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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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管理办法
《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物业管理招标投标活动,保证物业管理评标活动公平、公正进行,提高评标质量,根据新修改《物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66号)、《前期物业管理招投标管理暂行办法》(建住房〔2003〕130号)等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以下简称“专家库”)是指由物业管理及相关专业理论水平和丰富实践经验的专业人员组成的人才库。
第三条 前期物业管理招标人组建评标委员会,必须从专家库抽取物业管理评标专家。
第四条 市规划区域内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的管理适用本办法。
各县(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及评标委员会的管理参照本办法。
第五条 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专家库专家的审核、认定和指导、监督专家库的管理工作。
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负责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评标委员会的组成及专家库的具体管理工作。
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不得以任何名义非法控制、干预或者影响评标委员会的具体评标活动。
第六条 专家库专家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具有中级以上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5年以上;
(二)从事建筑工程管理、经济管理、电气智能化、法律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且具有副高以上技术职称;
(三)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初级专业技术职称并从事物业管理相关工作8年以上,具有两种以上类型的物业项目管理工作经历;
(四)担任物业管理项目经理或者相当于项目经理以上职务期间所主管的项目获得河南省物业管理优秀小区项目以上的。
(五)身体健康、能胜任评标工作,能保障时间参与物业管理招投标评审。
(六)能够认真、公正、诚实、廉洁的履行职责,无违法违纪和不良行为记录。
(七)法律法规政策规定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专家库专家承担下列义务:
(一)积极参与评标活动;
(二)按时参加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组织的培训、考核;
(三)遵守评标工作纪律;
(四)本人更改联系方式时,及时告知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
(五)参加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组织的活动。
第八条专家库专家的认定程序:
(一)符合专家条件的个人,经工作单位同意,可以持下列申请材料向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申请:
1.如实填写的《新乡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申请表》(见附件);
2.居民身份证、学历证书、职称证书、岗位证书、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及复印件(原件经与复印件核对后退回申请人);
3.符合专家应具备条件的其他证明材料。
(二)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按照以下程序审核、认定专家资格:
1.审核:
对申请材料进行初步审核;
2.公示:
符合条件的,在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信息网上公示七日;
3.认定:
公示期满无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予以备案;
4.发证:
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向备案人员颁发《新乡市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证书》。
(三)对审核、公示环节中未获得通过的申请人,由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发出通知书,说明未予通过的情况。
第九条 物业管理招标投标专家委员实行聘用制,由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发出聘书。
《新乡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有效期二年,有效期满后按照本办法第六条的规定进行考核,符合条件的经当事人及当事人工作单位同意,予以延长证书有效期二年。
第十条 评标委员会由招标人代表以及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的专家组成,在评标专家库内随机抽取专家应当按照下列方式进行:
(一)招标人应当向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申请,由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于开标前24小时内从物业管理评标专家库中随机抽取确定专家组成评标委员会,并在评标前予以保密;
(二)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即时以电话方式通知被抽取的专家,确定是否可以出任本次评标委员会成员;
(三)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应当立即进行补抽或重抽:
1.抽取的专家因故不能参加评标的;
2.抽取的专家与招标人有特殊关系应回避的。
第十一条 抽取的专家如遇下列情况之一,必须及时向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回避申请:
(一)本人、配偶以及直系亲属在招标人、投标人及其关联企业工作的;
(二)与招标项目存在或曾经存在利害关系的;
(三)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定应当回避的。
第十二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法对投标文件进行独立评审,提出评审意见,不受任何单位或者个人的干预;
(二)检举揭发评标过程中的任何不正当行为;
(三)接受参加评标活动的合理劳务报酬;
(四)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十三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承担下列义务:
(一)按时参加评标工作;
(二)遵守评标工作纪律,不得私下接触投标人,不得收受投标人的财物或者其他好处,不得透露对投标文件的评审和比较、中标候选人的推荐情况以及与评标有关的其他情况;
(三)自觉申报需回避的事项;
(四)客观公正地进行评标;
(五)参与起草书面评标报告;
(六)协助、配合有关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检查;
(七)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十四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应当持证参加物业管理评标活动。
第十五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不得向外界透露参与评标项目企业的商业秘密及其他规定或约定不得公开的事项。
第十六条 评标委员会成员因故不能参加评标工作时,应及时向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或招标人说明原因。
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三次不能参加者,应向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提交书面说明材料。
第十七条 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建立年度考核制度,对每位专家进行考核,建立档案。
第十八条 专家存在下列情形之一时,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并予以公告:
(一)本人申请退出的;
(二)失去民事行为能力的;
(三)综合考评不合格的;
(四)受党纪、政纪处分的或被司法机关认定有犯罪行为的;
(五)在履行职责时严重违背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直接参与招标投标活动中的违规或者不正当竞争等行为的;
(六)连续三次或一年内累计四次以上推卸、放弃专家工作、且未按规定提交书面材料说明原因的;
(七)按本办法第十一条规定应该申请回避而没有申请回避,或招标投标当事人、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提出应该回避而没有回避造成恶劣影响的;
(八)在履行专家职责时徇私舞弊、获取不正当利益的;
(九)其他不适宜担任专家的情形。
第十九条 任何人发现专家有本办法第十八条第
(二)至第(九)项规定的情形的,可以向相关部门举报。
举报应当采取书面形式,并留下举报人的姓名、联系地址或者联系电话。
第二十条 举报人反映的情况经调查属实的,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应当及时终止其专家资格,从专家库中除名,并予以公告。
被举报人的行为触犯法律的,交由司法部门依法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二十一条 专家被取消资格后,应当向新乡市物业管理协会交回《新乡市物业管理评标专家证书》,并不得再用专家的名义从事相关活动。
第二十二条 其他物业管理招标投标、物业管理示范项目考评等物业管理活动如有需要,经活动主办单位提出申请、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审核同意,可以参照本办法的有关规定抽取专家参加。
第二十三条 本办法由新乡市不动产登记和交易中心负责解释。
第二十四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2016年10月9日
附:
新乡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申请表
新乡市物业管理招投标评标专家申请表
姓名
性别
出生年月
贴一寸彩照
民族
政治面貌
参加工作时间
毕业院校
所学专业
现工作单位
从事专业
职务
技术职称
职称证书专业、评定时间
从事物业
管理时间
身份证号
联系地址
联系电话
其它技术
经济专长
管理项目
获得荣誉
个
人
简
历
个
人
自
荐
意
见
本人签字
年月日
单
位
推
荐
意
见
签章
年月日
主
管
部
门
意
见
签章
年月日
备注:
提交时需同时提供1、身份证原件、复印件;2、毕业证原件、复印件;3、职称证原件、复印件;4、获奖证书原件、复印件;5、一寸彩照两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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