XXX互助社章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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XXX互助社章程
华池县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扶贫互助社章程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本团体的名称是:
华池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扶贫互助社。
第二条本团体的性质是:
由常年居住在华池县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村民自愿结成的扶贫互助、合作的社团组织。
该社团组织的成立、变更、监督管理,严格按照《社会团体管理条例》的规定,建立健全组织机构,依法开展活动,独立承担民事责任。
第三条互助社的宗旨是:
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遵守社会道德风尚,建立成员互相帮助和自我管理的自治组织;其根本服务宗旨是:
利用互助资金以改善和支持贫困农户获得生产性资金,帮助全社农户,特别是贫困户和妇女发展家庭经济、增加收入和福利,为全社农户加快脱贫致富提供资金保障。
第四条互助社项目主管部门是:
华池县扶贫开发办公室,负责指导和项目日常管理工作;互助社的登记管理机关是:
华池县民政局,负责监督管理。
第五条互助社住所:
华池县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村民小组。
第二章业务范围
第六条互助社设立在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行政村内,不得跨行政村设立。
第七条互助社资金在互助社内封闭运行,有借有还,周转使用、利益共享、风险共担。
第八条互助社业务范围是:
(一)负责互助社资金的运行和管理;
(二)负责组织开展农业实用技术培训;(三)负责组织开展互助社公益活动;(四)严格按照互助资金管理规定,做好借还款等各项服务和管理工作,优先满足贫困户借款需求,全面支持做好社内农户特别是贫困农户和妇女的生产发展,以提高其生产经营能力;(五)互助社不得利用项目资金进行吸储、分红和从事其他未经许可的金融和经营活动;(六)互助社必须接受当地政府和相关部门的监督、指导。
第三章社员资格
第九条社员资格
(一)必须是在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常驻农业户口的农户,每户只能一人成为互助社社员;
(二)具有民事行为能务,能使用和管理资金从事生产性创收活动的村民,鼓励妇女作为家庭代表入社;
(三)年龄在18周岁以上;
(四)接受互助社章程,申请加入互助社并交纳助金。
第十条社员入社程序
(一)村民提出申请,提供有效身份证,填写申请表和本人签名、盖章或按手印;
(二)互助社筹备小组确认和同意,小组长在申请表签名;(三)会员交纳互助金,原则上非贫困户交纳互助金为100-200元,贫困户减半或免交,开出收据,小组长和交款人签名;(四)筹备小组填写、发放会员证。
第十一条互助社社员的权利和义务
(一)社员权利1、有选举权和被选举权;2、有申请从互助社资金借款的权利;3、退出互助社自由,在批准退出时退还本人所缴纳的互助金。
(二)社员义务1、遵守互助组织章程;2、缴纳互助金;3、退出互助社应提前申请;4、按时按量归还借款本金和占用费;5、为小组其他成员借款提供担保,借款人不能按时还款或逾期时为其偿还借款和占用费;6、小组其他成员未能偿还借款或借款逾期时,其他成员不得借款,且不得退还互助金。
第四章组织机构和负责人产生、罢免
第十二条县扶贫办是互助社的业务管理机构,负责互助社的业务指导、监督和检查,负责解决互助社运行过程中出现的得重大问题。
第十三条互助社的最高权利机构是社员大会。
社员大会的职权是:
(一)审议通过互助社章程;
(二)决定互助资金的具体操作规程;
(三)决定互助社的成立或解散;
(四)选举或罢免理事会及其成员;
(五)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四条社员大会决议生效须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
(一)有2/3以上的社员出席;
(二)2/3社员到会同意;
(三)表决实行一人一票制。
第十五条社员大会分为定期大会和临时大会。
原则上每年召开两次社员大会,若临时需要开社员大会,由理事会决定并组织召开。
第十六条理事会是互助资金的执行机构和日常管理机构。
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由理事长、出纳、会计(乡财政所或农经站工作人员)等5人组成。
第十七条理事会产生。
理事会由社员大会民主选举产生,每届任期3年。
在任期结束前,2/3以上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理事会。
第十八条理事会职责
(一)根据《华池县贫困村互助资金管理办法》和《会计核算制度》要求,组织扶贫互助社员共同制定本社《章程》;
(二)执行互助社章程和制定各项规章制度;
(三)负责互助资金审批、发放、回收和日常管理;
(四)负责与本社互社员的联系和协调;
(五)定期向互助社的业务指导部门提交报告、报表、并接受监督和检查;
(六)定期向社员大会、社员代表大会、领导和监督机构报告互助资金管理和运行情况。
第十九条监事会是扶贫互助社的日常监督机构,一般由会长和2名监事共3人组成,负责监督资金运行和理事会的工作,每届任期3年。
第二十条监事会成员资格;
(1)互助社社员;
(2)愿意承担管理工作,有良好声誉;
(3)初中以上文化程度;
第二十一条互助社监事会人员组成由社员大会讨论决定(但至少要有一贫困户)并经民主选举产生。
监事会人员不得兼任理事会成员。
在任期结束前,经2/3以上的社员同意,可以召开社员大会,提前改选监事会。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的职责
(1)监督理事会执行互助社章程和规章制度情况;
(2)监督借款发放和回收过程;
(3)监督公开公示的程序和内容;
(4)接受互助社员投诉,与理事会协商解决问题的办法;
(5)向指导部门反映情况,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五章互助资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扶贫互助资金由财政扶贫资金、村民自愿交纳的互助资金、捐赠资金、互助资金的增值部分构成。
其中财政扶贫资金、捐赠资金及其增值部分归全体村民所有,村民缴纳的互助金归其本人所有。
互助资金使用权归互助社全体社员所有。
第二十四条互助资金是民有、民用、民管、民享、周转使用、滚动发展的生产发展资金。
其重点在扶贫,关键在互助,方向在合作。
互助资金不得用于下列事项:
(一)不得用于农户企业入股、经商、子女上学、治病、改善居住条件、违法生产、破坏环境、损公肥私和基础设施建设等其他非生产性项目及明显的亏损性生产项目;
(二)不得抵扣贷款;
(三)不得只存不贷,谋取利息;
(四)不得私分和平均分配。
第二十五条社员借款审批采用全体社员表决制,每户借款必须由互助社4/5以上的社员投票同意,方可借款。
第二十六条借款户使用扶贫互助资金,承担一定的资金占用费,占用费率为月利率5‰(年利率为6%);
第二十七条借款期限以短期为主,一般为6个月,最长借款期限不得超过一年。
第二十八条还款方式:
可采取分期偿还占用费一次还本、分期还本和偿还占用费或到期一次还本并结清占用费(整借整还)等形式。
第二十九条互助资金的借款户必须控制在互助社员的50%以下,以充分发挥非借款社员的监督作用,增加借款户的还款压力,杜绝超期使用,确保互助资金快速周转,公平受益。
第三十条申请互助资金借款必须具备的条件
(一)互助资金借款仅限于扶贫互助社社员,其他户不得借款,前期借款不还清,后期不借款;
(二)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三)遵守《互助社章程》;
(四)诚实守信,遵纪守法,无违法乱纪行为。
第三十一条扶贫互助资金借款额度一般控制在10000元以内。
第三十二条互助资金借款程序
(一)社员借款时,先由担保小组认真填写XX村扶贫互助社小组借款互助联保协议,在由社员认真填写XX村扶贫互助社借款申请审批表,并注明发展项目名称、规模、借款数额等。
(2)互助社管理机构要对农户贷款采取“一访二审三公示”的办法进行审查,确保借款农户申请借款的真实性。
(3)互助社理事会收到社内农户借款申请后应在3-5个工作日内召开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并公示审查结果。
(4)社员大会集体讨论后,由出纳汇总,包村干部在农户借款审批汇总单上签字报乡镇分管领导审查。
(5)乡镇分管领导审查后,加盖乡政府公章后交回理事会进行放款。
(6)理事会拿到审批意见后,与社员签定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扶贫互助社借款约据,并由理事长、会计、出纳、借款人签字后方可办理借款手续。
(7)借款审批手续办理结束后,由出纳开据转帐支票,贷款农户凭转帐支票到当地信用社将贷款转到“一折通”帐户中,严禁发生现金借款。
第三十三条互助资金还款程序
(一)理事会应于借款到期前10日内,向借款农户通知到期本金和资金占用费结算数额,以便及时回收借款本金和占用费。
(二)借款户归还互助资金借款及资金占用费用时,将现金存入本扶贫互助社理事会在农村信用社的互助资金专户;
(三)取得信用社出具的现金还款回执单;
(四)将回执单原件送本互助社理事会出纳核算;
(五)互助社理事会出纳在收到还款凭证据后,向借款户开具相应的收款凭据。
(六)互助社出纳凭银行缴款回单与会计进行相关账务处理。
第三十四条收益分配原则上风险准备金按收取占用费总额的20%提取,办公成本不得高于占用费总额的50%,公益金按收取占用费总额的10%提取,剩余部分作为公积金转入互助资金本金。
第六章借款担保
第三十五条互助资金借款担保采用本扶贫互助社内社员担保借款和实物抵押借款的方法。
第三十六条互助资金借款担保人必须在借款人借款协议上承诺,若借款人不能按期归还本金和占用费,由担保人负责足额归还本金和占用费。
第三十七条互助资金借款实物抵押担保物,主要以林权证、房产证,也可以用其他实物作担保抵押。
第七章还款约定
第三十八条借款的扶贫互助社社员应按期归还借款和占用费,对逾期借款社员在逾期后的5天内,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管理人员应到借款户家进行催收。
第三十九条对催收无效的逾期借款户,扶贫互助社理事会管理人员对担保人进行催收,催收无效时,依法向法院起诉,确保互助资金按期收回。
第八章会计核算
第四十条扶贫互助社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会计基础工作规范》的规定,会计核算采取分户建帐、分户核算、分户考评、分户管理的方法。
第四十一条会计核算遵循会计准则的基本原则,以权责发生制为记账基础。
以借贷记账法为记账方法,以人民币为记账本位币。
会计年度采用公历制,自公历1月1日起到12月31日止为一个会计年度。
会计档案的管理按照财政部、国家档案局颁发的《会计档案管理办法》执行。
第四十二条会计核算人员需按有关规定认真填制、审核原始凭证,编制记账凭证,登记现金日记账、银行存款日记账和明细账;编制科目汇总表、登记总账;编制会计报表,保证全面、真实、连续、正确地反映互助资金的使用情况。
第九章互助社的退出
第四十三条互助资金运转中发生以下情况之一的,经整改后仍无明显好转,进入退出程序:
(一)互助组织活动超出业务范围;
(二)互助组织没有按章程的规定管理和使用互助资金;(三)财政扶贫资金到位6个月后,互助资金的借款比例连续三个月低于百分之五十;(四)互助资金的不良借款率超过百分之五十以上(不良借款是指逾期30天和30天以上的借款);(五)互助资金的净值低于财政扶贫资金和村民自愿交纳互助资金总额的百分之七十。
第四十四条互助社退出,可由互助社、村委会或县乡指导部门提出动议,经社员大会表决通过,并报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
第四十五条互助社终止前,须在业务主管单位及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按以下原则进行债权债务清算。
清算期间,不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一)扣除运行成本,包括人工成本和非人工成本;
(二)因不可抗力因素(如自然灾害等)造成的损耗按互助资金构成比例承担;因其他因素造成损耗的,由责任人承担;(三)退还村民缴纳的互助金。
第四十六条互助社终止后剩余的财政扶贫资金和捐赠资金的投入,经全体村民讨论后,在业务主管单位和社团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用于本村的扶贫公益事业或其他扶贫项目财产。
第十章章程修改程序
第四十七条互助社章程的修改,须经社员大会讨论同意。
第四十八条修改的章程,须报领导机关和业务主管部门审批同意,并报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后生效。
第十一章附则
第四十九条本章程经二○一○年十一月日社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五十条本章程的解释权属华池县上里塬乡上里塬村(甘其村、黄塬村、柳树河村、彭家寺村)扶贫互助社理事会。
第五十一条本章程自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