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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亡报告管理制度

死亡报告管理制度(制度一)

一、死亡报告应在病人死亡后由当班医师完成,并由当天参加救治的主治医师或副主任医师复核后签字。

二、病人死亡后要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存于病历或门诊留观病历中;第二联计算机录入后报送市疾病控制中心;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三、科室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应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字迹工整,易于辨认,项目填写完整、正确,死亡者的性别、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主要致死原因(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填写主要病史和症状体征)、诊断依据等。

四、医务科每天由专人负责收集《死亡医学证明》,并对其进行审核、登记、编码、盖章、上报;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

五、专职人员必须于7日内完成死亡网络直报,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送往银川市疾病控制中心;

六、凡在医院发生的死亡个案(包括到达医院时已死亡,院前急救过程中死亡、院内诊疗过程中死亡)均应由诊治医生做出诊断并逐项认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

七、死亡原因不明者必须将死亡者既往疾病名称、发病时间、生前的症状、体征、主要的辅助检查结果及诊治经过、诊断单位、诊断依据、以及相关慢性病史的一系列情况记录在《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的调查记录栏内;

八、如果是呼吸道不明原因死亡病例,必须在调查记录栏内注明体温是否超过38℃,是否有咳嗽、呼吸困难、抗生素治疗无效及肺炎或SARS的影像学特征,以及白细胞是否正常等情况。

九、新生儿死亡,包括活产随即死亡的应由最后的诊治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

十、非正常死亡或不能确定是否属于正常死亡者,需经公安部门判定死亡性质,并出具《法医鉴定书》后,由经治医生根据《法医鉴定书》填写《死亡医学证明》;

十一、《死亡医学证明》的填写必须使用黑色或蓝黑色钢笔,不得用圆珠笔、红笔或铅笔书写;要求项目齐全、内容正确、字迹清楚、不得勾划涂改,并逐联加盖医务科专用印鉴;无医生签字、医务科专用印鉴视为无效;死亡原因填写应用专业疾病名称,并用中文书写、不得用英文或英文缩写。

十二、死亡病例的报告率要求100%、漏报率为0、及时率100%、《死亡医学证明》上报数量与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相符率为100%、卡片填写内容与病史符合率100%、规范率95%、卡片项目填写完整率>95%,项目填写错误率<2%。

 

死因监测专职管理人员职责(制度二)

一、每天负责收集各科填报的《死亡医学证明》,并对其进行审核、登记、编码、盖章、上报;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

二、负责于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送往银川市疾病控制中心;

三、做好《死亡医学证明》存根和死亡登记册的保存与管理;

四、每月对死因监测报告管理工作进行自查。

六、每月对产科出生人口进行统计。

七、每月定期到科室调查死亡病例报告情况。

 

医院死亡病例的登记、编码管理制度(制度三)

一、死因监测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对收集的《死亡医学证明》,进行审核;对其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

二、对死亡的病例及时登记在医务科《死亡登记本》中,并对死亡病例进行编号。

三、对死因监测管理专职人员进行编码培训,并由专人管理。

四、死因监测管理专职人员要对无法编码的《死亡医学证明》进行核查,若是住院死亡以病历为依据;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应根据救治医生、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进行死因调查。

 

死因监测工作自查制度(制度四)

一、死因监测管理专职人员负责对收集的《死亡医学证明》,进行审核、盖章、登记、编码、上报;对报告中存在的问题(项目填写不清或不了;完整、死因填写不规范或存在逻辑错误等)应及时向诊治医生进行核对并予以纠正。

二、死因监测管理专职人员要对无法编码的《死亡医学证明》进行核查,若是住院死亡以病历为依据;急诊死亡及来院时已死亡,应根据救治医生、死者家属或其他知情人提供的死者生前病史、体征和/或医学诊断,进行死因调查。

三、对于填写错误、涂改的《死亡医学证明》要求进行重新填写。

 

死因监测工作奖惩制度(制度五)

一、医务科根据每月对死因监测工作的自查情况及检查结果,向主管院长汇报。

二、每月组织召开科主任例会,及时将死因监测工作中存在的问题反馈给相关科室主任及责任人,并要求其改正。

三、对检查出的问题进行相应的奖惩:

(1)漏报1例扣3分;

(2)报告不及时1例扣2分;

(3)错填、错报1例扣2分;

(4)漏填、字迹不清、填写不规范的,据情扣0.5~2分。

(5)《死亡医学证明》上报数量与开具的《死亡医学证明》不相符的扣5分;

 

死因监测培训制度(制度六)

一、每年定期对医院医护人员进行死因监测知识的培训考核。

成绩登记入册,对于不及格者,进行补充学习直至考试及格。

二、对于新进医务人员及实习进修生进行死因监测知识的岗前教育,不少于2学时。

实习学生学习结束后进行考试,成绩作为其实习鉴定考核内容之一。

三、培训内容包括:

《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工作规范(试行)》、《死亡医学证明》填写指导手册。

 

死因监测档案管理制度(制度七)

一、科室的《死亡个案登记册》一经用完必须上交医务科,以备长期保存。

二、死亡报告卡按卡号、按年进行长期保存。

三、急诊留观病历由所在科室进行保管,不得销毁。

四、死亡通知书、死亡记录,住院的保存入病历,门诊的由所在科室保管。

五、对网报后的数据进行电子文档备份和打印备份。

六、由医务科负责对死亡信息资料进行长期管理、保存。

 

死亡病例网络直报要求(制度八)

一、专职人员收集《死亡报告卡》及《死亡医学证明》。

二、对《死亡报告卡》及《死亡医学证明》进行审核并完成死因编码,于7日内录入“死亡报告信息管理系统”,完成死亡网络直报。

三、根据《死亡报告卡》认真填写死亡报告信息管理系统中的数据,包括死亡时间、姓名、死因等等。

四、认真核对死因编码,遇到提供的信息不足以进行准确编码的,应及时询问有关人员,核实相关的正确编码,填报系统,不得随意编码。

五、专职人员必须每月10日前将上月填写的《死亡医学证明》第二联送往银川市疾病控制中心。

 

临床医生填写死亡医学证明

书写要求(制度九)

一、病人死亡后要开具《死亡医学证明书》,一式四联,第一联存于病历或门诊留观病历中;第二联计算机录入后报送市疾病控制中心;第三联为户籍管理部门注销户口凭据;第四联为殡葬火化凭据。

二、科室出具的《死亡医学证明》,应按照规范要求填写,字迹工整,易于辨认,项目填写完整、正确,死亡者的性别、出生日期和死亡日期、主要致死原因(不明原因死亡的应填写主要病史和症状体征)、诊断依据等。

 

死亡病例讨论制度(制度十)

根据自治区疾控中心的要求,参照中国疾病预防控制中心制定的《全国疾病监测系统死因监测工作规范》,特制定银川市妇幼保健院死亡病例讨论制度。

以期借此提高《死亡医学证明》的填报质量,为传染病防治工作提供相应的数据。

一、临床科室在医疗过程中,凡遇死亡病例,应在死亡后一周内进行死亡病例讨论。

遇有特殊病例(尤其是有医疗纠纷的病例)要及时讨论(原则应在72小时以内)。

二、死亡疑难病因病例、尸检病例,除按一般死亡病例讨论外,还应在进一步检查的结果或尸检报告出来后再进行一次病例讨论。

三、死亡病例讨论应由科主任主持,相关科室医务人员参加,必要时要请院医务科或院领导参加。

四、病例讨论记录由原分管该病例的医师负责,经其上级医师审核、整理后记入病历。

五、每个科室要专设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簿,详细记录死亡病例讨论的情况,以备上报时查阅等用。

  

死亡医学证明书交接、审核记录本

时间

科室

死者姓名

填写人

收表人

审卡人

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

 

死亡报告网络自查记录本

网报人

网报时间

网络自查时间

存在问题及处理结果

自查处理情况登记本

时间

科室

各种

制度

出院

登记本

死亡

登记本

死亡报告卡

扣分

情况

整改意见

完整性

诊断推断

编码

上级确认

死亡报告检查情况

-2007年1月

一、各种制度

二、出院登记本

三、死亡登记本

四、死亡报告卡

五、扣分情况

六、整改意见

 

上级检查记录及处理情况登记本

检查时间

检查内容

整改措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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