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模板.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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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分制学籍管理实施细则

教〔2019〕88号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深化教学管理制度改革,加强教学管理,发挥师生在教学活动中的积极性、主动性及创造性,培养适应经济社会发展需要的高素质人才,提高教学质量和办学水平,根据教育部《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教育部41号令)、《安徽省改革和加强普通高等学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工作的意见》(皖教学〔2010〕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校教学管理工作实际,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本细则适用于我校全日制普通本科生。

第三条学生学籍学历管理按照“分级管理、分级负责、谁主管、谁负责”的原则,实行“学校党政统一领导,职能部门统筹协调,相关部门齐抓共管,教学系(部)具体落实,全校师生参与监督”的工作运行机制。

院长是第一责任人,负全面领导责任;分管教学的副院长是直接主管责任人,承担领导、协调和监管责任;教务处负责人承担组织实施责任;教学系(部)主要负责人是直接责任人;系教务秘书和辅导员(班主任)是具体责任人。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持录取通知书,按学校要求,在规定期限内到校办理入学手续。

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向学校请假,并履行请假手续,假期一般不超过一周。

未请假或者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学校在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审,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新生的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三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入学资格进行复查,由教务处、招生办公室、创业与就业服务中心会同学生所在系查阅学生档案,核对考生号、姓名、性别、民族、出生日期、身份证号、入学年月、录取院校、专业、层次(本科、专科<高职>、预科)、录取类型(统考、单招、保送)等信息。

相关系应对艺体类专业或特长生等特殊类型新生开展入学专业复测。

校医院组织新生健康复查。

复查合格者予以注册,取得学籍;复查不合格者,由学校视情况,予以处理,直至取消入学资格。

复查合格取得学籍的,按规定及时在中国高等教育学生信息网(以下简称学信网,网址【网址】进行学籍电子注册。

学生应登录学信网查询、核实本人身份和学籍注册信息。

凡属弄虚作假、徇私舞弊取得学籍者,一经查实,学校取消其学籍。

情节恶劣的,报请有关部门查究。

第七条患有疾病的新生,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下同)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教务处复核,学校批准,可以保留入学资格一年。

保留入学资格的学生,应在一周内离校回家治疗;无特殊情况,逾期不离校的,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不享受在校学生待遇。

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可以在下一学年开学一周内向学校申请入学,由学校指定医院诊断,符合体检要求,经学校复查合格后,重新办理入学手续。

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入学资格。

保留入学资格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入学资格。

因创业事由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新生,申请应附有家长意见、创业培训及创业证明材料,经所在系和学校审核批准后执行;保留入学资格时间最长1年,期间不具有学籍;学生保留入学资格期满前应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审查合格后,办理入学手续。

审查不合格的,取消入学资格;逾期一周不办理入学手续且未有因不可抗力延迟等正当理由的,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八条每学期开学时,学生应在学校规定的报到日期内到所在系办理注册手续,由教务管理人员在学生证学期注册栏内加盖注册章并在教务管理系统中进行注册。

不能如期注册者,应履行暂缓注册手续。

学生注册后,方可入班上课。

未经注册,不承认其学籍。

请假未准或无故不按时报到、注册超过两周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者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不予注册。

学生应依法按学年缴费上学。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助学贷款或者其他形式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学校按国家规定从学生入学次年起至毕业,于每学年第一学期通过学信网进行学年电子注册(以下简称学年注册)。

学年注册包括在校生新学年注册(含注册学籍、暂缓注册等)和上学年学籍变动(含休学、复学、转学、转专业、保留学籍等)、学籍记载(含学业考试情况、社会实践情况、奖惩情况等)、学籍注销(含退学、取消学籍、开除学籍、死亡等)以及学生取得其他证书(含肄业证书、学习证明等)的标注。

延长学习年限学生的注册管理,由学院专人负责,并加强学业全程管理。

第三章修业年限

第九条学生入学注册后即可按教学计划修业,凡在我校修业的学生,均实行学分制学籍管理。

第十条全日制普通本科学生基本学制为4年。

允许学生自主选择学习进程,申请推迟毕业。

修业年限可延长到6年。

学生因中断在校学习,在基本学制内未修满规定学分的,允许其申请延长学习时间。

其中断学习时间与在校就读时间之和不得超出最长修业年限。

第四章 考勤与纪律

第十一条学生应严格遵守学校的规章制度,按时参加专业人才培养方案规定和学校统一组织的各项教育教学活动。

学生上课、实习、军训、社会实践等可采用多种方式实行考勤。

课堂教学实行教学班管理制,由任课教师进行考勤,考勤结果作为记录学生平时成绩的一项重要依据。

第十二条因故不能参加校内外学习活动的学生,必须履行请假手续,凡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者,以旷课论处。

学生请假应事先提出书面申请,因病请假须附医院证明。

请假在三天以内的由辅导员审批(在校外实习期间由带队老师审批),并报所在系备案;三天以上、两周以内的由学生所在系系主任审批,报教务处备案;两周以上、一月以内的由学生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教务处审核,分管教学院长审批,最后报教务处备案;超过一个月的,应办理休学手续。

学生一般不得事后补假,确因特殊原因不能亲自办理请假手续者,可委托他人在三天内将请假手续补齐。

学生请假期满,应及时办理销假手续。

请假期满仍不能返校者,应按照上述规定办理续假手续。

第十三条学生上课、政治学习、实验、实习、设计或参加军训、劳动、社会实践、运动会等活动,都不得无故迟到、早退、缺席。

学生旷课时数按下列规定计算:

旷课1天,按6学时计算;每天授课时数超过6学时的,按课程表上实际上课时数计算;实践教学环节每天按旷课6学时计算,学校安排的其他教学活动每天按旷课4学时计算。

无故迟到、早退累计三次可作为旷课1学时计。

对旷课的学生视其情节轻重,给予批评教育直至纪律处分:

1.旷课7-14学时者,给予通报批评;

2.旷课15-19学时者,给予警告处分;

3.旷课20-29学时者,给予严重警告处分;

4.旷课30-39学时者,给予记过处分;

5.旷课40-49学时者,给予留校察看处分;

6.旷课50-59学时者,给予勒令退学处分。

7.因旷课受到纪律处分者,如继续旷课按累计旷课学时数给予处分,直至开除学籍。

第五章选课、课程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四条学生修读课程实行网络选课制。

所选课程只有经过网络选课系统确认后,方可修读并允许参加考核,具体选课办法和要求按照《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选课管理办法》执行。

为指导学生合理安排学习时间,保证学生在规定时间内完成学业,每学期学生应修课程一般不得少于15学分(毕业当年除外),最高不得多于30学分。

第十五条学生所修的课程及各实践性教学环节均须进行考核,考核成绩及格以上(含及格),可获得相应学分;成绩不及格,不能获得学分,根据课程类别应予重考、重修或改选其他课程,重修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字样。

考核方式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核依据《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普通本科生课程考核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六条成绩评定一般采用百分制或等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

学期考核结束后,学院按照考核成绩与绩点测算学生的平均学分绩点,作为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综合指标。

(一)课程绩点是一门课程的成绩系数。

考核成绩与课程绩点的对应关系如下表:

百分制成绩

等级制成绩

成绩

课程绩点

等级

课程绩点

90≤成绩≤100

4.0≤绩点≤5.0

优秀

4.5

80≤成绩<90

3.0≤绩点<4.0

良好

3.5

70≤成绩<80

2.0≤绩点<3.0

中等

2.5

60≤成绩<70

1.0≤绩点<2.0

及格

1.5

成绩<60

绩点为0

不及格

0

(二)平均学分绩点分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和“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按学期结算的为学期平均学分绩点;入学后不分学期累计结算的为累计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与平均学分绩点的计算公式如下: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绩点×该课程的学分数;

平均学分绩点=∑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

重修、重考课程的成绩按其实际成绩记载,并注明“重修(重考)”字样,绩点为及格绩点(百分制为1.0,等级制为1.5)。

第十七条学生参加创新创业、社会实践等活动以及发表论文、获得专利授权等与专业学习、学业要求相关的经历、成果,可以折算为学分,计入学业成绩。

学校鼓励、支持和指导学生参加社会实践、创新创业活动,建立创新创业档案、设置创新创业学分。

学生创新创业学分具体办法按照《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普通本科生创新创业学籍管理办法》执行。

毕业论文(设计)按照其评审、答辩情况评定成绩,根据《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本科毕业论文(设计)管理办法》执行。

弄虚作假,违反学术道德的,按《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本科学生毕业论文(设计)作假行为处理实施细则》处理。

第十八条课程考核成绩评定后,由任课教师按要求录入综合教务管理信息系统,将纸质成绩单(一式两份)签字后分别送交开课单位和教务处留存。

已评阅的试卷不发给学生,交由任课教师所在系保存备查。

学生可自行上网查看本人成绩,如对评分有疑异,应在下学期开学两周内向课程的教学实施学院提出书面报告,经同意后由学院组成专门小组代为查阅。

第十九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的,不得参加该门课程的学期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

1.无故缺课累计达到该门课程学期总学时数的1/3及以上的;

2.缺交该课作业、实验报告、缺做该课实验达1/3及以上的;

3.实验实习考核不及格的。

每学期期末考核前10个工作日内,任课教师负责审核学生考核资格,将取消考核资格的学生名单送学生所在系复核,由学院通知学生本人不得参加该门课程考核,并报教务处备案。

第二十条考试违纪、作弊的学生,按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生考试违

纪处理办法处理,相应课程成绩记零分,绩点为0,并注明“违纪”或“作弊”等字样。

第二十一条体育课成绩应由任课教师根据考勤、课内教学和课外锻炼活动的情况综合评定。

对身患疾病或因生理原因不能正常上体育实践课者,经本人申请,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证明,校医院审核、教务处审批后,可修体育保健课,考核成绩视同体育成绩,但应注明“体育保健课”。

第二十二条学校实行学业预警制度。

学业预警是学校依据专业培养方案对学生学业修读的相关要求,通过及时监测学生各阶段的学习情况,警示学业出现较大问题且可能无法顺利完成学业的学生,并有针对性地采取预警与帮扶措施,帮助学生顺利完成学业。

(一)学业预警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给予预警:

1.一学期所修读课程有2门或2门以上不及格者;

2.毕业前一年累计有4门或4门以上课程不及格者;

3.毕业前一年仍有通识教育课程修读类别和学分未达到规定者;

4.受到记过及以上纪律处分者。

(二)学业预警程序。

学业预警工作由教务处和系共同负责。

1.每学期开学后第二周,学院对学生修读课程及考试成绩进行清理,将达到学业预警条件学生名单、课程考试成绩及学分取得情况提交学院分管领导。

2.开学后第三周,学院分管领导牵头组织实施学生学业预警工作,确定学业预警名单,下达《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生学业预警通知书》。

并采取适当方式向学生家长进行通报。

3.学院应了解和掌握学生学习的总体情况,建立学生学业预警档案,采取有针对性的措施,对学生进行课程指导、选课辅导,帮助预警学生制定选课和重修计划。

加强学生思想教育和心理教育工作,通过与学生沟通,帮助其树立学习信心、增强学习主动性。

4.开学后第四周,各系将学业预警情况,报教务处备案。

教务处将组织检查各系开展学业预警的工作情况,并将学业预警工作情况作为教学管理工作考核的重要内容之一。

(三)对于受到三次以上预警的学生,若确实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学校启动劝退程序,约请家长到校面谈。

第二十三条学校鼓励学生参加由本校组织的以课程学习、短期游学、学历学

位教育等形式的国内外校际联合培养工作,学生在其他高校所修课程成绩及学分认定由教务处制定相应管理办法执行。

第六章自修、免修、重修、重考、缓考

第二十四条学业优良、自学能力强的学生,经本人申请,任课教师同意,学生所在系审核,开课单位批准,可以自修部分课程。

申请自修的学生须满足条件:

已修读的所有课程考核合格,累计平均学分绩点≥3.0,且经任课教师同意,所在系审核,学院批准。

自修学生应按时交作业、做实验、参加考试,成绩及格,即可获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五条下列课程不得申请免修和自修:

1.思想政治教育理论课程(重修除外)、公共体育课、实验课等。

2.必修的实践环节,含国防教育军事训练、各类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教育课程。

第二十六条转专业、转学、复学等学籍异动学生原已修读课程与转入专业相应课程内容与份量(学时或学分)相近时,按照《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籍异动课程学分认定办法》和《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赴境内外高校学习及课程学分认定管理办法》认定课程学分,免修该课程。

第二十七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该课程(不含通识教育课程)须重修:

1.培养方案中规定的考核课程重考一次不及格或实践与实验类课程(独立计算的实验)考核不及格者;

2.按第十九条规定不得参加某门课程考核,成绩以零分记载者。

第二十八条学生重修可采用自修、跟班学习等方式进行。

已达到基本学制年限无法安排重修的,可通过自修重考一次。

1.通识教育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可以重修,也可改选修读该课程模块中的其他课程;专业拓展课程中的选修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经所在系审核批准后,可改选相同模块的其他课程;其他课程考核成绩不及格者,必须重修。

2.学生不得重修已合格的课程。

3.重修课程未通过者,不得参加重考,可以继续重修。

第二十九条学生无特殊原因不得缓考,因特殊情况需缓考者要持有关证明向学院提出缓考申请,填写《缓考申请表》,经所在系和开课单位同意,报教务处批准后方可缓考。

第三十条重考、缓考一般安排在每学期开学后第3周周末进行。

同一门课程申请缓考最多一次。

因故在正常学习期间无法安排重修的学生,学校将在基本修业年限最后一学期通过自学方式安排一次重考。

第七章转专业与转学

第三十一条学生转专业按《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专业实施办法(修订)》执行。

第三十二条学生转学按《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普通本科学生转学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八章休学与复学

第三十三条学生一般应在学校规定的学制年限内完成学业,其间因故不能继续在校学习的,可申请休学。

休学时间以一学年计算,休学期间保留学籍。

普通本科学生休学不得超过2次。

第三十四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应予休学:

1.患病经医院确定,认为需较长时间治疗休养者。

2.一学期内因请假缺课超过该学期总学时1/3者。

3.因特殊原因,本人申请经批准或学校认为必须休学者。

第三十五条休学的手续及有关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休学由本人提出书面申请,附有关证明材料,经辅导员、所在系和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后报教务处备案。

2.因病休学的学生应回家疗养。

休学期间的管理责任由学生本人及其家长负责。

3.学生在休学期间必须离校,不享受在校学习学生待遇,不得擅自来校上课、参加考试。

第三十六条学生在休学前所修学分仍然有效。

第三十七条应征入伍的学生管理,参照教育部有关规定执行,允许其保留学籍至退役后2年。

1.在校生入伍前的课程成绩认定,由学生所在系会同任课教师于入伍所在学期末组织认定,并及时记入学生成绩档案。

2.退伍学生提出复学申请时,应经学校武装部审核确认后,教务处方可办理复学手续。

正常退伍复学的学生可申请免修公共体育、军事技能与军事理论等课程,直接获得学分。

3.学生入伍前与退役复学后的就读时间之和不得超出其最长修业年限。

第三十八条学生复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因伤、病休学的学生申请复学时,应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证明已恢复健康,经校医院复查合格,方可复学。

2.学生休学期满后,应于学期开学前一周持有关证明,经所在系、分管教学院长签署意见,教务处核准后依照复学前该生修课情况编入原专业相应年级学习,如无原专业的,可编入相近专业。

校内无法调整时,联系转入其他院校相应专业就读;联系确有困难且复学学生不服从调整,作取消学籍处理;不按期复学者,按自动退学处理。

3.休学期间如有严重违法乱纪行为,一经核实,取消其复学资格,同时取消其学籍。

4.学生复学时,缴费按复学就读年级的专业标准缴纳。

第九章退学

第三十九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应予退学:

1.休学期满逾期两周未办理复学手续或复查不合格且无法延长休学的;

2.经指定医院确诊患有疾病或意外伤残无法继续在校学习的;

3.未经请假离校连续两周未参加学校规定的教学活动的;

4.超过学校规定期限未注册而又无正当事由的;

5.学业成绩未达到学校要求或者在学校规定年限内(含休学)未完成学业的;

6.学生本人申请退学的。

7.学校认为不宜在校继续学习的。

第四十条学生退学按下列规定办理:

1.学生申请退学的由本人填写《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生退学申请表》,因病退学的由校医院复核并签署意见,经家长、学生辅导员、所在系系主任签署意见,分管教学院长和教务处审核,报党政联席会研究。

2.按三十九条除第6款之外规定应退学的,由学生所在系讨论通过后通知学生及家长,专题向学校报告,学生辅导员、系主任签署意见,经分管教学院长和教务处审核,报党政联席会研究。

第四十一条作退学处理的学生,由学校党政联席会议研究决定,教务处和有关部门办理退学手续。

第四十二条学生退学的善后问题,按下列规定办理:

1.对退学的学生,学校出具退学决定书,发给退学证明并送交本人,无法送达本人的,按《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执行,同时报省教育厅备案。

2.退学和因其他原因处理离校的学生,其档案、户籍关系返回家庭户口所在地。

3.因患精神病、意外致残等疾病而退学者,由家长或监护人负责领回。

4.退学学生应于退学文件下达后两周内办清离校手续。

逾期不办的,由学校相关部门注销其在校各种关系。

第四十三条取消学籍或退学的学生,均不得申请复学。

第四十四条学生对退学处理有异议的,按《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学生管理规定》规定办理。

第十章毕业、结业、肄业

第四十五条有正式学籍的学生,德、智、体、美方面鉴定合格,修完注册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全部课程和环节,成绩合格,获得教学计划规定数量学分,准予毕业,颁发并注册毕业证书。

第四十六条符合《阜阳师范大学信息工程学院普通本科毕业生学士学位授予工作实施细则(修订)》所规定的学位授予条件的,学校授予学士学位,颁发学位证书。

第四十七条原则上要求学生在基本学制年限内修完学业,凡在基本学制年限内无法修完培养方案规定课程(学分)的学生,可申请延长学习时间,但不能超过学校规定的最长修业年限。

延长学习时间的学生,须由本人申请,所在系审核,教务处批准。

延长学习时间者,需按规定办理注册手续,缴纳一定费用,采取跟班学习或自修方式完成学业。

经审核符合毕业规定的,准予毕业;符合授予学士学位资格的,授予学位。

第四十八条学校严格按照高等教育主管部门要求及招生时确定的办学类型和学习形式,填写、颁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注明获得学位名称。

第四十九条学校按国家规定在学信网进行学历证书(毕业证书或结业证书)电子注册。

学历注册信息与学历证书内容一致,注册信息包括:

姓名、性别、出生日期、照片;学习起止年月;专业、层次、学制、毕(结)业、学习形式;学校名称、校(院)长姓名及证书编号。

第五十条学校在对毕业生进行资格审核时,有下列情况之一者,作结业处理。

1.在规定的年限内,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环节,但未获得教学计划规定数量的学分;

2.受留校察看处分,毕业时尚未解除。

第五十一条因留校察看而结业的学生,结业后一年内确有悔改表现或显著进步的,由用人单位作出鉴定,经原系审核,报教务处批准,可换发毕业证书,换发时间为每年6月份。

第五十二条学生因故不能修完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但已学满两学期以上,所修得学分累计达到30学分的,发给肄业证书。

未经学校批准,擅自离校的学生不发给肄业证书和退学证明。

第五十三条无学籍的学生不发给任何形式的毕业、结业、肄业证书。

第五十四条对违反国家招生规定入学者,学校不发给学历证书、学位证书;已发学历证书、学位证书的,学校予以追回并报教育行政部门予以注销,并宣布无效。

第五十五条毕业或学位证书遗失或者损坏,经本人申请,学校核实后出具相应的证明书。

证明书与原证书具有同等效力。

第十一章附则

第五十六条本实施细则自公布之日起执行,由教务处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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