泉州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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泉州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泉州师范学院本科生学分制学籍管理规定(试行)
(泉师教〔2017〕57号)
第一章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规范学校学分制学籍管理和学生的学习行为,实现人才培养目标,保障学生合法权益,培养德、智、体、美等方面全面发展的社会主义建设者和接班人。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高等教育法》和《普通高等学校学生管理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部令第41号)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学校实际,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学校要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坚持马克思主义的指导地位,全面贯彻国家教育方针;要坚持以立德树人为根本,以理想信念教育为核心,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中华优秀传统文化和革命文化、社会主义先进文化,培养学生的社会责任感、创新精神和实践能力;要坚持依法治校,科学管理,健全和完善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将管理与育人相结合,不断提高管理和服务水平。
第三条学生应当拥护中国共产党领导,努力学习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中国特色社会主义理论体系,深入学习习近平总书记系列重要讲话精神和治国理政新理念新思想新战略,坚定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自信、理论自信、制度自信、文化自信,树立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共同理想;应当树立爱国主义思想,具有团结统一、爱好和平、勤劳勇敢、自强不息的精神;应当增强法治观念,遵守宪法、法律、法规,遵守公民道德规范,遵守学校管理制度,具有良好的道德品质和行为习惯;应当刻苦学习,勇于探索,积极实践,努力掌握现代科学文化知识和专业技能;应当积极锻炼身体,增进身心健康,提高个人修养,培养审美情趣。
第二章入学与注册
第四条 按国家招生规定录取的新生,应持录取通知书和学校规定的有关证件,按期到校办理入学手续;因故不能按期入学者,应事先以书面形式向学校请假。
请假一般不超过两周。
未请假或请假逾期者,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外,视为放弃入学资格。
第五条 学校在新生报到时对新生入学资格进行初步审查,审查合格的办理入学手续,予以注册学籍;审查发现其录取通知、考生信息等证明材料,与本人实际情况不符,或者有其他违反国家招生考试规定情形的,取消入学资格。
第六条对应征入伍、患有疾病等原因的新生,可以申请保留入学资格。
因应征入伍申请保留入学资格者,保留期限可延至退役后2年。
因患病等原因申请保留入学资格的,保留入学资格1年。
因患病的必须提供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不宜在校学习的证明,医疗费用自理。
其他原因保留入学资格者必须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保留入学资格者不具有学籍。
因患病在保留入学资格期内经治疗康复后,可在下一学年开学前向学校申请入学,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诊断符合入学要求,学校医疗所复查合格后,可申请办理入学手续;复查不合格或者逾期不办理入学手续者,取消其入学资格。
第七条新生入学后,学校在3个月内按照国家招生规定对其进行复查。
复查内容主要包括以下方面:
(一)录取手续及程序等是否合乎国家招生规定;
(二)所获得的录取资格是否真实、合乎相关规定;
(三)本人及身份证明与录取通知、考生档案等是否一致;
(四)身心健康状况是否符合报考专业或者专业类别体检要求,能否保证在校正常学习、生活;
(五)艺术、体育等特殊类型录取学生的专业水平是否符合录取要求。
复查中发现学生存在弄虚作假、徇私舞弊等情形的,确定为复查不合格,取消学籍;情节严重的,报请有关部门调查处理。
复查中发现学生身心状况不适宜在校学习,经学校指定的二级甲等以上医院诊断,需要在家休养的,可以按照第三条的规定保留入学资格。
第八条学生在学期间,每学年第一学期开学时应按规定缴纳学费及有关费用,每学期应按学校规定日期报到,办理注册手续。
学生缴费注册后方可取得学习资格。
注册手续不得由他人代办。
因故不能如期报到和注册者,应当办理请假(请假原则上不超过两周)或暂缓注册手续。
家庭经济困难的学生可以申请贷款或者其他形式的资助,办理有关手续后方可注册。
未按学校规定缴纳学费或未办理缓交手续及其他不符合注册条件的学生不予注册。
未经请假或请假逾期两周(除因不可抗力等正当事由以外)仍未注册者,学校予以退学。
第三章学制与修业年限
第九条本科专业学制为四年的,以四年为标准修业年限,可修业年限为三至六年;专升本专业学制为两年的,以两年为标准修业年限,可修业年限为二至四年;在校生休学创业的可修业年限在原有标准学制基础上延长最多不超过五年。
第十条以标准修业年限计算,凡要求提前或延长修业年限者,须办理申请审批手续。
学生提前完成教育教学计划规定内容,获得毕业所要求的学分,可以申请提前毕业。
学生要求延长修业期,须在标准修业期结束前向所在学院提交申请书和延长修业期修读计划,经学院审核后,报教务处批准。
学生延长在校修业期内应办理注册手续并按所在专业当学年收费标准缴纳学费。
第四章学分
第十一条学分是课程份量和课程时间的综合计量单位,用以反映学生的修业情况。
学生必须修满培养方案规定的学分,方能毕业。
各专业的修业学分按专业所定的人才培养方案规定执行,创新学分按《泉州师范学院创新学分实施办法》规定执行。
第十二条学分转换与认定
(一)对校内转专业和外校转入学生的学分转换与成绩认定作如下规定:
1.相同的课程,学分相同或原(转出)专业学分高的,承认该课程学分与成绩;学分绩点按学校规定认定。
2.相同的课程,原(转出)专业学分低于转入专业学分三分之二以上的,按照转入专业要求修读、记分。
3.原(转出)专业已修课程不在转入专业培养方案之内的,可作为已修任选课,学分成绩载入学籍档案。
(二)对外交流学生的学分转换认定按照《泉州师范学院对外交流学生学籍、学分管理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学分绩点
为充分反映学生学习质量,以计算学分绩点区别学生学业水平。
(一)考核成绩与绩点的对应计算如下:
百分制
60
61…
65…
70…
75…
80…
85…
90…
95…
100
绩点
1.0
1.1…
1.5…
2.0…
2.5…
3.0…
3.5…
4.0…
4.5…
5.0
课程考核不及格,其绩点为0;经补考及格,其绩点为1(记入补考栏);补考不及格经重新学习合格的课程,其绩点按实际计算,并记为“重新学习。
”
(二)课程学分绩点、平均学分绩点:
课程学分绩点:
该课程的学分数乘以该课程成绩的相应绩点,即:
课程学分绩点=课程学分数×该课程绩点数。
平均学分绩点:
所学各门课程学分绩点之和除以所学各门课程学分数之和,即:
平均学分绩点=Σ所学课程学分×相应课程绩点/Σ所学课程学分。
平均学分绩点是衡量学生学习质量的重要指标,每学年计算一次。
学生毕业时应计算总平均学分绩点,并记入其学籍档案。
第五章课程修读
第十四条专业培养方案中的修读课程分为必修课程和选修课程。
选修课程分为限选课程和任选课程。
学生应当依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规定修完相应的课程,选修任选课程,达到规定的总学分和相关教育教学要求后,方可毕业。
第十五条选课修读
(一)学生入学后,依据所学专业培养方案的基本要求及课程修读的前后衔接、先行后续关系,制定个人学习计划,并及时做好每学期的选课报名工作。
为保证学生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完成学业,每位学生在修读期间每学期所选的课程一般不少于14学分,不多于30学分。
(二)各学院应在每学期结束前一个月内做好下一学期选课报名的组织工作,于放假前做好选课名单审定、课务等工作安排并通知有关任课教师和学生。
选课一般通过校园网的方式进行。
XX,学生不得使用他人帐号及密码进入选课系统,代替他人选课。
选课时,学生要严格按照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修读顺序修读,先选先修课程、再选后续课程。
凡未取得先修课程学分者原则上不得修读后续课程。
选课名单一经确定,学生不得任意退选、改选或增选课程;个别确需调整者,应在开学后两周内向所在学院办好有关手续,并送教务处备案方予调整。
未办理选课修读手续或选修后未通过考核者,不能取得相应的课程学分。
第十六条免修
通过自学或参加等级考试等方式确已掌握某门课程知识并具备相应能力的学生,可以申请该课程免修。
申请免修的学生应在该课程开课前提交申请材料,经任课教师审核同意、开课学院分管领导审批后,参加课程免修考试。
免修考试成绩达到75分或通过等级考试水平的可获准免修相应课程,通过考试的以免修考试成绩作为该课程成绩,取得学分。
免修考试原则上与上一年级的课程考试或补考同时进行。
因等级考试申请免修的按相关文件执行。
经学校指定的医院证明不宜参加军事训练者,由学生申请、所在学院签署意见并报学生处批准,可免于参加军事训练,军事训练课程免修,成绩记载为“及格”。
其他实践课程不得免修。
免修由学生本人申请、填写免修申请书,经学院审批后报教务处备案。
第十七条重新学习
学生修读课程(含重新学习)考核不及格,属必修课和限定选修课的(实践环节除外),经补考后仍不及格的应申请重新学习。
属任意选修课的,可自主确定重新学习或改修其他课程。
学生某门课程考核已合格但不满意该成绩的,可以申请该门课程的缴费重新学习。
在规定的学习年限内,重新学习次数不作限定,奖学金评定以考核的第一次成绩为依据。
第六章考核与成绩记载
第十八条学生应当参加学校专业培养方案规定的课程和各种教育教学环节(以下统称为课程)的考核。
考核及格,方可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第十九条课程考核分为考试和考查两种。
考试方式包括笔试(闭卷或开卷)、口试、笔试口试结合或实践等形式。
培养方案规定的主要课程考试一般采取闭卷笔试方式,考试时间一般为两小时。
个别课程确因特殊情况需要增减考试时间的,须经学院分管领导批准,报教务处备案。
课程成绩主要依据平时作业、讨论、测验以及考勤等进行综合评定。
课程的考试方式、成绩结构比例以及评定办法可由主讲教师提出,经学院审定,在学期初向学生公布。
通过成人教育、自学考试等形式取得的课程成绩不得替代本校全日制普通高校学习课程成绩。
学生可以申请跨校辅修专业或者修读课程,参加学校认可的开放式网络课程学习。
学生修读的课程成绩(学分),学校审核同意后,予以承认。
第二十条培养方案规定的每一门课程,在每一学期内评定一次总成绩。
安排两个学期或两个学期以上修读的课程,每学期作为一门独立的课程进行考核。
课程按学期计算学分。
军事训练、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教学环节的考核在结束时进行。
第二十一条评定课程成绩采用百分制或五级制(优秀、良好、中等、及格、不及格)记分。
理论课程一般采用百分制记分,满60分为及格;生产劳动、实习、学年论文和毕业论文(设计)等实践性课程采用五级制记分,必要时可采用百分制记分。
百分制与五级制的换算标准为:
90-100分为优秀;80-89分为良好;70-79分为中等;60-69分为及格;60分以下为不及格。
第二十二条未办理某课程选课修读手续或选课后未参加该课程修读的学生,不予参加该课程考核,不能取得该课程的学分。
第二十三条学生在学期间应当自觉遵守学习纪律,接受考勤。
培养方案规定的课堂讲授和各种教学实践环节都应当进行考勤。
学生的考勤按照《泉州师范学院学生请假及考勤管理规定》执行。
学生因故不能参加教学活动的,应当事先办好请假手续;擅自缺勤者,以旷课论处。
第二十四条学生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取消课程(或教育教学环节)考核资格,必须重新学习(或重做):
(一)旷课时数累计超过某门课程学期总时数三分之一的;
(二)无故不完成某门课程课外作业累计达应交数三分之一的;
(三)实验、实习、毕业论文(设计)缺三分之一的;
(四)实验课平时成绩不及格的。
第二十五条补考与缓考
课程考核有正常的考试和补考。
必修课程和限定选修课程(实践环节除外)成绩评定不及格的学生,允许在下一学期开学时按规定时间参加该课程补考。
补考成绩及格的,认定该门课程及格;补考不及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