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整理工伤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工伤保险常见问题解答

1.工伤保险是指?

工伤保险,是指劳动者在工作中或在规定的特殊情况下,遭受意外伤害或患职业病导致暂时或永久丧失劳动能力以及死亡时,劳动者或其遗属从国家和社会获得物质帮助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

2.工伤保险的缴费基数及费率是怎么确定的?

是如何缴费的?

职工应当参见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缴纳工伤保险费,职工不缴纳工伤保险费。

用人单位应当按照本单位职工工资总额,根据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费率缴纳工伤保险费。

职工工资高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300%缴费;职工工资低于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60%的,按照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缴费。

单位的工伤保险的缴费费率由工伤保险经办机构根据《关于工伤保险费率问题的通知》的要及公司所属行业来确定缴费费率,各统筹地区三类行业的基准费率要分别控制在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左右、1.0%左右、2.0%左右。

3.工伤保险基金由哪几部分构成?

工伤保险基金由用人单位缴纳的工伤保险费、工伤保险基金的利息和依法纳入工伤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

4.哪些情形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

5.什么是视同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二)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共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

  (三)职工原在军队服役,因战、因公负伤致残,已取得革命伤残军人证,到用人单位后旧伤复发的。

6.哪些情形不得被认定为工伤?

(一)故意犯罪的;

(二)醉酒或者吸毒的;

(三)自残或者自杀的。

7.工伤认定的时间限制是如何规定的?

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

  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定提出工伤认定申请的,工伤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工会组织在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1年内,可以直接向用人单位所在地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8.工伤处理的一般程序是怎样的?

(陕西西安)

(一)用人单位应在事故发生后,24小时内告知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口头申告);

(二)事故发生3日内到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填写事故申告登记表。

并递交单位的书面情况说明。

注:

情况说明需写明事故发生的时间、地点、原因及初诊结果等情况并加盖公章;

(三)事故发生30日内将工伤认定材料送至工伤保险经办机构;

(四)待工伤认定结果出来后告知职工本人。

9.工伤认定所需的材料有哪些?

(陕西西安)

(一)工伤事故申告登记表;

(二)、 工伤认定申请报告;

(三) 工伤认定申请表;

(四)、单位出具的情况说明,载明受伤员工的姓名、具体工作部门、身份证号码、受伤时间、受伤地点、受伤原因等;(原件加盖单位公章)

(五)、 受伤员工本人写个人申请,载明事故经过,情况;

(六) 二人以上证人证言(事发第一现场证人的所见所闻)以及证人的身份证明;

(七) 当事人身份证复印件;

(八) 当事人的劳动合同复印件;

(九) 初诊病历、住院病历、检查报告、诊断证明等相关医疗资料复印件;

(一十) 其他资料:

1、交通事故须出具交通管理部门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2、企业内发生的交通事故须出具企业车辆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3、在履行工作职责中被人殴打致残者,须出具公安部门或法院的判决书;

10.经劳动局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的,享受相关待遇需要提供的资料由哪些?

(一) 医疗(康复)待遇

   

(1)、门诊费用报销:

发票、诊断证明书、处方或费用清单、检查结果报告单、病历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费用报销:

发票、诊断证明书、住院病案首页、长期医嘱、临时医嘱、手术记录复印件、出院小结、费用清单;

(3)、辅助器具费用报销:

发票、《工伤职工辅助器具配置申请表》;

(二)工亡待遇

     

(1)、死亡证明;

     

(2)、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的需提供:

①、《职工因公死亡供养直系亲属审核表》;②、被供养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③、被供养人所在的街道办事处或乡镇人民政府出具的被供养人与死者的关系及经济状况证明;④、特殊供养:

被供养人属孤寡老人或孤儿的,需提供民政部门的证明;被供养人是工亡职工的养父母或养子女的,需提供公证部门的公证书;被供养人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需提供劳动能力鉴定结论。

(三)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工伤待遇

(1)、公安部门或人民法院出具的关于民事赔偿的法律文书;

(2)、涉及交通事故的,需提供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书。

肇事者逃逸的,需提供交警部门的证明及用人单位出具的责任人赔偿后偿还工伤保险基金的保证书。

(3)、门诊、住院等相关费用票据。

11.什么是劳动能力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是指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的等级鉴定。

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最重的为一级,最轻的为十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12.工伤职工在什么情况下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13.劳动能力鉴定应按照什么标准进行鉴定?

劳动能力鉴定的标准是劳动能力鉴定时所依据的尺度,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的标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有关规定,劳动能力鉴定标准由国务院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等部门制定。

我国目前实施的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标准是1996年国家发布的《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程度鉴定》标准(GB/T16180-1996),这是工伤鉴定的国家标准,标准共分十级,其中,符合标准一级至四级的为全部丧失劳动能力,五级至六级的为大部分丧失劳动能力,七级至十级的为部分丧失劳动能力。

14.谁有权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23条的规定,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者其直系亲属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

用人单位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是基于职工发生工伤是在工作场所或者因工作的原因受到事故伤害造成的,与用人单位有直接或间接的关系。

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也可以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认为病情稳定,实际造成的损害影响了劳动能力,并且用人单位没有及时提出进行劳动能力鉴定申请,即可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

15.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应提交哪些材料?

劳动能力鉴定由用人单位、工伤职工或其直系亲属向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下列资料:

(1)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工伤认定结论;

(2)工伤医疗部门出具的医疗诊断证明、诊疗病历和有关检查结果报告等资料。

27、劳动能力鉴定包括哪些内容?

(1)劳动功能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2)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等级的鉴定;

(3)停工留薪期延长的确认;

(4)工伤直接导致疾病的确认;

(5)配置辅助器具的确认;

(6)供养亲属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鉴定;

(7)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事项。

16.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

(1)伤残职工工伤医疗费;

(2)一至四级工伤职工工伤残津贴;

(3)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4)生活护理费;

(5)丧葬补助金;

(6)供养亲属补助金;

(7)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8)辅助器具购置费;

(9)工伤康复费;

(10)工伤职工劳动能力鉴定费;

(11)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费用。

17.哪些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属于由单位支付?

(1)职工住院治疗工伤的,由所在单位按照本单位因公出差伙食补助标准的70%发给住院伙食补助费。

工伤职工需要到外地治疗的,经医疗机构出具证明,报经办机构审批,办理转诊手续,所需交通、食宿费由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职工因公出差标准报销。

(2)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用人单位不得与其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规定享受伤残待遇。

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

(3)伤残五至六级难以安排工作的工伤职工的伤残津贴。

(4)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伤残就业补助金等费用由工伤职工所在单位支付。

用人单位依照条例规定应当参加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在此期间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18.什么情况下费用支出需要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工伤职工治疗工伤、职业病超出国家规定的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以外所发生的费用;未经批准到统筹地区以外地治疗的费用;未经批准进行康复性治疗的费用;配置辅助器具超过国家规定的标准以上的费用等应由工伤职工本人负担。

19.工伤认定申请时哪些情况应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1)生产事故类的工伤,应提交向经办机构备案记录和用人单位事故调查报告;

(2)认定职业病时,应提交从事有毒有害工种的原始资料(或健康档案)以及有职业病诊

(3)权的医疗机构的病历和职业病诊断鉴定书;

(4)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伤害的,应提交公安机关或人民法院的判决或其他有效证明;

(5)由于机动车事故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交通管理部门的责任认定书或其他有效的法律文书与相关证明;

(6)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的,应提交公安部门的证明或其他证明;发生事故下落不明需认定因工死亡的,应提交人民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书;

(7)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提交医疗机构救治资料和死亡证明;

(8)在抢险救灾等维护国家利益、公众利益活动中受到伤害的,应提交事发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出具的证明;

(9)属于因公、因战负伤致残的转业、复员军人,旧伤复发的,应提交《革命伤残军人证》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旧伤复发的鉴定证明。

(10)对因特殊情况,无法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应书面说明情况。

1)直接使用价值。

直接使用价值(DUV)是由环境资源对目前的生产或消费的直接贡献来决定的。

工伤认定申请人提供的材料不完整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在15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工伤认定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

申请人应当从告知之日起30日内补正全部材料。

申请人提供的申请材料完整,属于劳动保障行政部门管辖范围且在受理时效内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应当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

20.工伤认定申请时出现哪些情况,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可以不予受理,并发出不予受理通知书?

(1)不符合申请时效规定的;

(2)所述伤害基本事实不清、材料不全;

(3)不符合管辖权规定或者无书面委托代理关系的;

(4)当事人就伤害待遇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人民法院判决所认定事实不在工伤范围的;

(5)已经由劳动仲裁机构仲裁并已经执行伤害待遇,或由劳动仲裁调解,双方就伤害待遇达成协议且已执行的;

(6)其他与《工伤保险条例》规定不符的情况

21.

22.(3)专项规划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

除包括上述内容外,还应当包括环境影响评价结论。

主要包括规划草案的环境合理性和可行性,预防或者减轻不良环境影响的对策和措施的合理性与有效性,以及规划草案的调整建议。

对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的,有什么规定?

工伤职工需要安装、配置辅助器具的,必须由工伤协议定点医疗机构提出建议,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到工伤协议辅助器具服务机构安装、配置。

根据条例第三十条规定,工伤职工配置辅助器具应当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

条例第四十五条规定,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辅助器具配置机构以签订服务协议的方式进行管理,引入竞争机制,促使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高服务质量。

工伤职工如需配置辅助器具,应到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签订服务协议的机构,按照国家规定的有关标准配置辅助器具,对于辅助器具配置机构提供的一些不合理的配置应当拒绝,对违反有关标准配置辅助器具的费用,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

 

(2)区域、流域、海域的建设、开发利用规划。

环境影响篇章或说明

23.

24.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的工作等级工残职工享受哪些工伤保险待遇?

报告内容有:

建设项目基本情况、建设项目所在地自然环境社会环境简况、环境质量状况、主要环境保护目标、评价适用标准、工程内容及规模、与本项目有关的原有污染情况及主要环境问题、建设项目工程分析、项目主要污染物产生及预计排放情况、环境影响分析、建设项目拟采取的防治措施及预期治理效果、结论与建议等。

一至五级伤残待遇对照表

二、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伤残等级

待遇名称

标准

2)应用环境质量标准时,应结合环境功能区和环境保护目标进行分级。

费用来源

备注

市场价格在有些情况下(如对市场物品)可以近似地衡量物品的价值,但不能准确度量一个物品的价值。

三者的关系为:

一级

(5)污染防止措施能否达到要求。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6)评价结论。

本人工资*24

基金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90%/月

二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22

基金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85%/月

三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20

基金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80%/月

四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8

基金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75%/月

五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6

基金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70%/月

用人单位

难以安排工作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4

伤残待遇其他支付情况对照表

其他支付

辅助器具

工伤职工因日常生活或者就业需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安装假肢、矫形器、假眼、假牙和配置轮椅等辅助器具者:

所需费用按照国家规定的标准。

基金

生活护理费

生活完全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0%/月

基金

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0%/月

生活部分不能自理:

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月

六至十级伤残待遇对照表

伤残等级

待遇名称

标准

费用来源

备注

六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4

基金

 

伤残津贴

本人工资*60%/月

用人单位

难以安排工作的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

用人单位

工伤职工自愿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21

七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2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

 

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5

用人单位

八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10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

用人单位

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12

九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8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

用人单位

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9

十级

一次性伤残补助金

本人工资*6

基金

 

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用人单位

符合《办法》第二十八条规定情况的

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25.因工死亡职工其直系亲属待遇明细表:

待遇名称

标准

丧葬补助金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

供养亲属抚恤金

配偶:

本人工资*40%/月

其他亲属:

本人工资*30%/月

孤寡老人或者孤儿:

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

(一)、

(二)、(四)、(五)、(六)、(七)项和第十五条第

(一)项规定的: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48

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三)项、第十五条第

(二)项规定的: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54

被授予烈士称号的:

本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0

26.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包括哪些?

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是指该职工的配偶、子女、父母、祖父母、外祖父母、孙子女、外孙子女、兄弟姐妹。

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抚养关系的继子女,其中,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包括遗腹子女。

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抚养关系的继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抚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

25.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有哪些条件?

符合因工死亡职工供养亲属范围的人员,依靠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并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按规定申请供养亲属抚恤金:

(1)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工亡职工配偶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3)工亡职工父母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的;

(4)工亡职工子女未满18周岁的;

(5)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其祖父、外祖父年满60周岁,祖母、外祖母年满55周岁的;

(6)工亡职工子女已经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孙子女、外孙子女未满18周岁的;

(7)工亡职工父母均已死亡或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其兄弟姐妹未满18周岁的。

26.领取抚恤金人员有哪些情形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领取抚恤金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1)年满18周岁且未完全丧失劳动能力的;

(2)就业或参军的;

(3)工亡职工配偶再婚的;

(4)被他人或组织收养的;

(5)死亡的。

领取抚恤金的人员,在被判刑收监执行期间,停止享受抚恤金待遇。

刑满释放仍符合领取抚恤金资格的,按规定的标准享受抚恤金。

27.在什么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供养亲属停止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四十条规定,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停止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1)丧失享受待遇条件的;

(2)拒不接受劳动能力鉴定的;

(3)拒绝治疗的;

(4)被判刑正在收监执行的。

28.伤残津贴、生活护理费、供养亲属抚恤金如何调整?

伤残津贴、供养亲属抚恤金、生活护理费由统筹地区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职工平均工资和生活费用变化等情况适时调整。

29.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是否要在单位内公示?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4条的规定,用人单位应当将参加工伤保险的有关情况在本单位公示。

公示是指用人单位将参加工伤保险人数、工伤保险费缴纳时间、数额等情况,以书面的形式公开告知单位职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没有缴纳的义务,但发生工伤事故时,工伤职工有享受工伤保险待遇的权利。

因此在单位内对参加工伤保险的情况进行公示,可以让职工及时了解自己的合法权益是否得到保障,同时也体现了用人单位的民主管理原则。

30.如何理解“患职业病”?

根据《职业病防治法》的规定,职业病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根据这一规定,结合条例关于适用范围的有关规定,条例中规定的“患职业病”是指条例覆盖范围内的所有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31.《职业病目录》规定的职业病有哪些?

根据目前执行的《职业病目录》(卫法监发[2002]108号)规定,职业病包括:

尘肺、职业性放射性疾病、职业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职业病、生物因素所致职业病、职业性皮肤病、职业性眼病、职业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职业性肿瘤和其他职业病。

32.为什么要确定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已于2004年7月1日开始施行,为规范工伤医疗服务管理,保证工伤基金合理运作,维护工伤职工合法权益,促进工伤保险工作的顺利进行,所以需要确定一批工伤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

33.什么是工伤停工留薪期?

工伤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为遏制小伤大养、休工无期限的不良现象,工伤停工留薪期应当根据伤情的具体状况来确定,一般不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的时间,由已签订服务协议的治疗工伤的医疗机构提出意见,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并通知有关单位和工伤职工。

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需要延长期限治疗的,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工伤停工留薪期的时间可以适当延长,但最多可再延长12个月。

34.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其工伤保险待遇的规定?

用人单位欠缴工伤保险费的,欠缴前已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待遇的工伤职工和欠缴期间发生工伤的职工,其欠缴期间的工伤保险待遇由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和《西安市工伤保险实施办法》规定的项目和标准支付,补缴后由工伤保险基金补支。

35.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的如何处理?

工伤事故兼有民事赔偿(包括交通事故)的,先按民事赔偿处理,赔偿金额低于工伤保险待遇标准的,其差额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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