课堂教学事故的预防与应对.docx

上传人:b****4 文档编号:1193751 上传时间:2022-10-18 格式:DOCX 页数:11 大小:29.48KB
下载 相关 举报
课堂教学事故的预防与应对.docx_第1页
第1页 / 共11页
课堂教学事故的预防与应对.docx_第2页
第2页 / 共11页
课堂教学事故的预防与应对.docx_第3页
第3页 / 共11页
课堂教学事故的预防与应对.docx_第4页
第4页 / 共11页
课堂教学事故的预防与应对.docx_第5页
第5页 / 共11页
点击查看更多>>
下载资源
资源描述

课堂教学事故的预防与应对.docx

《课堂教学事故的预防与应对.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课堂教学事故的预防与应对.docx(11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课堂教学事故的预防与应对.docx

课堂教学事故的预防与应对

课堂教学事故的预防与应对

(本文节选在马雷军所著《平安的校园——学校常见事故预防与应对》一书

课堂教学是学校教育教学工作最重要的内容,学生在学校期间最多的时间也是在课堂教学当中度过多。

从另外一个方面说,学校的教师最主要的工作也是课堂教学,教师能否有效的掌控课堂教学的进行,不仅在课堂教学当中实现教书育人的功能,还要保障课堂教学的安全。

与发生在学校其他事故相比较,发生在课堂教学当中的学校事故对教师的主观和客观要求更加高,教师在事故当中承担责任的可能性也相对比较大。

因此,学校的教职工,尤其是一线教师,一定要掌握课堂教学事故的发生缘由以及应对措施,以防止在学校安全事故当中担责,最大程度保证在校学生的安全。

●课堂教学事故的类型

在课堂教学事故当中,主要有以下几种类型:

*上课期间学生脱离监管导致的事故

目前在中小学学校学习的学生绝大部分都属于未成年人,这意味着学校要对他们的行为进行教育、管理和保护,而在一些特殊情况下,学生由于种种原因在上课期间脱离课堂,这就使他们失去了教师的监督和保护,很容易发生一些伤害事故。

因此,教师应当充分认识学生脱离课堂的危害性,采取措施杜绝此类事故的发生。

○学生上课时未到教室引发的学校事故

在一些学校事故当中,学生在课间离开教室后,并未在下节课上课时返回教室,这时假如班级的任课教师没有发现教室的人数发生短缺,就很容易发生学生因为失去监管而引发的学校事故。

低年级的小学生在这种情况下容易导致危险游戏导致的伤害,而高年级的学生则容易因为脱离监管而发生斗殴滋事。

警钟声声:

初三学生上课期间被同学带到厕所殴打

据京华时报报道,2002年5月9日,某中学初三的学生杜某在下午第二节课后,下楼准备去操场上体育课时被同学陈某等5人带到操场西南角的厕所里面,同学张某先给了杜某50个耳光。

打完之后,其他两个学生强行脱下杜某的裤子和衣服,其中一人点燃一张手纸,让杜某拿着一直到烧完。

杜某不答应,结果被他们用烟头在背后烫了两下。

后来,一个拿着烟头的学生提议要将烟头塞进杜某的肛门里,后被别人劝阻。

随后,一名学生拿起一个盛满土的铁簸箕朝杜某砸去。

经法医鉴定,杜某的伤情为轻伤。

经事后了解,这样恶性的事件,起因竟只是杜某在5月8日没有借给陈某自行车。

杜某随后将5名打人者和学校一同告上法院,要求他们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认定,实施殴打行为的5名被告,按照其责任大小应承担不同比例的赔偿责任,并赔付总额为3万元的精神抚慰金。

所在中学对学生疏于管理,未能对学生考勤予以必要的注意,致使杜某在校内被长时间殴打,需承担杜某医药费、交通费的10%。

○学生上课时溜出教室引发的学校事故

还有一些学生,在教师上课时,利用教师在黑板上板书、辅导个别学生等时机,伺机溜出教室。

其方式有时是利用教室的后门,有时是从一楼或平房的窗户。

这些学生往往平时都有一些行为方面的劣迹,其溜出教室的行为也往往带有一定的目的性,对这种行为如果不能及时发现并采取措施,也很容易导致一些意想不到的事故发生。

警钟声声:

2002年6月,某中学初二学生李某在上语文课时,乘语文老师在黑板上写字之机,偷偷从教室后门溜出,来到学校操场,与正在自由活动的同年级另外一个班的同学一起踢球。

其中,李某因为碰撞和该班孙某发生冲突,一脚将孙某踹倒在地,造成孙某肋骨骨折。

事后,孙某的家长将学校和李某的家长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损失。

法院审理后判决由学校和李某的家长各承担孙某50%的赔偿责任。

○教师提前下课引发的课堂教学事故

在一些学校,有一些教师在教学任务完成后,发现距离下课时间还有几分钟,就提早下课的情况。

当时学校的时间安排是固定的,课堂教学时间是由任课教师负责的,如果学生提前下课后发生意外,教师对事故的发生是要承担一定责任的。

警钟声声:

1999年10月17日,某中学高二、一班上午第四节课是政治课。

在部分学生的要求下,政治老师提前15分钟就提前下了课,同学们蜂拥奔向学校食堂。

因为时间太早,学校的值勤老师和学生还没有到食堂,所以同学的秩序混乱,其中学生贾某和杜某因为排队发生争执,引起殴斗。

期间被同学拉开一次后,贾某又在食堂外拣起一块砖头,重新冲向杜某,并将其头部砸破。

闻讯赶来的老师立即将杜某送往医院,但事后杜某因伤经常恶心、呕吐,有近半年的时间没能正常上学。

杜某的家长因此将学校和贾某告上法庭,要求赔偿杜某的损失。

法院经审理后判决由该中学赔偿杜某各种损失的50%,合计2万元,由贾某赔偿杜某的经济损失的30%,合计1.2万元,杜某自行承担20%的损失。

○教师离开课堂导致的课堂教学事故

在课堂教学之中,教师必须在规定的时间内对学生进行监管,负责课堂的秩序维护和纪律组织,防止发生意外事故。

但是有些教师认为自己有事稍微离开一下没有问题,有班干部维持纪律就足够了。

但是一旦因为任课教师离开教室,使学生在失去教师监管的情况下发生意外,学校就有很大可能会因此而承担事故的责任。

警钟声声:

吴某、邢某、陈某系某小学一年级学生(均为8岁)。

下午上课时,任课老师安排学生活动后离开教室。

此时,陈某与邢某在座位上相互嬉耍。

陈某用铅笔指着邢某的脸说:

“你脸上有颗痣”,邢某随即反过来用铅笔指点陈某时,笔尖正好戳到从过道上走过的吴某的左眼球,致其左眼穿通伤伴外伤性白内障。

吴某住院治疗44天,开支医疗费6750.95元。

经鉴定吴某左眼损伤为十级伤残。

○教师惩罚学生在门外罚站引发的课堂教学事故

在教育教学实践当中,经常有学生在课堂当中扰乱课堂教学秩序,使得其他同学无法正常学习,甚至使教师无法正常上课。

在这种情况下,很多教师会采取将学生逐出教室,让其在门口罚站的惩罚。

对扰乱课堂教学秩序的学生实行暂时隔离的措施,应当说是保证课堂教学有序进行的有效手段。

但是简单的将学生逐到教室门外罚站,就使得这些被罚站的学生失去了教师的监管,这些本身顽劣的学生在这种情况下一旦有出格行为,就可能引发一些事故的发生。

警钟声声:

2000年9月18日,某小学三年级学生牛某因为在上课时没有完成作业,被任课老师赶出教室,并被要求在教室外罚站。

期间,牛某偷偷溜出校外,与同村智障孩子孙某一起,进入某学院玩耍。

两人在学院内一湖边嘻戏时,孙某不慎失足掉进湖里。

因四周无人抢救,牛某奋不顾身下湖救人。

几分钟后,学院的学生闻讯赶到湖边,救起孙某,但牛某却溺水身亡。

事发后,学院一次性给予牛某的父母5000元经济补偿,牛某所在的小学和获救的男孩孙某的家长则未作任何表示。

无奈之下,牛某的父母将学院、小学、获救男童孙某推上被告席,以小学对牛某监护不利、学院对校内湖泊疏于管理、孙某是牛某救助行为的受益人为由,提出索赔要求。

法院经审理认为,牛某所在的小学应承担过错责任;某学院对牛某的死亡并无过错,事发后自愿补偿5000元,符合法律所推崇的善良社会风俗;牛某为救孙某而溺水身亡,孙某作为受益人应承担补偿责任,但根据法律规定,在牛某所在小学具有赔偿能力的情况下,孙某不需要补偿。

遂判决牛某所在小学赔偿牛某的父母经济损失13000余元,驳回原告的其他诉讼请求。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不作为引发的课堂教学事故

在教师进行课堂教学时,针对学生在课堂上的不适当行为有加以制止的义务。

而有的教师对课堂上发生的一些异常行为没有采取有效的措施,致使危险扩大,发生了一些人为的事故。

○教师对学生的危险举动不作为引发的事故

在课堂教学中,有时因为学生之间发生冲突,有时因为个别学生做一些危险动作,对班级中的其他同学造成一定的危险。

在这种情况下,教师一定要对这些学生进行批评教育,制止他们的行为。

互联网上曾经流传过一段教师上课时,学生肆意妄为,而任课教师只管自己将自己的,对学生的违纪行为不加制止。

这样的教师只能说是一名不称职的行为,因为教师的职责不仅仅是教书,而且还有育人。

教育学生也并不仅仅只是班主任或者学校有关部门的工作,每一名教师都肩负着对学生进行批评教育、监督管理的责任。

对学生的违纪行为加以放任,并不是对学生的宽容,而是对学生的失职。

警钟声声:

某中学初三在上数学课时,学生王某和李某因为借钢笔的事情起了冲突,王某骂了李某几句。

李某一怒之下,将手中的钢笔向王某掷去。

王某躲闪不及,被击中右眼,致使眼球破裂,花去医药费26528元。

法院经审理认为,因教师疏于管理,未尽到监护职责,致使王某在上课时受伤致残,故学校应当承担50%的民事责任;李某致使他人受伤致残,应承担35%的责任;王某对伤害后果也有责任,应承担15%的责任。

据此,法院一审判决李某赔偿王某9285元,王某自己承担3979元,两名学生所在学校赔偿13264元。

○教师对学生面临的危险不作为引发的事故

在课堂教学当中,学生有时也会面临来自外界的一些危险。

例如校外人员进校对学生进行殴打、骚扰;学校所在地发生火灾、地震;学生突发疾病、身体不适等情况。

此时教师应当积极的保护学生,制止不法行为,组织学生进行逃生、疏散而不能对发生在学生身上的危险置之不理。

当然,我们不能要求教师象警察、消防队员、医生一样保护学生,但教师应当根据自己的实际能力对学生进行保护。

[1]

警钟声声:

2002年11月26日下午4时10分左右,精神分裂症患者施某携带柴刀,爬墙进入某小学,狂砍学校一二年级学生,造成5死2轻伤。

2003年5月27日,施某被当地中级人民法院判处死刑,缓期两年执行。

2003年11月,受害人家属委托省法律援助处3位律师,将石龙小学告上肇庆市中级人民法院。

理由是在凶手准备到学校杀人的途中,村委会干部施某已打电话通知学校,提醒学校做好防范工作,但学校并没有采取任何预防措施;凶手越墙进入学校时已是上课时间,但学校的老师未到课室,致使凶手得以进入一二年级课室,任意砍杀学生。

原告认为,在此起凶杀案中,该小学没有尽到保护被害学生的法定责任。

学校对被害人被杀有过错,依法应负民事赔偿责任。

法院审理后核定,每户赔偿总额约5.6万元,学校应承担20%的赔偿责任,约1.1万多元,5名被害人家属不服判决,遂向高级人民法院上诉。

最后,双方达成调解协议:

受害人家属撤诉,学校赔偿给受害人家属总额18万元。

○教师对学生身体异常不作为引发的事故

学生在上课时,常常会因为种种原因感到身体不适,此时教师如果没有及时的采取有效措施,就有可能延误学生的病情。

多年前,一起发生在上海的学生体育课翻墙捡球时不慎跌落致伤案,经过最高人民法院批示判决,当地法院判决学校承担责任,其中学校担责的重要原因就是学校在学生受伤以后救治的不及时,以致延误了学生治疗的最佳时机。

警钟声声:

2009年4月21日11时许,某学校一年级课堂上,8岁男孩董某一边听老师武某讲课,一边不自觉地将笔杆放进嘴里吮吸。

一不小心,塑料笔的笔帽顺着董某的吮吸被咽到了肚子里。

董某被突然发生的意外吓坏了,随后几名同学举手向老师报告。

武老师停下了讲课,询问董某难受不难受?

董某摇了摇头。

于是,武老师让董某“回去后告诉家长你吃了个笔帽!

”之后,继续上课。

董某回家并没有将吞笔帽的事告诉家长。

当天晚上十点多钟,董某感觉肚子胀,随后到村里诊所就医,村医给孩子拿了点健胃消食片。

但董某病情并没有好转,反而加重,先后转到村诊所、市医院、省儿童医院就诊,但一直查不出病因。

直到第二天13时许,在医生的提醒下,向老师电话询问,才知道孩子吃了笔帽。

但为时已晚,孩子于第三天15时许死亡。

儿童医院出具的死亡报告显示董吉昌的死亡原因是呼吸循环衰竭死亡。

医生痛心地表示:

如果老师早点告诉家长孩子吃了笔帽,只要立即下气管镜取出即可。

董某的父母认为,孩子的死亡与学校老师的监护不力有直接的因果关系,必须承担赔偿责任,故将学校及学校所属的市教育局告上了法庭。

当地人民法院审理后判决,董某就读小学赔偿董某父母各项费用共计85794.6元,并承担部分诉讼费用。

*教师在课堂教学中的体罚行为引发的事故

《未成年人保护法》第二十一条规定:

“学校、幼儿园、托儿所的教职员工应当尊重未成年人的人格尊严,不得对未成年人实施体罚、变相体罚或者其他侮辱人格尊严的行为。

”虽然各级教育行政部门近年来一直

展开阅读全文
相关资源
猜你喜欢
相关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人文社科 > 法律资料

copyright@ 2008-2022 冰豆网网站版权所有

经营许可证编号:鄂ICP备2022015515号-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