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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部审计制度意见稿

内部审计制度(意见稿)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内部审计工作,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控制经营风险、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配合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发展,实现内部审计工作的制度化和规范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中国内部审计准则》、《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公司内部审计是公司董事会和最高层管理当局的重要控制手段。

它是公司内部由专门的组织开展的一种活动,它运用系统化、规范化的方法,独立、客观地对最高层管理当局和某些亚管理层当局受托经济责任的履行情况进行认定、评价,肯定优良管理行为及其效果,找出显现与潜在的负偏差,从激励与约束两个方面提出纠正和预防管理负偏差、激励和推动优良管理行为的建议,并将其中的有关信息分别提供董事会及其最高层审计机构、最高层管理当局和有关亚管理层管理当局,以协助董事会及其最高层审计机构促进和帮助最高层管理当局、协助最高层管理当局促进和帮助有关亚管理层管理当局全面有效履行其受托经济责任,进而减少代理成本、改善管理的绩效尤其是增强公司风险管理与内部控制系统的有效性、不断增加公司的价值。

第三条内部审计的主要原则有:

(一)独立性原则

公司内审人员应在组织上、精神上和业务上保持相对独立,应排除干扰,独立履行审计职能。

(二)客观性原则

公司内审人员应以客观事实为依据。

(三)权威性原则

公司内审人员应积极利用职权对被审计单位及被审计人员实施审计,并努力提高自己的威信。

(四)效益性原则

公司内审人员应当把促进本公司经济效益的提高作为自己的主要任务之一。

(五)经济性原则

公司内审人员不仅要考虑审计成本,而且要考虑整个公司的管理成本。

(六)公正性原则

公司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时应做到公平正直、没有偏私。

(七)风险性原则

公司内审人员应当优先选择剩余风险大并且风险发生后给公司带来比较严重不良影响的领域或环节进行审计,或将其作为审计的重点。

(八)稳健性原则

公司内审人员在履行职责的过程中,必须采取稳健的态度。

第四条公司应全面加强内部审计质量管理。

公司内部审计质量管理是由最高层管理当局、最高层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依照审计标准,对影响审计质量的各项审计要素实施管理,尤其是对每一个审计人员审计作业的全过程和全部可控要素的质量进行约束、对审计结果进行检查,借以提高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质量的一系列活动。

第五条公司内部审计的总体目标是:

(一)提高会计信息质量,使作为管理决策依据的会计信息更为可靠;

(二)监督检查有关财务会计法律、法规、准则、制度和规章的执行情况,保护公司资产的安全、完整,保证公司财务运作的合法性、合规性;

(三)开展内控审计,促进公司内部控制制度的完善和发展;

(四)开展法人治理结构审计,促进公司法人治理结构的完善和发展;

(五)关注并识别各种经营风险和财务风险,促进公司加强风险管理。

第二章内部审计机构和内审人员

第六条公司设立审计部,受财务总监直接领导。

审计部和内审人员在公司财务总监的领导下,独立、客观地行使职权,对财务总监负责并报告工作,不受其他部门或个人的干涉。

第七条公司根据业务规模的发展及其他工作需要逐步配置一定数量的内审人员。

公司将根据发展规划逐步建立多层次、多功能的内部审计监控体系。

第八条内审人员应具备良好的业务素质,包括:

具有丰富的财务、会计、审计、银行、经济法、税法、经营管理等方面的知识;具有较高的分析问题、解决问题的能力,能对审计工作中各种错综复杂的情况和问题进行周密思考与分析,并能作出及时、准确的处理;具有能恰当地与他人进行有效沟通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能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九条内审人员应把不断提高自己的学习力并保持终生学习放在首位,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总结工作中的实践经验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力。

第一十条内审人员应遵循职业道德规范,保持应有的职业谨慎,并合理使用职业判断来执行内部审计工作任务。

第一十一条内审人员应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循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一十二条内审人员按内部审计程序开展工作,对内部审计中的所有事项予以保密,未经批准,不得公开。

第一十三条内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时,如与被审计单位或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一十四条审计部和内审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公司的有关规章制度行使职权,受法律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进行阻挠、打击或报复。

第三章内部审计的对象及依据

第一十五条内部审计的对象:

(一)公司本部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

(二)公司向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及公司各职能部门有关员工;

(三)财务总监认为需要并报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的需要检查的其他事项和有关人员。

第一十六条内部审计的依据:

(一)国家法律、法规及有关政策;

(二)本公司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有关规章制度、会议决议、财务预算、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工作目标、经营方针等;

(三)其他相关标准。

第四章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

第一十七条内部审计的范围和内容包括:

(一)公司本部及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

1、执行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法人治理结构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情况;

3、内部控制制度等有关规章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执行情况;

4、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及决议落实、执行情况;

5、财务收支及与其有关的经营活动:

(1)公司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

(2)会计报表、财务报告、会计账簿及相关原始凭证的真实、完整、合法及有效情况等;

(3)经营成果及财务收支的真实性、合法性、完整性;

(4)实物资产的安全性、完整性;

(5)销售和债权债务情况,促进销售和账款的及时回笼;

(6)采购和债权债务情况,促进合理采购和合理付款;

(7)投资及投入到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的资金、财产的经营管理、风险及效益情况;

(8)经济合同、契约的订立及执行情况。

(二)公司向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派驻的有关人员和公司各职能部门的有关员工:

1、执行国家有关财经法律、法规情况;

2、执行内部控制制度等规章制度情况;

3、任期经济责任及其他经济责任;

(三)财务总监交办的其他内部审计事项。

第五章审计部的职责

第一十八条负责制定并完善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制定年度审计计划和具体审计计划。

第一十九条参与经营管理内控制度的制定和完善。

第二十条根据审计计划及财务总监的要求,对公司本部、控股公司、参股公司、公司各职能部门及公司设立的其他机构组织抽查或专项审计。

内容包括:

(一)对财务收支及其有关的经济活动的真实性、合法性和效益性进行审计;

(二)对资产、负债和损益情况进行审计;

(三)对内控制度的健全性和严密性进行审计,并对执行国家财经法规和内控制度的有效性进行审计;

(四)对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进行审计;

(五)对资产使用、管理和保值增值情况进行审计;

(六)对资金使用和管理情况进行审计;

(七)对经济管理中的重要问题开展审计调查;

第二十一条每项审计均应按财务总监的要求提交内部审计报告。

第二十二条配合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及有关部门的审计。

第六章审计部的权限

第二十三条审计部有权制定内部审计规章制度,并报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执行;审计部经财务总监同意并报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可参加本公司有关财务管理和经营决策的会议,参与制定、修改包括内部控制制度在内的有关规章制度。

第二十四条审计部有权要求被审计对象及时提供与审计有关的内部控制制度、财务收支计划、财务预算的执行情况、财务报告及其他内部管理报告、会计报表及附注、会计账簿、会计凭证及其他相关的资料、文件。

第二十五条审计部经财务总监同意并报经总经理批准,有权对被审计单位的现金、实物资产进行突击盘点,而不用事先通知被审计单位。

第二十六条审计部在审计过程中可以行使下列权限:

(一)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二)检查内部审计范围和内容中的有关事项;

(三)对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四)对正在进行的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可能或已经产生浪费、严重损失的行为,作出临时制止的决定;

(五)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的意见以及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六)对严重违反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造成严重损失和浪费的单位和人员,提出追究责任的建议;

(七)对可能隐匿、转移、篡改、毁弃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会计报表及其他与财务收支有关的资料,经财务总监同意并报经总经理批准,有权予以暂时封存;

(八)对阻挠、破坏审计工作及拒绝提供资料的,经财务总监同意并报经总经理批准,有权采取必要措施,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九)对审计中发现的重大问题,及时向财务总监报告。

第二十七条总经理、财务总监根据工作需要并报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授予审计部必要的处理、处罚权,审计部据以对有关事项和人员进行处理和处罚。

第二十八条审计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应经当年财务预算批准,予以充分保证。

第七章被审计单位(人员)的权利和责任

第二十九条被审计单位(人员)必须接受审计部在其职责范围内实施的审计,并为内审人员提供必要的工作条件和其他便利。

第三十条在接受审计过程中,被审计单位(人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申请有关内审人员回避,但需有正当的理由;

(二)对审计事项进行必要的说明或解释;

(三)要求内审人员修正不符合规定的审计程序及不适当的行为;

(四)向委派内审人员的审计部(或其他有关部门)举报、控告内审人员的不适当行为;

(五)对审计部做出的审计决定及具体事项不服或有异议的,可申请复议。

第三十一条被审计单位(人员)应支持、配合审计,接受内审人员的询问,及时提供有关文件和资料,并对其准确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负责。

被审计单位(人员)不得以任何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不得转移、隐匿、篡改、毁弃凭证、账册、报表、档案等文件和资料,不得转移、隐匿资产。

第三十二条被审计单位(人员)应接受并执行审计部门做出的审计建议、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审计复议决定,不得以任何方式影响、干涉、阻碍审计部做出有关的审计决定。

第三十三条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拒绝、阻碍、干涉正常的审计工作,不得打击报复内审人员。

第三十四条被审计单位应充分重视和利用审计成果,建立有效的督办程序,监督落实审计部提出的审计建议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完善内部管理和控制制度,降低经营风险,提高经济效益。

第八章内部审计的种类和方式

第三十五条内部审计的种类包括:

(一)例行财务收支审计。

对被审计对象财务收支的合法性、真实性进行监督检查;

(二)专项审计。

包括:

1、法人治理结构审计;

2、内部控制制度审计;

3、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决议执行况审计;

4、合规责任审计,即对被审计单位遵守国家财经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的情况进行审计;

5、管理责任审计,包括业务经营审计和管理审计;

6、派出人员任期审计。

对派出人员在任职期间履行职责情况进行审计;

7、单位负责人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包括对经济指标、资产保值增值、重大经营决策、内控责任、遵守财经法规及公司规章制度等方面的审计。

8、审计调查。

对发现的普遍存在的问题进行专题调查;

9、财务总监认为必要的专项审计。

第三十六条专案审计。

对被审计单位及人员违反公司经济纪律情况进行审计。

第三十七条公司内部审计方式有:

(一)报送审计

被审计对象接到审计通知书,应在指定时间将有关材料送到审计部接受审计检查。

(二)就地审计

内审人员到被审计对象所在地进行审计,被审计对象提供必要的工作、生活条件。

第九章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三十八条内部审计程序是指内部审计工作从开始到结束的整个过程,其中包括制定审计计划、审查和评价审计资料、报告审计结果和进行后续审计四个步骤。

第三十九条审计部应根据工作计划或有关安排确定审计目标和审计范围,委派内审人员,确定审计项目负责人,并在收集、分析有关资料的基础上制定审计工作计划,对审计工作做出合理安排。

第四十条审计部在实施审计前三天向被审计单位发出书面的审计通知书,或在实施审计时现场送达。

第四十一条内审人员可以用检查、观察、询问、盘点、监盘、函证、计算、分析性复核等审计程序实施审计,及在了解内部控制状况的基础上进行符合性测试和实质性测试,以获得必要的审计证据。

第四十二条内审人员应对所获得的审计证据进行整理、分析、研究、判断并相互验证,评估各种证据的重要性、可靠性及与审计事项的相关性,依据有关证据对具体的审计事项做出审计结论。

第四十三条实施审计的过程中,内审人员应与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进行充分的交流和沟通,充分听取被审计单位及有关人员的说明、解释和意见,确保审计结论准确、公正、客观。

审计中如与被审计单位(人员)发生争议,应如实反映给审计负责人及财务总监。

内审人员必须依法有据、实事求是地提出解决办法,切忌主观臆断。

第四十四条内审人员应将审计程序执行过程、证据及取得证据的方法、审计结论等记录或附加于审计工作底稿,并由审计负责人进行检查或审核。

第四十五条审计负责人在完成各项审计程序后,应汇总审计结果,作出审计评价,并在此基础上编制审计报告。

第四十六条审计负责人在正式出具审计报告前应将审计报告发送给被审计单位征求意见。

被审计单位在收到审计报告后的三日内签署意见并加盖公章。

审计负责人在充分考虑被审计单位意见及相关补充信息后,向财务总监正式报送审计报告书(含审计意见和建议)。

被审计单位若有不同意见又未能达成共识的,应在审计报告中反映或将不同意见附于审计报告之后。

必要时审计部应建立审计复议制度。

审计负责人在收到审计报告后,做出审计意见书,必要时做出审计决定或提出处理意见。

审计报告及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经财务总监同意并报经总经理办公会批准后,通知被审计单位执行。

第四十七条审计部门应对审计意见书、审计处理决定或处理意见的整改情况进行必要的后续审计。

内审人员应通过定期回访方式,检查被审计单位整改情况;并编写后续审计报告,总结审计效果。

必要时审计部应建立审计回访制度。

根据审计事项的重要程度,后续审计可独立进行,也可作为下次审计工作的一部分。

第十章内部审计工作底稿

第四十八条审计工作底稿是审计过程和结果的记录文件,应格式规范、内容完整、记录清晰、结论明确。

第四十九条审计工作底稿应包括以下基本要素:

(一)被审计单位名称、审计项目和审计时间;

(二)具体审计事项的审计程序执行过程和结果;

(三)陈述证据收取的程序和方法;

(四)内审人员的分析、判断及审计结论;

(五)底稿标识及说明、编号、编制和复核人员的姓名及编制和复核日期。

有关证据资料应附加在审计工作底稿之后。

第五十条内审人员应根据审计工作底稿撰写内部审计报告,完整、准确地反映审计结果,不遗漏应报告的重要事项,对被审计单位或有关事项做出客观、公正的鉴证或评价。

第十一章内部审计报告

第五十一条内审人员应于审计实施结束后出具内部审计报告。

内部审计报告的编制必须以审计结果为依据,做到客观、准确、清晰、完善并富有建设性。

第五十二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说明审计的时间、目的、范围、方法、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事实、法律、规章制度和政策的依据以及审计情况、审计结论、处理意见和建议,也可以包括被审计单位负责人对审计结论和建议的意见。

第五十三条审计部应建立内部审计报告的审核制度。

审计负责人应对下属出具的内部审计报告应检查审计证据是否充分、相关、可靠,内部审计报告表述是否清晰,审计结论是否合理,审计建议是否可行。

第五十四条内部审计报告经财务总监同意并报经总经理批准后,应向被审计单位下达审计意见书或审计决定书。

第五十五条内部审计报告应能对被审计对象的经营活动、内控制度、经济责任等的真实性、合法性、有效性、完整性提供合理保证。

第五十六条公司对审计部撰写的内部审计报告拥有所有权。

内部审计报告仅供公司内部使用,不得对外披露。

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对外提供、披露内部审计报告的全部或部分内容。

第十二章内部审计档案

第五十七条审计部应根据公司的档案管理制度、保密制度及财务总监的要求,结合国家的有关规定,建立内部审计档案管理制度。

第五十八条内部审计档案管理范围:

(一)审计通知书和审计方案;

(二)审计记录,审计工作底稿和审计证据;

(三)审计报告及其附件;

(四)反映被审单位和个人业务活动的书面文件;

(五)总经理办公会、财务总监对审计事项或审计报告的指示,批复和意见;

(六)审计处理决定以及执行情况报告;

(七)申诉,申请复审报告;

(八)复审和后续审计的资料;

(九)其他应保存的资料。

第十三章奖励和处罚

第五十九条审计部对被审计对象之遵守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财务总监、总经理办公会提出表扬和奖励的建议。

第六十条审计部应建立内部激励机制,对忠于职守、秉公办事、客观公正、实事求是、有突出贡献的内审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十一条对检举揭发反财经纪律、抵制不正之风的有功人员应给予表扬和奖励。

第六十二条审计部按照证据确凿、客观公正、结论准确、处理适当的原则,对审计过程中发现并确认的违反规章制度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审计处理和处罚,促进被审计单位严格执行公司的各项规章制度。

第六十三条审计处理和处罚的方式主要包括限期纠正违规行为、建议上收审批权限、收缴违规所得、罚款、通报批评、建议调离工作岗位、建议给予行政处分等。

以上处理处罚可以并处。

第六十四条审计部应对拒绝接受审计及以各种方式逃避、阻挠、妨碍审计的单位和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五条审计部应对威胁、污辱、打击报复内审人员及侵犯内审人员名誉、人格、人身安全的有关人员进行处理处罚,或提出处理处罚建议送交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六条未经批准,任何单位和人员不得拖延或拒绝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

审计部应对拖延或拒不执行审计处理处罚决定的有关单位和人员从重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七条审计部应对违反有关审计工作管理制度及内审人员行为规范、有重大工作过失及渎职、欺诈、泄密、舞弊、谋取不正当利益行为的内审人员进行处理处罚。

第六十八条被审计单位有关人员及内审人员涉及触犯刑律的,应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四章附则

第六十九条本制度如有与国家或政府部门颁布的审计法规相抵触的,以审计法规为准。

第七十条本制度由审计部负责解释、修订。

第七十一条本制度自总经理办公会批准之日起实施。

 

成都道洋电脑超市有限公司审计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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