武汉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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武汉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武汉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办法

(2009年10月修订)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全面贯彻党的教育方针,鼓励学生争取优秀、发展特长、开拓创新,引导学生在知识、能力、素质诸方面协调发展,培养适应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要求的高素质创新人才,根据学校的培养目标和《武汉大学本科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实施办法》(2009年6月修订),并结合我院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是对学生在校期间各方面表现的测定和评价。

设定的测评指标既是评价学生的基本依据,又是学生发展的导向目标。

第三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应坚持公平、公正、公开的原则,采取定量测评与定性评价相结合,过程测评与结果评价相结合、记实测评与民主评议相结合的方法,尽可能科学合理地反映学生的实际素质状况。

第四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内容主要包括基本素质、课程学习成绩、实践与创新能力三部分。

第五条凡在本院注册并参加全日制学习活动的普通本科生(一年以上插班生)、第二学士学位学生,均应依据本办法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进行测评。

第六条学生素质综合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在学院的领导下,先由学生本人进行总结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导师,团支部和班委会干部、学生代表组成的班级测评小组评议和核查后,报学院审核。

第二章基本素质测评

第七条基本素质是指学生在政治态度、思想观念、道德品质、人文修养、身心健康等方面应当具有的符合时代特征的基本品质,是学生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道德观及其行为表现等方面的综合体现。

第八条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及其基本要求:

(一)政治态度(

)。

主要考察政治立场、理想信念以及参加政治活动的表现。

基本要求:

热爱社会主义祖国,遵循宪法确定的基本原则,坚持正确的政治方向,拥护党的路线、方针和政策,政治上积极上进;自觉学习马列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和“三个代表”重要思想,关心时事,积极参加各项政治学习和活动,自觉加强政治修养。

对有违反宪法所确定的基本原则的言行并坚持不改者,应评定为差。

(二)法纪观念(

)。

主要考察遵纪守法的情况及其行为表现。

基本要求:

自觉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学校的各项规章制度,无违法违纪行为。

对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受到国家有关机关处罚者,或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学校处分者,应评定为差。

(三)学习态度(

)。

主要考察平时对待课程学习的态度和学风。

基本要求:

学习态度端正,遵守学习纪律,谦虚好学,刻苦认真,在努力完成各项学习任务中树立良好学风。

对学习不求上进,违反学习纪律,经常旷课或迟到早退,不按时完成作业或弄虚作假者,应评定为差。

(四)集体观念(

)。

主要考察平时在各级集体或组织中的言行表现。

基本要求:

顾全大局,有团结协作精神,关心集体,积极参加各项集体活动,维护集体荣誉,个人利益服从集体利益,不做损害集体利益的事。

对集体观念淡薄,计较个人得失,有严重损害集体和他人利益的行为者,应评定为差。

(五)生活态度(

)。

主要考察劳动观念和生活作风。

基本要求:

热爱劳动,积极参加生产实习,公益劳动和勤工助学活动,自觉搞好寝室卫生;发扬艰苦奋斗精神,生活俭朴,不浪费粮食,节约水、电,不向学校和家庭提出超越实际可能的生活要求。

对怕苦怕累,不愿参加劳动,寝室卫生一贯很差者,或一贯生活铺张浪费者,应评定为差。

(六)社会公德(

)。

主要考察在处理群己关系和在公共场所中的道德行为。

基本要求:

遵守公共场所包括校园,学生公寓(宿舍)的管理规定,自觉维护公共秩序和社会公德;在公共场所举止文雅,文明礼貌;爱护公物,保护公共设施。

对不讲社会公德,不遵守公共秩序和教学秩序,经常影响他人的正常工作,学习和休息,故意损坏公物,或其他违反社会公德造成恶劣影响者,应评定为差。

(七)个人品德(

)。

主要考察在处理人己关系和在人际交往中的道德行为以及在日常生活中的个人品德修养。

基本要求:

诚实守信,谦虚谨慎,为人正直,办事公道;敬老爱幼,尊敬师长,团结同学,乐于助人;服饰整洁,讲究卫生,举止得体。

对不注意个人品德修养,不讲诚信,自负虚伪,自私自利,言谈举止粗俗,品行不端者,应评定为差。

(八)人文修养(

)。

主要考察专业课程之外的文化艺术修养,审美情趣以及关心社会的态度和精神。

基本要求:

了解文学,历史,哲学,艺术及自然科学等方面的基本常识,有科学的思想方法,有较强的口头和文字表达能力以及审美能力,有高雅的生活情趣和高尚的精神追求。

(九)身体素质(

)。

主要考察体育达标成绩和参加体育锻炼及军训情况。

基本要求:

自觉锻炼身体,体育达标成绩合格;积极参加课外体育锻炼和体育竞赛活动,完成军训任务,有健康的体魄。

对体育达标成绩不合格或应当参加军训而不能完成军训任务者,应评定为差。

(十)心理健康(

)。

主要考察生活适应能力和在面临困难,挫折时的心理表现及心理调适能力。

基本要求:

具有心理卫生的基本知识,性格开朗,情绪稳定,达观向上,人际关系和谐;有较强的生活适应能力和心理调节能力,能正确对待困难和挫折。

第九条基本素质的基本内容的测评采取民主评议的方法。

在学院领导下,由班级测评小组根据基本素质测评的基本内容和要求,针对学生参加的教育环节,课外活动,日常表现,素质状况等实际情况,逐人分项进行测评。

测评结果分为优,良,一般,较差,差五个等级,分别换算为5分,4分,3分,2分,1分。

测评小组对某一学生测评得分之和的算术平均值即为该学生基本素质的评议得分(记作

),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

表示测评小组成员对某一学生在基本素质某一方面的评分,

表示参加测评小组的人数。

第一十条奖励加分(

)。

对取得突出成绩受到表彰的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者好人好事,按甲等表扬、乙等表扬、丙等表扬、出勤四项进行加分。

其中,甲等表扬加8分,乙等表扬加5分,丙等表扬加3分,每5次出勤折合一个丙等表扬,折合后不足5次部分每次按0.5分记(具体表扬名单另行给出)。

但因同一原因获得不同的荣誉称号或表彰而加分的,只计最高分,不累计加分。

该项加分上限为50分。

第十一条惩处扣分(

)。

对违反校纪校规受到处分或通报批评者,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的寝室成员,以及必须参加而无故不参加教学和集体活动者(有正当原因并请假者除外),可按表一扣分:

表一:

惩处扣分

留校察看处分

记过处分

严重警告处分

警告处分

校、院通报批评

无故不参加教学和集体活动、寝室卫生检查不合格

取消资格

取消资格

取消资格

取消资格

5分/次

2分/次

注:

寝室卫生检查五次以上(含五次)不合格者,取消该寝室成员当学年评奖评优资格。

第十二条基本素质总评分(记作

)为评议得分(

)与奖励加分(

)之和减去惩处扣分(

),其计算公式为:

第三章课程学习成绩测评

第十三条课程学习成绩是指学生参加所修专业教学计划规定的必修课程,选修课程以及辅修课程的学习并考核的成绩。

成绩评定均采用百分制记分,60分以上为及格,及格者才能取得该门课程的学分。

另必修课(包括公共必修)成绩不及格者,直接取消评奖资格。

第十四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采用必修课程、限(指)选课程与任选课程,辅修课程分别测评计分的方法进行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一)必修课程,限(指)选课程成绩(

):

其中,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必修课、限(指)选课的成绩,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

为纳入测评的必修课、限(指)选课总门数。

(二)专选课程成绩(

):

其中,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专选课的成绩,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

为纳入测评的专选课总门数。

(三)公选或辅修课程成绩(

):

其中,

表示纳入测评的每门公选课的成绩,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

为纳入测评的公选课总门数。

(四)中法班法语课程及英语六级成绩(

):

其中,

表示转化为百分制的中法班法语课程或英语六级的成绩,

表示相应课程的学分,中法班法语课程学分为每学期4分,英语六级学分为4分,计入此项。

(五)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分(记作

):

第十五条课程学习成绩测评以班级(或同年级同专业)为单位,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第四章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

第十六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是指学生在学习、工作、科技和社会活动中所表现出的创新素养以及运用所掌握的知识分析和解决实际问题的能力,主要考察学生在科技学术、社会工作、文学艺术、文体竞赛以及其他实践活动等方面获得的成果。

第十七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主要内容及其评分:

(一)出版著作(

)。

公开出版学术,文学,艺术等著作的,按表二加分。

不同著作可累加计分。

表二:

出版著作评分

独(合)著

主(参)编

10万字以上

10万字以下

10万字以上

5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上

1万字以下

学术著作

15

10

10

7

4

3

文学,艺术等著作

12

8

8

5

3

2

(二)发表学术论文(

)。

发表科技学术论文的,按表三加分。

所有论文加分应有出版刊物或录用通知证明,不同论文按篇数累加计分;被转载的论文按转载最高级刊物计分。

刊物级别由学院按国家和学校有关规定认定。

表三:

发表学术论文评分

SCI,SSCI,EI,ISTP论文

国家权威期刊

国家核心期刊

公开发行的学术刊物

出版的学术论文集

合法的内部学术刊物

15

12

8

5

3

1

(三)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

)。

参加科学研究和科技学术活动,取得科研成果获奖或通过鉴定的,或取得发明专利的,按表四加分。

不同成果可累加计分,同一成果获不同级别奖励,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成果获奖或鉴定等级由学院根据有关规定认定。

 

表四:

科研成果与科技发明评分

等级

国家级

省部级

省级政府部门、市级

校级

大学生科技活动

全国性

省市级

校级

20

12

9

7

10

8

5

18

10

7

6

8

6

4

14

8

6

5

6

5

3

10

6

4

3

4

3

2

鉴定成果

10

8

6

5

发明成果

获国家发明专利每项加10分

(四)学科与文体竞赛(

)。

参加学科竞赛和文体竞赛获奖的,按表五加分。

不同项目获奖可累加计分,同一项目获不同等级奖,只计最高分,不累加。

其中,国际竞赛如美国数学建模大赛等,全国竞赛如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大赛、ACM、大学生英语竞赛等,校级竞赛如学习竞赛、校运会等,院级竞赛如院运动会、院羽毛球赛等。

表五:

学科与文体竞赛评分

名次

获奖等级

国际竞赛

全国竞赛

省(市)级竞赛

校级竞赛

院级竞赛

1

12

10

7

5

2

2—4

10

8

5

4

1.5

5—8

8

6

4

3

1

8以上

三以上

5

4

3

2

0.5

(五)社会工作(

)。

在学生会担任干部的,其中校学生会主席团成员、院分团委副书记、院学生会主席加12分,院学生会主席团成员加10分,校、院学生会部长加8分,副部长加5分,部委加3分,班长支书加6分,班委加1分。

担任党支部书记的加8分,支委加4分。

在武汉大学校级各单位组织(如校社团联合会、校青年志愿者协会、校报、未来网等)担任干部的,主席级别加8分,副主席、部长级别加6分,副部长级别加4分。

在学生社团(不分校、院级)担任干部的,会长级别加4分,副会长、部长级别加3分,副部长级别加2分。

担任学生干部满三个月即可加分,同时兼任和分期担任不同职务的可累积加分。

以上加分除院内职务以外均需出具加盖公章的证明方可承认加分,本项加分须经学院审定。

(六)社会活动(

)。

积极参加公益活动,生产实习和社会实践活动以及其他社会活动,被评为院级及以上先进集体,先进个人或积极分子的,或者撰写社会调查报告,社会实践报告等获奖的,按表六加分。

因同一事迹受到不同级别表彰的,以高级别表彰计分,不重复计分。

表六:

社会活动评分

国家级

省(市)级

校级

院级

先进集体

负责人

10

8

5

3

成员

7

5

3

2

先进个人、积极分子

10

8

5

3

撰写调查报告、实践报告获奖

10

8

5

3

(七)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

)。

在合法的刊物和媒体(网络媒体除外)上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的,根据作品的质量按表七酌情加分。

所有作品加分应有刊物或录用通知证明,不同作品可累加计分,同一作品被不同刊物和媒体发表或转载的,只计最高分,不重复计分。

其中学校主办的报刊或媒体如武汉大学报、珞珈青年报、校电视台、校广播台等;学院主办刊物如数韵、珞珈数学等。

表七:

发表文学,艺术,新闻等作品评分(单位:

篇)

国家级权威报刊或新闻媒体

省级重要报刊或新闻媒体

其它公开发行的报刊或地方新闻媒体,学校主办的公开发行的报刊

学校主办的其它报刊或媒体

学院主办的内部刊物

5

3

2

2

1

(八)外语水平(

)。

取得国家大学英语四、六级考试合格(710分制以425分为合格)或优秀证书(710分制以603分为优秀)者,按表八加分。

取得英语以外其它外语语种国家考试合格证书者,参照本评分标准加分。

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表八:

外语水平评分

CET-4级合格(425分以上)

CET-4级优秀(603分以上)

CET-6级通过(425分以上)

口语考试

A以上

C以上

1

2

3

2

1

(九)计算机水平(

)。

取得国家计算机水平考试合格证书者,按表九加分。

以最高级别计分,不重复计分。

 

表九:

计算机水平评分

一(初)级

二(中)级

三(高)级

取得水平考试证书

1

2

3

取得程序员考试证书

2

3

4

第十八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采用记实加分的方法,分项累加,由此累计所得总分即为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分(记作

),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

表示各测评项目评分值。

第十九条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按学年度进行计算。

实践与创新成果,一般应由学生本人提供证明材料并自评计算得分,经班级测评小组进行核查评分后,报学院审核。

必要时可由学院核查鉴定并最终酌情裁定评分。

第二十条在实践与创新能力测评中弄虚作假,虚报成果的,经核实后扣除所获得的评分的两倍,并视为基本素质测评不合格。

第五章附加分及测评结果

第二十一条每学年学生素质综合测评的结果是基本素质总评得分,课程学习成绩总评得分,实践与创新能力总评得分的加权之和,其计算公式为:

第二十二条为了鼓励全院同学积极参加院里的各项活动,在学习、文艺、体育、文学创作、社会实践、科研立项、各类竞赛中取得更好的成绩,更好的体现我院学生的综合素质,根据数学与统计学院本科生素质教育实施方案,特制定如下的附加分(记为

)。

加分上限为5分。

1、在总分的基础上,学习竞赛(含全国大学生英语竞赛)每参加一门加0.2分。

学习竞赛每缺考一门减0.4分。

2、在总分的基础上,金秋艺术节每参加一项加0.6分,校运会每参加一项(不包括入场式)加0.3分,院级各项体育竞赛每参加一项加0.1分(院级竞赛至多累计5项)。

3、在总分的基础上,参加全国大学生数模竞赛每人加0.6分,美国数模竞赛每人加0.5分,参加ACM每人每项加0.4分。

4、在总分的基础上,参加大学生科研立项国家级每人每项加0.6分,校级每人每项加0.4分,申请数学基地点科研立项(院级)每人每项加0.2分。

5、在总分基础上,参加自强杯的每人每项加0.4分,参加挑战杯的每人每项加0.8分。

6、在总分的基础上,在本学年度参加社会实践并上交成果者,校级(含重点团队和一般团队)加0.4分,推荐为省级优秀社会实践团队者加0.8分,其余团队加0.2分。

7、在总分的基础上,获得创新学分的同学按创新学分每分乘以0.2计算加分。

第二十三条素质综合测评的最终结果(记为

)的计算公式为;

其中,

(即必修课成绩)部分排名在班上前10%的学生,才能获评国家奖学金

第二十四条测评结果经学院审核后,在本测评单位内公布。

若有异议,应在三天内由学院核查后作出裁决。

第六章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由数学与统计学院分团委负责解释,修改。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2009年10月起实施。

 

武汉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素质教育实施方案

《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教育改革全面推进素质教育的决定》指出:

高等教育要培养大学生的创新能力、实践能力和创业精神,普遍提高大学生的人文素质和科学素养。

十七大明确提出了“坚持以人为本,树立全面、协调、可持续的科学发展观,促进经济、社会和人的全面发展。

”科学发展观的提出对高等学校的素质教育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为适应高等教育新的形势和任务,结合我院学生的实际情况特制订本方案。

一、大学生基本素质内涵、

大学生的基本素质包括思想道德素质、科学文化素质、专业素质和身体心理素质。

其中,思想道德素质是先导、科学文化素质是基础、专业素质是核心、身体心理素质是保障。

四者缺一不可,共同促进,同步发展。

二、大学生素质拓展的基本原则

原则:

1、把握节奏。

四种素质协调发展、整体推进,知识、能力和素质协调发展、共同提高。

2、掌握方法。

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三管齐下,形成合力;第一课堂、第二课堂有机结合;教育和实践有机结合;政策引导和规范管理有机结合。

3、突出重点。

针对理工科大学生特别是数学专业学生的素质构成特点和教育要求,重点加强学生的实践能力、创新精神和文化素质基础,高度重视思想道德素质的教育和养成,以文化素质教育作为素质教育的切入点。

4、充分整合资源,形成教育合力。

充分利用武汉大学深厚的人文底蕴、齐全的学科门类和丰富的人文社科资源,服务于我院素质教育项目的开展。

三、数学学院大学生素质教育实施具体方案

(一)文化素质教育项目:

1.推进“5321”工程:

一年时间内,学生要选读5本中外名著,听3场及以上讲座,参与两次演讲比赛、辩论赛或者知识竞赛、大学生学习竞赛等文化体育活动。

选修一门人文社科类课程。

(分团委、学生会负责)

2.每年组织人文类讲座2场;以数学文化节为平台,每年举办一次,涉及数学普及类讲座3场,趣味数学竞赛一场、数学征文活动一次,逐渐形成有我院特色,服务全校,辐射全国同类数学学院的精品活动。

(分团委、学生会负责)

3.组织各类体育比赛和文艺比赛活动,积极参与学校“金秋艺术节”,办好青年志愿者活动。

(分团委、青年志愿者协会、团支部书记联系会、学生会各部门负责)

(二)创新能力培养项目

1.低年级组建数学兴趣小组,高年级组织数学讨论班,数学讨论班由科研经验丰富、成果显著的老师带领,每月开展两次活动,资助本科生自办刊物《数学之旅》出版。

(学工办、基地班联谊会、主管教学工作副院长负责)

2.设立大学生能力提高项目科研课题,每年不少于20项,学院重点资助。

(学工办、本科生教学办、主管本科生教学工作副院长负责)

3.抓好大学生业余科研和学科竞赛。

鼓励大学生参与老师科研项目,鼓励申请学校大学生业余科研项目,支持大学生数学建模协会,资助《数学建模》刊物。

奖励全国大学生数学建模竞赛获奖者和大学生学习竞赛获奖者,学院在学校奖励的基础上给予同等奖励。

积极参与“自强杯”和“挑战杯”课外学术作品竞赛。

(学工办、分团委、数学建模协会负责)

4.注重优秀学生培养。

数学基地班实行滚动淘汰制,完善基地班各项政策优惠措施;积极推动学生国内外交流,资助本科生学术交流活动,加大向国内外高水平大学推荐保送研究生力度。

每年外推研究生要达到30人以上,其中25人左右为国外知名高校(学工办负责)。

5.建设1个校内创新能力培养基地,2-3个校外创新能力培养基地。

(学工办、院实验室负责)

(三)实践能力培养项目

1.组织好暑期社会实践活动,学生参与面达到30%以上。

每年组建不少于4支暑期社会实践小分队并给予经费资助。

重点做好传统项目赴贵州义务支教小分队项目,办出影响和特色。

(学工办、分团委负责)

2.建设1-2个暑期社会实践基地,利用贵州义务支教活动的良好影响,加大基地建设力度,扩大实践小分队活动覆盖面。

(分团委负责)

3.组织好实践能力锻炼活动的开展,每年举办“城市生存大挑战”、“校园寻宝”等活动。

四、奖惩措施

参与学院本科生素质教育各个项目是本院学生的义务,学生在各个项目中的表现将被记录归档,并按照《数学与统计学院本科生综合素质测评办法》的规定予以奖惩。

武汉大学数学与统计学院

二〇〇九年十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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