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学生择业取向的制度分析.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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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学生择业取向的制度分析

  一、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与大学生择业取向的形成

  择业取向的形成是一系列因素共同作用的结果,既受到个人因素如偏好、理想、能力等的影响,也受到家庭因素比如父母职业、家庭收入等的影响,更受到社会因素比如劳动力市场状况、经济景气程度等的影响。

究竟哪个因素影响大,这要依情况而定。

如果大学毕业生职业取向表现出很大的差异性,则可以说个体和家庭因素的影响大;如果大学毕业生的职业取向表现出很高的一致性,则可以说是社会因素的影响大。

从前面的统计可知,大学毕业生在择业过程表现出了比较高的一致性,因此可以推断我国的社会经济环境对他们的择业意识和择业行为产生了很大的影响。

事实上也正是如此,我们认为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是大学生择业取向形成和大学毕业生就业难现象产生的主要原因。

  新古典经济学假定劳动力市场是充分竞争的,但现实却是,一个国家的劳动力市场经常被很多因素分割为不同的子市场。

在这些分割因素中,有性别、种族、学历等,不过在我国,劳动力市场分割更多地表现为制度性分割。

这其中主要是城乡二元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和城市内部主要市场和次要市场的分割,而且在某种意义上,这两种分割都可以统一称为主要市场和次要市场的分割。

前述沿海地区、城市、外企、国家机关等可以看作是主要市场,农村、西部地区、乡镇企业等可以看作是次要市场。

  主要市场和次要市场的根本差异表现为,前者大学毕业生的存量较多,有的地方和行业甚至存在某种程度的教育过度;提供的工作工资高、条件好、就业稳定、职业有保障、权利较平等,并有较多晋升机会;后者的大学毕业生存量少,甚至可以说劳动者的受教育程度普遍较低,所提供的工作往往工资福利低、工作条件差、就业变迁性大。

另外,次要劳动力市场的工作几乎不提供培训,晋升机会也少,而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培训却是经常的,甚至是必不可少的。

  次要劳动力市场主要由非公有制经济单位、中小企业构成,在次要劳动力市场就业有时也称为非正规就业或在非正规部门就业。

非正规部门在经济中占有不可忽视的地位,在为满足城市社会经济发展的需要、提供就业机会、增加收入、节约资金、提高资源利用效率、促进人力资本形成、打破工资刚性等方面具有十分积极的意义。

有资料表明,全世界非正规部门产出在各国国内生产总值中的比重在5%-35%之间,城市劳动力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比例占20%-70%,平均约占50%。

发展中国家的城市人口增长迅速,非正规部门吸收了大量的被拒之于正规部门之外或被正规部门挤出的人员,因此,非正规部门也被称作巨大的“劳动力海绵”。

  非正规部门就业现象在亚洲国家非常普遍,80年代很多国家在非正规部门中就业的比例在40%-66%之间。

我国也大体如此,据有学者估算,中小企业、非公有制经济和第三产业所吸纳的就业占近两年全部就业人数的38%。

  在主要市场就业压力大的情况下,如果没有特别的障碍,即如果劳动力在主要市场和次要市场之间流动没有制度性成本,则我们可以可想见,很多大学毕业生会先到次要市场去就业,边工作边找寻,等有合适的机会后就离开次要市场而到主要市场上去就业,而不至于在主要市场形成失业。

但由于下面三个原因,大学毕业生一般不愿意到次要市场就业。

  1.在次要市场找到较高工资率的单位的可能性小

  我国的城乡收入差距一直比较大,在改革开放之初城乡收入比就己经高达2.5倍,远大于亚洲其他低收入国家(平均为1.59倍),稍大于中等收入国家(平均为2.2倍)。

由于农村改革先行以及农副产品提价等原因,城乡收入差距一度有所缩小。

但自1984年以后二者的差距又扩大了,2002年二者的名义收入比为2.9:

1。

这也就是说,若大学毕业生去农村找工作,根据斯蒂格勒工作搜寻理论,他所面临的工资频率分布曲线会比城镇矮短得多,即使农村里有比较理想的工作岗位,也会因为空间距离遥远和信息不畅通等原因而非常难于找到。

也就是说,在农村找到相同工资率的单位的可能性比在城市里小得多。

  2.流动成本高

  大学毕业生一旦去了次要市场工作,他若要回到主要市场来就业,则会面临以下三个方面的

  三是与原单位的交易成本,即在转换到新单位去的过程中必须向原单位支付的种种成本以及原单位设卡不放人时所导致的机会成本。

前者比如所谓的违约金和人情费,后者则指在新单位己联系好但原单位不肯放人的情况下新旧单位之间的收入差距总和。

例如,由于农村单位招聘到一个大学毕业生很不容易,因此一旦招到,用人单位就往往在主观上把他当宝贝而不肯轻易放手,比如规定5年之内不准调离,也不准报考研究生,否则要交付很高的违约金。

  3.社会保障的巨大差异

  我国现行社会保障体系的特点是城乡分割,主要市场和次要市场分割,保障过度和保障不足并存。

具体来说是,农村基本没有或很少社会保障,仍以家庭保障为主。

城市中的社会保障覆盖的只是主要劳动力市场,次要劳动力市场基本上没有社会保障。

城市社会保障还存在保障过度和保障不足并存的现象,有些群体的保障项目不仅齐全,而且水平很高,而另外一些群体所享有的保障项目少,而且水平很低。

社会保障的这种状况不仅限制了既有劳动力的流动,也极大的影响着人们的职业选择。

  劳动力市场的分割及其所导致的高流动成本,大大缩小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空间。

大学毕业生是理性的劳动者,在这种制度环境下,他们当然不会将农村和中小企业作为自己就业的首选对象,而是想方设法要留在主要劳动力市场就业,甚至不惜暂时的失业。

因为他们若去了次要劳动力市场就业,则他们终生收入的现值就肯定比留在主要市场就业时低得多。

因此我国出现了这样一种看似矛盾的现象,一方面广大农村、西部地区和中小企业人才奇缺,另一方面大批大学毕业生找工作面临着很大的困难。

可以说,前述大学毕业生的择业取向在很大程度上是大学毕业生因应我国现行制度环境的结果,而不能简单地将之归结为大学毕业生观念落后了事。

  二、优化制度环境,拓宽大学生就业空间

  大学毕业生是高层次劳动力,大量的失业无疑是资源的极大浪费。

因此,最近一段时间,党中央、国务院多次开会部署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有关部门也多次发文,要求各级政府和各高校高度重视大学毕业生的就业问题,并将它列为高校的一把手工程。

根据前面的分析,大学毕业生的择业取向及其引起的就业难问题,在很大程度上是由我国现行的制度环境特别是劳动力市场的制度性分割造成的。

解铃还得系铃人。

为有效地拓宽大学毕业生的就业空间,使更多的大学毕业生愿意去、能够去农村和基层就业,甚至自主创业,必须改革有关的体制,扫除体制性障碍,健全统一竞争的劳动力市场。

  1.打破户口壁垒,鼓励人才合理流动

  户籍管理制度是大学毕业生就业面临的最大的体制性障碍,而且是其他许多制度形成的基础和条件。

因此,户籍管理制度不改革,其他制度变化就无从谈起。

  目前,户口这一坚冰已经开始松动,一些地区纷纷出台政策,减少大学生落户的限制。

特别是在2002年3月2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了教育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深化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制度改革有关问题意见的通知》,对与大学毕业生就业相关的户籍管理等制度提出了明确的改进意见。

比如要求省会及省会以下城市放开对吸收高校毕业生落户的限制,省会以上城市也要根据需要,积极放宽高校毕业生就业落户规定,简化有关手续。

公安部门对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与毕业生签订的《就业协议书》和高校毕业生所持的《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全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报到证》办理其落户手续;对非应届毕业生凭用人单位录(聘)用手续、劳动合同和《普通高等学校毕业证书》办理落户手续。

要求取消对接收高校毕业生收取的城市增容费、出省(自治区、直辖市)费、出系统费和其他不合法、不合理的收费政策。

鼓励高校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和农村工作。

对原籍在中、东部地区的毕业生到西部地区工作的,实行来去自由的政策,根据本人意愿,户口可迁到工作地区,也可迁回原籍,由政府主管部门所属的人才交流机构提供免费人事代理服务;到西部贫困边远地区和农村工作的高校毕业生,可提前定级,并根据实际情况适当高定工资标准。

对毕业离校时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档案管理机构对保管其档案免收服务费用。

学校可根据本人意愿,将其户口转至入学前户籍所在地或两年内继续保留在原就读的高校,待落实工作单位后,将户口迁至工作单位所在地。

超过两年仍未落实工作单位的高校毕业生,学校和档案管理机构将其在校户口及档案迁回其入学前户籍所在地,等等。

  2.为大学生实现自主创业和非正规就业创造条件

  自主创业和非正规就业将在大学毕业生就业去向中处于越来越重要的地位。

为此,我们要顺应潮流,创造条件。

当前一项重要工作是加快社会保障体系建设,不断推进社会保障体制改革,尽快实现基本医疗保险和基本养老保险能够覆盖包括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所有从业人员,减少在非正规部门就业的风险,解除毕业生的后顾之忧。

对大学毕业生自主创业和到非正规部门就业给予优惠政策,比如规定凡高校毕业生从事个体经营的,工商和税收部门要简化审批手续,除国家限制的行业外,自工商部门批准其经营之日起,1年内免交登记类和管理类的各项行政事业性收费。

有条件的地区由地方政府确定,在现有渠道中为高校毕业生提供创业小额贷款和担保。

凡高校毕业生愿意到西部地区、农村和非正规部门就业,可以减免学费或由政府归还学生在学期间的助学贷款等。

  与此同时,要切实解决非公有制单位聘用高校毕业生的有关问题。

正如前述《通知》所要求的,到非公有制单位就业的高校毕业生,公安机关要积极放宽建立集体户口的审批条件,及时、便捷地办理落户手续。

用人单位要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与所聘高校毕业生签订劳动合同,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缴纳社会保险费,保障其合法权益。

从事个体经营和自由职业的高校毕业生要按当地政府的规定,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交纳社会保险费。

  3.大学毕业生要转变观念

  就业是劳动力供给方与需求方共同作用的结果,在扩大就业的过程中,我们要改革制约供需双方观念和行为的外部环境特别是制度环境,但也不能忽视供需主体特别是大学毕业生本身的观念和行为调整。

首先,相对于整个社会来说,个体毕竟是渺小的,我们虽有权利要求改变不合理的体制,但冰冻三尺,非一日之寒,旧体制的改革和新体制的建立有个过程,很可能还需要很长时间。

是等待体制改革到位后才行动呢还是先行动主动适应社会?

答案应该是很明确的。

识时务者为俊杰,一朝先,步步先,这在就业选择过程中也是这个道理。

其次,大学毕业生应该认识到,随着高校扩招的不断进行,大学毕业生会越来越多,竞争会越来越激烈,从而作为一个个体,大学毕业生的就业优势也不会像以前那样明显。

如果还待价而沽,并固守传统的择业标准,则显然是不合时宜的,吃亏的只能是自己。

最后,根据前面的统计,大学毕业生选择就业单位时考虑最多的个人今后的发展。

问题是什么地方和单位能提供最好的发展空间?

对这个问题的理解也得与时俱进。

想当初,很多人是不愿意去民(私)营部门工作的,因为在民营部门工作的职业声望不高。

但随着政治体制改革的推进以及市场在资源配置中越来越发挥基础性作用,那些最早从事个体私营企业的人在今天大多成了中等收入者。

同样道理,西部地区、农村和非正规部门在今天条件确实不是很理想,但我们应该有信心,随着体制改革的深入进行、西部大开发战略的实行以及社会经济的发展,它们将来会成为大学毕业生施展才智的坚实舞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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