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标准100827.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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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标准100827

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标准100827

北京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标准

(试行)

为进一步加强全市人防工程平时使用管理,确保人防工程的战时防空效能和平时使用安全,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规定,按照人防工程不同的使用用途,制定本标准,平时用于其他用途的人防工程可参照执行。

一、用于旅店、集体宿舍、人员居住的工程

(一)工程使用结构标准

1.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2.有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爬梯式出口除外);

3.具备上下水、卫生间、暖气及用电设施;

4.有采光窗井,且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地下三层以下;

5.人防通风设备完好。

(二)工程使用安全标准

1.安装消防系统、改造用电设备

(1)1000m2以上工程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000m2以下工程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用电设施、电容量达到工程使用规范标准。

2.安装安全标志牌、应急灯,摆放灭火器

(1)通道墙面、地面安装符合标准的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牌。

(2)安全出口及通道转角处安装符合标准的应急照明灯。

(3)通道内,按标准摆放灭火器。

4.主通道窗井不得设置房间或封堵;通道无窗井的工程需设置敞开式晾衣间兼用火灾自然排烟通道。

5.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环保标准。

(五)工程使用维护维修标准

1.工程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工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障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工程内通风,出现渗水、积水及时清扫排出。

3.人防设备间平时上锁,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六)工程使用审批内容

1.用于旅店的工程: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3)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4)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5)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2.用于集体宿舍、人员居住的工程: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3)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二、用于办公的工程

(一)工程使用结构标准

1.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2.有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爬梯式出口除外);

3.具备上下水、卫生间、暖气及用电设施;

4.人防通风设备完好。

(二)工程使用安全标准

1.安装消防系统、改造用电设备

(1)1000m2以上工程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000m2以下工程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用电设施、电容量达到工程使用规范标准。

2.安装安全标志牌、应急灯,摆放灭火器

(1)通道墙面、地面安装符合标准的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牌。

(2)安全出口及通道转角处安装符合标准的应急照明灯。

(3)在通道内按标准摆放灭火器。

3.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1)摄像镜头、电脑(影像资料要保存7天以上)。

(2)安全疏散逃生门。

4.工程内备有防污水、雨水倒灌设施、物资和工具,配备防火抢险应急物资。

5.办公房间内不得摆放床位,房间门张贴人员安全疏散图,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6.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热得快、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度的液体燃料。

7.禁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工程使用管理标准

1.不得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2.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布局或批准使用的用途,不得转租工程。

3.统一安装包含《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值班责任制度》、《居住人员须知》和《突发事故处置须知》内容的五块制度牌。

4.统一制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防火预案、防汛预案、治安预案和防疫预案,并适时组织人员应急疏散演练。

5.不得在通道及口部管理房周边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搭建建筑,安全出口不得上锁、遮挡,处于随时开启状态,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畅通。

6.不得在房间内酗酒、聚众赌博,播放违禁录像带(盘),或者从事其他违法活动。

7.工程管理人员需参加民防局岗位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8.管理人员持证上岗每天定时巡视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9.设置独立值班室,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电话畅通。

10.保持工程使用环境干净整洁,设置垃圾桶,垃圾日产日清。

(四)工程使用改造标准

1.工程使用布局设置

(1)工程原则上按原布局使用。

建筑面积500m2以下的工程的办公人数不得超过30人,建筑面积500m2至1000m2的工程不得超过50人,建筑面积1000m2以上的工程不得超过60人。

(2)主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2米,次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米。

(3)应设置值班室、库房、卫生间(男女分开)、热水间等公共服务房间,并在通道入口处墙面悬挂工程使用平面图。

(4)主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

2.工程改造不得破坏工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受力构件,不得穿墙打孔、拆改扩建口部用房,不得移动或拆除工程内设备设施。

3.工程内隔断墙需采用砖墙隔断,或为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耐火材料,房间门、安全出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4.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环保标准。

(五)工程使用维护维修标准

1.工程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工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障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工程内通风,出现渗水、积水及时清扫排出。

3.人防设备间平时上锁,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六)工程使用审批内容

1.用于经营性办公的工程: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3)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2.用于为小区服务的、单位非经营性办公的工程: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三、用于仓库的工程

(一)工程使用结构标准

1.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2.有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爬梯式出口除外);

3.具备上下水、卫生间、暖气及用电设施;

4.人防通风设备完好。

(二)工程使用安全标准

1.安装消防系统(经营性)

(1)1000m2以上工程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1000m2以下工程安装简易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用电设施使用符合国家规定标准和工程使用标准。

3.安装安全标志牌、应急灯,摆放灭火器

(1)通道墙面、地面安装符合标准的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牌。

(2)安全出口及通道转角处安装符合标准的应急照明灯。

(3)通道内,按标准摆放灭火器。

4.安装安全监控系统(经营性)

(1)摄像镜头、电脑(影像资料要保存7天以上)。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安全疏散逃生门。

5.工程内备有防污水、雨水倒灌设施、物资和工具,配备防火抢险应急物资。

6.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热得快、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度的液体燃料。

7.禁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8.工程内张贴人员安全疏散图,设置禁止吸烟标志牌。

(三)工程使用管理标准

1.不得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2.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布局或批准使用的用途,不得转租工程。

3.统一安装包含《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值班责任制度》、《居住人员须知》和《突发事故处置须知》内容的五块制度牌。

4.统一制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防火预案、防汛预案、治安预案和防疫预案,并适时组织人员应急疏散演练。

5.不得在通道及口部房周边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搭建建筑,安全出口不得上锁、遮挡,随时处于开启状态,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畅通。

6.工程管理人员需参加民防局岗位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7.出入库人员需登记或统一配发证件,不得随意出入仓库区域;管理人员需定时巡视检查,并留存巡查记录。

8.人员、物品流动性大的经营性仓库工程应设置独立值班室,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

单位自用库房需有专门管理人员,定期巡视检查,无人时拉闸断电,实行封闭式管理。

9.保持工程使用环境干净整洁,物品摆放整齐;货品包装袋、纸箱等应及时清理。

10.使用电器设备需与存储物品保持合理距离,不得小于0.3米,符合消防规定标准。

(四)工程使用改造标准

1.工程使用布局设置

(1)工程原则上按原布局使用。

(2)主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2米,次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米。

(3)按物品种类和火灾危险性划分区域储存物品,物架摆放距离需符合消防规定标准。

2.工程改造不得破坏工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受力构件,不得穿墙打孔、拆改扩建口部用房;不得移动或拆除工程内设备设施。

3.工程内隔断墙需采用砖墙隔断,或为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耐火材料,房间门、安全出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4.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环保标准。

(五)工程使用维护维修标准

1.工程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工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障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工程内通风,出现渗水、积水及时清扫排出。

3.人防设备间平时上锁,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六)工程使用审批内容

1.用于经营性仓库的工程: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备案通知单》

(2)卫生部门核发《卫生许可证》;

(3)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4)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2.用于非经营性仓库的工程: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四、用于汽车库(自行车库)的工程

(一)工程使用结构标准

1.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2.有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爬梯式出口除外;

3.具备用电设施;

4.人防通风设备完好。

(二)工程使用安全标准

1.停车数量超过10辆的地下汽车库,应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或高倍数泡沫灭火系统。

2.安装安全标志牌、应急灯,摆放灭火器

(1)通道墙面、地面安装符合标准的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牌、车辆出入指示标志牌;

(2)车辆出入通道及通道拐角处、人员出入通道及值班室等重要区域需安装符合标准的应急照明灯;

(3)车库内,按标准摆放灭火器。

3.统一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1)摄像镜头、电脑(影像资料要保存7天以上);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4.工程内备有防污水、雨水倒灌设施、物资和工具,配备防火抢险应急物资。

5.禁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工程使用管理标准

1.车库按审批用途和租赁合同年限使用,不得违法买卖车位。

2.统一安装包含《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值班责任制度》、《居住人员须知》和《突发事故处置须知》内容的五块制度牌。

3.统一制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防火预案、防汛预案、治安预案和防疫预案,并适时组织人员应急疏散演练。

4.不得在车库及通道内堆放杂物,搭建建筑,占用防火间距。

5.工程管理人员需参加民防局岗位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6.设置独立值班室,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定时巡视检查,并留存巡查记录。

7.车库内不得设置修理车间、喷漆洗涮场所等,不得设置人员住宿房间。

8.安全出口不得上锁、遮挡,随时处于开启状态,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和车辆疏散畅通。

(四)工程使用改造标准

1.工程原则上按原布局使用。

2.工程车位使用平面图悬挂在工程内明显位置。

3.合理分布停车区域,车位设置、区间距离、通道宽度需符合消防规定标准。

4.人员安全出入口与车辆出入口分开设置。

5.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环保标准。

(五)工程使用维护维修标准

1.工程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工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障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工程内通风,出现渗水、积水及时清扫排出。

3.人防设备间平时上锁,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六)工程使用审批内容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3.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五、用于商(市)场的工程

(一)工程使用结构标准

1.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2.有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爬梯式出口除外;

3.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4.使用场所不得设置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

5.人防通风设备完好。

(二)工程使用安全标准

1.消防系统、用电设施齐全有效。

2.安装安全标志牌、应急灯,摆放灭火器

(1)通道墙面、地面安装符合标准的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牌。

(2)安全出口及通道转角处安装符合标准的应急照明灯。

(3)通道内,按标准摆放灭火器。

3.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1)摄像镜头、电脑(影像资料要保存7天以上);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安全疏散逃生门。

4.工程内备有防污水、雨水倒灌设施、物资和工具,配备防火抢险应急物资。

5.禁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6.禁止利用人防工程开办商品批发市场。

(三)工程使用管理标准

1.不得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2.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布局或批准使用的用途,不得转租工程。

3.统一安装包含《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值班责任制度》、《居住人员须知》和《突发事故处置须知》内容的五块制度牌。

4.统一制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防火预案、防汛预案、治安预案和防疫预案,并适时组织人员应急疏散演练。

5.不得在通道及安全出口处堆放杂物、设立摊位,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畅通。

6.工程管理人员需参加民防局岗位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7.管理人员定时巡视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设置独立值班室、监控室,值班人员24小时值班,保持电话畅通。

8.保持工程使用环境干净整洁,及时清理包装箱、废品等。

(四)工程使用改造标准

1.用于商场工程原则上按原布局使用。

商(市)场营业厅容纳总人数按使用面积计算,位于地下一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5人,位于地下二层时,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80人。

2.合理分布摊位区域,工程使用平面图悬挂在工程内明显位置,并标明各区域疏散方向。

3.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结构,或移动、拆除工程的设备设施。

4.工程内不得设置门槛,大门、安全出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5.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环保标准;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使用。

(五)工程使用维护维修标准

1.工程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工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障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工程内通风,出现渗水、积水及时清扫排出。

3.人防设备间平时上锁,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六)工程使用审批内容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3.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六、用于生产车间的工程

(一)工程使用结构标准

1.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2.有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爬梯式出口除外;

3.具备上下水、卫生间、用电设施;

4.人防通风设备完好。

(二)工程使用安全标准

1.消防系统、用电设施齐全有效。

2.安装安全标志牌、应急灯,摆放灭火器

(1)通道墙面、地面安装符合标准的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牌。

(2)安全出口及通道转角处安装符合标准的应急照明灯。

(3)通道内,按标准摆放灭火器。

3.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1)摄像镜头、电脑(影像资料要保存7天以上);

(2)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应急广播系统;

(3)安全疏散逃生门。

4.工程内备有防污水、雨水倒灌设施、物资和工具,配备防火抢险应急物资。

5.住人房间内门上张贴人员安全疏散图,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6.不得使用电褥子、电炉子、热得快、液化石油气和闪点小于60度的液体燃料,或安装油浸电力变压器和其他油浸电气设备。

7.禁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三)工程使用管理标准

1.统一安装包含《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值班责任制度》、《居住人员须知》和《突发事故处置须知》内容的五块制度牌。

2.统一制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防火预案、防汛预案、治安预案和防疫预案,并适时组织人员应急疏散演练。

3.不得在通道及口部房周边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搭建建筑,安全出口不得上锁、遮挡,处于随时开启状态,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畅通。

4.工程管理人员需参加民防局岗位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5.设置独立值班室,管理人员每天定时巡视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6.保持工程使用环境干净整洁,设置垃圾桶,垃圾、废品及时清理。

(四)工程使用改造标准

1.用于生产车间工程原则上需按原布局使用。

2.合理分布生产区域,工程平面使用图悬挂在工程内明显位置;

3.不得破坏工程的结构,或移动、拆除工程的设备设施。

4.工程内隔断墙需采用砖墙隔断,或为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耐火材料,车间门、安全出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5.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环保标准;进行装饰、装修等施工作业期间,不得使用。

6.不得与居民楼居民共用一个出入口。

7.设置值班室、卫生间(男、女分开)及开水间。

(五)工程使用维护维修标准

1.工程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工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障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工程内通风,出现渗水、积水及时清扫排出。

3.人防设备间平时上锁,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六)工程使用审批内容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3.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七、用于娱乐健身、社区活动场所的工程

(一)工程使用结构标准

1.工程建筑结构安全,不存在危险构件;

2.有2个以上安全出入口(爬梯式出口除外);

3.具备上下水、卫生间、暖气及用电生活设施;

4.有采光窗井;

5.人防通风设备完好。

(二)工程使用安全标准

1.安装消防系统、改造用电设备

(1)安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和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2)用电设施、电容量达到工程使用规范标准。

①工程照明用电与动力、消防用电分开设置;公共区域与房间照明用电分开设置。

②配电箱设置与值班室距离不得超过10米。

③电线、电表等用电设施符合国家质量标准。

2.安装安全标志牌、应急灯,摆放灭火器

(1)通道墙面、地面安装符合标准的人员疏散指示标志牌。

(2)安全出口及通道转角处安装符合标准的应急照明灯。

(3)通道内,按标准摆放灭火器。

3.安装安全监控系统

(1)摄像镜头、电脑(影像资料要保存7天以上);

(2)应急广播系统、火灾自动报警系统;

(3)安全疏散逃生门。

4.工程内备有防污水、雨水倒灌设施、物资和工具,配备防火抢险应急物资。

5.工程内每个活动房间在明显处张贴人员安全疏散图,设置禁止吸烟标志。

6.禁止生产、经营、储存、使用危险化学品和易燃易爆物品。

7.禁止利用地下二层及其以下设置文化娱乐场所,或利用地下三层及其以下设置体育运动场所。

(三)工程使用管理标准

1.不得擅自关闭消防设施、安全监控系统、切断消防电源、水源。

2.不得擅自改变工程的布局和批准使用的用途,不得转租工程。

3.统一安装包含《北京市人民政府令第152号》、《安全管理责任制度》、《值班责任制度》、《居住人员须知》和《突发事故处置须知》内容的五块制度牌。

4.统一制定人防工程使用管理的防火预案、防汛预案、治安预案和防疫预案,并适时组织人员应急疏散演练。

5.不得在通道及口部房周边堆放杂物,占用防火间距、搭建建筑,安全出口不得上锁、遮挡,随时处于开启状态,保证紧急情况下人员疏散畅通。

6.严格控制人流量,不得造成人员拥堵、挤伤等安全事故。

7.工程管理人员需参加民防局岗位培训,并取得安全培训证书。

8.设置独立值班室,值班人员定时巡视检查,并留存检查记录。

9.保持工程使用环境干净整洁,室内空气清新,设置垃圾桶,垃圾及时清理。

(四)工程使用改造标准

1.工程使用布局设置

(1)工程原则上按原布局使用。

录像厅、放映厅容纳总人数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100人;其它文化娱乐场所按建筑面积计算,每百平方米不得超过50人。

(2)主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2米,次通道宽度不得低于1米。

(3)应设置值班室、库房、卫生间(男女分开)及热水间等公共服务房间;通道入口处墙面悬挂工程使用平面图。

(4)主出入口不得设置在居民楼内。

2.工程改造不得破坏工程主体结构、承重结构、受力构件,不得穿墙打孔、拆改扩建口部用房;不得移动或拆除工程内设备设施。

3.工程内隔断墙需采用砖墙隔断,或为符合消防技术规范的耐火材料,房间门、安全出口门向疏散方向开启。

4.装修材料符合国家和本市规定的消防、卫生、环保标准。

(五)工程使用维护维修标准

1.工程产权(管理)单位负责建立工程安全设施检查、维修管理制度,定期检查及维修,保障工程设备设施正常使用。

2.定时开启风机,保持工程内通风,出现渗水、积水及时清扫排出。

3.人防设备间平时上锁,不得堆放杂物或用于人员居住。

(六)工程使用审批内容

1.用于社区活动场所的工程: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消防安全检查备案通知单》;

(2)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3)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2.用于娱乐场所的工程:

(1)消防部门核发《消防安全检查意见书》或《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消防备案受理凭证》;

(2)公安部门核发《特种行业许可证》;

(3)文化管理部门核发《北京市娱乐场所文化审核合格书》;

(4)工商部门核发《营业执照》;

(5)民防部门核发《人防工程使用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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