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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职业危害防治编号:

ZHYWH-XB2012-001

职业危害防治发行版本号:

2012年第一版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及有关制度、操作规程

 

荣成鑫邦船业有限公司

二0一二年一月一日

目录

1、职业危害防治责任------------------------------------3

2、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7

3、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14

4、职业危害申报制度-----------------------------------16

5、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17

6、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20

7、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24

8、职业危害日常监测管理制度---------------------------27

9、从业人员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29

10、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32

11、职业健康档案管理制度------------------------------35

12职业健康监护档案管理制度--------------------------38

13几种常见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防治--------------------40

 

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

为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职工享有职业卫生健康保护权利,加强有毒、有害作业场所的职业病防治管理,预防、控制、消除职业危害,保护职工身体健康,特制定本责任制。

一、术语、定义

1、职业病:

是指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经济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的劳动者在职业活动中,因接触粉尘、放射性物质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质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并列入国家公布的职业病范围的疾病。

2、职业病危害,是指对从事职业活动的劳动者可能导致职业病的各种危害。

职业病危害因素包括:

职业活动中存在的各种有害的化学、物理、生物因素以及在作业过程中产生的其他有害职业因素。

3、职业禁忌症:

是指劳动者从事特定职业或者接触特定职业性有害因素时,比一般职业人群更易于遭受职业危害和罹患职业病或者可能导致原有自身疾病病情加重,或者在从事作业过程中诱发可能导致对劳动者生命健康构成危险的疾病的个人特殊生理或者病理状态。

4、有害作业:

是指在施工生产环境和过程中,存在的可能影响身体健康的因素(包括物理、化学、生物等因素)。

二、管理职责

1、安全部门负责本公司职业病预防、统计工作。

负责职业危害因素的辨识、评价,开展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定期每年与疾病防治控制中心取得联系;对施工单位(部门)的粉尘、噪音等职业危害的作业场所进行检测,对现场存在的不合格检测项目,及时通知有关单位落实整改措施。

2、安全部门负责建立、健全职业卫生管理制度,职业卫生健康档案,制定职业病防治和实施方案,职业病事故应急救援预案,组织职工进行体检。

3、人力资源部门负责与员工签订劳动合同,同时应当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工资待遇如实告知员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患者入公司,不得安排未经职业健康检查的劳动者入公司,对在职业健康体检中发现的职业病患者,应当及时调离远工作岗位并妥善安置,对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职工,不得解除或终止与其订立的劳动合同。

4、各部门落实职业病防治工作,对职业病防治设备进行定期检查,维护、保养和检测保持正常运转,并按规定发给员工个人卫生防护用品;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症的员工,从业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建立、健全员工职业卫生健康管理档案。

5、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过程中,应严格遵守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和职业安全卫生操作规程,并享有职业病预防、治疗和康复的权利。

三、一般规定

1、安全部及各基层单位应对员工进行岗前职业病防治的宣传教育,每年要定期开展多种形式的职业卫生和职业病防治的培训工作。

对从事有害作业的员工每年进行一次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及时将检查结果告知员工本人。

2、各基层单位应在可能发生急性职业中毒和职业病的有害作业场所,配备医疗急救药品和急救设施。

各基层单位要严格管理有毒化学品、放射源以及其他对人体有害的物品,并在醒目位置设置安全标志。

4、各基层单位应当主动采取综合防治的措施,采用先进技术、先进工艺、先进设备和无毒材料,控制、消除职业危害的发生,降低施工生产成本。

四、报告程序

1、凡发现职业病患者或疑似职业病患者时,应当及时向安全部报告,当确诊为职业病的,由安全部及时向公司领导汇报,同时向市劳动保障部门报告。

2、职业病的诊断鉴定,由市疾病防控中心诊断。

3、急性职业中毒和其他急性职业病诊治终结,疑有后遗症或者慢性职业病的,应当由市级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予以确认。

4、当安全部接到市职业病诊断鉴定组织的结论定为职业病后,填写职业病登记表,按国家有关规定进行职业病报告,建立员工职业病健康档案。

5、各部门应当及时通知本单位的疑似职业患者进行诊断;在疑似职业患者诊断或医学观察期间的费用,由单位承担。

五、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职业病防治管理制度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保护劳动者健康及其相关权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结合公司实际,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职业病防治工作坚持“预防为主、防治结合”的方针,实行分类管理、综合治理。

第三条公司总经理全面负责职业病防治工作,分管安全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做好职业病防治工作。

第四条各部门、科室、车间是职业危害防治的责任主体,主要负责人对本单位作业场所的职业危害防治工作全面负责,必须依法对员工健康承担法律责任,保障劳动者享有的健康权益。

第五条安全管理部门是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部门,根据《职业病防治法》和国家有关职业病防治的政策、法规、标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实行监督检查,对公司职业病防治实行统一规划并组织实施。

其主要职责是:

(一)贯彻落实党和国家有关劳动保护和职业病防治的方针、政策、法律、法规,并监督检查贯彻执行情况;

(二)制定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参与编制公司职业病防治规划,并监督实施;

(三)参加审查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项目中能产生职业病危害项目的职业病危害预评价和职业病危害严重项目的防护设施设计、审查及竣工验收;

(四)组织开展职业卫生宣传教育、技术培训和经验交流等。

第六条员工依法享有下列职业卫生保护权利:

(一)获得职业卫生教育、培训。

(二)获得职业健康检查、职业病诊疗、康复等职业病防治服务。

(三)了解工作场所产生或者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危害后果和应当采取的职业病防护措施。

(四)要求公司提供符合职业病防治要求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五)对违反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以及危及生命健康的行为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

(六)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进行没有职业病防护措施的作业。

(七)参与用人单位职业卫生工作的民主管理,对职业病防治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第七条因员工依法行使正当权利而降低工资、福利待遇或者解除、终止劳动合同的行为无效。

第二章前期预防

第八条工作场所职业卫生要求:

(一)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工作场所其危害因素强度或浓度应符合国家标准、行业标准。

(二)有与职业病危害防护相适应的设施。

(三)施工生产布局合理,符合有害与无害作业分开的原则。

(四)有配套的更衣间、吸烟室等卫生设施。

(五)作业场所与生活场所分开,作业场所不得住人。

(六)设备、工具、用具等设施符合保护员工生理、心理健康的要求。

(七)法律、法规、规章和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的其他规定。

第九条各部门、科室、车间如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应当每年一次如实向公司安全管理部门申报职业病危害因素项目。

第十条新建、改建、扩建项目和技术改造、引进项目(以下简称建设项目)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必须执行职业卫生“三同时”制度,即建设项目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必须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入生产和使用。

对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建设项目,在可行性论证阶段必须进行职业病危害预评价,预评价报告应当对建设项目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及其对工作场所和劳动者健康的影响做出评价,确定危害类别和职业病防护措施。

第十一条职业病危害严重的施工项目的防护设施,应当经公司相关部门审查,施工单位必须配备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劳动保护用品后,方可施工。

施工项目竣工验收时其职业病危害防护设施经卫生行政部门验收合格后,方可投入正式生产和使用。

第三章职业卫生现场管理与监测

第十二条公司采取下列职业病防治管理措施:

(一)建立健全职业危害防治责任制度。

(二)建立健全职业危害告知制度、申报制度和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三)制定职业病防治计划和实施方案。

(四)建立健全职业卫生档案和劳动者健康监护档案。

(五)制定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及评价制度。

(六)建立健全岗位职业健康操作规程。

(七)制定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八)制定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九)建立健全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十)设置或指定职业卫生管理机构或组织,配备专职或兼职职业卫生专业人员,负责本单位的职业病防治工作。

(十一)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职业危害防治制度。

第十三条各工程公司必须采用有效的职业病防护设施,并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为劳动者提供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必须符合防治职业病的要求,不符合要求的,不得使用。

第十四条产生职业病危害的施工现场应当在醒目的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告知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第十五条对可能产生急性职业损伤的有毒有害工作场所的,应设置报警装置、配备现场急救用品、冲洗设备;对放射工作场所和放射性同位素的运输、贮存,必须配置防护设备和报警装置,并对职业病防护设备、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应进行经常性的维护、检修,定期检测其性能和防护效果,确保处于正常使用状态。

第十六条如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不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时,施工单位应及时与用人单位联系,并立即采取相应治理措施,仍然达不到要求,必须停止存在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

第十七条各工程公司如使用或引进可能产生职业危害的化学品、放射性同位素和含有放射性物质的材料,应向生产单位(供货商)索要中文说明书,说明书应当载明产品特性、主要成分、存在的有害因素、可能产生的危害后果、安全使用注意事项、职业病防护及应急救援等内容。

产品包装应当有醒目的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

储存上述材料的场所应在规定的部位设置危险物品标识或放射性警示标识。

第十八条各工程公司不得使用国家明令禁止使用的可能产生职业病危害的设备和材料。

第十九条各工程公司在安排施工人员作业前,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施工人员,不得隐瞒或欺骗。

第二十条职业卫生教育:

(一)安全管理部门、劳资部门应制定计划,对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的职业卫生培训和在岗期间定期职业卫生培训,普及职业卫生知识,督促劳动者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和操作规程,指导施工人员正确使用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防护用品。

工会要行使好监督检查职责。

(二)施工人员应自觉学习和掌握相关的职业卫生知识,遵守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规章和操作规程,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防护用品。

发现职业病危害事故隐患应及时报告。

第二十一条按国家规定公司组织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进行定期职业健康检查。

劳动者接受职业健康检查视同正常出勤。

第四章职业健康监护管理

第二十二条各部门、科室、车间应当要求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施工人员进行上岗前职业健康检查。

不得安排未经岗前职业健康检查的施工人员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的作业;不得安排有职业禁忌的施工人员从事其禁忌的作业。

第二十三条职业健康检查应当根据所接触的职业危害因素类别,按《职业健康检查项目及周期》的规定确定检查项目和周期。

第二十四条公司建立职业健康监护档案。

职业健康监护档案包括:

(一)劳动者职业史、既往史和职业危害接触史;

(二)相应作业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监测结果;

(三)职业健康检查结果及处理情况;

(四)职业病诊疗等劳动者健康资料。

第五章职业病诊断与职业病患者管理

第二十五条职业病病人治疗,康复费用按照上级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附 则

第二十六条本制度如与上级有关规定相抵触时,按上级规定执行。

第二十七条本制度由公司安全管理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八条本制度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

为了有效预防、控制和消除职业病危害,防治职业病,切实保护公司员工健康及其相关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制定本制度。

1、公司所属各基层单位应当为员工创造符合国家职业卫生标准和卫生要求的工作环境和条件,并采取措施保障劳动者获得职业卫生保护。

2、公司人力资源部与已进、新进公司的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时,应将工作过程中可能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及其后果、职业病防护措施和待遇等如实告知职工,并在劳动合同中写明。

未与在岗员工签订职业病危害劳动告知合同(含聘用合同,下同)的,应按国家职业病防治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与员工进行补签。

3、公司员工在已订立劳动合同期间因工作岗位或者工作内容变更,从事与所订立劳动合同中未告知的存在职业病危害的作业时,公司人力资源部、安全部应向员工如实告知从事的工作岗位、工作内容所产生的职业病危害因素,并签订职业病危害因素劳动变更职业病危害因素告知补充合同。

4、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用人单位,应当在醒目位置设置公告栏,公布有关职业病防治的规章制度、操作规程、职业病危害事故应急救援措施和工作场所职业病危害因素检测结果。

5、对产生严重职业病危害的作业岗位,应当与其醒目位置,设置警示标识和中文警示说明对作业人员进行告知。

警示说明应当载明产生职业病危害的种类、后果、预防以及应急救治措施等内容。

6、公司安全部应定期或不定期的对各二级单位职业病危害告知制度的实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指导,确保告知制度的落实。

7、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每年对员工进行职业病危害预防控制的培训、考核,使每位员工掌握职业病危害因素的预防和控制技能。

8、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职业危害申报制度

为了规范公司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工作,加强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使用有毒物品作业场所劳动保护条例》、《作业场所职业健康监督管理暂行规定》、《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管理办法》的规定,制定本办法。

各单位(部门)在工艺改造或采用新工艺后,新产生的职业危害因素的申报均应严格执行本制度。

一、各基层单位申报职业危害时,应当提交《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和下列有关资料:

单位基本情况;

1、产生职业危害因素的施工生产技术、工艺和材料情况;

2、作业场所接触职业危害因素的人数及分布情况。

二、公司安全部在接到报送资料后,认真组织对所报职业危害因素场所监测,如需监测机构配合,由公司安全部门负责协调。

三、通过监测,掌握作业场所职业危害因素的种类、浓度和强度情况,并分析危害程度。

四、公司安全部根据监测、分析结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相关规定,对职业危害防护设施和个人防护用品的配备情况及从业人员的管理情况向公司行政部汇报,提出相应措施和建议,并按照指示监督落实。

五、公司安全部应及时整理《作业场所职业危害申报表》及相关材料,报送市安监局职业安全科备案。

六、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职业健康宣传教育培训制度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规定,结合本公司实际,组织对员工进行职业卫生法规、职业卫生知识、是、操作规程、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的正确使用、维护的培训,特制定本制度。

一、公司安全部门负责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监督管理工作,并指定专业的职业卫生培训人员,负责本公司的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培训。

二、教育培训内容:

1、职业卫生法律、法规与标准;

2、职业卫生基本知识;

3、职业卫生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4、正确使用、维护职业病防护设备和个人使用的职业病防护用品;

5、发生事故时的应急救援措施;

6、公民健康素养基本知识与技能。

三、教育培训的对象与方式:

1、新员工进公司-结合安全“三级教育”,介绍公司作业现场、岗位存在的职业危害因素及安全隐患,可能造成的危害;员工在岗期间-通过定期培训或公告栏宣传,学习职业健康岗位操作规程、相关制度、法律法规及公司新设备、新工艺、新材料的有关性能、可能产生的危害及防范措施,了解工作环境检测结果及个人身体检查结果;

2、员工在调动岗位时,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培训后进行考核,合格者方能上岗。

3、外来临时工人,应进行针对性的职业卫生培训,确保其从事劳动时不受到危害。

4、各基层单位对其在职员工应进行定期的职业卫生教育学习,基本单位每2个月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辅助单位单位每季度应进行一次职业卫生知识教育学习,并有教育学习记录。

5、所有的职业卫生培训应有记录,记录内容包括时间、日期、培训内容、培训老师、培训地点、受培训人签名等。

6、公司定期邀请卫生、疾控等部门职业卫生专业人员对基层单位职业卫生负责人、管理人员,进行全面的职业卫生培训,提高职业卫生管理业务能力。

7、所有的培训资料要设立职业卫生培训台账,并有专人保管,各基层单位培训情况应每年11~12月报公司职业卫生管理部门备案。

8、未进行职业卫生培训的员工或考核不合格的员工不得上岗作业。

四、各基层单位应每年制定职业卫生培训计划,落实培训经费。

公司年度职业卫生培训计划需得到总经理的批准后实施。

五、每年按公司流程对其合规性进行评估修订。

六、有关职业卫生教育培训的其他规定按照国家现行的法律、法规、职业卫生标准和公司职业卫生管理制度执行。

七、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职业危害防护设施维护检修制度

为使职业危害防护设施、设备经常保持良好工作状态,及时消除设备缺陷,保证检修质量,延长设备使用寿命,节约检修时间,降低检修成本,特制订本制度。

1、设备检修分大修、中修、小修、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和事后维修。

大修理费用由大修理基金支付;中修、小修费用由施工生产费用支付;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的费用按项目及检修分类分别支付。

2、实行科学文明检修,认真执行检修技术规程,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必须严格控制大修理基金的使用。

制定合理的检修定额,提高检修技术水平,逐步延长设备使用周期。

3、根据检修间隔期及设备检查中发现和存在的问题编制出设备大、中、小修计划,设备检修计划与施工生产计划同时制定,同时下达,同时检查考核。

任何检修项目都要办理检修任务书。

4、设备检修计划由车间编制。

基层单位设备动力组织平衡,报公司设备管理部批准后下达。

检修计划提出时,应同时提出备品配件、材料、工器具计划。

5、系统(装置)停车大检修要做到:

(1)由公司设备管理部门全面负责大检修工作。

(2)在大检修前要成立大检修筹备领导小组,负责搞好检修项目的落实,物资准备、施工准备,劳动力的准备和开、停车置换方案的拟定等工作。

(3)组织和指挥大检修的人员要统一计划、统一指挥和统一行动。

要做到“三个面向”(即面向群众、面向基层、面向施工生产)和“五道现场”(即思想工作到现场、施工生产指挥到现场、材料供应到现场、设计科研到现场、生活服务到现场)。

切实抓好停车、置换、检修、试压开车“四个环节”。

(4)大检修中必须严格质量检查和检修竣工验收工作,保质、保量、按期完成检修任务,达到一次试车成功。

检修完后,应进行总结评比。

(5)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安全保卫工作,防止发生事故。

(6)严格认真执行设备检修计划,若确实需要调整,必须办理批准手续。

设备中、小修计划调整由公司设备动力科批准;大修计划调整,每年六月份由公司设备动力科组织进行,并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7)结合设备大、中修实现技术革新的(如改革结构、使用新材料配件)应由车间向公司设备动力科提出报告并附图纸说明,批准后方可执行。

重大革新由公司设备动力科报上级主管部门批准。

(8)设备大修需要有大修方案。

复杂工程,需要绘制网络图。

大修方案包括:

检查内容、质量要求、工程进度、劳动力、备品配件、材料、特殊工器具需用量、试车验收规程、安全措施等。

设备的大修方案确定后,有关部门要做好材料、备品配件的供应和劳动力的准备工作。

施工前,设备动力组织落实,确保大修工作顺利完成。

(9)设备检修必须严格办理设备交接手续,严守检修安全技术规程,施工单位在检修前按规定办理签证检修任务书及动火证等手续。

施工生产车间负责对停车的设备进行处理,合格后交施工单位,并派专人帮助施工人员联系处理有关安全事宜。

施工现场应设安全防护栏杆或标记,以确保安全检修。

(10)设备检修要严格执行检修方案和检修规程。

若检修项目进度、内容需要变更,质量要求遇到问题,必须向车间或机电设备科报告,及时组织有关人员研究解决。

(11)设备检修要把好质量关,采取自检、互检和专业检查相结合的办法,并贯彻于施工的始终。

主要承压承载部件要有鉴定合格证。

主要设备大修竣工验收由机电设备科组织;一般设备的大修及所有设备的中修竣工验收由车间组织;施工单位要做到工完、料净、场地清。

(12)压力容器的检修,除按检修规程或方案验收外,还必须执行压力容器管理的管理的有关规定。

(13)设备大、中修要有完整的检修记录;大修要有完整的交工资料,并记入设备档案。

(14)施工单位要按计划节约使用材料、配件,开展修旧利废,检修后余料、余配件必须按项目退库,不得转移使用,尽力节约检修费用。

(15)检修人员必须做到科学检修、文明施工、采用专用工具,现场要清洁,摆放要整齐,对工程质量,要一丝不苟。

(16)各车间每月必须做好设备检修执行情况报上级主管部门。

(17)本制度从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从业人员防护用品管理制度

一、总则

1、为贯彻党和国家关于保护劳动者在劳动施工生产中的人身安全和健康,避免和减少职业危害,给企业员工配发必要的劳动保护用品(简劳保用品),特制订本管理办法,以规范工作工作标准化。

2、劳保用品不得福利待遇,各级领导要充分认识它的重要意义,除了个人带头外,要教育员工在施工生产劳动现场必须按规定穿戴,并做到合理、正确使用。

3、对劳保用品的配发,各基层单位要认真掌握,不得任意扩大范围和擅自提高发放标准,对贯彻本办法执行情况纳入经济责任考核内容,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总调度实施检查监督。

二、劳动保护用品的管理

1、劳动保护用品的配发标准由施工生产技术部根据国家的政策规定,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本着加强防护、节约实用的原则,按照员工岗位的工作环境、劳动强度和工作性质的不同编制,总经理批准后实施。

2、劳保用品的采购、库存和发放由材料部组织实施。

采购的用品必须符合国家规定的质量标准其数量根据各基层单位的需用计划、结合资金情况和适当库存严格控制。

库存用品应妥善保管,防止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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