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就业创业知识竞赛案例题.docx

就业创业知识竞赛案例题

(一)就业创业

命题单位:

就业司

1.老张是一名就业困难人员,已经享受了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最近被一家企业吸纳就业,企业和他签订3年期限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请问该企业还能否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如果能,补贴期限如何计算?

参考答案:

企业可以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政策。

根据《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企业吸纳就业困难人员就业,签订1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可按企业为其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

补贴期限的计算应考虑老张的年龄,分为两种情况:

一是老张初次核定享受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则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可延长至老张退休之时;二是其余情况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期限最长不超过3年,故扣除老张之前已享受2年灵活就业社会保险补贴,对企业的社会保险补贴期限为1年。

解析:

《就业补助资金管理办法》第七条规定,对招用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以及通过公益性岗位安置就业困难人员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单位,按其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基本养老保险费、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给予补贴,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部分。

对就业困难人员灵活就业后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给予一定数额的社会保险补贴,补贴标准原则上不超过其实际缴费的2/3。

就业困难人员社会保险补贴期限,除对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以初次核定其享受社会保险补贴时年龄为准)。

命题单位:

就业司

2.迈克尔是一名美国青年,本科毕业后持旅行签证来到中国,对中国旅游产生了浓厚兴趣,想到一家中国旅行社当导游。

但该旅行社称不想用外国人,招用了一名与迈克尔年龄、学历相仿的中国青年。

迈克尔感觉受到了歧视,向当地人社部门反映该旅行社存在就业歧视。

请问人社部门应如何回应,并向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根据中国相关法律法规规定,外国人来华工作实施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华合法工作。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中国有关规定的岗位。

具体流程是:

拟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对许可来华工作的,发放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持工作许可通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外国人持工作签证入境,到发放许可通知的机关办理工作许可证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工作居留证件。

这家旅行社并不存在歧视行为,根据工作需要选择求职者录用,是用人单位招人用人的合法权利,在没有违反法律规定的情况下,政府部门不能干涉其招聘行为。

同时,您是持旅行签证来华旅游的,按照规定,必须取得工作许可、工作签证后方可在华合法工作。

请您按照法定程序,依法依规在华工作、生活。

祝您在中国旅行愉快。

解析:

根据《出入境管理法》《外国人在中国就业管理规定》《关于全面实施外国人来华工作许可制度的通知》等要求,外国人来华工作实施许可制度,只有取得工作许可的外国人方可在华合法工作。

用人单位聘用外国人从事的岗位应是有特殊需要,国内暂缺适当人选,且不违反中国有关规定的岗位。

具体流程是:

拟聘用外国人的用人单位向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提出许可申请;当地外国人来华工作管理部门作出许可决定,对许可来华工作的,发放工作许可通知;外国人持工作许可通知到我国驻外使领馆办理工作签证;外国人持工作签证入境,到发放许可通知的机关办理工作许可证件,到当地公安部门办理工作居留证件。

命题单位:

就业司

3.老张是一名就业困难人员。

被某企业吸纳就业,企业与他签订3年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

企业于2019年底向当地人社部门提供老张的《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等材料申请社会保险补贴,经审核后获批。

近期,企业电话咨询当地人社部门申报2020年度社会保险补贴所需材料,人社部门工作人员答复,仍然需要提供《就业创业证》、劳动合同等材料。

请问该工作人员的答复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不正确。

对社会保险补贴等具有一定期限的支出项目,同一政策初次申请时需审核企业提供的基本身份类证明和劳动合同复印件等相关材料,之后在政策享受期内,如相关情况和材料未发生变化,不得要求重复提供证明材料。

解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进一步精简证明材料和优化申办程序充分便利就业补贴政策享受的通知》(人社部发〔2019〕94号)明确规定上述内容。

命题单位:

就业司

4.小赵与一家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持本人社会保障卡到户籍地所在的基层公共就业服务平台进行失业登记。

该机构要求小赵还需提供本人居民身份证、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相关证明,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

请问该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该机构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

劳动者持本人有效身份证件,填写《失业人员登记表》,提供个人基本信息和失业原因。

并由本人对填写信息真实性作出书面承诺,即可进行失业登记。

内地(大陆)居民的有效身份证件指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或社会保障卡;失业状况可通过与社会保险参保登记、劳动用工备案等系统比对核实。

解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失业登记工作强化失业人员就业服务的通知》(人社厅发〔2020〕3号)“规范失业登记受理审核”部分明确规定上述内容。

命题单位:

流动管理司

5.小刘自2015年在中部某省一民营企业工作后,其人事档案一直存放在当地公共就业和人才服务机构。

现该机构以小刘户籍所在地与工作所在地不一致为由,要求小刘将档案转走,小刘拒绝。

请分别判断小刘的做法和该机构的做法是否正确,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小刘的做法正确,机构的做法不正确。

理由: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因此小刘的档案可以在该机构存放。

同时,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因此该机构不能要求小刘将档案转走。

解析:

根据《中共中央组织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五部门关于印发<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规定>的通知》第七条规定,“跨地区就业创业流动人员的人事档案,可由其户籍所在地或现工作单位所在地的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管理”。

根据人社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中第十三条,建立科学合理的服务体系中“省级、地市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要充分考虑县级档案管理服务机构的实际服务能力和条件,不得强行推行档案属地化管理服务,对现已保管的流动人员人事档案,除因用人单位或本人申请档案转递外,一律不得以任何理由进行清退”。

命题单位:

流动管理司

6.小李是2019年7月刚毕业的应届毕业生,其学籍档案直接转至原户籍地A市的人才服务中心,并办理了相关的报到手续。

9月时小李应聘到B市某企业,企业人力资源部门要求小李将其人事档案转至B市人才服务中心,A市人才中心以小李未满一年见习期为由拒绝转递档案。

请问:

A市做法是否正确,并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A市做法是错误的。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简化优化流动人员人事档案管理服务的通知》中第4条明确规定,应届高校毕业生档案被档案管理服务机构接收、成为流动人员人事档案后,即可按照流动人员人事档案有关规定进行转递。

解析:

略。

命题单位:

职业能力司

7.王某在某公司从事一线生产工作,技能水平较高,已获得高级技师职业资格。

请问王某能否参加中华技能大奖的评选?

为什么?

参考答案:

王某能否参加中华技能大奖评选,取决于他是否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

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已获得能手称号,在本职业(工种)中的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大奖的评选:

(一)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传徒带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因此,如果王某已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则可以推荐参加;如未获得全国技术能手称号,则应先参加全国技术能手的评选。

解析:

根据《中华技能大奖和全国技术能手评选表彰管理办法》,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已获得能手称号,在本职业(工种)中的技术技能水平在国内有重要影响,并具备下列条件之一的可参加大奖的评选:

(一)在技术创新、攻克技术难关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并总结出独特的操作技术方法,产生重大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的;

(二)在本职业(工种)中,具备某种绝招绝技,并在传徒带艺方面作出突出贡献,在国际国内产生重要影响的;(三)在推广应用先进技术等方面作出突出贡献的。

命题单位:

职业能力司

8.小张是一家民航公司的航空运输服务人员,2015年通过了民航局组织的职业技能鉴定,取得了民航售票员职业资格证书。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2017年公布了国家职业资格目录,民航售票员职业没有纳入。

请问小张已经取得的民航售票员职业资格证书是否还有效,有什么作用?

参考答案:

证书仍然有效,对于目录公布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仍然可以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解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关于做好国家职业资格目录公布实施后技能人员职业资格有关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7〕133号)文件明确了取消部分技能人员职业资格许可认定事项后续工作:

一是对已经发布鉴定考试公告或已受理鉴定考试报名的,根据考生意愿,或继续做好鉴定考试工作,或退费;二是对已组织完成鉴定考试的,做好职业资格证书发放等后续工作;三是对按“双证书”(毕业证书和职业资格证书,下同)招生的职业院校(技工院校),兑现招生条件,使学生毕业时能够取得“双证书”;四是对《目录》公布前取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可作为水平能力的证明。

命题单位:

职业能力司

9.2018年,某企业对《国家职业资格目录》以外的部分职业,开展了职业技能鉴定活动,并为合格人员颁发了印有“中国”、“职业资格”字样的证书。

该企业的做法是否正确?

参考答案:

不正确。

企业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

解析: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公布国家职业资格目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7〕68号)中规定:

行业协会、学会等社会组织和企事业单位依据市场需要自行开展能力水平评价活动,不得变相开展资格资质许可和认定,证书不得使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中国”、“中华”、“国家”、“全国”、“职业资格”或“人员资格”等字样和国徽标志。

命题单位:

职业能力司

10.某社会组织准备创办一所民办职业培训学校,该组织向审批机关申请筹立,申请批准后,在规定时间内又向审批机关提交了申请正式设立学校的材料:

(1)筹备批准书;

(2)筹备情况报告;(3)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4)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

审批机关作出批准决定,是否合规,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审批机关的决定不合规。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办教育促进法》规定,申请人还应当提供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解析:

根据《民办教育促进法》第十五条规定,申请正式设立民办学校的,举办者应当向审批机关提交下列材料:

(一)筹设批准书;

(二)筹设情况报告;(三)学校章程、首届学校理事会、董事会或者其他决策机构组成人员名单;(四)学校资产的有效证明文件;(五)校长、教师、财会人员的资格证明文件。

此案例中没有提及第(五)项材料。

所以不应被批准。

命题单位:

职业能力司

11.小张是一名西部地区贫困家庭的一名劳动者。

2019年他根据自己需求参加了汽车维修工、电焊工、厨师三个专业的培训,都取得了相应证书。

准备向当地人社部门申请补贴。

他能否享受国家给予的相关补贴。

参考答案:

可以给予三个职业工种培训补贴,并按规定给予一定的生活费补贴。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规定,符合条件的劳动者在户籍地、常住地、培训地、求职就业地参加培训后取得证书的,给予职业培训补贴,原则上每人每年可享受不超过三次(同一职业同一等级一年内不可重复享受)。

解析:

根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财政部办公厅关于做好职业技能提升行动专账资金使用管理工作的通知》(人社厅发〔2019〕117号)规定。

(二)社会保险

命题单位:

养老保险司

12.一位工程师在北京工作了25年(其中,养老保险视同缴费年限10年,实际缴费年限15年),之后流动到上海,又继续参保缴费了15年。

请问:

这位工程师在达到退休年龄时,不同缴费地的年限能否合并计算?

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的规定,跨地区流动就业人员在各地的参保缴费年限合并计算,个人账户储存额累计计算。

因此,该工程师在北京和上海两地的缴费年限应合并计算为40年,两地的个人账户储存额也累计计算。

据此可以计算出他每月应领取的基本养老金水平,而不会因为流动就业导致缴费年限不能计算的问题。

解析:

按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暂行办法》(国办发〔2009〕66号)规定。

命题单位:

养老保险司

13.某韩国人是其本国企业的正式职工,2019年1月被派驻到该企业常驻中国代表机构工作,韩国已与中国签订社会保险缴费双边协议,该韩国人在我国境内是否应当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

并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需要视情况而定。

如果该韩国人在其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内并提供韩国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可按《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规定,申请免除其在我国规定期限内的基本养老保险缴费义务;如果其在依法获得在我国境内就业证件3个月后不能提供韩国出具的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证明,应按规定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及相应的滞纳金。

对于协议之外的险种以及协议规定险种超过规定期限的,应要求其按规定缴纳社会保险费。

解析:

根据《关于做好在我国境内就业的外国人参加社会保险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人社厅发〔2011〕113号)、《中华人民共和国和大韩民国政府社会保险协定》规定。

命题单位:

养老保险司

14.王某,男,张某,女,年龄均为50周岁,均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参加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5年,请问如果他们以灵活就业人员身份连续参保缴费,达到什么条件时才可以领取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

依据是什么?

参考答案:

《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规定,城镇个体工商户等自谋职业者以及采取各种灵活方式就业的人员,在其参加养老保险后,在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的,可按规定领取基本养老金。

《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参加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延长缴费至满十五年。

王某继续缴费至年满60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满15年,即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张某继续缴费至年满55周岁时,累计缴费年限仅10年,应再继续缴费5年,累计缴费年限达到15年,才符合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的条件。

解析:

根据《关于完善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2001〕20号)和《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若干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令第13号)规定。

命题单位:

养老保险司

15.A公司为某中央大型企业,2006年1月成立,2011年1月起建立企业年金,2019年3月25日,A公司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报送了企业年金方案备案材料。

请分析其企业年金方案第二十一、二十二条有无不符合规定的内容并提出修改意见。

第二十一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个人缴费及其投资收益自始归属职工个人。

第二十二条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按以下规则归属于职工个人。

未归属于职工个人的部分,记入企业账户。

权益归属核算时点

N

归属比例

职工与本单位解除

劳动合同

N<4年

0%

4年≤N<5年

20%

5年≤N<6年

40%

6年≤N<7年

60%

7年≤N<10年

80%

N≥10年

100%

备注:

1.N是指在本集团的工作年限;

2.职工因违反企业相关规定或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被企业解除劳动合同的,归属比例为0%。

(当N<10时)

参考答案:

第二十一条符合规定,第二十二条不符合规定。

职工企业年金个人账户中单位缴费及其投资收益,一是完全归属于职工个人的最长年限不得超过8年,该方案中10年的约定不符合《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规定。

二是没有完全列出100%归属于职工的其他情形:

即企业年金方案终止;达到法定退休年龄;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者死亡;非因职工过错企业解除劳动合同或者因企业违反法律规定职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由于企业原因不再续签劳动合同、企业年金方案约定的其他情形等。

解析:

《企业年金办法》第十九条、第二十条规定。

命题单位:

养老保险司

16.某公司2017年以前已建立企业年金,下列内容节选自2019年其向人社部门报送的企业年金方案,请指出下列哪些条款表述不符合要求,并说明原因。

第二十九条本方案参加职工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可以享受本方案规定的企业年金待遇:

(一)达到国家规定的退休年龄;

(二)出国(境)定居;

(三)退休前身故。

第三十二条本单位根据国家政策变化,以及本单位经营和企业年金运行情况,经集体协商变更本方案。

第三十三条变更本方案的程序

(一)企业和职工一方按照《集体合同规定》,经集体协商形成新的企业年金方案;

(二)新的企业年金方案经民主程序讨论通过;

(三)通知方案参加职工及受托人。

参考答案:

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三条存在问题,第三十二条没有问题。

(一)关于第二十九条,应增加一款待遇领取条件:

经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因病(残)完全丧失劳动能力。

(二)关于第三十三条,变更本方案的程序应该在

(二)、(三)之间增加“报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解析:

根据《企业年金办法》(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令第36号)第十一条、第二十四条规定。

命题单位:

养老保险司

17.2019年12月,小王向现参保地北京提出申请,将原参保地黑龙江的企业职工养老保险缴费转入北京。

北京市养老保险经办机构受理申请后,核查发现小王在黑龙江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由其所在工作单位于2016年4月在黑龙江办理一次性补缴产生。

请问,小王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应如何办理转移?

答案: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办公厅2019年9月29日印发《关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有关问题的补充通知(人社厅发〔2019〕94号)》,其中规定:

“参保人员跨省转移接续基本养老保险关系时,对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若干问题的通知》(人社部规〔2016〕5号,简称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含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转出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出地)应当向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简称转入地)提供书面承诺书”。

小王2010年11月至2015年11月的养老保险费是在2016年4月通过一次性补缴产生的,属于在部规5号实施之前发生的超过3年的一次性缴纳养老保险费,应按照上述文件规定,由转出地黑龙江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向转入地北京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供书面承诺书,核查信息无误后办理转移。

解析:

略。

命题单位:

失业保险司

18.张某2018年3月份失业后申请了失业保险金,可以领取15个月失业保险金。

2018年6月,张某的朋友给他安排了一份只能做3个月的临时库房管理员工作,给张某支付一定报酬且为其参加失业保险。

与此同时,张某仍在空闲时间寻找其它工作。

失业保险经办机构知情后从6月起停发了张某的失业保险金。

请问如果张某3个月后再失业,还能继续领取失业保险金吗?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可以继续领取。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本案例中的张某如果在工作3个月后再次失业,还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

解析: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命题单位:

失业保险司

19.张某2013年1月起至2017年12月累计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失业后没有领取失业保险金。

2019年1月,张某在B公司重新就业并参加失业保险,试用期3个月后,B公司以张某不符合单位岗位要求为由,解除与张某的劳动关系。

请问张某是否能够领取失业保险金?

如果能,最长可以领取多久?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能,最长可以享受18个月。

根据《失业保险条例》有关规定,具备下列条件的失业人员,可以享受失业保险待遇:

(一)已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满1年的;

(二)非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三)已按规定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张某符合领取失业保险金条件。

根据《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重新就业后不满一年再次失业的,可以继续申领其前次失业应领取而尚未领取的失业保险金,领取期限合并计算。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规定,失业人员失业前用人单位和本人累计缴费满一年不足五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二个月;累计缴费满五年不足十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十八个月;累计缴费十年以上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二十四个月。

累计缴费时间满5年不足10年的,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最长为18个月。

张某在A公司参加失业保险并缴费累计满5年,可享受失业保险金待遇最长期限为18个月。

解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六条和《失业保险金申领发放办法》第十五条规定。

命题单位:

失业保险司

20.杨某在领取失业保险金期间因故死亡,其遗属在依法领取了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之后,是否还可以领取失业保险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杨某遗属可以领取失业保险抚恤金,但不能再领取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失业人员在领取失业保险待遇期间死亡的,参照当地对在职职工死亡的规定,向其遗属发给一次性丧葬补助金和抚恤金。

所需资金从失业保险基金中支付。

个人死亡同时符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和失业保险丧葬补助金条件的,其遗属只能选择领取其中一项。

解析:

根据《社会保险法》第四十九条规定。

命题单位:

失业保险司

21.张某从某单位失业后,经参保地失业保险经办机构审核,可享受18个月的失业保险待遇,并按规定为张某按月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张某在领取完第10个月失业保险待遇后,找到新工作,新单位为其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请问张某入职后,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可否继续由失业保险机构代为缴纳?

请说明理由。

参考答案:

不能,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共同缴纳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

《社会保险法》规定,失业人员重新就业后,停止领取失业保险金,同时停止享受其他失业保险待遇。

张某就业期间的基本医疗保险费应由新就业单位和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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