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出口国(地区)政府调查问卷.wp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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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出口国(地区)政府调查问卷.wps

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贸易救济调查局TradeRemedyandInvestigationBureauMinistryofCommercePeoplesRepublicofChina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出口国(地区)政府调查问卷马铃薯淀粉反补贴措施期终复审出口国(地区)政府调查问卷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于2022年9月15日发布2022年第23号公告,决定自2022年9月16日起对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进行期终复审调查。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是2011年第54号公告公布的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范围。

被调查产品现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11081300。

现向欧盟政府发出调查问卷,请于本问卷发出之日起37日之内日之内将答卷回复至:

中华人民共和国北京市东长安街2号100731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进口调查四处电话:

(86)1065198474、651981942传真:

(86)1065198172应诉国(地区)政府情况应诉国(地区)政府名称:

(中文)(外文)应诉国(地区)政府授权官员:

地址:

邮编:

电话:

传真:

e-mail地址:

案件联系人姓名:

指定的代理律师事务所:

3代理律师事务所联系方式:

4目录目录第一部分答卷要求.5一、总体要求及说明.5二、答卷具体要求.11第二部分补贴调查问卷.11一、整体性问题.11二、具体项目问题.23

(一)自愿挂钩补贴.24

(二)基础支付计划.26(三)绿色补贴.30(四)其它项目.34第三部分附件.35附件一标准问题.35附件二分摊.38附件三赠款项目.40附件四税收项目.41附件五相关表格.42附件六政府官员确认函.455第一部分第一部分答卷要求答卷要求一、总体要求及说明一、总体要求及说明1.本问卷是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为调查与裁定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是否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而制定的。

本问卷所指政府,包括欧盟机构、欧盟成员国政府及成员国地方政府,以及与本案调查有关的任何公共机构。

2.本案被调查产品为原产于欧盟的进口马铃薯淀粉。

复审调查产品范围是原反补贴措施所适用的产品,与商务部2011年第54号公告中的产品范围一致,该产品归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

11081300。

3.本次反补贴复审调查自2022年9月16日开始,应于2023年9月16日前(不含本日)结束。

4.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本次复审的补贴调查期为2021年年4月月1日至日至2022年年3月月31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日,产业损害调查期为2018年年1月月1日至日至2022年年3月月31日。

日。

如未做特别说明,本问卷中的调查期指补贴调查期。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同时要求贵政府对部分补贴项目要报告如未做特别说明,本问卷中的调查期指补贴调查期。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同时要求贵政府对部分补贴项目要报告2021年年4月月1日前日前16年的相关信息(详见附件二)。

年的相关信息(详见附件二)。

在回答本问卷之前,请认真阅读答卷要求,并按照答卷要求准确完整地回答在回答本问卷之前,请认真阅读答卷要求,并按照答卷要求准确完整地回答65.贵政府应提供本问卷要求的全部信息,并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交完整而准确的答卷,以便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尽快对贵政府的答复进行分析和裁定。

在调查过程中贵政府的充分合作将对案件的调查起重要作用。

6.贵政府应报告本案的调查期内,或根据要求报告本案调查期和之前16年内,贵政府向有关产品提供补贴的详细情况。

7.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可能对调查过程中发现的任何其他可能对被调查产品的生产、制造或出口授予的,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可被认定为补贴的项目进行调查。

8.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照本问卷的要求提供答卷,或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或者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允许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予以核查,则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如在规定的期限内不能按照本问卷的要求提供答卷,或没有提供完整准确的答卷,或者对所提供的信息和材料不允许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予以核查,则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根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9.如在回答答卷时对调查问卷有疑问,可以在收到问卷14日内以书面形式向调查问卷所列明的案件调查人员咨询。

如果有正当理由表明在答卷到期日前不能完成答卷,应在问卷提交截止期限7日前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提出延期提交答卷书面申请,陈述延期请求和延期理由。

二、二、答卷具体要求答卷具体要求请贵政府按照下述要求答卷:

71.答卷必须使用印刷体简体中文印刷体简体中文形式。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只接受以中文形式提供的证据和材料。

如果原件是外文的,应提供中文翻译件(按照外文原文的格式翻译)并附外文原文或复印件。

任何用其他语言提供的信息,如果未提供中文翻译,在调查中将不予考虑。

任何用其他语言提供的信息,如果未提供中文翻译,在调查中将不予考虑。

2.请在本调查问卷答卷提交截止当日的17:

00(北京时间)之前,将答卷寄至或直接送至本问卷首页所列的地址,同时应通过“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https:

/)分别提交PDF版本和WPS版本的电子版答卷。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以收齐书面答卷和“贸易救济调查信息化平台”提交的电子版答卷的日期为答卷提交日期。

答卷应包括支持其回答的所有法律、法规和其他描述性材料。

答卷包括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

答卷包括公开文本和非公开文本。

如截止日为非工作日,最后期限将延至之后的第一个工作日。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以收到答卷的日期为答卷提交日期。

3.在回答问题前,应仔细阅读问题。

在回答问题时,应首先列出问题题目,然后在题目下直接回答,并指出支持回答内容的相关证据材料。

4.请按照本案公告当中所列明的被调查产品的范围,或根据具体问题的要求回答本调查问卷的所有问题。

5.请指明在答卷中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来源及具体出处,并提供所有与其来源相关的复印件。

请指明在答卷中所提供信息和材料的来源及具体出处,并提供所有与其来源相关的复印件。

86.请列明在答卷中所使用的度量标准、货币名称和兑换参数。

如果涉及交易的币种与记账币种不同,请说明特定交易中使用的实际汇率。

如果因通货膨胀而调整价值,请提供名义上的价值和调整后的价值,并说明调整方法。

7.应保存并整理好支持答卷中所提供信息的所有证据材料,以备核查。

8.在回答本调查问卷时,如涉及计算,应在提供的回答中保留完整的计算公式,否则将被视为答卷不完整。

9.在提交答卷时,应将答卷做成两种类型。

一类为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一类为只包括公开信息的公开答卷,并分别在每份答卷首页注明非公开答卷或公开答卷。

在提交答卷时,应将答卷做成两种类型。

一类为含有保密信息的完整答卷;一类为只包括公开信息的公开答卷,并分别在每份答卷首页注明非公开答卷或公开答卷。

10.贵政府可以就答卷中的保密信息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提出保密申请,陈述需要保密的理由并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

对保密信息,请在非公开答卷中用贵政府可以就答卷中的保密信息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提出保密申请,陈述需要保密的理由并同时提供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

对保密信息,请在非公开答卷中用“”符号标识,以注明该信息属于保密信息。

符号标识,以注明该信息属于保密信息。

11.提供的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应包括以下内容:

(1)请求保密处理信息的序号、该保密信息出现在保密文本中的页码;

(2)请求保密处理信息的一般性质;(3)请求保密的理由;(4)该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文字性说明。

保密信息的非保密概要应当包含充分的有意义的信息,以使9其他利害关系方对该保密信息能有合理的理解。

应用“”符号标明公开答卷中涉及的保密信息,并注明相应的非保密概要的序号。

12.如果提供的官方文件或信息属于政府机密或国家安全信息,请注明,并解释其为何依据你国的法律属于此类信息。

13.公开和非公开答卷应各提供一份原件和一份复印件。

所有答卷均须A4纸单面打印,妥善装订成册,并在答卷正文和附件上按顺序标上页码。

请提供一份答卷目录和附件目录,每一附件都应列明序号。

对于提供的书面答卷,请分别提供用PDF版本和WPS版本制作的光盘或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可接受的其他电脑载体。

所有数据表格应分别提供PDF版本和WPS表格。

签字页需以扫描的方式提供PDF版本。

另外,原始文件不是可编辑文档的,如:

发票、提单等交易证明文件,只提交PDF格式文件即可。

光盘中的内容应当与答卷中的格式保持一致,并提供2份光盘。

14.请保证提供的光盘不携带病毒。

如有病毒出现,可被视为阻碍调查,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可依据可获得的事实作出裁定。

15.如不提供电子数据载体,将被视为不合作。

如无法提供电子数据载体或无法按照本问卷要求提供电子数据载体,可在本问卷发放之日起15天内向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提交书面申请,并说明理由。

1016.请按照本问卷附件六的要求提供一份中文确认函,由贵政府授权官员签署,确认贵政府提供的信息是准确和完整的,并愿意接受核查。

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将不接受未按要求提供确认函的答卷。

17.如贵政府聘请律师提交答卷,应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执业律师代理呈送并由代理律师处理相关事宜。

请在答卷中提供一份有效的律师授权委托书及该代理律师有效的执业证书复印件。

18.为本案调查之目的,商务部贸易救济调查局可视情况要求贵政府提供补充材料和信息。

19.调查机关将根据需要对答卷中所提交的全部或特定信息进行实地核查。

如不允许对任何特定信息进行充分和完全的核查,将可能会影响到对该信息或答卷中其他已核查或未核查信息的考虑。

20.如果某问题的回答涉及除欧委会外的其他欧盟部门、成员国政府部门、公共机构或行业组织等,请将该问题转交给适合的部门回答。

授权应诉的政府部门应确保这些部门提供信息的真实、充分和完整。

21.为调查之目的,请尽快与涉案企业联系,确保你政府掌握涉案企业以及涉案企业淀粉马铃薯供应商等有关信息,以便按照问卷要求提供有关回答。

为调查之目的,请尽快与涉案企业联系,确保你政府掌握涉案企业以及涉案企业淀粉马铃薯供应商等有关信息,以便按照问卷要求提供有关回答。

1112第二部分第二部分补贴调查问卷补贴调查问卷一、整体性问题一、整体性问题1.请提供与本调查问卷“答卷总体要求及说明”部分列出的马铃薯淀粉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税目相对应的欧盟官方海关税则号列(海关商品编码),并请提供其所适用产品的官方描述。

这些信息在调查期及之前5年是否有变化?

如果有,请详细说明。

2.请详细描述欧盟内马铃薯淀粉产业的性质和结构,尤其是原材料供应、生产和销售等方面,包括但不限于原材料供应情况、行业规模、总产量(价值和数量)、增长指数、产业纵向一体化程度、欧盟内市场销售情况和进出口情况。

这些信息在调查期及之前5年是否有变化?

如果有,请详细说明。

3.请说明欧盟内马铃薯的种类,20162022年每年马铃薯的总种植面积是多少,20162022年每年中各种类马铃薯的种植面积分别是多少。

请说明除淀粉马铃薯外,欧盟内其他种类的马铃薯是否可以用来生产马铃薯淀粉,淀粉马铃薯除用于加工淀粉外是否存在其他用途,原因是什么,淀粉马铃薯用于生产淀粉时的增值比例是多少。

4.请说明欧盟内马铃薯淀粉原材料的供应情况,有哪些农户供应淀粉马铃薯,这些农户与淀粉生产企业是否存在股权关系等13关联关系,是否长期合作?

请说明农户的淀粉马铃薯如何销售给马铃薯淀粉企业,销售价格如何确定,是否直接销售,需要经过哪些销售环节,谁负责物流。

这些信息在调查期及之前5年是否有变化?

如果有,请详细说明。

5.在调查期及之前5年欧盟内各成员国的淀粉马铃薯种植面积和产量分别为多少,分别分布在哪些成员国的什么具体区域,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发生变化,变化原因是什么。

6.请提供欧盟委员会以及各成员国政府关于淀粉马铃薯以及马铃薯淀粉行业的现状以及发展规划,包括政府的激励措施以及远景规划等。

请提供与此相关的法案以及相关的任何形式的政府文件。

7.请按照附件五参考表格一至七的要求提供调查期内欧盟内马铃薯淀粉产业全部生产商、出口商及其关联公司的相关信息,并指出是否位于特定区域内。

这些信息在调查期及之前5年是否有变化?

如果是,请详细说明。

8.请提供政府(包括政府基金)拥有股份的生产商名单;调查期及之前5年,任何政府(包括政府基金)拥有股份的生产商的所有权发生过变化,请提供股权变化情况。

请提供调查期及之前5年各成员国政府参与生产马铃薯淀粉企业的破产、兼并和重组情况。

149.请提供关于马铃薯淀粉产品的官方统计信息(以吨和欧元为单位),并说明信息来源:

(1)损害调查期内欧盟内各成员国的马铃薯淀粉产量分别为多少,是否发生重大变化,如果发生变化,变化原因是什么。

(2)损害调查期内欧盟及各成员国出口到中国的马铃薯淀粉产品的总数量和总金额。

请说明该金额是出厂价格、FOB价格(港口、发货地等)、CIF价格或其他贸易交易术语所表述的价格等。

在此前的调查中,曾出现中国海关统计自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数据与欧盟海关统计欧盟出口中国数据存在差异的情况,请对差异原因进行解释?

是否欧盟海关只统计成员国内有2家及2家以上出口企业的出口数据,在欧盟成员国只存在一家出口企业时,欧盟海关是否不统计该成员国的出口数据?

(3)调查期内向中国出口马铃薯淀粉产品的全部公司名单、地址及联系方式;调查期内各公司出口到中国的马铃薯淀粉产品的数量和金额,请说明该金额是出厂价格、FOB价格(港口、发货地等)、CIF价格或其他贸易交易术语所表述的价格等。

(4)损害调查期内欧盟内马铃薯淀粉的产能、产量、需求量、进口量、出口量分别是多少。

(5)损害调查期内欧盟出口其他第三国的出口数量和价格分别是多少。

10.请提供欧盟及各成员国参与淀粉马铃薯种植和马铃薯淀粉加工行业监管和服务的有关立法、行政部门和公共机构的名称、地址及联系方式,并说明每个部门或机构的具体职能及作用。

行业监管或服务可能涉及的具体领域包括:

产业政策及产业指南、产业发展规划或目标、市场准入标准、产业并购或重组、破产保15护及清算、投资或贸易促进、税收管理、质量监管、环保监管、就业培训与促进、社会保险等。

请提供涉及马铃薯淀粉产业发展的法律法规及相关政策文件。

以上信息在调查期及之前5年是否有变化?

如果是,请详细说明。

11.请按下表提供调查期内欧盟淀粉马铃薯种植者的有关信息。

对每一淀粉马铃薯种植者,请提供它将马铃薯销售给哪家淀粉加工企业,并提供他们的合作时间段。

如果淀粉马铃薯种植者与淀粉加工企业存在关联关系或者是淀粉加工企业的股东请注明。

调查机关已要求涉案企业向你政府提供其淀粉马铃薯供应商的有关情况,请与涉案企业联系,涉案企业提供的信息可能对你政府回答该问题有所帮助。

序号种植者名称性质(如:

农户)详细地址联系方式淀粉马铃薯总产量销售对象销售数量销售价格合作时间范围合作模式(如:

长期合同合作、是加工企业的股东等,请具体注明)112.请说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在调查期及之前5年是否有变化?

如有变化,请详细说明。

请说明调查期内执行的欧盟共同农业政策都包括哪些具体构成项目,两大基金的主要内容,各项目的资助对象和资助形式、预算额度和资金占比、设置目的、未来变化情况、未来变化的原因,并请提供法律依据等有关证据支持。

为执行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请说明成员国政府所采取的配套16机制情况,包括设置部门、分配标准、是否提供配套资金等基本情况。

13.请提供一份调查期及之前5年关于以下内容的法律、法令、法规、规则、公告的清单,并提供这些文件的复印件。

请指出这些信息在复审调查期内是否发生变化?

如果是,请详细说明。

(1)淀粉马铃薯种植、马铃薯淀粉生产;

(2)淀粉马铃薯指导价格、马铃薯淀粉指导价格;(3)淀粉马铃薯的补贴金额。

14.请对调查期及之前5年欧盟及成员国政府对淀粉马铃薯种植和马铃薯淀粉加工的干预情况进行介绍,并提供有关法律依据。

15.请对欧盟农业担保基金和欧盟农业发展基金对促进淀粉马铃薯和马铃薯淀粉产业发展所起的作用进行说明。

上述内容在调查期及之前5年是否有变化?

如果有,请详细说明并解释变化原因。

16.请提供调查期及之前5年欧盟及成员国政府关于农业开支预算和执行情况的报告及相关审计报告。

请提供调查期及之前5年欧盟向成员国政府提供共同农业政策补贴的分配表,并注明与淀粉马铃薯种植和马铃薯淀粉生产相关的内容属于其中哪一项。

请详细解释欧盟向各成员国分配补贴资金的分配标准是如何确定的。

前述内容均需提供法律依据。

17请详细介绍在调查期内,涉案欧盟成员国政府执行共同农业政策的具体情况,包括执行哪些具体补贴项目,各具体补贴项目的分配金额以及各具体补贴项目如何具体实施等。

上述内容在调查期及之前5年是否有变化?

如果有,请详细说明并解释变化原因。

17.请详细介绍调查期及之前5年欧盟如何将直接支付补贴分配给各成员国,金额分配标准是如何确定的并提供法律依据。

18.请详细介绍在调查期及之前5年,涉案欧盟成员国政府执行直接支付补贴项目的具体情况,包括具体有哪些项目构成,各项目的分配金额如何确定,及各补贴项目如何具体实施(如补贴资格如何确定、补贴金额标准如何确定)等。

前述内容均需提供法律依据。

19.请按下表信息,分年度提供欧盟和各涉案成员国政府对淀粉马铃薯实施挂钩补贴、单一支付计划、基础支付计划和绿色补贴的有关情况情况,包括年度、实施项目名称、补贴金额、淀粉马铃薯种植面积、淀粉马铃薯产量和马铃薯淀粉产量。

填写表格时,可以只对对应年度实施的补贴项目情况进行填报。

欧盟层面年度马铃薯淀粉生产补贴总金额淀粉马铃薯种植补贴总金额单一支付计划总金额基础支付计划总金额绿色补贴总金额淀粉马铃薯种植面积淀粉马铃薯产量马铃薯淀粉产量200718200820212022XXX涉案成员国层面年度马铃薯淀粉生产补贴总金额淀粉马铃薯种植补贴总金额单一支付计划总金额基础支付计划总金额绿色补贴总金额淀粉马铃薯种植面积淀粉马铃薯产量马铃薯淀粉产量200720082021202220.请从欧盟共同农业政策设立开始直至当前,介绍不同时期欧盟共同农业政策的具体内容、变化情况以及调整目标,并请提供证据支持。

21.请提供欧盟内马铃薯淀粉行业协会或组织(如欧洲淀粉产业联合会)的有关情况,包括名称、地点、成员、性质、主要19职能、资金来源及工作内容,并请提交该协会或组织的章程、年度报告或关于其基本情况的其他文件。

这些信息在调查期及之前5年是否有变化?

如果有,请详细说明。

22.请提供调查期以及之前5年欧盟官方统计的通货膨胀率。

23.请介绍欧盟以及有关成员国现行的税制、税种及税率情况。

也请指出淀粉马铃薯行业和马铃薯淀粉行业的适用情况,是否存在税收优惠安排,如果存在,请解释原因,并提供法律文件。

24.请提供调查期和之前5年的欧盟以及有关成员国各类必须进行纳税申报的申报表格,包括所有填报表格的说明、辅助表格和完成纳税申报的所有报告。

25.请提供登记应诉反补贴调查的被调查产品生产商、出口商及其淀粉马铃薯提供者向政府提交的调查期和之前5年的纳税申报表、附表和报告。

26.请说明马铃薯淀粉的保质期限和存储年限以及淀粉马铃薯在加工淀粉之前的储存方式和存储时间。

27.请说明欧盟马铃薯淀粉的农事年情况,明确指出2021年农事年是日历年的几月到几月。

2028.请提供调查期和之前5年欧盟向WTO通报的关于农产品的补贴项目报告,并指明在调查期内依然有效的具体补贴项目及在调查期内执行的有关情况。

29.请详细说明调查期和之前5年,其他国家或地区对欧盟进口马铃薯淀粉运用贸易救济措施的情况,包括案件名称、涉案产品及国别、最终措施时间及形式(反倾销税、反补贴税或保障措施)、采取贸易救济措施前后相关产品进口情况变化,并说明目前这些贸易救济措施是否依然有效。

30.请欧盟和涉案成员国政府介绍其马铃薯淀粉企业和淀粉马铃薯供应农户的有关情况,包括涉案成员国政府存在哪些马铃薯淀粉企业,这些淀粉企业的淀粉马铃薯供应商位于淀粉工厂的直径距离范围是多少?

淀粉马铃薯供应商位于工厂一定距离范围内的具体原因是什么?

31.请欧盟和涉案成员国政府介绍淀粉马铃薯的种植要求有哪些,包括但不限于气候、温度、降雨、土壤条件等?

请介绍在上述农业地区,欧盟农民实际选择具体种植农作物的考虑因素有哪些?

32.请介绍调查期内欧盟实际种植农作物品种的具体情况,并提供有关证明文件。

33.欧盟理事会第73/2009号条例的第70条提到了农作物保险,第71条提到了动植物疾病和突发环境污染共同基金。

由于2173/2009号条例被新的欧盟条例所替代,请说明新条例的哪些条款涉及到“农作物保险”和“动植物疾病和突发环境污染共同基金”内容。

请说明在调查期及之前5年淀粉马铃薯和马铃薯淀粉行业参与“农作物保险”和“动植物疾病和突发环境污染共同基金”的有关情况。

34.请介绍欧盟及成员国政府实施农业保险的有关情况,包括保险项目名称、主要的执行机构、资金来源、保险的主要内容、保险的主要目的和实际使用情况等。

请详细说明上述保险涉及到淀粉马铃薯和马铃薯淀粉行业的有关情况。

35.请分成员国提供下表信息。

下表首先需要提供某涉案成员国在2011农业年内所支付淀粉马铃薯种植者补贴的农户有关信息。

下表还需要提供收到2011农业年淀粉马铃薯种植者补贴淀粉马铃薯种植者补贴的农户在20172021农事年各年的种植情况种植情况和收到政府补贴(如自愿挂钩补贴、基础支付计划和绿色补贴等直接支付补贴)的情况。

2011农事年2017农事年2018农事年2021农事年种植者名称性质(如:

农户)所属成员国详细地址淀粉马铃薯种植面积对应的马铃薯淀粉产量收到的政府资助名称收到的政府资助金额淀粉马铃薯种植面积对应的马铃薯淀粉产量收到的政府资助名称收到的政府资助金额淀粉马铃薯种植面积对应的马铃薯淀粉产量收到的政府资助名称收到的政府资助金额淀粉马铃薯种植面积对应的马铃薯淀粉产量收到的政府资助名称收到的政府资助金额2223二、具体项目问题二、具体项目问题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补贴条例的规定,本复审调查问卷是为收集如果终止对原产于欧盟的马铃薯淀粉所适用的反补贴措施,是否有可能导致补贴和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信息和证据而制定的。

对于在上次期终复审中已认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可能导致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补贴项目,除非调查机关认为已获得了足够信息和证据,证明这些项目已终止或者已发生重大变化,否则商务部可根据已获得的信息和证据,不对这些项目进行重新认定。

如果贵政府认为有些项目确实已经终止,或已发生重大变化,或已被其它项目所取代,则请贵政府详细说明这一具体情况,并提供所有支持贵政府上述主张的信息和证据。

对于在上次期终复审中已认定如果终止反补贴措施,可能导致补贴继续或再度发生的补贴项目,除非调查机关认为已获得了足够信息和证据,证明这些项目已终止或者已发生重大变化,否则商务部可根据已获得的信息和证据,不对这些项目进行重新认定。

如果贵政府认为有些项目确实已经终止,或已发生重大变化,或已被其它项目所取代,则请贵政府详细说明这一具体情况,并提供所有支持贵政府上述主张的信息和证据。

申请人主张,欧盟在2020年12月23日颁布一项过渡性条例,即2020/2220条例。

该条例规定,欧盟将继续沿用当前的共同农业政策框架,确保向农民和其他受益人支付的补贴不被中断,以减轻迟延出台新共同农业政策给欧盟农户和欧盟农业带来的不确定性和风险,过渡期为2021年和2022年。

即2021年和2022年,欧盟仍将适用1307/2013条例,1307/2013条例涉及的自愿挂钩补贴、基础支付计划和绿色补贴继续有效。

针对基于给付权的国家财政预算总额,根据2020/2220条例附件III的规定,2021年和2022年分别为381.18亿欧元和382.29亿欧元。

根据1307/2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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