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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方案

 

按照**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我XX煤炭市场价格监测,结合我XX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组织实施

XX煤炭市场价格监测工作由XX发展改革委统筹组织,煤炭生产企业、重点燃煤发电企业做好相关数据报送工作。

二、监测指标

生产环节:

辖区内煤炭生产企业中长期合同动力煤出矿价格、现货动力煤出矿价格,以及相应的生产、销售和库存量。

具体监测内容和填报要求见附表1、2。

消费环节:

辖区内重点燃煤发电企业购买动力煤到货量、发热量以及到厂价格。

具体监测内容及填报要求见附表3。

三、监测单位

生产环节:

**\**\**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消费环节:

**\**\\***为价格监测定点单位。

四、监测周期

坚持煤炭市场价格常规监测和应急监测相结合,根据市场运行情况和工作需要,适时调整监测周期。

在煤炭市场平稳运行时期开展常规监测,优化完善现有动力煤周报和电煤到厂月报制度,新增动力煤产销存量监测月报制度;在煤炭市场价格出现异常波动时开展应急监测,相关指标报送频率根据需要相应调整。

五、监测平台

煤炭市场价格监测数据报送、审核和查阅等工作,通过XX价格监管大数据平台(http:

/)完成。

六、有关要求

价格监测定点单位要做好数据报送,对数据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并保证时效性。

对延迟报送、无故停报、弄虚作假等行为,经提醒不改正的,将视情采取约谈提醒、通报批评等措施,必要时依法依规进行惩戒。

请各价格监测定点单位于8月12日前将报价人员及部门负责人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至邮箱:

****;制度执行期间有关人员工作调整的,要及时将调整后的人员名单和联系方式报送我委,并做好工作交接。

本方案自    日起实施,监测定点单位须按照最新监测报表补报7月份数据。

联系人及联系方式:

 

附件:

1.动力煤出矿价格监测表

2.动力煤产销存量监测表

3.电煤到厂价格监测表

 

 

 

附件1

动力煤出矿价格监测表

监测品种

规格等级

监测指标

单位

本期

备注

现货动力煤

4000千卡以下

平均价

元/百大卡

最高价

元/百大卡

4000-4500千卡

平均价

元/百大卡

最高价

元/百大卡

4500千卡以上

平均价

元/百大卡

最高价

元/百大卡

中长期合同动力煤

4000千卡以下

平均价

元/百大卡

最高价

元/百大卡

4000-4500千卡

平均价

元/百大卡

最高价

元/百大卡

4500千卡以上

平均价

元/百大卡

最高价

元/百大卡

 

填报说明:

1. 本表由选定的煤炭生产集团统一填报。

2. 中长期合同动力煤指纳入国家有关部门中长期合同监管范围内交易的动力煤,中长期合同之外交易的动力煤,均视为现货动力煤。

3. 本表为周报,每周五下午3:

00前(遇节假日可相应顺延)报送本期数据(上周五至本周四期间,以下简称本期)。

平均价填报本期内销售的动力煤加权平均后的出矿价格,最高价填报本期内销售的单笔最高出矿价格。

4. 数值保留两位小数。

变动幅度超过5%,须在备注栏填写原因。

附件2

动力煤产销存量监测表

监测品种

监测指标

规格等级

单位

本期

备注

原煤产量

上月产量

不区分热值

万吨

其中:

动力煤

上月产量

不区分热值

万吨

动力煤交易量

上月交易量

不区分热值

万吨

中长期合同交易量

上月交易量

不区分热值

万吨

其中:

销往辖区内

上月交易量

不区分热值

万吨

       销往XX外

上月交易量

不区分热值

万吨

现货交易量

上月交易量

不区分热值

万吨

其中:

销往辖区内

上月交易量

不区分热值

万吨

销往XX外

上月交易量

不区分热值

万吨

动力煤库存量

上月末库存量

不区分热值

万吨

 

填报说明:

1.本表由选定的煤炭生产集团统一填报。

2.交易量和库存量均指实际数量,不区分热值。

3.中长期合同动力煤指纳入国家有关部门中长期合同监管范围内交易的动力煤,中长期合同之外交易的动力煤,均视为现货动力煤。

4.本表为月报,每月5日前(遇节假日可相应后延)报送上月产量、交易量和上月末库存量数据。

以内部结算方式售出的不纳入监测。

数值保留两位小数。

环比变动幅度超过10%,须在备注栏填写原因。

附件3

电煤到厂价格监测表

监测品种

规格等级

监测指标

单位

本期

备注

电煤合计

中长期合同

月到货量

万吨

平均发热量

千卡

平均到厂价格

元/吨

现货

月到货量

万吨

平均发热量

千卡

平均到厂价格

元/吨

购自辖区内煤企电煤合计

中长期合同

月到货量

万吨

平均发热量

千卡

平均到厂价格

元/吨

现货

月到货量

万吨

平均发热量

千卡

平均到厂价格

元/吨

其中:

购自郑煤集团电煤合计

中长期合同

月到货量

万吨

平均发热量

千卡

平均到厂价格

元/吨

对应平均出矿价格

元/吨

现货

月到货量

万吨

平均发热量

千卡

平均到厂价格

元/吨

其中:

购自能源集团电煤合计

中长期合同

月到货量

万吨

平均发热量

千卡

平均到厂价格

元/吨

对应平均出矿价格

元/吨

现货

月到货量

万吨

平均发热量

千卡

平均到厂价格

元/吨

其中:

购自平煤集团电煤合计

中长期合同

月到货量

万吨

平均发热量

千卡

平均到厂价格

元/吨

对应平均出矿价格

元/吨

现货

月到货量

万吨

平均发热量

千卡

平均到厂价格

元/吨

购自XX外煤企电煤合计

中长期合同

月到货量

万吨

平均发热量

千卡

平均到厂价格

元/吨

现货

月到货量

万吨

平均发热量

千卡

平均到厂价格

元/吨

 

填报说明:

1.本表填报单位原则上延续现有电煤到厂价格月报制度。

2.月到货量指月度实际到货总量,不区分煤炭热值;发热量指月到货量对应的加权平均热值;平均到厂结算价格指燃煤发电企业从外部企业采购到厂的所有批次动力煤的加权平均价格(含税、含运费),以内部结算方式购入的不纳入监测;对应平均出矿价格指直接以出矿价格签订合同,或采购的电煤来源、流通费用(由出矿到到厂)大致清楚的,填写“对应平均出矿价格”,确无法推算的,不填报并备注说明。

3.中长期合同动力煤指纳入国家有关部门中长期合同监管范围内交易的动力煤,中长期合同之外交易的动力煤,均视为现货动力煤。

4.本表为月报,每月7日前(遇节假日可相应后延)报送上月数据。

5.数值保留两位小数。

价格环比变动幅度超过5%、交易量环比变动幅度超过10%,须在说明栏填写原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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