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厂多租(厂中厂)厂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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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厂多租(厂中厂)厂区安全生产管理标准(试行)

为进一步规范企业将生产经营场所出租给其他单位、个人从事生产经营活动的行为,落实厂区(园区)出租企业(以下简称出租企业)的安全生产统一协调管理职责,加强一厂多租、厂中厂等自发形成的产业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提升厂区(园区)的应急处置能力,遏制各类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现根据省、市有关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特制定本标准。

一、落实一厂多租安全生产管理机制

(一)建立厂区(园区)安全管理机构。

出租企业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XX省安全生产条例》及《XX省消防条例》的规定,依法设置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管理机构,并以公司正式文件公布。

(二)配备厂区(园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

出租企业要配备厂区(园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厂区(园区)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参加相关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安全生产培训合格证书。

厂区(园区)应明确专职安全管理人员姓名、安全生产(消防安全)职责,以公司文件予以明确。

(三)建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协调机构。

由出租企业牵头,各入驻企业至少有一名负责人和一名安全管理人员参加,成立厂区(园区)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协调机构。

(四)明确出租企业与入驻企业各自安全管理职责。

出租企业应与各入驻企业签订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协议,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管理职责。

出租企业应根据与属地镇街签署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责任书的要求,拟定本园区的年度安全生产目标管理责任书,并在年初或企业入驻时,与入驻企业签订。

出租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拟定园区禁止或限制的作业活动、工艺、化学品、设备设施等的入园承诺书。

所有入驻企业应在承诺书上签字、盖章,并由出租企业建档留存。

二、健全一厂多租安全生产日常管理制度

(一)建立安全审核准入制度。

出租企业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规定和政策等要求,结合本地区发展规划或产业导向,厂区(园区)厂房性质及现有安全生产条件、消防安全条件,建立安全生产审核准入制度,明确不予准入的负面清单,严格审查入驻厂区企业生产工艺、生产(储存)火灾危险性、涉及的设备设施以及产业类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条件,对与厂区(园区)要求不匹配或不具备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条件或相应资质的企业,不予入驻厂区。

原设计为标准厂房的,出租企业应当明确与其消防安全条件适用的生产车间(仓库)类型。

针对入驻企业需要改变原有厂房内部布局、新增建(构)筑物的,出租企业应督促入驻企业依法履行变更设计及相应审批手续。

(二)建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例会制度。

厂区(园区)安全协调机构应定期组织召开厂区(园区)安全生产例会,原则上每季度一次,传达学习上级有关政策和工作要求,分析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形势,解决厂区(园区)安全生产、消防安全问题隐患。

遇有重大安全任务或特殊情况,应及时召开安全生产专题会议。

(三)建立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制度。

出租企业应建立落实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检查制度,至少每季度一次,参与检查的人员由出租企业人员、入驻企业人员组成,必要时可邀请有关安全生产专家一同参与检查。

重点检查生产作业现场安全管理状况、事故隐患整改情况、消防设施完好情况、安全培训教育情况、高危区域(岗位)管理情况。

出租企业应定期依规开展入驻企业事故隐患排查和整治,对存在重大安全生产事故隐患,拒不落实整改的企业,应及时报告属地监管部门。

(四)建立安全教育培训制度。

出租企业应按照安全生产、消防安全的法律、法规要求和入驻企业安全培训需求,制定年度安全教育培训计划,定期组织开展企业主要负责人、安全管理人员和特种作业人员等“三项人员”安全生产教育培训。

(五)建立应急演练制度。

出租企业应制定生产安全事故综合应急预案,厂区(园区)应当根据厂区(园区)生产安全事故风险特点,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或者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现场处置方案演练以及消防演练。

对于厂区(园区)内企业发生过火灾事故的,应主动与辖区消防部门联系,开展联合消防演练。

(六)建立安全风险管控体系。

出租企业应开展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绘制厂区(园区)安全风险四色分布图和入驻企业风险告知警示牌,分别在厂区(园区)入口处醒目位置和入驻企业相关区域醒目位置张贴、悬挂,并留存风险辨识、评估、分级等体系建设过程中的相关资料。

每年对建筑消防安全情况进行评估,定期开展消防设施检测维护,并在醒目位置张贴年检检测合格标识。

(七)建立隐患排查治理制度。

出租企业应制定隐患排查治理制度,定期开展隐患排查治理,记录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并及时向从业人员公示。

出租企业应定期依规开展入驻企业安全隐患排查和整治,将存在安全隐患整改不到位的生产经营单位移送应急管理、消防救援、市场监管、综合行政执法等相关职能部门依法予以停产整顿或淘汰关闭。

(八)建立特种作业人员持证上岗制度。

出租企业应结合作业活动特点,梳理园区内涉及的特种作业和特种设备操作项目,建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操作人员管理档案,统一进行管理,并要求入驻企业切实落实持证上岗作业要求,坚决杜绝无证作业行为。

(九)建立危险作业备案审批制度。

出租企业应建立特殊作业备案审批制度。

危险作业牵头实施方应落实危险作业审批。

出租企业应根据有关规定要求对动火作业、高处作业、临时用电作业和进入有限空间等危险作业进行管控,明确园区内需进行的危险作业应落实园区备案制度,各入驻企业危险作业在作业前要进行告知备案,将作业审批全套手续资料向园区报备,作业完成后,入驻企业要提供作业完成,现场恢复的备案资料给园区出租企业。

(十)建立外协(外委)单位安全管理制度。

出租企业应严把厂区(园区)入口关,明确外协(外委)单位的资质审查、进场安全培训、现场管理及奖惩措施。

因施工等特殊情况需要进行电焊、气焊等明火作业的,应当按照规定办理动火审批手续,落实现场监护人,配备消防器材,并在建筑主入口和作业现场显著位置公告。

作业人员应当依法持证上岗,严格遵守消防安全规定,清除周围及下方的易燃、可燃物,采取防火隔离措施。

作业完毕后,应当进行全面检查,消除遗留火种。

(十一)建立特种设备管理制度。

出租企业应组织入驻企业对厂区(园区)内所有的特种设备进行梳理,建立园区统一的特种设备档案,按照特种设备使用标识提醒相关企业及时进行定期设备检验、维护。

(十二)建立厂区(园区)危化品统一管理制度。

出租企业应会同危险化学品使用单位依据《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制造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杭应急〔2020〕21号),委托有资质的评价单位对危险化学品集中管理的仓库且进行安全评价或评估,并落实相关整改要求。

剧毒化学品、易制毒化学品和易制爆危险化学品等应满足公安部门的管理要求,经出租企业同意后,可各自设置公安管控化学品仓库。

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应根据储存的危化品特性,完善通风、防晒、防火防爆、防潮、防雷、防静电、防泄漏等安全设施,设置危险化学品仓库安全警示标志,配备专职仓库管理员,建立危险化学品出入库核查、登记制度,加强危险化学品仓库日常安全检查,及时消除各类安全隐患。

鼓励涉及使用危险化学品较多的园区建立危险化学品仓库集中管理。

(十二)加强安全生产社会化服务。

鼓励出租企业及入驻企业引进社会中介机构提供安全生产专业技术服务,倡导高风险企业购买安全生产责任险,火灾高荷载、用电负荷大的企业应推广使用智慧用电系统。

三、完善一厂多租安全生产应急设施

(一)建设厂区(园区)消防控制室。

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的厂区(园区)应设置消防控制室,接入城市远程监控系统,消防控制室应有相应的竣工图纸、各分系统控制逻辑关系说明、设备使用说明书、系统操作规程、应急预案、值班制度、维护保养制度及值班记录等文件资料。

落实24小时值班制度,值班人员应持有消防控制室操作职业资格证书。

(二)建设厂区(园区)微型消防站。

厂区(园区)内应以救早、灭小和“3分钟到场”扑救初起火灾为目标,建立消防队伍,设置微型消防站。

配备战斗服、防护靴、头盔、腰带、手套、灭火器、水带、水枪、简易逃生面具、消防水桶、消防强光照明灯、消防锹等常用消防器材并定期维护。

微型消防站应每季度至少开展1次消防演练。

(三)加强智慧消防建设。

积极推广使用电气火灾监控、城市远程监控和消防智能APP等系统,安装智能感烟探测器、自动喷淋、电警铃等,各类设施应实现联网实时监测并接入市、区两级消防智能管控平台。

(四)设置厂区(园区)公用警示标志。

厂区(园区)内消防泵房、配电房等特定位置应设置警示标志,包括消防设施标识、危险场所危险部位标识、安全疏散标识等。

(五)出租企业应当提供符合消防安全要求的建筑物。

同一建筑内有多家入驻企业的,出租分隔方案不得影响安全出口、防火分区、建筑消防设施等消防安全条件。

同一楼层有多家企业的,还应当设置公共疏散走道,确保消防安全疏散符合要求。

四、建立一厂多租生产安全事故处置机制

厂区(园区)建立应急联动机制,加强与有关救援队伍合作,完善事故应急预案,做好专兼职应急救援队伍建设及应急物资装备配备,定期组织应急救援培训和演练,建立统一指挥、反应灵敏、安全高效的应急救援体系。

发生生产安全事故后,厂区(园区)应立即组织做好如下工作:

(一)事故现场有关人员应立即报告厂区(园区)负责人。

厂区(园区)负责人应当立即启动事故相应应急预案,组织先期处置,在确保安全的前提下组织抢救遇险人员,控制危险源,封锁危险场所。

杜绝盲目施救,防止事态扩大,减少人员伤亡和财产损失。

(二)立即报告县(市、区)公安局110指挥中心、应急管理局、事发地镇(街道)和其他有关部门。

(三)事故发生后,有关单位和人员应当妥善保护事故现场及相关证据,不得破坏事故现场、毁灭相关证据。

因抢救人员、防止事故扩大以及疏通交通等原因,需要移动事故现场物件的,应当做出标志,绘制现场简图并做出书面记录,妥善保存现场重要痕迹、物证。

(四)做好相关善后工作及配合事故调查。

入驻厂区企业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书

(工业企业领域参考模板)

出租方:

           (以下简称“甲方”)

承租方:

           (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厂区(园区)安全生产管理,落实安全生产责任,甲乙双方本着平等、自愿的原则,在原签订的租赁合同(甲乙双方于   年 月日签订)基础上,经甲乙双方友好协商,特订立本安全生产管理协议(以下简称协议书),作为原合同的补充协议。

一、甲方责任

1.甲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

2.甲方应明确厂区(园区)管理机构、人员,建立一企一档,督促入驻加工制造类企业及时开展安全风险普查,录入工业企业安全在线,不得以物业管理代替园区安全管理,不得随意改变园区建筑物的使用功能,不得将低等级防火标准厂房设施出租给高等级防火要求的生产、储存等作业活动企业;不得引进与厂区功能不匹配的工艺、技术和设备的项目。

3.甲方应加强公建区域安全管理,参照《XX省单位微型消防站建设标准》建立微型消防站,在厂区设置电动自行车智能充电设施或集中停放点,禁止在疏散通道、安全出口、楼梯间停放电动自行车,禁止违反用电安全要求私拉电线和插座给电动自行车充电。

 

4.甲方应建立相关方作业管理制度,对进入园区进行施工、设备安装、幕墙清洗等单位进行单位资质和作业人员资格审查,杜绝无资质单位、无证人员在园区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特种作业活动。

做好相关方入场教育培训及技术交底等工作。

5.甲方应根据杭州市危险化学品禁、限、控目录要求,把好入园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关口;建立园区危险化学品管理制度,明确化学品购买、储存、使用、处置各环节管理要求。

丁、戊类厂房,办公建筑内不得设置易燃类危险化学品储存中间库。

6.甲方应加强安全风险管控体系建设,在园区显著位置设置安全风险四色图、消防总平面图,注明企业名称、消防车道、消防设施、重点部位、区域风险等级等信息。

对园区内涉及使用、储存易燃易爆危险品的区域进行重点标识;对消防设施、消防车道、疏散通道、电动车集中停放点、燃气调压站等公建区域进行划线标识,张贴警示标语明示企业内部生产过程中涉及的危化品及其他重要物品,设置警示标识,明确物质危险性类别、有毒有害情况及科学处置方法。

7.甲方应每季度对乙方承租的场所进行安全生产检查,对占用消防通道、危险性作业、违法建筑进行每日巡查,督促入驻企业落实每月事故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和每季度安全风险常普常新,不得以口头告知代替现场检查。

针对发现的事故隐患要及时落实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落实责任人、措施、时限和应急处置方案。

8.甲方应将安全生产有关要求宣贯到每家入驻企业,制定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健全园区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联动机制,每年至少组织一次综合应急预案演练和专项应急预案演练,不得以桌面演练代替实际应急处置演练。

二、乙方责任

1.乙方应认真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消防法》及其他政府部门的有关安全规定。

在生产过程中,定期组织职工开展安全教育,切实遵守安全作业规程,注意用电安全,确保防火防盗措施到位。

2.乙方应依法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单位内部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园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以委托等形式代替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及落实。

3.乙方如需对租赁场地进行装修,应告知甲方,并按国家有关程序申报消防设计审查、验收及备案,乙方装修期间,须严格按安全施工管理规范执行,未经备案允许不得擅自进行室内装修、隔断、隔层;不得使用易燃类材料作为装修的饰板或隔断;不得遮挡挪用消防器材;不得占用堵塞消防通道和锁闭安全出口;不得使用国家淘汰的、禁止使用的工艺、技术、设备。

4.乙方应配合甲方管理,强化生产作业现场管理,不得超范围生产经营,不得从事未经许可的危险化学品生产、储存或经营;不得生产、储存、使用禁止类化学品;不得随意堆放化学品、危险废物;不得违规(超负荷)使用电气设备;不得擅自停用安全设施及篡改安全信息数据。

5.乙方严格动火、进入有限空间、临时用电、高处作业等危险作业审批,强化相关方安全管理,必须持有效作业证件,方可从事特种作业、特种设备操作。

要按照国家标准、行业标准配置消防设施器材,设置消防安全标志,并定期组织检验、维修,确保完好有效;电气设施应当满足用电设备负荷要求,严禁私拉乱接电线,要对电线、电缆要进行穿管保护,并安装断路器(熔断器)和剩余电流动作保护器(漏电保护器),确保电气安全设施完好运行。

6.乙方应规范本单位危险化学品(含工业气瓶)购买、使用、储存、处置过程,配置专人管理,配置有效的防护用具和应急装置,张贴醒目的危险化学品作业场所警示标志,根据《XX省应急管理厅关于印发〈XX省工贸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管理指南(试行)〉的通知》(浙应急基础〔2020〕75号)的要求规范危险化学品储存场所管理,并依据《杭州市应急管理局关于进一步提升制造业企业危险化学品使用安全生产条件的通知》(杭应急〔2020〕21号)落实使用危险化学品的安全生产条件评价、评估。

7.乙方应每年至少组织一次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或专项应急预案演练,每半年至少组织一次本单位制定的各项现场处置方案的演练。

每年至少组织一次全体员工安全生产及消防安全培训,新入职的员工上岗前必须接受三级安全教育培训,并经考核合格方可上岗,确保员工熟练掌握“一知三会”(知本场所、本岗位的安全风险,会报警、会基本的应急处置、会逃生自救)内容。

8.租赁期内,乙方主要负责人每月应开展安全(消防)检查;专职或兼职安全管理人员每日开展安全(消防)检查,属于人员密集场所的,每2小时开展安全(消防)巡查,并如实填写检查、巡查记录。

不得对发现的安全生产风险隐患不做闭环处理,甲方对乙方租赁场地存在的安全风险隐患有权向乙方下达整改通知,乙方应在甲方规定的时限内完成整改。

如不按要求及时整改,甲方可按性质对乙方进行罚款,拒不整改的,向属地政府部门及时报告,直至解除双方的租赁合同。

三、由于甲方或乙方未严格执行《协议书》约定内容,造成对方单位或第三方人员伤亡事故,按照相关安全生产法律法规的有关规定,划分责任,依法协商处理。

四、本协议一式叁份,甲方执一份,乙方持一份,并由甲方报所在乡镇、街道、开发区一份备案,每份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五、本协议自签字盖章之日起执行(生效)。

甲方(盖章)                         乙方(盖章)

甲方代表:

                           乙方代表:

年  月  日                             年  月  日

入驻厂区企业主体责任安全标准(试行)

(工业企业领域)

一、机构和职责

1.1入驻厂区企业是本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责任主体,应结合自身实际,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配备专(兼)职安全管理人员,负责本企业内部日常的各项安全生产管理工作,积极配合园区管理方做好相关安全生产管理工作,不得以委托等形式代替自身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履行及落实。

1.2入驻厂区企业应建立健全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明确从主要负责人到一线员工的所有从业人员各岗位的安全生产责任,并对从业人员落实安全生产责任制情况进行监督考核。

将接受其作业指令的劳务派遣人员和灵活用工人员纳入本单位对从业人员安全生产的统一管理,履行安全生产相关保障责任

1.3入驻厂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必须具备与本单位所从事的生产经营活动相应的安全生产知识和管理能力。

1.4入驻厂区企业应按照规定提取和使用安全生产费用,专门用于安全生产的技术项目、设施、设备,教育培训,劳动防护用品,重大危险源的监控和管理,风险辨识管控和隐患排查治理,应急救援器材、物资的储备,安全生产责任保险以及其他安全生产事项。

二、安全管理制度和操作规程

2.1入驻厂区企业应遵守安全生产法律法规、标准规范,根据自身生产特点,健全安全生产管理制度,包括但不限于下列内容:

全员安全生产责任制和监督考核奖惩制度,安全教育培训制度,场所、安全设备设施、特种设备安全管理制度,提取与使用安全生产费用制度、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安全检查和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重大危险源、危险物品安全管理制度,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管理制度、危险作业管理制度、相关方安全管理制度、变更管理制度、事故报告调查处理和应急救援制度。

管理制度应有相关台账记录支撑,并符合编制要素,规范编制。

2.2入驻厂区企业应根据本单位生产工艺和岗位作业特点,分析存在的风险等情况,制定安全操作规程,安全操作规程应当覆盖本单位生产经营活动的全过程,明确安全操作要求、作业环境要求、作业防护要求、禁止事项、紧急情况现场处置措施等内容;

2.3入驻厂区企业应组织对管理制度及安全操作规程进行培训并形成记录;定期对安全管理制度及操作规程的执行情况进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三、安全教育培训

3.1入驻厂区企业的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从事特种作业人员和特种设备作业人员(三项岗位人员)经培训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3.2对新入职员工应进行三级安全教育,“四新”(指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转岗、离岗操作人员应进行相应的教育培训后方可上岗工作。

3.3入驻厂区企业应对本单位从业人员进行安全生产教育培训,提升相关人员的安全意识,强化安全执行力,确保从业人员掌握或熟悉安全管理有关知识和应急救援的相关技能、掌握设备或作业的安全操作规程。

3.4入驻厂区企业为从业人员配备与工作岗位相适应的符合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劳动防护用品,并监督、教育从业人员按照使用规则佩戴、使用。

3.5应对企业施工人员(合同方)进行进入现场前的安全教育。

四、风险管控

4.1入驻厂区企业应当建立安全风险分级管控制度,针对作业环境、设施设备、生产工艺、危险物质、作业人员和作业活动,定期开展安全风险辨识、评估,并依据生产安全事故发生的可能性和后果严重程度,确定风险等级,采取相应的风险管控措施。

4.2入驻厂区企业应在较大及以上安全风险级别的工作场所通过设置安全风险公告栏等方式进行风险告知,公布安全生产主要风险点、风险类别、风险等级、管控措施、管控责任人和应急措施,公告内容应当及时更新并建档。

五、隐患排查

5.1入驻厂区企业应建立健全并落实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制度,明确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机构、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和各岗位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排查责任、频次、要求和处理措施。

5.2入驻厂区企业定期开展事故隐患排查,发现事故隐患应当立即整改;不能立即整改的,应当设置警戒标识,采取应急措施,公示事故隐患的危害程度、影响范围,并落实整改责任人、措施、资金、时限和事故应急预案。

风险等级较低的小微企业,应当重点排查治理用火、用电、用气等方面的生产安全事故隐患。

5.3入驻厂区企业应落实每月落实安全隐患自查自改自报和每季度安全风险常普常新,充分运用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系统,现场检查不得流于形式。

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情况应当及时向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和职工大会或者职工代表大会报告,并按照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督办要求进行整改,消除隐患。

六、作业安全管理

6.1入驻厂区企业进行爆破、吊装、动火、临时用电、有限空间作业和国家规定的其他危险作业,以及高空悬挂、临近高压输电线路、输油(气)管线作业,应当安排专门人员进行现场安全管理,并开展工业企业安全在线系统在线填报和安全承诺,落实下列措施:

6.1.1作业前完成作业现场危险危害因素辨识分析,制定作业方案、安全操作规程,设置作业现场的安全区域,采取安全防护措施,并落实相关内部审签手续;

6.1.2向作业人员告知危险危害因素、安全作业要求和应急措施,并以双方签字的形式予以确认;

6.1.3确认作业人员具备上岗资质或者技能,身体状况和劳动防护用品配备符合安全作业要求;

6.1.4有事故应急救援预案;

6.1.5发现直接危及人身安全的紧急情况时,采取应急措施,停止作业并撤出作业人员;

6.1.6执行国家、省、市其他有关危险作业的规定和本单位的危险作业管理制度。

6.2入驻厂区企业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建立并落实变更管理制度,明确本单位机构、人员、管理、工艺、技术、设备设施、作业环境等变更情形,对变更过程及变更后可能产生的安全风险进行分析,制定控制措施,依法履行审批及验收程序,并告知和培训相关从业人员。

七、相关方管理

7.1入驻厂区企业应建立相关方作业管理制度,对进入厂区进行施工、安装、维修的单位和作业人员进行资格审查,杜绝无资质单位、无证人员在园区内从事危险性作业、特种作业活动。

7.2必须与相关方签订专门的安全生产管理协议,在承包、承租合同中明确各自的安全生产管理职责。

7.3作业前入驻厂区企业应全面辨识相关方作业的环境、能力等方面可能存在的风险,至少包括:

工程项目施工方、建筑施工、建筑和设备设施拆除、设备设施安装、装修装潢、设备维修保养、房屋修缮、外墙清洗、业务经常性的危险作业、危险物品供应和运输等。

7.4相关方进场作业前,入驻厂区企业应对相关方的项目负责人和安全员进行作业安全要求的交底并保存记录,然后由其对作业人员进行安全培训。

交底的内容应包括:

相关方作业过程的主要危险源及其风险,相关方需执行的本单位相关安全管理制度,相关方需执行的本单位相关应急预案及其应急措施,相关方作业过程的风险管控核对隐患排查治理要求,其他需要告知的内容。

7.5相关方人员进行危险作业时,应办理危险作业审批手续,并按规定进行作业交底、检查和监护。

八、事故与应急管理

8.1入驻厂区企业应结合实际制定生产安全事故应急预案或现场处置方案。

8.2配备必要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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