07国有资产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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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7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七章国有资产管理制度
第一节 国有资产管理的概述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和监督管理体制
(一)企业国有资产的概念
国有资产是指属于国家所有的一切财产的总称。
国有资产按照用途和性质划分,可分为经营性国有资产、行政事业性国有资产和资源性国有资产等。
企业国有资产,仅指国有资产中的经营性国有资产。
企业国有资产具有以下两个特征:
1.是国家以各种形式对企业的出资形成的。
2.是国家作为出资人对出资企业所享有的一种权益。
(二)企业国有资产的监督管理体制
(共6点,主要是1,2)
1.企业国有资产属于国家所有即全民所有。
国务院代表国家行使企业国有资产所有权。
2.国务院确定的关系国民经济命脉和国家安全的大型国家出资企业,重要基础设施和重要自然资源等领域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国务院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其他的国家出资企业,由地方人民政府代表国家履行出资人职责。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
(一)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概念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是指根据本级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本级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部门。
(三类)
1.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即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委员会,根据国务院的授权,代表国务院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2.地方人民政府按照国务院的规定设立的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
根据地方人民政府的授权,代表地方人民政府对国家出资企业履行出资人职责。
3.国务院和地方人民政府根据需要,授权的其他部门、机构。
如根据国务院的有关规定,国务院授权财政部对金融行业的国有资产进行监管,授权财政部对中国邮政集团公司履行出资人职责等。
(二)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和履职要求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基本职责
(1)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2)制定或者参与制定国家出资企业的章程。
(3)须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履行出资人职责的重大事项,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4)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委派的股东代表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召开的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应当按照委派机构的指示提出提案、发表意见、行使表决权,并将其履行职责的情况和结果及时报告委派机构。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的履职要求
(1)防止企业国有资产损失。
(2)不得干预企业经营活动。
(3)接受本级人民政府的监督和考核,对企业国有资产的保值增值负责。
(4)定期向本级人民政府报告有关企业国有资产总量、结构、变动、收益等汇总分析的情况。
三、国家出资企业(四类)3级
(一)国家出资企业的概念
国有独资企业
(1)企业全部注册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非公司制企业。
(2)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由政府或者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直接任命。
国有独资公司
企业全部资本均为国有资本的公司制企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1)国有资本的出资人具有控股股东的地位。
(2)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
国有资本参股公司(即公司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但国有资本没有控股地位的股份公司。
)
(1)公司资本包含部分国有资本。
(2)由国家出资企业出资设立的子企业不属于国家直接出资的企业,但国家出资企业的国有资本出资人权益,通过国家出资企业的投资延伸到子企业。
(二)对国家出资企业的要求
1.国家出资企业对其动产、不动产和其他财产依照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所有权的体现)
【相关考点】根据《物权法》规定,所有权是指所有人依法对自己的财产享有的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2.接受人民政府及社会公众的监督,建立健全内部监督管理和风险控制制度。
3.建立健全财务、会计制度。
4.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和国有资本参股公司依照《公司法》的规定设立监事会。
(《公司法》规定:
股东人数较少或者规模较小的有限责任公司,可以设1至2名监事,不设立监事会。
涉及“国有”的不适用)国有独资企业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按照国务院的规定委派监事组成监事会。
5.国家出资企业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实行民主管理。
6.国家出资企业对其所出资企业依法享有资产收益、参与重大决策和选择管理者等出资人权利。
四、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和考核
(一)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选择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免范围
(1)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任免或提议
国有独资企业
任免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国有独资公司
任免董事长、副董事长、董事、监事会主席和监事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提出董事、监事人选
(2)国家出资企业中的职工代表
①国有独资公司、两个以上的国有企业或者两个以上的其他国有投资主体投资设立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的董事会成员中应当有职工代表;(没有比例要求)
②所有国家出资企业的监事会都应当有职工代表,其比例不得低于监事会成员的1/3,具体比例由公司章程规定;
③职工代表由职工通过职工代表大会、职工大会或者其他形式民主选举产生。
(不是指定)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职条件
(三方面:
《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公司法》规定、兼职限制)
(1)有良好的品行;
(2)有符合职位要求的专业知识和工作能力;
(3)有能够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属于公司形式的,)管理者同时还要符合《公司法》的规定。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命考察
4.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兼职限制
(1)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其他企业兼职。
(2)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在经营同类业务的其他企业兼职。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4)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长不得兼任经理。
(5)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兼任监事。
(通用规则)
【相关考点】《公司法》规定,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5.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义务
(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考核
1.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经营业绩考核
根据考核期间的不同,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经营业绩考核分为年度经营业绩考核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对其任命的企业管理者进行年度和任期考核,并依据考核结果决定对企业管理者的奖惩。
年度经营业绩考核以公历年为考核期
基本指标包括年度利润总额和净资产收益率指标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确定其任命的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薪酬标准,并依据年度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和任期经营业绩考核结果对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实施奖惩与任免。
分类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任期经营业绩考核一般以3年为考核期
基本指标包括国有资产保值增值率和3年主营业务收入平均增长率
分类指标在责任书中确定
2.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的任期责任审计
(1)《企业国有资产法》规定,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接受依法进行的任期经济责任审计。
(2)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实施任期责任审计工作,可以采取委托国家有关审计机关具体实施审计工作,或者聘请具有相应资质条件的社会审计组织承担审计工作等形式。
(3)国家出资企业管理者任期责任审计工作主要内容包括:
①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经营成果的真实性;②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财务收支核算的合法性;③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资产质量变动状况;④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对企业有关经营活动和重大经营决策负有的经济责任;⑤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执行国家有关法律法规情况;⑥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企业经营绩效变动情况。
(4)任期责任审计在全面核实企业各项资产、负债、权益、收入、费用、利润等账务的基础上,依据国家有关经营绩效评价政策规定,对企业管理者任职期间经营成果和经营业绩,以及企业资产运营和回报情况进行客观、公正和准确的综合评判。
任期责任审计工作结果,作为对企业管理者任免、奖惩的重要依据。
五、关系企业国有资产出资人权益的重大事项
(一)一般规定(共8条,三个层次)
1.国家出资企业重大事项决定程序
(前5条重大事项)
主体
事项
决定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
合并、分立,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改制、上市,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
国有独资企业由企业负责人集体讨论决定,国有独资公司由董事会决定
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
合并、分立、改制、上市,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发行债券,进行重大投资,为他人提供大额担保,转让重大财产,进行大额捐赠,分配利润,以及解散、申请破产
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合并、分立、解散、申请破产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本级人民政府规定应当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报经本级人民政府批准的重大事项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2.(第6条)发行企业债券应当符合《企业债券管理条例》的规定,报国家发展改革委员会核准。
发行公司债券应当符合《证券法》、《公司法》等法律及相关行政法规的规定,报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核准。
(公司债券和企业债券的区别:
公司债券的发行主体为依照《公司法》设立的有限公司和股份公司;企业债券的发行主体为我国境内具有法人资格的非公司制企业。
)
3.(第8条)国家出资企业的合并、分立、改制、解散、申请破产等重大事项,应当听取企业工工会的意见,并通过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听取职工的意见和建议。
(二)企业改制
1.企业改制是指:
(1)国有独资企业改为国有独资公司;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改为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或者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3)国有资本控股公司改为非国有资本控股公司。
2.企业改制应当依照法定程序,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或者由公司股东会、股东大会决定。
重要的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改制,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在作出决定或者向其委派参加国有资本控股公司股东会会议、股东大会会议的股东代表作出指示前,应当将改制方案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3.企业改制应当制定改制方案。
企业改制涉及重新安置企业职工的,还应当制定职工安置方案,并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职工大会审议通过。
(1)企业实施改制时必须向职工公布企业总资产、总负债、净资产、净利润等主要财务指标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结果,接受职工的民主监督。
(2)改制为国有控股企业的,改制后企业继续履行改制前企业与留用的职工签订的劳动合同;留用的职工在改制前企业的工作年限应合并计算为在改制后企业的工作年限;原企业不得向继续留用的职工支付经济补偿金。
改制为非国有企业的,要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处理好改制企业与职工的劳动关系。
(3)对企业改制时解除劳动合同且不再继续留用的职工,要支付经济补偿金。
企业国有产权持有单位不得强迫职工将经济补偿金等费用用于对改制后企业的投资或借给改制后企业(包括改制企业的投资者)使用。
(4)企业改制时,对经确认的拖欠职工的工资、集资款、医疗费和挪用的职工住房公积金以及企业欠缴社会保险费,原则上要一次性付清。
改制后的企业要按照有关规定,及时为职工接续养老、失业、医疗、工伤、生育等各项社会保险关系,并按时为职工足额交纳各种社会保险费。
4.企业改制应当按照规定进行清产核资、财务审计、资产评估,准确界定和核实资产,客观、公正地确定资产的价值。
(三)与关联方的交易
1.国家出资企业的关联方不得利用与国家出资企业之间的交易,谋取不当利益,损害国家出资企业利益。
这里所称关联方是指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近亲属,以及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
【相关考点】根据《公司法》,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2.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不得无偿向关联方提供资金、商品、服务或者其他资产,不得以不公平的价格与关联方进行交易。
3.未经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同意,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不得有下列行为:
(1)与关联方订立财产转让、借款的协议;
(2)为关联方提供担保;(3)与关联方共同出资设立企业,或者向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投资。
4.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国有资本参股公司董事会对公司与关联方的交易作出决议时,该交易涉及的董事不得行使表决权,也不得代理其他董事行使表决权。
5.在涉及关联方交易活动中,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有资产权益的,该交易行为无效。
(四)资产评估
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资本控股公司合并、分立、改制,转让重大财产,以非货币财产对外投资,清算或者有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企业章程规定应当进行资产评估的其他情形的,应当按照规定对有关资产进行评估。
(五)企业国有资产转让
(6点中,重点为2、5点)
企业国有资产转让由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
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决定转让全部企业国有资产的,或者转让部分企业国有资产致使国家对该企业不再具有控股地位的,应当报请本级人民政府批准。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可以向本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或者其近亲属,或者这些人员所有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转让的企业国有资产,在转让时,上述人员或者企业参与受让的,应当与其他受让参与者平等竞买;转让方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如实披露有关信息;相关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参与转让方案的制定和组织实施的各项工作。
六、国有资本经营预算
(一)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概念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是指国家以所有者身份依法取得国有资本收益,并对所得收益进行分配而发生的各项收支预算,是政府预算的重要组成部分。
(二)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收支范围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
(1)从国家出资企业分得的利润;
(2)企业国有资产转让收入;(3)从国家出资企业取得的清算收入;(4)其他国有资本收入。
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支出
(1)资本性支出。
(2)费用性支出。
(3)其他支出。
(三)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1.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按年度单独编制,纳入本级人民政府预算,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批准。
2.国有资本经营预算收入由财政部门、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收取、组织上交。
七、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
(一)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的概念
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是指履行出资人职责的机构对国家出资企业及其独资或者控股子企业(以下简称子企业)的经营管理人员和其他有关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规定以及企业规章制度,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造成企业直接或者间接资产损失的,经调查核实和责任认定,追究其责任的行为。
(二)企业资产损失认定
1.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原则。
对企业发生的资产损失,应当在调查核实的基础上,依据有关规定认定损失性质、情形及金额。
2.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中能够证明资产损失真实情况的各种事实,均可作为损失认定证据。
主要包括:
(1)司法机关、公安机关、行政部门、专业技术鉴定部门等依法出具的与本企业资产损失相关的书面文件;
(2)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律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等社会中介机构对企业某项经济事项出具的专项经济鉴证证明或者意见书;
(3)企业内部涉及特定事项的资产损失的会计记录、内部证明材料或者内部鉴定意见书等;
(4)可以认定资产损失的其他证明材料。
3.认定资产损失金额应当包括直接损失金额和间接损失金额。
4.企业资产损失认定的种类。
资产损失根据企业实际情况,按照金额大小和影响程度划分为一般资产损失、较大资产损失、重大资产损失和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三)企业资产损失责任追究范围
(4大类,共10条)
1.在企业采购产品、服务;销售产品或者提供服务;资金管理和使用;投资决策和投资管理;从事股票、期货、外汇,以及金融衍生工具等投资业务;从事保证、抵押、质押等担保活动;资产转让、收购和改组改制等过程中,企业经营管理人员有列举情形(分别有若干项)之一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前7条都是发生在企业经营活动中,针对企业经营管理人员)
2.对房屋建筑物、机器设备、运输设备、原材料、在产品、产成品等实物资产保管不当、维护不善,造成非正常毁损、报废或者丢失、被盗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8条)
3.未按照会计制度及会计准则规定核算或者披露已发生的资产损失,导致企业严重账实不符、会计信息失真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责任。
(第9条)
4.因企业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者内部控制执行不力等其他情形造成资产损失的,应当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10条)
(四)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划分
1.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分为直接责任、主管责任、分管领导责任和重要领导责任。
2.企业资产损失责任的承担情形
情形
责任人
企业因未建立内控管理制度或者内控管理制度存在重大缺陷,造成企业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相关责任人、企业分管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子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
子企业相关责任人、上级企业相关负责人
企业因违反有关规定,未履行或者未正确履行职责,导致决策失误造成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的
企业主要负责人、参与决策的企业其他人员(决策时曾表明异议的可以免责)
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隐瞒不报或者少报资产损失的
相关责任人、总会计师或者企业分管财务负责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企业发生重大或者特别重大资产损失,未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的
相关责任人、企业主要负责人
(五)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处罚
1.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处罚的种类
对企业资产损失责任人的处罚包括经济处罚、行政处分和禁入限制等。
2.企业资产损失责任处罚的情形
(1)企业资产损失包括:
一般、较大、重大、特别重大等情形,分别给予相应的处罚。
涉嫌犯罪的,依法移送司法机关处理。
(2)国家出资企业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造成企业国有资产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并依法给予处分:
①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取得其他非法收入和不当利益的;②侵占、挪用企业资产的;③在企业改制、财产转让等过程中,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平交易规则,将企业财产低价转让、低价折股的;④违反规定与本企业进行交易的;⑤不如实向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或者与资产评估机构、会计师事务所串通出具虚假资产评估报告、审计报告的;⑥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规定的决策程序,决定企业重大事项的;⑦有其他违反法律、行政法规和企业章程执行职务行为的。
(3)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规定,造成国有资产重大损失,被免职的,自免职之日起5年内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造成国有资产特别重大损失,或者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的,终身不得担任国有独资企业、国有独资公司、国有资本控股公司的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二节 国有资产的产权界定
1.国有资产所有权界定
这部分内容要注意到界定的是“所有权”,有关规定要熟悉,应该能在考题选项中把属于国有资产的项目区分出来。
国家机关
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但不包括借用、租用等所有权属于他人的财产。
事业单位
凡是国家机关及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或者所属的事业单位,其占有使用的资产全部属于国有资产。
非国家机关及非国有企业单位创办的事业单位,凡是由国家投入的资产应属国家所有。
政党及人民团体
凡由国家拨款等形成的资产归属于国有资产。
政党包括中国共产党及各民主党派的各级党组织;团体是人民团体,即依法被国家承认的团体,而不能是非法的团体或是反动的团体。
全民所有制企业
企业资产不论是国家直接投入的,还是企业通过生产经营活动取得的,均属国家所有。
以个人缴纳党费、团费、会费以及按国家规定由企业拨付的活动经费等结余购建的资产除外。
集体所有制企业
(1)一般来说,企业内凡属以国有资产投入或以国有资产形成的资产界定为国有资产。
另外,集体企业和合作社无偿占用国有土地的,国有土地折价部分形成的国家股份或其他所有者权益,界定为国有资产。
(2)集体企业依据国家法律、法规等有关政策规定享受的优惠中,1993年7月1日之后形成的属于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集体企业根据规定享受减免税形成的资产,其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有资产。
集体企业改组为股份制企业时,改组前税前还贷形成的资产中,国家税收应收未收的税款部分和各种减免税形成的资产中列为“国家扶持基金”等投资性的减免税部分界定为国家股,其他减免税部分界定为企业资本公积金。
(3)集体企业使用银行贷款、国家借款等借贷资金形成的资产,全民单位只提供担保的,不界定为国有资产,但履行了连带责任的,全民单位应予以追索清偿或协商转为投资。
中外合资、合作企业
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主要有:
(1)中方以国有资产出资投入形成的资产;
(2)经营过程中或清算时中方的利益份额;
(3)中方职工的工资差额。
股份制、联营企业
界定为国有资产的主要有:
(1)国家机关或其授权单位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
(2)全民所有制企业向股份制企业投资形成的股份;
(3)股份制企业公积金、公益金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应占有的份额;
(4)股份制企业未分配利润中,全民单位按照投资比例所占的相应份额。
2.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占有、使用国有资产的单位,应当进行产权界定的情形:
(1)与外方合资、合作的;
(2)实行股份制改造和与其他企业联营的;
(3)发生兼并、拍卖等产权变动的;
(4)国家所属单位创办企业和其他经济实体的;
(5)国有资产管理部门认为需要界定的其他情形。
3.产权纠纷的处理程序
(1)全民所有制单位之间发生产权纠纷,首先由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应向同级或共同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调解和裁定。
必要时报有权管辖的人民政府裁定。
对裁定不服的,可以向上一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申请复议,但最终裁定权由国务院行使。
(2)全民所有制单位与其他经济成分之间发生产权纠纷,由全民所有制单位提出处理意见,报同级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同意后,与对方当事人协商解决。
经协商不能解决的,依司法程序处理。
第三节 国有资产评估
1.根据有关规定,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