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资料.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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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药配方颗粒管理资料
关于印发《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
(国药监注[2001]325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药品监督管理局:
为加强“中药配方颗粒”(原名:
颗粒性饮片)的监督管理,确保人民用药安全有效,我局多次召开了专题研讨会,并根据目前“中药配方颗粒”生产、经营、使用的实际情况,制定了《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你们。
请各省(区、市)药品监督管理局严格执行此规定,并按要求于2001年7月底前将有关资料上报我局,逾期不再受理。
特此通知
附件: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
根据《药品管理法》的有关规定,为推进中药饮片实施批准文号管理,规范中药配方颗粒的试点研究,中药配方颗粒将从2001年12月1日起纳入中药饮片管理范畴,实行批准文号管理。
在未启动实施批准文号管理前仍属科学研究阶段,该阶段采取选择试点企业研究、生产,试点临床医院使用。
试点生产企业、品种、临床医院的选择将在全国范围内进行。
试点结束后,中药配方颗粒的申报及生产管理将另行规定。
一、试点生产企业申报
(一)生产企业必须持有《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且具备生产颗粒剂的剂型。
(二)中药配方颗粒的研究经省、部级科研立项,并取得阶段性成果(提供立项批件、合同书或验收证明)。
(三)生产企业研制的品种必须超过400个以上。
二、品种使用范围
(一)申报企业应将过去进入科研用药范围内的临床科研单位名单上报(包括临床科研单位简介及使用“中药配方颗粒”情况证明,并加盖单位公章),不得再另行增加临床医院。
(二)试点生产企业经确认后,应将使用中药配方颗粒临床医院名单报医院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
三、申报资料的要求
(一)按照“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提供质量标准研究资料(见附件)。
(二)相关附件,包括《药品生产企业许可证》复印件、立项证书、临床使用单位及证明。
(三)科研设计方案。
四、申报程序
(一)申报试点生产企业、品种及使用范围由所在地省药品监督管理局初审合格后,上报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药品注册司。
(二)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对申报试点生产企业进行现场考核。
五、试点工作期间的科研工作
试点应围绕中药的配方颗粒临床安全评价及生产质量控制做好科研设计,明确阶段目标及考核指标,试点结束后应提交严谨的研究报告。
六、对经现场考核符合条件的试点生产企业我局予以确认,并组织专家对其申报的品种质量标准进行审查,符合要求的品种由所在省药品检验所进行质量标准复核合格后,在备案的临床医院开展研究工作,未经确认的试点生产企业及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
国家药品监督管理局
○○一年七月五日
附件: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内容应包括:
药品名称、来源、炮制、制法、性状、鉴别、检查、浸出物、含量测定、功能与主治、用法与用量、注意、规格、贮藏等项目。
一、质量标准
(一)药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称和汉语拼音。
药材名称应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的名称,成品名称按“***配方颗粒”进行命名,即“药材名+配方颗粒”。
(二)来源
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和药用部位。
(三)炮制
凡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项下炮制方法不一致的品种,应写明其炮制方法。
(四)制法
应写明制备工艺的过程(包括辅料种类等),列出关键的技术参数,明确投料量和成品制成量(成品以1000g计)。
并附工艺流程图。
(五)性状
对外观颜色、形状和气味进行描述。
(六)鉴别
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
色谱法鉴别应选择适宜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作对照试验。
(七)检查
除另有规定外,按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规定的检查项目进行检查。
(八)浸出物
对难以进行含量测定或所测成分含量低于千分之一的品种,应建立浸出物测定。
测定方法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浸出物测定的有关规定,选择适当的溶剂进行测定。
(九)含量测定
1、除难以进行含量测定等特殊情况外,原则上均应进行含量测定。
2、含量测定方法可参考有关质量标准或有关文献,也可自行研究后建立,但均应进行方法学考察试验。
3、含量限(幅)度应根据实测数据(至少有10批样品的20个数据)制订,单剂量包装以每袋(瓶)含某成分的量表示;多剂量包装以每克含某成分的量表示。
(十)功能与主治
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一)用法与用量
供配方用,遵医嘱。
(十二)注意
应与《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的品种项下一致。
(十三)规格
应标明每袋(瓶)的包装量及相当的原饮片量。
(十四)贮藏
根据各品种的情况酌定。
(十五)有效期
根据稳定性实验确定。
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编写要求
编写质量标准起草说明的目的在于说明制定质量标准中各个项目的理由,规定各项目指标的依据、技术条件和注意事项等,既要有理论解释,又要有实践工作的总结及试验数据,是全部研究工作的汇总。
1、药品名称
包括中文名和汉语拼音。
成品名称按“药材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药材如系炮制品,应采用“炮制品名称+配方颗粒”进行命名。
药材及其炮制品的名称应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标准中药材的名称。
2、来源
生产用的中药材应进行严格的品种鉴定。
成品来源包括植物的科名、中文名、拉丁学名、药用部位及其制成品,科名只写中文名,不附拉丁名。
如川芎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为:
本品为伞形科植物川芎LigusticumchuanxiongHort.的干燥根茎制成的配方颗粒;制川乌配方颗粒的来源可表述为:
本品为毛茛科植物乌头AconitumcarmichaeliDebx.的干燥母根经炮制后加工而成的配方颗粒。
3、炮制
凡采用《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和部颁标准中药材项下的炮制方法炮制的饮片,不要求提供炮制方法,但需说明采用何种标准;采用各省、市、自治区中药材炮制规范炮制的饮片,需写明详细的炮制方法,并提供炮制规范的复印件。
4、制法
应附制备工艺路线图,应说明关键技术参数的含义及确定最终制备工艺及其技术条件的理由。
若用辅料需说明辅料品名及用量,并附标准,详细研究资料列入制备工艺的研究资料中。
5、性状
说明正文中所描述性状的理由,叙述在性状描述中需要说明的问题。
所描述性状的样品至少必须是中试产品。
色泽的描写应明确,考虑到原料色泽差异所产生的影响,色泽可以有一定的幅度。
6、鉴别
应说明确定鉴别方法和试验条件的依据。
鉴别方法一般采用光谱鉴别或色谱鉴别,要求专属性强、灵敏度高、重现性好。
色谱法应采用阳性对照(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和阴性对照(辅料),并附有关图谱或彩色照片,要求清晰、真实。
对于原料品种混乱或难以建立专属性强的鉴别方法的产品,应建立特征指纹图谱鉴别方法。
色谱鉴别所用的对照品或对照药材,应符合“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的技术要求”。
起草过程中曾做过的鉴别试验,但未列入正文的方法,均应详尽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
7、检查
除《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附录颗粒剂通则项下的检查项目外,各品种自行制订的检查项目应说明制订理由,列出实测数据及确定各检查限度的依据。
重金属、砷盐检查必须考察,凡重金属超过百万分之二十、砷盐超过百万分之十的应列入正文。
8、浸出物
应说明规定该项目的理由,所采用溶剂和方法的依据,列出实测数据,制订浸出物量限(幅)度的依据和实验数据(至少10批中试以上样品的20个实测数据)。
考察各种浸出条件对浸出物量的影响。
9、含量测定
说明含量测定成分选择的依据,测定成分应选择有效成分或指标性成分。
根据所测成分的理化性质,选择相应的测定方法,阐明测定方法的原理,确定该测定方法的方法学考察资料和相关图谱,包括实验条件的选择(如提取、纯化、测定条件的比较)和各项方法学考察数据(包括测定方法的线性关系、稳定性、精密度、重复性和回收率试验等),回收率的测定应有五份以上数据,相对标准偏差RSD%一般为3%以下。
阐明确定该含量限(幅)度的意义及依据(至少应有10批样品20个数据)并附原药材用相同方法测定的10批数据。
含量测定所用的对照品应符合“质量标准用对照品研究技术要求”。
起草过程中曾做过的含量测定,但未列入正文的方法,均应详尽地记述于起草说明中。
10、功能与主治
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品种项下的功能与主治叙述。
11、用法与用量
因中药配方颗粒仅供配方用,原则上按照中国药典和部颁标准所规定的相应剂量使用,或遵医嘱。
如有特殊规定,应说明理由。
12、注意
参照《中国药典》现行版一部及部颁中药材标准中相应品种制订。
如有特殊规定,应说明理由。
13、规格
根据各品种的情况,叙述需要说明的问题。
14、贮藏
说明制订贮藏条件的理由,需特殊储存条件的应说明理由。
15、有效期
根据室温留样的稳定性实验结果制定。
关于对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予以行政处罚问题的批复
国食药监市〔2006〕630号
安徽省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你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在未经批准单位经营使用如何查处的请示》(皖食药监[2006]225号)收悉。
经研究,现批复如下:
根据国家局《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国食药监注[2006]325号)的有关规定,未经国家局批准的试点和生产企业及未经相关省级药品监管部门备案的临床医院不能生产和使用中药配方颗粒,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中药配方颗粒。
对违反规定的药品经营企业和医疗机构应责令其限期整改,逾期未进行整改的,应依法查处。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
二○○六年十二月十四日
中药配方颗粒的命名与法规管理
中药配方颗粒,自1992年起,由天江药业首家发起研制,至今已走过12个年头。
根据有关专家提名,一开始称谓“中药新饮片”,后来称之谓“单味中药精制饮片”,又称之谓“单味中药浓缩颗粒”。
为了便于医生、患者的理解,有称谓“免煎饮片”、“免煎汤剂”等等,直至命名“中药配方颗粒”前有14个名称之多。
名称虽多,但终究是一个产物。
即采用现代科技手段将传统中药饮片提取,浓缩、瞬间干燥成的粉状、颗粒状产品。
用它组合成方冲服,可作为汤药及中成药之间的补充。
由于其使用方法、品种数量大多雷同于饮片,又是在饮片基础上的改进与发展,所以在2001年4月8日国家SDA召开的杭州论证会议上,确定命名并将其定位于饮片,归属于饮片管理范畴。
从此,法规管理有了新的篇章,确立试点生产企业,出台暂行管理办法,以及符合申报条件的质量标准技术要求。
中药配方颗粒的注册管理办法正在研究和制订之中,一项中药配方颗粒的系列标准研究工作正在深入展开。
鉴于该项目工作研究范围广、品种多,如何逐步走向完全的法规化管理,从认识到具体做法上还有许多差异,本人认为统一认识,科学地看待事物的发展,积极推动法规化管理,是十分紧迫的时代需求。
中药配方颗粒的命名,意味着该项长达近10年的前期研究基本成熟,并从科研阶段转入到法规化管理阶段,即产业化阶段。
目前正处于法规管理的初起阶段。
杭州会议后国家药监局领导先后三次视察了天江药业,对如何拟定管理法规展开调研。
2001年6月4日,国家药品监督局注册司在北京召开有关专家会议,讨论拟订“中药配方颗粒管理办法”,并于2001年7月5日正式发布《中药配方颗粒管理暂行规定》及《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的技术要求》,首次文件规定将中药配方颗粒纳入饮片管理范畴,并与饮片一样逐步实施文号管理。
本来实施文号前,仍属科研阶段在全国范围内选择试点生产企业,并根据试点生产企业的申报要求,于2001年11月19批准“江苏天江”、“广东一方”二个公司为试点生产企业,2002年6月13日批准增加“广东三九药业”、“四川绿色”、“北京康仁堂药业”为试点生产企业。
根据管理要求,试点生产企业积极配合政府法规部门,对几百味中药配方颗粒重新提升、修订质量标准,并对符合申报要求的品种送所在省药检所复核,做好申报前的准备。
为了加强文号实施前的质量管理,我公司(天江药业)率先制订中药配方颗粒的生产质量管理,并于2002年8月通过认证,获取了国内第一张中药配方颗粒GMP证书。
管理法规的出台,是对该项目科研成果的认可与肯定,也是促使该项目产业化的明确信号。
国家主管局和有关部委纷纷立项进一步支持和推动该项目的进展。
我公司与“广东一方”先后在国家计委立项“中药配方颗粒产业化示范工程”,“三九药业”智能配方系统列入国家科技部“863”计划,五家试点生产企业承担的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研究列入科技部“十五”重大科技专项……。
国家中医药管理局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多次联合召开会议,就该项工作的进一步标准化研究和法规管理进行研究讨论。
2002年11月,SDA在广州召开“实施饮片文号管理研讨会”,再次就中药配方颗粒试点目标任务和注册管理办法进行了讨论,会后SDA注册司领导在“广东一方”和本公司进行了调研,现在注册管理办法正在酝酿之中,可望在今年年底出台。
2002年11月1日,国务院办公厅转发科技部中科院等8个部委、院(国办发[2002]61号文)《关于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通知》,中药配方颗粒列入中药现代化发展纲要的战略目标,在创新平台建设和标准化建设方面步入中药现代化轨道。
法规管理应重视的几个方面:
由于该产品为创新项目,给法规管理造成一定的难度,管理也必须创新。
试点生产企业的阶段性管理办法,是科研向法规化管理转化的过渡阶段。
在该产品质量标准未建立前,盲目扩大生产,缺少监督管理,反而会影响产业化的进程。
试点生产企业以协助政府部门出台法规管理和建立质量标准体系,在规定的条件下合法生产,并在主管部门严密的技术要求控制下,保证产品安全有效,在临床的运用中,不断总结提高工艺和质量标准,为了加快标准的拟订,减轻国家研制经费的压力,给予试点生产企业宽松的政策条件,是完全合情合理。
在这个特殊的转接阶段,应注意以下几个方面的问题:
1、科研与申报文号的关系。
在如何制订注册管理办法,按什么要求报批的问题上,本人认为要理清思路,其一中药配方颗粒的科研是永久性工作,就它与中药的研究一样,与现代科学技术的发展同步,是一项长期的研究工作;法规管理不能停留在科研阶段而迟迟不能出台,应随着科研到一定阶段提供政策的服务,以便于科研成果的转化,为经济建设服务。
其二科研是前瞻性的,设立中药配方颗粒课题的研究,应该是前位性思维,工艺研究要不断深入,标准要不断提升,研究目标定得要高;法规管理则要求现实性,必须是切实可行,适合中国企业、中医药发展的现状,一味追求高标准,反而欲速则不达,使自己在国际市场上处于被动的地位。
其三科研有探索性,可以充满想象力,勇于去冒险;法规管理则有严肃性,对发展的要求体现于政策的导向。
因此,制订政策法规时,要避免采用科研的思维模式,做到配合实际、可控制性强。
2、现阶段中药配方颗粒的质量标准定位,应重点放在安全有效,鉴别与辅料多少的检测上。
前者避免假药混入,后者避免药效下降。
在此基础上,能做定量的一定要定量,不能做定量的一定要作定性检查。
至于指纹图谱和红外等检测应作科研探索成功后加入。
3、建立GMP中药配方颗粒企业。
实施GMP,可弥补中药配方颗粒质量标准中无法涵盖的部分。
如定性研究的品种,如何防止劣药混入,成品中如何提高药效部分,与药材基源、饮片炮制、工艺规范、生产过程监控、检验操作规程等许多方面有关。
这些由于中药的特殊性,还不能完全在成品检测中反映出来。
因而建立严密的质量管理规范,对保持产品质量的稳定性、可靠性是十分必要和可行的。
4、实施文号管理后,非试点生产企业也可按文号仿制报批,生产销售有文号的品种。
试点生产企业允许有、无文号并存,直至标准研究文号报批品种基本结束,试点生产企业可继续承担冷门品种的质量标准研究和报批工作,以及已有文号品种的质量标准提升和修订工作。
5、取得文号的品种,应建立临床监督期2-3年。
其每个品种研究须投入大量的人力、物力,而该类品种的诞生,学术意见仍不一致,争论尚多,需在临床的实践中不断观察总结,保持积极慎重的原则。
综上所述,中药配方颗粒的命名,是在前期大量科研成果成熟的基础上而来的,其命名的由来,体现了该项目创新研制的历程,浸透了国家各级政府、管理干部、专家学者的多年心血,代表了时代的呼唤和中医药学者的心声。
命名发布以来,法规部门出台了相应法规管理办法,使政府各部门进一步支持和推动该项目的顺利进展,出现了一片大好生机。
本文所述法规管理的建议,意在抓住机遇,加快发展,使本项目早日形成第四大中药支柱产业。
(周嘉琳)
(《中国中医药报》04年刊登文章节选)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文件
渝食药监〔2012〕25号
关于重申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相关规定的通知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市食品药品监督稽查总队:
根据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关于中药配方颗粒管理的相关规定,到目前为止,中药配方颗粒仍实行试点生产企业由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批准、使用医疗机构由省级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备案、药品经营企业不允许销售的监督管理方式。
我市对国家局批准的试点生产企业实行每年备案的制度,在备案有效期间,只能在规定的医疗机构进行临床试用,并开展安全性、有效性研究,接受医疗机构所在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的监督管理,定期向我局报告临床使用和不良反应监测情况,试用期届满后如仍需继续试用,向我局申请延长试用期限的备案。
各区县(自治县)食品药品监管分局应按上述规定,加强中药配方颗粒的监督管理,防止流弊,保证临床用药安全。
今后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有新的规定,按新规定执行。
特此通知
二○一二年五月七日
主题词:
药品注册中药配方管理规定通知
抄送:
国家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重庆市卫生局。
重庆市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办公室2012年5月8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