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168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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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考《民法》复习题集第4168篇

2019年国家法考《民法》职业资格考前练习

一、单选题

1.张某因出售公民个人信息被判刑,孙某的姓名、身份证号码、家庭住址等信息也在其中,买方是某公司。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20题,单选)

A、张某侵害了孙某的身份权

B、张某侵害了孙某的名誉权

C、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

D、某公司无须对孙某承担民事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9章>第1节>人格权的概念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个人信息权益。

《民法总则》第111条规定,自然人的个人信息受法律保护。

任何组织和个人需要获取他人个人信息的,应当依法取得并确保信息安全,不得非法收集、使用、加工、传输他人个人信息,不得非法买卖、提供或者公开他人个人信息。

张某侵害了孙某对其个人信息享有的民事权益,C项正确。

某公司是买方,非法收集他人个人信息,应当承担民事责任,D项错误。

本题中没有侵犯孙某的身份权与名誉权,故AB项错误。

2.甲出门打工前,曾当众发誓"定要挣回30万元,将破败不堪的旧房推倒重建。

绝不会在旧房上再花一分钱"。

半年后,因强台风将至,甲的邻居乙觉得甲过于乐观,不一定能够挣回盖房的钱,眼前还是将旧房保住比较实在。

于是乙花费5000元将甲的房屋予以加固和维修。

台风过后,甲的旧房安然无恙。

甲中奖50万元后回家拆旧盖新房,乙请求甲返还房屋维修费及利息,遭到甲的拒绝。

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乙的行为构成无因管理,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B、甲乙之间成立不当得利之债,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C、甲、乙之间成立合同关系,甲应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D、乙的主张不成立,甲无须支付乙5000元及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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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6章>第2节>无因管理之债的内容

【答案】:

D

【解析】:

①乙的管理行为违反了本人(甲)明示的意思,构成不适当管理,并且本人拒绝主张不适当管理的利益,因此甲对乙因管理事务所受到的损失(以及所负担的债务)不承担补偿的义务。

故A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②本题中,由于甲计划将旧房推倒重建,乙虽花费一定费用将甲的房屋予以维修,但违反了甲的经济计划,甲所受利益属于"强迫得利",应当对甲所受的利益予以"主观化处理",甲所受利益视为不存在,甲乙之间不成立不当得利之债。

故B选项错误。

③订立合同须经要约和承诺的过程,并要求双方就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合同才能成立。

故C选项错

3.金牛山一带有陨石坠落,当地村民寻获后卖给闻讯而来的收藏者,获利颇丰。

潘某路过村民肖某家菜地时拾得一小块陨石,肖某知道后向潘某索要遭拒绝。

关于该陨石所有权的归属,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2018年仿真模拟题)

A、陨石所有权归国家所有

B、潘某拾得陨石行为不应由民法调整

C、潘某可取得陨石所有权

D、肖某可取得陨石所有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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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8章>第5节>先占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先占制度。

先占在我国现行《物权法》中并没有明文规定,但司法实践和理论上均认可该理论。

根据通说,先占应符合如下条件:

(1)先占的标的物必须是无主物;

(2)先占的标的物必须是动产;(3)先占人基于所有的意思而占有。

符合先占要件的,先占人取得无主物的所有权。

本题中,天外陨石属于无主物,且属于动产,应由先占人潘某取得其所有权,故C选项正确,其他选项错误。

本题可能引起争议的是,陨石落入肖某家菜地,肖某是否属于先占人?

陨石是否应归国家所有?

首先,陨石落入肖某甲菜地,此时肖某尚未以所有的意思而占有该陨石,故

4.姚某旅游途中,前往某玉石市场参观,在唐某经营的摊位上拿起一只翡翠手镯,经唐某同意后试戴,并问价。

唐某报价18万元(实际进货价8万元,市价9万元),姚某感觉价格太高,急忙取下,不慎将手镯摔断。

关于姚某的赔偿责任,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22题,单选)

A、应承担违约责任

B、应赔偿唐某8万元损失

C、应赔偿唐某9万元损失

D、应赔偿唐某18万元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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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0章>第5节>侵权损害赔偿

【答案】:

C

【解析】:

本题考查侵权损害赔偿数额的确定。

《侵权责任法》第19条规定,侵害他人财产的,财产损失按照损失发生时的市场价格或者其他方式计算。

市场价是9万元,故C项正确,BD项错误。

因姚某与唐某并未成立合同关系,无须承担违约责任,故A项错误。

5.下列哪一情形下,甲对乙不构成胁迫?

(2013年卷三3题,单选)

A、甲说,如不出借1万元,则举报乙犯罪。

乙照办,后查实乙构成犯罪

B、甲说,如不将藏獒卖给甲,则举报乙犯罪。

乙照办,后查实乙不构成犯罪

C、甲说,如不购甲即将报废的汽车,将公开乙的个人隐私。

乙照办

D、甲说.如不赔偿乙撞伤甲的医疗费,则举报乙醉酒驾车。

乙照办,甲取得医疗费和慰问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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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6节>可撤销的民事法律行为的类型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可撤销民事法律行为——胁迫。

胁迫是指通过预告危害使他人陷入恐惧,进而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签订合同。

胁迫的不正当性包括三种,目的不正当、手段不正当、目的和手段结合的不正当。

A项中,举报犯罪,手段合法,但强制他人借款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故不当选。

B项,同样是手段合法、目的不合法,构成胁迫,不当选。

C项,公开他人隐私,手段非法,目的也不合法,构成胁迫,不当选。

D项,举报醉驾之违法行为,手段合法,同时是为了实现自己的合法权益,目的合法,且二者之间具有正当的关联性,故不成立胁迫,当选。

6.根据我国法律规定,关于法人,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0年卷三4题,单选)

A、成立社团法人均须登记

B、银行均是企业法人

C、法人之间可形成合伙型联营

D、一人公司均不是法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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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章>第1节>法人的概念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法人的分类及各具体法人的相关内容。

具备法人条件,经依法登记成立,取得法人资格;依法不需要办理法人登记的,从成立之日起,具有法人资格。

并不是成立所有社团法人都需要登记,故A项错误。

关于法人有两种不同的分类,按照《民法总则》的分类,法人分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特别法人;按照传统民法分类,法人分为社团法人和财团法人。

我国银行分为属于特别法人(机关法人)的人民银行、属于营利法人的商业银行和非企业法人的各种政策性银行。

因此,我国的银行并非都是企业法人,故B项错误。

企业法人之间可以设立合伙,属于理论上的

7.同升公司以一套价值100万元的设备作为抵押,向甲借款10万元,未办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又向乙借款80万元,以该套设备作为抵押,并办理了抵押登记手续。

同升公司欠丙货款20万元,将该套设备出质给丙。

丙不小心损坏了该套设备送丁修理,因欠丁5万元修理费,该套设备被丁留置。

关于甲、乙、丙、丁对该套设备享有的担保物权的清偿顺序,下列哪一排列是正确的?

(2011年卷三7题,单选)

A、甲乙丙丁

B、乙丙丁甲

C、丙丁甲乙

D、丁乙丙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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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10章>第4节>担保物权的竞合的概念和成立条件

【答案】:

D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担保物权的竞合。

根据《物权法》第239条,丁的留置权优先于甲、乙的抵押权和丙的质权。

同一动产上并存的抵押权和质权,原则上按照先来后到的规则确定清偿顺序,但存有例外。

例外之一是《物权法》第188条的规定,该条规定:

“以本法第一百八十条第一款第四项、第六项规定的财产或者第五项规定的正在建造的船舶、航空器抵押的,抵押权自抵押合同生效时设立;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因此,若先设立的动产抵押权未经登记,则该未登记的动产抵押权不得对抗在后取得质权和已经登记之抵押权的善意第三人。

本题中,甲的动产抵

8.甲在乙承包的水库游泳,乙的雇工丙、丁误以为甲在偷鱼苗将甲打伤。

下列哪一说法是正确的?

A、乙、丙、丁应承担连带责任

B、丙、丁应先赔偿甲的损失,再向乙追偿

C、只能由丙、丁承担连带责任

D、只能由乙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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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1章>第1节>用人单位、用工单位的侵权责任

【答案】:

D

【解析】:

①《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规定:

“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规定与之前规定的重大不同在于:

(a)按照以前的规定(《人身损害赔偿解释》第9条),工作人员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应与用人单位承担连带责任;(b)《侵权责任法》的精神是反对工作人员承担连带责任。

自《侵权责任法》于2009年修改后,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4条第一款,用人单位的工作人员因执行工作任务致人损害的,由用人单位承担无过错的替代责任,工作人员即使对损害的发生具有故意或者重大过

9.甲遗失手链1条,被乙拾得。

为找回手链,甲张贴了悬赏500元的寻物告示。

后经人指证手链为乙拾得,甲要求乙返还,乙索要500元报酬,甲不同意,双方数次交涉无果。

后乙在桥边玩耍时手链掉入河中被冲走。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2017年卷三6题,单选)

A、乙应承担赔偿责任,但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B、乙应承担赔偿责任,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C、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也无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D、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5节>拾得遗失物

【答案】:

B

【解析】:

本题考查拾得遗失物、悬赏广告。

《物权法》第112条规定,权利人领取遗失物时,应当向拾得人或者有关部门支付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必要费用。

权利人悬赏寻找遗失物的,领取遗失物时应当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拾得入侵占遗失物的,无权请求保管遗失物等支出的费用,也无权请求权利人按照承诺履行义务。

乙如果将手链交还给甲,则有权要求甲支付500元。

但乙没有履行该义务,且手链已经被河水冲走,无权要求支付500元,故A项错误,B项正确。

《物权法》第109条规定,拾得遗失物,应当返还权利人。

拾得人应当及时通知权利人领取,或者送交公安

10.甲被乙打成重伤,支付医药费5万元。

甲与乙达成如下协议:

“乙向甲赔偿医药费5万元,甲不得告发乙”。

甲获得5万元赔偿后,向公安机关报案,后乙被判刑。

下列哪一选项是正确的?

A、甲、乙之间的协议有效

B、因甲乘人之危,乙有权撤销该协议

C、甲、乙之间的协议无效

D、乙无权要求甲返还该5万元赔偿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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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4章>第5节>无效民事法律行为的效果

【答案】:

D

【解析】:

①根据《合同法》第52条的规定,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合同无效。

甲将乙打成重伤,依照刑法的规定已构成故意伤害罪,甲乙约定“甲不得告发乙”妨害了公安机关对非法犯罪行为的打击,损害了公共秩序,具有损害社会公共利益的性质,这一约定是无效的。

②《合同法》第56条规定:

“无效的合同或者被撤销的合同自始没有法律约束力。

合同部分无效,不影响其他部分效力的,其他部分仍然有效。

”这是关于合同部分无效的规定。

部分无效需要三个要件:

(a)合同的部分内容具有无效事由;(b)无效的部分与有效的部分隶属于一个合同;(c)无效部分具有

11.某天,著名流量小花景某某工作室人员在浏览网页时发某妇科医院网站的宣传文章中附有景某某的照片,文章内容包括妇科疾病、人流手术、不孕不育治疗等。

该工作人员经过查询,某妇科医院并没有与景某某工作室签订代言合约和支付代言费。

对于下列说法错误的是()

A、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肖像权

B、某妇科医院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

C、景某某可以要求妇科医院在微博上公开赔礼道歉、消除不良影响。

D、某妇科医院行为仅涉及涉及人格权利损害,景某某没有经济损失,该医院只用精神损害赔偿不用进行额外经济损失赔偿。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9章>第1节>具体人格权

【答案】:

D

【解析】:

本题涉及肖像权、名誉权等人格权利。

肖像权是指自然人以在自己肖像上锁体现的利益为内容的一种具体人格权,包括肖像制作权、肖像使用权和肖像利益维护权等权利。

依照《民法通则》第100条的规定,侵害肖像权是指未经本人同意且以营利为目的的行为。

本案中,该妇科医院以营利为目的,未经景某某的同意便使用其肖像,侵犯了其肖像权,因此A正确。

名誉权是指自然人和法人就其自身属性和价值所获得的社会评价,本案中该妇科医院在多篇文章中插入景某某的图片,让人会产生景某某可能患有这些妇科疾病的联想,使其社会评价降低,侵犯了景某某的名誉权,

12.下列为法人的是:

()

A、律师事务所

B、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C、某中学社团

D、某高校金融法研究中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3章>第1节>法人的概念

【答案】:

B

【解析】:

律师事务所一般采用特殊普通合伙的形式,属于非法人组织,选项A错误;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属于特别法人,选项B正确;中学社团和高校金融法研究中心不能以财产承担独立责任,应视具体情况判断是否属于非法人组织,但不可能是法人。

因此,本题正确选项是B。

13.永福畅合伙企业有甲、乙两名合伙人,二人共同出资购买了一间房并出租给丙,租房期间甲欲转让自己对房屋的份额,乙与丙均表示愿意购买,应如何处理?

()

A、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优先购买

B、在同等条件下由丙优先购买

C、在同等条件下由甲决定卖给谁

D、在同等条件下由乙、丙共同购买,各享有一半的份额,形成共有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8章>第6节>共有的概念与特征

【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和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问题。

本题中提出的甲乙为合伙人是迷惑信息,与本题解答无关。

按份共有人基于共有关系而享有优先购买权,承租人基于承租合同而享有优先购买权,但按份共有入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物权的优先购买权,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是基于债权的优先购买权虽然,我国现行法对这两种优先购买权的效力未作规定,但依据物权优于债权的原理,按份共有人的优先购买权优于承租人的优先购买权。

故本题答案为A项。

14.甲将某物出售于乙,乙转售于丙,甲应乙的要求,将该物直接交付于丙。

下列哪一说法是错误的?

(2012年卷三20题,单选)

A、如仅甲、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甲有权向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B、如仅乙、丙间买卖合同无效,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C、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无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D、如甲、乙间以及乙、丙间买卖合同均无效,甲有权向乙、乙有权向丙主张不当得利返还请求权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6章>第1节>不当得利的成立要件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不当得利的构成要件及其法律效果。

《合同法》第58条规定:

“合同无效或者被撤销后,因该合同取得的财产,应当予以返还;不能返还或者没有必要返还的,应当折价补偿。

有过错的一方应当赔偿对方因此所受到的损失,双方都有过错的,应当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旦合同无效,构成不当得利的事实,无论不当得利人是谁,均应予以返还,这里并不受合同相对性的限制,因为,民法通说认为,不当得利的性质是事件。

尽管发生不当得利的原因有事件也有行为,但是,不当得利的形成都是与人的意志无关的,不是由受益人的意志决定的,即不管受益人取

15.甲、乙于2016年2月1日订立的合同约定:

"甲出50万元购买乙所有的一匹叫Bolt的马或者一辆叫闪电的BMW535GT奥运版汽车,乙于2016年6月1日交付给丙。

到底要马还是要车,选择权在丙,但丙须于2016年6月1日之前作出选择。

"合同订立后,甲立即向乙支付了50万元价款。

下列关于四种假设情形的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若丙如期选择请求乙交付"Bolt"时,乙拒绝,丙只能请求乙交付"闪电"

B、若丙如期选择请求乙交付"Bolt"时,乙拒绝,丙有权请求乙对自己承担违约责任

C、若丙未于2016年6月1日之前作出选择,则选择权归甲

D、若丙未于2016年6月1日之前作出选择,则选择权归乙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2章>第3节>简单之债与选择之债

【答案】:

D

【解析】:

①选择之债,指债的标的有数个,只能就其中之一为给付,可选择择一履行的债。

选择之债一经确定其给付,转化为简单之债。

②选择之债,可通过选择权的行使确定履行的标的,转化为简单之债。

关于选择权的享有,其规则是:

可约定由债权人、债务人或第三人享有选择权;无约定时,债务人享有选择权。

关于选择权的行使,其规则是:

选择权未在约定或者经催告后的合理期限内行使,债权人或债务人的选择权转归对方行使;第三人的选择权转归债务人行使。

③选择权系形成权,若丙选择请求乙交付"Bolt",无须乙同意,乙负有交付"Bolt"的义务。

16.孙某的以下行为,行为无效的是:

()

A、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一辆

B、10岁时,在父母陪同下选定并购买手机一部

C、13岁时,受赠数码相机一台

D、16岁便不再上学,以打工维生,17岁时为庆祝工作满一年,购买平板电脑一台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2章>第2节>自然人的民事行为能力的类型

【答案】:

A

【解析】:

《民法总则》第20条规定,不满8周岁的未成年人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实施民事法律行为。

故选项A中孙某7岁时受赠儿童自行车的行为无效。

依《民法总则》第19条的规定,8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由其法定代理人代理或者经其法定代理人同意、追认,但是可以独立实施纯获利益的民事法律行为或者与其年龄、智力相适应的民事法律行为。

故选项B、选项C中孙某的行为有效。

依《民法总则》第18条中,16周岁以上的未成年人,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选项D

17.甲于2019年2月1日与乙签订货物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乙应在订立合同之日起3个月内交货,交货时甲付款。

关于合同履行期间的计算,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期间应从2019年2月1日计算

B、期间应从2019年2月2日计算

C、期间至2019年5月1日届满

D、期间至2019年5月6日届满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2节>期间的计算方法

【答案】:

B

【解析】:

本题涉及履行期间的计算问题。

《民法总则》第201条规定,按照年、月、日计算期间的,开始的当日不计入,自下一日开始计算。

第203条规定,期间的最后一目是法定休假日的,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期问的最后一日。

期间的最后一日的截止时间为二十四时;有业务时间的,停止业务活动的时间为截止时间。

本题中,期间开始日期应为合同签订的下一日,即2月2日,B选项正确。

期间届满的最后一日是5月1日,5月1曰是法定休假日,法定休假日结束的次日为5月2日,因此期间届满日应为5月2日。

本题唯一正确选项为B选项。

18.甲带着自己饲养的藏獒在城市居民小区散步,乙和幼子丙在路上遇到甲,丙拿手中的香肠喂藏獒,结果被咬伤。

对此,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

A、甲应该承担责任

B、乙没尽到监护责任。

可以减免甲的责任

C、由甲和乙共同承担责任

D、甲要承担的是过错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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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31章>第7节>饲养动物损害责任的免责事由

【答案】:

A

【解析】:

本题涉及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侵权问题。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80条的规定,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造成他人损害的,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该条明确规定了禁止饲养的烈性犬等危险动物如藏獒造成他人损害的,饲养人、管理人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

不能认为小孩的家长没有尽到监护责任而要求减轻或免除饲养人、管理人的责任,此处应排除过失相抵的适用,饲养人、管理人要承担的是绝对无过错责任。

故本题的正确选项为A。

19.甲委托乙为其购买电脑,双方签订了书面委托合同。

乙已为购买电脑付出了一定的时间和精力,现甲发现自己急需的电脑通过其他的途径很容易获得,便电话告知乙取消委托,乙不同意。

下列哪一个论述是正确的?

A、甲如取消委托,需要经过乙的同意

B、甲如取消委托,应当以书面形式为之

C、甲如取消委托,应提前一个月通知乙

D、如甲取消委托给乙造成损失,甲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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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知识点】:

第22章>第3节>委托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答案】:

D

【解析】:

①《合同法》第410条规定:

"委托人或者受托人可以随时解除委托合同。

因解除委托合同给对方造成损失的,除不可归责于该当事人的事由以外,应当赔偿损失。

"委托合同以人身信任为基础,因此《合同法》赋予委托合同双方当事人以任意解除权,双方均有权随时解除合同。

故A选项错误;C选项错误;D选项正确。

②《合同法》第96条规定:

"当事人一方依照本法第九十三条第二款、第九十四条的规定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

合同自通知到达对方时解除。

对方有异议的,可以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确认解除合同的效力。

"解除合同属于有相对人

20.甲向朋友乙借款100万元,还款期为2018年9月1日。

签订借款合同时,甲应乙的要求预先在两份催收该笔债务的通知上签字,催收通知上记载的催收日期分别是2021年8月20日和2024年8月1日。

此后,乙一直未对甲主张过权利。

2024年7月1日乙请求甲还款,甲提出诉讼时效期间经过的抗辩。

关于乙对甲债权的诉讼时效,下列表述正确的是哪一个?

A、债权已过诉讼时效期间,甲有权拒绝还款

B、债权未过诉讼时效期间,因催收使诉讼时效中断

C、该债权不适用诉讼时效,因系自然人之间的借款合同

D、应自2024年8月2日起重新计算诉讼时效期间,因甲明示抛弃了时效利益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6章>第1节>诉讼时效的法律要件和法律效果

【答案】:

A

【解析】:

①《诉讼时效规定》第3条规定:

"当事人违反法律规定,约定延长或者缩短诉讼时效期间、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人民法院不予认可。

"《民法总则》也有相同的规定。

本题中,甲对乙的还款债务的履行期为2018年9月1日,该债务的诉讼时效期间为2018年9月2日至2021年9月1日。

在诉讼时效期间届满之前,甲预先在催收通知上签字的行为属于"预先放弃时效利益"(因为催收只能在债务履行期届满之后才能进行),该预先放弃诉讼时效利益的行为无效,因此,不能认定发生了催收的效力,乙对甲的债权不能发生因为催收而中断的效力。

由于乙于2

21.甲公司未取得商铺预售许可证,便与李某签订了《商铺认购书》,约定李某支付认购金即可取得商铺优先认购权,商铺正式认购时甲公司应优先通知李某选购。

双方还约定了认购面积和房价,但对楼号、房型未作约定。

李某依约支付了认购金。

甲公司取得预售许可后,未通知李某前来认购,将商铺售罄。

关于《商铺认购书》,下列哪一表述是正确的?

(2012年卷三10题,单选)

A、无效,因甲公司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即对外销售

B、不成立,因合同内容不完整

C、甲公司未履行通知义务,构成根本违约

D、甲公司须承担继续履行的违约责任

>>>点击展开答案与解析

【知识点】:

第19章>第1节>违约责任的概念和特征

【答案】:

C

【解析】:

本题主要考查违约责任、合同的效力。

未取得预售许可证影响的是商品房买卖合同的效力,而《商铺预售书》不是商品房买卖合同,而是预约,故A项错误。

《合同法解释

(二)》第1条规定:

“当事人对合同是否成立存在争议,人民法院能够确定当事人名称或者姓名、标的和数量的,一般应当认定合同成立。

但法律另有规定或者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商铺预售书》的当事人为甲公司和李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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