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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国大革命中的人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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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权的革命和革命中的人权——法国大革命的反思

2009年07月14日01:

20凤凰网历史综合【大中小】 【打印】2位网友发表评论

法国大革命是人类历史上一场名副其实的人权革命,法国大革命中一系列人权原则的提出无疑标志着世界范围内人权运动的真正开始。

但是与此形成鲜明对比的是,法国大革命本身也以血腥侵犯人权而著称,人权的革命与革命中的人权形成了鲜明的对照。

可以说,大革命时期的人权理论和实践一开始就展现了蕴含在人权概念中的超验与经验、普遍性与特殊性、理想与现实之间的内在矛盾,而这种矛盾性又典型地体现在大革命的领袖人物之一--罗伯斯比尔身上。

罗伯斯比尔的人权观既代表了大革命时期人权思想所能达到的历史高峰,同时也体现了人权现实化过程中存在的巨大危险。

一、公民人权对抗专制权力

法国大革命因1789年的《人权与公民权利宣言》而在世界人权发展史上留下了光辉的一页。

这份可以称为18世纪的世界人权宣言文件,以全人类的名义宣布了所有人应该享有的权利;它不仅论证了人权观念的必要性,颂扬了人权能起的巨大作用,而且阐明了人权的一系列具体内容以及保障人权实现的分权原则和法制原则,《人权宣言》展现给人们的完全是一幅尊重人权、实行民主和厉行法治的完美图景。

但是如果一提起雅各宾专政和罗伯斯比尔,引起人们联想的却可能只是一个血流成河、人权受到践踏的恐怖景象。

雅各宾专政和罗伯斯比尔后来被共产主义运动所推崇和效仿,这更加深了人们对罗伯斯比尔实行专制恐怖统治的不良印象,似乎罗伯斯比尔只是一个彻头彻尾的人权屠夫。

但是如果细读罗伯斯比尔的著作,我们却会发现,他不仅不仇视人权,他的思想反而处处充满了可贵的人权精神。

罗伯斯比尔在对人权性质、政府权力、出版自由、人道主义等问题上的观点充分反映了他在人权问题上的真知灼见。

罗伯斯比尔认识到人权的作用就在于让人民能够不断地以人权来对抗破坏这种权利的侵害行为。

[2](P51)他强调人权原则的终极性,认为人权应该成为衡量一切法律正义与否的最终标准,凡是侵害不可剥夺人权的法律,按其本质来说都是非正义的和暴虐的:

它不是法律。

[2](P137)在其发表的一系列演讲中,他不仅重申了1789年《人权宣言》中的人权精神,而且对人权提出了许多进一步的主张。

在1789年《人权宣言》的基础上,他自己甚至还重新起草了一份新的人权宣言,这份宣言后来成为法国1793年人权宣言的蓝本。

罗伯斯比尔将政府权力视为侵害人权可能的最大敌人,因此极力主张对政府权力进行限制。

他认为社会灾难从来不是来自人民,而是来自政府;当政府违反人民的权利时,起义就成为人民最神圣的义务。

因此他认为赋予政府必要的力量以使公民永远尊重公民权利,并且要使政府永远不能侵害这种权利是摆在立法者面前的双重任务。

为此,任何宪法的第一项任务应该是保护社会的和个人的自由,使其不受政府本身的侵害。

在罗伯斯比尔看来,政府具有的恶性真是本性难移,即使革命建立了共和制,也仍然不能改变人民代表们倾向于蜕化变节的本性,所以应该通过各种方法对政府权力进行制约。

首先一点,他主张通过民主的方法对人民委任的一切公职人员进行监督,人民有权听取他们的报告并且罢免他们;其次,他主张通过建立三权分立和防止个人兼职等制度分散政府权力,并且通过限制公职人员的任职期限来防止权力的腐败;第三,罗伯斯比尔进一步呼吁尽量减少政府权力,要把当然不属于社会权力以内的一切事情交给个人自由处理,这样就使野心和专横少得到一些养料。

[2](P147)罗伯斯比尔甚至将以前各国政府对个人力求多管的做法称为是患了狂热病。

在罗伯斯比尔的人权思想中,他提出的出版自由理论非常独到深刻,并且可以说在西方自由主义思想中,这也是为思想和言论自由所作的最好辩护之一。

他在《关于出版自由》的演讲中,对出版自由的性质和必要性进行了令人信服的论证。

他指出,出版自由和言论自由不可能有区别:

两种自由像自然界一样,都是神圣的;出版自由也像社会本身一样,是必需的,因为出版自由是鞭挞专制主义的最可怕的鞭子[2](P51)。

罗伯斯比尔认为出版自由的基本优点和最主要的目的就是抑制那些被人民委之以权力的人的野心和专制作风,不断地提醒人民注意这些人可能对人民权利的侵害。

他主张出版自由必须是完全的和无限制的,受限制的出版是自由的灾难,因为当权者为防止这种滥用出版自由的行为所采取那些预防措施本身,同时也就造成了几乎一切滥用行为。

罗伯斯比尔进一步认为自由的出版是自由的维护者,这种发表自己意见的自由,只能是发表一切对立意见的自由。

之所以应该赋予好意见与坏意见以同等的自由,就是因为只有好意见才能保留下来。

罗伯斯比尔相信社会舆论才是对个人意见的唯一有资格的判断者,所以借口取缔滥用出版权利而为作品规定的任何刑罚,都只会完全有利于恶习、谬误和专制政治,而不利于真理的发现和公民的自由。

因此罗伯斯比尔主张,要么必须放弃自由,要么必须赞同毫无限制的出版自由。

[2](P66)

罗伯斯比尔的人道主义思想也是其人权观的一个闪光部分。

人权概念的普遍性决定了任何人都是平等的,即使对于任何与社会为敌的人,也应该给予人道主义的对待,并且保护其人权。

罗伯斯比尔主张,即使对最残酷的敌人,对最反人道事业的人,也要予以人道的对待。

[2](P82)他在一次演讲中曾经宣称,如果有一天,他看到他最残酷的敌人、最反人道事业的人成为偏见的受害者而有被处死的危险,而如果他能把他从死亡中挽救出来,那将是其一生中最幸福的一天。

罗伯斯比尔特别论证了死刑和残酷刑罚的非正当性。

他在一次关于死刑的演讲中认为死刑是极端不公正的,而且死刑并不能有效防止或减少犯罪的发生,因此他主张把规定杀人的血腥法律从法国人的法典中删去。

罗伯斯比尔基于对公共权力的警惕认为统治人类的权力本身就是一种可怕的权力,立法者想过分使用政府的力量,结果只会削弱政府的力量。

[2](P71)在犯罪的人接受裁判时,是以社会一切人的力量来对付一个人,这个时候社会判处死刑是极不公正的,是过度使用政府的力量。

从另外一个方面说,社会和政府过度使用暴力只能助长个人使用暴力的风气,从而反而可能会更加促使人们去犯罪。

因此刑罚中任何过分的严厉都是社会的犯罪行为,[2](P98)他呼吁一定要以人道主义对待犯罪的人。

二、自由主义的人权与平等主义的人权

罗伯斯比尔处心积虑思考的一个问题就是如何保护社会和个人的自由,使其不受政府本身的侵害。

为了保障人权,罗伯斯比尔处处将国家公共权力视为可能的最大敌人,他对公共权力的过度运用也忧心忡忡,甚至对于民主政体下的共和国政府他也深怀戒心。

从这个意义上说,罗伯斯比尔的人权的一个核心也就是社会尤其是个人的自由,这种自由不仅包括言论、出版、集会、信仰等一系列政治自由,而且还包括个人私生活在内的个人自由。

为了保障个人的这种自由,罗伯斯比尔曾经主张采取一系列措施限制政府的权力。

但是另外一方面,罗伯斯比尔的人权观并不仅限于防止政府侵犯人权,他对人权的理解也不仅限于个人单纯的自由,他进一步提出了人还应该拥有社会经济权利,包括劳动权利、受救助的权利和受教育的权利。

罗伯斯比尔将这些权利统称为生存的权利。

在他自己起草的人权宣言草案中,他认为人的基本权利有两项,一项是自由的权利,另一项就是关心保全自己生存的权利。

[2](P136)这项生存的权利在罗伯斯比尔看来就是实现平等权的问题。

如同对于自由一样,罗伯斯比尔对神圣的平等充满了炽热的热忱[2](P114),他不但要求实现法律形式上的平等,而且要求实现经济上实质的平等。

如果贫困这个最严厉的法律迫使人民中最健康的和最众多的那一部分放弃权利,那么法律对于权利平等的原则表示假仁假义的尊重又有什么意义呢?

[2](P152)他虽然承认财产的平等只是一种空想,但是他意识到财产的极端悬殊是许多灾难和犯罪的根源,因此他对不考虑人们经济平等的人权宣言草案表示大为不满,他质问道:

你们的宣言好像不是为了一切人,而只是为了富人、采购商、股票投机者和暴君们制定的。

[2](P134)为了不致使平等成为幻影,他主张给予贫困者必要的帮助应该成为富人对穷人的神圣义务;对于收入不超过其生存所必需的金额的公民,不应让他负担社会开支;为了不使财产的不平等取消权利的平等,应该对担任陪审员或其他社会工作的公民支付报酬。

为了保证公民的生存权,罗伯斯比尔主张,实现公民经济上的实质平等应该成为政府一个义不容辞的责任。

公民的贫困不是什么别的东西,正是政府的犯罪。

[2](P142)罗伯斯比尔认为社会有责任关心自己一切成员的生活,或者给他找工作,或者为不能工作的成员保障生活资料。

为了实现这一点,罗伯斯比尔极力反对将财产的所有权绝对化的观点,认为不应该只是醉心于规定所有权的无限自由,而应该追问这个权利的合法性质。

为此他提出了所有权不能损害我们周围人们的安全、自由、生存和财产的原则,违反了这个原则的任何占有、任何交易,都是不合法的和不道德的。

罗伯斯比尔的这种态度为了后来政府采用重新分配社会财富的政策提供了理论依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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这样,罗伯斯比尔一方面为了保障公民的个人自由,极力主张警惕并限制政府的权力,另外一方面,为了实现公民经济上的实质性平等,又对政府权力的扩大寄予很大的厚望。

同样是为了实现和保障人权,但是实现自由和追求平等的不同而对政府权力提出了不同的要求。

罗伯斯比尔曾经认为,在自由的国家里,为了使社会和个人自由不受当权者滥用权力的侵犯,就应该对政府权力和公职人员实行有罪推定:

任何规定,如果不假定人民是好的,而公职人员是贪污的,就是有缺点的规定。

[2](P189)但是为了保障平等,后来又为了保障公民教育的权利,罗伯斯比尔又要求政府对公民承担更多的责任,因此又必然扩大政府的权力,从而为政府侵犯人权埋下祸根。

这种在自由主义者眼里根本不可调节的矛盾,罗伯斯比尔却在法国大革命高潮中试图同时进行解决,结果最后的做法是一边赋予政府挥舞魔杖的权力,一边用人民运动的山呼海啸和不可腐蚀的美德制约政府,他试图通过这种方法在革命中实现保护公民自由和平等与保持权力廉洁性的统一。

三、革命中的人权与宪政下的人权

作为一个时刻关注公民人权的思想家,罗伯斯比尔曾经主张人权的神圣不可侵犯性和人权的绝对性,但是不得不承认罗伯斯比尔的人权主张并不一贯,革命形势的不同,台上台下的区别都可能导致罗伯斯比尔的人权思想的前后不一,这种不一致既反映了罗伯斯比尔思想的矛盾性,也反映了人权理想与现实存在的巨大差距。

罗伯斯比尔曾经主张绝对的言论出版自由,认为出版自由是鞭挞专制主义的最可怕的鞭子,出版自由不应该受任何限制;并且只有人民的舆论才是最可靠的裁判者,因为他对人民的判断是非的能力深信不疑。

但是在处死国王后国内外形势一片紧张时,罗伯斯比尔又要求革命法庭能够处罚一切反对自由、嘲弄主权和平等的著作。

针对国民公会会场发出的抱怨声,他解释说因为这些著作有意引起人民对暴君命运的同情、陷害自由维护者。

罗伯斯比尔曾经主张绝对地废除死刑,但是他在1791年是死刑的坚决反对者,而1794年则是,断头台的供应者,。

[3](P101)在审判国王路易十六的辩论中,罗伯斯比尔就坚决要求判处路易死刑。

他对此的辩解是,一般来说,死刑是犯罪行为,社会安全从来不要求对普通罪犯判处死刑,但是国王的罪行不是普通的犯罪,只有死刑才能免除国王对公共福利的威胁。

到了雅各宾专政时期,面对内忧外患,罗伯斯比尔又声称谁不动用对残酷敌人进行惩罚的利剑,谁就是罪犯,因此要求革命法庭只是处理一种犯罪,即叛国罪,只是运用一种刑罚,即死刑。

[2](P157)

在关于法治的问题上,罗伯斯比尔的观点也前后不一。

作为一名律师,应该说罗伯斯比尔的法律观念还是很强的,对于法治之于人权的意义也有比较深刻的认识。

他主张为了维护自由,应该在刑事和民事领域中都采用陪审制度,这样就可以有效地防止法官的专断并且平等保护公民的所有权利;为了维护刑事被告人的人权,主张严格依照证据定罪,如果没有法定证据,即使法官或陪审员的个人信念与这种法定证据有矛盾也不能判决被告有罪。

但是这种严格的法治原则在对待国王的审判时就发生了退却,宪法没有任何修改的情况下,罗伯斯比尔主张对国王不应该适用法庭审判,而应该适用人民审判,即完全以政治的决定来代替法律的审判,用他自己的话说就是,他们不下判决,他们像闪电一样予以打击:

他们不裁判国王,他们把国王化为乌有。

[2](P107)对国王的所谓人民审判开了一个非常不好的先例,这种政治审判在雅各宾专政时期被革命法庭推向极至。

罗伯斯比尔对待宪法态度也随着革命形势的改变而变化。

在同以国王为首的保守势力作斗争时,他曾经极力主张保持1791年宪法的稳定性,要求人民要在若干时期内忍耐宪法的不完善,保卫宪法不受行政权力的侵犯,他甚至将自己主编的报纸也取名为《宪法保卫者报》。

但是在保皇派被击败后,罗伯斯比尔却声称,当时阴谋分子给了我们一部短命的和有缺点的宪法;现在阴谋分子则妨碍我们制定一部新宪法,并诱使我们去毁灭国家。

[2](P127)

罗伯斯比尔曾经对法律的平等原则孜孜以求。

在他就任巴黎刑事法庭公诉人职务之时,他曾经声明,我作为一个公民,贵族一语对我说来,早已没有什么意义了:

我只知道有好的公民和坏的公民。

作为一个人民的文官,我不知道什么是贵族、爱国者、温和分子:

我只知道一般的人们、被告的公民。

[2](P82)但是在政治形势趋于紧张时,这种法律的平等原则就被政治的划分所取代,好公民和坏公民的划分就被人民和敌人的区别所代替,对公民一律平等的法律保护也就蜕变为对人民敌人的一律镇压。

但这种显而易见的矛盾在罗伯斯比尔本人看来是协调一致的。

他提出了立宪政府和革命政府进行区别的理论来解释不同的时期应该对人权、自由、政府权力采取不同的态度。

他认为,革命是自由反对自由敌人的战争,而宪政是胜利与和平的自由的制度;革命政府需要非常的行动,因为它处于战争状态,因此不能服从划一和严格的法制。

立宪政府主要关怀公民自由;而革命政府则是关怀社会自由。

立宪体制下,保护个别人免遭社会权力的蹂躏,差不多就够了;革命体制下,社会权力本身被迫自卫,来击退向它进攻的一切派别。

[2](P159)这时需要把人民的力量集中在巩固的和受尊重的政府手中,但是这个时候政府力量变得空前强大,这样怎样来防止政府蜕变为侵害人权的暴政呢?

他对此的回答是美德。

罗伯斯比尔主张在革命时期人民管理的工具既是美德又是恐怖,即用人民的美德来保证政府的纯洁,以毫不留情的恐怖来统治人民的敌人。

美德和恐怖必须结合起来,没有美德,恐怖就是有害的,没有恐怖,美德就显得无力。

[2](P176)为此罗伯斯比尔一方面大力要求公民道德的纯洁化、革命化;另一方面,他认为只要政府和人民有美德,那么对伪善的阴谋分子、叛乱分子进行怎样严厉的镇压都不过分。

为了保卫罗伯斯比尔心目中的共和国,他最终废弃法律,因为对于惩治大罪犯来说,法律不够迅速;[2](P166)废除了必需的司法程序,因为他认为问题涉及到拯救祖国时,以证人的供词为基础的证据不能代替宇宙的证明;谁要是拖延诉讼或处罚不坚决,谁就是对人民的犯罪。

结果断头台落下的人头越多,人权就越发成为一个美丽的泡沫。

四、集权下的人民人权与法治下的个人人权

虽然罗伯斯比尔为了自己的恐怖政策作了理论上的辩护,但是他自己却为此付出了从沉重的代价。

他从为人权和自由的呐喊开始,在雅各宾专政期间却以血腥侵犯人权而告终;他将自己视为为了人民自由和平等而与专制权力进行斗争的战士,但是结果自己却被指责为独裁者和暴君。

在热月8日最后一次演讲中,他曾感叹我更没有想到,有一天我会被指责为是那些我曾对之尽过职责的人们的刽子手,被指责为是那个我曾忠实服务过的国民代表机关的敌人。

[2](P202)罗伯斯比尔至死都对此深表不解,他对此只能感到无限悲愤,我是最不幸的人,我甚至连公民权利都享受不到。

我还说什么呢?

甚至不许我履行人民代表的义务。

[2](P208)一个时刻愿意为了人权的事业而献身的人,却领导革命政府大规模侵犯人权,直到自己也被剥夺了最基本的人权,最后死于自己设置的断头台下。

这种悲剧既是罗伯斯比尔个人的不幸,也是这场人权革命的不幸。

这场人权实践的悲剧证明,尽管《人权宣言》对人权的颂扬令人欢欣鼓舞,但是人权的实现却远不是如革命理论家鼓动宣传的那样简单。

我们必须从对人权观念的理解出发,通过解析人权与平等、人权与自由、人权与权力、人权与法治的关系寻求实现人权保障的途径。

从人权的固有含义上看,人权是一个与普遍主义和个人自由相联系的概念。

它是每个人就都享有的权利,任何人仅凭其具有的作为人的资格就都享有人权,因此人权的概念本身就蕴含着普遍性和平等性的含义,并且这种平等至少是一种形式上的平等。

同时由于人权是每个具体的个人都享有的权利,而权利又总是意味着自由,因此人权概念一开始就是以个人的权利和自由为中心的;由于自由主义理论的核心就是个人自由[4](P4)因此我们可以说人权也必然首先是一种自由主义的权利。

1789年《人权宣言》规定的人权的主体就是社会各个成员、任何个人或所有公民,因此人权概念的精髓就在于真正将权利和自由落实到每一个具体平等的个人。

正是人权的这种普遍主义和自由主义才使得人权从此成为社会弱者对抗以权力、地位和财富等特殊性为基础的强势群体的有力武器。

对于人权的普遍主义和平等性问题,应该说罗伯斯比尔对此曾经有过比较深刻的认识。

罗伯斯比尔的人道主义思想就很好地反映了这一点。

他主张对最残酷的敌人也要予以人道的对待,主张废除死刑以及人道对待罪犯,因为他相信无论何时,暴虐既不能拯救国家,也不能拯救自由。

[2](P98)暴虐奉行的是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最终只能助长进一步暴虐的风气,从而使得自由和平等永远成为一种幻想。

而人权观念的意义就在于将人类社会不可避免的弱肉强食的社会斗争限制在一定的范围内,通过平等地保护每个人的权利而实现社会和谐相处的目的。

另一方面,人权的平等性主要通过保护社会弱者的权利而实现的。

在现实生活中,在权力、财富、社会地位、人数等处境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更容易受到侵犯而不是相反。

但是社会的弱者和强者又往往是相对的,社会的变迁、个人的人生起伏都可能使人在强者和弱者的地位之间进行转化,因此人权对社会弱者权利始终不渝的保护最终也就等于平等保护了所有人的权利,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和平等性的最终意义也就在于此。

罗伯斯比尔人权理论存在的一个很大问题就是没能始终坚持人权的普遍性原则。

他后来主张经济上的实质平等固然也是人权的重要内容,但是一旦离开法律上的形式平等--最低限度的平等,经济上的平等要求就又只能成为穷人反对富人的特权,而富人的人权却被置于脑后;另外一方面,罗伯斯比尔后来的人权观越来越倾向于主张人民的人权,而他心目中所谓的敌人、阴谋家、叛徒却被认为不配享有人权。

这些观点虽然在当时可能具有政治上的正确性,但是普遍性被特殊性所代替的结果也最终使人权重新被弱肉强食的丛林法则所代替。

此时,一旦罗伯斯比尔自己成为人民的敌人,他再希望诉诸人权的保护恐怕就已经无济于事了。

由于人权理论一开始就是基于重新塑造国家权力的合法性基础而产生的,因此必然有一个正确处理人权与国家权力关系的问题。

在理论上,自然权利理论主张人权是国家权力的最终来源和最终目的因而人权高于国家权力,但是在现实性上,又承认国家权力是对人权可能的最大侵犯者,因此制约国家权力就成为保障人权的关键。

罗伯斯比尔在这一点上确实体现了一种自由主义的人权观。

我们从前面的论述可以看出,在他的著作中流露出来的对于国家权力的不信任感是惊人的,这种不信任感如此根深蒂固,以至于他最后要求对所有公职人员进行有罪推定;在大革命的几乎所有阶段,他这种对权力危害性的警惕态度也基本能贯彻始终,这是难能可贵的。

但是在雅各宾专政时期,罗伯斯比尔对权力的不信任态度并没有妨碍他赞成权力的集中,因为他后来过于轻信仅凭美德就能够有效制约权力,结果最终使得权力对人权得以轻松挥起屠刀。

与此同时,尽管制约权力是人权得到实现的最重要的保证,但人权的最终保障则完全有赖于国家权力和人权之间形成的良性互动关系,因为权力固然是人权可能的最大侵犯者,但也能成为人权重要的保护者;而人权固然需要保障,但要求取消权力的人权也是不可取的。

宪政和法治就成为维持两者良性关系最有力的保障。

如果人权不能上升为法律权利和自由,没有受到法治具体而细微的保障,那么它们很容易成为无定型的情感性的存在,这样既容易造成跨界越位,导致无政府状态,也容易给国家权力以维护社会秩序的名义进行干涉的借口,从而导致对人权的压制。

法治对于人权的作用就在于将人权的具体内容具体化为法律上的权利和自由,既防止个人权利和自由的泛滥,也防止国家权力的肆意扩张,在个人自由和国家权力建构起了一道既相依相存、又相互隔离的屏障,从而实现国家权力下的社会秩序和公民权利空间内的个人自由的和谐统一。

罗伯斯比尔曾经对法治下的自由怀有深刻的认识,但是随着形势的发展,人民的起义不断风起云涌,宪政的秩序根本无从建立,法治原则也不能得到坚持。

先是1791年宪法遭到公然违反,继而1793年宪法被永远束之高阁。

罗伯斯比尔在对国王的审判中要求以人民审判代替法庭审判,从而开启了政治审判的先河;在雅各宾专政期间,主张以革命专政的司法完全代替自由人权的司法。

结果法国大革命时期的社会呈现的典型面目就是,不是以人权的名义泛滥的自由不断冲击国家的合法权力,造成无政府状态,就是国家权力以维护秩序的名义肆意践踏人权,造成恐怖和奴役。

谁要求过大的独立自由,谁就是在寻求过大的奴役。

[5](P179)的确,如果没有法治的限制和保障,人权要么只是过大的自由,要么只能导致过大的奴役。

罗伯斯比尔由奉行自由主义的人权观出发,以实行专制主义侵犯人权的实践而告终,在这种人权观的嬗变中,罗伯斯比尔思想中不断增长的民粹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两种思想起了极为重要的作用。

作为卢梭思想和法国大革命的一个重要特征,民粹主义奉行人民利益至上,主张实行广场化狂欢式的大民主,强调人民对权力的直接参与和监督;而道德理想主义则极力推崇美德对于塑造理想社会和保持国家权力纯洁性的重要性,因此主张改造社会和权力的方法就是造就道德上的新人。

民粹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往往是相辅相成,正因为人民是具有美德的,所以人民的行为就是永远正确的,同时正因为人民直接参与权力,权力的道德化才有可能,权力对人民的道德教化才有正当性。

作为卢梭的信徒,法国大革命的急先锋,罗伯斯比尔自然也扛起了民粹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的两面大旗。

罗伯斯比尔公众场合的语言,频率最高的是这三个单词--美德、主权、人民。

[6](P164)越是到革命的后期,这些词汇使用的频率就越高,而与此相适应,人权、法治词汇的用处却越来越少。

民粹主义倡导的狂欢式大民主固然使人民借人权之威可以不断席卷政府权力,从而一而再地发动革命,但是它也是一种无秩序的民主、泛滥成灾的自由;它奉行的人民的意志不受法律的制约的观念最终导致的不是人民利益的保障,而是多数人的专制。

但是多数人的专制不过是扩大了的专制。

[1](P55页)并且多人的专制孕育着独夫专制[7](P77),所以所以法国大革命最后导致由雅各宾派甚至罗伯斯比尔个人来代表人民的利益就毫不奇怪了。

而此时,道德理想主义却以美德的名义宣布一个代表人民利益的政府是有美德的,但是本来具有恶本性的政府一有美德,它以人民的名义所作的一切就都具有了道德上的正当性,侵犯人权起来也就更加气势汹汹。

这也就可以理解,为什么不可腐蚀者罗伯斯比尔一旦上台,法国顿时就会血流成河。

民粹主义和道德理想主义一方面导致由美德粉饰的多数人的暴政或个人专制,最终使得人权在自以为是在替天行道的国家机器面前任人宰割;另一方面美德成为了判断人民和敌人的重要标准,能使人腐化堕落的东西,便是反革命的。

[2](P173)这使得道德也成为权力者镇压异己的一个很方便的工具。

同时,民粹主义带有的以多数人否定少数人的权利,以人民的利益否定个人利益的倾向也是与人权的概念格格不入的。

因为对人权而言,只要有人被排除在人权的保护之外,只要人权不能落实到具体的每个人,人权本身就朝不保夕了。

然而就像柏克所说的,法国的那帮理论家们对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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