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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空法规

航空法规

 

航空法规

Ø法律框架

1.ICAO国际民航组织的职责

答:

国际民航组织的职责是发展国际航行的原则和技术,并促进国际空中航空运输的规划和发展,以便保证全世界国际民航安全有序地发展;鼓励和平用途航空器的设计和操作技术;鼓励发展用于国际民用航空的航路,机场和航行设施;满足世界人民对安全,正常有效和经济的航空运输的需要;防止因不合理的竞争而造成经济上的浪费;保证各缔约国的权利充分受到尊重,并且每个缔约国均有公平的机会经营国际空运企业;避免各缔约国之间的待遇差别;促进国际空中航行的飞行安全;普遍促进国际民用航空技术在各方面的发展。

2.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及其职责(P86)

答:

大会是国际民航组织的最高权力机构,1.每3年召开一次。

2.详细审查该组织的技术,经济,法律和技术援助项目,3.同时就以后工作对国际民航组织的下属机构提出指导。

每个国家在大会上只有一票表决权,并且除公约另有规定外,实行多数裁定原则。

3.国际民航公约有多少个附件,分别由什么机构制定(P86)

答:

现有的18个国际民航公约附件,其中17个由空中航行委员会制定,国际民航公约附件9《简化手续》是由航空运输委员会制定的。

4.国际民航组织ICAO与联合国的关系(P86)

答:

联合国承认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为国际民用航空活动管理方面的专门机构。

这两个组织之间签署的协议保证他们之间建立一种有效的工作关系,并且承认各自的有效作用。

国际民用航空组织不是联合国的下属机构,也不接受联合国的命令。

5.中国民航行政管理体系的职责分工原则(P90)

答:

三级管理体系:

1)是中国民用航空总局,负责制定规章、标准和制度;

2)民航总局下设7个地区管理局,负责对所辖地域的民用航空事物实施行业管理和监督;

3)7个地区管理局下有33个民航安全监督管理办公室,负责地区管理局所在地/所辖地域航空公司\机场等民航企事业单位的安全监督和市场管理.

6.民航总局职责

答:

安全管理、市场管理、宏观调控、空中交通管理和对外关系五个方面。

7.中国民航法规体系分为几个层次,各是什么,哪个最高?

答:

中国民航法规体系从结构来说分为三个层次。

1)《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法》为民航法律体系的第一层次。

2)以国务院令发布或授权民航总局发布的关于民用航空行政法规为第二层次,主要指《中华人民共和国航空器适航管理条例》。

3)民航总局局长以民航总局令发布的各类民用航空规章为第三层次。

8.适航管理的定义、宗旨和分类(P94)

答:

定义:

民用航空器的适航管理是以保障民用航空器的安全性为目标的技术管理,是政府适航部门在制定了各种最低安全规定的基础上,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使用和维修等环节进行科学统一的审查,鉴定,监督和管理。

宗旨:

保障民用航空器安全,维护公众利益,促进民用航空事业的发展。

分类:

初始适航管理和持续适航管理

初始适航管理:

是对民用航空器的设计、制造的控制

持续适航管理:

是对民用航空器的使用、维修的控制

9.民航规章体系中运行规章有哪几部,之间的关系如何?

答:

CCAR-91部---《一般运行和飞行规则》

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营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CC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

关系:

1)CCAR-91部是基础规章。

2)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对于公共或商业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中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3)还应遵守CCAR-121部《大型飞行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或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营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的规定。

Ø航空器证书

10.适航的定义(三大要点)(P94)

答:

适航即适航性(Airworthiness)的简称

1)是民用航空器一种属性的专用词

2)民用航空器的适航性是指该航空器包括其部件及子系统整体性能在预期运行环境在预期运行环境和使用限制下的安全性和物理完整性的一种品质

3)这种品质要求航空器应始终符合其型号设计并处于安全运行状态

11.CCAR-21规定的型号合格证书的分类及其适用范围(P97)

答:

型号合格证书包括型号合格证TC和型号设计批准书TDA两种。

对按CCAR—23/25/27/29/33/35进行审定的航空产品颁发型号合格证:

对初级类航空器和其他非常规航空器《如载人自由气球,飞艇》颁发型号设计批准书。

航空产品取得了型号合格证书就意味着其设计符合适航法规。

12.“小改”、“大改”,“大改”如何申请(P98)

答:

小改,指对产品的重量,平衡,结构,强度,可靠性,使用特性以及对产品适航性没有显著影响的更改。

大改,指除小改外的其他更改。

局方对型号设计“大改”的批准方式包括:

1型号合格证及其数据单的更改

2颁发补充型号合格证书

3重新申请型号合格证书

4航空公司或维修单位申请补充型号合格证书对航空器进行客机改货机、加改装机载设备等。

13.民航法对适航证的规定,何种航空器颁标准适航证(P99)

答:

《民航法》规定: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的民用航空器,应当持有国务院航空主管部门颁发的适航证,方可飞行。

租用的外国民用航空器,应当经国务院民用航空主管部门对其原有国籍登记国发给的适航证进行审查认可或另发适航证,方可飞行。

对CCAR—21及CCAR—23/25/27/29取得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

14.适航证的两种类别(P99)

答:

类别:

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

对按CCAR—21/23/25/27/29取得型号合格证和型号认可证的航空器颁发标准适航证;对A项规定范围以外的航空器,如初级类航空器,颁发限制适航证.

15.特许飞行证的种类和适用范围(P99)

答:

种类:

第一类特许飞行证、第二类特许飞行证和第三类特许飞行证。

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的民用航空器,应当取得第一类特许飞行证

1实验飞行

2符合适航标准的验证飞行

3机组训练飞行

4表演飞行

5局方同意的其他飞行

从事下列飞行之一的尚未取得有效适航证或目前可能不符合适航要求但能安全飞行的航空器,应当取得第二类特许飞行证:

1为修理、改装、维护、交货或出口或封藏航空器而进行的调机飞行

2新飞机的生产试飞

3为撤离危险地区而进行的飞行

4局方认为必要的其他飞行

未按CCAR—21规定进行型号合格审定的,在1987年5月31号以前研制并经国家设计定型的民用航空器,民航总局将为其颁发第三类特许飞行证

16.CCAR-21对特许飞行证的基本要求和限制(P100)

答:

1尚未进行国籍登记的航空器作特许飞行前,应当向局方申请临时登记标志

2申请人应当按照规定在航空器的外表上制作民航总局指定的临时登记标志

3取得第一类和第二类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以赢利为目的的运输或作业,取得第三类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不得用于旅客运输

4作特许飞行的航空器不得载运与该次飞行作业无关的人员

5该航空器的飞行机组成员和其他有关人员应当确知该次特许飞行的情况和有关要求与措施等。

17.CCAR-21对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的有关规定,该批准书不适用于什么零部件(P100)

答:

1根据型号合格证书或生产许可证生产的零部件

2根据民航总局颁发的技术标准规定项目批准书生产的项目

3符合民航总局认为适用的行业技术标准或国家技术标准的标准件

4航空器的所有人或承租人按照民航总局批准的其他方式为维修或改装自己的航空器而生产的零部件。

18.根据CCAR-21规定什么是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

答:

欲在已经获得型号合格证的产品上进行加改装或更换零部件,若该零部件未曾经局方批准,则应当按CCAR-21的规定和程序取得零部件制造人批准书后方可进行生产。

19.CCAR-45对航空器标志的规定(P102)

答:

1航空器上的标志和标识包括国籍标志、登记标志、所有人或占有人的法定名称和标志,对于挂旗航空公司而言,还包括国籍标志。

2中华人民共和国民用航空器的国籍标志为罗马大写字母B,登记标志为阿拉伯数字、应将规定的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用漆喷载该航空器上或者用其他能够保持同等耐久性的方法附着载该航空器上,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颜色应与背底颜色承鲜明比照,保持清晰可见。

3应当在航空器内主舱门附件显著位置上固定一块刻有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识别牌,该识别牌应当用耐火金属或者其他具有合适物理性质的耐火材料制成。

4民用航空器上国籍登记标志和登记标志载固定翼航空器上的位置,应位于机翼和尾翼之间的机身两侧或垂直尾翼两侧和右机翼的上表面,左机翼的下表面。

5对于民用航空器国籍标志和登记标志的字体在机翼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50CM,机身、垂尾、尾梁及飞艇、气球上每个字的字高不小于30CM

20.CCAR-91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P103)

答:

1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实施运行的所有民用航空器(包括按照CCAR—23/25/27/29审定的航空器,初级类航空器和非常规航空器;但不包括系留气球、风筝、无人火箭和无人自由气球)应当遵守本规则中相应的飞行和运行规定。

对于公共或商业航空运输运行,除应当遵守本规则中适用的飞行和运行规定外,还应当遵守CCAR—121部《大型飞机公共航空运输承运人运行合格审定规则》或CCAR—135部《小型航空器商业运输运营人合格审定规则》的规定。

2任何人不得运行未处于适航状态的民用航空器。

3在中华人民共和国进行国籍登记的民用航空器还应当满足CCAR—45部规定的国籍标志、登记标志和标识要求方可运行。

4运行民用航空器时,航空器上应该携带下列证件:

适用的现行适航证或特许飞行证,并将其展示在客舱或驾驶舱的入口处,以便乘客或机组清晰可见;中国民用航空总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国外登记的航空器在境内运行时应携带国外当局颁发的民用航空器国籍登记证。

21.CCAR-121对民用航空器的一般要求和使用限制(P105)

答:

1本规则适用于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依法设立的航空运营人实施的在表2-3(P104)中所列公共航空运输运行

2合格证持有人运行的飞机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是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内登记的民用飞机,并携带有效的适航证、国籍登记证和无线电电台执照。

3合格证持有人可以租用不含机组人员的国际民用航空公约缔约国所属的某国登记的民用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但三证需民航总局审查认可

4合格证持有人按照本规则运行的飞机应当是型号合格审定为运输类或者通勤类的飞机,并符合本规则规定,否则不得实施本规则运行

5合格证持有人不得使用单台发动机的飞机实施本规则运行。

22.CCAR-121合格证持有人运行飞机应携带哪些证件

答:

1适航证,国籍登记证,无线电电台执照

2租用不含机组应携带:

该飞机带有经民航总局审查认可的原国籍登记国颁发的适航证和由民航总局颁发的适航认可证书及无线电电台执照。

Ø维修和改装的一般规则(CCAR-43部)

23.CCAR-43规定的维修和改装规则的适用范围(P106)

答:

维修放行主要适用于:

1、持有标准适航证和限制适航证的航空器

2、干租的持有外国航空器适航证认可证书的航空器

3、除特许飞行为目的的第一类特许飞行证以外的持有特许飞行证的航空器。

24.CCAR-43与CCAR-145中定义的维修的区别(P107)

答:

区别是:

CCAR—145中定义的维修包括改装的实施,而CCAR—43中定义的维修不包括改装。

25.改装、重要改装和一般改装的定义(P107)

答:

改装:

航空器及其部件交付后进行的超出其原设计的任何改变,包括任何材料和零部件的替代,它包括改装的方案及其实施。

重要改装:

没列入航空器及其部件制造厂家的设计规范中,并且可能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改装,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完成的改装。

其中“明显”是指能感觉和察觉到的现象,上述项目一般都要经过适航审定部门以补充型号合格证(STC)的形式批准

26.修理、重要修理的定义(P107)

答:

修理:

对航空器及其部件的任何损伤或者缺陷进行处理,使其达到规定的限制范围内继续使用的工作统称。

重要修理:

如果不正确的实施,将可能导致对重量、平衡、结构强度、性能、动力特性、飞行特性和其他适航性因素有明显影响的修理,或者是不能按照已经被接受的方法或者是通过基本的作业就能够完成的修理。

其中“明显”指能感觉和察觉到的现象,重要修理方案一般都要经过航空适航审定部门批准。

27.对航空器及其部件进行维修和改装应遵守的准则(P107)

答:

1使用航空器制造厂的现行有效的维修手册或持续适航文件中的方法、技术要求或实施准则。

2使用保证维修和改装工作能按照可接受的工业准则完成所必须的工具和设备。

3使用合格的航材,用替代品需局方批准。

4工作环境应当满足维修或者改装任务的要求。

28.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P108)

答:

年度检查和100小时检查适用于没有检查大纲的按照CCAR—91运行的航空器。

1使用检查单进行检查,该检查单可以是制造商提供,也可以是自行编制,或其他途径获得。

2活塞式航空器进行年度检查或100小时检查时,应进行试车。

3涡轮式航空器进行年度检查或100小时检查时,应根据制造厂建议对航空器进行试车。

4根据具体情况可以选择年度检查或100小时检查,但必须遵循“先到为准”的原则,以保安全。

29.渐进式检查分哪两类,各类别主要工作内容(P109)

答:

分为例行和详细检查;例行检查包括目视检查或对设备、航空器或其部件、系统等进行原位检查;详细检查包括对设备、航空器及其部件和系统进行离位的彻底的检查和翻修

30.时寿件的控制方法(P109)

答:

1记录保存系统2挂签3非永久标记

4永久标记5隔离6破坏

注:

此题每个项目的具体内容不需要背,但是要知道具体说的是什么,可以看下书。

31.重要修理和改装批准恢复使用的方式(P110)

答:

1按照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和授权放行人员,对其本单位实施的重要修理和重要改装在“重要修理及改装记录”(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署放行。

2民航总局的监察员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署放行

3民航总局授权的委任代表在表格AAC-085中相应的批准放行栏中签署放行

32.重要修理和改装的判断方法(P113)

答:

只能按照明显影响重量限制、平衡限制、结构强度、飞行性能、动力装置运行、飞行操作品质、噪声和其他影响适航的品质等,并根据经验来判断,所有重要修理和改装项目都应送交航空器适航审定部门审查批准,并由有关单位在飞行标准部门监督下实施。

33.说明发生什么不适航的状况时需要在72小时内向适航部门报告?

P113

答:

1、航空器、发动机、螺旋桨或直升机旋翼系统结构存在较大的裂纹、永久变形、严重腐蚀。

2、三大系统存在可能影响系统功能的任何缺陷。

3、任何应急系统没有通过试验和测试。

4、维修差错造成的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的重大缺陷很故障。

(如果是设计或制造时产生的缺陷,还应向生产厂家通报。

34.维修管理指令与适航指令的区别(P114)

答:

维修管理指令和适航指令都是强制性的,其不同点在于维修管理指令主要是对运营人提出的加强维修管理、消除不安全隐患的要求,适航指令是对航空运营人的航空器的要求。

Ø民用航空器维修单位合格审定规定(CCAR-145部)

35.CCAR-145规定的维修单位有哪几类(P116)

答:

1独立维修单位是独立于航空营运人和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并提供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维修服务的维修单位

2营运人维修单位是指航空营运人建立的,主要为本营运人的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提供维修服务的维修机构,航空营运人的维修单位在为其他航空营运人提供维修服务时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3制造厂家维修单位指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制造厂家建立的,其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结合的维修机构,主要维修和管理工作与其生产线分离的视为独立的维修单位。

36.维修单位合格审定依据哪部规章,何为“五四原则”(P116)

答:

依据CCAR-145部。

维修单位的厂房设施、工具设备、器材、人员和文件手册五个方面;质量、工程技术、生产控制、和培训四个系统。

37.维修许可证中的工作类别和项目类别(P119)

答:

1检测2修理3改装4翻修5航线维修6定期检修

项目类别包括:

1机体2动力装置3螺旋桨4除整台动力装置或者螺旋桨以外的航空部件5特种作业6民航总局认为合理的其他维修项目

38.CCAR-145维修单位器材的有效合格证件的几种形式(P121)

答:

器材有效合格证件形式如下:

a标准件和原材料应当由合格证或者合格证明。

b非标准件和非原材料的全新器材应当由原制造厂颁发的适航批准标签或者批准放行证书。

c使用过的器材,应当具有民航总局或者民航地区管理局按CCAR—145批准的维修单位签发的《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

39.CCAR-145规定的维修单位主要管理人员,除资格要求外还有哪些要求(P124)

答:

1维修单位应当至少雇佣责任经理,质量经理和生产经理各一名

2责任经理应当由维修单位的法定代表人或者由其按照法定程序授权的人员担任

3质量经理不能由生产经理兼职

上述人员不能由被吊销维修许可证的维修单位的责任经理,质量经理或生产经理调任或继续担任。

40.放行人员的资格要求(P124)

答:

1)除规定情况外,放行人员应当是本维修单位雇员

2)经过有关民航法规、国家行业标准、专业知识、基本技能、工作程序和维修人为因素知识的培训。

3)国内维修单位的航空器整机放行人员除应当持有《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中规定的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并且其机型部分应当与所放行的航空器一致。

4国内维修单位的航空器部件的放行人员应当持有按照《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颁发的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并且其修理项目部分与所放行的航空器部件应当一致。

5国外或者地区维修单位的放行人员应当具有本国或者本地区民航当局颁发的相应证件,并具有英语听,说,读,写能力。

6放行人员应当具有本单位相应放行项目的授权,航线放行人员还应当获得航空营运人的授权。

41.维修单位的组织机构(管理系统)(P125)

答:

要求维修单位根据自身情况建立质量系统、工程技术系统、生产控制系统和培训大纲和人员技术档案。

42.合格的维修单位有哪些系统(维修系统的组成)

答:

质量、工程技术、生产控制和培训四个系统

43.质量系统的主要工作,质量管理的最主要特点(126)

答:

对维修工作的全过程进行监督,并随时根据发现的问题对整个单位的工作进行整改。

质量系统应满足的要求包括:

1由责任经理发布明确的质量管理政策,并根据此政策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2根据各类人员的职责明确其资格要求并建立人员岗位资格评估制度,对合格人员以书面形式授权。

3质量部门保存一份完整的对各类维修人员授权的记录,质量经理处保存一份完整的对放行人员授权的记录。

4建立必要的工作程序,明确各部门和人员的职责。

5维修单位质量管理制度的质量部门应独立于生产控制系统之外,并由质量经理负责,其责任是监督质量管理政策的落实;质量经理应直接对责任经理负责;质量经理就航空器或航空器部件适航性问题可直接向民航总局或民航地区管理局报告;建立独立的自我质量审核系统。

6独立的自我质量审核系统,或者将自我质量审核功能赋予其质量部门(内部审核)。

44.CCAR-145部要求的人员技术档案至少包含哪些内容(P128)

答:

1现任职务或者工作范围

2按年月填写的技术简历

3参加过的培训课程、培训形式、培训学时及考试成绩

4学历证明及合格证件的复印件

45.CCAR-145部规定的维修单位手册由哪两部分组成,主要内容及批准方式的区别(P128)

答:

维修单位手册由维修管理手册和工作程序手册组成。

维修管理手册应当载明维修单位实施所有批准的维修工作的总体要求和基本依据并应当获得批准;工作程序手册应当根据维修管理手册载明部门或者车间的具体工作程序并应当获得认可。

46.CCAR-145部对维修单位维修记录的要求(P129)

答:

1维修记录应当保证记录完整

2维修记录应按以下规定记录

a同一工作的记录应当使用统一的单卡或表格,除国外/地区送修客户提出要求和某些自动生成的测试记录可使用英文外,国内送修单位的维修记录应当至少使用中文;国外/地区维修单位的维修记录(除工作单卡)外应当至少采用英文。

b维修记录的填写应当清晰、整洁、准确,使用钢笔或圆珠笔,测试数据应当填写实测值,任何更改应当经授权人员签署。

c维修记录可以使用书面或计算机系统记录的形式。

3维修记录完成后应当按照下列规定保存

a维修记录应避免水、火、丢失等造成的损失;使用计算机系统保存维修记录应当建立有效的备份系统及安全保护措施,防止未授权的人员更改。

b维修记录应最少保存2年,航线维修工作的记录应最少保存30天。

c维修单位应当采用有效的措施,使有关记录载毁坏后能够通过其他渠道恢复。

d维修单位终止运行时,其载运行终止前两年以内的维修记录应当返还给相应的送修人。

47.维修记录的填写要求

答:

清晰、整洁、准确、简洁。

48.CCAR-145部的罚则

答:

警告、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暂停许可维修项目和吊销许可证

49.维修放行证明的形式(P131)

答:

1航线维修、A检或者相当级别(含)以下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工作及结合其完成的改装工作完成后可以由航空营运人授权的放行人员在飞行记录本上签署放行。

2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的航空器定期检修及改装工作的放行表格可以由维修单位自定,但应当采用相对固定的格式并包括必要的内容。

3航空器部件的维修放行证明采用维修单位授权的放行人员签署《批准放行证书/适航批准标签》的形式。

50.CCAR-145R3对维修人员工作时间的要求(P132)

答:

直接从事航空器或者航空器部件维修工作的维修人员的工作时间不应当超过每天8小时;每周的工作时间累计最多不应超过40个小时;特殊情况下可以延长工作时间,但每天最多不得延长超过3小时;每月加班累计不超过36小时。

51.什么是二类放行?

答:

按照ACCAR-145部放行按照工单完成航线维修、A检或者级别(含)以下定期维以及结合检修进行的改装工作航空器。

(I类放行)。

除具有机型I类签署的权利外,还可以放行按照工单完成A检或者相当级别以上的定期检修和其他改装工作的航空器。

Ø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管理规则(CCAR-66部)

52.CCAR-66执照和资格证书的种类(P135)

答:

1民用航空器维修人员执照

2民用航空器部件修理人员执照

3民用航空器维修管理人员资格证书

53.执照申请人通过哪些方式满足维修经历要求(P136)

答:

1年满18岁,身体健康

2至少具备以下任一经历:

a具有中专(含)以上航空技术相关学历,且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2年(含)以上,其中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航空器维修工作。

b独立从事所申请专业的航空器维修工作累计在3年(含)以上,其中在申请之日前1年应当持续从事所申请专业的民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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