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及应用探究.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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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及应用探究

 

扬州市建筑工程施工图

设计文件审查意见书

 

意见书编号:

321014161-(2014)1010

项目名称:

绿地新都会01地块商业办公项目3#楼(商业、办公、物业管理用房)、4#楼(商业、办公)、地下汽车库(二期)

审查机构:

扬州市建设工程施工图设计审查中心

颁书日期:

2014年12月29日

 

江苏省建设厅制

 

扬州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

根据《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建设工程勘察设计管理条例》、建设部《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图设计文件审查管理办法》的规定,受你单位委托,我机构对你单位报送的绿地新都会01地块商业办公项目3#楼(商业、办公、物业管理用房)、4#楼(商业、办公)、地下汽车库(二期)项目施工图设计文件进行了审查,形成审查意见附后。

请你单位会同相关单位认真修改、调整,并在七个工作日内将修改回复意见(含变更图纸,一式五份)送我机构复审。

【回复意见格式见“下载中心--表格下载--审查意见回复单】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审查机构公章)

(附10页审查意见)

项目概况

项目名称

绿地新都会01地块商业办公项目3#楼(商业、办公、物业管理用房)、4#楼(商业、办公)、地下汽车库(二期)

建设单位

扬州珠宝城实业有限公司

项目地址

邗江区。

建筑面积

48.65M2

建筑总高度

30637.37M

建筑层数

3#、4#地上十五层;地下汽车库(二期)地下一层

耐火等级

一级

场地类别

Ⅲ类

抗震等级

三级

人防等级

——

基础形式

桩基

结构体系

 框架剪力墙 

送审日期

2014-12-22

勘察单位

江苏省岩土工程勘察设计研究院

资质等级

甲级

设计单位

扬州市建筑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

资质等级

甲级

审查意见

审查范围

本次审查不包含:

无。

建设单位、勘察设计企业和注册执业人员以及相关人员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情形

无违反相关法律、法规规定的问题。

违反国家及地方节能建筑设计标准和节能要求的情形

本工程建设单位提供的建筑节能设计文件基本齐全,节能设计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条文》和强制性标准的问题,设计应整改完善,并报我中心复查。

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表

建筑专业:

(一)违反“强条”之处:

(二)违反“强标”之处:

(三)其它:

1.3#、4#楼设计屋面使用硬质聚氨酯泡沫塑料保温板,应考虑女儿墙、屋面开口部位等防火隔离带的设置,并应计算屋面的加权平均传热系数。

给排水专业:

3#楼:

(一)无违反“强条”之处。

(二)无违反“强标”之处。

(三)其它:

1、水施-14/18,“给水系统原理图”高区无负压供水设备供水压力为0.65MPa,十三层给水支管也宜设置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

4#楼:

(一)无违反“强条”之处。

(二)无违反“强标”之处。

(三)其它:

1、水施-14/18,“给水系统原理图”高区无负压供水设备供水压力为0.65MPa,十三层给水支管也宜设置减压设施,保证各用水点处供水压力不大于0.20MPa。

地下汽车库(二期):

(一)无违反“强条”之处。

(二)无违反“强标”之处。

电气专业:

(一)违反“强条”之处:

(二)违反“强标”之处:

(二)其它:

1、镇流器符合的国家能效标准等级未说明。

(3#、4#、地下车库)

2、部分厕所LPD设计值不符合规范要求。

(3#、4#)

3、节能设计专篇中补充各场所统一眩光值。

(3#、4#)

4、节能设计专篇中部分场所灯具功率与设备表中不一致。

(如办公、厕所、走廊等)。

违反强制性条文数

0

违反强制性标准数

0

审查人

何伯海

节能专项审查号

10161-J15

审查人

王海林

节能专项审查号

日期

审查人

袁茂春

节能专项审查号

2014.12.29

审查人

朱志军

节能专项审查号

建筑节能专项审查意见表

5、校验公寓式办公场所照度值是否偏低,且与节能设计专篇中说明由二次装修设计不一致。

6、汽车库缺节能专篇或在说明中给相关指标说明清楚。

暖通专业:

(一)违反“强条”之处:

(二)违反“强标”之处:

违反强制性条文数

0

违反强制性标准数

0

审查人

何伯海

节能专项审查号

10161-J15

审查人

王海林

节能专项审查号

日期

审查人

袁茂春

节能专项审查号

2014.12.29

审查人

朱志军

节能专项审查号

(建筑)专业审查意见

(一)违反“强条”之处:

(二)违反“强标”之处:

11.3#、4#楼设计无障碍厕所应考虑设置多功能台,应符合GB50763-2012第3.9.3条规定。

2.3#、4#楼设计应考虑设置强电间、弱电间,应符合JGJ67-2006第4.5.9、4.5.10条规定。

(三)设计深度及优化建议:

1.汽车库二期设计的防排烟机房们,应考虑隔声措施。

设计人

李家玉

专业负责人

朱爱武

审核人

陈骁

注册师

朱爱武

执业印章号

3200468-003

违反强制性条文数

0

违反强制性标准数

4

审查人

何伯海

认定证书号

10161-1007

日期

审查人

认定证书号

2014.12.29

(结构)专业审查意见

3#4#:

(一)违反“强条”之处:

(二)违反“强标”之处:

(三)设计深度:

1、设计说明中风载体形系数1.0有误。

未强调采用商品混凝土。

2、框架-剪力墙结构长度54m左右,应设置后浇带减少楼板混凝土收缩的影响。

3、沉降观测点布置图未见。

4、4#楼2~7层、11~14层右下角房间恒载输入有误。

5、剪力墙拉筋直径宜为6mm。

地下车库

(二):

(一)违反“强条”之处:

(二)违反“强标”之处:

1、甲级桩基采用预应力管桩,未见试桩报告。

不符合JGJ94-2008第5.3.1条。

(三)设计深度:

1、消防车荷载折减系数计算有误,覆土的扩散角取35度,而非45度。

抗浮计算土容重取16kN/m3

2、补充设计依据DGJ32/TJ109-2010。

3、桩基说明中第7条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为1300KN。

有效桩长19m。

有误,计算书中有效桩长22m。

桩表中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为2600KN。

计算单桩竖向极限承载力为2308KN。

4、、消防环道及登高面范围应在小比例平面图中示出。

5、人防由业主报人防审查,相应墙体水平配筋应满足人防规范的最小配筋率要求。

设计人

戴远

专业负责人

韩如泉

审核人

汤静

注册师

韩如泉

执业印章号

3200468-S009

违反强制性条文数

0

违反强制性标准数

1

审查人

陆建光

认定证书号

10161-S1017

日期

审查人

认定证书号

2014.12.29

(抗震)专业审查意见

3#4#:

(一)违反“强条”之处:

(二)违反“强标”之处:

(三)其它:

1、转角飘窗两侧的剪力墙的抗震等级应提高一级,并按提高后的抗震等级满足轴压比的要求;角窗两侧的墙肢应沿全高设置约束边缘构件;角窗处房间楼板宜适当加厚,配筋应适当加强;角窗窗台连梁应适当加强配筋与构造,计算时扭矩折减系数取1.0。

2、G轴剪力墙建议加长至大L形,保证其自身稳定性。

整体计算时尚需忽略其抗侧刚度,验算主体结构的技术指标。

3、部分楼层KL8的纵筋在剪力墙中水平锚固长度不满足0.4Lae的要求。

楼梯间防火墙两端需图示设置构造柱。

 

地下车库

(二):

(一)违反“强条”之处:

(二)违反“强标”之处:

(三)其它:

1、地库顶与4#楼高层地下室顶板高差较大(17轴),如何传递水平力。

2、灌注桩的水平承载力未按m法计算。

检测要求未见。

3、地下室3号楼4号楼区域及相邻两跨范围内的框架抗震等级及构造措施标注。

4、计算嵌固条件时,自行车坡道墙体不应带入。

设计人

戴远

专业负责人

韩如泉

审核人

汤静

注册师

韩如泉

执业印章号

3200468-S009

违反强制性条文数

0

违反强制性标准数

0

审查人

陆建光

认定证书号

10161-S1017

日期

审查人

认定证书号

2014.12.29

(给排水)专业审查意见

33#楼:

(一)无违反“强条”之处。

(二)违反“强标”之处:

1、水施18/18,“污水排水系统图”W/G1、W/G2、W/G3二层污水排水管道的立管顶端应设置伸顶通气管,无法实施时,可设置自循环通气管道系统,图中未设置;违反《建筑给水排水设计规范》GB50015-2003(2009年版)第4.6.1条要求。

(三)其它:

1、水施18/18,“污水排水系统图”W/4、W/6、W/8、W/10、W/12排水立管在二层底部水平拐弯,在立管拐弯处的上部应设检查口。

2、部分消火栓栓口压力大于0.50MPa,需设置减压设施。

参GB50974-2014,7.4.12第1条。

3、缺绿建设计专篇。

4#楼:

(一)无违反“强条”之处。

(二)无违反“强标”之处。

(三)其它:

1、部分消火栓栓口压力大于0.50MPa,需设置减压设施。

参GB50974-2014,7.4.12第1条。

2、缺绿建设计专篇。

地下汽车库(二期):

(一)无违反“强条”之处。

(二)违反“强标”之处:

1、水施-3/10,“地下一层给排水及消防平面图”F轴、11轴处同一防火分区平面内仅有1支消防水枪的一股充实水柱同时到达任何部位;违反《消防给水及消火栓系统技术规范》GB50974-2014第7.4.6条要求。

(F轴、19轴处同)

2、水施-8/10,“报警阀室给排水平面图”、水施-3/10,“地下一层给排水及消防平面图”湿式报警阀水力警铃应设在有人值班的地点附近;违反《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GB50084-2001(2005年版)第6.2.8条要求。

设计人

夏炎

专业负责人

孙润

审核人

陆映达

注册师

执业印章号

违反强制性条文数

0

违反强制性标准数

3

审查人

王海林

认定证书号

10161-W1006

日期

审查人

认定证书号

2014.12.29

(给排水)专业审查意见

(三)其它:

1、水施-3/10,“地下一层给排水及消防平面图”G轴、2轴处报警阀C集水坑排水泵宜采用两台,图中仅设一台。

2、水施-9/10,“消火栓给水系统图”XL-47~XL-60消火栓给水管道应增设检修阀门。

XL-72~XL-83消火栓给水管道也宜增设检修阀门。

 

设计人

夏炎

专业负责人

孙润

审核人

陆映达

注册师

执业印章号

违反强制性条文数

0

违反强制性标准数

3

审查人

王海林

认定证书号

10161-W1006

日期

审查人

认定证书号

2014.12.29

(电气)专业审查意见

(一)违反“强条”之处。

(二)违反“强标”之处:

1、地下一层(局部)照明平面图中,前室中未设置疏散走道应急照明和安全出口标志,不符合JGJ16-2008第13.8.3条要求。

(3#、4#楼)

2、屋面防雷平面图中,部分接闪器网格尺寸偏大,不符合GB50057-2010第5.2.12条要求。

(4#楼)

(三)设计深度及其它:

.

3.4#楼:

1、1)设备表中防潮型灯具的防护等级未说明。

2)说明中应急灯具未明确说明带蓄电池的持续供电时间,且说明中的疏散指示灯具应急时间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3)本工程为高层建筑,设计依据GB50016-2006应取消。

4)强弱电共井中,弱电设备垂直干线应采用铜排或采用铜导线至接地装置。

5)设备表中不带电话插孔的手动报警按钮消火栓内安装不正确,且宜带电话插孔。

2、1)部分空调插座回路未设置RCD保护。

2)SAL箱系统图中应急照明有强制点亮,不知如何实现。

3)3#楼2AW箱总断路器整定电流为160A,前级整定电流为125A不配合。

SDAP柜正压风机回路的断路器短路上下级也未配合,正压风机配电箱5.5KW标注错误。

4)各电梯配电箱维修插座回路应有短路和过负荷保护。

5)XFDTAT箱中,上一级断路器采用MA型,但电梯控制柜回路断路器未采用MA型。

6)SDAP柜中,ATS装在防火隔板之间,未达到

防火隔离目的。

ATS最好移至柜外。

7)应急照明双回路未在末端应急照明配电箱处自动切换。

(见GB17945-2010第6.3.5条)

3、1)楼层配电小间不应采用MEB箱。

2)一层照明平面图中,楼梯间D轴向下部分疏散照度值偏低,请校验。

3)楼梯间未设置感烟探测器(含车库)。

4)机房层宜设置广播和声光报警器。

5)本工程程风机、水泵二次控制原理图采用10D303,手动控制线为220V电源,宜转为24V控制。

(含车库)6)各多根电缆(导线)同一桥架(线槽)内敷设,应根据敷设条件复核线缆截面选型,如4#垂直干线平面图中的1WPM3回路,地库消防防火分区6回路等(含地下车库)

地下车库:

1、1)说明中应急灯具持续供电时间不符合产品标准要求。

2)一级负荷主备电缆在梯架内敷设用隔板隔开,不符合防火分隔要求。

3)部分末端配电箱中疏散指示回路、应急照明回路与平面图回路编号不一致,无法火灾时强制点亮。

且强制点亮回路平时采用钟空,未见控制原理图。

4)部分总柜和分柜的SPD参数不配合。

5)地下一层照明平面图中,防火分区六最上部疏散指示灯具无电源。

口部2.4处外未设置向上跑的疏散指示灯具。

与建筑确认防火分区8.9

设计人

何莉丽

专业负责人

何莉丽

审核人

邵敏

注册师

执业印章号

违反强制性条文数

0

违反强制性标准数

3

审查人

丁渝靖

认定证书号

10161-E1005

日期

审查人

认定证书号

2014.12.29

(电气)专业审查意见

中3、19轴处的防火门处是否作为疏散口。

防火分区6.7中楼梯直达一层室外的地面一层未设置照明。

2、地下一层报警平面图中:

1)卷帘门处跨越防火分区时设置的短路隔离器连接不够准确。

2)

确认压力开关线的电压等级。

3)防火分区9左侧排烟机房、口部2.4处外走道未设置感烟探测器。

设计人

何莉丽

专业负责人

何莉丽

审核人

邵敏

注册师

执业印章号

违反强制性条文数

0

违反强制性标准数

3

审查人

丁渝靖

认定证书号

10161-E1005

日期

审查人

认定证书号

2014.12.29

(暖通)专业审查意见

(一)违反“强条”之处:

(二)违反“强标”之处:

1、物业部分的公共卫生间未设计机械通风系统,办公室内的卫生间未设计机械通风系统;不符合GB50736-2012第6.3.6条。

(3、4#)

2、通风管道部分缺少测量孔等的说明,不符合GB50736-2012第6.6.12条。

(DK)

(三)设计深度及其它:

1、设计依据缺GB50016-2006和GB50067-97主要规范。

(DK)

2、平时通风量计算方法未在设计说明中注明。

(DK)

3、1~2/A~B轴水设备间应设机械排风设施,不符合GB50736-2012第6.3.7条。

(DK)

4、核实加压风机6.5#、7#长度是否为450mm,否则安装距离不够,需调整前端风管尺寸。

(3、4#)

设计人

朱爱兰

专业负责人

朱爱兰

审核人

刘宏德

注册师

执业印章号

违反强制性条文数

0

违反强制性标准数

3

审查人

朱志军

认定证书号

10161-H1005

日期

审查人

认定证书号

2014.12.29

审查综合意见

一、送审资料基本齐全,设计深度基本达到有关规定要求。

二、本工程施工图设计各专业存在不符合《强制性条文》的问题共计0条,不符合应执行标准的问题共计14条。

三、设计应按各专业审查意见整改,待我中心复查合格后予以通过。

 

审查项目负责人(签字):

审查机构法定代表人(签字):

二O一四年十二月二十九日

注:

此意见书一式四份,建设单位二份,审查机构、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各一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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