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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高层民用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1总则

  2术语

  3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4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4.1一般规定

  4.2防火间距

  4.3消防车道

  5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5.1防火和防烟分区

  5.2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3电梯井和管道井

  5.4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5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6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6.1一般规定

  6.2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3消防电梯

  7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7.1一般规定

  7.2消防用水量

  7.3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5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6灭火设备

  8防烟、排烟和通风、空气调节

  8.1一般规定

  8.2自然排烟

  8.3机械防烟

  8.4机械排烟

  8.5通风和空气调节

  9电气

  9.1消防电源及其配电

  9.2火灾应急照明和疏散指示标志

  9.3灯具

  9.4火灾自动报警系统、火灾应急广播和消防控制室

  9.5漏电火灾报警系统

  附录A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

  附录B本规范用词说明

  附加说明

  附:

条文说明

总则

  1.0.1为了防止和减少高层民用建筑(以下简称高层建筑)火灾的危害,保护人身和财产的安全,制定本规范。

  1.0.2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必须遵循“预防为主,防消结合”的消防工作方针,针对高层建筑发生火灾的特点,立足自防自救,采用可靠的防火措施,做到安全适用、技术先进、经济合理。

  1.0.3本规范适用于下列新建、扩建和改建的高层建筑及其裙房:

居住建筑(包括首层设置商业服务网点的住宅);

  1.0.4本规范不适用于单层主体建筑高度超过24m的体育馆、会堂、剧院等公共建筑以及高层建筑中的人民防空地下室。

  1.0.5当高层建筑的建筑高度超过250m时,建筑设计采取的特殊的防火措施,应提交国家消防主管部门组织专题研究、论证。

  1.0.6高层建筑的防火设计,除执行本规范的规定外,尚应符合现行的有关国家标准的规定。

术语

建筑分类和耐火等级

  3.0.1

  3.0.2

  各类建筑构件的燃烧性能和耐火极限可按附录A确定。

建筑构件的耐火极限。

  3.0.4一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二类高层建筑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裙房的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高层建筑地下室的耐火等级应为一级。

  3.0.5二级耐火等级的高层建筑中,面积不超过100m2的房间隔墙,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难燃烧体或耐火极限不低于0.30h的不燃烧体。

  3.0.6二级耐火等级高层建筑的裙房,当屋顶不上人时,屋顶的承重构件可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0.50h的不燃烧体。

  3.0.7高层建筑内存放可燃物的平均重量超过200kg/m2的房间,当不设自动灭火系统

  3.0.8建筑幕墙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3.0.9高层建筑的室内装修,应按现行国家标准《建筑内部装修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总平面布局和平面布置

一般规定

  4.1.1在进行总平面设计时,应根据城市规划,合理确定高层建筑的位置、防火间距、消防车道和消防水源等。

  高层建筑不宜布置在火灾危险性为甲、乙类厂(库)房,甲、乙、丙类液体和可燃气体储罐以及可燃材料堆场附近。

  注:

厂房、库房的火灾危险性分类和甲、乙、丙类液体的划分,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4.1.2燃油或燃气锅炉、油浸电力变压器、充有可燃油的高压电容器和多油开关等宜设置在高层建筑外的专用房间内。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与高层建筑贴邻布置时,应设置在耐火等级不低于二级的建筑内,并应采用防火墙与高层建筑隔开,且不应贴邻人员密集场所。

规定

  当上述设备受条件限制需布置在高层建筑中时,不应布置在人员密集场所的上一层、下一层或贴邻,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燃油和燃气锅炉房、变压器室应布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地下一层靠外墙部位,但常(负)压燃油、燃气锅炉可设置在地下二层;当常(负)压燃气锅炉房距安全出口的距离大于6.00m时,可设置在屋顶上。

  采用相对密度(与空气密度比值)大于等于0.75的可燃气体作燃料的锅炉,不得设置在建筑物的地下室或半地下室;

  锅炉房、变压器室的门均应直通室外或直通安全出口;外墙上的门、窗等开口部位的上方应设置宽度不小于1.Om的不燃烧体防火挑檐或高度不小于1.20m的窗槛墙;

  锅炉房、变压器室与其他部位之间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不燃烧体隔墙和1.50h的楼板隔开。

在隔墙和楼板上不应开设洞口;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窗时,应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1.20h的防火门窗;

  当锅炉房内设置储油间时,其总储存量不应大于1.00m3,且储油间应采用防火墙与锅炉间隔开;当必须在防火墙上开门时,应设置甲级防火门;

火灾报警装置和除卤代烷以外的自动灭火系统;

  4.1.3柴油发电机房布置在高层建筑和裙房内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4.1.4消防控制室宜设在高层建筑的首层或地下一层,且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安全出口。

  4.1.5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会议厅、多功能厅等人员密集场所,应设在首层或二、三层;当必须设在其它楼层时,除本规范另有规定外,尚应符合下列规定:

  4.1.6托儿所、幼儿园、游乐厅等儿童活动场所不应设置在高层建筑内,当必须设在高层建筑内时,应设置在建筑物的首层或二、三层,并应设置单独出入口。

  4.1.7高层建筑的底边至少有一个长边或周边长度的1/4且不小于一个长边长度,不应布置高度大于5.00m、进深大于4.00m的裙房,且在此范围内必须设有直通室外的楼梯或直通楼梯间的出口。

  4.1.8设在高层建筑内的汽车停车库,其设计应符合现行国家标准《汽车库、修车库、停车场设计防火规范》GB50067的规定。

  4.1.9高层建筑内使用可燃气体作燃料时,应采用管道供气。

使用可燃气体的房间或部位宜靠外墙设置。

防火间距

  4.2.2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高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或比相邻较低一座建筑屋面高15.00m及以下范围内的墙为不开设门、窗洞口的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不限。

  4.2.3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较低一座的屋顶不设天窗、屋顶承重构件的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且相邻较低一面外墙为防火墙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4两座高层建筑或高层建筑与不低于二级耐火等级的单层、多层民用建筑相邻,当相邻较高一面外墙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墙上开口部位设有甲级防火门、窗或防火卷帘时,其防火间距可适当减小,但不宜小于4.00m。

  4.2.6高层医院等的液氧储罐总容量不超过3.00m3时,储罐间可一面贴邻所属高层建筑外墙建造,但应采用防火墙隔开,并应设直通室外的出口。

  4.2.7

  4.2.8高层民用建筑与燃气调压站、液化石油气气化站、混气站和城市液化石油气供应站瓶库之间的防火间距应按《城镇燃气设计规范》GB50028中的有关规定执行。

消防车道

  4.3.1高层建筑的周围,应设环形消防车道。

当设环形车道有困难时,可沿高层建筑的两个长边设置消防车道,当建筑的沿街长度超过150m或总长度超过220m时,应在适中位置设置穿过建筑的消防车道。

  有封闭内院或天井的高层建筑沿街时,应设置连通街道和内院的人行通道(可利用楼梯间),其距离不宜超过80m。

  4.3.2高层建筑的内院或天井,当其短边长度超过24m时,宜设有进入内院或天井的消防车道。

  4.3.3供消防车取水的天然水源和消防水池,应设消防车道。

  4.3.4消防车道的宽度不应小于4.00m。

消防车道距高层建筑外墙宜大于5.00m,消防车道上空4.00m以下范围内不应有障碍物。

  4.3.5尽头式消防车道应设有回车道或回车场,回车场不宜小于15m×15m。

大型消防车的回车场不宜小于18m×18m。

  消防车道下的管道和暗沟等,应能承受消防车辆的压力。

  4.3.6穿过高层建筑的消防车道,其净宽和净空高度均不应小于4.00m。

  4.3.7消防车道与高层建筑之间,不应设置妨碍登高消防车操作的树木、架空管线等。

防火、防烟分区和建筑构造

防火和防烟分区

  5.1.2高层建筑内的商业营业厅、展览厅等,当设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且采用不燃烧或难燃烧材料装修时,地上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4000m2;地下部分防火分区的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为2000m2。

  5.1.3当高层建筑与其裙房之间设有防火墙等防火分隔设施时,其裙房的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不应大于2500m2,当设有自动喷水灭火系统时,防火分区允许最大建筑面积可增加1.00倍。

  5.1.5高层建筑中庭防火分区面积应按上、下层连通的面积叠加计算,当超过一个防火分区面积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5.1.6设置排烟设施的走道、净高不超过6.00m的房间,应采用挡烟垂壁、隔墙或从顶棚下突出不小于0.50m的梁划分防烟分区。

  每个防烟分区的建筑面积不宜超过500m2,且防烟分区不应跨越防火分区。

防火墙、隔墙和楼板

  5.2.1防火墙不宜设在U、L形等高层建筑的内转角处。

当设在转角附近时,内转角两侧墙上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4.00m;当相邻一侧装有固定乙级防火窗时,距离可不限。

  5.2.2紧靠防火墙两侧的门、窗、洞口之间最近边缘的水平距离不应小于2.00m;当水平间距小于2.00m时,应设置固定乙级防火门、窗。

  5.2.3防火墙上不应开设门、窗、洞口,当必须开设时,应设置能自行关闭的甲级防火门、窗。

  5.2.4输送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的管道,严禁穿过防火墙。

其它管道不宜穿过防火墙,当必须穿过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空隙填塞密实。

  穿过防火墙处的管道保温材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5.2.5管道穿过隔墙、楼板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其周围的缝隙填塞密实。

  5.2.6高层建筑内的隔墙应砌至梁板底部,且不宜留有缝隙。

  5.2.7设在高层建筑内的自动灭火系统的设备室、通风、空调机房,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1.50h的楼板和甲级防火门与其它部位隔开。

  5.2.8地下室内存放可燃物平均重量超过30kg/m2的房间隔墙,其耐火极限不应低于2.00h,房间的门应采用甲级防火门。

电梯井和管道井

  5.3.1电梯井应独立设置,井内严禁敷设可燃气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并不应敷设与电梯无关的电缆、电线等。

电梯井井壁除开设电梯门洞和通气孔洞外,不应开设其它洞口。

电梯门不应采用栅栏门。

  5.3.2电缆井、管道井、排烟道、排气道、垃圾道等竖向管道井,应分别独立设置;其井壁应为耐火极限不低于1.00h的不燃烧体;井壁上的检查门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5.3.3建筑高度不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其电缆井、管道井应每隔2~3层在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高层建筑,应在每层楼板处用相当于楼板耐火极限的不燃烧体作防火分隔。

  电缆井、管道井与房间、走道等相连通的孔洞,其空隙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填塞密实。

  5.3.4垃圾道宜靠外墙设置,不应设在楼梯间内。

垃圾道的排气口应直接开向室外。

垃圾斗宜设在垃圾道前室内,该前室应采用丙级防火门。

垃圾斗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制作,并能自行关闭。

防火门、防火窗和防火卷帘

  5.4.1防火门、防火窗应划分为甲、乙、丙三级,其耐火极限:

甲级应为1.20h;乙级应为0.90h;丙级应为0.60h。

  5.4.2防火门应为向疏散方向开启的平开门,并在关闭后应能从任何一侧手动开启。

  用于疏散的走道、楼梯间和前室的防火门,应具有自行关闭的功能。

双扇和多扇防火门,还应具有按顺序关闭的功能。

  常开的防火门,当发生火灾时,应具有自行关闭和信号反馈的功能。

  5.4.3设在变形缝处附近的防火门,应设在楼层数较多的一侧,且门开启后不应跨越变形缝。

  5.4.4在设置防火墙确有困难的场所,可采用防火卷帘作防火分区分隔。

当采用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耐火极限不低于3.00h;当采用不包括背火面温升作耐火极限判定条件的防火卷帘时,其卷帘两侧应设独立的闭式自动喷水系统保护,系统喷水延续时间不应小于3.00h。

  5.4.5设在疏散走道上的防火卷帘应在卷帘的两侧设置启闭装置,并应具有自动、手动和机械控制的功能。

屋顶金属承重构件和变形缝

  5.5.2高层建筑的中庭屋顶承重构件采用金属结构时,应采取外包敷不燃烧材料、喷涂防火涂料等措施,其耐火极限不应小于1.00h,或设置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5.5.3变形缝构造基层应采用不燃烧材料。

  电缆、可燃气体管道和甲、乙、丙类液体管道,不应敷设在变形缝内。

当其穿过变形缝时,应在穿过处加设不燃烧材料套管,并应采用不燃烧材料将套管空隙填塞密实。

安全疏散和消防电梯

一般规定

  6.1.1高层建筑每个防火分区的安全出口不应少于两个。

但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设一个安全出口:

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单元之间的楼梯通过屋顶连通,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超过十八层,每个单元设有一座通向屋顶的疏散楼梯,十八层以上部分每层相邻单元楼梯通过阳台或凹廊连通(屋顶可以不连通),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部分单元与单元之间设有防火墙,且户门为甲级防火门,窗间墙宽度、窗槛墙高度大于1.2m且为不燃烧体墙的单元式住宅。

  6.1.2塔式高层建筑,两座疏散楼梯宜独立设置,当确有困难时,可设置剪刀楼梯,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6.1.3高层居住建筑的户门不应直接开向前室,当确有困难时,部分开向前室的户门均应为乙级防火门。

  6.1.4高层公共建筑的大空间设计,必须符合双向疏散或袋形走道的规定。

  6.1.6跃廊式住宅的安全疏散距离,应从户门算起,小楼梯的一段距离按其1.50倍水平投影计算。

  6.1.7高层建筑内的观众厅、展览厅、多功能厅、餐厅、营业厅和阅览室等,其室内任何一点至最近的疏散出口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30m;其它房间内最远一点至房门的直线距离不宜超过15m。

  6.1.8公共建筑中位于两个安全出口之间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60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0.90m。

公共建筑中位于走道尽端的房间,当其建筑面积不超过75m2时,可设置一个门,门的净宽不应小于1.40m。

2,且经常停留人数不超过15人的房间,可设一个门。

高层建筑的公共疏散门均应向疏散方向开启,且不应采用侧拉门、吊门和转门。

人员密集场所防止外部人员随意进入的疏散用门,应设置火灾时不需使用钥匙等任何器具即能迅速开启的装置,并应在明显位置设置使用提示。

疏散楼梯间和楼梯

  6.2.1一类建筑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超过32m的二类建筑以及塔式住宅,均应设防烟楼梯间。

防烟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居住建筑不应小于4.50m2。

  6.2.2裙房和除单元式和通廊式住宅外的建筑高度不超过32m的二类建筑应设封闭楼梯间。

封闭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3单元式住宅每个单元的疏散楼梯均应通至屋顶,其疏散楼梯间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6.2.4十一层及十一层以下的通廊式住宅应设封闭楼梯间;超过十一层的通廊式住宅应设防烟楼梯间。

  6.2.5楼梯间及防烟楼梯间前室应符合下列规定:

  6.2.6除通向避难层错位的楼梯外,疏散楼梯间在各层的位置不应改变,首层应有直通室外的出口。

  疏散楼梯和走道上的阶梯不应采用螺旋楼梯和扇形踏步,但踏步上下两级所形成的平面角不超过10°,且每级离扶手0.25m处的踏步宽度超过0.22m时,可不受此限。

  6.2.8地下室、半地下室的楼梯间,在首层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直通室外,当必须在隔墙上开门时,应采用不低于乙级的防火门。

  地下室或半地下室与地上层不应共用楼梯间,当必须共用楼梯间时,应在首层与地下或半地下层的出入口处,设置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乙级的防火门隔开,并应有明显标志。

  室外楼梯和每层出口处平台,应采用不燃材料制作。

平台的耐火极限不应低于1.00h。

在楼梯周围2.00m内的墙面上,除设疏散门外,不应开设其它门、窗、洞口。

疏散门应采用乙级防火门、且不应正对梯段。

消防电梯

  6.3.1下列高层建筑应设消防电梯:

  6.3.2高层建筑消防电梯的设置数量应符合下列规定:

2时,应设1台。

2但不大于4500m2时,应设2台。

2时,应设3台。

  6.3.3消防电梯的设置应符合下列规定:

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6.00m2。

当与防烟楼梯间合用前室时,其面积:

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2;公共建筑不应小于10m2。

  消防电梯的井底应设排水设施,排水井容量不应小于2.00m3,排水泵的排水量不应小于10L/s。

消防给水和灭火设备

一般规定

  7.1.1高层建筑必须设置室内、室外消火栓给水系统。

  7.1.2消防用水可由给水管网、消防水池或天然水源供给。

利用天然水源应确保枯水期最低水位时的消防用水量,并应设置可靠的取水设施。

  7.1.3室内消防给水应采用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

当室内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其水压应满足室内最不利点灭火设施的要求。

  室外低压给水管道的水压,当生活、生产和消防用水量达到最大时,不应小于0.10MPa(从室外地面算起)。

  注:

生活、生产用水量应按最大小时流量计算,消防用水量应按最大秒流量计算。

消防用水量

  7.2.1高层建筑的消防用水总量应按室内、外消防用水量之和计算。

  高层建筑内设有消火栓、自动喷水、水幕、泡沫等灭火系统时,其室内消防用水量应按需要同时开启的灭火系统用水量之和计算。

  7.2.3高层建筑室内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用水量,应按现行的国家标准《自动喷水灭火系统设计规范》的规定执行。

  7.2.4高级旅馆、重要的办公楼、一类建筑的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等和建筑高度超过100m的其它高层建筑,应设消防卷盘,其用水量可不计入消防用水总量。

室外消防给水管道、消防水池和室外消火栓

  7.3.1室外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其进水管不宜少于两条,并宜从两条市政给水管道引入,当其中一条进水管发生故障时,其余进水管应仍能保证全部用水量。

  7.3.2符合下列条件之一时,高层建筑应设消防水池:

  7.3.3当室外给水管网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在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的要求;当室外给水管网不能保证室外消防用水量时,消防水池的有效容量应满足火灾延续时间内室内消防用水量和室外消防用水量不足部分之和的要求。

  消防水池的补水时间不宜超过48h。

  商业楼、展览楼、综合楼、一类建筑的财贸金融楼、图书馆、书库,重要的档案楼、科研楼和高级旅馆的火灾延续时间应按3.00h计算,其它高层建筑可按2.00h计算。

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可按火灾延续时间1.00h计算。

  消防水池的总容量超过500m3时,应分成两个能独立使用的消防水池。

  7.3.4供消防车取水的消防水池应设取水口或取水井,其水深应保证消防车的消防水泵吸水高度不超过6.00m。

取水口或取水井与被保护高层建筑的外墙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100m。

  消防用水与其它用水共用的水池,应采取确保消防用水量不作他用的技术措施。

  寒冷地区的消防水池应采取防冻措施。

  室外消火栓应沿高层建筑均匀布置,消火栓距高层建筑外墙的距离不宜小于5.00m,并不宜大于40m;距路边的距离不宜大于2.00m。

在该范围内的市政消火栓可计入室外消火栓的数量。

  7.3.7室外消火栓宜采用地上式,当采用地下式消火栓时,应有明显标志。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室内消火栓和消防水箱

  7.4.1室内消防给水系统应与生活、生产给水系统分开独立设置。

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布置成环状。

室内消防给水环状管网的进水管和区域高压或临时高压给水系统的引入管不应少于两根,当其中一根发生故障时,其余的进水管或引入管应能保证消防用水量和水压的要求。

  7.4.2消防竖管的布置,应保证同层相邻两个消火栓的水枪的充实水柱同时达到被保护范围内的任何部位。

每根消防竖管的直径应按通过的流量经计算确定,但不应小于100mm。

  以下情况,当设两根消防竖管有困难时,可设一根竖管,但必须采用双阀双出口型消火栓。

  1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的单元式住宅;

  2十八层及十八层以下、每层不超过8户、建筑面积不超过650m2的塔式住宅。

  7.4.3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应与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分开设置,有困难时,可合用消防泵,但在自动喷水灭火系统的报警阀前(沿水流方向)必须分开设置。

  7.4.4室内消防给水管道应采用阀门分成若干独立段。

阀门的布置,应保证检修管道时关闭停用的竖管不超过一根。

当竖管超过4根时,可关闭不相邻的两根。

  裙房内消防给水管道的阀门布置可按现行的国家标准《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有关规定执行。

  阀门应有明显的启闭标志。

  7.4.5室内消火栓给水系统和自动喷水灭火系统应设水泵接合器,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6除无可燃物的设备层外,高层建筑和裙房的各层均应设室内消火栓,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7.4.7采用高压给水系统时,可不设高位消防水箱。

当采用临时高压给水系统时,应设高位消防水箱,并应符合下列规定:

3;二类公共建筑和一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12m3;二类居住建筑不应小于6.00m3。

  7.4.8设有高位消防水箱的消防给水系统,其增压设施应符合下列规定:

  7.4.9消防卷盘的间距应保证有一股水流能到达室内地面任何部位,消防卷盘的安装高度应便于取用。

  注:

消防卷盘的栓口直径宜为25mm;配备的胶带内径不小于19mm;消防卷盘喷嘴口径不小于6.00mm。

消防水泵房和消防水泵

  7.5.1独立设置的消防水泵房,其耐火等级不应低于二级。

在高层建筑内设置消防水泵房时,应采用耐火极限不低于2.00h的隔墙和1.50h的楼板与其它部位隔开,并应设甲级防火门。

  7.5.2当消防水泵房设在首层时,其出口宜直通室外。

当设在地下室或其它楼层时,其出口应直通安全出口。

  7.5.3消防给水系统应设置备用消防水泵,其工作能力不应小于其中最大一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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