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级职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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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级职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1

中级职称建设工程法律法规及相关知识

1,建筑工程相关法律法规基本知识

1.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有主体、客体、内容三个构成要素。

1.1.1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主体。

(1)国家机关。

(2)中介组织。

(3)银行等金融机构。

(4)建设单位。

(5)承包单位。

(6)自然人。

1.1.2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客体。

(1)物。

(2)财。

(3)行为。

(4)非物质财富。

1.1.3工程建设法律关系的内容是指工程建设法律关系主体各方所享有的权利和所承担的义务。

1.4.1法律责任具有国家的强制性。

1.4.3法律责任的分类。

(1)刑事责任。

(2)民事责任。

(3)行政责任。

(4)违宪责任。

1.5代理的法律规定。

1.5.2代理的特征。

【选择题】

(1)代理人以被代理人的名义或自己的名义进行活动。

(2)代理人在代理权限内独立进行代理行为。

(3)代理人进行民事法律行为的法律后果归属于被代理人。

1.5.3代理的种类。

根据代理权产生的根据,可以将代理分为委托代理、法定代理和制定代理。

1.5.5无权代理的概念和类型:

根本XX的代理。

超越代理权的代理。

代理权终止后的代理。

(1)无权代理的法律后果:

被代理人行使追认权。

表见代理。

它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但交易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无权代理。

此时,该无权代理可发生于有权代理同样的法律效果。

1.6诉讼时效

1.6.2诉讼时效的种类

(1)普通诉讼时效,期间为两年。

(2)特别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

身体受到伤害要求赔偿的;出售质量不合格的商品未声明的;延付或拒付资金的;寄存财产被丢失或者损毁的。

国际货物买卖合同和技术进出口合同发生纠纷,要求保护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4年。

(3)权利最长保护期。

从权利被侵害之日起超过20年的,人名法院不予以保护。

1.6.3

(1)诉讼时效的起算。

从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被侵害起计算。

(2)诉讼时效的终止。

诉讼时效可以终止的时间,为诉讼时效期间的最后6个月内。

诉讼时效期间最后6个月以外发生法定终止事由的,并不能使诉讼时效期间终止。

待终止事由消除后,时效期间继续进行。

(3)诉讼时效的中断。

诉讼时效的中断,指在诉讼时效进行期间,因发生一定的法定事由,使已经经过的时效期间统归无效,待时效期间中断的时候消除后,诉讼时效期间重新计算。

可诉讼时效中断的法定事由有权利人提起诉讼、当事人一方提出要求或者同一履行。

1.7债权与物权

1.7.1债权的概念。

债时按照合同的约定或者依照法律的规定,在当事人之间产生的特定的权利和义务关系。

(1)债发生的原因。

合同。

不当得利。

无因管理。

侵权行为。

缔约过失。

缔约过失是指在订立合同过程中,当事人一方因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而导致合同不成立、无效、被撤销等,并给对方造成损害的情形。

1.7.2物权

(1)概念。

物权时民事主体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直接支配待定的物而享受其利益,并排除他人干涉的权利。

(2)物权的特征。

物权是对世权。

他是指物权的权利是特定的。

物权时支配权。

物权时绝对权。

物权是以物为客体的权利。

(3)用益物权的概念。

用益物权时指对于他人之物,以物的使用收益为目的的而设立的物权。

(4)用益物权的法律特征。

用益性。

独立性。

占有性。

客体是不动产。

(5)用益物权的种类。

主要包括国有土地使用权、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国有资源使用权、采矿权、国有企业经营权。

(6)担保物权的概念。

担保物权是指以确保权债的实现为目的,在债务人或第三人的特定财产或权利上所设定的物权。

(7)担保物权的法律特征。

变价受偿性。

从属性。

不可分性。

物上代位性。

1.8.1知识产权具有如下特性。

(1)具有人生权和财产权的双重性质。

(2)专有性。

(3)地域性。

(4)时间性。

1.8.2著作权。

(1)在工程建设领域较为常见的,除文字作品外,还主要包括:

美术作品,是指绘画、书法、雕塑等以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方式构成的有审美意义的平面或者立体的造型艺术作品。

建筑作品。

图形作品。

模型图品。

(2)著作权的内容人身权。

财产权。

著作权的侵权及保护。

1.8.3发明专利权的期限是20年,实用新型和外观设计的期限是10年。

1.8.4经商标局核准注册的商标为注册商标;商标注册人享有商标专用权,受法律保护。

2建筑许可法律法规

2.1.1

(1)国家对建筑施工企业实行安全生产许可制度。

建筑施工企业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不得从事建筑施工活动。

(2)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有效期为3年。

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需要延期的,企业应当于期满前3个月向原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管理机关办理延期手续。

2.1.2建设工程许可基本要求。

(1)施工许可证的申领时间。

施工许可证应在建筑工程开工前申请领取。

(2)范围。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以及按照国务院规定的权限和程序批准开工报告的建筑工程外,均应领取施工许可证。

并不是所有的建筑工程到必须申领施工许可证,而只是对投资额较大、结构复杂工程在领取施工许可证;工程投资额在30万元以下或者建筑面积在300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可以不申请办理施工许可证。

(3)施工许可证的时间效力。

建设单位应当自领取施工许可证之日起3个月内施工;延期最多是2次,每次期限均为3个月。

2.1.3建筑工程施工许可证申请领取的条件和程序。

已经办理该建筑工程用地批准手续。

在城市规划区的建筑工程应取得规划许可证。

需要拆迁,其拆迁进度符合施工要求。

已确定建筑施工企业。

有满足施工需要的施工图纸及技术资料。

有保证工程质量和安全的具体措施。

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建设工期不足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50%,建设工期超过一年的,到位资金原则上不得少于工程合同价的30%。

需要托监理的,已经委托了监理。

2.2从业资格。

建筑活动从业资格许可制度包括从事建筑活动的单位的从业资质许可制度和从事建筑活动的从业人员的资格许可制度。

2.2.1从事建筑活动的建筑施工企业、勘察单位、设计单位和工程监理单位,应当具备的基本条件:

(1)有符合国家规定的注册资本。

(2)有与其从事的建筑活动相适应的具有法定职业资格的专业技术人员。

(3)有从事相关建筑活动所应具备的技术装备。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条件。

2.2.2.

(1)资质分类。

建筑业企业资质的三个序列:

获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获得专业承包资质的企业。

获得劳务分包资质的企业。

3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法律法规

3.1.1坚持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

“管建设必须管安全”是工程建设管理的重要原则。

3.1.2强令工人违章冒险作业,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或者造成其他严重后果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情节特别恶劣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

3.2.1.1.建设单位的安全责任和义务(考试重点,见书第102页)。

3.2.1.3工程监理单位和监理工程师应当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实施监理,并对建设工程安全生产承担监理责任。

【多选题】

3.2.1.4

(1)为建设工程提供机械设备和配件的单位,应当按照安全施工的要求配备齐全有效的保险、限位等安全设施和装置。

(2)出租的机械设备和施工机具及配件,应当具有生产(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

【多选题】

3.2.2.1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是建设工程生产中最基本的安全管理制度,是所有安全规章制度的核心。

(1)专职人员责任制度。

矿山、建筑施工单位和危险物品的生产、经营、储存单位,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从业人员超过300人的,应当设置安全生产管理机构或者配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

3.2.2.2

(1)施工单位的主要负责人(A类)、项目负责人(B类)、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C类)应当经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考核合格后方可任职。

施工单位应当对管理人员和作业人员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其教育培训情况记入个人工作档案。

安全生产教育培训考核不合格的人员,不得上岗。

3.2.2.3

(1)施工单位应当在施工组织设计中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施工现场临时用电方案,对下列达到一定规模的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并附具安全验算结果,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总监理工程师签字后实施,由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进行现场监督:

基坑支护与降水工程。

土方开挖工程。

模板工程。

起重吊装工程。

脚手架工程。

拆除、爆破工程。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规定的其他危险性较大的工程。

对前款所列工程中设计深基坑(A)、地下暗挖工程(B)、高大模板工程(C)的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还应当组织专家进行论证、审查。

3.2.2.4重大事故等级

一般事故,死亡1至2人,重伤1至9人(包括急性工业中毒,下同),直经损100万至900万,上报市级,县级处理。

较大事故,死亡3至9人,重伤10至49人,直经损1000万至5000万,上报省级,市级处理。

重大事故,死亡10至29人,重伤50至99人,直经损5000万至1亿,上报国务院,省级处理。

特别重大事故,死亡30人以上,重伤100人以上,直经损1亿以上,上报国务院,国务院处理。

3.2.2.5

(1)作业人员有权对施工现场的作业条件、作业程序和作业方式中存在的安全问题提出批评、检举和控告,有权拒绝违章指挥和强令冒险作业。

建筑施工企业必须为从事危险作业的职工办理以外伤害保险,支付保险费。

(2)高处拆除安全要求:

先拆高处,后拆地处。

先拆非承重构件,后拆承重构件。

3.4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是指各级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及其授权的建筑安全生产监督机构,对于建筑安全生产所实施的监督管理。

3.4.2

(1)安全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非煤矿矿山企业和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建设主管部门负责中央管理的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国务院国防科技工业主管部门负责民用爆破器材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颁发和管理。

3.4.3施工单位应当制定本单位生产安全事故应急救援预案.建立应急救援组织或者配备应急救援人员,配备必要的应急救援器材、设备,并定期组织演练。

3.5.1

(1)建筑工程一切险(建设方买)。

建筑工程一切险承保各类民用、工业和公用事业建筑工程项目,包括道路、水坝、桥梁、港埠等,在建造过程中因自然灾害或意外事故而引起的一切损失。

(2)投保人可以为被保险人。

在国外,建设工程一切险的投保人一般是承包人。

我国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规定,工程开工前,发包人应当为建设工程办理保险,支付保险费用。

被保险人具体包括:

业主或工程所有人;承包人或者分包人;技术顾问,包括业主聘用的建筑师、工程师及其他专业顾问。

(3)责任范围。

自然事件。

意外事故

3.5.2安装工程一切险。

责任范围:

自然灾害。

意外事故。

4建设工程质量法律法规

4.1.1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建设工程的新建、扩建、改建等有关活动及实施对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的,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建设工程,是指土木工程、建筑工程、线路管道和设备安装工程及装修工程。

(多选)

4.1.3.1建筑工程质量必须实行政府监督管理。

政府对工程质量的监督管理主要以保证工程使用安全和环境质量为主要目的,以法律、法规和强制性标准为依据,以地基基础、主体结构、环境质量和此相关的工程建设各方主题质量行为为主要内容,以施工许可制度和竣工验收备案制度为主要手段。

(1)对建设单位的能力进行审查。

(2)对勘查设计、施工、监理、构配件生产、房地产开发单位实行资格(质)等级认证、生产许可证和业务许可范围的监督管理。

(3)实行执业工程师的注册师。

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对全国的建设工程质量实施统一的监督管理。

国务院经济贸易主管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的职责,对国家重大技术改造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4.1.3.2建设工程质量监督管理,可以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委托的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具体实施。

(1)要求被检查的单位提供有关工程质量的文件和资料。

(2)进入被检查单位的施工现场进行检查。

(3)纠正施工中违反安全生产要求的行为。

(4)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事故隐患,责令立即排除;重大安全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或者暂时停止施工。

4.1.3.3

(1)建设单位应当自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15日内,将建设工程竣工验收报告和规划、公安消防、环保等部门出具的认可文件或者准许使用文件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备案。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发现建设单位在竣工验收过程中有违反国家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行为的,责令停止使用,重新组织竣工验收。

(2)建设工程发生质量事故后,有关单位应当在24小时内向当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报告。

(3)任何单位和个人对建设工程的质量事故、质量缺陷都有权检举、控告、投诉。

(4)供水、供电、供气、公安消防等部门或者单位不得明示或者暗示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购买其指定的生产供应单位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4.1.4.3

(1)行政处罚。

警告。

罚款。

责令停产停业整顿。

暂扣或者吊销资质证书、许可证、执照和有关证照。

降低资质等级。

没收非法所得,没收非法物品。

(2)刑事责任。

建设单位、设计单位、施工单位、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国家规定,降低工程质量标准,造成重大安全事故的,对直接责任人员,处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后果特别严重的,处五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

4.2.1.1建设单位在领取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之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到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并应提供以下文件和资料。

工程规划许可证;设计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单位资质等级证书、监理合同及“工程项目监理登记表”;施工单位资质等级证书及营业执照副本;工程勘察、设计文件;(多选)

4.2.1.4

(1)工程监理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禁止工程监理单位超越本单位资质等级许可范围或者以其他工程监理单位的名义承担工程监理业务。

工程监理单位不得转让工程监理业务。

4.2.2.1

(1)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发包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勘查、设计、施工单位或者委托给不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工程监理单位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建设单位将建设工程肢解发包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3)涉及建筑主体或者承重结构变动的装修工程,没有设计方案擅自施工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

4.3.3施工质量控制及材料检验。

(1)施工单位应当依法取得相应资质等级的证书,并在其资质等级许可范围内承揽工程。

(2)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对分包工程的质量承担连带责任。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进行施工。

(4)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及商品混泥土进行检验,未经检验或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5)施工人员对设计结构安全的试块、试件及有关材料,应在建设单位或工程监理单位监督下现场取样,并送具有相应资质等级的质量检测单位进行检测。

(6)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做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

隐蔽工程在隐蔽前,施工单位应当通知建设单位和建设工程质量监督机构。

隐蔽工程验收前,承包人应当通知发包人检查。

发包人没有及时检查的,承包人可以顺延工程日期,并有权要求赔偿停工、窝工等损失。

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专用条款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承包人进行自检,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48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4.3.4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地基基础工程、主体结构工程、屋面防水和其他土建工程,以及电气管线、上下水管线的安装工程,供热供冷系统项目。

表4.1房屋建筑工程的最低保修期限【P123最后一行】

4,3.5交付竣工验收的建设工程,必须符合规定的建筑工程质量标准,有完整的工程技术经济资料和经签署的工程保修书,并具备国家规定的其他竣工条件。

条件:

(1)完成建设工程设计和合同约定的各项内容。

(2)有完整的技术档案盒施工管理资料。

(3)有工程使用的主要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及进场试验报告。

(4)有勘查、设计、施工、工程监理等单位分别签署的质量合格文件。

(5)有施工单位签署的工程保修书。

【多选题】

4.3.6承包单位将承包的工程转包或者违法分包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施工单位工程合同价款0.5%以上1%以下的罚款。

5工程建设招标投标法律法规

5.1.3招标投标活动应当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原则。

5.1.4我国建设工程招标范围。

【见书第132页】

(1)工程建设项目强制招标的规模标准。

(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200万人名币以上的;(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100万人民币以上的;(勘查、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50万人民币以上的。

单项合同估价低于(((项规定标准,但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人民币以上的。

(2)例外情形(不招标见书第133页)。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抢险救灾的。

主要工艺、技术采用特定专利或者专有技术的。

技术复杂或专业性强。

已建成项目改建、扩建或者技术改造。

5.2.1

(1)依法必须进行施工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招标人已经依法成立。

初步设计及概算应当履行审批手续的,已经批准。

招标范围、招标方式和招标组织形式等应当履行核准手续的,已经核准。

有相应资金或资金来源已经落实。

有招标所需的设计图纸及技术资料。

5.2.2招标方式分为公开招标和邀请招标。

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确定的国家重点项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确定的地方重点项目不宜公开招标的,经国务院发展计划部门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招标人采用邀请招标方式的,应保证有3个以上具备承担招标项目勘察、设计能力,并具有相应资质的特定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参加投标。

5.2.2.2经批准可以进行邀请招标:

(1)项目技术复杂或有特殊要求,只有少量几家潜在投标人可供选择的;

(2)受自然地域环境限制的;(3)设计国家安全、国家秘密或者抢险救灾,适宜招标但不宜公开招标的;(4)拟公开招标的费用与项目的价值相比,不值得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宜公开招标的。

5.2.3招标形式根据招标人是否具有招标的条件与能力,可以将组织招标分为自行招标和委托招标。

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与行政机关或其他国家机关存在隶属关系或者其他利益关系。

5.2.3.2招标公告,应当通过国家制定的报刊、信息网络或者其他媒介发布

5.2.3.4编制招标文件和标底。

招标人应当根据招标项目的特点和需要编制招标文件。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15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自招标文件开始发出之日起至投标人提交投标文件截止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日。

招标人设有标底的,标底必须保密。

一个工程只能编制一个标底。

5.2.3.5发售招标文件不得以营利为目的。

招标无效的,应当重新招标。

5.2.3.6对招标文件的答疑:

招标人对已发出的招标文件进行必要的澄清或者修改的,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至少十五日前,以书面形式通知所有招标文件收受人。

该澄清或者修改的内容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

5.2.3.7签收投标文件:

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招标人收到投标文件后,应当签收保存,不得开启。

投标人少于三个的,招标人应当依照本法重新招标。

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后送达的投标文件,招标人应当拒收。

5.3.1.1投标人是指响应招标,参加投标竞争的法人或其他组织。

5.3.1.2

(1)投标联合体联合投标是指“两个人以上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可以组成一个联合体,以一个投标人的身份共同投标”。

由同一专业的单位组成的联合体,按照资质等级较低的单位确定资质等级。

联合体各方应当签订共同投标协议,明确约定各方拟承担的工作和责任。

联合体中标的,联合体各方应当共同与招标人签订合同,就中标项目向招标人承担连带责任。

5.3.2

(1)施工投标文件一般包括以下内容:

投标函。

(施工组织设计或者施工方案。

(投标报价。

商务和技术偏差表。

(2)投标人应当在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文件的截止时间前,将投标文件送达投标地点。

5.3.3

(1)投标保证金的额度。

投标保证金一般不得超过投标总价的2%,但最高不得超过80万元人名币。

勘查、设计招标的,保证金数额一般不超过勘查、设计费投标报价的2%,最多不超过10万人民币。

(2)投标保证金的形式。

现金支票,银行汇票,保兑支票、银行保函或招标人认可的其他合法担保形式。

5.4.1开标

(1)开标时间。

开标应当在招标文件确定的提交投标文件截止时间的同一时间公开进行。

(2)开标地点。

开标,是指在邀请所有投标人参加的情况下,当众公开进行。

(3)开标主持人是招标人。

(4)可邀请招标监督部门、监察部门的有关人员参加,也可委托公证部门参加。

*不合格投标的几种情况:

a,逾期送达或者未送达指定地点的;b,未按招标文件要求密封的。

5.4.2.2评标委员会成员的人数应为5人以上的单数,其中技术、经济等方面专家人数不得少于成员总数的

5.4.2.3

(1)施工投标中作为废标的其他情形。

a,无单位盖章且无法定代表人或法定代表人授权的代理人签字或盖章的;b,未按规定的格式填写,内容不全或关键字迹模糊、无法辨认的;c,投标人递交两份或多份内容不同的投标文件,或在一份投标文件中对同一招标项目报有两个或多个报价,且未声明哪一个有效,按招标文件规定提交备选投标方案的除外;d,投标人名称或组织结构与资格预审不一致的;e,未按招标文件要求提交投标保证金的;

f,联合体投标未附合体各方共同投标协议的。

(2)评标方案。

评标方法主要包括最低投标价法、综合评估法或者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评标方法。

(3)中标候选人应当限定在1-3人。

5.4.3

(1)中标人确定后,招标人应当向中标人发出中标通知书,同时通知未中标人。

(2)中标通知书对招标人和中标人具有法律效力。

中标通知书发出后,招标人改变中标结果的,或者中标人放弃中标项目的,应当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3)履约保证金的性质属于定金,适用双倍返还的定金罚则。

5.5.2.监督的主要内容(见书第146页)

5.6法律责任(见书第147、148页)

6建设工程合同法律法规

6.1.1

(1)合同的概念。

合同时平等主体的自然人、法人、其他组织之间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

(2)特征。

a,合同必须是地位平等的当事人之间的合意。

b,合同在当事人之间是一个债的关系。

c,合同是以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为目的的协议。

6.1.2合同的分类。

a,双务合同和单务合同。

b,有偿合同与无常合同。

c,有名合同与无名合同。

d,诺成合同与实践合同。

e,要式合同与不要式合同。

f,主合同与从合同。

借款合同为主合同,抵押合同为从合同。

6.1.3合同法的基本原则。

(1)平等原则。

(2)自愿原则。

(3)公平原则。

(4)诚实信用原则。

(5)守法与公序良俗原则。

6.1.4

(1)建设工程合同是承包人进行工程建设,发包人支付价款的合同。

(2)建设工程合同是一种特殊的承揽合同。

建设工程合同与一般的承揽合同均为诺成合同、双务合同和有偿合同。

(3)具有相应资质等级并经等级注册,领有营业执照的单位,才具有签订承包合同的民事权利能力和民事行为能力。

除此之外,任何单位及个人都不得承包工程,也不具有签约资格。

6.1.5建设工程合同包括工程勘察、设计、施工合同。

6.2.1.1

(1)当事人订立合同,采取要约、承诺方式。

(2)要约。

要约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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