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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完整的租赁合同附专业修改

最完整的租赁合同(附专业修改)

目录

 

一、出租房屋情况-------------------------------------------2

二、租赁用途-----------------------------------------------3

三、出租房屋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3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4

五、管理费、租车位费支付方式和时间-------------------------5

六、保证金和其他费用---------------------------------------6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7

八、装修---------------------------------------------------8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9

十、转租和转让---------------------------------------------10

十一、续租---------------------------------------------------11

十二、甲方之义务--------------------------------------------11

十三、乙方之义务---------------------------------------------12

十四、甲方的违约责任-----------------------------------------13

十五、乙方的违约责任-----------------------------------------14

十六、合同的变更和解除---------------------------------------14

十七、保险---------------------------------------------------16

十八、豁免条款-----------------------------------------------18

十九、权利的放弃、部分有效和非排他性补救---------------------18

二十、其他---------------------------------------------------19

附件一:

该房屋的平面图(仅供识别使用)-----------------------21

附件二:

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22

附件三:

补充条款---------------------------------------------23

上海办公楼租赁合同

 

本合同双方当事人:

甲方(出租人):

A

乙方(承租人):

B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上海市房屋租赁条例》(以下简称:

《条例》)的规定,甲、乙双方在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基础上,经协商一致,就乙方承租甲方可依法出租的上海广场办公楼事宜,订立本合同。

双方一致同意如下条款:

一、出租房屋情况

1.1甲方出租给乙方的国际广场办公楼(以下简称该广场)座落在上海市淮海中路(以下简称该房屋)。

该房屋建筑面积为261.50平方米,房屋用途为办公,房屋类型为新建商品房、结构为钢砼。

该房屋的平面图见本合同附件

(一)。

(一)“该广场”是指座落于上海市淮海中路被称作“上海广场”或依甲方自主决定使用其他名称之建筑物的办公楼部分。

(二)甲方已向乙方出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证以及甲方的营业执照,乙方予以认可。

(三)“管理公司”是指甲方所委托的物业管理公司。

1.2该房屋位于该广场内,该房屋的平面图(只作方便鉴别之用)列于本合同附

(一)。

1.3乙方在此认可,该房屋所在该广场的楼层序号及单元序号并非完全按照数字序号排列,具体的排序方法由甲方与乙方共同协商决定。

1.4乙方在此确认,租赁期内,甲方有权依其自主决定对该广场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随时进行变更,但甲方应在相关政府部门核准新名称后书面通知乙方。

甲方无须就该广场或其任何部分的名称变更而对乙方作出任何赔偿或补偿,但因该变更行为损害乙方合法权益的除外。

1.5甲方作为该房屋的房地产权利人与乙方建立租赁关系,乙方予以确认。

签订本合同前,甲方已告知乙方该房屋已设定抵押。

1.6该房屋现有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状况在本合同附件

(二)中加以列明。

甲乙双方同意该附件作为甲方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和本合同终止时乙方向甲方返还该房屋的验收依据。

二、租赁用途

2.1乙方向甲方承诺,租赁该房屋仅作为办公使用,遵守国家和本市有关房屋使用和物业管理公司的规定。

2.2乙方保证,在租赁期内未征得甲方书面同意以及按规定须经有关部门审批核准前,不得擅自改变上述约定的使用用途。

2.3乙方不得在该物业堵塞任何进出口、楼梯、平台、通道、自动楼梯、电梯、大堂或其他公共地方堆放任何装箱、纸盒、垃圾或其他任何种类或性质的障碍物。

如有违反,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在无需发出通知的情形下,以甲方认为妥当的办法,清理及处置乙方留下或未处理好的任何障碍物,因此而引起的一切费用由乙方负责,甲方并不因此而须向乙方或任何其他人士承担任何责任。

2.4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内饲养任何动物或宠物。

2.5乙方不得在该房屋外或该物业内任何地方招徕生意、兜售、派发任何说明书或者广告,若乙方发生上述行为,甲方或管理公司有权予以制止。

三、出租房屋交付日期和租赁期限

3.1甲方应于2013年月日将该房屋交付乙方装修。

3.2甲方应提前向乙方发出书面交房通知(下称“交房通知”),交房通知应载明该房屋交付日。

3.3如甲方延迟交付该房屋是由于不可抗力引起的,则交付日应相应顺延不可抗力影响持续的期间,乙方予以认可。

但是,如果由于不可抗力导致甲方在_2013_年12月15日之后仍未交付该房屋,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解除本合同。

在这种情况下,甲方应自收到乙方书面通知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将乙方已支付的保证金和预付租金(均不计利息)退还给乙方。

3.4“交付日”是指上述第3.1条规定的甲方应将该房屋交付乙方装修并且在交房通知上载明的日期,该交房通知上载明的日期应与第3.1条规定的日期一致,但如果当事人按照本合同第3.2和第3.3条之规定对该房屋交付乙方的日期进行了调整,则“交付日”是指甲方按照本合同第3.2和第3.3条之规定书面通知乙方、经调整后将该房屋交付乙方装修的日期。

3.5乙方应于交房通知载明的交付日(“交付日”见第3.4条)前往物业管理公司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

在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之前,乙方应付清根据本合同规定、乙方于该房屋交付时应支付的所有款项,否则甲方无义务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装修。

甲方在全额收到该等支付后应向乙方交付该房屋,双方签署房屋交付凭证,即视为甲方已按照本合同规定条件履行了将该房屋交付给乙方的义务。

3.6该房屋的租赁期以按照本合同确定的租赁期为准。

3.7房屋租赁期为24个月,自2014年01月01日起至2015年12月31日止。

起租日为装修期届满的第二日,即2014年01月01日。

3.8租赁期满,甲方有权收回该房屋,乙方应如期退屋,乙方应于房屋租赁期满之日的17:

00之前将房屋交还甲方,且乙方应在交还房屋之日的前24小时将房屋复原供管理公司验收。

四、租金、支付方式和期限

4.1甲、乙双方约定,该房屋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租金为(人民币)9.50元。

月租金总计为(人民币)75433620.60元(大写:

整)。

租金不包括物业管理费。

4.2乙方应于该房屋在交付日交付乙方的同时或之前,向甲方预付该房屋一个月的租金。

其后各月应付的租金,应由乙方于每月第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提前付清(支付日期以租金实际到达甲方帐户为准)。

如预付的月租金对应的期间结束后首日起(包括该日)至当月(日历月)最后一日止(包括该日)不足一个日历月,或者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足一个日历月,则该等月份的租金应根据上述4.1条规定的租金的日租金标准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甲方应在收到乙方付款的七(7)日内向乙方出具正式的税务发票。

4.3本合同项下乙方对甲方的所有付款,应以人民币电汇至甲方书面指定之帐号,或以甲方届时指定的其他方式支付。

甲方应于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10日前向乙方发出付款通知书。

如该等付款以美元支付,美元与人民币的汇率以本合同规定的付款日期之前一个工作日(如该日不是工作日,则以该日紧接的前一个工作日)的中国人民银行发布的基准汇率(中间价)为准。

乙方付款所发生的任何银行手续费和其他结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乙方支付租金的方式包括但不限于:

支票、本票或汇款。

五、管理费、租车位费支付方式和时间

5.1租赁期内该房屋目前的物业管理费按照租用房屋建筑面积每平方米每月(人民币)_35.00_元计算,即该房屋每月的物业管理费为(人民币)_9152.50元(大写:

玖仟壹佰伍拾贰元伍角整)。

物业管理费包含公共部位之照明费、水费、清洁费、安保费、维修服务的费用及正常工作时间空调费;不包括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费(即加时空调费)、单元内清洁费、电费、水费、通讯等费用。

5.2乙方应于该房屋在交付日交付乙方的同时或之前,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支付该房屋一个月的物业管理费。

其后各月的物业管理费,应由乙方于每月第一日或之前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前付清。

如果预付的月物业管理费对应的期间结束后首日起(包括该日)至当月(日历月)最后一日止(包括该日)不足一个日历月或者租赁期满或提前终止时的最后一个月内的租赁期间不足一个日历月,则该等月份的物业管理费按照该月内的实际租赁天数计算。

美元转人民币汇率换算按4.3条执行。

5.3租赁期内该房屋目前的地下固定停车位费按照每车位每月(人民币)1800元计算(包括1650元车位租金及150元车位管理费)。

5.4乙方同意,如租赁期内管理公司就广场中的所有办公用途的房屋统一合理调整物业管理费、车位费,需提前一个月书面通知乙方,经与乙方协商同意后,则乙方就该房屋所应付的物业管理费、车位费将于该一个月期满时相应调整。

六、保证金和其他费用

6.1甲乙双方约定,乙方应于本合同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向甲方支付房屋租赁保证金,但该付款必须在房屋交付日之前完成

保证金为该房屋三个月租金(租金以人民币、每日每平方米建筑面积计算)和三个月物业管理费之和,即(人民币)254145.30元(大写:

贰拾伍万肆仟壹佰肆拾伍元叁角整)。

同时按递增比列缴纳保证金。

甲方收取保证金后应向乙方开具收款凭证。

乙方根据意向书已向甲方支付的保证金(如有),可用于抵扣租赁保证金中同等数额的部分。

若乙方经催告后仍未在规定的合理期限内支付全部保证金的,甲方有权解除本合同。

6.2如乙方违反本合同之规定,经提前书面通知,甲方有权(但并无义务)以保证金抵付乙方应付款项,和/或根据本合同规定全部扣收保证金而无须归还给乙方。

如甲方持有的保证金由于作该等抵付和/或赔偿和/或扣收而少于上述6.1条规定之金额,乙方应根据甲方的通知,在10个工作日内向甲方补交该等差额。

但乙方无权以保证金抵付其在本合同项下的任何应付款项。

6.3租赁关系终止时,在乙方办妥以该房屋为注册地址或营业地址的工商注销或变更手续并且乙方按照本合同第9.2条之规定将该房屋及其装修、设备和设施恢复原状供甲方验收后,甲方在乙方交还该房屋后的三十个工作日内将保证金(在按照本合同约定作出相应的扣除[如有]后)无息退还乙方。

6.4如果甲方将该房屋合法的转让予第三方且甲方应保证本合同继续有效后,甲方有权(但并无义务)在转让前行使本合同第6.2条规定的权利。

且甲方有权将保证金转交予第三方,由第三方与乙方继续履行本合同,并由第三方重新向乙方开具保证金收据,第三方继受本合同规定的甲方的一切权利义务。

而此后甲方对乙方不再就保证金承担任何责任。

6.5租赁期内有关该房屋的电费、通讯费、设备、非正常工作时间空调供应的费用和本合同附件二所列设施和设备的开通和/或使用的费用以及其他各项有关费用均应由乙方承担。

本条规定的各项费用的支付方式和时间,应以甲方和/或管理公司的书面通知为准。

6.6上述6.5条所述之“非正常工作时间”是指除每周一至周五的8:

00-19:

00及周六的8:

00-13:

00以外的时间和甲方或管理公司所确定的节假日(包括政府建议企事业单位参照执行的连休日)。

乙方如要求在非正常工作时间供应空调,应提前向管理公司提出书面申请,且于乙方提出书面承诺支付其所要求供应空调时段的费用后,管理公司应依乙方申请提供空调使用。

七、房屋使用要求和维修责任

7.1租赁期间,乙方发现该房屋及其他由甲方提供的该房屋的附属设施有损坏或故障时,应及时通知甲方修复;甲方应在接到乙方通知后在24小时内进行维修。

逾期不维修的,乙方可代为维修,由此产生的所有费用由甲方承担(易耗品除外)。

7.2租赁期间,乙方应合理使用并爱护该房屋及由甲方提供的该房屋的附属设施。

因乙方过错、过失和疏忽,致使该房屋及由甲方提供的该房屋的附属设施损坏或发生故障的,乙方承担责任并负责维修。

乙方拒不维修,甲方可代为维修,费用由乙方承担。

7.3租赁期间,甲方保证该房屋及其附属设施处于正常的可使用和安全的状态。

甲方对该房屋进行检查、养护,应提前一个工作日书面通知乙方。

检查养护时,乙方应予以配合。

甲方应尽量减少对乙方使用该房屋的影响。

但出现紧急情况或经乙方同意则可不受该约束。

因乙方阻挠甲方进行维修而产生的后果,则该由乙方负责。

7.4除本合同附件

(二)外,乙方另需装修或者增设附属设施和设备的,应事先征得甲方的书面同意(甲方不能不合理的拒绝给予此种书面同意),按规定须向有关部门审批的,则还应报请有关部门批准后,方可进行。

乙方增设的附属设施和设备归属及其维修责任由甲、乙方双方另行书面约定。

7.5乙方未事先征得甲方和/或管理公司书面同意,不得擅自或允许他人对该房屋及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包括但不限于线路、排水、消防、室内外的外观及现有装潢)进行任何改建、增建或增设。

7.6经政府主管部门批准并经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许可,乙方可在甲方或管理公司同意的范围内对该房屋和/或对其装修、附属设施及设备进行增建增设或改建。

为此乙方应负责向政府主管部门报批,由此引起的一切费用均由乙方承担。

消防及其相关系统、空调系统、广场管理系统和电力设施的装修、增建增设、改建及复原工作必须由甲方指定的装修顾问公司/工程承包商进行。

其它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工作须由甲、乙双方达成一致并由乙方指定或认可的工程承包商或顾问进行。

乙方根据本合同规定进行的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的附属设施及设备应由乙方负责维修和保养,而甲方对此无须承担维修和保养责任。

7.7根据本合同7.6条所发生的所有费用,包括但不限于装修、增建增设及改建费、设备材料费以及由此发生的税收及政府收费等,一律由乙方承担。

7.8乙方应负责保持该房屋及甲方提供的装修、设施和设备处于良好和可使用状态(自然损耗除外)。

八、装修

8.1乙方同意遵守和服从下列的规定对该房屋进行装修或再装潢或维修:

(一)乙方必须自费准备并按照甲方规定的相关装修标准向甲方或管理公司提交关于工程提案的合适的图则和规格说明(以下称“乙方工程”),并提交有关该工程的设计概要图则说明和计划配置以及该工程的全部设计图纸(以下合称“乙方方案”)。

(二)甲方或管理公司应在乙方递交了“乙方方案”后的5个工作日内同意接受或驳回或要求将该方案作出修改。

(三)乙方应支付“乙方方案”审图费及其他装修期间相关费用。

(四)乙方在得到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许可并获得有关政府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始乙方工程,装修时间遵照管理公司的合理安排。

凡是有噪音或污染的可能影响到相邻租客的装修工程,须尽力将噪音或污染的影响降低至最低限度。

(五)乙方必须至少在工程开始提前三天向甲方递交下列资料:

(1)乙方的建筑工程中计划雇用的总承包商和其它承包商的名称、地址、联系人、联系电话等。

(2)建筑工程实际开始日期和预计完成日期及计划开业日期。

(六)乙方依据本合同第八条或本合同其它条款实施任何经批准的工程时,应当令其雇员、代理人、承包商、许可人及工人,与甲方、及/或管理公司、其雇员、代理人、工人及在该广场内做任何工程的其它承租人和承包商合作。

乙方必须承诺,令其代理人、雇员、承包商、许可人和工人遵守及服从由甲方及/或管理公司、其代理人、雇员提供的关于实施工程的指令。

8.2乙方必须向政府有关部门提交所有必要的申请及规则。

不得在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及甲方或管理公司书面批准前,对该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

倘乙方因任何原因,在获得所有必要的政府有关部门的批准、执照或许可证前,已开始对该房屋进行内部装修、分隔、修建、安装设备或改建,乙方必须对该等非法工程而引起的一切后果独自承担责任,包括但不限于承担因须符合政府有关部门要求而进行的拆毁附加部分和改建的费用和开支。

乙方并须对甲方因乙方违反本条规定而引起的一切损失、索赔、开支、诉讼负全额赔偿的责任。

8.3乙方未经甲方书面许可(甲方不能不合理的拒绝给予此种书面许可),不得改装该房屋门户、消防出口现有之门锁、门闩及装配,亦不得安装任何暂时性或永久性的附加门锁、门闩或装配,不得安装任何可能违反消防部门或其它政府有关部门不时生效的规定的门、金属闸门、遮板。

8.4甲方同意在乙方的装修期1个月内(即从该房屋交付日2013年12月01日起至2013年12月31日止)无需支付该房屋的租金,但需支付物业管理费及相关装修费用。

若乙方在装修期结束前完成了装修工程,则乙方可以提前进场开始办公,在剩余的装修期间乙方无需支付租金,但仍需支付物业管理费及其他因乙方提前进场办公而引起的相关费用(装修期间不提供中央空调)。

九、房屋返还时的状态

9.1除甲方同意乙方续租外,乙方应最迟于租赁期满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17:

00时之前向甲方交还该房屋。

乙方如未经甲方书面同意或未与甲方书面达成关于续租或延期的协议而逾期不交还该房屋,每逾期一日,乙方应按日租金的2倍,即人民币4968.50元(大写:

肆仟玖佰陆拾捌元伍角整)。

向甲方支付该房屋占用期间的使用费,还应承担该房屋在占用期间内的物业管理费和第6.5条所规定的一切其他费用。

如因乙方逾期不迁出该房屋而造成甲方其他损失的,乙方还应承担赔偿责任。

9.2乙方向甲方交还该房屋前,应自负费用对该房屋进行打扫和清理,使该房屋处于完好和可出租状态。

乙方如按甲方同意的范围内和要求下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建或改建,必须根据甲方的要求在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前将该房屋恢复原状(原状依照本合同附件二之标准,自然损耗不在此限),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承担;乙方如未经甲方同意或超出甲方同意的范围和要求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增建或改建,甲方可以要求乙方恢复房屋原状并赔偿损失。

9.3租赁期满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乙方交还该房屋时,如甲方发现该房屋和/或本合同附件二所列的装修、设备和设施被损坏或遗失(自然损耗除外),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损失,并可从保证金中扣除。

如保证金不足赔偿甲方损失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赔偿差额部分。

9.4在租赁期内,如本合同未因本合同所规定的或法定的事由被终止,乙方未书面通知甲方而自行提前迁出该房屋,致使该房屋被第三方未经甲方同意而占据,不论乙方对该等占据是否知晓或同意,乙方应对因其自行迁出和该房屋被占用而引起甲方的所有损失和费用承担全额赔偿责任。

9.5如乙方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没有向甲方交还该房屋,则甲方除有权向乙方收取占用使用费和物业管理费及其他费用以外,还有权在租赁期满之日或本合同提前终止之日起3日后开启该房屋的门锁并更换门锁,将屋内的物件包括但不限于家具、装置和其他添置物搬出该房屋,并将该房屋腾空收回。

甲方对因此而引起的损坏及乙方之损失概不负责。

对于乙方遗留在该房屋内的物件,经提前书面通知,甲方有权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收取仓储费用,并有权按照甲方认为适当的方式出售、转让、丢弃或以任何其他方式处分该等物件,并将处分所得(如有)用于偿付乙方所欠甲方的任何款项及赔偿甲方因本款规定事由所发生的及将发生的损失。

但不论任何情况甲方均将无任何义务就该等物件向乙方支付或偿付任何款项。

十、转租和转让

10.1乙方有权转租或分租上述面积给自己的母公司或子公司或关联公司及由兼并而形成的新公司,但不得分租给其他第三方客户,并需提前书面通知甲方后方可实施,否则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承担由此造成的损失。

10.2在租赁期内,甲方出售该房屋的,不影响乙方租赁合同的效力,本合同继续有效,但乙方违反本合同约定导致合同被解除或终止的除外。

10.3在租赁期内,甲方出售该房屋,乙方承诺放弃对该房屋的优先购买权。

十一、续租

11.1如乙方需续租该房屋,在租赁期届满前6个月之前,乙方应向甲方提出书面续租申请,则甲乙双方应就续租事宜进行协商,同等条件下,乙方有优先承租权。

11.2如甲方同意乙方续租,甲乙双方一致确认,续租租金参照届时的市场价格。

同时乙方需随同甲方办理必要的手续从而将该房屋的租赁关系延长相应的月份。

就该等手续的办理,乙方应向甲方提供必要的协助。

十二、甲方之义务

12.1该房屋交付时确实存在缺陷的,甲方应自交付之日起的10个工作日内修复。

12.2甲方须向有关部门支付所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就该房屋租赁而须由出租人支付的政府规定费、税费及其他费用。

12.3除本合同其他条款规定的甲方义务外,甲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甲方应按本合同规定的条款和条件向乙方提供可以正常使用的房屋。

(二)在租赁期内,甲方如拟对该房屋进行改建、增建或装修,须事先书面通知乙方并得到同意后方可实施。

甲方有权在任何时间依其自身意愿重新装修、增加、减少该广场的任何其它部分及设施(该房屋内部属于乙方的设施除外)。

(三)除按本合同规定行使甲方的权利外,甲方不得对乙方正常合理使用该房屋进行任何干扰或妨碍。

十三、乙方之义务

13.1乙方须向有关部门支付所有根据国家法律法规或上海市政府的有关规定就该房屋租赁而须由承租人支付的政府规定费、税费及其他费用。

13.2乙方应于“交房通知”上载名的房屋交付日与甲方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如果因可归责于乙方的原因,乙方未能在交付日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该房屋仍视为已由甲方于交付日按照本合同规定的条件交付给了乙方,并且甲方有权按照本合同的规定收取租金、以及本合同第五条和第六条规定之各项费用。

如果乙方在交付日起30日内仍未办理该房屋的交接手续,则甲方有权(但无义务)经向乙方发出书面通知而终止本合同,这种情况下,甲方有权扣收保证金而无须向乙方退还,作为对甲方损失进行赔偿的违约金。

13.3乙方必须遵守和服从由甲方和/或管理公司不时制定或修改的关于管理和控制该广场及该广场设备、设施、公共部位的规章制度外,乙方还应履行下列义务:

(一)乙方应保持该房屋的装修、设施和设备等的清洁完好及可使用状态。

(二)乙方应严格遵守甲方和/或管理公司所制定和修改的《淮海国际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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