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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0.docx

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0

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方案

为进一步做好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以下简称“新农合”)工作,建立并完善针对农民的有效医疗补偿机制,不断提高广大农民抵御疾病风险的能力,根据《××市卫生局转发关于做好2016年新型农村合作医疗有关工作的通知》(昭卫发〔2016〕250号)要求,结合我县实际,特制定本方案。

一、目标

第一条力争新农合制度覆盖全县农民群众,使更多农民群众享受这一制度实惠,确保新农合制度健康持续发展。

第二条进一步加强医疗卫生服务体系建设。

充分发挥县级医疗卫生机构技术指导作用,加强对全县各级各类医疗卫生机构的规范化管理,重点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医疗安全与质量、合理用药、一次性医疗用品使用、医疗器械消毒等进行监督检查;充分发挥乡镇卫生院作用,积极探索适应乡镇卫生院生存与发展的新路子,深化用人机制改革,实行全员聘用制,提高工作效率;进一步加强乡村卫生服务一体化管理,强化乡镇卫生院对村卫生所的业务指导和管理;加强对定点医疗机构药品采购使用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的规定执行。

执行药品集中统一采购,严禁伪劣药品进入农村医疗卫生机构,保障农民用药安全。

坚持“就近方便、凭证就诊、依据补偿、规范管理”的原则,加强对医疗机构的管理,强化监督,全面提高服务质量和管理水平。

严格执行有关规章制度,控制医药费用,保证医疗安全。

二、原则

第三条政府组织引导,农民自愿参加。

新农合制度是由政府组织、引导、支持,农民自愿参加,个人、集体和政府多方筹资,以大病统筹为主的农民医疗互助共济制度。

加强对广大农民的宣传教育和组织引导,通过各种有效形式,把建立新农合制度的目的、意义、管理办法、参合人的权利和义务、减免补偿政策以及报销方式等宣传到千家万户,不断提高农民群众的健康意识和互助共济意识,使广大农民自愿参加新农合。

第四条体现互助共济、大病统筹为主。

逐步使农民树立风险共担和互助共济的意识。

新农合基金按规定提取风险基金后,大部分用于大病补偿。

第五条基金封闭运行,以收定支、略有节余。

切实加强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确保资金安全。

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风险基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经办机构负责审核支付费用,财政部门设立财政专户对基金进行管理,委托××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为代理银行。

严格做到银行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封闭运行。

新农合制度坚持以收定支、收支平衡的原则,保证制度持续有效运行,使农民能够享有最基本的医疗服务。

第六条享受同等权利。

全县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只要遵守新农合管理办法,履行缴费义务,都享有参加新农合并得到医药费用减免和补偿的同等权利。

第七条保障弱势人群。

按《云南省实施农村医疗救助暂行办法》的要求,对农村五保户、持有《农村特困户救助证》的特困户参加新农合个人缴费和实行减免、补偿后仍不能承担的医疗费用,由个人向乡镇民政所提出申请,乡镇民政所汇总报县民政局,由县民政局根据《××县人民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县农村医疗救助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威政办发〔2016〕4号)的规定给予补助。

第八条体现便民利民。

新农合减免补偿程序和手续在保障基金安全的前提下尽量精简,以方便农民群众,提高新农合的公信度,做到现场减免和补偿。

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在县域内,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就诊,并获得基本的医疗服务。

三、管理组织

第九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管委”)负责组织、调度、协调、检查督促新农合工作。

县合管委下设办公室(以下简称“县合管办”)于县卫生局,负责日常工作;各成员单位按要求履行职责。

(一)卫生部门:

监督管理定点医疗机构的医疗服务,协助有关部门和乡镇做好新农合的组织、宣传、监督与管理工作,定期检查工作进展情况,总结交流经验,通报新农合工作情况。

(二)新闻宣传部门:

负责新农合的宣传工作,在电视节目黄金时段刊播公益广告,开辟专栏,有宣传口号、有新农合新闻和专题报道,大力宣传新农合的意义、政策、实施办法及先进典型,做到家喻户晓、人人明白。

(三)财政部门:

负责资金的监督管理,协调上级补助资金,及时划拨新农合补助资金,落实办公经费,积极筹措特困农民医疗救助资金。

(四)农业部门:

配合卫生、民政等部门做好政策宣传工作,动员和引导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

(五)民政部门:

负责动员社会团体及个人捐助农村医疗救助基金,帮助五保户、特困户等弱势群体缴纳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

(六)药监部门:

负责药品监督管理,严厉查处制售假冒伪劣药品行为,确保人民群众用药安全有效。

(七)监察、审计部门:

负责对新农合基金的管理使用情况进行审计监督。

(八)计生部门:

负责核实各乡镇农业人口独生子女光荣户、二女结扎户情况,报请县政府批准,在社会抚养费中解决后,将独生子女光荣户、二女结扎户参合资金划入县合管办专户。

(九)统计部门:

负责农业人口的统计、核对工作,及时准确提供农业人口数据。

(十)公安部门:

负责农村居民的户籍认定工作。

第十条县合管办执行县合管委的决议、决定,负责新农合具体业务管理工作,定期向县合管委汇报工作情况;按照规定和程序审定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执行《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和《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会计制度》;审批医疗转诊,审核减免补偿报销医疗费用;监督检查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纪检、监察、审计等相关部门和群众的监督,按时准确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一条各乡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乡镇合管委”)负责宣传新农合的意义、政策规定和实施方案,组织发动农民积极参加新农合;在农民自愿参加的前提下,组织收缴农民个人参加新农合资金,并核发《××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证》(以下简称《合作医疗证》);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各项工作。

第十二条各乡镇合管办负责新农合具体业务管理工作;负责对村级定点医疗机构进行资格审查,并上报县合管办核准;负责乡、村新农合医药费用的审核、减免报销工作;监督检查乡、村定点医疗机构的服务行为和执行新农合管理规章制度的情况;及时向社会公布新农合基金的收支和使用情况;按时准确填报各种统计报表;完成上级交办的各项工作。

第十三条各村民委员会新农合管理小组,负责宣传动员和组织农民参加新农合,协助收缴参加新农合农民个人筹资款和公示新农合基金筹集、使用情况。

第十四条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监督委员会(以下简称“县合监委”)负责监督检查新农合制度相关政策和规定的执行情况。

四、参合对象及其权利与义务

第十五条我县辖区内的具有农业户口的农村居民均可参加新农合,原则上以户为单位参加。

参加了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人群,不得再参加新农合。

第十六条参合人的权利:

(一)享受基本医疗服务。

(二)按规定报销一定比例的医药费。

(三)监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

(四)对新农合工作提出批评、建议和意见。

(五)对违反新农合规定的行为进行举报或投诉。

第十七条参合人的义务:

(一)按规定缴纳新农合参合费。

(二)遵守和维护新农合管理办法。

(三)配合新农合定点机构做好医疗预防保健工作。

五、基金筹集

第十八条我县2016年新农合资金的筹集由个人缴纳20元/人,中央补助60元/人,省级补助60元/人,共计140元/人。

第十九条个人缴费部分坚持农民自愿缴纳的原则,采取集中式、经常性、滚动式和村民一事一议等方式筹集。

(一)集中式筹集。

由乡镇人民政府负责以乡镇为单位筹集,村组具体实施。

以户为单位核实人口,村组逐户造册登记(登记的个人信息以《身份证》或《户口簿》为准),收缴费用,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并发给《合作医疗证》。

(二)经常性、滚动式筹集。

由乡镇合管办以户为单位核实人口,造册登记,收缴费用,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并发给《合作医疗证》。

(三)一事一议筹集。

由各村委会召开村民代表会,经村民代表会通过,各村以户为单位统一登记造册,村民签字。

开具财政部门统一印制的凭证,并发给《合作医疗证》。

参合农民每年缴费截止时间为12月20日,资金使用时限为次年1月1日至12月31日。

各乡镇筹集的新农合资金,存入乡镇合管办收入帐户,由乡镇合管办按月将资金统一汇入县合管办新农合基金收入账户,县合管办再将资金统一汇入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一个参合年度运行周期为1年,本年交费人员享受次年新农合政策。

第二十条县民政局负责资助农村五保户、特困户参加新农合个人应缴纳的20元资金。

乡镇民政所负责核实统计本乡镇五保户、特困户的实际人数后上报县民政局,县民政局审核后,按统计人数应缴纳的新农合资金足额统一汇入县合管办新农合基金收入账户,县合管办再将资金足额统一汇入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二十一条国家和省级投入的补助资金由财政部门一次性拨付到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第二十二条社会各组织、团体对新农合的捐助经费,用于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医疗补偿或按捐资要求使用。

六、基金管理

第二十三条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个人缴费、政府补助资金以及县民政部门对五保户、特困户的资助资金一并纳入县新农合基金统一管理。

第二十四条新农合基金由县财政、县合管办共同管理。

实行收支两条线管理,封闭运行,做到财政管钱不管账,经办机构管账不管钱,实现基金收支分离,管用分开。

(一)县合管办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新农合基金收入账户(以下简称“收入户”)和支出账户(以下简称“支出户”)。

收入户主要用于归集各乡镇收缴的农民个人缴纳基金,并将个人缴纳基金划拨到县财政新农合基金专户。

(二)县财政局在××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设立县新农合基金专户(以下简称“县财政专户”)。

县财政专户用于接收农民参加新农合所缴资金、各级财政补助资金。

(三)县合管办每月对县、乡、村三级定点医疗机构的补偿资金及县合管办零星补偿资金进行审核汇总后,报送县财政部门。

县财政部门审核后,开具支付凭证,由县合管办提交县新农合基金代理银行办理资金结算业务,代理银行按时足额将资金拨付到县合管办支出户。

第二十五条新农合基金实行县统筹、总量控制、超支不补、节余滚存的办法,实行公开、公正、公平的监督管理制度。

新农合基金专户储存,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挤占挪用。

按照国家财务管理规定严格管理,实行凭据承付,定期核算,日清月结,按月公布,按年审计,账目公开,接受监督。

第二十六条××县新农合基金的管理严格按照《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金财务管理实施办法》执行。

七、基金分配与使用

第二十七条基金分配:

每年筹集的新农合总基金划分为医疗基金和风险基金两部分,其中:

医疗基金占总基金的95%,风险基金占总基金的5%。

风险基金由县级从每年筹集的合作医疗基金中按5%提取,当风险基金总额达到当年筹资总额的10%后不再提取。

提取的风险基金必须上缴市财政社会保障风险基金专户管理。

每年节余的资金滚存到下一年度继续用于医疗补偿。

第二十八条新农合基金的使用范围:

(一)新农合基金用于保障参加新农合农民的基本医疗及孕产妇住院分娩补助。

(二)风险基金用于弥补由于新农合基金非正常超支(如传染性疾病大流行等)。

第二十九条新农合基金不予补助的范围:

(一)计划免疫、妇幼保健、健康教育等公共卫生服务。

(二)各种美容、整形、健美手术、镶牙医药费用及使用整形、健美器具等费用。

(三)使用《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用药目录(修订版)》以外的药物费用。

(四)酗酒闹事、打架斗殴、交通肇事、医疗事故、自杀、有户主的动物所致外伤等造成的伤害所发生的医疗费用。

(五)就诊车旅费、急救车费、会诊费及医疗保险费和体检费(乡镇合管办安排的常规体检除外)。

(六)住院期间的陪床费及营养费、本人要求享受的特殊病房、特殊护理费及手术病人安全保险费。

(七)县外医疗机构大型辅助诊断(核磁共振、血管造影、核素扫描)检查费用。

第三十条减免补偿。

采取门诊按比例减免+住院费用按比例补偿模式。

(一)门诊减免。

1.在新农合用药范围内,村级按40%减免、乡级按35%减免、县级门诊辅助检查费按20%减免。

村级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25元,乡级门诊月平均处方值不超过35元,每人每年累计减免限额200元,没有发生门诊费用的不予补偿,也不退还个人交纳的参合费。

2.对慢性肺炎、结核病、慢性肾炎、内风湿性关节炎、慢性呼吸系统疾病、高血压、甲状腺功能亢进、甲状腺功能减退、艾滋病等慢性、特殊性疾病的门诊减免封顶线提高到500元。

(二)住院补偿:

按不同级别的医院实行按比例补偿。

1.起付线:

乡级50元,县级100元,省、市级300元。

2.补偿比例:

乡级75%,县级65%,省、市级40%。

3.封顶线:

参加新农合人员全年累计住院补偿最高限额30000元,超过者不再补偿。

对癌症、严重糖尿病、严重心脑血管疾病、精神病等慢性、特殊性疾病的住院报销封顶线提高到40000元。

4.农村低保、五保、孤儿等农村医疗救助对象在享受住院补偿后由民政等部门对其进行贫困医疗救助或补助。

(三)县内民营定点医疗机构减免补偿比例、起付线按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执行。

第三十一条参加新农合且年满70周岁的老年人,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住院起付线不变,减免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中医除外)。

第三十二条充分发挥中医药在新农合中的作用,鼓励新农合定点医疗机构运用中医药技术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服务。

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看病、住院,住院起付线不变,减免补偿比例提高10个百分点。

中医人员实行“中药处方(病历)”补贴,对参合农民每出具一张中药饮片处方(3至5天限量方),由县财政补助元;中医适宜技术每次补助元;中医住院治疗每例补助元(凭门诊登记、处方、病历和收费票据核实)。

(中医人员:

一是获得中医执业医师资格或中医执业助理医师资格并经执业注册的人员,二是获得乡村医生资格并经乡村医生执业注册的人员)。

第三十三条对参加新农合的孕产妇住院分娩给予补偿,同时,实施严格的限价收费政策,正常单胎住院分娩收费乡级控制在600元以内,县级控制在750元以内;阴道手术助产(胎头吸引、产钳、臀位助产、臀位牵引术)住院分娩收费乡级控制在850元以内,县级控制在1100元以内;剖宫产住院分娩收费乡级控制在1600元以内,县级控制在2200元以内。

住院分娩限价指产妇住院分娩期间发生的一切直接费用,包括床位费、护理费、检查费、化验费、手术费、药品费等。

乡镇卫生院正常单胎住院分娩每例一次补偿400元,县级定点医疗机构正常单胎住院分娩每例一次补偿400元。

阴道手术助产和剖宫产的,按住院补偿比例报销。

第三十四条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同时又参加了商业医疗保险的(含学生),其住院费用的报销按新农合疗报销比例执行(不减去保险公司已报销部分)。

八、参合者就医程序和报销程序

第三十五条参合农民在县域内不受行政区划限制,可以自由选择定点医疗机构,但到县外就医需持县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证明。

县级各定点医疗机构成立本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专家组,由5名成员组成,要求由本院业务精、责任心强、具有主治医师以上职称的专业技术人员担任。

在县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参合的农民,因病情需要,确需转诊转院到市级定点医疗机构住院治疗的,须严格执行转诊转院制度,由原就诊医院主管医师提出转院理由,经本院新型农村合作医疗诊疗专家组会诊同意,报县合管办备案后,方可转院。

由市级定点医疗机构转诊转院到省级定点医疗机构的参合农民,同样实行转诊转院制度。

危急重病人或住外地的参合人可先转诊(就诊),后办理转诊手续。

第三十六条门诊减免:

参合农民在村、乡两级定点医疗机构治疗发生的门诊费用,由经办人员审核,对符合减免的费用按规定当场给予减免,同时经办人员将本次就诊及减免情况记入《合作医疗证》,填写《××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门诊减免登记表》,并要求患者或亲属签字。

村级定点医疗机构每月对参加新农合的农民减免的费用报乡镇合管办审核。

第三十七条住院补偿。

(一)参合农民在县内定点医疗机构住院出院时,先到定点医疗机构出入院结算处办理出院手续,再凭《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住院收费收据、医药费用结算清单和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在定点医疗机构新农合报账中心办理补偿手续。

新农合报账中心(报账窗口)对补偿凭据进行审核后,对符合补偿范围的医药费用按补偿规定当场给予补偿,同时经办人员填写《合作医疗证》和《××县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住院补偿登记表》,并要求患者或亲属签字。

(二)因转诊转院到市级及以上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

出院后3个月内,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住院收费收据、医药费用结算清单、转诊转院证明和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到县合管办审核补偿,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出院后规定期限内返回的,应及时向县合管办申请延期补偿,也可由家属持相关资料代为办理。

(三)因急诊(或在县外务工)在县外定点医疗机构住院的参合农民,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

出院后3个月内,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住院收费收据、医药费用结算清单、户籍所在村村委出具的外出务工、求学证明和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到县合管办审核补偿。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出院后规定期限内返回的,应及时向县合管办申请延期补偿,也可由家属持相关资料代为办理。

(四)因急诊(或在县外务工)、转诊转院的参合农民,在我县定点医疗机构以外的其他医疗机构住院,医疗机构必须是已取得卫生部门颁发的、有效的《医疗机构执业许可证》的非营利性医疗机构,否则住院费用不予补偿。

住院医药费用先由本人垫付,出院后3个月内持《合作医疗证》、《户口簿》(或其他有效身份证明)、病情诊断证明书(或出院证明)、住院收费收据、医药费用结算清单、本县医疗机构转院证明(或户籍所在村村委出具的外出务工、求学证明)和身份证(或代办人身份证)到县合管办审核补偿。

补偿起付线、补偿比例、封顶线与县内同级医疗机构相同。

如因特殊原因不能在出院后规定期限内返回的,应及时向县合管办申请延期补偿,也可由家属持相关资料代为办理。

九、定点医疗机构的确定和管理

第三十八条各级定点医疗机构以省、市、县合管办行文确认的定点医疗机构为准执行。

第三十九条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

(一)县合管办负责定点医疗机构的日常管理工作。

(二)对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协议管理。

(三)定点医疗机构应按照新农合管理的有关规定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保健服务。

(四)县级定点医疗机构确定1名医院领导负责新农合工作,设立新农合报账中心,乡镇定点医疗机构、营业性定点医疗机构设报账窗口,确定2—3名专(兼)职工作人员,具体负责新农合医药费用的审核、报销等工作。

(五)定点医疗机构使用由县合管办统一制定的登记本、处方、结算单等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单据和账表。

(六)定点医疗机构必须为参合农民提供医疗费用补偿服务。

(七)定点医疗机构要认真执行国家、省制定的医疗服务项目和收费标准,药品价格实行统一定价。

(八)定点医疗机构要在本单位的显著位置公示医疗服务项目收费标准和药品价格,公示新农合有关信息资料。

(九)严格使用《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范围内的药品,为参加新农合的患者提供医药费用清单。

因病情需要,需使用《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以外的药品,须经患者或家属同意。

使用《云南省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基本用药目录(修订版)》以外的药品费用不予减免或报销。

(十)定点医疗机构要严格审查参合患者的身份,防止冒名顶替。

对患者身份审查失误造成基金损失的,由定点医疗机构自行承担。

(十一)定点医疗机构要完善并落实各种诊疗、管理制度,如:

登记制度、处方制度、财务管理制度、基金管理制度、基金公示制度等,保证服务质量,提高服务效率。

(十二)定点医疗机构严格按照医疗机构管理规定,规范和完善各种医疗资料,住院病历必须清晰、准确、完整地记录就诊及住院情况,并妥善保存,严格遵守各项医疗技术操作规程,合理检查,合理用药,合理收费,规范治疗。

(十三)××县定点医疗机构的管理严格按照《××市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定点医疗机构管理规定》执行。

十、监督和审计

第四十条县合管委经常性组织人员检查、监督新农合基金的使用和管理情况,并向同级人大常委会汇报工作,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一条县合监委每季度对全县新农合运行情况、基金管理和使用情况进行监督检查,确保新农合基金取之于民,用之于民。

第四十二条县合管办定期向县合管委和合监委汇报新农合基金的收取、使用情况,主动接受监督。

第四十三条县合管办建立举报投诉制度,设立意见箱,对外公布监督举报电话。

县、乡经办机构、定点医疗机构服务纳入行风评议,实行舆论监督、群众监督和社会监督。

第四十四条实行新农合账目公开制度。

将基金的收缴使用及患者住院报销情况定期公布,县合管办通过新闻媒体、政务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乡镇合管办通过政务公开栏每月公布一次;村委会将此项工作纳入村务公开,每月公布一次,接受村民监督;乡镇以上定点医疗机构把患者住院报销情况在院务公开栏中每月公布一次,以保证农民知情、参与和监督的权利。

第四十五条实行新农合基金定期审计制度,县审计部门每年对新农合基金收支和管理情况进行专项审计,并公示审计结果。

第四十六条县、乡合管办违反有关政策、法规而危害基金安全或影响新农合实施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七条定点医疗机构违反新农合有关规定,超范围、超标准,多次补偿或错报、虚报、套取新农合资金的,按相关规定查处。

第四十八条参合农民借证给他人使用的,一经查获立即没收《合作医疗证》,在本年内不再享受减免、补偿。

十一、信息管理与评估

第四十九条 信息管理。

(一)信息工作的组织。

1.县级。

(1)县合管办要加强对信息工作重要性的认识,将信息工作纳入新农合总体工作计划。

指定有一定基础的人员从事新农合信息管理,并进行统一的培训。

(2)县合管办负责全县范围内新农合基本数据的采集和汇总工作,组织好日常监测工作;组织相关人员对实施效果和农民对参加新农合的满意度进行测评。

(3)县合管办按要求完成参加新农合人员的基本信息、门诊补偿和住院补偿数据的采集工作;对乡合管办及乡以上定点医疗机构实行动态管理,及时收集、分析、整理新型农村合作医疗实施过程中的各种信息,发现并解决相关问题。

(4)新农合相关的表册和证件由县合管办统一印制下发,全县规范使用。

2.乡镇级。

乡镇合管办主要负责本乡镇范围内新农合基本数据的采集工作,包括本乡镇范围内参合农民家庭基本信息、门诊减免与住院补偿等信息的录入。

协助县合管办进行新农合调查、监测与评价等工作。

参加全县统一的信息培训,以保证基本数据采集的准确性和质量。

(二)新农合相关统计资料填写要求。

按照新农合管理的规定和要求进行日常登记和填写统计报表,在填写完成后对资料进行初步核查,发现错误(错项或逻辑错误等)及时更正,如有遗漏应及时补填,核查完成后由主管领导签字。

(三)新农合相关统计资料上报时间及要求。

1.村级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门诊减免登记表》、票据、处方报乡镇合管办审核。

2.乡镇定点医疗机构于每月20日前,将本月《门诊减免登记表》、票据、处方及出院病人审核表、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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