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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办理受刑事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答

《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

若干问题的意见》的解答

[主持人]这里是中国平安网、新华网联合直播的在线访谈。

今天的访谈我们将和您共同关注7月8日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联合发布的《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

来到演播室做客的嘉宾分别是最高人民检察院研究室主任,高级检察官,法学博士陈国庆、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委员,刑事审判庭第二庭庭长任卫华。

欢迎二位的到来。

[2007-07-18]

[主持人]欢迎二位的到来。

看到二位坐在一起,就有网友问了这样一个问题,一般在什么样的情况下,两高会一起共同发布一个司法解释?

[陈国庆]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和最高人民检察院都有司法解释权。

一般的情况下,对于同时涉及检察院和法院工作的具体法律适用问题,我们共同制作司法解释。

特别是对那些有重大社会影响的,社会各界广泛关注的重大适用法律问题,“两高”往往联合制定司法解释。

关于受贿案件,按照法律的规定,是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和起诉的,由人民法院进行审判、定罪量刑。

因为当前受贿犯罪出现了新的情况和新的问题,在社会上影响比较大。

为了充分发挥检察院和法院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特别是在查处过程中形成合力,更有效、准确地打击受贿犯罪。

所以“两高”经过长期的研究,共同制发了这个意见。

[任卫华]我补充两句话,其实就是两点,第一点就是我们两家业务有共同性;第二点就是这个题目比较大。

[主持人]大家知道也就是在四十天前,中纪委发布了《中共中央纪委关于严格禁止利用职务上的便利谋取不正当利益的若干规定》,有网友评论说,中纪委《八项禁令》和“两高”《意见》的相继出台,创建了纪律和法律之间紧密衔接、快速过渡的新模式。

从常理来看,法律程序要更严谨一些,因为通过一个法律性文件,需要的时间也更长。

这次“两高”《意见》能在中纪委《八项禁令》之后40天快速出台,可以说创造了一个“奇迹”。

而这个“奇迹”背后,可能是司法机关的提早介入。

那网友就问了是不是早在中纪委《八项禁令》出台前的酝酿阶段,“两高”《意见》的准备工作就已经同步开始了?

[任卫华]是这样的。

纪委查办的案件和检察、法院处理的案件有一定的重合性,就是他查办的一部分案件如果构成犯罪会到检察最后移送到法院。

因此,在处理案件上我们三家有时候会面对同样的问题。

这次我们提到的问题其实就是我们三家共同遇到的。

在我们意见出台前,做了大量的调查研究工作。

[主持人]我刚才也了解到陈主任和任庭长已经很熟悉了,因为在意见制定过程中二位都参与了,那能不能和网友描述一下这个意见制定的过程,经历了多长的时间呢?

[任卫华]好的。

受贿案件作案的形式随着社会生活的进展有所变化。

社会生活都是由简单到复杂,作案的形式也是由简单到复杂。

受贿案件的作案形式大致上也是简单到复杂。

最近这些年,特别是最近一、二年,比较突出地出现了一些新的作案形式,就是我们现在的《意见》中规定的七种行为。

[任卫华]简单地做一个定义就是变换手法、掩饰犯罪,这些问题是过去没有或者不突出的,那现在出现了或者突出了,这样的问题是不是犯罪?

要不要打击?

不是简单的问题,不是哪一个人认为要打击,就可以认定为犯罪进行打击的。

那这就需要我们进行研究给它进行定性。

正是由于有这样的现象引起我们的注意,我们去研究,所以才提出了这样的研究问题和解决问题的意见。

来历上是这样的。

[陈国庆]实际上据我了解,两高有关部门,是从去年七、八月份开始,共同研究、组织调研。

刚才任庭长也讲了,这类我们姑且叫做新型的受贿犯罪也是最近一、两年比较突出。

去年中纪委全会上,有关中央领导对这种新的受贿犯罪形式提出来要进行研究。

所以我们从去年七、八月份就开始调研,共同研究。

在各地也组织了一些研讨会,了解了一些具体情况,严格地根据法律的精神制定了这个解释。

可以说这个时间的跨度比较长,也是经过认真、反复、细致的调研论证的。

[主持人]那跨度这么长时间,为什么要选择这样的时机出台呢?

尤其是在中纪委规定之后的40天?

[任卫华]刚才我也说了这种现象的发生是在最近的一两年。

这句话也要说明一下就是最近一、两年查办的案件发现这样的现象,查办的案件可能不是最近一、两年发生的,而是以前若干年发生的。

第二个就是既然这项工作是我们几家共同调查、研究进行的,而且也涉及到我们三家包括纪委、检察、法院。

那既然这样要出台一个文件的话,不能说纪委出了以后我们就不出了,也不能说我们出了纪委就不出了。

正因为他合理性的衔接就决定了我们先后来出。

[主持人]有网友形象地说成是党纪与国法的衔接。

[任卫华]可以这样说。

[陈国庆]中纪委发布的文件主要是针对违纪的行为,“两高”发布的主要是针对构成犯罪的行为。

两者一个是解决违纪的问题,一个是解决构成犯罪以后怎么处理的问题。

应该说都是必要的。

[主持人]也有媒体说党内先给干部提个醒,打个招呼,然后就有重法出台了,可以这么说吗?

[任卫华]客观上可以这样认为。

[主持人]那我们回到意见的内容部分,二位能不能简单介绍一下意见所囊括的几种受贿案件的形式?

[任卫华]我看有的人说有十种行为,其实我理解是七种行为、十条规定。

这七种行为我简单地看了一下,因为在规定上是十条。

第一种是以交易的形式进行贿赂;第二种是收受干股的贿赂;第三种是以合作投资、办企业等名义进行的贿赂;第四种是委托理财形式的贿赂;第五种是以赌博形式进行的贿赂;第六种就是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贿赂,特定关系人收受财物的贿赂在意见中分了两条,其中有一条就是“挂名”领薪,也就是说你不上班,挂一个空名还要拿工资,就是通过这种方式得贿赂。

为什么把这个特定关系人挂名领薪单列一条呢?

就是因为他们比较突出一些,但是实际上都是特定关系人的问题;第七就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在职的时候为人谋利离职以后收受贿赂。

[主持人]那这七种形式是不是已经包含了所有的受贿刑事案件的形式了呢?

[任卫华]这七种是我们经过调查研究有了明确意见的,并不是说这七种行为之外其他都不是受贿了,应该说还有一些行为是不是受贿犯罪还是值得研究的。

比如我举一个例子,刚才说挂名领薪是受贿,那就是说你不上班拿工资不是白拿人家钱嘛。

那我举一个例子,他上班了没挂名,但是他上班应该拿一千块的工资,可是那个老板一个月发给他一万块的工资,这是为什么呢?

是不是贿赂收益呢?

所以不能说我们这几条囊括了所有的犯罪形式,这是不能说的,因为社会是不断发展的,犯罪形式也是在不断变化的。

[主持人]那您刚才举的例子为什么没有纳入这个意见中呢?

[任卫华]这个比较复杂,比如上班拿工资了,应该拿了一千块但是拿了一万块,如果简单的是这样那就好办了。

但是谁能证明他应该拿一千块,不应该拿一万块,谁能证明老板不能发给他一万块?

这些问题很复杂,还需要再研究、论证。

[陈国庆]对,这个意见肯定不能囊括所有的新型受贿犯罪。

这个《意见》中所反映的就是我们经过研究比较突出的问题,另外我们所规定出来的是根据法律规定拿得比较准的。

因为根据刑法规定受贿犯罪是利用职务之便为他人谋取利益,收受财物,本质特征就是权钱交易。

我们认为这个《意见》中没有规定的,但是符合刑法规定的受贿犯罪构成要件,符合权钱交易本质特征的也可以按照受贿罪来处理。

[任卫华]对,我有这么一个想法,其实这也是我们同仁里面共同的想法。

我们这个《意见》是对法律规定的含义的解释性的意见。

也就是说法律原来有这个意思,不是说法律没有规定这个内容我们规定出来了,那就不叫司法解释意见了。

这样的话那大家可能就要问了,如果我们没有这个意见是不是大家遇到这样的行为的时候就不办呢?

不是这样的,这个意见没出台之前不等于按照这个意见的精神办案不正确,我们没有出台这个意见时,有的办案同志想到了按照这个意见的精神办案还是符合法律规定的精神的。

[任卫华]所以我们应该看到办案的一个现实,在办案中检察和法院机关出台的任何司法解释都具有滞后性。

比如说某一类案子某一个省发生了第一例,那么第一例出来以后大家引起关注了是不是就马上做一个解释呢?

应该说肯定不会。

因为只有一类,它到底有多大的必然性、有多大的普遍意义,总是要出现很多很多这样的问题,成为社会性的问题以后,有关部门才在政策上进行研究和调整。

当你没有做出研究和调整的时候是不是这种事情就不处理了呢?

还是要处理。

主要是这样的意思。

[陈国庆]所以有一个问题必须明确一下,就是我们注意到最近有些媒体说“两高”的这个《意见》是对法律的补充,可以说是对法律的修改,这种说法可能是不太准确的,“两高”的《意见》实际上是对法律适用的一个指导性的意见,是对法律精神的一个解释性的意见,并不是修改或者是完善了法律。

[主持人]那么有网友就想问司法解释的出台为检察审判机关查办新型权钱交易行为提供哪些便利呢?

[任卫华]如果说到便利的话应该先说一个法律出台以前会有各种不同的意见,那我们的《意见》出台以后就会统一大家的认识,起到这样的作用。

[网友]请问任庭长与陈主任,在该意见的第一部分关于以交易形式收受贿赂问题中,明显低于与明显高于将如何界定?

其次,在确定受贿数额时又是按照交易时当地市场价格与实际支付价格的差额计算,那是否存在一个定罪和量刑的标准不一样的问题?

[任卫华]以交易形式进行贿赂有这么几种方式,一个是低买,人家是很贵的东西我出了很少的钱买来;高卖就是我的东西不值钱我卖了很高的价。

那低到多少、高到多少才适用呢?

这需要在具体办案中再解读的,司法解释也不能解释到极为详尽的程度。

而且有的事物是无法做出具体解释的,比如我们文件规定的明显低于、明显高于,这个明显文字上就很难再进一步表述他了。

[任卫华]因为他要大段的文字。

而这个明显以人的常识是不难解决的问题,大家都知道什么叫明显。

拿一个例子来说,说一个人买了一个200万的房子,他只花了195万,那你说这5万块叫什么呢?

是不是明显低于呢?

还有一个人拿5万块钱买了一个10万块钱的房子,也是差5万,但是请注意这两者的比例是大不一样的。

一个开发商把一个200万的房子卖给人家195万是很常见的,180万都是有的,但是一个开发商把10万的房子5万块钱卖给别人,是很少见的,我是没见到。

所以这是一个常识性的问题。

[陈国庆]定罪标准应该是一致的,所谓明显也强调另外一方面,就是对犯罪情节比较严重的,数额比较巨大的这类比较严重的案件进行查处。

实际上我们在研究和起草这个《意见》当中,可能也有这方面的意思,就像任庭长讲的,什么是明显什么是不明显根据常识完全是可以判断的。

但是办案当中还是要强调办理严重的受贿犯罪案件。

这是突出打击的重点。

[任卫华]《意见》讲到了市场价,还有优惠价,市场价包括各种各样的价,也包括各种各样的优惠价。

我们所说的明显都是在各种各样的价格和优惠价之外的。

就是凡是市场上出现的正常的价格,无论是多少种、幅度多大的变化,我们都认可它是正常的,但是在这之外就存在明显低于或高于。

所以不存在两个标准的问题,还是一个标准。

[网友]这种在法律量刑当中的困难是不是在我们国家显得比较突出呢?

[任卫华]没有什么困难,也可能大家不熟悉这个行业。

[主持人]其实对于你们来说并不像外界想象得那么困难?

[任卫华]应该说有困难就是当一个事物出现的时候大家认识不一致、观点不一致那时候有点困难。

等到大家认识统一了,比如我们出台了《意见》,定性清楚了就没什么困难。

[陈国庆]因为我们很多案件中都涉及到数额的问题,公安司法机关在办理这些案件的时候也基本上形成了一定的经验,过去也有司法解释做了规定和明确,怎么样定罪、量刑法院都是有一定的标准的,大家有一定的共识。

[主持人]在我们现场回帖的页面中有网友问了这样的一个问题,他说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对于《关于办理受贿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对于受贿对象从以前的财物扩大到权利,那其他的呢?

比如性贿赂将来是否可能作为受贿犯罪对象?

[任卫华]我们所规定的这七种行为所涉及到的都是财产。

你看以交易形式进行贿赂拿的是钱或者什么东西,后面都是一样的,挂名领薪、合作投资都是财产问题。

准确地说还都是财产,而不是财产性的权利。

[网友]如果国家的工作人员从事兼职,以其他形式出资,比如劳务等,与他人开办合伙企业,那如何与第三条的与他人开办公司的相区别?

[任卫华]我们所强调的还是资本的投资出资。

当然,社会上也有非财产的出资,如果没有出现金,出了智力成果了那还是叫出资,还是要承认的。

[主持人]那如何衡量这个价值呢?

[任卫华]我们所说的出资是什么都没有出,没有出钱也没有出智力成果。

[网友]我国是《联合国反腐败公约》的缔约国,为什么在反腐败斗争多年之后相关应用法律都还没有达到公约所界定的标准?

到底差距在何处?

[任卫华]全世界100多个国家和公约的距离都是不一样的,有的比我们离得还很远,应该说根子在于国情不同,社会发展的水平不同。

当然了,我们也要看到这位网友提出来我们有一定的差距,这个认识很好。

其实我们现在正在以很快的速度缩短这个差距,这个速度已经相当快了。

[陈国庆]因为反腐败公约我们国家已经签署而且批准了,据我们现在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研究国内法和反腐败公约衔接的问题。

比如我们知道今年全国人大常委会有一个立法规划,要修改刑法有关内容,可能修改的时候要研究贪污受贿罪和反腐败公约衔接的问题。

这是一个过程,要进行认真的研究,使我们的法律既符合公约的要求,又符合我们国家查办腐败案件的实际。

这个工作据我们了解有关部门正在积极地进行。

[任卫华]社会发展是一个动态的,过去有距离是正常的,不光我们有距离,很多国家都有距离。

现在我们在缩短距离,也是正常的。

应该这么看待这个问题。

[网友]现在我们国家的商业贿赂非常猖獗,国家是否将来有可能在打击商业贿赂方面也效法于此次“两高”的《意见》,在打击商业贿赂和国家工作人员贿赂方面会不会有什么比较大的区别?

尤其是在惩罚的措施方面?

[任卫华]商业贿赂的行为本质和我们现在谈到的国家公职人员贿赂的本质是一样的,法律规定的条件也是相同的。

但是商业贿赂的表现形式更为复杂,因为他涉及到的行业特别多。

自从中央开始治理商业贿赂这一行动以来,从中央有关部门一直到司法机关,一直在进行研究工作。

我们也进行了大量的调研,已经有一定的题目,也有一定的成果,也打算在条件成熟的时候对商业贿赂的违纪问题、违法犯罪问题做出适当的、相应的规定。

有这样的打算。

[陈国庆]其实商业贿赂这个概念可能理解起来比较复杂,我们国家现在所说的商业贿赂既包括一般公司、企业的,像刑法163条规定的公司、企业、其它单位人员受贿罪,也包括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因为国家工作人员受贿犯罪也是在一定的经营领域出现的。

我们现在查办的受贿犯罪也包括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受贿犯罪,但是我们这个《意见》所解决的问题主要还是权钱交易的问题。

可能里面也涉及到一定的商业贿赂。

[任卫华]简单地说,贿赂是一种交易,在公职人员贿赂行为里面我们用的词叫权钱交易,到商业贿赂领域可能稍微有所变化,有的人不一定有权力啦,但是他是有一定职能,但是本质还是交易。

所谓商业贿赂无非是把贿赂行为划了一个范围,在商业领域里面的贿赂行为叫商业贿赂,它和别的贿赂的本质是一样的,没有什么区别。

[网友]我想反腐败不应该是单方面的,应该有一个系统性的、全方面的法律保证,比如说有受贿,那行贿呢?

还有与此有关的监督失职人员,以及交易中的受益人,谁去问责他们?

您怎么看他的看法呢?

[任卫华]这个问题很好,在历史上有很多人问过这样的话题。

比如我们国家民众普遍感到我们打击受贿有一定的力度,但是打击行贿似乎相比较而言差了一点。

这位网友也提出了这样的问题。

应该这样讲,法律上给我们规定的司法机关的任务就是行贿受贿都要打击,只要够了就要打击。

[任卫华]至于具体办案中有一定的差距可能不单单是执法机关、司法机关打击不力的问题,因为行贿和受贿比起来有一个很大的差别,首先行贿犯罪在法律上规定有一个很特殊的要件就是行贿者谋的一定是不正当的利益才能构成行贿犯罪。

可能很多行贿者谋的是正当的利益,但是普通群众分不清这一点,他认为那么多的行贿你都没有打击。

[任卫华]当然,还有个别的时候出于某种考虑,查办案件的特殊情况包括证据上不好掌握,所以有时候侧重打击受贿,行贿打击得力度差一点还是有的,这个不能否认。

但是根本问题还是行贿和受贿在定位上有一定的差别,但是我也是希望执法上要平等,行贿受贿都要打击。

[陈国庆]“两高”对行贿和受贿上在查处上都是重视的,2000年的时候“两高”共同发了一个通知,要求在查处受贿犯罪的时候有要严厉查处行贿犯罪,包括对查处的重点以及行贿的要件,什么叫谋取不正当的利益也做了明确的解释,要求检察机关、人民法院对行贿犯罪也要严肃查处。

可以说这个问题应该说是我们长期都比较重视的。

[任卫华]国外司法界有一个词叫污点证人,就是说这个证人是不干净的人,就是说他可能是有犯罪的人,比如行贿,国外的司法机关也是重点放在打受贿,因为受贿主体是国家公职人员,国家公职人员不奉公守法的话国家就坏了,这个重点是对的,当然也要兼顾行贿。

大家知道行受贿案件非常特殊,我给你送钱,除了我和你谁知道呢?

现在你找行贿人让我证明我给你送钱了,我证明了以后我就成了行贿犯罪了,这就造成了两难,就是说我们既要打击行贿犯罪,但是我们查办受贿案件又要行贿犯罪人出证,所以国外就有污点证人制度,就需要国家和犯罪人讨价还价,在一定程度上可以不被处理,所以国外可能很多行贿者被这样不处理了。

不能说我们国家一个这样的都没有,可能是有的。

我只是举一个例子来说就是打行贿和打受贿是不可同日而语的,是有一定差别的。

[网友]俗话说,道高一尺,魔高一丈。

法律升级了,可贪官们如果真的想贪,应该还是可以躲避这些明文来搞受贿的。

如:

特定关系人这一条,如果贪官真的想贪,找个不沾亲带故的人受贿应该还是不难办到的。

[任卫华]特定关系人这样的一个词是反复研究讨论才确定了这样的名称。

大家看我们的规定,亲属是特定关系人的构成成分,情人是构成成分,其他就是有共同经济利益的人。

那这个其他怎么解读呢?

举一个例子来说,为什么要搞一个其他呢?

比如我现在从陈主任那里拿到一个好处,我要想办法找他回报,现在我们俩有交易了,你要贿赂我,我说你不要给我钱,你直接给陈主任得了,那我和陈主任是什么关系呢?

那应该说就是特定关系人。

[任卫华]其实亲属和情人以外的其他人只要前提成立就没有别的限定。

比如网友提的例子,我想他不会随便找一个人,随便找一个人把钱给了他赖帐回不来了怎么办。

所以这个人一定有两个条件,一个把钱给特定关系人他心甘情愿,就是他的愿望。

第二种如果按照网友的设计暂时放在那里过度一段这个人一定非常可靠,如果要达到这种可靠的程度一定是我们所说的特定关系人,否则的话不一定这么可靠。

所以这个问题在操作的情况下也不难解决。

[主持人]也就是说虽然不沾亲带故但是已经达到一定可靠的地步了。

[陈国庆]对,现在一个是亲属关系,还有一个情人关系,也就是感情关系,还有共同的利益关系,如果没有这两种关系,设想一下不沾亲带故,又不是感情关系,放在那里是不可想象的,有违常理。

[主持人]有网友问,中央纪委禁令与“两高”的意见衔接是顺乎民意的事情,是对全面实现司法公正的有力促进。

如果说这个过程中有什么缺憾,那就是八项禁令和司法解释出台的速度可以再快一点。

前面所列种种新型腐败行为虽然具有很强的隐蔽性,但出现的时间已然不短,而且形成了一套潜规则。

您如何看待这位网友的看法?

[任卫华]客观上有一定的道理,我还要再强调司法解释还是有一定的滞后性,他一定是有大量的社会现象、大量的社会问题摆在我们面前我们来研究解决,需要研究论证很长时间,大家觉得成熟了才出台一个政策。

司法解释、包括法律都是这样的,一定是有滞后性的,如果没有滞后性就不叫司法解释了,也不叫法律了

[主持人]那滞后多长时间比较合适呢?

[任卫华]当然,这里面有司法机关工作的主动性问题,司法能动性问题,你主动一点可能快一点,你被动一点可能慢一点,有些社会问题摆了很多年没有解决就说明是慢了,我认为我们这个司法解释是不慢的。

[陈国庆]我们的司法解释性的文件比较慎重,因为涉及到法律的适用,如果左一点或者右一点就会涉及相当一部分人定罪量刑的问题,以及追究刑事责任的问题。

所以在这方面既要严厉查处受贿刑事犯罪,也要严格掌握法律的界线。

像“两高”的受贿意见,应该说肯定发现问题,而且这些问题有一定的普遍性,才要必要做司法解释性的文件,在这个基础上我们抓紧工作、认真调研,实际上这个解释我感觉在我们两高现在共同发布的司法解释性的文件中应该算是比较快的一个解释。

因为现在有些问题比较复杂,我们有的解释过去调研一、两年都有,因为要特别慎重。

而现在社会各界对这个司法解释性的文件也都非常关注,所以在这个问题上就更需要慎重了。

[网友]如何才能从根本上及时发现、及时关注,打击新型犯罪?

是否在于检察、审判机关的主动性呢?

[任卫华]主动性是一方面。

这项工作的本身就决定了他不可能过快,如果过快的话就一定是有一利必有一弊,就像陈主任刚才讲的,很多东西搞不清楚,出现偏差的话那负作用就太大了。

当然,我们也力争尽可能快。

[网友]为什么意见最后要特别提出“关于正确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问题”?

这到底是什么样的政策呢?

能不能为大家解释一下。

[任卫华]我理解宽严相济是一个一贯性的政策,也可以叫做刑事政策。

他的内容是指当对某一个人的行为认定为犯罪的时候、应该判刑的时候,所谓“严”就是按照法律规定该重判的重判;所谓“宽”就是他具有一定的条件,按照法律规定应当从轻、减轻、从宽的时候也要从宽。

比如这个人犯了很重的罪,但是他又有立功这样的类似情节,那按照法律规定你也是要考虑的。

宽严相济是这样的一个概念。

在这个的《意见》中列了这样一条不是这个《意见》独有的东西,因为这是一贯的政策,所以在这里面列出来是提示性的条款,就是提示大家注意处理这样的案子也是要秉承一贯的宽严相济的精神来办案。

[陈国庆]对,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这是党和国家基本的刑事政策。

公安司法机关在查办案件当中,包括在查办受贿犯罪案件当中都要贯彻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两高”的这个《意见》应该说宽严相济这个严的方面首先体现为严密了刑事法网。

因为过去对这些新型的受贿犯罪是不是构成犯罪、怎么样来追究。

可以说是存在不同的认识,有一定的分歧的。

而这个《意见》就把这个问题明确了,明确规定这几种行为符合刑法的规定的话都要按照犯罪来处理。

这本身就是严的体现。

[陈国庆]当然,在办案的过程中也要根据法律的规定,比如有自首、立功各种情节的也要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而且现在我们贯彻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特别强调要严格地在法律范围内进行,从严、从宽,都要依法进行。

这是我们现在公安、司法机关办理案件中都特别注意的问题。

这和我们社会的形势、犯罪的状况包括构建和谐社会都有明显的关系。

[主持人]那宽严相济的政策在别的国家也有吗?

[任卫华]都有。

[陈国庆]对于严重的犯罪要严厉打击查处,对轻缓犯罪也要轻刑化。

他们的提法和我们不一样,我们的宽严相济政策是借鉴了中国优秀的法律传统文化。

在春秋、战国和历朝历代都提出了宽猛相济,我们一定意义上是借鉴了这个思想。

国外有些国家是讲轻轻重重,提法不太一样,可能内容也不太一样,但是也有共同的地方。

[网友]在刑事诉讼中新司法解释对于受贿罪控方是不是更有利?

对于受贿责任和证据方面有什么影响?

[任卫华]还谈不到这个问题,不能说有了这样的《意见》对哪方有利,应该是一样的,在《意见》面前双方平等。

[主持人]请你们回答最后一个问题,应该如何看待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和地位?

最高法和最高检联合发布这个意见,是不是表明司法机关在惩治腐败中将发挥越来越大的作用?

[任卫华]惩治腐败是法律赋予我们两家的责任、义务,也是我们的使命。

这应该是责无旁贷的。

有这个《意见》和没有这个《意见》我们的宗旨都是一样的。

有了这个《意见》以后只是说我们惩治腐败、处理受贿案件工作的规范化就更进一步了。

两家在惩治腐败中的作用是什么样的呢?

我谈一点我个人的认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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