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居住的政治B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

居住的政治——B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实证研究

2012年07月30日14:

30来源:

《开放时代》2012年2期作者:

郭于华沈原字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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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容摘要:

关键词:

作者简介:

  【内容提要】本文以B市社区建设的实践过程为基本社会事实,通过人们的居住形态和围绕居住权利的行动探讨城市社区的形成与演变,以及这一过程中国家、市场、社会之间的复杂互动与博弈。

本文认为:

居住是最重要的生存基础和生活内容,维护合法的居住权与房屋产权,就是保护作为生存权的人权,也是实现社会公平正义的追求,因而对于公民而言就是最大的政治。

  【关键词】社会转型公共生活公民行动

  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后,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迅速推进和城镇住房制度改革的日益深化,城市居民,特别是大城市居民的住宅形态也随之呈现出多样化特征,并由此构造出多样的城市社区类型。

这些社区类型的权利主体不尽相同,其所面临的居住问题不同,与之对应而形成的行动策略和社区治理体制也有所不同。

权利主体在处理与市场、国家之间的复杂关系时,经常以各种类型的都市运动表达各自的利益诉求。

进而围绕着居住问题而形成的都市运动构成转型期城市社会生活的一个重要维度。

近年来,为数众多的社会学研究从各个角度对之进行过探讨。

  本研究以一种实践社会学的基本立场,即强调将社会事实看作一种动态的实践过程,将“居住”视作中国社会转型的重要内容,并力图将其提升到“居住的政治”这一高度来解析其中国家、市场与社会的复杂互动关系以及其内在的机制与逻辑。

在此意义上,本研究也可作为从微观社区开始对中国住房商品化改革的经济、社会和政治后果的社会学考查与评估。

研究引入了公民权理论、行动社会学理论等新的理论视角,力图对以往大部分研究(主要停留于社会运动范式)有所超越,进而更加有助于揭示当前城市业主维权与社区建设的本质意义所在。

  在研究方法上,本研究采取了问卷调查分析与社区民族志研究相结合的方法,参与观察、深度访谈、座谈会以及与社区组织合作搭建各种业主论坛、业主研修班、业主年会、社区诊所等活动形式,有效地增进了田野工作的深度和广度。

在此基础上本研究坚持结构分析和机制分析相结合的研究策略,尤其注重过程—事件分析方法中对过程、机制、逻辑和策略揭示②,同时通过结构—制度分析把握现象背后的宏观结构与制度背景。

  一、城市化进程与居住形态的演变

  “居住形态”,主要包括城镇居民住宅的空间样式与产权构成两个基本方面。

所谓居住形态的空间样式,是指住宅的外在风貌与空间关系,其与一个城市的长久文化传统密切相关。

以往人们在日常俚语中常常提及的“天津的洋楼,北京的四合院”,就是从住宅的外在风貌上,分别界定了天津与北京两个大城市的民居特征。

  住宅风貌的改变不仅能够最直接地刻画出一个城市变迁的深刻程度,而且还会引发相当激烈的抗争运动。

以北京为例,改革开放以来的社会转型和城市化进程差不多已经完全摧毁了体现其厚重文化传统的居住风貌。

据有关报道,原有的3000多条胡同只存留下不到1300条,而且都已经残破不全。

③传统的四合院及其街区被环状马路所切割,被拔地而起的钢筋、水泥和玻璃组成的大厦踩在脚下。

在“城市现代化”名目下推展的此种城市化进程,由于对文化传统的毁灭而必定引起文化保护主义者的愤怒。

十几年来,以“城市遗产保护”为题的抗争运动从来就没有停息过。

在这方面,当年浙江的“定海古城保卫战”和北京的“胡同保卫战”,不失为两个最典型的案例。

  我们把上述抗争称为“文化取向的抗争”,以与我们所要描述的另一种抗争形态,即“权利取向的抗争”相区别。

实际上,“文化取向的抗争”并非单独在中国发生。

在现代化和城市化的过程中,很多欧陆国家在城市更新过程中都发生过类似现象。

大卫·哈维笔下的奥斯曼对巴黎的大规模改造及其所引发的种种不满和抗争就是一例。

⑤其实,无论在何种社会,只要城市化和城市更新以此种“创造性破坏”的方式进行,都必然引发“文化取向的抗争”——其主旨是为了维系文化传统,保留以往的居住方式和生活方式,并借以在新条件下保存社会认同。

“文化取向的抗争”是现代化、城市化过程中的普遍现象。

  居住形态的另一个层面是产权构成。

在我们看来,这是居住形态之更为根本的方面。

住宅产权的由来与界定,表征着居民具有的不同权利身份,因而体现出居民与国家和市场的不同关系,也界定了居民在社会结构中的特定位置。

  在改革开放的起始年代,城市住宅的产权形式是比较单一的。

这种单一性与当时的“总体性社会”特征相一致。

除少量私房外,绝大多数住宅都属公有财产:

或者是归单位所有,或者是归地方政府所有。

工作单位或地方政府设立专门的房管部门负责房屋的修缮和改造。

大多数居民是由工作单位或地方政府分配住房,并缴纳少量房租。

在这个阶段,有固定工作的居民体现的是“单位人”身份,无固定工作或不工作的居民所体现出的是“街道人”身份,两者都被置于各类国家机构的严密统辖之下。

  改革开放改变了此种居住形态,造就了城市中不同的、多层级的住宅产权形态。

大体上说,将这些产权类型并列起来可以拼成一个完整的谱系:

一端是旧住宅体制的残留形态即单位公房,另一端则是在新体制下达到高度私有化的住宅产权形态即商品房。

⑥在这两者之间的则是各式各样的过渡类型,从房改房、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到廉租房。

  这个广泛的谱系折射出居民与国家、居民与市场、居民与居民之间的不同关系。

就商品房住宅来说,购买了商品房的居民随即获得了一个新的身份——业主,即所购物业的所有者。

2007年颁布的《物权法》以法律形式确立了国家对房屋所有人的财产权加以保护,也赋予这些业主按照法律的手段保护自有财产的权利。

就是说,基于产权界定了业主与国家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在谱系中与此类似的还有经济适用房、“两限房”等房产形态,它们是国家针对某种特定的居民目标,用政策干预市场、平抑价格后推出的房产形态。

它们属于不完全的商品住宅形态。

  由于产权成为此类住宅的核心界定,因此,当业主们感到产权受损时,就必定会发动维权运动。

我们把此类运动称为“权利取向的抗争”。

在此类抗争中,运动的目标不是为了保护某种文化价值,而是为了维护住宅产权不受侵犯。

由于国家对私有产权保护的法规颁布的时间尚不久远,要使之扎根于日常生活中尚有待时日,因而现实中对业主产权的保护还不尽如人意。

相反,屡屡可见的是权力部门,或者是与权力联袂的市场力量对业主产权的蔑视和恣意侵犯,以及由此而引发的业主与开发商、物业公司甚至地方政府的激烈冲突。

城市业主这个新兴的社会群体就是在“权利取向的抗争”中成长起来的。

此种“权利取向的抗争”构成本研究的重点所在。

  综上所述,我们把“居住形态”作为一个基本范畴提出来,并且划分出其具有两个方面的界定:

一是城镇居民住宅的“空间样式”,其与传统文化相关联,在受到破坏时经常引发“文化取向的都市抗争”;另一个是城镇居民住宅的“产权构成”,其与居民的财产权利相关联,在受到侵扰时常引发“权利取向的都市抗争”。

当然,在一定条件下,这两种抗争类型是互相联系的。

例如,对于北京老城区的破坏和改造就会同时激发起这两种抗争。

  

(一)城市社区:

多样化的居住类型

  城市社区本质上是一组或产权结构相同,或空间风貌相近,依托于地缘的、有社会边界的复杂社会关系。

从产权和空间的结合上划分,大体可以把北京市的城市社区分为如下九类:

  1.传统街区

  由四合院、胡同和街市三个空间要素构成的传统民居形态,其产权形态比较混乱,公产和私产兼而有之。

改革开放后,随着落实私房政策和房改政策,以往被收归国有的大部分私房都已经发还给原房主,以往的公房也多被出售给居民,私有产权部分扩大了。

从居民构成方面看,当前的传统街区大体上可以分为三类:

一类地处商业繁华区,如前门—大栅栏一带、鼓楼大街—南北锣鼓巷一带和什刹海—烟袋斜街一带,居民住宅多已被移做商用,开办店肆,原住民作为房东与外来的大小商户杂居在一起;二是地处幽静华美之处,四合院经改造后转售,成为达官显宦的府邸;三是在那些不具备以上条件的地区,胡同和四合院为原住民和外来务工人员杂居,沦落为城市底层社会的聚居区。

由此成为朱门大户与升斗小民共存,民居与商用混杂的居住形态。

  2.商品房小区

  它是推行房改政策的直接产物,房屋由具有经营资格的房地产开发公司建造,居民按照市场价格购置,产权归业主所有。

小区一般由物业公司维护经营。

目前,北京城区的商品住宅小区约有3000至4000个,成为城市居民主要的住宅形态。

  3.房改房

  又称“已购公有住房”,是指城镇职工根据国家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城镇住房制度改革政策的规定,按照成本价或者标准价购买的已建公有住房。

按照成本价购买的,房屋所有权归职工个人所有;按照标准价购买的,职工拥有部分房屋所有权,一般在5年后归职工个人所有。

房改房是我国住房制度向住房商品化过渡的形式。

  4.单位宿舍区

  包括机关、工厂、学校等企业事业单位的员工因为集中居住在一起而形成的“大院”、“生活区”或“校园”等等。

单位大院是居住和工作场所结合形成的社区,它是特定历史阶段的产物。

这种社区各种福利设施齐全,建有粮站、副食店、食堂、理发馆、浴池、电影院、子弟学校、医务室以及锅炉房等各种设施,然后用一堵院墙把居住区圈成一个院子,供本单位职工使用。

单位社区不属于地缘社会,而是功能组织在城市地域的延伸⑦。

  5.经济适用房

  它是指已经列入国家计划,由城市政府组织房地产开发企业或者集资建房单位建造,以微利价向城镇中低收入家庭出售的住房。

它是具有社会保障性质的商品住宅,具有经济性和适用性的特点。

现阶段,经济适用住房的来源主要有三种:

一是由政府提供专项用地,通过统一开发、集中组织建设的经济适用住房;二是将房地产开发企业拟作为商品房开发的部分普通住宅项目调整为经济适用住房;三是单位以自建和联建方式建设、出售给本单位职工的经济适用住房⑧。

  6.两限房

  全称为“限房价、限套型普通商品住房”,也被称为“两限”商品住房。

两限房是在商品房房价飞涨、经济适用房紧张的情况下,首先在北京创造出的一个不伦不类的房屋概念。

最初的两限房就是限地价、限房价,后来在分配政策制定时又加上了购买人群的限制。

目前,两限房购买资格主要包括三个基本条件:

具有本市常住户口;中低收入家庭优先;解危排险、环境整治、文保危改、城中村整治、奥运工程及其配套设施等重点项目的本市被征地、拆迁家庭优先。

从申购条件和申购程序来看,两限房在销售路径上已经与经济适用房无太大差别。

  7.廉租房

  它是指政府以租金补贴或实物配租的方式,向符合城镇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且住房困难的家庭提供社会保障性质的住房。

廉租房的分配形式以租金补贴为主,实物配租和租金减免为辅。

廉租房只租不售,具有鲜明的福利性。

与经济适用房、两限房多为新建住房不同的是,廉租房房源比较多样化,包括新建住房、空置楼盘、改造危房、老旧公房等。

  8.拆迁安置房

  它是指因城市规划、土地开发等原住房被拆除而安置给被拆迁人或承租人居住的房屋。

根据相关法规及政策的规定,拆迁安置房屋一般分为两大类:

一类是因重大市政工程动迁居民而建造的配套商品房或配购的中低价商品房;另一类是因房产开发等因素而动拆迁,由动拆迁公司通过其他途径安置或代为安置人购买的中低价位商品房。

通常在原地拆迁安置的房屋也被称为拆迁回迁房。

  9.城中村

  它是指农村村落在城市化进程中,由于全部或大部分耕地被征用,农民转为居民后仍在原村落居住而演变成的居民区,亦称为“都市里的村庄”。

“城中村”土地的所有权状态大体可分为三类⑨:

其一,已“撤村建居”,土地被国家全部征用,农民不再享有集体土地所有权,村庄已经被城市完全包围,原农民已全部转为居民,只是保留着农村传统的生活习惯。

这是通常所说的广义上的“城中村”,它经过改造已融入城市之中,不再是“城中村”改造的对象。

其二,正在“撤村建居”,土地大部分被征用,土地所有权部分属于国家所有,部分属于集体所有,但原农民未转为居民。

其三,尚未“撤村建居”,但已列入城市框架范围,土地全部仍属于集体所有。

后两种村的情形是狭义上的“城中村”,即通常所说的要改造的“城中村”。

  以上九种住房类型大致反映了北京市居民主要的居住形态。

不同的居住形态形构了不同的城市社区类型。

在商品房住宅小区,从“小区”到“社区”的转变过程,实际上意味着业主从刚刚进驻时原子化的陌生人群体转化到一种新型的社会关系。

如何增进业主之间的交流和互动,逐步培育和提升社区社会资本成为此类小区面临的一大难题;而在房改房小区和单位宿舍,住户早先大多是同一单位的,具有先天的业缘关系,是由业缘关系发展而来的地缘关系,因而可以认为单位社区里的邻里关系实际上是单位关系的延伸;在拆迁安置房小区,业主要么是老旧城区同一条街道、里弄的居民,要么是同一个村或邻近村的村民,因此业主之间大多比较熟悉,邻里关系不像商品房小区、经济适用房小区、两限房小区那样陌生和疏离,但其面临的首要问题是,如何适应这种新型的居住生活方式;在廉租房小区,大多是城市里的贫困户群体,这里构成了城市社会中典型的“底层社区”;在城中村,由于没有统一规划和管理,环境脏乱、人流混杂、治安混乱,成为具有中国特色的“贫民窟”表现形式。

值得注意的是,在现实生活中,有些城市社区比较复杂,呈现出以上某些居住形态的不同组合。

  

(二)社区管理格局:

不同力量的互动场域

  居住形态的变化不仅直接影响了城市社区的类型,而且也相应形塑了社区的管理模式。

通过对各种城市社区类型的调查,可以发现,在居住生活的微观层面上,三种力量的互动构成影响社区管理格局的基本要素,即作为国家力量之末梢的居民委员会和社区服务中心,以及它们的上级领导机构街道办、区政府和住建委;代表市场力量的开发商和物业公司;以及代表新兴社会力量的业主和业主委员会。

这三种机构和组织之间的复杂互动关系决定了当前城市社区管理的基本生态。

  1.国家机构的在场

  改革之前,我国城市社区管理主要是以街道办和居委会为主体,并成为单位体制管理的一种重要补充。

随着住房制度改革的推进,在传统的街道社区、单位社区之外,开始涌现出大量的新建商品房住宅小区,通常也被称之为“新型社区”⑩。

商品房小区是一种典型的“封闭社区”(gatedcommunity)(11),即由围墙、栅栏、保安和监控系统拱卫而成的一个私有化的财产领地。

针对这样一种封闭型社区,国家的触角又是如何得以进入的呢?

显然,国家已经不可能像计划经济体制下那样对这种社区实行严密管制,而唯有通过法律政策这一制度化的渠道,通过设置活动规则来对社区进行间接管理,如《物权法》(2007年)和《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赋予房地产行政主管部门(建委系统)和街道(居委会)、乡镇人民政府“指导”和“监督”小区业主委员会成立的职权,并通过设置备案制度(12)对业主委员会进行有效管控。

由此,国家的触角延伸到社区就获得了其正当性。

同时,社区服务中心和社区工作站在基层社会通过提供各项服务进而实现其管理目的,这也是国家治理渗透社区的重要形式。

  2.市场力量的全面卷入

  当住房由国家和单位统一建造转变为由房地产公司开发经营时,市场力量就被全面引入到社区之中。

可以说,商品房小区的出现直接催生了一种为其提供专业化服务的企业,即物业服务公司。

在计划经济体制下,由于城市居民所住房屋大多属于国家和单位的公有财产,其相应的房屋管理和维修由房管部门和单位后勤部门专门负责,因此也就不会产生市场化服务的需求。

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商品房小区成为了业主的私有财产,为实现其保值、增值并营造良好的生活居住品质,自然而然就产生了购买专业化服务的需求。

由此,物业公司就应运而生,并得以长驻小区。

而且,前期物业管理制度的施行,无疑更是让物业公司成为新建居住小区的一种必备设置,并由此强化了其先天垄断的强势地位。

从理论上讲,开发商在售完其房屋后就自动退出小区了,但由于现阶段开发商与物业公司大多属于“父子体制”,从而使得开发商在小区中仍具有相当的势力。

当然,也有一些开发商专门在小区保留一些房屋单元和产权部位,以便维系其在小区的影响力和利益经营。

  3.新兴社会力量的兴起

  当住房从“福利”转变为“商品”,一个新的社会群体,即业主群体也由此诞生。

所谓业主,就是房屋的所有权人。

作为一种新型的身份,业主通常被称之为“有产者”(13)或者“有房阶级”(housingclass)(14)。

同时,作为改革开放的极大受益者,业主群体属于典型的中产阶层,并因而成为中国社会稳定的重要基石。

随着《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和《物权法》(2007年)的颁布和实施,业主的法定身份获得了正式确认,并被赋予了相应的权利和义务。

作为业主,一个基本的权利就是成立业主委员会,监督物业公司,实现社区自治。

随着业主委员会的成立及其开展的大量维权和自治活动,业主群体作为一股新兴的社会力量开始日渐凸显,并成为我国城市社会结构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

正如芮杰明(L.B.Read)所言,中国住房制度的改革历经二十多年,但其潜在深远的政治后果只是最近随着新建小区业主委员会的出现才表现出来(15)。

正是随着业主委员会的大量出现,业主维权运动开始进入一个迅速发展期,并带来了城市基层社区政治生态的深刻变革,有论者甚至将其称之为一种“有产者的革命”。

(16)

  通过以上三种基本力量的分析,可以发现,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的中国城市社区已经由先前单一化的权力主体转变为多元化的治理主体,即以街道、居委会、建委为代表的国家治理力量,以房地产公司和物业公司为代表的市场治理力量,以及以业主委员会为代表的社会治理力量。

这三种不同治理机构和力量在微观社区层面的互动关系及其不同组合构成了城市社区管理的不同形态。

  二、日常生活的政治

  都市住宅形态的演变,基于商品住宅私人产权诞生的业主群体,以及各种各样的人群为维护自身居住权利而蔓延开来的都市运动,最直接地映射出转型期日常生活的政治。

  衣、食、住、行本是最基本的物质生活内容,私人的居住空间理应属于私人生活领域,但是在当前体制的背景下,居住却日益被涂抹上政治的色彩。

居住和与居住有关的活动不再仅仅是个人日常生活的微小实践,而是往往直接演变成一种政治行为。

不同的居住形态归根结底所反映的是居民之不同的体制身份、社会地位和资源来源,其背后的根本问题则是权利问题,因而归根结底是市场、国家与公民的关系问题。

  

(一)日常生活与公共生活

  居住,不仅是居民日常生活的一项基本内容,而且还构成日常生活得以展开的物质活动基础。

住宅是人们赖以栖息和生存的最重要的“物质实体”,在人们生活不可或缺的物质实体中,住房可能是体积最大、价值最高、对于人的庇护性最强的实体,甚至可能陪伴人的终生。

因而,住宅也就自然而然成为人们展开生活、培育家庭、建设家园所必需的空间载体。

  正如阿伦特所指出的,每个人的存在都展现在两种生活领域中,一个是私人生活领域,另一个是公共生活领域。

(17)前者是满足个人生活的需要和由欲望所驱动的领域,家庭生活以及个人独有的、仅仅关涉到自己生活的事务都属于私人领域;后者则是通过追求公共福祉、维护公共利益而表现的公共行动领域。

这就是说,日常生活以家庭生活为基点来展开,并构成主要的私人生活领域。

但是这种私人生活领域本身也具有实现向公共领域转化的潜能。

  通常而论,家庭生活是非政治的,公共生活则是政治的。

政治就表现在公共性中。

公民对公共生活的关注通过公民行动而表现,这就是思、言、行。

在公共领域中的思想、言说和行动表现了公民个人的公共精神。

实际上,公共生活空间是每个人自我展示的空间,而自我展示的方式是通过公共的思想、言说和积极的行动来实现的。

(18)公民对公共事务的理性的自由讨论和公开言说是公共领域存在的条件和表征。

  对于每个人而言,正是因为有了公共生活的长期熏陶和滋养,才使得他们的公民性(civility)获得发展和提升,从而建构起一个具有高度自治意识和自治能力的日常生活领地。

这种日常生活领地通常也成为人们抵制体制“殖民化”的主要源泉。

正如哈贝马斯所言,“系统对生活世界的殖民化”是现代社会所面临的一个重大的理性化危机。

(19)在当代西方社会,唯有重建日常生活世界才能使现代社会朝着更加健康的方向发展。

  就中国社会而言,新中国成立之初的政权是一个全能主义的政府,力图实现对社会的全方位控制,居民的衣、食、住、行都由国家负责提供和管理。

城市通过单位制度,农村通过人民公社制度,有效地实现了对城乡社会的高度支配。

这些表明在我们的国家中从一开始就少有真正的私人生活领域。

随着后续一系列政治运动的展开,居民的日常生活被进一步政治化,充满了意识形态的渲染和裹挟,到“文化大革命”而至其极。

那时,真正意义上的日常生活,即人们自组织的社会生活不复存在,政治话语渗透到家庭之最为隐秘的领域。

改革开放之后,随着“自由流动资源”和“自由活动空间”(20)的出现,中国民间社会得以稍稍成长,居民自组织的日常生活才逐渐获得了较大的空间。

然而,虽说这种生活空间是在市场化改革中由国家主动释放出来的,但国家却从来就没有放弃对它的控制权和主导权。

不难发现,至少是在改革以后的城市基层结构,一方面显现出社会自我发育的某种迹象,另一方面则是基层国家政权建设的日益增强。

这表明,无论是改革前,还是改革后,中国社会背景下人们的日常生活始终充满和弥漫着国家权力的渗透、构造和把握,从而使得人们的日常居住生活变成了一种国家事务,并成为国家治理的重要内容。

  其实,日常生活作为国家治理的一项重要内容并不足为奇。

问题的关键在于,改革前后国家对日常生活的治理形式和逻辑发生了怎样的变化。

从宏观层面来看,有论者指出,中国改革开放三十年以来,经历了一个“从总体支配向技术治理”(21)、从“直接治理向间接治理”转变的过程,并呈现为一种“治官权与治民权分设,上下分治的治理体制”(22)。

就城市基层社区而言,改革以来的一个基本发展趋势是要求从行政管理型向居住自治型的转变。

  在我们看来,转型期家庭生活的政治化及其演变呈现出多种表现,而住房商品化改革之后所出现的城市新建居住小区正是一个重要类型,它集中代表了一种新型公共空间的出现,意味着社会基础关系结构的转型。

(23)在这种新型公共空间里,业主自己组织起业主大会并推选出业主委员会,主动参与涉及他们公共利益的公共事务,而参与公共事务的讨论以及讨论场所的存在正是公民社会的主要特征。

因此,业主委员会的公民社会性质应当是无可置疑的,在其目前的发展阶段上,我们至少可以将其称为“住宅社区的公共领域”。

(24)值得指出的是,这个新兴的市民社会的公共领域与旧式单位大院的公共性有着根本的不同,后者服从的是单位政治的逻辑,在单位制度序列中的个人和家庭生活很难逾越工作情境里那些约定俗成之规,而自由居住时代的购房者所挑选的小区性公共领域,则是布尔乔亚的公共乐园。

(25)当然,这种公共乐园并不意味着它能自然而然地成为一片完全净土,市场和国家治理之手仍会频频出现,并给业主们的公共生活带来重大变数和深刻影响。

这背后其实涉及中国社会日常生活的根本特性问题。

  当然,时至今日,从行政管理型向居住自治型的转型过程尚未完成;相反,随着中国社会各种利益矛盾冲突和群体性事件的日趋频繁,国家进一步加强了对基层社会的管控以实现其维护社会稳定的目的。

从中央层面来看,《居民委员会组织法》(1989年)、《物业管理条例》(2003年)和《物权法》(2007年)等一系列法律法规的颁布和施行,从制度层面赋予了基层城市社区广阔的自治空间,让业主通过民主选举居民委员会、业主委员会进而实现自我的有效治理。

但是,这种制度权利在实际运作过程中却常常会遭受到来自体制力量的严重挤压和宰制,而诸如“一票否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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