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税务筹划资料

案例1-1资料:

赵瑞、钱丽、孙斌、李昕、周荣五个人准备投资成立一家企业,各占有20%股份。

假设企业运营后每位投资者每年从企业获得工资42000元,预计企业每年可以获得400000元的利润。

在不考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情况下,这五位投资者应该选择何种组织形式?

1.公司制企业

公司制企业包括有限责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具有法人资格,属于企业所得税的纳税人,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公司对税后利润进行分配时,投资者个人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按照20%的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般情况下,在没有纳税调整项目的条件下,公司制企业投资者股息、红利的综合税收负担率(以下将“税收负担率”简称为“税负率”)为40%。

其计算过程如下所示:

综合税负率=企业所得税负担率+个人所得税负担率

=25%+(1-25%)×20%=40%

如果该企业符合小型微利企业的条件,则投资者股息、红利的综合税负率为36%,即:

20%+(1-20%)×20%=36%

如果该企业符合高新技术企业的条件,则投资者股息、红利的综合税负率为32%,即:

15%+(1-15%)×20%=32%

对于上市公司的个人股东而言,自2013年1月1日起,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因此相当于个人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持股超过1年的,税负率为5%;持股1个月~1年的,税负率为10%;持股1个月以内的,税负率为20%。

由于个人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有个人所得税的税收优惠,因此其股息红利的综合税负率低于非上市公司的综合税负率。

此外由于目前我国对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因此外籍个人从外商投资企业取得的股息、红利所得的综合税负率低于本国居民股息、红利的综合税负率。

个人投资者股息红利所得综合税负率的大致情况如下:

个人股息红利所得综合税负率表

类型

综合税负率

计算公式

个人从非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

一般企业

40%

25%+(1-25%)*20%

小型微利企业

35%

20%+(1-20%)*20%

高新技术企业

32%

15%+(1-15%)*20%

个人从上市公司获得的股息红利

一般企业

28.75%

25%+(1-25%)*5%

高新技术企业

19.25%

15%+(1-15%)*5%

外籍个人从外资企业获得的股息红利

一般企业

25%

25%+(1-25%)*0%

高新技术企业

20%

20%+(1-20%)*0%

小型微利企业

15%

15%+(1-15%)*0%

对于个人持有上市公司的股票获得的股息红利的综合税负率我们以持股满1年为标准计算。

投资者在进行税负率分析时需要结合企业的具体情况,比如期限性税收优惠、区域性税收优惠、行业性税收优惠的具体情况,准确计算其税负率,为正确选择组织形式奠定基础。

【案例1-1】如果赵瑞、钱丽、孙斌、李昕、周荣五个人选择了公司制企业形式,该企业全年的应纳税所得额为400000元,适用的企业所得税税率25%,则计算纳税情况:

(1)应纳企业所得税多少

(2)税后利润多少,每位投资者可分得多少

(3)每位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4)每位投资者实际获得的股息、红利收入多少

(5)税负率为多少

 

案例1-2资料:

赵瑞、钱丽、孙斌、李昕、周荣五个人准备投资成立一家企业,各占有20%股份。

假设企业运营后每位投资者每年从企业获得工资42000元,预计企业每年可以获得400000元的利润。

在不考虑会计与税法差异的情况下,这五位投资者应该选择何种组织形式?

2.非公司制企业

非公司制企业主要指的是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

个人独资企业和合伙企业由于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不适用企业所得税法,即无须缴纳企业所得税,投资者个人的生产经营所得比照“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项目,按照5%~35%的5级超额累进税率缴纳个人所得税。

因此,其投资者获得生产经营所得的税负率将随着所得额的变化而变化,所得额越高,税负率越高,所得额越低,税负率越低,但其税负率小于35%。

而且在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相同的情况下,合伙企业投资者的税负率低于个人独资企业的税负率,因为个人所得税是以每位投资者取得的所得而非企业整体所得为依据计算个人所得税的,投资者人数越多,每位投资者获得的所得越少,在超额累进税率下适用税率越低,缴纳的个人所得税就越少。

因此个人股东在投资成立非法人企业时,可以考虑将配偶或成年子女作为合伙人,通过增加投资者人数降低税收负担。

个体工商户的生产、经营所得个人所得税税率表

级数

全年应纳税所得额

税率(%)

速算扣除数(元)

1

不超过15000元的部分

5

0

2

超过15000-30000的部分

10

750

3

超过30000-60000的部分

20

3750

4

超过60000—100000的部分

30

9750

5

超过100000的部分

35

14750

【案例1-2】如果赵瑞、钱丽、孙斌、李昕、周荣五个人选择了合伙企业形式,在扣除业主费用前,企业全年的经营所得为610000元,则计算纳税情况为:

(1)每位投资者获得的所得为多少元

(2)每位投资者的应纳税所得额是多少元

(3)每位投资者应纳个人所得税为多少元

(4)最终每位投资者最终获得多少

(5)税负率为多少

假设该企业不是五个合伙人共同设立,而是赵瑞设立的个人独资企业,则计算纳税过程为:

(1)赵瑞获得的所得

(2)应纳税所得额

(3)应纳个人所得税

 

案例2资料:

北京天方制药公司准备设立一个专门的机构从事新药、特药的研发、生产、销售工作,请问该机构是设为分公司还是设为子公司?

企业在设立分支机构时应该考虑以下问题:

1、根据分公司与子公司税收差别,并考虑分支机构的预计盈亏状况分析

(1)分公司与子公司特点

1)分公司

分公司是相对于总公司而言的,分公司表明新办企业是总公司所属的分支机构,是总公司统一体中的一部分,它不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我国企业所得税法规定:

居民企业在中国境内跨地区(指跨省、自治区、直辖市和计划单列市)设立不具有法人资格的营业机构、场所的,该企业为汇总纳税企业。

总公司汇总缴纳所得税时,其所属的各个分公司的所得额和亏损额可以互相抵消后以其净额缴纳所得税。

2)子公司

子公司是相对于母公司而言的,子公司表明新办企业是受控于母公司的分支机构,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

由于子公司具有独立的法人资格,因此它需要独立承担一切与之相关的税收义务,因此除经国务院批准外,母子公司应该独立缴纳企业所得税,同时子公司可以作为独立法人享受税收优惠政策。

(2)分支机构预计盈亏状况对纳税的影响

2、总机构和分支机构的所得税税率。

总机构有税收优惠政策,分支机构有税收优惠如何处理

此外,我国目前对重庆市、四川省、贵州省、云南省、西藏自治区、陕西省、甘肃省、宁夏回族自治区、青海省、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新疆生产建设兵团、内蒙古自治区和广西壮族自治区等西部地区鼓励类产业企业,自2011年1月1日至2020年12月31日,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湖南省湘西土家族苗族自治州、湖北省恩施土家族苗族自治州、吉林省延边朝鲜族自治州,可以比照西部地区的税收政策执行。

3、企业在选择分支机构的组织形式时需要考虑法律责任的承担问题

分公司不具有法人资格,因此总公司对分公司的经营应该承担无限责任

子公司具有独立法人资格,因此母公司对子公司的经营应当以投资额为限承担有限责任

4、管理水平。

由于我国各地经济发展水平不同,税收征管的宽严程度也有所区别,因此企业在设计整体架构时,需要注意

5、是否高新技术企业,条件为:

(1)在中国境内(不含港、澳、台地区)注册的企业,近三年内通过自主研发、受让、受赠、并购等方式,或通过5年以上的独占许可方式,对其主要产品(服务)的核心技术拥有自主知识产权;

(2)产品(服务)属于《国家重点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规定的范围;

(3)具有大学专科以上学历的科技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30%以上,其中研发人员占企业当年职工总数的10%以上;

(4)近三个会计年度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销售收入总额的比例符合如下要求: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小于5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6%;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5000万元至20000万元的企业,比例不低于4%;

最近一年销售收入在20000万元以上的企业,比例不低于3%。

其中,企业在中国境内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总额占全部研究开发费用总额的比例不低于60%。

企业注册成立时间不足三年的,按实际经营年限计算;

(5)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占企业当年总收入的60%以上;

(6)企业研究开发组织管理水平、科技成果转化能力、自主知识产权数量、销售与总资产成长性等指标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管理工作指引》的要求。

请从以上方面分析该公司应设置分公司还是子公司?

 

案例3资料:

吴鑫、钱莉夫妇设立了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旅游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

随着业务的逐渐拓展,吴鑫与钱莉准备在江西设立一家旅游公司——江西风光旅游公司。

假设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年利润额为3000万元,江西风光旅游公司的利润预计为500万元,吴鑫、钱莉是直接投资于江西公司——以个人股东名义设立江西公司,还是间接投资于江西公司——以现有北京公司的名义设立江西子公司?

个人获得股息红利所得不存在税收优惠时的决策

1、直接投资方式

(1)公司制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个人投资于公司制企业获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3-1】如果吴鑫、钱莉夫妇直接持有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江西风光旅游公司的股份,在不考虑会计与税法差异及计提盈余公积的情况下,吴鑫、钱莉夫妇所得情况如下:

(1)来自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的所得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税后利润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吴鑫、钱莉夫妇实际所得为:

(2)来自江西风光旅游公司的所得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税后利润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吴鑫、钱莉夫妇实际所得为:

(3)吴鑫、钱莉夫妇实际所得合计:

 

案例3-2资料:

吴鑫、钱莉夫妇设立了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

随着国民经济的发展,居民收入水平的提高,旅游公司的业务蒸蒸日上。

随着业务的逐渐拓展,吴鑫与钱莉准备在江西设立一家旅游公司——江西风光旅游公司。

假设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年利润额为3000万元,江西风光旅游公司的利润预计为500万元,吴鑫、钱莉是直接投资于江西公司——以个人股东名义设立江西公司,还是间接投资于江西公司——以现有北京公司的名义设立江西子公司?

1.间接投资方式

即增加了中间公司——个人股东通过持有子公司的股份进而持有孙公司的股份,因而在对个人股东所得进行分析时,增加了子公司与孙公司之间关系。

(1)公司制企业获得的生产经营所得和其他所得需要缴纳企业所得税。

(2)符合条件的居民企业之间的股息、红利所得等权益性投资收益属于免税收入。

(3)个人投资于公司制企业获得股息、红利所得需要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缴纳20%的个人所得税。

【案例3-2】如果吴鑫、钱莉夫妇通过持有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的股份间接持有江西风光旅游公司的股份,在不考虑会计与税法差异及计提盈余公积的情况下,吴鑫、钱莉夫妇所得的计算过程为:

(1)江西风光旅游公司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税后利润为

江西风光旅游公司将税后利润分配给其母公司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

(2)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

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从江西风光旅游公司分得的万元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税后利润为

(3)吴鑫、钱莉夫妇所得

分得的股息红利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实际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

 

案例4资料:

个人获得股息红利所得存在税收优惠时的决策

吴鑫、钱莉夫妇设立了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

现在吴鑫与钱莉准备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份。

假设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年利润额为3000万元,每年可以从A上市公司获得200万元的股息红利,吴鑫、钱莉是直接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份,还是以北京公司的名义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份?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证监会关于实施上市公司股息红利差别化个人所得税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2〕85号)第一条,个人从公开发行和转让市场取得的上市公司股票,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内(含1个月)的,其股息红利所得全额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在1个月以上至1年(含1年)的,暂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持股期限超过1年的,暂减按25%计入应纳税所得额。

上述所得统一适用20%的税率计征个人所得税。

1、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案例4-1】如果吴鑫、钱莉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则其所得的计算情况为:

(1)来自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的所得: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税后利润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为

吴鑫、钱莉夫妇实际所得为

(2)来自A上市公司的所得:

应纳个人所得税

吴鑫、钱莉夫妇实际所得

(3)吴鑫、钱莉夫妇实际所得合计

 

案例4资料:

吴鑫、钱莉夫妇设立了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

现在吴鑫与钱莉准备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份。

假设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年利润额为3000万元,每年可以从A上市公司获得200万元的股息红利,吴鑫、钱莉是直接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份,还是以北京公司的名义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份?

间接持有上市公司的股份

【案例4-2】如果吴鑫、钱莉夫妇通过持有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的股份间接持有A上市公司的股份,则吴鑫、钱莉夫妇所得的计算情况为:

(1)A上市公司向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派发200万元股息、红利

(2)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

北京美好假日旅游公司从A上市公司分得的200万元股息、红利属于免税收入。

应纳企业所得税为

税后利润为

(3)吴鑫、钱莉夫妇所得:

分得的股息红利为

应纳个人所得税

实际获得的股息、红利所得为

 

案例5资料

【案例5】2013年12月,澳大利亚ABC保健品公司拟在中国北京设立一家商贸公司专门从事其保健品在中国的销售业务。

中国境内的商贸子公司,会计核算健全,可以准确提供相应的税务资料。

2014年1月1日开始运营,预计2014年保健品的年含增值税销售额为75万元,销售对象是具有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的大型百货商场;采购额折合人民币40万元(含关税但不含进口增值税),采购全部来自澳大利亚。

假设无其他进项税额,请问此种情况下是否允许该商贸公司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如允许,从获利角度看,该商贸公司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还是申请为一般纳税人更为有利?

1、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认定标准。

我国目前将增值税纳税人划分为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划分的主要依据是企业的规模大小和会计核算是否健全。

具体规定是:

(1)从事货物生产或者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生产或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为主,并兼营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年应征增值税销售额(以下简称“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万元以上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的纳税人,以及以从事货物批发或零售为主的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80万元以上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3)提供交通运输服务、邮政电信业服务、研发和技术服务、信息技术服务、文化创意服务、物流辅助服务、有形动产租赁服务、鉴证咨询服务、广播影视服务的纳税人年销售额500万元以下的,为小规模纳税人,年销售额在500万元以上的,应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4)年应税销售额超过小规模纳税人标准的其他个人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5)非企业性单位、不经常发生应税行为的企业可选择按小规模纳税人纳税;

(6)年应税销售额未达到一般纳税人标准,但会计核算健全,能够提供准确税务资料的,可以向主管税务机关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2、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的应纳税额计算。

按照现行税法的规定,一般纳税人按照17%、13%、11%、6%的税率,以销项税额抵减进项税额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小规模纳税人则以销售额乘以3%征收率的方式计算应纳税额。

一般纳税人应纳税额=销项税额-进项税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税率)×增值税税率-可抵扣项目金额×增值税税率

小规模纳税人应纳税额=含税销售额/(1+增值税征收率)×增值税征收率

澳大利亚ABC保健品公司在中国设立的商贸子公司,可以在一般纳税人和小规模纳税人身份中进行选择。

(1)假设无其他进项税额,请问此种情况下是否允许该商贸公司申请增值税一般纳税人资格?

为什么?

 

(2)如果申请认定为一般纳税人:

应纳增值税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利润

(3)如果按照小规模纳税人计算纳税:

应纳增值税

应纳城建税及教育费附加

利润

(4)公司应该怎样选择?

还应考虑哪些因素?

 

案例6资料

【案例6】宏伟运输公司为增值税一般纳税人,承接了数家建筑公司清理建筑垃圾的作业任务,需要对建筑垃圾进行装卸搬运、运输作业,一年的含增值税销售额大约5000万元。

请问宏伟运输公司进行财务核算时应该如何进行纳税筹划?

增值税法规定,纳税人兼有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货物、提供加工修理修配劳务或者应税服务的,属于混业经营,应当分别核算适用不同税率或征收率的销售额,未分别核算的从高适用税率或征收率。

1.计算宏伟运输公司销项税额

 

2.假如宏伟运输公司分别签订搬运合同和运输合同核算销售额分别为3000万元/年和2000万元/年,则公司计算的销项税为:

 

3.可节省税款多少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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