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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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河南省煤矿防治水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进一步加强河南省煤矿防治水工作,有效防范遏制煤矿水害事故发生,保障职工生命安全和健康,根据《煤矿安全规程》、《煤矿防治水细》、《煤矿安全生产标准化基本要求及评分方法(试行)》等,制定本办法。
省内煤炭企业、煤矿和有关单位的防治水工作,适用本办法。
第二条煤矿应设立地测部门,配备满足工作要的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
其中,水文地质类型简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配备不少于1,中型矿井不少于2人,大型矿井不少于3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多配备1-2人。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地测部门应独立,并设立专门的防治水机构,配备防治水副总工程师。
矿井防治水专业技术人员须经正规院校地质、水文地质等相关专业中专及以上学历,并应每年接受一次业务知识培训。
防治水副总工程师必须具有地质、水文地质相关专业大专及以上学历,有三年以上煤矿防治水工作经验,中级及以上职称。
第三条矿井应配齐专用探放水设备,建立专门的探放水作业队伍,水文地质类型单和中等的小型矿井探放水钻机不少于2台,中型矿井不少于3台,大型矿井不少于4台,水文类型复杂及以上的矿井在此基础上增加2-4台。
单台探放水钻机每班作业持证人员不得少于2人,新上岗的探放水作业人员应具备高中及以上文化程度,具有矿相关工作经历,或者职业高中、技工学校及中专以上相关专业学历。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或防治水工程量大的矿井,探放水工应享受井下生产一线岗位薪酬待遇。
第四条煤炭企业应积极引进国内外先进的物探技术,建立物探作业队伍,至少装备两种以上的物探设备,满足所属矿井物探工作需要,煤矿也可自行购置适合本矿水害特点且能保证日常工作需要的物探设备,或与有相应物探技术能力的单位签订技术服务协议开展物探工作。
第五条煤矿主要排水地点,以及不能实现自流的探放水作业地点和采据生产地点,应当建立能力符合要求、可靠完善的排水系统,有工作和备用水泵,备用水泵要热备。
配电设备能力应与水泵能力相匹配,保证工作和备用水泵能同时运转。
第六条底(顶)板含水层或其他水体影响采安全,需对底(顶)板含(隔)水层和裂隙带进行注浆加固或注浆改造的矿井应建立注浆系统,配备满足注浆工作需要的注浆专业队伍。
第七条加强矿井水文地质自动化、信息化建设,根据矿井水文地质条件,完善井上下水文动态监测系统,在不同水文地质单元中对影响矿井安全生产的主要含水层分别建立专用水文观测孔,井下主要流水大巷要建立涌水量观测站。
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矿井,对矿井安全威胁较大的主要含水层的水文观测孔不应少于3个,单一受老空水因素评定为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或极复杂型矿井、受底板承压水影响的水文地质类型中等型矿井至少具备1个主要含水层的水文观测孔,同一水文地质单元的相邻煤矿,观测孔资料应当共用共享。
监测系统应定期检修、维护,确保系统正常运行,资料数据连续可靠,系统不能正常使用时必须进行人工观测。
第八条煤炭企业应建立水质化验机构或与距离较近的有水质化验能力的单位签订协议,建立水质化验数据库,进行数据库比对确定水质类型。
第九条矿井必须坚持月度、年度水情水害预测报,遇水文地质异常情况还必须及时编制下发临时预报。
预报应有文字及图纸,内容齐全,要准确预报水害威胁,评价突水危险性,预测水情变化情况,提出水害防范措施或处理意见。
月度水情水害预报范围至少超前计划位置30m,可以和地质预报、瓦斯地质预报一同编制,每月5日前经煤矿总工程师审批,下发矿井生产、安、技术部门及有关采掘区队等,未进行水情水害预测预报的采据工作面不得作业。
第十条煤炭企业至少每季度、煤矿至少每月召开一次防治水安全技术会议,研究解决生产过程中的防治水问题,并跟踪监督落实.
煤矿每月由矿长组织,进行一次各系统全覆盖隐患排查,每旬由分管负责人组织进行一次全面的防治水专业隐患排查。
对排查出的隐患进行分级,做到责任、措施、资金、时限、预案“五落实”。
第十一条矿井必须按《煤矿防治水细则》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水文观测孔、封闭不良钻孔,穿过含水层(体)的瓦斯抽采孔、受开采影响可能发生套管剪断的钻孔等要在采掘工程接近前采取措施进行封闭,并确认封闭效果,否则必须留设防隔水煤(岩)柱。
在采掘过程中,因地质条件变化,需要变动防隔水煤(岩)柱时,应重新计算,经煤炭企业总工程师审批后实施,
第十二条水文地质类型复杂、极复杂的生产矿井或水文地质类型简单、中等矿井存在水害威胁的新水平、新采区设计前必须查明水文地质条件。
水文地质条件不清的,必须采用钻探、物探、化探等方法查明区内落差5米以上的断层,查明陷落柱的范围和分情况,查明主要含水层富水性及与煤层的距离,查明区内老空积水情况等。
水文地质条件不清楚的不得进行设计。
第十三条采据工作面设计应尽量优化,实现自流排水,避免“V”字形巷道,如不能避免,则应在最低点配备与预计最大水量相匹配的防排水设备,或根据实际条件施工能与下部巷道相透的泄水孔进行排水,水孔应全程下套营,并在孔口设过滤保护装置。
第十四条煤矿要严格落实三专两探一撤措施,可能存在水害威胁的采掘工作面和兼并重组煤矿要做到“有掘必探”,消除水害威胁。
第十五条煤矿应当由总工程师(技术负责人)组织,或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单位开展采空区普查,采用调查访问、物探、化探和钻探等方法,查明矿井范围内及同边空区分布、形成时间、范围面积、积水量、积水标高,斜给来源等,划定矿井老空区积水线、探水线和警戎线
积线:
印老空区、小窑采空区的积水范围,是根据调查、物探、话探等探查结果定的老空积永边界线探本线:
根据积永区的位置,范围、地质及水文地质条件及其资料可靠程度、煤层软硬程度,采空区和巷道受矿山压力破坏情况等因素确定,具体如下:
边界名称
确定方法
煤层软硬程度
依靠调查分析判断
有一定图纸资料参考
可靠图纸资料作依据
探水线
有积水线平行外推
松软
100~150
80~100
30~40
中硬
80~120
60~80
30~35
坚硬
60~100
40~60
30
警戒线
有探水线平行外推
60~80
40~50
20~40
第十六条采据活动进入探水线时必须立即停止施工,进行探放水作业,除满足《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外,还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严禁掘进和探放水平行作业
(二)在探放水施工地点或附近20m范围内安设专用电话,专线专号,不得与其他作业地点串号使用。
(三)沿空掘进的下山巷道实行限压(<0.01MPa)循环放水时,应根据限压值确定放水位置,分阶段循环放水。
其他沿空进巷道不具备超前谈放条件时可参照执行。
(四)应对探放水效果进行验证,验证钻孔应施工至积水区最低标高处,无水源补给的,验证孔应无出水,有水源补给的,验证孔出水量应与补给水量一致并保持正常放水,揭露老空未见积水的钻孔应立即封堵。
(五)探放水工程结束后,要由地测部门组织生产、机电、安监等专业人员现场验收,进行探放水效果评价确认无水害威胁后提交探放水工程总结及探放水效果评价报告,由煤矿总工程师审查批准。
第十七条矿井必须严格执行探放水通知单制度,探放水前后要及时下发停止掘进通知单和允(准)许掘进通知单,经煤矿总工师审批后发送至相关单位。
掘进施工单位根据允(准)许掘进通知单,在掘进工作面的钻探位置处设置现场管理牌板,每班填写当班进尺,累计掘进距离和剩余安全掘进距离等内容。
第十八条受水害威胁巷道掘进前,应采取物探和钻探等方法超前循环探查含水层富水性、构造发育情况、含(导)水性、水位(压)等情况,底板探测深度按《煤防治细则》(附5-1)合理确定,钻孔超前距和帮距参考(附6-3)确定,且钻孔探测深度应不小于70m,超前距、帮距应根据煤岩层厚度、强度、水头值高低及安全技术措施等确定(超前一般不小于25~30m帮,距不小于20m)。
工程量小的措施巷,联终巷,或其他巷道据进期间探查资料能够覆盖的巷道,可不进行超前循环探查,但必须经总工程师审查批准后执行。
第十九条井巷工程接近含水层,含(导)水性质不明的断层、陪落柱时,应对其性质、发育范围、含(导)水、水位(压)、水质等情况进行探查,对含水层、断层、落柱的探查除遵从《煤矿安全规程》和《煤矿防治水细则》外,还需遵照以下规定:
(一)探查孔有出水的必须测定水压,必要时取水样进行水质化验,确定充水水源。
(二)进入强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柱内的钻孔必须注浆封堵,封堵钻孔终压原则上不得低于静水压力的1.5倍。
(三)探查发现会水层富水性较弱且与其他强含水层无水力联系的,可以进行疏水降压,如果是强合水层则应采取注浆加固底板或改造含水层的方法实现安全隔离,发现断层与强含水层沟通时,应当按导水断层留设防隔水煤(若)柱或者进行注浆改造隔断与强含水层间的水力联系。
陷落柱应进行注浆加固处理,并确认注浆加固效果,或留设防隔水煤(岩)柱进行安全隔离。
(四)沿断层、陷落柱防隔水煤(岩)柱布置的巷道,掘进过程中应当每隔一定距离布置一组探查钻孔,控制断层摆动和陷落柱发育范围,并核实防隔水煤(岩)柱尺寸。
(五)含水层、导水断层、陷落柱注浆加固改造效果验证,验证孔的数量依据注浆范围而定,但不得少于2个,且验证孔应穿过整个注浆段,单孔出水量小于10m/h。
第二十条受底灰岩承压水威胁的矿井应分析评估矿井受承压水威胁程度,评价突水危险性,划分非突水危险区、突水威胁区、突水危险区。
(1)非突水危险区:
处在灰岩合水层水位以上的区域,不存在底板灰岩水的突水危险性
(2)突水咸胁区:
处在灰岩含水层水位以下,突水系数T<0.06mpa/m,存在有突水威胁的区域。
(3)突水危险区:
处在灰岩会水层水位以下,突系数T≥0.06Mpa/m,有突水危险的区城,各类防隔水煤(岩)柱亦应属突水危险区。
未进行突水危险性评价分区的或承压水治理工程不能满定安全开采要求的,严禁进行采掘活动。
突水威胁区可以进行带压开来,但必须编制带压开采专项安全技术措施。
突水危险区的采掘工作面,必须采取物探、钻探等方法循环超前探查,根据含水层的补给情况不同,采用疏水降压、注浆加固、注浆改造、帷幕注浆等措施,消除突水危险。
第二十一条采用疏水降压方法开采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煤层,应符合下要求:
(一)先进行放水试验
(二)承压含水层的水头值必须疏降到隔水层允许的安全水头值以下。
(三)对可能突木的断层带、破碎带进行注浆加固。
第二十二条采用注浆加固底板隔水层和注浆改造含水层为弱含水层的方法开采受底板承压水威胁的煤层,应符合下列要求:
(一)具备条件的必须进行联合放水试验,查清各含水层水文地质特征和含水层之间的水力联系。
(二)注浆加固、注浆改造范围必须超过开采边界外侧30米。
(三)注浆孔终孔孔径不小于75mm,注浆终压不小于底板岩溶含水层静水压力的1.5倍,孔口管耐压试验压力不小于注浆终压,高压闸阀强度要大于静水压力的1.5~2倍。
(四)注浆结束标准:
达到设计终压,浆液流量不大于35L/min,并持续30min以上。
(五)注浆加固、注浆改造工程要在巷道掘进期间超前实施,走向长度大于300m的回采工作面,待加固改造块段要超前工作面回采位置不小于300m,否则工作面不得回采;长度小于300m的回采工作面,只有当底板注浆加固改造工程结束,经验证达到预期效果后方可组织回采。
(六)水文条件复杂及以上矿井要积极实施地面区域治理工程,区域水害治理范围超前采掘地点1000m以上。
(七)必须进行注浆效果验证,采用物探与钻探相结合的方法,物探必须全部注浆改造区域,钻探验证应根据注浆加固改造范围合理布置,重点对物探异常区、构造区及钻孔漏失点注浆量明显增大区域进行验证,验证孔水量应小于10m³/h,否则应补充施工钻孔进行注浆。
第二十三条煤层顶板存在富水性中等及以上含水层或其他水体影响采掘安全时,应对上覆岩性及其组合方式进行研究分析,研判回采后形成顶板离层再生水体的可能性,并实测垮落带和导水裂隙带发育高度。
实测方法以地面钻孔冲洗液消耗量法为主,可以结合钻孔压水试验或数字测井,钻孔电视,微震监测等地球物理勘探方法综合确定。
第二十四条本办法自2019年1月1日起施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