光伏并网电站项目投资建设基本手册.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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光伏并网电站项目投资建设基本手册

光伏并网电站项目投资建设基本手册

导读: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阶段及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这个次序是基本建设的客观规律,自身内在联系特点,是我国国情,管理制度的反映。

  一.基本建设程序

  基本建设程序,是指基本建设全过程中各阶段及各项工作必须遵循的先后顺序,这个次序是基本建设的客观规律,自身内在联系特点,是我国国情,管理制度的反映。

  1.我国现行基本建设程序

  依次分为四个建设阶段和十个建设程序:

  项目前期阶段:

①项目建议书,②选址意见书,③可行性研究报告,④初步设计和开工报告。

  建设准备阶段:

⑤办理施工图设计,⑥办理用地、报建、招标

  建设施工阶段:

⑦组织施工(含安全质量监督、监理)

  竣工验收阶段:

⑧验收(含备案);⑨资料归档;⑩产权登记

  2.建设程序流程图

  二.项目前期阶段

  在建设前期阶段,建设项目的行政管理的目的是项目决策,选址,计划安排,审批初步设计,审批开工。

建设前期阶段的主管部门是当地政府的发改委。

  1.项目预可研报告

  对项目地形及屋顶资源,周边环境条件(交通,物资采购,市场的劳动力,道路,水电)、电网结构及年结构及年负荷量、消耗符合能力、接入系统的电压等级、接入间隔核实、送出线路长度廊道的条件和当地电网公司的政策进行前期考察。

  请具备电力设计资质的单位根据项目所在地的情况进行概设计和计算主要输出包括电站规模总平面布置设备选择等方面的整体设计方案,有待进一步深化设计,是下一步项目建议书,取得路条、项目规划选址等审批的主要依据。

  预可研报告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1)对光伏电站的投资收益的分析:

  上网电价:

上网电价直接决定光伏电站营业收入高低。

目前国内分布式光伏上网电价补贴标准为每度0.42元,集中式光伏电站分三类资源区,分别执行每度0.9元,0.95元,1元的电价标准。

  工程投资:

电站维护成本很低,初始投资占总成本比例很高,目前工程投资基本上就是看项目规模大小。

  日照时间:

日照条件直接影响到发电量多少,从而决定收益大小

  运行年限:

工程项目的运营年限越长,整体投资收益越明显,目前基本是按照25年工作年限来计算,衰减20%。

  技术选择:

多晶硅,单晶硅,薄膜,固定,单轴,双轴

  政府政策:

政府的税收政策,土地政策,各地方的金融扶持,补贴政策至关重要。

  送出条件:

畅通的送出条件是确保发电量上网的必要条件。

  

(2)光伏电站场址的选择:

  影响光伏并网电站场址的选择要素

  ●自然条件的选择:

太阳辐射量

  全国日照条件分布图:

  ●地理位置:

项目的具体地理位置,场地是否“三通一平”(通水,通电,通路,场地平整)

  ●交通条件:

是否适宜大型机械车辆通行

  ●水源:

是否有相应水源。

  (3)接入电网条件:

  项目所在地的供电网络和电能就地消纳能力。

与接入点的距离,输电线路情况,接入点的出现间隔各级电压合理输送容量和送点距离

  (4)当地电力发展规划

  (5)环境影响:

  有无遮光的障碍物包括高大建筑物或场址内有较多树木,冻土层厚度,最大风速,最大洪水位,有无盐害,公害,自然灾害,冬天积雪,结冰,雷击等灾害

  (6)土地性质,状况:

必须是荒山,荒坡,属于国未利用地,农村或郊区农民集体所有的土地,必须经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

项目用地是否在城市总体规划范围内项目用地范围内是否压矿,压文物。

项目地点地貌特征,地址情况。

  (7)当地建材,物流,人力成本等:

项目地点基础设施配套情况基础建材价格(水泥,沙子,钢材等),物流情况及价格,人力成本。

  (8)土地,税收,金融支持政策:

土地出让价格,税收优惠政策,主要是企业所得税。

金融扶持政策,是否有贴息,低利率贷款政策或其他项目融资政策。

2.项目建议书

  “项目建议书“在整个基本建设程序中的意义:

作为投资抉择前,通过对拟建项目建设的必要性,条件可行性,利益的可能性的宏观性初步分析和轮廓设想,向决策部门推荐一个具体项目,

  “项目建议书“经批准后,即项目所在地发改委发给可开展项目前期工作的联系函,亦就是所说的:

”立了项“,但是项目建议书阶段的”立项“,并不表明项目可以马上建设,还需要开展详细的可行性研究。

  

(1)项目建议书主要内容

  根据国家计委《关于简化基本建设项目审批手续的通知》,项目申请书应包括以下内容

  ●建设项目提出的必要性和依据,

  ●产品方案,拟建规模和建设地点的初步设想

  ●资源情况,建设条件,协作关系

  ●投资估算和资金筹措设想,

  ●项目的进度安排

  ●经济和社会效益,环境影响的评估

  ●项目进度安排

  ●节能减排的作用

  

(2)项目建议书的编制单位,采取委托或招标的形式,应具备相应的设计资质。

(可行性研究报告,初步设计,施工图设计相似)

  (3)项目建议书审批程序:

  ●建设单位提出申请

  ●当地发改委对申请进行产业政策和行政规定方面的审查,不符合着退回,符合者转入技术性审查,

  ●建设单位修改或补充有关资料后,当地发改委正式受理,并按照投资限额和审批权限,该转报上级政府审批的,转报上级审批,该由自行审批的,下发审批批文。

  3.光伏发电项目申请报告

  为了规范光伏电站开发建设管理,促进光伏发电有序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和《企业投资项目核准暂行办法》,国家能源局制定《太阳能电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要求装机容量大于5兆瓦且并网运行的光伏电站,委托具备甲级工程咨询资格的设计咨询单位编制项目申请报告。

项目开发申请报告应包括以下几个内容:

  

(1)太阳能资源测量与评估成果、工程地址勘查成果及工程建设条件;

  

(2)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初步确定开发任务,工程规模,设计方案和电网接入条件。

  (3)初拟建设用地的类别,范围,环境影响初步评价

  (4)初步的项目经济和社会效益分析。

  根据《太阳能电站建设管理的暂行办法》要求,光伏发电项目需要先审批项目申请报告,在进行项目核准立项。

  4.建设项目选址意见书

  “选址”工作的具体组织、承担者是建设单位(业户单位),审批主管部门是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国土、环保部门也要参与有关管理工作。

  建设项目必须是“城市规划区内的”,才办理选址意见书,规划区外的可对项目进行独立选址或按当地规划行政主管部门要求办理。

  

(1)建设项目选址的依据原则

  ●批准的项目申请书

  ●建设项目和城市规划布局的协调

  ●建设项目和城市交通,通讯,电力,市政,防灾规划的衔接的协调

  ●建设项目配套的生活设施与城市生活居住及公共设施规划的协调

  ●建设项目对于城市环境可能造成的污染影响,以及与城市环境保护规划和风景名胜、文物保护规划的协调

  

(2)设项目选址的方法和步骤

  ①.利用项目申请表阶段初步掌握的行业和地区规划、资源、建设布局等情况,根据拟建项目的特点和要求,通过系统、全面的比较分析,征求相关规划、环保、土地部门、电力公司的意见后,确定项目地点,这一阶段称为“定点”

  ②.在确定的地点范围内,依据选址选择,不但满足使用者合适,符合产业规划及土地主管部门初步审查,而且对现场要通过深入勘察及钻探,确定比较理想的具体地址,供决策拍板,这一阶段称为“选址”

  ③.在此基础上,经过与相关管理部门、协作部门方面的交换意见,专家方面的评估,一般确定对一个地址进行详细技术资料(含气象、地形、地貌、地址水文、水源、交通运输、通讯、生活条件、电力送出条件等)的整理、准备。

  ④.向规划部门申请印发五百分之一或千分之一或更小比例的地形图并提供项目选址内外的城市规划设计条件资料,委托设计部门开展建设项目的总体规划设计

  ⑤.持项目申请书的批文和以上准备材料向土地、环保行政主管及电力公司正式申请选址的“用地预审报告”,“环境影响报告”、“并网接入承诺文件”

  ⑥.将以上得到的政府批文、选址申请报告(含规划设计、技术分析资料)报送规划行政主管部门

  ⑦.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对项目选址进行审查,直至选址能满足各方面的规划和协调后,核发“建设项目选址意向书”。

  建设项目选址成功或完成的标志是领取“建设项目选址意向书”

 (3).用地预审报告

  ①建设项目用地预审,是指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在建设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阶段,依法对建设项目涉及的土地利用事项进行的审查

  ②预审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③已批准项目申请书的审批类建筑项目与需备案的建筑项目申请用地预审的,应当提交以下材料: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表

  ●建设项目用地预审申请报告,内容包括拟建项目的基本情况,拟选址占地情况,拟用面积确定的依据和适用建设用地指标情况,耕地初步方案,征地补偿费用和矿山项目复垦资金的拟安排情况等。

  ●项目申请书批复文件或者项目备案批准文件。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拟选址位于地质灾害防治规划确定的地质灾害易发区域内的,提交地质灾害危险性评估报告;

  ●单独选址建设项目所在区域的国土资源管理部门出具是否压覆重要矿产资源的证明材料。

  直接接审批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类建筑项目与需核准的建设项目,申请用地评审的不提交Ⅲ.Ⅳ.Ⅴ.项材料。

但是项目单位应当在用地预审完成后,申请用地审批前,依据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办理地址灾害危险性评估与矿产资源压覆情况证明等手续。

  5.环境影响报告

  

(1)填写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申请表,报环保部门审批

  

(2)环保部门根据项目行业性质,投资额度,批复建设项目作“环境影响评价表”或“环境影响评估书’’,

  (3)委托具备由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设计资质的单位负责编制“环境影响评价表”或者“环境影响报告书“

  (4)环境影响报告书的内容包括:

  ●项目建设概况

  ●建设项目周边环境现状

  ●建设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的影响分析和预测

  ●环境保护措施及其经济、技术论证;

  ●环境影响经济损益分析

  ●建设项目实施环境检测的建议

  ●影响环境评价结论,应由国家环保行政主管部门认定的评价单位进行评价(一般认为环保行政主管部门下属的评价评估中心)

  6.并网接入承诺文件

  

(1).委托具备由国家发改委认定的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并网接入技术咨询报告。

  

(2).报电力公司规划部门审批,审批权限实行分级审批。

  7.可行性研究报告

  “可行性研究报告”阶段是我国现行基本建设程序继“选址”之后的第三阶段。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主要作用是国家依据五年计划的安排,通过最终决策,作为正式确定建设项目的依据。

此时的“确定”不仅是对“项目建议书”阶段的项目进一步的肯定,更主要是对项目的技术、工程、经济、外部协作等基本轮廓方面的认可。

  

(1)可行性研究报告的编制内容

  光伏电站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主要包括以下内容

  ●概述:

介绍项目概况,建设项目的必要性和意义及项目单位介绍;开展可行性研究的依据和范围。

  ●太阳能资源和气象地理条件:

介绍项目所在地太阳能资源情况及气象地理条件。

  ●电力系统概述:

项目所在地的电源、电网情况,电网负荷和电网设备的现状,主要包括电力负荷预测、电力发展规划及电力营销情况。

  ●工程建设方案和发电量测算

  ●工程建设条件、材料供应:

阐述项目建设地点的工程建设条件,包括基础配套设施、水泥、商混及人力成本情况、道路交通情况、动力供应、水源情况。

  ●工程设想:

阐述项目总体规划,项目总平面布置,明确项目主要设备选型,针对项目供排水系统、消防系统、电气部分(含直流、交流部分)、土建及安装设计部分进行分项设计。

  ●机构设置、生产定员及人员培训:

介绍项目经营机构设置、生产定员情况,及日常人员培训方案。

  ●环境保护和劳动安全:

环境保护以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为准,劳动安全包括项目建设和生产运行中的安全隐患及预防措施。

  ●节约和合理利用能源:

阐述项目建设和生产过程中,如何节约,减少能源浪费及采取的节能措施。

  ●项目实施计划进度和工程管理:

本部分就项目实施进度做出计划安排,明确工程施工管理措施。

  ●投资估算和财务评价:

项目总投资及资金筹措方式;资金使用计划;计算运营成本、销售收入、利润及税收,核定项目投资回收期及财务收益评价;不确定分析

  ●结论和建议

  ●有关证明材料

  

(2)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

  可行性研究报告的审批报送材料包括:

  ①项目建议书批文;

  ②当地项目预审报告、项目选址意向书、环境影响报告书、资金证明、并网接入承诺函、企业营业执照;

  ③编制的可行性研究报告

  ④项目单位项目送审报告(红头文件)

  (3)太阳能光伏发电项目核准立项

  根据《太阳能电站建设管理暂行办法》,国家发改委批复项目申请报告获得项目开发权,须再通过核准批复后方可开工建设。

  项目所在省(区、市)能源主管部门负责太阳能电站项目的核准,报国家能源主管部门备案。

  项目开发企业应遵循节约、集约和合理利用土地资源的原则,按照有关法律法规与技术规定要求落实建设方案和建设条件,编写项目核准申请报告,办理项目核准所需的支持性文件,并与当地省级电力公司签订并网和购售电协议。

  太阳能电站项目核准报告应达到可行性研究相关技术规定的深度要求,并附有下列文件:

  ①项目列入全国或地方规划及年度开发方案的依据文件;

  ②项目开发授权文件,或项目特许权协议;

  ③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及其技术审查意见;

  ④项目用地预审文件和环境影响评价报告批复文件;

  ⑤项目接入电网的并网和购售电协议;

  ⑥金融机构同意给予项目贷款等融资承诺文件;

  ⑦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应提交的其他文件。

三.项目设计和审批阶段

  1.初步设计与开工报告

  

(1)初步设计

  “初步设计”的程序作用主要是通过初步设计及其概算书控制项目的建设规模和投资规模,以便实现控制规模、核准年度投资计划。

  初步设计由发改委审批,是便于掌握和调控全社会固定资产投资规模和投资方向(适用于投资额大、牵涉面广、有关国计民生社会大局的项目)。

  初步设计由建设行政部门组织或参加审批,是便于协调建设合作、处理技术矛盾、总结发展建设科技、提高建设效益。

  不需国家通过审批初步设计严格控制其投资规模的项目,其初步设计一般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批。

  

(2)开工报告

  1997年3月13日国家计委《关于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条件的规定》明确了开工条件:

项目法人与项目经理和管理机构成员已经到位、总概算已批复、资金已落实、施工组织设计大纲已编制完成、施工单位和监理单位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图纸可以满足施工需要、项目征地拆迁和施工场地“三通一平”工作已完成,主要设备和材料已订货。

并指明了规定严格的开工条件,目的是为了进一步加强基本建设大中型项目开工管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和工期,控制工程造价,提高投资效益。

  然而1992年7月23日国务院发布的《全民所有制工业企业转换经营机制条例》第十三条规定:

企业遵照国家产业政策和行业、地区发展规划,以留用资金和自行筹措的资金从事生产性建设、经土地管理、城市规划、城市建设、环境保护部门依法办理有关手续后,企业自主决定开工。

  上述条款的规定,给各地企业大量规模不大的自筹资金建设项目的开工审批,带来很大的方便。

但其中的“自主决定开工”只是在此阶段工作中不再向发改委申报“开工报告”,发改委因为在“立项”时展开了有关工作,故此时也就不再对开工条件、资金准备与来源、投资额度和建设规模进行审查。

然而土地管理、规划报建、环保审查、建设施工手续照样要依法依规办理。

  2.建设用地的管理

  项目用地办理早在“项目前期”的第二阶段即“选址”阶段就开始进行了,只是进行建设地址的选择与确定,办理土地的合法手续还没有开始。

而要完成全部合法用地手续的办理,直至拿到“土地使用证”,是一套程序连贯而且比较复杂、耗时较长的工作。

  

(1)用地属类:

  任何单位和个人进行建设(除兴办乡镇企业与乡村公共公益设施、建设村民住宅除外),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国有土地。

  如要使用城市规划区内农村或郊区农民的集体所有土地,必须首先经土地主管部门依法征用转为国有土地后,该幅国有土地方可申请使用。

  

(2)用地选择范围:

  具体建设项目需要使用土地的,必须依法申请使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内的国有建设用地。

  城市规划区范围是指城市市区、近郊区以及城市行政区域范围内因城市建设和发展需要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中华人民共和国土地法》第二十二条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衔接,城市总体规划中建设用地规模不超过土地总体利用规划缺的的城市建设用地规模。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第五条也规定城市总体规划应当和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相协调。

由此可见,在这相关的两部法律中,对城市建设用地区域、范围的规定是互相映印和一致的。

  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确定的城市建设用地范围外的项目建设用地可进行单独选址。

  (3)用地取得方式和土地的市场行为

  Ⅰ、有偿使用的方式

  建设单位使用国有土地,应当以有偿使用的方式取得。

有偿使用的方式主要包括:

  ①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

  ②国有土地租赁;

  ③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入股。

  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身份将土地使用权在一定年限内让与土地使用者,并由土地使用者向国家支付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行为。

出让的形式主要包括拍卖、招标、协议出让三种。

  ●土地使用权出让行为,属于土地的一级市场,卖主完全是国家,而土地使用权转让、出租行为,属于土地的二级市场。

  ●土地使用权抵押,是指从国家一级市场出让得到后的土地,原使用权人以自己享有的土地使用权向债权人作为履行债务的担保和抵偿。

  ●国有土地租赁,则是指国家以土地所有者的身份直接将土地所有权在一定年限内出租给土地承租者使用,由承租者向国家以每一约定期缴纳租金的土地有偿使用方式;

  ●国有土地使用权作价出资或者入股,国有土地用地单位在与国内股份制企业合作、与国外企业合资或者合作中较普遍采用。

  Ⅱ、划拨形式

  土地使用权划拨,是指土地使用者缴纳补偿、安置等费用后将该幅土地交付其使用,或者将土地使用权无偿交付给土地使用者使用的行为。

下列建设用地,经县级以上的人民政府依法批准,可以以划拨形式取得:

  ①国家机关用地和军事用地;

  ②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用地和公益事业用地;

  ③国家重点扶持的能源、交通、水利等基础实施用地;

  ④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用地。

  随着社会经济市场化的程度提高,采用行政划拨的方式取得用地的建设项目将会越来越少。

  对于以上各方式取得的土地,需要明确:

  其一,法规规定国家实行的是土地所有权与使用权分离原则,不管何种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该幅土地的所有权仍然属于国家。

  其二,使用土地的地下资源、埋藏物、和市政公用设施仍然是国家公有的。

  III.国家建设用地制度图解和补偿标准

  附:

《江苏省征地补偿新标准》

  对于江苏省征地补偿标准的具体规定如下:

第二十六条征用土地按照以下标准给予补偿:

  

(一)土地补偿费

  1、征用耕地的,按其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倍计算;

  2、征用精养鱼池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至十二倍计算,征用其他养殖水面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四至八倍计算;

  3、征用果园或者其他经济林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八至十二倍计算;

  4、征用其他农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5、征用未利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三至五倍计算;

  6、征用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按其邻近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六至十倍计算。

  

(二)安置补助费

  1、征用耕地的安置补助费,按征用耕地的面积计算。

征地前被征地单位农业人口人均耕地十五分之一公顷以上的,安置补助费为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五倍;人均耕地不足十五分之一公顷的,从六倍起算,人均耕地每减少一百五十分之一公顷,安置补助费相应增加一倍,但最高不得超过该耕地被征用前三年平均年产值的十五倍;

  2、征用其他农用地的安置补助费,按照该土地的土地补偿费标准的百分之七十计算;

  3、征用未利用地和农民集体所有的非农业建设用地的,不支付安置补助费。

  (三)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

  1、房屋及其他建筑物、构筑物的补偿费,按照重置价格结合成新确定;

  2、农田水利工程设施、人工养殖场和电力、广播、通讯设施等附着物,按照等效替代的原则付给迁移费或者补偿费;

  3、青苗补偿费一般按一季的产值计算,能如期收获的不予补偿。

可以移植的苗木、花草以及多年生经济林木等,支付移植费;不能移植的,给予合理补偿或者作价收购。

  前款规定的耕地前三年平均年产值每公顷低于一万八千元的,按一万八千元计算。

  土地补偿费、安置补助费、地上附着物和青苗补偿费的具体标准,由设区的市人民政府确定,并报省人民政府备案。

  第二十七条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行使土地所有权的农村集体经济组织。

但被征用的属农民承包经营的土地,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又未能调整其他数量和质量相当的土地给农民继续承包经营的,应当将不少于百分之七十的土地补偿费支付给被征地农民;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有条件将土地补偿费用于发展生产、解决农民生活出路的,可以在取得被征地农民同意后,统一安排使用。

  需要安置的人员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不需要统一安置的,安置补助费支付给被安置人员或者征得被安置人员同意后用于支付被安置人员的保险费用。

  第二十八条经批准占用国有农用地,导致原使用单位受到损失的,可以按不高于征用农民集体所有同类土地的标准予以补偿

  (4)用地功能和用地条件的确定

  出让地块签订出让合同时,要具有主管部门核发的用地规划设计条件及附图,规划设计条件中明确了地块的面积、使用性质等用地功能和条件。

出让合同连同它的附设用地功能和用地条件不因土地使用者及其要求的改变而改变。

  确需要改变该幅土地建设用途的,法律规定应当经有关人民政府土地行政主管部门同意,报原批准用地的人民政府批准。

其中在城市规划区范围内改变土地用途的,在报批前,应当先经有关城市规划行政主管部门同意。

具体操作还需重新签订出让合同,相应调整土地出让金。

因为土地出让金是依据土地使用功能的潜在价值确定的。

  (5)用地期限

  土地使用权出让最高年限按下列用途确定:

  ①居住用地70年;

  ②工业、教育、科技、文化、卫生、体育用地,综合类用地或者其他用地50年;

  ③商业、旅游、娱乐用地40年。

  划拨方式取得土地使用权的,除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外,没有使用期限的限制。

  (6)建设用地的审批

  根据国务院批准国土资源部关于《报国务院批准的建设用地审查办法》的规定,国家对建设用地的审批管理,基本上可以归纳为按照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以内”和“范围以外”两个概念对待。

  但无论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内,还是土地利用总体规划以外,国家审批建设用地不仅要审批建设用地的用途和面积规模,还要关联审查农地转用方案、补充耕地方案、征用土地方案和供地方案。

  这些关联审查方案,对于在批准的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的用地申请者,是不相关系的。

  ●市、县人民政府的审批权限

  申请用地控制在土地利用总体规划范围内及城市规划区范围内,可以直接向当地的市、县人民政府审批。

  ●省级人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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