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x
《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x》由会员分享,可在线阅读,更多相关《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x(330页珍藏版)》请在冰豆网上搜索。
![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docx](https://file1.bdocx.com/fileroot1/2023-4/3/c4deb2fa-77e7-4c6c-9938-f57a1e4582ad/c4deb2fa-77e7-4c6c-9938-f57a1e4582ad1.gif)
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北京市城管执法行政处罚裁量基准表
市容环境卫生管理方面违法行为处罚裁量基准表
编码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46001B010
对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生活垃圾)。
具体为:
对城市生活垃圾应当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在指定的地点放置,不得随意倾倒、抛撒或者堆放。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条;处罚条款: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对单位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
罚款数额=50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对个人: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C46001B020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
1.垃圾占地面积在5㎡下的,系数0;6-10㎡,变量系数1;以此类推;2.倾倒在绿地、公厕、城市道路等公共场所,或者燃气、供暖等公用管道和设施保护(管理)范围的,或者农田内的,变量系数3。
C46002B010
对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设施、场所)。
具体为:
禁止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生活垃圾处置的设施、场所;确有必要关闭、闲置或者拆除的,必须经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和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核准,并采取措施,防止污染环境。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
(二)项、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100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C46002B020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
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居住区、办公区配建处理设施、场所的,系数为1;擅自关闭、闲置或者拆除消纳场等集中处理设施和场所的,系数为2;较大餐饮服务单位违法,系数2;大型蔬菜果品批发市场、物流配送中心违法,系数2;造成较大社会影响或者严重后果的其他情形,系数4-9。
编码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46003B010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造成环境污染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施工单位不及时清运固体废物)。
具体为: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处罚条款: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三项行为的,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50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C46003B020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
1.垃圾占地面积10㎡以下的,系数0;11-15㎡的,系数1;16-20㎡系数2,以此类推。
2.经限期责改,逾期仍不清运的,每逾期2天,系数为1。
C46004B010
对工程施工单位不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对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施工单位不按规定对产生的固体废物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具体为:
工程施工单位应当及时清运工程施工过程中产生的固体废物,并按照环境卫生行政主管部门的规定进行利用或者处置。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四十六条;处罚条款: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四)项、第二款,单位有前款第二项、第四项行为之一的,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10000×(1+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C46004B020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
经限期责改,逾期仍不清运的,每逾期2天,系数为1。
C46005B010
对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
具体为:
在运输过程中沿途丢弃、遗撒生活垃圾的。
违反条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处罚条款:
第七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第二款,责令停止违法行为,限期改正,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罚款。
对个人,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对单位:
罚款数额=50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对个人:
处二百元以下罚款。
C46005B020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
污染道路长21-30米的,系数1;31-40米的,系数2;以此类推。
编码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46006B010
对市容环境卫生责任人未按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未按要求履行维护市容环境卫生责任)。
具体为:
城镇地区内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是:
(一)保持市容整洁,无乱设摊、乱搭建、乱张贴、乱涂写、乱刻画、乱吊挂、乱堆放等行为;
(二)保持环境卫生整洁,无暴露垃圾、粪便、污水,无污迹,无渣土,按照规定扫雪铲冰;(三)保持环境卫生设施的整洁、完好。
农村地区市容环境卫生责任区的责任标准由市市政管理行政部门会同市农村工作等有关行政部门制定。
【城镇地区】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款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第
(一)项、第
(二)项、第(三)项,及第二十四款第二款;处罚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农村地区】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一款第一款,第二十三条第二款,及《关于印发北京市农村地区环境卫生责任区责任标准(试行)的通知》(京政管发〔2008〕49号)(根据具体情形,引用到相关条款);处罚条款:
第二十四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处200元以上1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2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
存在其他从重处罚情形的,提交案审会决定。
C46007B010
对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设置装饰物品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设置装饰物品)。
具体为:
建筑物、构筑物的容貌应当符合以下规定:
不得擅自在临街的建筑物上插挂彩旗、加装灯饰以及其他装饰物。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处罚条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5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情节系数”。
编码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46008B010
对在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堆物堆料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未保持整洁或堆物堆料)。
具体为:
建筑物顶部、外走廊等应当保持整洁、无堆物堆料。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条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5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情节系数”。
C46009B010
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顶部、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规定区域内建筑物顶部、阳台外和窗外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
具体为: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设置不符合容貌景观标准的设施。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条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5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情节系数”。
C46010B010
对在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顶部、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摆放物品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规定区域内建筑物顶部、阳台外和窗外吊挂、晾晒、摆放物品)。
具体为: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的顶部、阳台外和窗外不得吊挂、晾晒和摆放物品。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条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5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情节系数”。
C46011B010
对平台、阳台内堆放物品超出护栏高度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规定区域内建筑物平台、阳台内堆放物品超出护栏高度)。
具体为:
主要街道两侧和重点地区的建筑物平台、阳台内堆放的物品不得超出护栏的高度,并保持整洁。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五)项;处罚条款:
第二十六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强制拆除或者清除,并可处50元以上500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5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情节系数”。
C46012B010
对未经批准建设的影响市容的建筑物、构筑物或者其他设施逾期未拆除的行为处罚。
违反、处罚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对建筑物按照建筑面积处每平方米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可对构筑物、其他设施处工程造价1倍的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建筑物:
罚款数额=3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N㎡。
N㎡为违法建筑面积。
构筑物、设施:
按照造价1倍处罚。
编码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46013B010
对道路上设置的井盖、雨箅,出现损坏、丢失、移位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未立即采取设置警示标志、护栏等临时防护措施或未及时维修、更换的行为进行行政处罚(案由:
未按规定管护井盖雨箅)。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条款:
第三十一条第二款,责令改正,并可处2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2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井盖执法的其他案由,按照《北京市地下设施检查井井盖管理规定》执行。
C46013B020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
井盖、雨箅所有权人或者维护管理单位接到维修通知后:
1.未立即采取临时防护措施的,系数为1;2.未在规定时间(城市主要道路、公共场所和居民居住区等地区4小时内,其他地区12小时内)内修复的,延后1小时,系数0.5;延后2小时,系数1;延后3小时,系数1.5,以此类推。
3.因未及时补装、维修或更换,致人伤亡或车辆损毁等严重事故的,变量系数9。
对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未经批准或未按照批准要求在公共场所设置设施)。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三条第一款;处罚条款:
第三十三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报经市或者区、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强制拆除。
非罚款处罚事项,按照规定执行。
C46014B010
对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各类设施,所有权人或维护单位未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的行为处罚(案由:
未按规定管护公共设施)。
具体为:
在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设置的交通、电信、邮政、电力、环境卫生等各类设施,应当保持完好和整洁美观。
出现破旧、污损或者丢失的,所有权人或者维护单位应当及时维修、更换、清洗或者补设。
违反、处罚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四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5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
编码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46015B010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摆摊设点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擅自摆摊设点)。
具体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
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5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C46015B020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
1.占用盲道或者机动车道的,系数为2;2.摆设摊点经营现场加工制作的食品的,系数2;3.摆设摊点经营违禁品的,系数9;4.使用畜力车、农用运输车及其他机动车、电动车为工具的,系数为1;5.占用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的,系数为1;6.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面积较大,系数为1;7.造成交通秩序、市容秩序严重混乱的,系数5。
C46015C010
有生活困难,并出具保证书,提出从轻处罚申请的,情节系数和变量系数可为0。
罚款数额=500×(1+区域系数)
C46016B010
对单位和个人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乱堆物料)。
具体为:
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占用城市道路、人行过街桥、人行地下过街通道及其他公共场所堆物堆料、摆摊设点,影响市容环境卫生。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一款;处罚条款:
第三十五条第五款,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和非法财物,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5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C46016B020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
1.占用盲道或者机动车道的,系数为2;2.在公共绿地、燃气、热力等保护范围、管理范围堆放,或者占用过街桥、地下过街通道的,系数为1;3.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面积较大,或者造成通行秩序、市容秩序混乱的,系数为1。
C46016A010
1.对“乱堆物料”行为,原则上按照《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进行查处;本市绿化、燃气、热力等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确需给予从重罚款处罚,或者需要给予其他种类处罚决定,或者需要采取相关行政措施的,可适用相关法规查处。
2.在城市道路上乱堆物料,占路面积很大,确需给予5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罚款的,可酌情按照“擅自占用城市道路”案由查处。
编码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46017B010
对举办单位未按规定举办活动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未按规定举办活动)。
具体为:
经批准临时占用城市道路、广场等公共场所举办文化、商业等活动的,应当保持公共场所整洁,举办单位应当按照要求设置环境卫生设施,及时清除产生的垃圾等废弃物;举办活动结束,应当及时清除设置的设施。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二款;处罚条款:
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1000元以上1万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10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
C46018B010
对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超出门、窗店外经营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店外经营)。
具体为:
临街的商业、饮食业等行业的经营者不得超出门、窗进行店外经营。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五条第三款;处罚条款:
第三十五条第五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的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3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C46018B020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
1.占用盲道或者机动车道、绿地的,系数为2;2.店外经营餐饮的,系数2;3.经营违禁品的,系数9;4.占用非机动车道或者其他公共场所,面积较大,或者造成通行秩序、市容秩序混乱的,系数2。
C46019B010
对未经批准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擅自架设管线设施)。
具体为:
未经批准不得在城市道路上空或者建筑物、构筑物之间架设管线设施。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一款;处罚条款: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300元以上3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3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C46019B020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
1.对其他管线正常使用造成影响的,系数4;2.影响交通通行,或者造成其他安全隐患的,系数4。
C46020B010
对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晾晒衣物、吊挂物品)。
具体为:
禁止在城市道路及其他公共场所的护栏、电线杆、树木、绿篱等处晾晒衣物或者吊挂物品。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六条第二款;处罚条款:
第三十六条第三款:
责令改正,并可处20元以上50元以下罚款。
按照简易程序执行。
编码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46021B010
对未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设置户外广告且逾期未改正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
具体为:
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情节系数”。
罚款数额=100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
C46021A010
在严禁设置区或者严格限制设置区域擅自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擅自设置大型单立柱或者大型附着式户外广告设施的;设置户外广告设施同时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的。
经案审会讨论,可处以5万元以上罚款。
C46022B010
对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且逾期未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设置户外广告设施不符合安全技术标准)。
具体为:
本市对户外广告设施实行统一规划。
户外广告应当按照设置专业规划的规定进行设置,并应当符合户外广告设施安全技术标准。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八条第一款;处罚条款:
第三十八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拆除,逾期未拆除的,强制拆除,并可处1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逾期不改正的情形,不记入本项“情节系数”。
罚款数额=100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同时存在违反规划设置情形的,按照“违反规划设置户外广告设施”案由执行和裁量。
C46022B020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
在环路、高(快)速路两侧,或者车站、机场、居民小区、医院、学校、体育场馆、影剧院、繁华商业街区、旅游景区等人口集中地区设置不符合标准设施的,系数2。
C46023B010
对未保持户外广告安全牢固、完好整洁,存在空置、破损、污迹、严重褪色等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未按规定管护户外广告)。
具体为: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保持安全牢固、完好整洁,无空置,无破损、污迹和严重褪色等。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一)项;处罚条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5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
C46024B011
对未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出现断亮、残损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未按规定管护显亮式户外广告)。
具体为:
设置户外广告,应当遵守以下规定:
保持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牌)、灯箱等载体形式的户外广告显示完整,不断亮、不残损。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
(二)项;处罚条款:
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屏、灯箱等断亮、残损的,在修复前应当停止使用。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5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
C46024B012
违反条款:
《北京市户外广告设置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第二款;处罚条款:
第二十八条第二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霓虹灯、电子显示装置、灯箱等断亮、残损的,责令在修复前停止使用。
编码
违法行为
法规依据
违法情节
裁量基准
C46025B010
对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未按要求进行设置且逾期不改正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未按规定设置牌匾标识)。
具体为:
机关、团体、部队、院校、企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及个体工商户的名称、字号、标志等牌匾标识,应当按照本市牌匾标识设置规范规定的位置、体量、数量等要求进行设置,与周围景观相协调。
违反、处罚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一款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予以强制拆除,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5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
C46026B010
对未按规定管护牌匾标识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
未按规定管护牌匾标识)。
具体为:
牌匾标识的设置应当牢固安全、整洁美观,照明和显亮设施功能完好,不断亮、不残损。
牌匾标识画面污损、字体残缺、灯光显示不完整等影响市容的,应当及时维修或者更换。
违反、处罚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条第二款责令停止使用,限期修复,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5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
C46027B011
对未按规定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1:
未按规定设置标语宣传品)。
具体为:
在公共场所设置标语、宣传品的,应当按照市政管理行政部门批准的范围、地点、数量、规格、内容和期限设置。
违反条款:
《北京市市容环境卫生条例》第四十一条第一款;处罚条款:
第四十一条第三款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存在区域、情节系数等违法情节的。
罚款数额=5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
C46027B021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
未经批准设置,系数为2
C46027B012
对未按规定设置标语、宣传品的行为进行处罚(案由2:
未经批准设置标语宣传品)。
违反条款:
《北京市标语宣传品设置管理规定》第九条;处罚条款:
第十九条,责令限期改正,并可处500元以上5000以下罚款。
存在以下变量系数情节的:
未经批准设置,系数为2
罚款数额=500×(1+区域系数+情节系数+变量系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