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设施设置规范GA1029.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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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和设施设置规范GA1029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GA1029-2012)

                      ICS35.240R80

 

 

                GA 1029—2012

                        代替GA/T845-2009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Layout specifications for drivingtest fieldsandfacilities

 

                           

 

2012 – 11 – 23发布         2013 – 01 - 01实施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安部发布

 

目次

 

言  前

 

本标准中第1章、5.2.1、5.2.2、6.2、7.3、第8章、9.1、9.2.1、9.2.2、第10章为强制性的,其余为推荐性的。

本标准按照GB/T1.1-2009给出的规则起草。

本标准代替GA/T845-2009《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与GA/T845-2009相比主要内容变化如下:

——修改了“科目一考试场地设置”(见第5章,2009年版的第5章。

);

——修改了“考试车型”(见6.2,2009年版的第6.2条。

);

——增加了“考试项目设置原则”(见8.1);

——增加了“小型汽车倒车入库”(见8.2);

——增加了“桩考”(见8.3);

——增加了“坡道定点停车和起步”(见8.4);

——增加了“侧方停车”(见8.5);

——增加了“通过单边桥”(见8.6);

——增加了“曲线行驶”(见8.7);

——增加了“直角转弯”(见8.8);

——增加了“通过限宽门”(见8.9);

——增加了“通过连续障碍”(见8.10);

——增加了“起伏路行驶”(见8.11);

——增加了“窄路掉头”(见8.12);

——增加了“模拟隧道”(见8.13);

——增加了“模拟连续急弯山区路”(见8.14);

——增加了“模拟高速公路”(见8.15);

——增加了“模拟雨(雾)天湿滑路面”(见8.16);

——增加了“模拟紧急情况处置”(见8.17);

——修改了“场地电力与照明、场地智能信息系统”(见第9章,2009年版的第9章、第10章。

);

——增加了“科目三考试路段设施设置”(见第10章)。

  

本标准由公安部道路交通管理标准化技术委员会提出并归口。

本标准负责起草单位:

公安部交通管理科学研究所。

本标准参加起草单位:

四川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西南交通大学建筑学院、辽宁省公安厅交通警察总队、成都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抚顺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本标准主要起草人:

曹锦、潘汉中、籍东辉、张政、宋加冰、何磊、汪浩、蔚勇华、王欣、华超、秦东炜、陈斌。

本标准的历次版本发布情况为:

——GA/T845-2009。

 

 

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设置规范

 

1 范围

本标准规定了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场地及其设施的术语和定义、设计设置内容、要求指标。

本标准适用于新建和改建机动车驾驶人道路交通安全法律、法规和相关知识考试科目(科目一),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科目(科目二),道路驾驶技能和安全文明驾驶常识考试科目(科目三)的场地以及相关设施的设置。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对于本文件的应用是必不可少的。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仅注日期的版本适用于本文件。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包括所有的修改单)适用于本文件。

GB5768.2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2部分:

道路交通标志

GB5768.3道路交通标志和标线 第3部分:

道路交通标线

GB50034建筑照明设计标准

GB50057建筑物防雷设计规范

GB50162道路工程制图标准

GB50016建筑设计防火规范

GB50311综合布线系统工程设计规范

GB50343建筑物电子信息系统防雷技术规范

CJJ37城市道路设计规范

CJJ45城市道路照明设计标准

GA1026机动车驾驶人考试内容和方法

GA/T1028.3机动车驾驶人考试系统通用技术条件第3部分:

场地驾驶技能考试系统

JTGD80高速公路交通工程及沿线设施设计通用规范

JTGD81公路交通安全设施设计规范

3 术语和定义

下列术语和定义适用于本文件。

 

3.1 

场地运行车辆容量 testfieldcapacityforvehicle 

科目二考试场地内能够同时顺畅运行的最多考试车辆数量。

3.2  

场地小时期望考试人次 expectednumberofpersonsexaminedperhour

科目二考试场地内设计期望每小时能够完成考试的应考人员数。

3.3 

主路 mainroad

科目二考试场地内布置运行车速30km/h以上考试项目和连接各考试区域的道路。

3.4  

次路 secondaryroad

科目二考试场地内连接考试单元与考试单元、考试单元与主路,并可布置通过性考试项目的道路。

3.5 

支路 branchroad

科目二考试场地内用于布置低速考试项目的道路。

3.6 

摩托车路 motorcycleroad

科目二考试场地内用于布置摩托车驾驶考试专用项目的道路。

4 场地设置一般要求

4.1 一般规定

4.1.1 场地规划布局应统筹考虑交通组织、考试路线及出入口、路网结构、道路种类、建筑布置、竖向设计、绿化及空间环境等因素,合理布局。

4.1.2 应设置停车区、待考区、服务区等功能性场所,注意公共卫生设施的配套。

场地应按人车分离的原则布置分隔、导流、无障碍通道等设施,合理组织人流、车流,确保安全。

待考区域内应设置道路交通安全宣传教育展牌、考试须知、考试流程、考试项目、评判标准和考试员照片、警号,以及考试工作纪律等公示栏。

4.1.3 场地建筑布置与设计应符合相应的建筑设计规范。

4.1.4 场地道路设计应参照CJJ37。

路面设计轴载:

标准轴载BZZ-100。

除考试项目路段外,积雪或冰冻地区的主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3.5%,其它地区主路最大纵坡不应大于6%。

道路排水应顺畅,不应有积水。

4.1.5 场地道路路面两侧与路外场地落差超过0.5m时,应在道路边缘设置防护设施。

场地通道与道路衔接出入口处应满足行车视距的要求。

4.1.6 采用路缘石作为道路边缘线的,路缘石结构与强度应能承受考试车辆碾压,不应错位、倾倒。

4.1.7 考试项目土建设施施工误差应控制在±1%以内,其中连续障碍项目圆饼和单边桥项目桥体尺寸误差均取值±1cm。

4.1.8 绿化布置应符合道路建筑限界要求并不应妨碍行车视距。

4.1.9 场地竖向规划设计应包括地形、地貌的合理利用、确定道路控制高程和地面排水规划。

当自然地形坡度大于8%时,场地应采用台式布置。

台地之间应用挡土墙或护坡连接。

4.2 考试场地设计

4.2.1 场地设计分为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4.2.2 初步设计应包括技术方案、设计图纸、项目功能指标计算、主要设备材料清单和工程概算等四项内容。

其中:

a)技术方案包括:

现状与需求分析;总体设计,结构、功能、通信广播、供电、环境适应性设计,实施计划,其他约定设计内容。

b)设计图纸包括:

设计说明;场地平面图;建筑及内部布置平面图;标志标线设置方案和各车型考试运行方案。

c)项目功能指标计算包括:

场地道路里程、车道里程指标、科目设施分类数量、场地人车容量及期望考试人次计算书。

场地运行车辆容量和场地期望考试人次计算方法参见附录A。

4.2.3 设计单位根据经批准的初步设计文件等开展施工图设计。

项目竣工后,设计单位应根据施工图设计图纸、图纸会审记录、设计变更等进行竣工图绘制。

4.2.4 场地考试科目设施设计工程制图应符合GB50162的规定。

其他项目设计应符合国家或行业相关制图标准要求。

5 科目一考试场地设置

5.1 场地组成

场地应具有计算机考场、登录室、监控室、待考区。

有条件的,可设置资料室、办公室。

允许一区多用,但计算机考场应与待考区分开。

计算机考场宜设置于建筑物低层。

5.2 场地布置

5.2.1 计算机考场应实现封闭管理,设置监控设备对全考场实施有效监控,并向社会和上级单位提供监督音像。

5.2.2 计算机考场应设置考生和考试员身份识别装置。

5.2.3 计算机考场应视情设置残疾人专用考位。

5.3 场地面积

计算机考场面积可按式

(1)计算。

              S=kA …………………………………………………………………

(1)

式中:

S----计算机考场面积,单位为平方米(m2);

A----考位总数,单位为个;

k----单位考位面积,取值宜为(1.5~3)平方米/个。

5.4 场地照明

计算机考场照明的照度应大于等于300lx。

其他照明要求可参照GB50034规定。

5.5 消防安全

场地应设置紧急出口和应急通道,消防安全设计应符合GB50016规定。

6 科目二考试场地设置要素

6.1 场地道路分类与设计

考试场地道路按照功能分为主路、次路、支路和摩托车路四类。

各类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参考值如表1。

                                   表1 各类各级道路设计行车速度参考值

道路等级

主路

次路

支路

摩托车路

设计行车速度

30~50

10~30

<10

5~20

 

6.2 考试车型

科目二考试车型应符合下列要求:

a)大型客车:

车长大于等于9m的大型载客汽车;

b)牵引车:

车长大于等于12m的半挂汽车列车;

c)城市公交车:

车长大于等于9m的大型载客汽车;

d)中型客车:

车长大于等于5.8m的中型载客汽车;

e)大型货车:

车长大于等于9m,轴距大于等于5m的重型载货汽车;

f)小型汽车:

车长大于等于5m的轻型载货汽车,或者车长大于等于4m的小型载客汽车;

g)小型自动挡汽车:

车长大于等于5m的轻型自动挡载货汽车,或者车长大于等于4m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h)低速载货汽车:

车长大于等于5m的低速载货汽车;

i)普通三轮摩托车:

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正三轮摩托车或者普通侧三轮摩托车;

j)普通二轮摩托车:

至少有四个速度挡位的普通二轮摩托车;

k)残疾人专用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加装符合相关标准的肢体残疾人驾驶汽车的操纵辅助装置,且车长大于等于4m的小型自动挡载客汽车。

其中,申请人为右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或者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踏板;申请人为双下肢残疾的,考试车应当加装方向盘控制辅助手柄、制动和加速迁延控制手柄、转向信号迁延开关,或者驻车制动辅助手柄;

l)考试车应当设置明显的考试用车标志,除三轮汽车和摩托车外的考试车应当安装供考试员使用的副制动踏板和后视镜装置。

残疾人考试用车应当在车身前部和后部分别设置专用标志;

m)其他考试用车的条件,由省级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定。

6.3 道路建筑限界

各类道路建筑限界应符合图1的规定。

W——行车道宽度,主路取值大于等于14.4m,次路取值大于等于6.4m,摩托车路取值大于等于3.5m,支路按科目要求确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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