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展示区园林工程合同1

衡阳星美城市综合体商业区一期

展示区园林工程

施工合同

 

项目名称:

衡阳星美城市综合体商业区一期

发包方(甲方):

衡阳星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

承包方(乙方):

衡阳市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

施工单位资质:

三级

合同签订地址:

衡阳市延安路49号

合同签订日期:

2013年11月21日

合同编号:

XM-GC/2013-0043

衡阳星美城市综合体商业区一期

展示区园林工程

施工合同

(甲方)发包方:

衡阳星美置业发展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甲方

(乙方)承包方:

衡阳市绿洲园林建设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乙方

甲方因工程建设的需要,经过对衡阳星美城市综合体商业区一期展示区园林工程进行招标,确定乙方为中标单位。

现双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及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章,并结合衡阳市有关规定及本工程的具体情况,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双方就本工程事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一、工程概况

工程名称:

衡阳星美城市综合体商业区一期——展示区园林工程(以下简称:

本工程);

工程地址:

衡阳市蒸湘区长湖乡蒋家湾地段

建设规模:

本工程约㎡(以图纸面积及甲方调整为准)。

施工现场条件:

以现场实际情况为准。

二、工程承包范围及方式

1、承包范围:

本工程承包范围为深圳奥雅景观与建筑规划设计有限公司设计的湖南衡阳星美城市综合体项目展示区绿化、水电、园建、结构施工图纸规定的及双方约定全部内容。

2.具体工程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a.施工图中绿化苗木的种植及养护(其中棕榈类养护期为18个月,其它苗木养护期为12个月),如果甲方采购苗木为乙方提供,乙方包成活,否则乙方只包种植及养护(种植所需的人工、材料为乙方提供,除水以外);

b.根据施工图中要求,对场地进行平整及地形的改造处理工作,并对不符合种植要求的土壤进行处理。

c.施工图中所有园林建筑,水电工程的施工。

d.园林小品。

与以上工程内容相衔接的相关内容。

3.承包方式:

本工程实行按承包范围内总价包干的承包方式;即乙方包人工、包材料(含供应种植土,石材,管线等)、包机械、包施肥及濆药(含供应肥料、药剂)、包种植成活、包运输及装卸、包技术培训、包养护、包质量、包工期、包安全、包文明施工、包验收、包本合同内工程周边关系协调处理包税金等的承包方式。

三、工程总价:

(详见工程价格汇总表)

含税合同总价:

2200000.00元大写:

贰佰贰拾万元元整;本合同总价包括材料费、税金、机械设备费、垂直运输费、施工组织设计费、包装运输费、装卸车费、人工费、保险费、检验费、保修费、安装费、技术服务费、专利费、上缴费、包验收通过费、政策性文件规定费用、管理费、利润、施工措施费、安全文明施工措施费、实验检验费、工完场清费、成品保护费、赶工、停工费补偿、降效措施费、风雨影响费和临时停水停电引起的误工、窝工费补偿等所有费用,且在现场均不再计取二次搬运费用。

四、合同工期

4.1,整个工期为40天,(2013年11月22日开工,2014年1月2日以前乙方按设计要求完成设备安装调试,并能投入正常使用)具体开工日期以甲方下发的开工令为准。

以上工期已包含法定节假日、雨天、停水、停电等各种不利因素在内。

具体开工时间以甲方项目部书面通知为准,乙方必须按甲方规定的工期内全部完成。

4.2签合同签订3天内乙方必须组织工人进场,否则本合同自行解除,乙方并承担赔偿甲方合总价款5%的违约金。

4.3乙方未按甲方(或监理)开工令要求时间开工,每逾期一日,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0.5%的违约金,逾期超过三个工作日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本合同,乙方须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5%的违约金。

逾期开工的情况下继续履行合同的,工期不顺延,乙方若未按期竣工按逾期竣工承担责任。

4.4乙方不能按合同约定的时间竣工,应承担违约责任。

每逾期一日,应向甲方支付合同价款0.8%的违约金,延误工期时间从规定竣工日期起直到全部工程或相应部分工程的移交竣工报告的批准日期之间的天数(不足一天按一天计算),其极限为合同价格的5%。

此支付并不能解除乙方应完成工程的责任或合同规定的其他责任。

当延误工期赔偿费超过规定的极限时,甲方可考虑终止合同,乙方承担甲方因此造成的一切损失(双方有口头约定按约定)。

工期提前,不作特殊要求。

4.5乙方由于施工质量问题,造成返工,工期不顺延,且返修至合格的费用一方承担。

因乙方原因达不到相关国家规范中规定的工程质量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从乙方应得的金额中扣除与工程质量补偿金等额的赔偿费,乙方同时应承担合同总价款20%的违约金。

4.6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造成的甲方或任何第三人的财产/人身损失由乙方承担,因工程质量产生的一切民事/行政/刑事责任由乙方承担,如牵扯到甲方,甲方因此发生的一切费用含律师费等由乙方承担。

五、付款方式

1)乙方进场施工一星期后甲方收到乙方请款报告3个工作日内支付乙方合同总价10%的进度款。

2)乙方地面石材全部进场后,甲方收到乙方请款报告3个工作日内支付至合同总价的40%作用为进度款。

3)工程施工完毕付至合同总价的80%。

4)工程竣工经甲方验收合格且乙方交齐全部竣工资料后,双方开始进行结算;自双方就结算达成一致意见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甲方支付至结算总价的95%,计人民币(小写)330000.00元整(大写:

叁拾叁万元整)。

5)本工程结算总价的5%,计人民币(小写)110000.00元整(大写壹拾壹万元整)作为养护保证金留置在甲方处。

自养护开始之日起十二个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扣除乙方应负担的养护费用后,无息支付该养护保证金中的60%给乙方;自养护开始之日起十八个月后十个工作日内,甲方在扣除乙方应负担的养护费用后,无息支付该养护保证金中的40%给乙方,如果养护实际为十二个月,保质金则按十二个月为期满支付。

6)乙方每次申请付款前,应向甲方提交合法有效的工程所在地的等额建安发票;若乙方未按时提交合法有效的等额发票给甲方,导致甲方付款逾期的,甲方不承担逾期付款的违约责任。

六、质量要求

6.1.工程质量要求与技术标准

1)本工程质量必须达到《施工图》及本工程所在地政府主管部门规定的验收优良标准。

乙方保证本工程施工质量达到国家或行业规定的优良标准,并且所提供的苗木、园林施工材料的质量达到国家标准要求或行业标准要求。

2)进场绿化苗木、草皮的品种、规格等要求应与《报价表》中约定的苗木、草皮的品种、规格等要求保持一致;所有苗木没有病虫害,苗木为长势造型良好,假植或容器苗木(具体苗木表为准),假植的时间不得低于2年。

苗木胸径、苗高、定干高度及质量要求应按现行的国家或行业技术标准及施工图中设计要求。

种植前须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才可栽植。

3)属异地运输过来的苗木应进行检验检疫等相关工作并提供相关证明材料。

4)乙方提供的绿化造型景观树种及贵重苗木,自本合同签定前,乙方应提供其照片及相关的资料给甲方,经设计方及甲方认可;取苗前甲、乙双方应对造型景观树种及部分贵重苗木进行确认。

5)乙方对所种植的苗木后期的养护管理不能对所在区域的环境污染,达到施工图中的设计要求,确保景观效果。

6)所有隐蔽工程必须经甲方及监理方验收合格后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

7)本工程中所使用的园林建筑、水电方面的材料必须按施工图设计要求,取得设计方及甲方的同意方可进场施工。

8)乙方必须按现行的施工技术精心施工,施工质量必须符合现行国家或行业规范要求,同时做好成品保护工作。

甲方有权对乙方成品保护不到位之处提出整改意见,乙方必须无条件服从,一切费用由乙方负担,已包含在包干综合单价内。

若乙方整改不到位或拒绝整改的,须向甲方支付500元/次的违约金,3次(含3次)以上则按2000元/次向甲方支付违约金,违约金由甲方从当月工程进度款中直接扣除。

9)本工程采用的技术规范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业标准《城市绿化工程施工及验收规范》(CJJ/T82--99),以及其他有关规范标准。

10)

6.2、景观质量要求:

a园林工程所用的材料,除了须符合有关的技术标准外,还要满足美观要求,如景观配件材料不仅规格符合设计要求,造形、姿态还需具有观赏价值,才可作为工程材料使用;各种铺面材料除强度、规格符合规范要求外,色泽、纹理还应具有装饰、美观效果;

b假山、喷泉、园林建筑、广场铺装等还应编制专项施工方案,审批后才可付诸实施:

经在实施过程中,监督施工单位严格按审批过施工组织设计实施,确保工程质量;

6.3、乙方保证本项目所供产品均为合同中指定的产品,且包装为原包装。

产品进场时提供供货证明,经甲方验收后进行施工。

并一次验收质量达到优级良等级。

6.3如乙方的工程质量未达到8.3.1款约定的质量标准的,乙方须按甲方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直到符合质量标准。

若乙方未在甲方和监理单位要求的期限内完成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并符合约定标准的,甲方有权解除合同,仅根据合同与乙方就经甲方代表及监理工程师签认的完成的合格工程量进行结算。

乙方必须在收到甲方退场指令后7天内完成退场,而乙方不得提出异议,由此造成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并且承担违约责任。

七、检查和返工

7.1乙方应认真按照标准、规范和设计图纸要求以及甲方、监理单位依据合同发出的指令施工,随时接受甲方、监理单位及总承包单位的检查检验,为检查、检验提供便利条件,并根据要求向甲方、监理单位及总包单位提供与工程质量有关的技术资料。

7.2工程质量达不到约定标准的部分,乙方应按甲方和监理单位的要求的期限内进行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符合约定标准,由乙方承担返工或拆除和重新施工的费用及因此引起的甲方其他工程的处理费用,并补偿因此给甲方带来的隐性损失(按不合格部分工程造价三倍计取甲方隐性损失,从当期工程款中直接扣除),工期不予顺延。

八、隐蔽工程和中间验收

8.1分部分项工程具备隐蔽条件或达到约定的中间验收部位,乙方应进行自检合格后,并在隐蔽或中间验收前24小时以书面形式通知甲方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验收。

通知包括隐蔽和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的,甲方工地代表、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可进行隐蔽和继续施工;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应在甲方、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整改,直至符合约定标准后方可继续施工,且工期不予顺延。

8.2合同定义的关键工序施工完毕后,必须经总监理工程师、甲方验收合格并签字后(乙方应在验收前向总监理工程师提交三检记录、施工交底记录等资料并通知甲方),方可进行下道工序施工,否则暂停支付该部分进度款,直至甲方确认该部分工程合格为止;

8.3 中间验收

8.3.1.每分项分部工程施工必须符合国家分项分部工程质量检验要求并达到甲方验收要求,每分项分部工程检验流程为:

乙方自检→总监理工程师全面检查、甲方抽查→乙方整改→总监理工程师、甲方验收。

8.3.2.乙方每分项分部工程工期是指从乙方计划施工开始到总监理工程师、甲方验收为止。

8.3.3乙方应提前24小时(工作时间段)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检验,再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甲方参与检验。

通知包括中间验收的内容、验收时间和地点。

乙方准备验收记录,验收合格,总监理工程师在验收记录上签字后,乙方才可进入下一工序施工。

验收不合格的,乙方在总监理工程师限定的时间内修改后重新验收。

乙方整改完成后经过乙方自检达到验收要求的,由乙方在整改达到验收要求前24小时书面通知总监理工程师验收,再由总监理工程师书面通知甲方参与验收。

8.3.4.甲方、总监理工程师不能按时进行验收,应在验收前12小时(工作时间段)以书面形式向乙方提出延期要求,延期不能超过48小时(工作时间段,并顺延相应工期)。

总监理工程师未能按以上时间提出延期要求,不进行验收的,乙方可自行组织验收,总监理工程师应承认验收记录。

8.3.5.乙方应在中间验收前完成自检并确保达到检验要求,如同一部位两次以上中间验收不合格,乙方承担质量违约责任。

甲方、总监理工程师视情况要求停工整改,工期不予顺延。

8.4.为保证施工质量,施工难点以及容易发生质量通病的地方,乙方应先报施工方案经甲方、监理确认后方可进行施工。

九、重新检验

当甲方、总监理工程师要求对已经隐蔽的工程重新检验时,乙方应按要求进行剥离或开孔,并在检验后重新覆盖或修复。

检验合格的,由甲方承担由此发生的全部费用,并相应顺延工期。

检验不合格的,由乙方承担发生的全部费用,工期不予顺延。

十、安全施工

10.1乙方应按安全施工有关规定,采取严格、科学的安全防护措施,确保施工安全和第三者的安全,施工现场的任何部位均应按工程需要提供和维修必要的照明、看守、围栏和保卫等,如乙方未履行上述义务,造成工程、财产损失和人身伤害,由乙方承担责任及其发生的费用。

若乙方不能按监理单位要求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甲方有权另行委托他人进行处理,甲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实施安全保护措施的费用、罚款等)由乙方承担,并承担违约责任。

10.2施工中因乙方原因发生的一切工伤、火灾、溺水等安全事故均由乙方承担全部责任。

十一、文明施工

11.1乙方应严格遵守国家及地方政府颁发的安全施工、文明施工等规范、条例,遵守甲方及监理的现场管理规定。

甲方将定期邀请主管部门到场,按现行国家及地方相关规定进行检查,达不到文明工地标准的,甲方可勒令乙方停工整改,并通报有关部门,如果造成对总包单位负面影响的,总包单位对其罚款等均由乙方承担。

11.2施工期间,乙方应及时整理和安排所有机械、工具、材料、建筑垃圾等,做到工完场清,保证施工道路畅通,干净整洁。

若乙方不能达到上述要求,甲方有权请第三方代为处理,甲方因此支付的全部费用(包括但不限于处理费用等)由乙方承担,并按承担违约责任;

11.3乙方应严格遵守地方政府和有关部门的规定,并办理施工场地交通、噪声、环境卫生和场外污染等有关手续,由此发生的费用及造成的罚款全部由乙方承担。

11.4如因乙方现场管理问题导致甲方受政府相关部门处罚,则乙方应承担此部分费用,并按承担违约责任,并且须作出维护甲方社会声誉的行动。

十二、现场用水用电管理

12.1甲方不考虑因为市政停水、停电48小时内而给予乙方顺延工期。

12.2乙方用电用水必须安装水表、电表(乙方水、电表安装及移位须报甲方及总包单位同意),安装完成后双方共同抄底度数,并签字认可;水表、电表须经过有关部门检测;

12.3现场临时用电:

甲方提供变压器及临时用电总箱,由乙方负责日常的维护和保修,由此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场内一切临时用电线路敷设均由乙方负责。

临时用电线路的敷设工作要求由具有相关电气资质的专业人员负责,由此所发生的费用由乙方负责。

12.4现场临时用水:

由甲方接至用地规划红线内,场内一切临时用水管道敷设的工作及所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负责。

如供水压力不能满足乙方要求的,则由乙方自行增设加压系统,由此发生的所有费用由乙方负责。

十三、材料要求

13.1、乙方按国家标准向甲方提供符合质量标准的设备,不得以任何理由以次充好。

未经甲方及设计同意,不得随意更改方案。

乙方应保证所供货物是全新、未使用过的,并完全符合合同规定的品牌,质量、规格和性能的要求。

13.2、货物(植被)运抵现场后,甲方将对货物的品牌,质量、规格、数量等进行检查,如发现规格和/或数量与合同不符,甲方可拒绝收货,同时乙方应尽快的无条件更换合格产品。

13.3、乙方所提供合同内的设备应保证产品内外包装完好无损,若不能达到要求,甲方有权要求乙方立即更换合格产品直至解除合同。

由此带来的一切损失由乙方负责。

13.2乙方采购材料设备的约定:

13.2.1乙方进场的各种材料必须是按乙方投标书约定厂家或品牌的合格品,经监理或甲方认定为不合格的材料(有争议时必须经有关部门鉴定或检测,经鉴定或检测不合格时鉴定或检测费用由乙方承担,经鉴定或检测合格时鉴定或检测费用由甲方承担),乙方必须在监理在场的情况下组织退场,并应做好不合格的材料退场前的材料保管工作,保证不合格材料不使用到工程中去,乙方如私自使用未经甲方和监理工程师确认的材料,甲方有权拒付该项工程款,乙方应无条件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拆除该材料,并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材料重新施工,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所有材料验收都必须经过监理、甲方验收合格签认后方可使用,才能进行结算。

甲方指定的材料品牌及价格不明确时由双方协商另行签订补充协议。

当协商达不成意见时,由甲方联系采购地点和价格,乙方负责采购。

13.2.2乙方负责完成本工程所需的材料、设备的采购、验收、运输和保管。

13.2.3符合合同规定和甲方要求的品牌、品种及等级。

13.2.4随时按甲方的要求,在制造、加工、或准备现场,或在合同规定的其他地方进行检查。

13.2.5在用于工程之前,乙方应按甲方的选择和要求,提交有关的材料样品,以供检验。

13.2.6在材料用于工程之前,必须向甲方代表提交国家权威部门所确认的生产许可证和产品合格证明;乙方应将他与供应部门签订的材料供应协议副本提交甲方。

13.3清除不合格的材料和永久设备;甲方随时有权发出下述指示。

13.3.1在指示规定的时间内,将不符合合同规定材料和永久设备从现场搬走。

12.3.2用合格适用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取代原来的材料或永久设备,因取代而导致费用及工期的增加,由乙方承担。

13.3、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甲方合理要求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规范,便于使用及维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十三、工程设计变更

13.1.甲方有权对设计图纸进行变更、对工程量进行调增、调减,这均属于合同范围,乙方应及时按变更进行施工,不得以任何理由拒绝。

设计单位提出的设计变更,必须经甲方批准并加盖甲方公章后,乙方才能按图进行施工(由此而增加的工期予以顺延)。

13.2.仔细审查甲方提供的施工图并指出其中错、漏、碰、缺的设计问题是乙方合同义务之一,乙方发现设计错误或不合理之处,应及时通知甲方和设计单位,由设计单位提供设计变更文件,经甲方签字批准后实施。

13.3.乙方不得擅自变更设计,否则,乙方应无条件将工程恢复至原设计图纸的要求,由此产生的费用及导致甲方损失的,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3.4.因乙方施工质量问题或施工安排不当导致设计变更而发生的费用,均由乙方承担,工期不予顺延。

13.5.如部分施工方案由乙方进行设计,因设计质量问题引起的责任由乙方承担。

13.6.甲方提出的对已完成的分项工程进行变更,乙方应在施工前将施工方案报甲方确认;对于可能重复利用的材料设备,乙方应小心保护,属乙方拆除时未采取保护措施或拆除后保护不当的,由乙方负责。

第十四条、乙方现场项目管理班子

14.1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配置的项目经理必须常驻现场,所有项目管理班子主要人员在合同履行期间,未经甲方同意,不得擅自更换。

14.2 施工过程管理

14.2.1乙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后3日内无正当理由不开工或监理工程师因乙方原因导致不予签发开工令,视为乙方违约,工期不予顺延。

14.2.2乙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投标文件内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必须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进场,以保证项目管理机构有效运转。

未经甲方同意,乙方在投标文件中承诺配备的项目管理班子人员不得更换。

14.2.3乙方在收到监理工程师签发的开工令之前,必须保证投标文件内承诺配备的主要施工机械设备、质检仪器在监理工程师指定的日期到场,以保证工程顺利开工。

14.2.4在工程实施期间,未经监理工程师及甲方批准,乙方进场必用的施工机械和质检仪器不得撤离现场。

14.2.5乙方在送投标文件之前,已进行现场考察,应认为已经查得以下方面:

a、现场地形、地貌和特征;

b、进场道路和水、电、食宿供应条件;

d、乙方取得对工程施工有影响或起作用的风险、意外等必要的资料。

14.2.6乙方在施工过程中,如经发现未按相关规范、规程、技术标准及工艺要求施工的,监理工程师发出书面整改通知后未在规定的时间内整改完成或整改完复检不符合要求的,乙方须无条件整改至合格标准,且工期不顺延。

14.2.7用于本工程的材料,建设、监理和设计单位认为不合格的,有权拒绝该材料进场,乙方须自费将上述材料无条件在监理工程师规定的时间内搬运出场,并应重新采购符合要求的产品,并承担由此发生的费用,由此延误的工期不予顺延。

第十五条、工程竣工及竣工资料

15.1工程完工且符合下列条件时,乙方可向甲方提供竣工报告并要求验收;

(1)在签订合同后,乙方按照甲方要求负责设备安装、调试,要求做到布局合理,布线规范,便于使用及维护,符合国家有关技术标准。

(2)工程已按本合同规定内容全部完工,并圆满通过各项过程的检查、试验和验收;

(3)竣工现场清理已符合约定要求;

(4)法律法规或地方规章规定的其他条件。

15.2甲方应在收到乙方竣工报告后7日内组织设计单位和监理人进行验收,验收通过的,甲方应在验收后3日内签署工程验收合格有关证明,并确定提交竣工报告的时间为实际竣工日期。

验收不通过,应由乙方进行整改并在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竣工日期以最后一次整改后提交整改报告的时间为准。

15.3竣工资料是指:

按有关规定必须提交的全部资料。

15.4乙方若不能按照本合同条款第21.4条的规定提供完整的竣工图纸和竣工资料,每延迟一天乙方应向甲方支付1000元的违约金。

15.5本工程竣工验收通过后15日内,乙方应无条件自行拆除施工临时设施,撤退施工机械设备并清理场地,撤离所有施工人员。

如逾期仍未撤离完的,甲方有权采取强制手段清除现场,且无须征得乙方的许可。

为此所发生的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

15.6当工程具备竣工验收条件时,乙方应及时向甲方提交竣工报告及竣工资料,严禁“三拖”(拖验收、拖资料、拖移交);否则甲方有权依据监理人出具的鉴定结论书,自行组织有关部门验收,并提出修改意见。

乙方必须按要求整改,并承担整改费用;如乙方拒绝按甲方提出的要求整改,甲方有权另请他人整改,由此发生的整改费用从未付工程款中扣除,不足部分甲方有权向乙方追偿。

当验收通过后具备交付使用条件时,乙方不得以任何借口拒绝移交工程,否则,甲方有权强行使用,由此发生的一切后果,由乙方负责。

15.7工程在未移交甲方之前,乙方负责维护;

15.8工程竣工验收并达到合同验收要求,乙方不得因经济纠纷而拒绝交付工程。

第十六页、竣工结算

16.1乙方报送竣工结算资料的内容和要求

1)乙方在工程竣工后1个月内,按照以下要求向甲方递交竣工结算报告及完整的结算资料。

2)主要竣工结算资料由以下部分组成:

A)清单(注明总页数及各分项的起止页)

B)结算书

封面:

必须有项目名称、编制人员签名及预算资格证编号和联系电话、乙方负责人签名及联系电话、乙方名称及公章、编制日期。

C)有效的现场签证单、及补充预算书(原件)

D)竣工资料:

开、竣工报告;质量等级认证;施工合同及补充协议;有效竣工图(有效性同现场签证单);其他资料

3)不符合以上要求的结算资料,视为不合格,甲方有权拒绝办理工程结算。

16.2甲方在收到乙方完整的结算资料后,甲乙双方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结算工作。

双方有争议时,任何一方可提交衡阳市工程造价管理站审定;审定或调解不成,任何一方可向工程所在地的人民法院仲裁或起诉,甲方依据最终结算或判定结果,在四十五天之内支付应付工程款。

第十七条、甲方义务

1、甲方的责任

1)处理各种“设计变更”,并及时现场跟进指导;自乙方进场前3天,向乙方进行现场交底。

2)负责督促相关施工单位清除影响乙方施工的障碍物,及时提供工作面以便乙方进场施工。

3)协助提供施工区用水、用电的接驳口;施工区产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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