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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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
川府发〔2007〕14号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级各部门:
近年来,各地、各部门认真贯彻落实《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等法律法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活动日益规范,较好地促进了我省经济发展。
但招标投标工作中仍存在不少问题:
一些行政主管部门各自为政,未形成监管合力;一些项目业主和中介机构违法违规操作;挂靠投标、串通围标、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等。
这些行为破坏了公开、公平、公正的市场竞争秩序,影响了工程质量。
为进一步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现就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投标工作提出如下意见。
一、进一步理顺各部门的监督执法职责
(一)发展改革部门指导和协调招标投标工作。
具体职责是:
会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拟定招投标配套法规、综合性政策,根据法律法规和省政府规定制订招投标实施细则;确定必须招标项目的具体范围、规模标准;指定发布招标公告的媒介;核准项目招标事项;牵头组织对评标专家进行管理;对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和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负责组织对重大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稽查;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二)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林业、商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按照职责分工负责所辖领域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
具体职责是:
负责对招标投标过程中泄露保密资料、泄露标底、串通招标、串通投标、歧视排斥投标、骗取中标、违法确定中标人、转包或非法分包等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受理投诉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投诉。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项目审批、核准(备案)部门的,应同时负责对核准项目的规避招标、违反招标事项核准规定或核准事项、违规发布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的违法行为进行查处和招标备案;对招标、评标无效进行认定;暂停项目执行或者通知有关部门暂停资金拨付。
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的招标投标活动以及法律法规未明确规定由哪家行政主管部门实施监督的招标投标活动由发展改革部门实施监督。
(三)财政部门负责对政府投资工程招标项目的预算投资额的评审;会同有关部门对施工过程中的设计和工程量变更、新增工程价款结算进行评审认定。
(四)审计机关负责对项目实施审计监督。
(五)政府法制工作部门负责对各地政府出台的涉及招标投标的规范性文件进行合法性审查;指导或受理范围内涉及招标投标的行政复议。
(六)招标投标监督委员会办公室(以下简称招监办)的主要职责是:
组织、协调、督促各地和有关部门贯彻落实招监委的工作部署;会同有关部门开展对招标投标工作的监督检查,提出政策建议;对重大项目及上级批办的重要项目招标投标活动进行监督;受理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查处招标投标中的违纪违法行为;负责“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的建设;收集、通报招标投标监督工作的信息。
招监办受理的涉及招标投标工作的举报和投诉,除直接调查办理外,可由招监委授权招监办责成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调查处理,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应当调查处理并回复结果。
(七)政务服务中心负责制订开标评标活动的现场管理制度;对进入政务服务中心的招标投标活动提供服务并实施现场秩序管理;记录、制止和纠正违反现场管理制度的问题或及时移送有关监督部门处理。
(八)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的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
凡招标投标工作由上级部门监督的,由具有行政许可权限的项目实施地行政主管部门凭上级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中标通知书和合同,严格按照施工许可要求办理施工许可等建设行政许可手续,非因法定事由不得拒绝。
(九)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或按立项、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的项目,包括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按招标投标法律法规和省政府比选规定执行。
二、严格招标条件和程序
(十)严格招标事项核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招标人应将招标范围、招标方式、招标组织形式、发包初步方案报项目审批部门核准。
招标事项一经核准,招标人不得随意变更。
确需变更的,须报原核准部门批准。
项目审批部门应依法核准招标事项并在5日内抄送有关监督执法部门。
在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或项目核准前需先行开展招标活动的,应经项目审批部门审核后报同级人民政府批准。
(十一)禁止在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中使用由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的方式。
鼓励各类合法资金以各种法律法规不禁止的方式投资政府工程项目,但该工程必须按法律法规的规定进行招标,投资者及关联企业不得从事该工程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
(十二)严格招标程序。
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应按以下程序进行:
招标事项核准——确定招标代理机构(委托招标适用)——制定招标文件(含资格预审文件)——发布招标公告(邀请招标发出投标邀请书)——招标文件备案审查——开标、评标——评标报告备案——评标结果公示——定标——发出中标通知书——签订合同。
(十三)严格招标备案。
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应按照《四川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条例》第十三条之规定,将备案材料逐项报招标事项核准部门和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审查。
招标事项核准部门负责对招标程序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对招标技术方案的合法性予以审查。
招标事项核准部门、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及其工作人员应当严格对备案材料进行审查并在受理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审查工作。
因备案审查不严格或违反有关规定备案审查的原因导致重新招标或评标的,备案工作人员应当承担行政责任。
(十四)严格遵守招投标各阶段时限。
招标公告或资格预审公告发布时间不得少于5个工作日;资格预审公告发布之日至递交资格预审申请书截止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4天;发售招标文件之日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20天;招标人最后发出的补遗书至开标之日止最短不得少于15天;招标结果须在省发展改革部门指定的媒介上公示5个工作日。
招标人应严格按照招标文件的约定时限及时办理退还投标担保、合同签订和支付等事项。
三、规范招标投标操作办法
(十五)严格执行招标投标规范文本制度。
招标人制作的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有与范本不一致的内容,必须用黑体或异体字注明,不允许修改的地方不得删减和修改。
备案审查部门应将其作为重点审查内容。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范本由省发展改革委会同相关部门根据国家有关部委的范本另行制定。
(十六)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原则上实行资格后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一律采用强制性标准法,所有符合强制性标准的潜在投标人都应允许参加投标。
(十七)规范招标代理机构的选择和管理。
依法必须招标的项目实行委托招标的,应通过比选等竞争方式选择招标代理机构。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来川执业,应到省建设厅履行备案手续。
实行招标代理机构从业人员亮证执业制度。
凡在我省从事招标代理业务的人员,在备案或开标现场必须向监督人员出示其注册于该代理机构的从业证书。
(十八)一个中心城市原则上只建立一个建设工程交易场所。
各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必须与行政主管部门脱钩,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
所有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必须进入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资格预审(资格预审适用)、开标和评标。
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本级建设项目的开标和评标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但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的项目,经省政务服务中心同意,可在项目所在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开标和评标。
评标专家抽取终端应设在建设工程交易场所。
建设工程交易场所提供资格预审、开标、评标场地和服务,维护现场秩序,确保当场随机抽取评标专家,但不得代行监督职责和干预招标投标活动。
建设工程交易服务实行按宗收费。
具体收费标准由省物价局会同省发展改革委重新确定。
(十九)推行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具有通用技术、性能标准或招标人对技术、性能没有特殊要求的工程建设项目(不含勘察、设计、监理、设备或材料采购、建设管理及其他服务项目),应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
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预算控制价或财政部门的评审价,作为投标最高限价。
评标时按各投标人由低至高的报价排序依次对投标文件进行详细评审,评出合格的3个投标人按报价由低至高顺序排出中标候选人。
为防止投标人低价抢标,应以招标文件公布的投标最高限价的85%作为基准值。
凡低于基准值中标的,中标人在提交履约担保的同时必须额外提交中标价净价与基准值之差额的1至数倍(以备案为准)的履约现金担保或部分现金附加保函担保。
鼓励推行电子招标,实现招标、资格预审、投标等文件无纸化和计算机辅助评标。
(二十)投标保证金、履约保证金必须通过投标人或中标人的基本账户以银行转账方式缴纳或退还。
项目业主的建设资金只能拨付中标人在项目实施地银行开设、留有投标文件承诺的项目经理印鉴的企业法人账户。
(二十一)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所需经济技术评标专家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省评标专家库中专家不能满足评标需要的,报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业主在行政监督部门的监督下,可从国家有关部委或外省(市)评标专家库抽取评标专家。
政府全额投资或政府投资额占控股地位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评标代表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
其他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业主所派评标代表不得担任评标委员会主任。
监督部门认为业主代表参加评标可能影响公正的,可建议项目业主从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评标专家代表业主参与评标,项目业主无正当理由应当采纳。
项目主管部门和行政监督部门(包括具有行政职能的事业单位)的工作人员不得作为评标专家或业主代表参与评标,否则评标无效。
(二十二)招标人应当依法确定中标人。
第一中标候选人以资金、技术、工期等非正当理由放弃中标,没收投标保证金不能弥补第一、第二中标候选人报价差额的,招标人应当依法重新招标。
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在1-3年内,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放弃中标者投标。
(二十三)规范不招标项目发包方式。
涉及国家安全、国家秘密的项目,各地需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包括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利用扶贫资金实行以工代赈、需要使用农民工和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不适宜进行招标的,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第六十六条规定,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经省政府同意,其他项目经市(州)政府同意,可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四、加强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督
各有关行政监督部门应严格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基本建设程序规定加强对合同履行阶段的监管。
为确保招标结果落实,实行以下制度:
(二十四)实行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压证施工制度。
项目业主须在中标人提供投标文件承诺的上述人员的执业资格证书原件后才能签订合同,至合同标的的主体工程完工后才能退还。
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条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二十五)严禁转包和违法分包。
未经行政主管部门批准,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变更项目经理、项目总监和主要技术负责人。
凡招标文件未明确可以分包的,项目业主不得同意中标人进行任何形式的分包,更不得强迫中标人分包。
中标人派驻施工现场的项目经理、项目总监、主要技术负责人与投标文件承诺不符的,视同转包。
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二十六)规范设计变更工作。
严格执行设计变更管理的有关规定,履行报批手续。
突破原工程可行性研究范围的重大设计变更,必须报原项目审批部门审批。
因设计单位原因造成低价中标高价结算的,设计单位应该承担工程价款的增加额。
项目业主或招标代理机构在设计招标时,必须将本款内容载入招标文件。
项目业主在与设计单位签订委托设计合同时,必须在合同中载明此款内容。
(二十七)严格增加工程量的管理。
增加工程量必须经施工单位申报、监理签字、业主认可、概算批准部门会同行政主管部门评审的程序办理。
增加工程量及价款应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公示。
(二十八)项目业主在履行合同时,应按照合同约定的单价和价格作价进行支付。
除不可抗力外,合同单价不予调整。
除招标文件明确约定原材料调价事项外,原材料价格波动等市场风险不属于不可抗力,风险和收益由承包人自行承担。
(二十九)审计机关在审计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过程中发现的招投标违法违规问题应及时移送有关部门处理;对审减数额较大(审减率达20%以上)、疑点较多的项目,应作为嫌疑案件及时移送监察或司法机关核查处理。
五、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
(三十)各级领导干部、行政主管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要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本意见各项规定,不得违规干预和插手国家投资建设工程招投标、工程分包、设计变更、调整概算等活动;不得向工程承包商推销建设材料及设备或支持、伙同、默认其子女、亲友利用职权影响谋取利益。
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26lt;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26gt;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三十一)各项目管理、招标代理等中介机构和评标专家、投标人必须严格执行《中共四川省委办公厅四川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严肃招标投标工作纪律和规则的意见》(川委办[2004]7号)和本意见各项规定。
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规论处,由有关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罚,记入不良信用档案并在“四川建设网”和“四川招标投标监督网”上曝光。
1-3年内全省国家投资建设项目业主不得再接受其投标。
(三十二)各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本意见确定的职责分工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既不能越权,又不能行政不作为或乱作为。
监督执法过程中涉及其他部门管辖事项,应移交有权部门处理。
(三十三)建立招标投标行政监督执法协调机制。
由各级招监委牵头,相关招监委成员单位参加,负责协调具体招标投标活动的监督执法工作。
(三十四)监察机关负责对各行政主管部门履行监督执法职责情况实施行政监察。
调查处理行政主管部门越权履责、行政不作为及乱作为等行为,严肃查处非法干预和插手招投标工作的国家行政机关和国有企、事业单位工作人员。
(三十五)本意见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国务院各部门审批或直接管理的招标投标项目,另有规定的,适用其规定。
二〇〇七年二月八日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 川 省 监 察 厅 文件
川发改政策[2007]666号
签发人:
李亚平 杨苏萍
四川省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四川省监察厅
关于《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
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实施中
有关具体问题解释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省直各部门:
《四川省人民政府关于严格规范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工作的意见》(川府发〔2007〕14号,以下简称《意见》)下发后,各级人民政府和相关部门认真贯彻实施,我省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日趋规范有序。
最近省政府相继收到部分地方来函,希望就《意见》内容作详细解释。
经省政府同意,现解释如下:
一、《意见》第二条所称“上列行政主管部门作为招标人”是指:
经委、建设、交通、信息产业、水利、国土、林业、商务等部门及其所属事业单位。
二、《意见》第八条所称“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按照项目隶属关系分别由省、市(州)、县(市、区)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分级进行”是指:
哪一级项目审批部门核准招标事项的,就由同级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
国务院及其部门审批,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项目,其招投标监督工作由省级相关部门负责(国家有关部门直接管理招投标的项目除外)。
省直部门核准招标事项并负责行政监督,依照《意见》和本解释规定,在项目实施地工程交易场所进行招标投标活动的项目,由当地相关行政主管部门行使监督权。
三、《意见》所称“项目审批部门”是指:
履行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审批、核准或备案的部门。
国务院有关部门审批的项目,没有核准招标事项的由省发展改革部门核准;国家有关部门核准文件中未尽的招标事项,由省直相关部门按我省招投标监督管理规定执行。
四、《意见》第十一条是指:
禁止建筑单位带资、垫资修建后由政府出资回购(BT模式)的工程建设项目。
五、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根据《意见》第十二条规定的程序发布招标公告(资格预审公告)时,必须凭项目审批部门和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资格预审文件或招标文件到指定媒介办理(无行业行政主管部门的项目凭项目审批部门备案的文件办理)。
六、《意见》第十三条所称“招标技术方案”是指:
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招标所需的图纸及施工图审查意见;工程量清单;专用合同条款。
招标文件分为商务标和技术标。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将招标技术方案编为技术标,其余内容编为商务标。
有关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技术标备案,项目审批部门负责商务标备案。
严禁重复备案。
备案部门应特别审查投标人资格条件、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和要求是否存在为特定投标人或供货商量身定做的情况,必要时可邀请专家参与审查工作。
招标人设定的投标人资质条件高于或低于国家规定标准,或技术标准和要求是根据特定投标人的技术规格、标准或参数提出,或招标文件、施工图审查意见中载明图纸指定了货物品牌,可能导致排斥潜在投标人或投标缺乏竞争(品牌和价格竞争)的,必须责令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修改。
因特殊情况,招标人设定投标人的资质条件高于国家规定的,应经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备案部门和同级招监办同意。
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完成备案后,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应向有权监督部门通报备案情况,联系开标、评标现场监督事宜。
七、《意见》规定的工作时限均不包括当天。
在备案审查过程中发现招标文件(资格预审文件)不符合有关规定的,应要求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予以补充、修改。
补充、修改后的备案时间另行起算。
八、《意见》第十六条明确了资格审查的两种方法。
但具体采用何种资格审查方法,由项目审批部门在核准招标方案时确定。
隧道、桥梁、水利水电枢纽、大跨度钢结构中技术复杂或有特殊工艺要求的,项目审批部门可以核准实行资格预审。
实行资格预审的,招标人应组建资格审查委员会对资格预审申请文件进行审查。
资格审查委员会的组成按照我省评标委员会的组成规定组建。
评审地点按评标的规定执行。
资格预审的监督及违法违规的处理按招标评标的规定执行。
强制性资格预审的详细审查标准内容是:
企业营业执照、资质等级、安全生产许可证、注册资本金、类似项目业绩、生产经营状况和项目经理资格。
除上列内容外,不得将投标人的其他任何条件作为资格审查的内容。
国家和省对强制性标准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人(招标代理机构)不得任意提高资格条件。
九、《意见》第十七条所称“等竞争方式”是指:
招标。
省外招标代理机构(包括其他从事建筑业活动的企业)来川执业,应到省建设厅履行备案手续。
各市(州)、县(市、区)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不得对外来企业开展任何形式的备案或登记管理工作,更不能借备案或登记管理之机向外来企业收取任何费用。
十、《意见》所称“中心城市”是指:
行政区划中的地级市(自治州)政府所在地。
每个市(州)原则上只在中心城市建一个工程交易场所。
经市(州)人民政府同意,可在中心城市之外建立工程交易场所。
各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的人、财、物等必须完全与行政主管部门分离,由各级政务服务中心管理,评标专家抽取终端的操作人员应为政务服务中心正式在编人员。
十一、总投资在1000万元(含)以上的国家和省投资的重大建设项目、省本级建设项目,其招标项目(不分每个标段的大小)的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在省政务服务中心进行。
总投资在1000万元以下并在各市(州)实施的国家和省投资重大建设项目,其招标项目的资格预审评审、开标、评标在项目实施地建设工程交易场所进行。
十二、《意见》所称“预算控制价”由具有资质的造价机构编制或经财政部门评审确定,招标人在招标文件中公布。
“中标价净价”是指:
中标人的投标报价。
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按招标文件规定对投标报价的细微偏差进行修正并得到投标人认可的,以修正后的价格作为中标价净价。
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的,评标委员会只需按投标报价由低至高的顺序,评出投标文件完全满足招标文件实质性要求的3个投标人为中标候选人,其余投标人的投标文件不再评审。
十三、实行工程量清单报价的,由投标人自主报价(国家明文规定不能竞争的价格除外)。
工程量清单中载明的项目投标人没有报价的,视为投标人向招标人承诺免费,或其费用视为已分摊在工程量清单中其他相关子目的单价(价格)之中。
不论是采用经评审的最低投标价法还是综合评估法评标,只对投标总价进行评审,不得因单项价格因素作为废标处理。
各地在推行电子招标工作中,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要求招标人、招标中介机构、投标人必须购买或使用某种软件。
行政主管部门需强制推行标准软件的,应放在互联网上供使用人免费下载。
十四、《意见》所称“基本账户”是指:
投标人或中标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的规定,自主选择一家商业银行的营业场所开立的办理日常转账结算和现金收付的账户。
十五、凡在我省行政区域内实施的国家投资工程建设项目(包括国有企事业单位),不论其审批和隶属关系,其评标所需的经济技术专家都应从四川省评标专家库中抽取,否则评标无效。
省评标专家库不能满足需要并经项目审批部门同意的除外。
国家有关部委直接管理开标、评标、监督和备案的招标项目,对评标专家的抽取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招标代理机构(项目管理机构)的工作人员不得以业主代表的身份参与其代理或管理项目的评标或资格预审评审。
十六、《意见》所称“应急工程”是指:
必须在短期内实施的工程。
主要包括:
非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工期较紧的会(节、庆)工程、受自然条件或季节因素制约的工程以及省人民政府确认的其他应急工程。
凡被确定为不招标的应急工程,省及省以上审批的项目必须经省政府同意,其他项目必须经项目所在地的市(州)人民政府同意。
除必须立即实施的防洪抢险救灾工程外,所有经批准确认为应急工程的项目,都必须按《四川省政府投资工程建设项目比选办法》(省政府令第197号)的规定进行比选。
十七、参与招标投标活动的各级领导干部和项目主管部门、行政监督部门、项目业主及工作人员不得收受招标人或招标代理机构提供的现金或购物券,违者,无论有无谋取私利,一律以违纪论处,按照《中共四川省纪委四川省监察厅关于印发<四川省国家投资项目招标投标违纪违法行为纪律处分暂行规定>的通知》(川纪发[2004]25号)有关规定追究纪律责任。
二○○七年十月三十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