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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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监事会履职考评实施办法》

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

(试行)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完善xx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行”)的公司治理结构,有效发挥监事会的监督职能,维护本行安全、稳健运行,保护本行、存款人和其他客户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国银监会监督管理委员会《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相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及本行《章程》的规定,并结合本行实际情况,本行监事会制定了《xx监事会对董事、监事、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考评实施办法》(以下简称“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所指的履职尽职评价,是指本行监事会依据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赋予的各项职责,定期对本行董事、监事和高管人员在评价期内履职尽职情况进行评价。

第三条监事会在进行履职尽职评价时,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实事求是的原则。

第二章对董事的履职尽职评价

第四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负最终责任。

本行监事会依照规定接受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工作的监督。

第五条本行按年度对所有在职董事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对于1评价年度内,董事会内部任职委员会或任职岗位发生变化的董事,在分阶段评价的基础上做出综合评价。

第六条监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的评价工作应依照《商业银行董事履职评价办法(试行)》及其他相关监管规章制度开展。

第七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三个月内对董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形成上一年度的履职评价报告,并于每一会计年度的4月1日前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全体董事上一年度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

第八条监事会应当建立董事履职评价档案,记录董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及董事会、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

董事履职评价档案管理由监事会履职尽职考评委员会负责,日常工作可由监事会办公室维护。

第九条监事会依法通过监事日常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有关会议,通过履职监督小组座谈、访谈、征求意见、查阅董事履职档案等方式,了解董事履职表现情况。

第十条监事会在董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6个月内结合监事会日常监督记录,对全体董事进行年度履职评价。

监事会对董事的履职评价,经监事会会议决议形成。

第十一条依据评价结果可将董事在本年度内的履职情况划分为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三个级别。

2第十二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不得评为称职:

(一)董事该年度内未能亲自出席三分之二(含)以上的董事会会议的;

(二)董事表达反对意见时,不能正确行使表决权的;

(三)董事会违反章程、议事规则和决策程序议决重大事项,董事未提出反对意见的;

(四)本行资本充足率、资产质量等主要审慎监管指标未达到监管要求,董事未能及时提请董事会有效整改的;

(五)本行经营战略出现重大偏差,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六)本行风险管理政策出现重大失误,董事未能及时提出意见或修正要求的;

(七)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三条董事履职过程中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当年履职评价应当为不称职:

(一)泄露本行商业秘密,损害本行合法利益的;

(二)在履职过程中获取不正当利益,或者利用董事地位谋取私利的;

(三)董事会决议违反法律、法规或者本行章程,致使本行遭受严重损失,董事没有提出异议的;

(四)银行业监管管理机构认定的其他严重失职行为。

第十四条监事会应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议案进行表决。

该议案经三分之二以上多数同意后表决通过。

第十五条监事会应于监事会对董事履职评价决议形成后的5个工作日内将评价结果通知函送交董事本人。

董事对评价结果有异议的,可于接到评价结果通知函的5个工作日内向监事会提出书面复议申请及相关复议材料。

第十六条监事会应当将评价结果报告股东大会,并通报董事会、通知董事本人,根据评价结果提出工作建议或处理意见。

第十七条对评为基本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与董事会组织会谈,共同向董事本人提出限期改进要求;并督促董事会组织培训,帮助其提高履职能力。

如该董事于第二年内仍未评为称职,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予以更换。

对被评为不称职的董事,监事会应向股东大会建议及时予以更换。

第十八条监事会按规定于每个年度终了4个月内,将各环节的董事履职评价结果和全部评价依据报告银行业监督管理机构。

第三章对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

第十九条监事会在董事会对高管人员评价的基础上,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4个月内对高管人员进行履职尽职评价。

第二十条监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可依据本行《董事会对董事、高管人员履职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并参照监4事会对董事履职尽职评价程序进行。

监事会依法通过列席行长办公会,以及其他必要的方式对高管人员的履职情况进行监督。

第二十一条监事会应督促董事会在每一会计年度结束后3个月内向监事会提交董事会对高管人员的履职尽职评价报告,并根据评价需要,要求提供相关资料。

第二十二条监事会应将高管人员的履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通报董事会。

监事会根据需要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6个月内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

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四章对监事的履职评价

第二十三条监事会应于上一会计年度结束之后3个月内对监事进行定期履职尽职评价。

第二十四条监事会对监事履职的评价主要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依法参加股东大会,向股东大会报告工作;

(二)是否投入足够时间履行职责;

(三)是否持续地了解和关注本行的情况,是否在监事会议上独立、专业、客观地提出提案或发表意见;

(四)是否积极参加监事会组织的监督检查和调研活动。

是否独立并实事求是地提出问题和监督意见;

(五)是否每年至少亲自出席三分之二的监事会会议。

如不能出席会议,是否审慎选择受托人代为出席。

外部监事的履职评价除上述

(一)至

(五)条所列内容外,还5应包括以下内容:

(六)是否存在本行《章程》规定的严重失职行为;

(七)外部监事每年为本行工作时间是否在10个工作日以上,是否存在连续三次未能亲自出席监事会会议的情况。

评价期内是否存在因任职变动出现不符合任职资格条件的情况。

(八)是否在本行之外的其他金融机构任职,如有任职是否已告知本行,并承诺其兼任职务不违反法律规定,且与其在本行的任职不存在利益冲突。

第二十五条履职尽职考评涉及本人的,本人应当回避。

第二十六条监事会应建立监事履职尽职档案,记录监事在任期内各项履职尽责情况。

档案内容应包括但不限于:

(一)监事参加监事会会议情况,包括亲自出席和委托出席会议情况;

(二)监事参加股东大会,以及列席董事会及其专门委员会会议的情况;

(三)监事组织或参与监事会检查和调研活动情况;

(四)经监事签署的监事会会议材料及议决事项。

监事会应以书面形式将监事的履职尽职评价情况向股东大会报告,并根据需要定期向有关监管部门报送。

评价意见应当告知被评价人。

第二十七条根据监事的履职尽职情况,对不能按照规定履职6的,监事会应当就有关情况向其问责,必要时要求其辞去监事职务并上报有关监管部门。

第五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行将根据需要另行制定本办法有关实施细则。

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行《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九条本办法由监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监事会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篇:

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精选]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进一步发挥公司监事会的监督职能作用,并为公司监事履职管理提供客观量化的年度考核依据,根据《公司法》、《监事会工作制度》的相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监事履职考核是公司依照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对监事的履职情况进行评价的行为,应当遵循依法合规、客观公正、科学有效的原则进行。

第三条适用范围。

经融资担保机构监管部门核准,具有任职资格的监事。

第二章机构职责

第四条公司股东会是监事履职考核的决策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审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

(三)审批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第五条公司监事会办公室是监事履职考核的执行机构,其主要职责如下:

(一)拟定和修订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二)落实执行考核结果运用方案;

(三)公司监事履职考核结果的归档和保管。

第三章监事职责与工作纪律

第六条监事的职责

(一)日常监督工作;

(二)参加会议工作;

(三)专题调研工作;

(四)按规定提交年度监事履职报告;

(五)监事会安排的其他工作。

第七条驻会监事考勤管理

(一)驻会监事必须确保每天到岗处理日常工作。

(二)驻会监事因故不能按时到岗的应及时向监事长报备,月底统一销假;监事长向董事长报备。

(三)驻会监事的出差、外出调研及学习均由监事长审批;监事长的由董事长审批。

第八条驻会监事应根据公司安排按时参加各类会议和活动,无故不得缺席,经监事长批准的除外。

第九条驻会监事应确保通讯工具的畅通,监事长有急事联系不上,无正当理由的,给予50元/次的扣罚。

第四章考核程序

第十条考核程序包括公司监事考核审批程序和考核执行程序。

第十一条考核审批程序:

(一)监事会办公室拟定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提交公司监事会审核后上报股东会;

(二)股东会对公司《监事会监事履职考核办法》进行审议,并形成决议;

(三)监事会办公室根据公司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监事履职考核办法。

第十二条考核执行程序:

(一)监事会办公室根据监事履职报告(含日常监督工作情况、出席会议情况、调研报告)履职情况,进行统计评价,提出考核建议;

(二)监事长对考核建议进行审核;

(三)股东会审议确定监事考核结果,并形成决议;

(四)监事会办公室根据股东会决议落实执行。

第十三条考核方式和结果运用

监事工作考核为年度考核,考核期限为上年度12月26日至本年度12月25日。

考核结果主要用于监事会专职监事年终业绩报酬、兼职监事履职补助的发放、批准监事资格的依据以及作为董事会特殊贡献奖的提名依据。

第五章考核内容和标准

第十四条年度考核内容

考核内容为监事履职情况考核。

其中。

日常监督工作30分、参会工作30分、专题调研工作20分、其他工作20分。

合计为100分。

第十五条履职考核

监事应于每年12月20日前提交年度履职报告书(年度履职报告书附后),无任何原因未按时提交的,扣除100分。

(一)日常监督工作(30分)

1.工作程序。

通过参会、稽核、检查等方式履行职责。

对公司董事、经营层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是否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及相关法律、法规进行监督,对公司董事会、经营管理层执行股东会决议的情况进行监督,发现问题按照程序,呈报股东会。

2.考核标准:

(1)每半年稽核检查公司财务运行状况,并形成报告。

未按照规定完成检查和报告的,一次扣除5分。

(2)在参会过程中发现问题,未提出任何建议意见,也未按照程序向股东会上报的,一次扣除2分。

(3)各监事根据分工按照《稽核管理办法》开展日常稽核检查。

未正确履行职责或发现问题未及时汇报的,一次扣除2分。

(二)参加会议情况(30分)

1.会议种类:

包括依据《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参

加的监事会会议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会议;依据公司内部管理规定列席的总经理办公会议、公司例会、风险委员会会议及经营层应邀参加的其他会议。

2.考核程序:

按照参会记录表的结果和标准考核3.考核标准:

(1)未参加法定监事会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又未办理委托或未履行告假手续的,每次扣5分。

(2)未参加法定监事会及应邀列席的董事会但办理委托手续的,每次扣1分。

(3)对监事会会议议题,未表决意见的一次扣除2分。

(4)对未出席应邀列席会议又未办理委托或未履行告假手续的,每次扣2分。

(三)专题调研工作(20分)

1.每位监事每年至少进行一次对公司经营、管理现状及监事会自身建设等方面情况的专题调研,并从完善监督机制和强化监督执行力的角度提交一份专项调研报告。

2.考核标准:

未开展调研和未提交专题调研报告的,直接扣除20分;缺少实际调研的,一次性扣除10分;提交专题调研报告但质量不达要求的,一次扣除5分。

(四)其他工作考核(20分)

1.考核内容。

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安排给监事会的党建、工青妇、扶贫帮困等公益性工作,年度考核、奖惩和日常督导、检查等工作;以及其他安排给监事会的工作。

2.考核程序。

按照《精神文明和企业文化建设领导小组工作考核办法》执行。

第六章奖惩

第十六条等级评定。

监事年度考核成绩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等四个档次。

第十七条年度考核成绩在95分(含)以上为优秀;考核成绩在95至85(含)分之间为称职;考核成绩在85分至75分(含)分之间为为基本称职;考核成绩低于75分以下为不称职。

第十八条奖励:

1.年度考核等级为优秀的监事,除获得年终奖外,在此基础上可另外上调浮动20%;同时可享有董事长的“董事会特殊贡献奖”提名权;

2.年度考核等级为基本称职以上的监事,可按照《董事会基金与薪酬管理办法》的相关规定领取各项报酬、履职补助和年终奖励。

第十九条惩罚:

1.年度安排的各项工作,未按照履职程序和工作纪律要求进

行逐级汇报报告的,发现一次将直接扣除年度考核分值5分。

2.监事个人年度考核成绩为不称职的,提请股东会取消该监事任职资格,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条奖惩措施须经董事长审核报公司股东会审批。

第七章附则

第二十一条本办法经股东会批准后执行。

第二十二条本办法由监事会办公室负责解释、补充与修订。

第三篇:

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非职工成员履职绩效评价办法××联社理事会和监事会非职工成员履职绩效评价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正确评价我社理事和监事成员的履行职责情况,根据中国银监会、省联社及《××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章程》等有关规定,结合我社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评价的对象为我社非职工理事、监事以及非高级管理人员的职工理事、监事。

对高级管理人员职工理事、监事以及经营管理层成员的履职绩效评价结合年度考核实施,按照《××市农村信用社联社领导班子及其成员绩效考核管理暂行办法》的规定执行。

第三条

绩效评价的时间一般为1年1次。

第四条

绩效考评工作根据社员代表大会授权,监事会提议,可由××联社内审部门或委托社会中介机构进行。

第二章评价内容

第五条

绩效评价的内容,主要是与会、尽职和行为等3个方面。

第六条

会议出席

(一)理事、监事是否准时出席理事会和监事会例会或临时会议,且每年不少于2次。

(二)理事是否准时出席所在理事会专业委员会例会或临时会议,且每年不少于1次。

(三)理事、监事是否准时出席社员代表大会例会或临时会议,并根据理事会和监事会安排,负责相关会议事项。

第七条

职权行使

(一)是否认真审阅我社的各项业务、财务报告,通过会议、资料或其他渠道了解我社业务经营管理状况。

(二)出席理事会、监事会或理事会所属专业委员会会议,是否积极地对所议事项发表意见并建言献策,发现并解决影响业务、安全等方面的问题,确保我社依法、规范、高效运行。

(三)理事是否对理事会及所属专业委员会的各项决议负责。

(四)监事是否对监事会的各项决议负责。

第八条

行为规范

(一)是否在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

有无以下行为。

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挪用我社资金;未经社员代表大会批准接受与我社交易有关的佣金;将我社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其他人名义开立账户储存;以我社资产为我社的社员或其他个人债务提供担保;以其他任何方式恶意损害我社利益。

(二)有无未经我社章程或理事会、监事会、经营管理层合法授权,以个人名义代表我社或理事会、监事会行事;以个人名义行事时,在第三方会合理地认为其在代表我社或理事会、监事会行事时,有无事先声明立场和身份。

(三)个人或其所任职的其他企业直接或间接与我社已有的或计划中的合同、交易、安排有关联关系时,有无向理事会披露。

(四)理事会、理事会专业委员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理事有无回避并不参与表决。

(五)监事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监事有无回避并不参与表决。

(六)社员代表大会审议有关关联事项时,关联的理事、监事的社员代表有无自行回避或提出回避请求。

第三章

评价的步骤和方法

第九条

绩效评价通过被评价人自我评价、××联社内部审计部或委托的评价机构现场检查的方式进行,具体评价步骤包括:

组织准备、自我评价、现场检查和结果认定及反馈等四个阶段。

第十条

组织准备。

根据本评价办法的有关规定,明确评价小组人员及分工,拟订评价方案,发送现场检查通知书。

第十一条

自我评价。

被评价人根据评价内容的要求进行自我评价,在评价小组进入现场前报告评价机构。

第十二条

现场检查。

评价小组进入现场后,根据被评价人的自我评价情况,采取会谈和调阅资料等形式进行现场检查,核实被评价人自我评价情况,并做好现场检查过程中有关情况的记录。

(一)会谈。

会谈分两个层次。

一是与被评价人会谈,二是与部分理事、监事、高级管理层人员,及××联社职能部门、信用社领导班子成员会谈,进一步了解被评价人的履职理念、履职素质、履职行为和履职业绩等情况。

(二)调阅资料。

围绕评价的内容要求,调阅有关决定、决议和会议记录,检查被评价人职责范围内有关决策、监督、执行等情况。

第十三条

评价结果的认定和反馈。

(一)现场检查结束后,经对检查情况综合分析,确定评价结果,向被评价人提出具体的反馈意见或建议。

(二)绩效评价结果分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4个等次。

第十四条

评价结果向社员代表大会报告,作为社员代表了解、评议理事、监事履职情况和调整、改选理事、监事的主要依据。

第四章

第十五条

本办法由××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十六条

本办法经××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理事会审议通过后实施。

第四篇:

领导干部年度履职考评实施方案(定稿)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中层管理干部年度履职民主测评实施方案

一、指导思想

为了加强全院干部职工对院领导、中层干部履职情况的了解、监督和考评,主要从“德、勤、能、绩”四个方面为主,加强对中层干部的管理、考核、任用、激励机制,切实体现干部公开、公平、竞争上岗的干部任用机制,进一步凝聚全院干部职工的创业之心,不断推进医院健康、快速和可持续发展而努力奋斗。

经院务会讨论通过,特制定如下考评办法:

二、民主测评对象

全院中层管理干部

三、参与民主测评的人员

由院领导、中层干部、总支委员、支部书记、团总支(副)书记、工会委员、职工代表(人数:

每个科室、部门各2人)组成考评成员,现场对中层管理干部年度履职情况进行民主测评,现场通报测评结果,并向全院公布测评结果。

四、民主测评结果及实施办法

对全院中层管理干部从“德、勤、能、绩”四个方面进行民主测评,分“优秀”、“称职”、“不称职”三个测评等级。

(一)优秀所占百比≥90%,则为优秀,下一年免予民主测评,并作为年终评选“优秀管理干部”的条件之一;

(二)优秀+称职所占百分比≥70%则为民主测评合格,继续留任;

(三)优秀+称职所占百分比<70%视为不称职;有一方面考评不称职的予以诫勉谈话和扣罚半年岗位津贴,半年期满,再次进行民主测评仍然有不称职内容的,予以免职处理,民主测评为合格者继续留任;凡不称职在两个方面或以上者,予以自动免职处理。

石林彝族自治县人民医院

xx年十一月二日

第五篇:

履职考核办法上海市烟草专卖局文件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

沪烟专安〔xx〕74号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关于印发厂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的通知

各处室(部门),各厂(公司),各烟草专卖分局(有限公司):

为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和局、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设的通知》(沪烟专安〔xx〕58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局、集团公司制订了《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现印发给你们。

望各单位结合工作实际,从责任体系、组织体系、制度标准、教育培训、现场管理等方面进一步夯实安全生产各项管理基础,确保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平稳受控状态。

xx年四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

烟草安全生产

考核办法

通知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公司)办公室xx年4月25日印发

——————————————————————————打印:

金金囡校对:

严巍(共印65份)

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市烟草专卖局、上海烟草集团有限责任公司厂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厂处级领导班子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

为了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进一步加强企业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国发〔xx〕23号)和局、集团公司《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设的通知》(沪烟专安〔xx〕58号)要求,进一步强化安全生产责任主体的落实,依据《上海市行业(系统)、市直接监察单位安全生产履职考核办法》、《烟草企业安全生产标准化规范》等规定和标准,制定本考核办法。

一、指导思想

深化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建设,强化各级安全生产主体责任的落实,加强安全基层、基础管理,不断推进安全生产长效机制建设,预防各类安全事故的发生,确保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始终处于平稳受控状态。

二、适用范围各卷烟工厂、物流单位、卷烟配套企业、区县有限公司、王宝和有限公司、中华园大饭店、三产管理中心、物资采购中心、基建设备处、机关服务中心。

三、考核内容

(一)指标考核局、集团公司下达的年度安全绩效考核指标和过程考核指

标的完成情况。

(二)组织保障组织领导、机构建设、安全工作考核、领导带班等工作履职情况。

(三)基

础管理安全教育培训、安全设施“三同时”、资金投入、特种设备管理、职业危害防治、承发包安全管理、安全生产民主监督等工作履职情况。

(四)现场管理班组安全管理、安全标准化进现场、进岗位等工作履职情况。

(五)重点工作环境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安全标准化、安全文化、安全信息化建设、隐患排查治理等工作履职情况。

(六)落实局、集团公司安全工作按要求参加局、集团公司安全生产会议和贯彻落实会议精神情况,按要求及时上报安全工作信息、事故处理、工作总结等材料情况。

四、考核成绩评定和程序

(一)考核标准1.考核总分为100分,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占总分的30%;年度安全标准化考评成绩占总分的50%;环境

和职业健康安全管理体系运行情况占总分的20%。

(对未建立管理体系的单位,年底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占总分的40%;年度安全标准化考评成绩占总分的60%)总分达到85分的为一等,70分至84分为二等,69分以下为三等。

其中,考核为一等的单位评为“年度履职考核成绩突出单位”。

2.发生以下事项,直接加分或否决。

(1)加分项当年在安全工作方面受到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通报表扬或奖励的,在安全管理绩效突出、标准制定、经验推广等方面做出贡献的,给予加分。

(2)否决项被考核单位发生重大安全事故的,直接取消评级资格;年度考核指标超标的,当年受到区级以上政府职能部门通报批评的,重大事故隐患不制订整改计划、不落实整治措施的,瞒报、谎报安全事故的,或存在其他产生较大社会影响的事故(事件),均直接评定为三等单位。

3.年度安全生产履职考核专项检查内容根据安全生产“一岗双责”制度要求,结合每年安全工作要点,由局、集团公司安委会办公室制订,满分为30分(未建立管理体系的单位为40分)。

4.年度安全标准化考评实际成绩(1000分制)按5%(未建立管理体系的单位按6%)的比例直接折算成安全生产履职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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