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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二章行政许可法律制度

第一节行政许可概述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特征和分类

(一)行政许可的概念和特征

1.概念:

指行政机关根据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申请,经依法审查,准予其从事特定活动的行为。

也可表达为(P31):

行政许可是依申请的行为,是事先控制的管理性行为,是行政机关对外的外部行政行为,是准予相对人从事特定活动的行政行为,一般为要式行政行为。

2.特征(P30):

(1)依申请的行政行为;

【分析】因为行政许可的前提是一般禁止,所以要相对人申请,不能行政主体主动。

(2)外部管理行为、事前管理行为;

【注意】行政机关对其他机关或者对其直接管理的事业单位的人事、财务、外事等事项的审批,行政机关的内部管理审批行为,均不适用本法。

一一内部不适用

【示例】行政机关内部的人事任免、上级对下级的审批均不属于行政许可。

(3)经依法审查的行为(自由裁量);

【分析】步骤:

申请一一审查一一许可,审查的结果可能是准予许可,也可能不予许可。

(4)授益行政行为:

不是一次性行为,往往是“一种”“数次”行为。

如排污许可证、机动车驾驶执照的取得。

(5)—般为要式行为:

书面许可。

(二)行政许可与相关概念的区别

1.行政许可VS行政审批:

行政审批

行政许可

大概念(包括许可审批,确认审批或其他类型的审批)

小概念

依职权或依申请

依申请

可以是内部也可以是外部行为

外部管理行为

表现为管理过程中的一个制度

表现为权利的赋予或禁止的解除二

【补充】与税务有关的许可和审批

2.行政许可V行政确认:

行政确认

行政许可

关键标准:

权利

形成的时间

权利形成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前

【示例】道路交通事故责任认定、一般纳税人资格认定、火灾事故原因和责任认定,在确认前已产生

权利产生于行政机关作出决定之后

【示例】出国护照审批,许可后才有出国的权利

启动程序

依职权或依申请

依申请

诉讼的后果

不因申请行为无效而无效或被撤销

因申请行为无效而导致无效或撤销

是否授益

不疋授益或损益

授益行为

3.行政许可VS行政登记:

与税务有关的登记示例有:

一般纳税人登记、出口退税资格审核登记、税务登记

行政登记

行政许可

没有裁量权,符合规定就登记

拥有一疋的裁量权

建立一种秩序,是法律控制的辅助手段

事先加以严格控制

大多数情况下属于履行义务(损益)

被许可人获得从事某种行为的资格和权利(授益)

(三)行政许可的分类

类型

举例

普通许

集会游行示威许可、爆炸品生产运输许可、商业银行设立许可(无数量限制)

特许

电信业务经营许可、快递业务经营许可、海域使用许可、无线电频率占用许可(有数量限制)

认可

律师资格、注册税务师资格

核准

消防验收、生猪屠宰检疫

登记

企业工商登记、事业单位及社会团体设立登记1

《行政许可法》的基本原则

法定

包括许可设定法定、主体及权限法定、实施程序法定等方面。

公开、公平、公正

1.依据公开:

有关行政许可的规定应当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实施行政许可的依据;

2.过程和结果公开:

行政许可的实施和结果,除涉及国家秘密、商业秘密或

者个人隐私的外,应当公开。

|

便民和效率

主要体现:

公示制度、一次申请制度、当场更正制度、一次告知补正制度、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制度、期限时效制度等。

救济

1.许可前:

陈述权、申辩权

2.许可后:

行政复议权、行政诉讼权、赔偿权

信赖保护

行政管理相对人对行政机关的正当合理信赖应当予以保护,行政机关不得擅自改变已经生效的行政行为,确需改变的(如依据修改或废止、客观情况变

化),由此给相对人造成的损失应当予以补偿。

行政许可不

得转让

依法取得的行政许可,除法律、法规规定依照法定条件和程序可以转让的外,不得转让。

监督

1.政府对行政机关的监督

2.上级行政机关对下级的监督

3.许可机关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第二节行政许可的设定

、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及可设定事项

(一)行政许可设定的有关程序制度

设定行政许可应当明确实施机关、条件、程序、期限

形成性程序

1.听取意见:

采取听证会、论证会等形式

2.说明情况:

必要性、对经济社会影响

评价性程序

1.设定机关的评价:

定期评价,及时修改或废止

2.实施机关的评价:

适时评价实施情况及其存在的必要性

3.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评价:

提出意见和建议

修正性程序

省级政府根据本行政区域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认为可以不设定行政许可的,报国务院批准,可停止实施该行政许可。

(二)可设定行政许可事项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设定

目前的

项目

(1)指定企业印制发票;(增值税票找国税总局,其余找省级税务)

(2)对发票使用和管理的审批;(印本单位名称的找省以上,其余找经营地税务)

(3)对增值税防伪税控系统最高开票限额的审批;(最高限额低于10万找区县、最高限额为100万找地市、最高限为1000万及以上的找省级)

(4)印花税票代售许可。

取消的

项目

(1)领购普通发票:

办理了税务登记后,即具有领购普通发票的资格

(2)建立收支粘贴簿、进销货登记簿或者使用税控装置:

属于义务

(3)拆本使用发票:

禁止行为

(4)使用计算机发票:

按一般普通发票领购手续办理

(5)跨规定使用区域(跨省)携带、邮寄、运输空白发票:

禁止行为

:

■、行政许可设定权划分

(一)设定权

经常性

许可

非经常性许可

法律

V

X

行政法规

V

必要时,国务院可以用发布决定的方式设定行政许可。

实施后:

(1)临时性:

终止

(2)非临时性:

转化(提请全国人大及常委会制疋法律,或自行制疋行政法规)

地方性法规

V

X

省级一地方规章

X

可以设定临时性的行政许可。

实施满一年,可提请本级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地方性法规

其余文件

X

X

【注意1】上位法没有设定的,下位法才可以设定。

如法律没有设定行政许可的,行政法规才

可以设定。

【注意2】地方性法规、省级规章“四不得”:

(1)不得设定应当由国家统一确定的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的资格、资质的行政许可;

【示例】北京不得规定注税不用考试就可取得。

(2)不得设定企业或者其他组织的设立登记及其前置性行政许可。

【示例】地方性法规、规章不得规定申请餐饮服务许可证到当地餐饮协会办理认证。

(3)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个人或者企业到本地区从事生产经营和提供服务

(4)不得限制其他地区的商品进入本地区市场。

(二)规定权一一上位法有,详细说明

下位法可以对上位法规定的行政许可事项的实施作出具体规定。

法规、规章对实施上位法设定的行政许可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行政许可;对行政许可条

件作出的具体规定,不得增设违反上位法的其他条件。

第三节行政许可的实施

一、行政许可实施主体

(一)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

1.行政机关

2.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如证监会、保监会、银监会、律师协会、注册会计师协会等。

在法律、法规授权范围内,以自己的名义实施行政许可。

3.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注意】受委托的行政机关不是行政主体,但是可以作为实施者。

【区分】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VS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

受委托的行政机关

法律、法规授权

委托必须有“法律、法规、规章”为依据

无公告义务

将"受委托行政机关”和“受委托实施行政许可的内容”

予以公告

组织

只限于行政机关

以自己的名义实施

以“委托行政机关”名义实施,不得再委托

(二)行政许可实施主体的其他有关规定

1.相对集中行政许可权的原则规定——权力集中

经“国务院”批准,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许可权。

2.一个窗口对外的规定

行政许可需要行政机关内设的多个机构办理的,该行政机关“应当”确定一个机构统一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统一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3.统一办理或联合办理、集中办理的规定

行政许可依法由地方人民政府两个以上部门分别实施的,本级人民政府“可以”确定一个部门

受理行政许可申请并转告有关部门分别提出意见后统一办理,或者组织有关部门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总结】便民的政策

集中实施

一个窗口对外

统一办理

联合办理、集中办理

性质

权力集中

程序集中

空间集中

程序

经国务院批准,省级政府决定

多个内设机构的审核集中到一个对外

窗口

一个机关统一受理,听取

其他机关意见后决定

联合、集中办理,但分别决

名义

集中的机关

所属行政

机关名义

各机关以自己名义分别

实施

(三)税务行政许可的实施主体(P37)

1.由具有行政许可权的税务机关在法定权限内实施,各级税务机关下属的事业单位一律不得实施行政许可。

【注意1】税务机关是指各级税务局、税务分局、税务所以及省以下税务局的稽查局。

【注意2】税务所(派出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是上级税务行政机关的派出机构,罚款额在

2000元以下的,可以由税务所决定。

【注意3】稽查局(内部机构、授权行政主体)是省以下税务局设立的,负责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抗税案件的查处。

2.没有法律、法规、规章的规定,税务机关不得委托其他机关实施行政许可。

3.各级税务机关应当指定一个内设机构或者设置固定窗口,统一负责受理行政许可申请、送达行政许可决定。

、行政许可实施程序

(一)行政许可实施的申请

(二)行政许可实施的受理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审查

 

(四)行政许可实施的决定

1.形式:

书面形式。

2.处理:

(1)不予行政许可:

书面说明理由,包括事实、法律以及自由裁量是否符合法律目的,告知复议、诉讼的权利。

(2)准予行政许可:

应当公开。

3.许可结果:

许可证(需要就颁发)。

检验、检测、检疫,可在物品上加标签或加印章。

4.决定时限(P41):

情形

时限

当场能决定的丁

当场作出

一个主体实施许可的(一般)

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经本机关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

平级多个主体实施的(统一、联合、集中办理)

受理申请之日起45日,经本级政府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5旦

跨级多个主体实施的

下级机关应当自其受理行政许可申请之日起20日内审查完

毕,上级机关的期限也是20天,特殊情况期限可以延长

【注意】需要“听证、招标、拍卖、检验、检测、检疫、鉴定和专家评审”的,所需时间不计

算在规定的期限内;行政机关应当将所需时间书面告知申请人。

5.颁证时限(P41):

准予行政许可的决定,应当自作出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人送达许可

证件。

(五)行政许可听证程序

1.启动方式:

主动举行

听证

法律、法规、规章规定实施行政许可应当听证的事项;

行政机关应当向社会.公告,并举行听证

行政机关认为需要听证的其他涉及公共利益的重大行

政许可事项

依申请举

行听证

直接涉及申请人与他人之间重大利益关系的

无须公告

 

2.时间安排:

申请期限二

要求申请人、利害关系人在被告知听证权利之日起5日内提出申请

组织期限

行政机关应当在收到听证申请后20日内组织听证|

告知期限

行政机关应在举行听证7日前公告或通知申请人或利害关系人听证时间、等。

地点

3.程序安排:

(1)形式:

公开

(2)回避:

审查许可申请的工作人员不得担任听证主持人。

(3)收费:

免费

(4)案卷排他:

行政机关应当根据听证笔录,作出行政许可决定。

(六)行政许可的变更与延续

1.变更:

随时提出要求。

2.延续:

在有效期届满“30日前”提出申请,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除外。

行政机关在

有效期届满前决定,逾期的视为准予延续(默示批准)。

【解释】默示批准只适用于延续申请,不适用于初次申请许可和变更许可。

(七)行政许可实施的特别规定

资源利用、行业准入(特许)

通过招标、拍卖等公平竞争的方式作出决定

资格赋予(认可)

对公民通过考试,对组织通过考核。

不得组织强制性的资格考试考前培训,不得指定教材或者其他助考材料。

技术审定(核准)

受理申请之日起5日内指派2名以上工作人员

组织设立(登记)

通常只作形式审查,符合条件的当场登记。

需要实质审查的,要求2人以上。

有数量限制的许可

根据“受理行政许可申请的先后顺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的

决定;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三、行政许可实施的费用制度

1.相对禁止:

行政机关实施行政许可以及对行政许可事项进行监督检查,不得收取任何费用。

但是,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除外。

收取的费用必须全部上缴国库,财政部门不得以任何形式向行政机关返还或变相返还实施行政许可所收取的费用。

2.绝对禁止:

行政机关提供行政许可申请书格式文本,不得收费。

第四节行政许可的监督检查和法律责任

一、行政许可监督检查制度

1.对许可机关的监督:

上级监督下级

2.对被许可人的监督

(1)行政机关应当将监督检查的情况和处理结果予以记录,由“监督检查人员”签字后归档;公众有权查阅行政机关监督检查记录。

(2)可通过抽查产品、定期检验来实地检查。

(3)被许可人在管辖区域外违法,违法行为地的行政机关应当抄告许可机关。

(4)个人、组织发现违法行为有权举报,行政机关应当及时核实、处理。

(5)取得直接关系公共利益的特定行业的市场准入行政许可的被许可人,应当履行普遍服务的义务;未经作出行政许可决定的行政机关批准,不得擅自停业、歇业。

:

■、行政许可的撤销和注销

(一)撤销

情形

责任

可以撤销

(机关错)

(1)行政机关工作人员滥用职权、玩忽职守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2)超越法定职权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3)违反法定程序作出准予行政许可决定的;

(4)对不具备申请资格或者不符合法定条件的申请人准予行政许可的;

(5)依法可以撤销行政许可的其他情形。

被许可人的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行政机关应当给予赔偿。

应当撤销

(申请人错)

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手段取得许可的

1.申请人隐瞒有关情况或者提供虚假材料申请仃政许可的,不予受理或许可并警告;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

一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P44)

2.被许可人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行政许可,给予行政处罚;属于直接关系公共安全、人身健康、生命财产安全的,二年内不得再次申请。

不予撤销

撤销许可可能对公共利益造成重大

损害的

(二)注销一一程序性行为

1•情形: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行政机关应当依法办理有关行政许可的注销手续:

(1)行政许可有效期届满未延续的;

(2)赋予公民特定资格的行政许可,该公

民死亡或者丧失行为能力的;

(3)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依法被终止的;

(4)行政许可依法被撤销、撤回,或者行政许可证件依法被吊销的;

【分析】撤销、撤回、吊销后都得完成注销这个程序。

(5)因不可抗力导致行政许可事项无法实施的。

【区分】撤销VS撤回VS吊销VS注销

2.注销方式:

收回证件、加注发还、公告注销等。

三、违反行政许可法的法律责任(略)

【本章总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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