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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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docx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

DL5009.3-1997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批准1998-04-01实施

关于发布《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的通知

电综[1997]678号

国家电力公司,各电管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电力局,各有关单位:

  《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变电所部分)》电力行业标准,经审查通过,批准为强制性标准,现予发布。

  其编号为:

DL5009.3-1997

  该标准自1998年4月1日起实施。

  请将执行中的问题和意见告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并抄送部标准化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华人民共和国电力工业部(印)

一九九七年十一月二十八日

前言

  本规程是在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基础上编写的。

原能源部(1992)129号文“关于颁发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的通知”中指出:

“该规程适用于火力发电厂的施工,也适用于110kV及以上电压等级的变电所的施工。

”但在执行过程中多有不便。

为此又组织编写了变电所施工专用的安全工作规程,即本规程。

  本规程应遵照国务院的《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和《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并应与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和DL5009.2—94《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架空输电线路部分)》的有关规定相符合。

本规程是在此前提下,结合变电所施工的特点,对安全、文明施工提出了全面的要求,是强制性的行业标准。

  本规程由原电力工业部建设协调司提出。

  本规程由中国电力企业联合会标准化部归口。

  本规程由中国电机工程学会电力建设安全技术分委会及华北电力集团公司电网部起草。

  本规程起草人员:

蔡新华、潘裕章、王瑞武、宋耐坚、华士元、解德山、朱海、何英。

  本规程由国家电力公司工程建设局负责解释。

  1范围

  本规程规定了高压变电所建筑、安装施工过程中,为确保施工人员的安全和健康而应采取的措施和应遵守的安全施工要求,它适用于新建、扩建和改建的变电所的建筑、安装、现场加工和启动带电等工作。

  2引用标准

  下列标准所包含的条文,通过在本标准中引用而构成本标准的条文。

本标准出版时,所示版本均为有效。

所有标准都会被修订,使用本标准的各方应探讨使用下列标准最新版本的可能性。

  GB1102–74圆股钢丝绳

  GB3608–83高处作业分级

  GB3805–83安全电压

  GB3878–83手持式电动工具的管理、使用、检查和维修安全技术规程

  GB4387–84工厂企业厂内运输安全规程

  GB5082–85起重吊运指挥信号

  GB6067–85起重机械安全规程

  GB6722–86爆破安全规程

  GB50194–93建设工程施工现场供用电安全规范

  DL408–91电业安全工作规程(发电厂和变电所电气部分)

  DL5009.1–92电力建设安全工作规程(火力发电厂部分)

  工厂安全卫生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建筑安装工程安全技术规程(1956年5月25日国务院全体会议第29次会议通过)

  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劳动总局(79)劳总锅字18号文颁发

  溶解乙炔气瓶安全监察规程国家劳动总局(81)劳总锅字10号文颁发

  建筑防火设计规范建设部

  3通则

  3.1总则

  3.1.1为了贯彻执行“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安全生产方针,适应发展高电压和大容量变电所、采用新工艺及新技术的需要,确保职工在施工中的安全与健康,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并结合变电工程建设施工的具体情况,制定本规程。

  3.1.2施工单位应根据本规程的规定,结合本单位的实际情况,编制实施细则或补充规定,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1.3施工单位的各级领导和工程技术人员必须熟悉并严格遵守本规程;施工人员必须熟悉和严格遵守本规程的有关规定并经考试合格方可上岗。

  3.1.4在试验和推广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的同时,必须制定相应的安全技术措施,经总工程师批准后执行。

  3.1.5从事特种作业或第二工种的作业,必须按该工程的有关规定,经培训、考试合格并取得合格证,方可上岗。

  3.1.6在执行本规程的同时,必须贯彻执行《电力建设安全施工管理规定》。

  3.2施工现场

  3.2.1一般规定

  3.2.1.1施工总平面布置应符合国家防火、工业卫生等有关规定。

  3.2.1.2临时建筑工程应有设计,并经审核批准后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使用中应定期进行检查维护。

  3.2.1.3施工现场的排水设施应全面规划。

排水沟的截面及坡度应经计算确定,其设置位置不得妨碍交通。

凡有可能承载荷重的排水沟都应设盖板或敷设涵管,盖板的厚度或涵管的大小和埋设深度应经计算确定。

排水沟及涵管应保持畅通。

  3.2.1.4施工现场敷设的能源管线不得任意切割或移动。

如需切割或移动,必须事先办理审批手续。

  3.2.1.5施工现场及其周围的悬崖、陡坎、深坑、高压带电区及危险场所等均应设防护设施及警告标志;坑、沟、孔洞等均应铺设与地面平齐的盖板或设可靠的围栏、挡板及警告标志。

危险处所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2.1.6凡在有有害气体的室内或容器内工作均应设通风装置,并设置其他安全设施。

  3.2.1.7施工现场设置的各种安全设施严禁拆、挪或移作它用。

  3.2.1.8生活区与施工现场宜隔开,与施工无关的人员不得进入施工现场。

  3.2.1.9进入施工现场的人员必须正确佩戴安全帽,穿好工作服,严禁穿拖鞋、凉鞋、高跟鞋。

严禁酒后进入施工现场。

  3.2.1.10从事高处、粉尘或有毒等工作的人员必须经体格检查,合格者方可上岗。

  3.2.1.11下坑井、隧道或深沟内工作前,必须先检查其内是否积聚有可燃或有毒等气体,如有异常,应认真排除,在确认可靠后,方可进入工作。

  3.2.1.12施工场所保持整洁,垃圾或废料应及时清除,做到“工完、料尽、场地清”,坚持文明施工。

在高处清扫的垃圾或废料,不得向下抛掷。

  3.2.2道路

  3.2.2.1施工现场的道路坚实、平坦,主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5m,单车道的宽度不得小于3.5m。

  3.2.2.2现场道路跨越沟槽时应搭设牢固的便桥并经验收合格方可使用。

人行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m,手推车便桥的宽度不得小于1.5m,马车、汽车便桥应经设计,其宽度不得小于3.5m。

便桥的两侧应设有可靠的栏杆。

  3.2.2.3现场道路不得任意挖掘或截断。

如必须开挖时,应事先征得施工管理部门的同意并限期修复;开挖期间必须铺设过道板或架设便桥等保证安全通行的措施。

  3.2.2.4现场的机动车辆应限速行驶,时速一般不得超过15km/h。

机动车辆行驶沿途的路旁应设交通指示标志,危险地区应设“危险”或“禁止通行”等警告标志,夜间应设红灯示警。

  3.2.3材料、设备堆放及保管

  3.2.3.1材料、设备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规定的地点堆放整齐并符合搬运及消防的要求。

堆放场地应平坦、不积水,地基应坚实。

现场拆除的模板、脚手杆以及其他剩余器材应及时清理回收,集中堆放。

  3.2.3.2易燃材料和易燃废料的堆放场所与建筑物及用火作业区的距离应符合本规程3.4.2.6条的有关规定。

  3.2.3.3器材不得紧靠木栅栏或建筑物的墙壁堆放,应留有50cm以上的间距,并封闭两端。

  3.2.3.4各类脚手杆、脚手板、紧固件以及防护用具等均应存放在干燥、通风处并符合防腐、防火等要求;木杆应去皮竖放。

每年或新工程开工前应进行一次检查、鉴定,合格者方可使用。

  3.2.3.5易燃、易爆及有毒物品等应分别存放在与普通仓库隔离的专用库内,并按有关规定严格管理。

雷管与炸药必须分库存放;汽油、酒精、油漆及稀释剂等挥发性易燃材料应密封存放。

危险品仓库的设置应符合本规程3.4.2.6条的有关规定。

  3.2.3.6酸类及有害人体健康的物品应放在专设的库房内或场地上,并做出标记。

库房应保持通风。

  3.2.3.7建筑材料的堆放高度应遵守表3.2.3.7的规定.

表3.2.3.7建筑材料堆高限度

  3.2.3.8电气设备、材料的保管与堆放应符合下列要求:

  a)瓷质材料拆箱后,应单层排列整齐,不得堆放,并采取防碰措施。

  b)绝缘材料应存放在有防火、防潮措施的库房内。

  c)电气设备应分类存放稳固、整齐,不得堆放。

重心较高的电气设备在存放时应有防止倾倒的措施。

  3.3施工用电

  3.3.1一般规定

  3.3.1.1施工用电的布设应按已批准的施工组织设计进行,并符合当地供电部门的有关规定。

  3.3.1.2施工用电设施应有设计并经有关部门审核、批准方可施工,竣工后应经验收合格方可投入使用。

  3.3.1.3施工用电设施安装完毕后,应由专业班组或指定专人负责运行及维护。

严禁非电气专业人员拆、装施工用电设施。

  3.3.2施工用电设施

  3.3.2.1施工用电设备应按具体使用环境进行选择。

  3.3.2.2电压35kV及以下的施工用的变压器采用户外布置时应符合下列规定:

  a)10kV、320kVA及以下的变压器采用柱上安装时,其底部距地面的高度不得小于2.5m;变压器安装应平稳牢固,腰栏距带电部分不得小于0.2m。

  b)560kVA及以上的变压器应装设在不低于0.5m的高台上,并设置高度不低于1.7m的栅栏。

带电部分到栅栏的安全净距,10kV及以下的应不小于1m,35kV的应不小于1.2m。

在栅栏的明显部位应悬挂“止步、高压危险!

”的警告牌。

  c)变压器中性点及外壳的接地应接触良好,连接牢固可靠,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3.3.2.3钢筋混凝土电杆不得掉灰露筋,不得有环裂或弯曲。

木杆、木横担不得腐朽、劈裂。

组立后的电杆不得有倾斜、下沉及杆基积水等现象。

  3.3.2.4用电线路及电气设备的绝缘必须良好,布线应整齐,设备的裸露带电部分应加防护措施。

架空线路的路径应合理选择,避开易撞、易碰、易腐蚀场所以及热力管道。

  3.3.2.5低压架空线路采用绝缘线时,架设高度不得低于2.5m;交通要道及车辆通行处,架设高度不得低于5m;其他情况的架设高度应满足表3.3.2.5-1、表3.2.2.5-2的要求。

表3.3.2.5-1线路交叉时的最小垂直距离

表3.3.2.5-2边导线在最大风偏时与构筑物之间的最小水平距离

  3.3.2.6低压架空线路一般不得采用裸线;采用裸线时,架空线高度不得低于3m,穿过交通要道时不得低于6m,导线截面积不得小于16mm2。

  3.3.2.7现场直埋电缆的走向应按施工总平面布置图的规定,沿主道路或固定构筑物等的边缘直线埋设,埋深不得小于0.7m;转弯处应在地面上设明显的标志;通过道路时应采用保护套管,管径不得小于电缆外径的1.5倍。

电缆沿构筑物架空敷设时,其高度不得低于2m。

接头处应有防水和防触电的措施。

  3.3.2.8现场集中控制的配电箱设置地点应平整,不得被水淹或土埋,并应防止碰撞和被物体打击。

配电箱附近不得堆放杂物。

  3.3.2.9配电箱应坚固,其结构应具备防火、防雨的功能,箱内的配线应绝缘良好,导线剥头不得过长,压接应牢固。

盘面操作部位不得有带电体裸露。

  3.3.2.10杆上或杆旁装设的配电箱,应安装牢固并便于操作和维修;引下线应穿管敷设并做防水弯。

  3.3.2.11照明、动力分支开关箱,应装设漏电电流动作保护器。

  3.3.2.12用电设备的电源引线长度不得大于5m。

距离大于5m时,应设流动开关箱;流动开关箱至固定式配电箱之间的引线长度不得大于40m,且只能用橡套软电缆。

  3.3.2.13施工用电的维护人员,应配备足够的绝缘用具。

绝缘用具应定期进行试验,试验周期及要求见表3.3.2.13。

表3.3.2.13常用电气绝缘用具试验要求

  3.3.2.14电气设备附近应配备适于扑灭电气火灾的消防器材。

电气设备发生火灾时,应首先切断电源。

  3.3.3施工用电及照明

  3.3.3.1电气设备不得超铭牌使用,闸刀型电源总开关严禁带负荷拉闸。

  3.3.3.2多路电源配电箱宜采用密封式。

开关及熔断器必须上口接电源,下口接负荷,严禁倒接。

负荷应标明名称,单相闸刀开关应标明电压。

  3.3.3.3不同电压的插座与插销应选用相应的结构,严禁用单相三孔插座代替三相插座。

单相插座应标明电压等级。

3.3.3.4严禁将电线直接勾挂在闸刀上或直接插入插座内使用。

  3.3.3.5手动操作开启式低压断路器、闸刀开关或管形熔断器时,应戴绝缘手套或使用绝缘工具。

  3.3.3.6闸刀开关和熔断器的容量应满足被保护设备的要求。

熔丝应有保护罩。

管形熔断器不得无管使用,熔丝不得削小使用,严禁用其他金属丝代替熔丝。

  3.3.3.7熔丝熔断后,必须查明原因,排除故障后方可更换。

更换熔丝、装好保护罩后方可送电。

  3.3.3.8连接电动机械或电动工具的电气回路应设开关或插座,并设有保护装置。

移动式电动机械应使用软橡胶电缆。

严禁一个开关接两台及以上电动设备。

  3.3.3.9现场110V以上的临时照明线路应相对固定,并经常检查、维修。

照明灯具的悬挂高度不应低于2.5m,并不得任意挪动;低于2.5m时应设保护罩。

  3.3.3.10在有爆炸危险的场所及危险品仓库内,应采用防爆型电气设备,开关必须装在室外。

在散发大量蒸汽、气体或粉尘的场所,应采用密闭型电气设备。

在坑井、沟道、沉箱内及独立高层构筑物上,应备有独立的照明电源。

  3.3.3.11特殊照明灯采用金属支架时,支架应稳固,并采取接地或接零保护。

  3.3.3.12电源线路不得接近热源或直接绑挂在金属构件上;在竹木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绝缘子;在金属脚手架上架设时应设木横担。

  3.3.3.13开关应控制火线,使用螺口灯头时,零线应接在灯头的螺口上。

  3.3.3.14工棚内的照明线应固定在绝缘子上,距建筑物不得小于2.5cm。

穿墙时应套绝缘套管。

管、槽内的电线不得有接头。

  3.3.3.15行灯的电压不得超过42V,潮湿场所、金属容器或管道内的行灯电压不得超过12V。

行灯电源线应使用软橡胶电缆。

行灯应有保护罩。

  3.3.3.16行灯电源必须使用双绕组变压器,其一、二次侧都应有熔断器。

行灯变压器必须有防火措施,其金属外壳及二次侧绕组的一端均应接地。

采用双重绝缘或有接地金属屏蔽层的变压器,二次侧不得接地。

  3.3.3.17在光线不足的工作场所及夜间工作的场所均应有足够的照明,主要通道上应装设路灯。

  3.3.3.18电动机械及照明设备拆除后,不得留有可能带电的部分。

  3.3.3.19在对地电压250V以下的低压电气网络上带电作业时,应遵守下列规定:

  a)被拆除或接入的线路,必须不带任何负荷。

  b)相间及相对地应有足够的距离,并能满足工作人员及操作工具不致同时触及不同相导体的要求。

  c)有可靠的绝缘措施。

  d)设专人监护。

  e)办理安全施工作业票。

  3.3.4接地及接零保护

  3.3.4.1对地电压在127V及以上的下列电气设备及设施,均应装设接地或接零保护:

  a)发电机、电动机、电焊机及变压器的金属外壳。

  b)开关及其传动装置的金属底座或外壳。

  c)电流互感器的二次绕组。

  d)配电盘、控制盘的外壳。

  e)配电装置的金属构架、带电设备周围的金属栅栏。

  f)高压绝缘子及套管的金属底座。

  g)电缆接头盒的外壳及电缆的金属外皮。

  h)吊车的轨道及焊工等的工作平台。

  i)吊车的轨道及焊工等的工作平台。

  j)架空线路的杆塔(木杆除外)。

  k)室内外配线的金属管道。

  3.3.4.2中性点不接地系统中的电气设备,应采取接地保护,接地线应接至接地网上。

总容量为100kVA及以上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总容量为100kVA以下的系统,接地网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3.3.4.3当施工现场采用低压侧为380/220V中性点直接接地的变压器时,宜按GB50194,采用工作零线和保护零线分开的接地保护。

  3.3.4.4接零保护应符合下列规定:

  a)架空线零线的终端、总配电盘及区域配电开关箱的零线应重复接地,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b)吊车轨道接零后,再重复接地。

  c)接引至电气设备的工作零线必须与保护零线分开,保护零线不得接任何开关或熔断器。

  d)接引至移动式或手提式电动机具的零线必须用软铜绞线,其截面积一般不得小于相线截面积的1/3,且不得小于1.5mm2。

  3.3.4.5地线及零线的连接应采用焊接、压接或螺栓连接等方法。

若采用缠绕法时,必须按照电线对接、搭接的工艺要求进行,严禁简单缠绕或勾挂。

  3.3.4.6同一系统中的电气设备,严禁一部分采用接地保护,另一部分采用接零保护。

  3.3.4.7使用外接电源时,电气设备所采用的保护方式应与外接电源系统中的保护方式一致。

  3.3.4.8起重机械行驶的轨道两端应设接地装置。

轨道较长时,每隔20m应补设一组接地装置,接地电阻不得大于4Ω。

  3.3.4.9严禁利用易燃、易爆气体或液体管道作为接地装置的自然接地体。

  3.3.4.10施工现场防雷接地装置的规定:

  a)高度在20m及以上的金属井字架、脚手架、机具、烟囱及水塔等均应设置避雷针。

避雷针的接地电阻不得大于10Ω。

组立起的构架应及时接地。

  b)独立避雷针的装置采用圆钢时,其直径不得小于16mm;采用扁钢时,其厚度不得小于4nn、截面积不得小于160mm2。

  3.3.4.11在有爆炸危险场所的电气设备,其正常不带电的金属部分,均必须可靠地接地或接零。

  3.3.4.12凡有爆炸危险的场所,严禁利用金属管道、构筑物的金属构架及电气线路的工作零线作为接地线或接零线用。

  3.3.4.13下列设施均必须采取防静电接地措施:

  a)用于加工、储存及运输各种易燃易爆液体、气体或粉末的设备。

  b)汽车油槽车行驶时,必面用金属链条连接在底盘上,另一端拖在地面上。

  3.3.5施工用电管理

  3.3.5.1施工用电系统的运行应设专人管理,并明确职责及管理范围。

  3.3.5.2应根据用电情况制订用电、维修等管理制度以及安全操作规程。

专业维护人员必须熟悉有关规程制度。

  3.3.5.3施工用电设施除经常性的维护外,还应在雨季和冬季前进行全面地清扫和检修;在台风、暴雨、冰雹等恶劣天气后,应进行特殊性的检查维护。

  3.3.5.4配电箱应加锁并设警告标志。

  3.3.5.5施工电源使用完毕后,应及时拆除。

  3.4防火

  3.4.1一般规定

  3.4.1.1在仓库、宿舍、加工场地及重要机械设备旁,应有相应的灭火器材,一般按建筑面积每120m2设置标准灭火器一个。

  3.4.1.2消防设施应有防雨、防冻措施,并定期进行检查、试验,保持灭火器有效;砂桶(箱、袋)、斧、锹、钩子等消防器材应放置在明显、易取处,不得任意移动或遮盖,严禁挪作它用。

  3.4.1.3在油库、木工间及其他易燃、易爆物品仓库等场所严禁吸烟,并设“严禁烟火”的明显标志。

  3.4.1.4严禁在办公室、工具房、休息房、宿舍等房屋内存放易燃、易爆物品。

  3.4.1.5在易燃、易爆区周围动用明火,必须办理动火工作票,经有关部门批准,后采取相应措施后方可进行。

  3.4.1.6挥发性易燃材料不得装在敞口容器内和存放在普通仓库内。

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应及时退库并保存在距构筑物不小于25m的单独隔离场所;装过挥发性油剂及其他易燃物质的容器未经采取措施,严禁用电焊或气焊进行焊接或切割。

  3.4.1.7储存易燃、易爆液体或气体仓库的保管人员,严禁穿用丝绸、合成纤维等易产生静电的材料制成的服装入库。

  3.4.1.8运输易燃、易爆等危险物品,应按当地公安部门的有关规定申请,经批准后方可进行。

  3.4.1.9施工单位存放炸药、雷管,必须得到当地公安部门的许可,并分别存放在专用仓库内,指派专人负责保管,严格领、退料制度。

  3.4.1.10采用易燃材料包装或设备本身必须防火的设备箱,严禁用气焊切割的方法开箱。

  3.4.1.11烘燥间或烘箱的使用及管理应有专人负责。

  3.4.1.12熬制沥青或调制冷底子油应在建筑物的下风方向进行,距易燃物不得小于10m,严禁在室内进行。

  3.4.1.13进行沥青或冷底子油作业时必须通风良好,作业时及施工完毕后的24h内,其作业区周围30m内严禁明火。

在室内施工时,照明必须符合防爆要求。

  3.4.1.14冬季采用火炉暖棚法施工,应征得有关部门同意,制订相应的防火和防止一氧化碳中毒措施并设有不少于2人的值班。

  3.4.2临时建筑及仓库防火

  3.4.2.1临时建筑及仓库的设计,应符合现行《建筑设计防火规范》的规定。

  3.4.2.2仓库应根据储存物品的性质采用相应耐火等级的材料建成。

领、退料值班室与库房之间应设防火墙。

  3.4.2.3采用易燃材料搭设的临时建筑应有相应的防火措施。

  3.4.2.4临时建筑物内的火炉烟囱通过墙和屋面时,其四周必须用防火材料隔离。

烟囱伸出屋面的高度不得小于50cm。

严禁用汽油或煤油引火。

  3.4.2.5氧气、乙炔气、汽油等危险品的仓库,应有避雷及静电接地设施,屋面应采用轻型结构,并设置气窗及底窗,门、窗应向外开启。

氧气瓶仓库的室温不得超过35℃。

  3.4.2.6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应符合表3.4.2.6的规定。

表3.4.2.6各类建筑物与易燃材料堆场的防火间距m

  3.5季节性施工

  3.5.1夏季、雨汛期施工

  3.5.1.1雨季前应做好防风、防雨、防洪等准备工作。

现场排水系统应整修畅通,必要时应筑防汛堤。

  3.5.1.2各种高大建筑及高架施工机具的避雷装置均应在雷雨季前进行全面检查,并进行接地电阻测定。

  3.5.1.3台风和汛期到来之前,施工现场和生活区的临建设施以及高架机械均应进行修缮和加固,防汛器材应及早准备。

  3.5.1.4暴雨、台风、汛期后,应对临建设施、脚手架、机电设备、电源线路等进行检查并及时修理加固。

险情严重者应立即排除。

  3.5.1.5机电设备及配电系统应按有关规定进行绝缘检查和接地电阻测定。

  3.5.1.6夏季应做好防暑降温工作。

  3.5.2冬季施工

  3.5.2.1入冬前,对消防器具应进行全面检查,对消防设施及施工用水外露管道,应做好保温防冻措施。

  3.5.2.2对取暖设施应进行全面检查。

用火炉取暖时,严防一氧化碳中毒;加强用火管理,及时清除火源周围的易燃物。

  3.5.2.3现场道路及脚手架、跳板和走道等,应及时清除积水、积霜、积雪并采取防滑措施。

  3.5.2.4施工机械及汽车的水箱应予保温。

停用后,无防冻液的水箱应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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