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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笔记0

刑事诉讼法笔记

一、总论

刑事诉讼中的基本原理:

概述,基本的概念;刑事诉讼的立法根据、目的;刑事诉讼主体(专门机关,法院(+审判组织(如何设立,合议庭如何组成,独议庭适用何种情况)),检察院,公安机关(组织体系,职权),当事人(种类,权利与义务),其他诉讼参与人);刑事诉讼的基本原则。

二、制度论

管辖(如何管辖,立案管辖(法院(3类)+检察院(4类+弹性条款)),审判管辖(哪一级,哪一个地区,级别管辖记中级就可以,)),回避(回避的理由,回避的人员范围,回避的程序,),辩护与代理(辩护人的范围,辩护的种类,辩护人的责任和诉讼地位),证据(特点,根据特点哪些东东不能作为证据使用;证据种类,证据的分类;证明,证明的对象,证明的标准,证明责任),强制措施(种类,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对象(拘传适用未被羁押的人),每一种强制措施的适用机关(有些强制措施的审批和执行是分立的),每一种强制措施具体适用程序,),附带民事诉讼(被害人死掉,未成人如何?

被告人是单位的成员?

附带民事诉讼的提起和程序),期间(计算,延长)与送达(送达的规则,如何送关)。

三、程序论

立案(立案材料来源,根据什么立案(公安和法院立案条件不一样),立案的程序和处理(不立案等),侦查(搜查的条件),提请起诉,起诉,移送材料(普通程序用何种材料,简易程序的材料),不起诉(三种不起诉,不起诉案件要履行哪些法定手续?

),审查起诉,),

一审

公诉案件一审程序(提前审查程序(内容,方法,决定),开庭准备工作,法庭审判的组成,造成法庭审判中断的三项制度(延期,中止,终止),判决、裁定、决定、

自诉一审程序,和公诉的不同之处;

简易程序,适用范围,特点;

无上诉,无死刑则直接生效;有死刑,经历死刑复核程序

二审

方式,期间;

全面审查原则(如三个人,二个人上诉,第三人如何?

);

哪些开庭,哪些不开庭?

上诉不加刑原则;

非死刑案件,两审终结,死刑案件引起死刑复核程序(核准权的分配,一个规则,两个例外:

所有案件为最高法院,例外;杀人等,核准程序-如何报送复核)。

执行

管理机关,检察院负现监督执行;

不同刑罚如何执行,主要是死刑,其它是交付执行;

刑罚执行过程中的变更情况;

执行过程中的新罪和漏罪的追诉;

审判监督程序

特点

执行错误,如何处理?

何种情形下适用一审、二审程序?

刑事诉讼的程序,结束程序的条件,决定适用何种法律文书,决定作出何种法律手续

第一章概述

第二章刑事诉讼中的专门机关和诉讼参与人

一、刑诉中的专门机关

1.公、检、法职务分工:

同级原则

a.公安机关:

负责刑事案件的侦查、拘留、执行逮捕、预审工作(有权决定立案和侦查;侦查中发现不应对犯罪嫌疑人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权撤销案件;有权采取讯问、勘验、检查等侦查措施;有权采用强制措施;对于其侦查终结的案件有权提请人民检察院提起公诉或者作出不起诉决定;对人民检察院作出的不批准逮捕或者不起诉的决定,有权要求复议或者复核)。

b.检察院:

负责检察、批准逮捕、检察机关直接受理的案件的侦查、提起公诉工作。

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包括对公安机关侦查工作的监督、对自身工作的监督和对法院审判工作的监督。

检察机关上下组的关系是领导与被领导关系(检察一体化)。

c.法院:

负责审判工作(四级二审,派出法庭不是一组审判机关,而是基层法院的派出机构,法庭的判决上诉至中级法院;法院上下级关系不是领导关系,而是审判监督关系,不能发布有约束力的命令;法院内部的审判组织的设立(独任审判-仅仅适用于一审简易程序;合议庭的组成;参审制;一审中有陪审,二审中无陪审,等,参见审判组织节))。

d.国家安全机关:

依照法律规定,办理危害国家安全的刑事案件,行使与公安机关相同的职权。

e.国家安全机关、军队保卫部门、监狱依法在刑事诉讼中对特定的案件享有侦查权。

除公安机关之外,还有一些地方行使侦查权,如刑诉法第4,18,225条,关于打机走私犯罪的决定。

检察机关对立案管辖的案件有侦查权;国家安全机关对危害国家安全的案件有侦查权;军队保卫部门对军队内部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监狱对监狱内的刑事案件有侦查权;海关的侦查部门对于走私犯罪有侦查权。

二、诉讼参与人

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以外的参加刑事诉讼并在诉讼中享有一定权利、承担一定义务的人。

1.当事人

被害人、自诉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和被告人。

当事人享有的共同诉讼权利和义务

共同点:

有权以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辩论;有权申请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或者书记员、鉴定人、翻译人员回避;有权上诉(被害人除外,只能要求检察机关抗诉);有权申诉;对侦查人员、检察人员、审判人员侵犯其诉讼权利或者对其人身进行侮辱的行为,有权提出控告;有权参加法庭调查和法庭辩论;

被害人(公诉案件中没有提出附带民事诉讼的被害人):

有权聘请代理人;有权提起附带民事诉讼;对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有权要求立案;对一审判决不服有权要求检察机关抗诉;

自诉人:

有权提起自诉;有权在诉讼中进行和解;有权调解;有权提起反诉。

还有可分性的特点(起诉对象的可分性(甲乙丙侵害丁,丁可以选择对象起诉),起诉主体的可分性(被告人同时侵害3个人,3人中谁愿意告谁就告))

犯罪嫌疑人:

立案到审查起诉都叫犯罪嫌疑人,检察院起诉书开始称为被告。

犯罪嫌疑人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有权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代理申诉控告,了解涉嫌罪名,会见犯罪嫌疑人(如果会见,侦查机关在48小时安排会见,特殊情况下5天内安排会见(组织领导参加黑社会组织性质犯罪,恐怖犯罪,绑架、毒品、走私等重大复杂的共同犯罪案件)),代为申请取保侯审),而不是聘请辩护人(不是辩护人就不能进行与辩护人有关的工作,如证据调查工作)。

我国律师没有在场权。

被告人:

2.其他诉讼参与人

法定代理人、诉讼代理人、辩护人、证人、鉴定人和翻译人员

法定代理人与诉讼代理人

(1)区别:

a.两者之间产生的根据不一样,法定代理人基于法律的规定,是固定的,诉讼代理人基于委托产生,是不固定的;

b.被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中被代理人是无、限行为能力的人;

c.代理人的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是由法律预先规定好的,被代理人的监护人,父母、有责任的监护单位等;诉讼代理人广泛,如律师、公民、单位、亲友;

d.权限范围不一样,法定代理人有独立的诉讼地位,以自己的名义参加诉讼,不受被代理人意思表示的约束(很多权利可以自己独立行使,如申请回避权、上诉权(当事人和法定代理人都有,例如,一审后被告人表示不上诉,法定代理人上诉,则二审上诉人是法定代理人,但需注明一审被告人是谁)),诉讼代理人不能以自己的名义进行诉讼,由被代理人进行授权,受被代理人的意思约束,若无具体授权,则无请求权、和解权、变更权等实体权利。

被害人若死亡,提附带民事诉讼,原告则为其法定继承人;若被害人未死,则原告为其本身。

证人

a.证人只能是自然人,法人和单位不能成为证人(原因:

证人证言有感知能力和表述能力,法人和单位不存在;法人和单位无法质证;单位不能承担法律责任),例如,单位出具的某一情况的说明,此为书证,不是证人证言;

b.证人证言坚持个别化,即一人一证(不允许证人旁听,证人多时做证言不能在一起);

c.关于证人的能力:

生理上、精神上有缺陷或年幼1,不能辨别是非不能正确表达2的不能作为证人(两个条件,任何人推定有作证能力,没有作证能力,必须有司法鉴定);

d.证人有权要求补偿作证而受的损失(转化为国家的义务,费用由国家承担);

e.我国证人不存在回避(即,无拒证特权)。

鉴定人

a.存在回避问题;

b.鉴定人进行鉴定,只能以个人名义出具鉴定结论(不能落实到机构)。

在下列人员中,不仅可以是自然人,还可以是单位的是:

A、证人

B、鉴定人

C、被告人

D、附带民事诉讼的原告人

【斑尼熊】答案是CD,为何不是ABCD?

【阳阳】A项,证人只能是个人,因为证人是以“个人”的对事物的感知来提供案件情况的,只能是个人,单位是没有感知的。

B项,鉴定人只能是个人,因为鉴定人是以自己的专门知识对案件的专门问题提供一种判断意见,是一种个人判断。

今年的指定用书中,“刑事诉讼法”部分明确指出,证人只能是个人;“民事诉讼法”部分却说证人也可以是单位。

没办法,只有记住了。

第三章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依法独立行使职权

1.不同于西方国家的司法独立

a.法院、检察院作为整体的独立,而不是法官、检察官个人独立;

b.我国的独立只独立于行政,不独立于立法。

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具本措施

立案监督权:

公安机关不立案的案件,检察机关有机要求公安机关说明不立案的理由,若不成立,有权通知公安机关立案;

侦查阶段:

不批准逮捕;侦查过程中的严重违法情况,有权提出纠正意见;

审判监督:

一审和二审的抗诉进行监督;

执行监督:

法院执行死刑时,派员临场监督;执行刑罚减刑、假释时,检察机关有权认为减刑、假释不当提出意见,法院应在20天内对案件重新审查;

我国刑事诉讼法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对刑事诉讼实行法律监督。

根据该原则。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侦查机关的侦查活动是否合法

B.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审判机关的审判活动是否合法

C.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刑罚执行机关的活动是否合法

D.人民检察院有权监督诉讼参与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

【良之】答案是ABCD,我认为该选ABC。

【阳阳】答案是对的。

这牵涉到刑事诉讼与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的内容的不同了。

在刑事诉讼中,检察监督是全面监督,即对整个诉讼活动进行监督,那么监督的对象就不限与公安司法机关了,诉讼参与人也是被监督对象,比如辩护人的诉讼活动是否合法等。

而在民事诉讼中则不同,民事诉讼的监督是仅对法院的审判活动进行监督,相比刑诉,范围小多了,对象也仅限于对法院。

各民族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

每一个公民有权用本民族语言文字进行诉讼,公安机关、人民检察院、法院要提供翻译,翻译费。

少数民族聚居和多民族杂居地区,应当使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民事诉讼活动,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进行审讯,用当地通用的语言文字发布公告、判决书以及其它文件。

审判公开

公开审理:

除以下情形外,其余刑事案件一律公开审理,对于不公开审理的案件,应当当庭宣布不公开审理的理由:

a.关国家秘密的案件;

b.有关个人隐私的案件(我国主要指案件中主要情节涉及男女两性关系,次要情节无关);

c.未成年人犯罪案件:

14—16岁案件,一律不公开审理;16—18岁案件,一般不公开审理(共同犯罪中,有的被告成年,有的未成年,所有均不公开审理);

d.对于当事人提出申请的确属涉及商业秘密的案件,法庭应当决定不公开审理;

公开宣判:

所有案件一律公开宣判。

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有权获得辩护

辩护权不受诉讼阶段的限制,受限制是辩护的方式;

辩护权与犯罪种类无关;

辩护权与案件情况无关。

侦查阶段

只能自行辩护,但可在被侦查机关第一次讯问后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之日起委托律师进行咨询、控诉、取保后审等事宜。

起诉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

审判阶段

自行辩护、委托辩护、指定辩护

未经人民法院依法判决,对任何人都不得确定有罪

刑诉法取削了人犯的概念,分为犯罪嫌疑人和被告人;

取消了免予起诉;

庭前审查程序取削了实体审查,现为程序性审查;

刑诉法增加了证据不足,指控罪名不成立的无罪判决方式。

保障诉讼参与人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

对于不满18岁的未成年人犯罪的案件,在讯问和审判时,可以通知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法定代理人到场。

具有法定情形不予追究刑事责任

1.不追究刑事责任的处理:

刑诉法15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不起诉

a.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b.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时效多长由实体法规定,老刑法规定如果采取强制措施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新刑法规定,立案才导致诉讼时效中断,没有立案,诉讼时效不中断)。

c.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d.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e.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如果法院根据已有证据能够证明被告人不构成犯罪的,而被告人在宣判前死亡的,应当判决宣告其无罪。

f.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上述情形在不同的诉讼阶段发现要采取不同的处理办法:

已经追究的,应当按以下方法处理:

a.公诉案件:

公安机关和检察院作出不立案决定(立案阶段)。

b.自诉案件:

法院不应受理。

c.已经立案在侦查阶段:

侦查机关(公安机关、检察院、国家安全机关)应当撤销案件。

d.在审查起诉阶段:

检察院应当作出不起诉的决定。

e.在审判阶段:

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应当判决宣告无罪。

对于其他情形,应当裁定终止审理。

追究外国人刑事责任适用我国刑事诉讼法

a.对于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适用本法的规定。

b.对于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犯罪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通过外交途径(3种:

宣布为不受欢迎的人,要求派遣国召回;另行限期出境;驱逐出境)解决。

c.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者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按照互惠原则,我国司法机关和外国司法机关可以相互请求刑事司法协助(方式:

代为送达诉讼文书;代为调查取证;引渡。

我国没有判决的相互承认与执行(有可能作为干扰项))。

第四章管辖

1.立案管辖:

(1)公安机关:

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另有规定包括:

a.由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

b.由军队保卫部门负责侦查的军队内部发生的刑事案件。

c.由国家安全机关立案侦查的间谍案。

d.由监狱立案侦查的罪犯在监狱内犯罪的案件。

注:

海关的侦查部门对于走私犯罪有侦查权。

注意:

走私犯罪的侦查机构,不是独立的侦查机关,是公安机关的组成部分。

例:

根据现有法律规定,走私犯罪应当由下列哪个机关来负责侦查?

A国家安全机关  B人民检察院  C公安机关  D走私犯罪侦查机构本题应选D项。

如果D项是监狱,则应选C公安机关。

(2)检察院:

a.贪污贿赂犯罪(刑法分则第8章的贪污贿赂罪,以及分则中比照贪污贿赂罪处罚的)(注意职务侵占罪和挪用资金罪不是此列,应该由公安机关管辖),国家工作人员的渎职犯罪,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非法拘禁、刑讯逼供、暴力取证、虚待被监管人员、报复陷害、非法搜查的侵犯公民人身权利的犯罪(若主体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为公安机关立案,如超市保安搜查)以及侵犯公民民主权利(非法剥夺宗教信仰自由、破坏少数民族风俗习惯、破坏选举案件、妨害通讯自由(普通人妨害通讯自由则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的犯罪,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某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张某,在签订一份商业合同的过程中,因严重不负责任而上当被骗,致使国家利益遭受损失。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刑法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这一案件,应由哪一个机关直接受理?

A、应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B、应由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

C、应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D、若案件事实清楚,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否则,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斑尼熊】答案是B,为何不是A?

【阳阳】谢谢网友【空蝉】的提醒,白皮书的答案是错的。

应该是A。

96刑事诉讼法制定时,刑法尚未修改,对渎职犯罪的主体表述都是“国家工作人员”,这一点可见<刑事诉讼法>第18条。

自97刑法出台后,将渎职犯罪主体改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则检察机关管辖的渎职犯罪范围也发生了变化。

具体到本题中,只有“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才能由检察机关立案侦查;而对国有公司的主管人员构成“签订、履行合同失职罪”(刑法分则第三章),此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故本题答案应该是A。

b.对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其他重大的犯罪案件,需要由检察院直接受理的时候,经省级以上检察院决定,可以由检察院立案侦查。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的规定,下列案件中应当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的案件是:

A、监管人员虐待被监管人员案

B、某公安局长报复陷害案

C、某国有企业厂长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

D、职务侵占案

【斑尼熊】答案是AB,为何不是ABCD?

【藤言纪泽】C为什么不是?

【阳阳】C项不是国家机关工作人员,故不由检察院侦查。

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只限于:

国家各级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和军事机关中从事公务的人员。

请参见《关于人民检察院直接受理立案侦查案件范围的规定》D项,职务侵占案是贪污犯罪的一个补充,专门针对非国家工作人员而言。

主体不对,当然也不由检察院侦查。

(3)法院:

自诉案件。

a.亲告罪:

(一)侮辱、诽谤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二)暴力干涉婚姻自由案(尚未引起被害人死亡,死亡则为公诉);

(三)虐待案(尚未致人重伤、死亡);

(四)侵占案(普通侵占);

b.检察院没有提起公诉,被害人有证据证明的轻微刑事案件:

(一)故意伤害案(轻伤);这些案件并不不能一概适用简易程序

(二)非法侵入住宅案;

(三)侵犯通信自由案;

(四)重婚案,既可以是自诉案件,又可以是公诉案件;

(五)遗弃案;

(六)生产、销售伪劣商品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七)侵犯知识产权案(严重危害社会秩序和国家利益的除外);

(八)刑法分则第四章、第五章规定的,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案件。

对上列八项案件,被害人直接向法院起诉的,法院应当依法受理。

对其中证据不足、可由公安机关受理的,或认为对被告人可能判处三年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应移送公安机关立案侦查。

c.公诉转自诉的案件:

被害人有证据证明对被告人侵犯自己人身、财产权利的行为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而公安机关或者检察院已经作出不予追究的书面决定的案件。

(4)特别规定:

a.涉税案、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罪由公安机关管辖,检察院不应受理。

对于检察院已经立案侦查的依法应由公安机关管辖的涉税等案件,可由检察院继续办理完毕,或由检察院移交公安机关办理。

b.伪证罪、拒不执行判决裁定罪由公安机关立案侦查,法院不应受理。

c.交叉管辖:

(一)公安机关侦查刑事案件涉及检察院管辖的贪污贿赂案件时,应当将贪污贿赂案件移送检察院。

检察院侦查贪污贿赂案件涉及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应当将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的刑事案件移送公安机关。

原则上分案侦查

(二)在上述情况中,如果涉嫌主罪属于公安机关管辖,由公安机关为主侦查,检察院予以配合;如果涉嫌主罪属于检察院管辖,由检察院为主侦查,公安机关予以配合。

(三)要分清主罪和次罪(刑罚较重的为重罪)后再确定管辖。

比如犯贪污罪和故意伤害罪,如果贪污罪刑罚较重,则由检察院管辖;故意伤害罪刑罚较重,则由公安机关管辖。

根据我国刑事诉讼法及其他相关的规定,下列案件中的哪一种案件由人民检察院直接立案侦查()。

A.涉税案件B.公司、企业人员受贿罪C.国有公司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徇私舞弊,造成破产、亏损案D.徇私舞弊不征、少征税款D

2.审判管辖:

(1)级别管辖:

a.基层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照本法由上级法院管辖的除外。

b.中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

(一)危害国家安全案件;

(二)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三)外国人犯罪的刑事案件(犯罪主体是外国人,涉外的被害人不一定是)。

c.高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d.最高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刑事诉讼中级别管辖变通的原则:

管辖权只能上升,不能下放,和民事诉讼双向不同

(一)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审判下级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下级法院认为案情重大、复杂需要由上级法院审判的第一审刑事案件,可以请求移送上一级法院审判;

(二)检察院认为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而向中级法院提起公诉的普通刑事案件,中院受理后,认为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的,可以依法受理,不再交基层法院审理;

某市检察院以刘某犯有抢劫罪向市中级法院提起公诉,法院受理后认为该案不需要判处无期徒刑以上刑罚。

对此案,该法院下列做法中正确的是:

A.驳回检察院的起诉

B.将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理

C.继续审理本案

D.向上级法院请示可否审理

【答案】BC

(三)一人犯数罪、共同犯罪和其他需要并案审理的案件,只要其中一人或者一罪属于上级法院管辖的,全案由上级法院管辖;

(四)基层法院对已经受理的案件,认为可能判处死刑、无期徒刑的,应当请求移送中院。

上级法院的提审权:

1.只能在必要的时候行使;

2.提审的应当是下级法院有管辖权的案件;

3.提审法院应当按照一审程序进行,判决、裁定允许上诉。

有关于提审的总结:

1.第23条,按照一审程序审理;

2.第200条:

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提审:

高级法院对死刑案件复核之后,认为不应当判处死刑的,有权提审改判,按照终审程序审理;

3.第205条第2款:

在审判监督程序中,上级法院有权决定提审,按照终审程序进行。

(2)地区管辖:

a.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

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如果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审判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人居住地的法院管辖。

被抓获地如果没有犯罪,则不是当然的犯罪地

(一)犯罪地:

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结果发生地。

(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的财产犯罪,犯罪地包括犯罪行为发生地和犯罪分子实际取得财产的犯罪结果发生地。

(二)居住地:

流窜作案、民愤极大、适用缓刑或管制等刑罚需要在居住地执行的。

包括户籍地、经常居所等。

b.管辖争议解决办法――受理为主、主要犯罪地为辅:

(一)两个以上同级法院都有权管辖的案件,由最初受理的法院管辖(优先管辖);

(二)尚未开庭审判的,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被告人主要犯罪地(一个犯罪行为所在地,若有数罪则在重罪所在地)的法院审判(移送管辖);

几个同级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案件,应由最初受理的人民法院审判。

在必要的时候可以移送下列的哪一法院审判?

(2002年试卷二第22题)

A.犯罪地人民法院

B.被告人居住地人民法院

C.主要犯罪地人民法院

D.被告人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

答案:

C。

考查地域管辖中的共同管辖和移送管辖。

(三)对管辖权发生争议的,应当在审限内协商解决;协商不成的,由争议的法院分别逐级报请共同的上一级法院指定管辖(指定管辖)。

c.单位犯罪的刑事案件,由犯罪地的法院管辖。

如果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更为适宜的,可以由被告单位住所地的法院管辖。

(犯罪地为主、居住地为辅原则的最好体现)

d.刑事自诉案件的自诉人、被告人一方或者双方是在港、澳、台居住的中国公民或者其住所地是在港、澳、台的单位的,由犯罪地的基层法院审判。

(3)指定管辖:

a.确定:

上级法院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审判管辖不明的案件;

b.改变:

也可以指定下级法院将案件移送其他法院审判;

c.修改后的刑事诉讼法删除了原来关于“上级法院在必要的时候,可以把自己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交由下级法院审判”的内容。

根据这一修改,对于第一审刑事案件,依法应当由上级法院管辖的,不能再指定下级法院管辖。

管辖权只能上升,不能下放

(4)专门管辖:

a.军事法院管辖:

(一)军事管辖的案件:

军人违反职责罪、现役军人或在军队编制内服务的无军职人员、普通公民危害与破坏国防军事的犯罪案件;

(二)现役军人与非军人共同犯罪的,分别管辖,但涉及国家军事秘密的,全案由军事法院管辖;

(三)非军人、随军家属在部队营区犯罪、军人在办理退役手续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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