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务员制度》期末复习指南全保过.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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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务员制度》期末复习指南全保过
《公务员制度》期末复习指南
三、各章重点难点
第一章公务员制度概述
第一节公务员与公务员制度
一、公务员
1、公务员概念
(1)国外立法例
英国:
常任文官(事务官)
美国:
政务官、事务官
法国:
立法、行政、司法系统工作人员及公共企事业单位人员
现代公务员制度最早起源于英国,至今已有150年的历史。
(2)我国立法
公务员是国家公务人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国家公务员法》第2条“本法所称公务员,是指依法履行公职、纳入国家行政编制、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的工作人员。
”
在我国确定公务员范围的条件:
由国家财政负担工资福利;
纳入国家行政编制;
依法履行公职。
2、公务员范围
(1)党政机关工作人员:
党的组织、人大机关、行政机关、政协机关、审判机关、检察机关、民主党派机关工作人员。
(2)经批准参照公务员管理的具有公共管理职能的事业单位中除工勤人员以外的工作人员。
3、公务员条件
具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籍——成为公务员应当具备的首要条件。
年满十八周岁;
拥护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
具有良好的品行;
具有正常履行职责的身体条件;
具有符合职位要求的文化程度和工作能力;
法律规定的其他条件。
二、公务员制度
1、概念
公务员制度是指通过制定法律和规章,对国家公务员依法进行管理的总称。
2、内容
从管理过程来看分为:
入口管理、在职管理和出口管理三部分。
三、我国公务员制度的历史沿革
1993年《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
2005年《公务员法》
四、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西方国家公务员管理的原则
1、政治中立
2、分类管理
西方国家公务员制度实行两官分途。
两官即政务类公务员和事务类公务员。
3、公开、平等、竞争、择优
4、功绩制
5、保障公务员权益
五、我国公务员制度的特点
1、坚持党管干部,反对“政治中立”。
2、从实际出发确定公务员的范围。
在我国,中国共产党是执政党,民主党派是参政党而非在野党。
公务员包括党政机关工作人员,这是中国特色的公务员制度的一个重要特点。
3、不实行“两官分途”。
第二节公务员管理体制
一、公务员管理体制含义类型
1、含义
公务员管理体制是指公务员管理权的配置和划分,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设置以及由此构成的公务员管理系统。
2、管理体制类型——西方国家公务员管理机构的组织形式主要有:
(1)部外制:
美国、日本。
在行政系统之外设置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统一掌管公务员所有事宜。
(2)部内制:
法国、德国。
在政府行政系统内设置人事机构掌管各部门内部公务员的管理事宜。
(3)折衷制:
英国。
在行政系统之外设置相对独立的公务员管理机构,负责公务员选考事宜,而公务员管理事宜则由各部门按有关规定办理。
二、公务员管理机构的含义与职能
1、含义
公务员管理机构是指根据公务员管理事务需要而专门设置的组织,它代表国家或政府对公务员事务实施管理,以保证和帮助政府实现行政目标。
2、公务员管理机构的职能
决策职能
执行职能
监督、仲裁职能
协调职能
三、我国公务员管理机构
我国的现行公务员管理机构分为两类:
一类是各级政府设置的综合管理机构,一类是政府各部门设置的部门执行机构。
1、综合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是指中央、地方设立的,具有多种管理功能,管理权限不限于本级部门,管理对象主要是事务而非公务员个人,管理权限具有宏观性、间接性特征的管理机构。
综合管理机构在对公务员事务的管理中,具有决策、协调、监督执行等多种功能,所管理的公务员事务具有全面性和综合性。
综合管理机构的主要职能:
P17
2、各机关内设的管理机构
设立在各机关内部的人事机构,主要负责本单位或本部门的公务员管理事务,承担本单位或本部门公务员管理的具体工作。
主要职权:
P18
四、我国公务员管理遵循的原则
1、公开、平等、竞争择优原则
2、监督约束与激励保障并重原则
3、任人唯贤、德才兼备与群众公认、注重工作实绩原则
4、分类管理原则
5、法治原则
公务员的公务行为通常是指公务员行使职务权力、履行职务职责的活动。
在我国,实践中认定公务行为一般遵循以下标准:
身份标准、职权标准、目的标准、时空标准。
第二章公务员的权利与义务
第一节公务员权利与义务概述
一、公务员权利含义
1、含义
公务员权利是指国家法律基于公务员的职责和身份,对公务员有资格享受某种权益,有权做出或不做出某种行为以及要求他人做出某种行为的许可和保障。
2、分类:
根据权利内容的不同,公务员权利可以分为
身份方面的权利
职务方面的权利
经济方面的权利
政治方面的权利
其他权利
二、公务员义务含义
1、含义
公务员义务是指国家法律对公务员必须做出一定行为或不得做出一定行为的约束和强制,即国家通过法律规定公务员所必须履行的某种责任。
2、公务员义务的分类
在职期间的义务与退出公务员系统后的义务
作为的义务与不作为的义务
三、公务员权利与义务的产生及其特点
1、产生
产生条件:
公务员法律规范+加入公务员系统
公务员法律关系产生是公务员义务权利产生的根据,公务员义务权利一经产生就成为公务员法律关系的基本内容。
2、公务员权利义务与公民权利义务的联系和区别
(1)公务员作为公民,享有公民的基本权利,承担公民的基本义务。
(2)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中有些是公民权利义务的直接延伸。
(3)公务员的权利义务中有些是适合公务员自身特点的特殊要求的权利义务。
(4)公务员在行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过程中的权利义务,这些权利义务是公民所没有的。
3、公务员权利义务的基本特点
同一性:
权利义务的统一。
平等性:
守法平等、受监督平等、适用和执行法律平等。
法制性
强制性
不可放弃性
四、规定公务员权利义务的意义
1、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利于推进国家的民主和法制建设。
2、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设定,是公务员行使国家行政权力,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约束。
3、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确认,是公务员行使行政职权,执行国家公务的有效保障。
4、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利于提高公务员的权利意识和责任意识。
5、对公务员权利义务的规定,有利于对公务员的管理和监督。
第二节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一、国外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实行公务员制度的国家,公务员一般享有政治权利、经济权利和培训教育等权利。
1、国外公务员的政治权利
信仰自由和言论自由
政治平等权
申诉控告权
2、经济权利
职业保障权
工资、津贴、福利保险权
退休权利
辞职权
社会保障权
3、文化教育权
二、我国公务员权利的基本内容
1、获得履行职责应当具有的工作条件。
2、非因法定事由、非经法定程序,不被免职、降职、辞退或处分——公务员的职务和身份保障权。
3、获得工资报酬,享受福利、保险待遇。
4、参加培训。
5、对机关工作和领导人员提出批评和建议。
6、提出申诉和控告。
申诉控告权可以避免公务员揭发政府工作缺点和弊病免受打击报复。
7、申请辞职。
8、法律规定的其他权利。
第三节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一、国外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世界各国尽管在政治制度、经济制度和历史文化上表现出一定的差异,但在公务员义务的规定上却表现为较高的一致性。
1、忠于国家、忠于宪法、忠于职守。
2、服从领导、执行命令。
3、保持政治中立。
4、严守国家机密。
5、回避。
6、遵守职业道德,廉洁奉公。
7、申报财产。
8、对兼职的限制:
私营经济体
二、我国公务员义务的基本内容
1、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
模范遵守宪法和法律的核心意义是对宪法的忠诚。
2、按照规定的权限和程序认真履行职责,努力提高工作效率。
3、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接受人民监督。
4、维护国家的安全、荣誉和利益。
5、忠于职守,勤勉尽责,服从和执行上级依法作出的决定和命令。
6、保守国家秘密和工作秘密。
7、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模范遵守社会公德。
公务员遵守纪律,恪守职业道德,就是要严格遵守公务员从事公务活动应当遵守的纪律要求和道德准则。
8、清正廉洁,公道正派。
9、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
第三章职务与级别
第一节职位分类概述
一、职位分类的内涵与依据
1、职位职位设置
职位是指由上级组织确定的,由一个工作人员所担负的工作量以及职务与责任的集合体。
职位设置是指在对机关职能进行逐层分解的基础上,根据编制限额等要素确定具体职位的工作。
职位包括职务、职权和职责三个要素,是机关职能的微观载体,是公务员职务的依托。
2、职位分类含义
职位分类是以职位为分类对象,根据公务员职位的工作的性质、责任轻重、难易程度和所需人员的资格条件等因素分为不同的类别和等级,为公务员管理提供依据的人事分类制度。
我国从实际管理需要出发,自建立公务员制度开始就实行一职位分类制度为主的分类管理制度。
3、职位分类特点
职位分类遵循“因事择人”原则,分类对象是职位,而不是职位上的人;
职位分类依据的基本标准要素是该职位的工作性质、责任轻重、难以程度、所需资格条件;
职位分类不是解决某一个职位具体该干什么,而是通过对职位面临的工作进行客观的分析与评价,进而确定每一个职位在全部职位分类结构中所处的位置,达到分类管理的目的;
职位分类旨在通过实行科学分类来提高公务员管理水平;
职位分类随着职位结构和组织职能、职位工作的变化而相应变化。
4、职位分类制度的理论依据
职位分类首创于美国,是管理科学理论发展的产物。
1923年美国联邦政府制定第一个职位分类法,首创职位分类。
其将公务员分为普通类和技艺保管类。
普通类分为18等,1等最低,18等最高,为副部长。
技艺保管类分为10等。
二、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的比较
1、品位分类含义
品位分类是以人为分类对象,通常是以人的职务高低、资历深浅和应获得报酬的多少为标准对公务员进行分类的人事分类制度。
品位分类是以英国为代表的另外一些国家实行的公务员管理制度。
是以“人”为中心进行设计的分类管理制度。
2、职位分类与品位分类优劣势对比
(1)职位分类的优点:
因事设人,从而避免了因人设事滥竽充数的现象;
可以使考试和考核标准客观,有利于事得其人,人尽其才;
便于实行公平合理的工资待遇和制定工作人员培训计划;
可以做到职责分明,减少不必要的推诿纠纷,有利于获得职位的最佳人选,解决机构重叠、层次过多、授权不清、人浮于事等问题,提高组织机构的科学化、系统化水平,使机构经常处于合理高效的状态。
(2)职位分类的缺点:
灵活性差。
较适合于专业性较强的工作和职位,而对高级行政职位、机密性职位,临时性职位和通用性较强的职位不太适用;
管理成本高。
实施职位分类的程序繁琐复杂,考核方面过于注重公开化和量化指标,需要动用大量的人力、物力,使人感到繁琐、死板、不易推行;
欠缺人性化。
职位分类重事不重人,强调职位目前人人平等,因此严格限制了每个职位的工作数量、质量、责任,严格规定了人员的升迁调转途径,有碍于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流动,个人积极性不易得到充分发挥。
(3)品位分类的优点:
结构富有弹性,适应性强,应用范围广,便于人事机构调整公务员的职务,所采用的级别随人走,免除了职务变动和另有任命所带来的不安全感,能调动公务员工作的积极性,有利于个人的全面发展和人才流动;
它是建立在公务员应该是具有多方面知识的通才,而不需要很专门的知识这一认识基础上的,比较适用于担任领导职务责任的高级公务员;
注重按行政首长和上级主管的意图行事,有利于集中统一的领导,树立行政权威,分配工作任务特别是临时性的任务指派也容易。
(4)品位分类的不足:
在对公务员管理的规范性、效率性、公正性方面存在一定缺陷。
不注重对工作人员现有岗位设置是否合理进行调查分析,因人设岗,容易造成机构臃肿、职责不清、人浮于事的局面;
在人事管理中主观随意性比较大,没有统一、规范的要求;
过分重视学历、资历、身份等静态因素,不利于学历低、资历浅但能力强、水平高的人才脱颖而出。
三、我国实行职位分类制度的意义
1、为公务员的考试与任用提供科学依据。
2、为公务员的考核提供了参照系。
3、为公务员的工资待遇的确定提供了依据。
4、为开展公务员培训提出了明确要求。
5、为促进行政体制改革提供了制度环境。
第二节职位类别与职务序列
一、职位类别
我国的职位类别:
1、综合管理类:
机关中除行政执法类职位、专业技术类职位以外的履行综合管理以及机关内部管理等职责的职位。
2、专业技术类职位:
机关中从事专业技术工作,履行专业技术职责,为实施公共管理提供专业技术支持和技术手段保障的职位。
3、行政执法类:
行政机关中直接履行监管、处罚、稽查等现场执法职责的职位。
4、法官、检察官类
二、职务序列
1、含义:
职务序列是依据所负责任的大小、难易程度的高低、资格条件的不同,而设置的从低到高的职务层次,形成机关的层级结构,也为公务员提供了职业发展的阶梯。
职务序列包括职务名称与职务层次两个基本要素。
2、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
我国根据公务员是否承担领导职责,将公务员职务分为领导职务与非领导职务两大类型。
公务员的领导职务序列是各类公务员的共有职务序列。
领导职务负有领导职责,具有组织、决策、指挥的职权和责任。
非领导职务不具有组织、决策、指挥的职权和责任,但有较高层次的非领导职务,可协助同级领导职务工作,经授权可以负责或协调某一方面的工作。
3、职务序列
领导职务序列:
我国规定了从国家级正职到乡科级副职的10个职务层次。
非领导职务层次与领导职务层次对应的最高上限为厅局级。
最高人民法院院长是国家级副职层次领导职务。
中共中央纪委副书记属于领导职务的省部级正职。
综合管理类非领导职务分8个层次
综合管理类以外其他职位类别公务员的职务系列:
专业技术类、行政执法类
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
12级
第三节级别设置
一、级别的功能
1、级别是确定工资及其他待遇的重要依据。
2、级别是平衡比较各类职务序列的标尺。
级别和职务是确定公务员工资待遇、政治待遇、工作待遇和生活待遇的依据。
二、级别与职务的对应关系
12个职务等次与27个级别相对应,实行“一职数级,上下交叉”,越是基层的职务对应的级别越多,越是高层的职务对应的级别越少。
国家级正职对应一个级别,科员、办事员对应9个级别。
办事员最高可到19级,科员最高可达到18级,当于正处级的最低级别。
三、确定级别的依据
确定公务员级别的总的原则是:
公务员的级别根据所任职位及其德才表现、工作实绩和资历确定。
具体为:
职务、德才表现、工作实绩、资历。
四、公务员的其他级别制度
1、衔级制度
(1)警衔
总警监、副总警监
警监:
三级
警司:
三级
警员:
二级
(2)海关关衔
五等十三级:
总监、关务监督、关务督察、关务督办、关务员
2、法官、检察官等级制度:
十二级
首席大法官:
最高法院院长
大法官:
二级
高级法官:
四级
法官:
五级
第四章录用、考核与培训
第一节公务员录用制度
一、公务员录用制度概述
1、涵义
公务员录用制度是指根据国家管理的需要,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采用公开考试、严格考核的办法,按照德才兼备的标准,从符合法定资格条件的公民中,择优录用担任某种职务的一种制度。
2、公务员录用制度的历史沿革
中国的科举制度
英国的考试选官制度
美国的考试录用制度
二、录用的适用范围和标准
1、适用范围:
主任科员以下非领导职务的公务员。
2、录用标准:
德才兼备。
不仅测试报考人员的文化知识和业务能力,还要考察其政治态度和思想品质。
三、录用方法、程序
1、录用方法
主要采取公开考试、严格考察的办法,择优录用。
2、录用程序
编制录用计划
发布报考公告
对报考者进行资格审查
对符合报考条件的人员进行公开考试
确定考察人选并公示录用人员名单
录取与试用
四、录用管理
1、考试录用主管部门:
分中央和地方两大层次,分别为中央公务员主管部门和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
必要时省级公务员主管部门可授权设区的市级公务员主管部门组织考试录用工作。
2、考试录用工作的保障
法律保障:
法律责任、回避制度、申诉制度
便民保障:
方便报考者报考、保障考生权益
技术保障:
技术支持、智力支持、保密技术
经费保障
第二节考核制度
一、公务员考核含义和内容
1、含义
公务员考核是指公务员主管部门和各机关按照管理权限,依据一定的程序和方法,对所管理的公务员的政治业务素质和履行岗位职责、完成工作目标任务的情况,进行的了解、核实和评价。
2、公务员考核制度构成要素
(1)考核对象和考核主体
公务员考核对象是已经确定公务员身份的人员。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
本机关负责人、主管领导和本机关负责人授权的考核委员会。
领导成员公务员:
主管机关。
(2)考核内容:
德、能、勤、绩、廉五个方面,重点考核工作实绩。
(3)考核形式:
平时考核和定期考核两种形式。
对非领导成员公务员的定期考核采取年度考核的方式。
(4)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5)考核等次:
定期考核结果分为优秀、称职、基本称职和不称职四个等次。
(6)考核结果的使用:
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对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3、国外公务员考核的内容
美国:
工作数量、工作质量、工作适应能力
英国:
对工作表现的评估、分析各种能力的高低
日本:
勤务实绩、性格、能力、业务适应性
4、我国公务员考核的基本内容
纵观各朝各代,唐代是我国考核制度比较完备的发展阶段,其考核内容是“四善二十七最”。
德:
包括政治思想表现、职业道德、社会公德和个人品德
能:
业务知识和工作能力
勤:
事业心、工作态度、工作作风、勤奋精神
绩:
工作实绩
廉:
廉洁自律情况
5、考核的重点内容:
工作实绩
二、考核的原则、范围与类型
1、我国公务员考核原则:
依法考核
客观公正:
我国公务员考核必须遵守的首要原则
民主公开
注重实绩
2、考核范围:
所有公务员均是考核对象,但对特殊情况的公务员考核有特殊要求。
(1)新录用公务员试用期的考核:
年度考核只写评语,不定等次,考核情况只作为任职、定级的依据。
(2)转任的公务员:
由转任的现工作单位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其转任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单位提供。
(3)挂职锻炼的公务员:
有挂职单位进行考核,并在年度考核中确定等次,挂职不足半年的由原单位考核。
(4)单位派出学习、培训的公务员:
由原单位考核,主要根据学习、培训表现确定等次。
(5)因病、事假累计超过半年的公务员,不进行考核。
(6)接受立案调查尚未结案的公务员,只进行年度考核,暂不写评语、不定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进行确定。
(7)受纪律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
受警告处分:
考核,但在受处分当年不得定位优秀等次;
受记过、记大过、降级、撤职处分:
考核,但在受处分期间只写评语,不等等次,在解除处分的当年及以后按正常情况对待。
(8)受党纪处分的公务员年度考核
受党内警告处分:
当年参加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党内严重警告处分:
因与职务行为有关的错误而受处分的,确定为不称职等次,因其他错误而受处分的,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留党察看处分:
处分当年确定为不称职,受留党察看一年处分的第二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受留党察看两年处分的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受开除党籍处分:
处分当年确定为不称职,第二年和第三年只写评语不确定等次;
涉嫌违反党纪被立案检查:
在检查期间不确定等次,结案后,不给予党纪处分的,按规定补定等次,给予党纪处分的视其受处分种类分别按上述规定处理。
3、考核类型:
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
三、年度考核的程序和方法
1、程序
非领导成员公务员:
个人总结----主管领导在听取轻重意见后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本机关负责人或授权的考核委员会确定考核等次
2、方法
领导考核与群众相结合
平时考核与定期考核相结合
定性考核与定量考核相结合
四、年度考核的结果
1、考核等次:
优秀、称职、基本称职、不称职
2、考核结果的通知与申请复核
考核结果应当书面通知本人,本人对考核结果有异议的,可以申请复核。
3、考核结果的使用
年度考核结果应当与公务员的奖惩结合。
我国公务员法规定,定期考核结果作为调整公务员职务、级别、工资以及公务员奖励、培训、辞退的依据。
第三节公务员培训制度
一、概述
1、含义
公务员培训是指各机关根据经济、社会和行政管理的需要以及职位的要求,按照有关规定,对其所任用的公务员有计划、有组织地通过各种形式进行的政治和业务等方面的教育培训和训练。
公务员培训从性质上讲是一种继续教育,对公务员进行培训是公务员管理中的重要内容之一。
2、培训目的
使公务员获得履行职责的知识和能力,更好地完成工作任务。
提高公务员的素质,开发公务员的潜能,促进人才的成长。
提高机关工作的效能,保证机关职能的实现。
3、培训原则
理论联系实际――培训的方向和宝贵经验
学用一致――培训目标、方法
按需施教――培训内容
讲求实效――培训效果
注重能力建设――培训的价值取向
二、培训的种类、内容与形式
1、培训种类
(1)初任培训:
对机关新录用人员的培训。
培训时间一般不少于10天。
形式一是工作实习,二是专门的培训教育。
(2)任职培训:
对准备晋升一定领导职务的公务员按照晋升职位的要求进行的培训。
时间一般不少于30天。
(3)专门业务培训:
是为公务员从事专项工作而提供所需知识和技能的培训。
(4)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的在职培训:
是机关有计划的对在职公务员所进行的以更新知识、提高工作能力为主要目的的常规性全员培训。
2、培训内容
政治理论的学习
专业知识的培训
管理才能的培训
职业道德的培训
3、培训方式
部内培训:
由各机关内部设立机构组织的培训
部际培训:
由若干部门横向联合举办的培训
交流培训:
通过人员交流或学术交流进行的培训
工作培训:
在实际工作中对公务员压担子,使其工作能力有所提高。
学校培训:
党委、政府设立的高中级党校、行政学院或国内外高等学校接受培训或进修。
选择培训:
公务员个人根据自己的知识结构和个人兴趣,制定培训计划,自由选择培训专业和课程。
三、培训的机构与管理
1、培训机构
(1)中央党校和国家行政学院
(2)地方各级党校和行政学院以及若干在各地建立的公务员培训基地
(3)其他培训机构,主要是管理干部学院及承担公务员培训任务的大专院校、科研院所等。
2、培训管理
登记管理:
公务员管理机构按照管理权限对其管理的公务员参加培训的情况,包括培训种类、培训内容、培训时间,特别是培训成绩记录在案,以便监督检查的制度。
更新知识培训每人每年不少于7天。
第五章职务任免与升降
第一节职务任免制度
一、职务任免概述
1、职务任免涵义
公务员的职务任免是指任免机关根据有关法律的规定和任职条件,在其权限范围内,通过法定程序任用或免去公务员担任某一职务。
职务任免包括任职和免职。
2、职务任免的类型
(1)选任制:
按照法律和有关章程规定,由法定选举人投票,经多数来确定公务员任职或者免职的任免方式。
适用范围:
权力机关、行政机关、审判机关和检察机关中由各级人大及其常委会选举或者任命的人员,以及政党机关、政协机关中按章程选举产生的人员。
(2)委任制:
由任免机关按照公务员管理权限直接委派其辅助人员或是执行人员担任一定公务员职务或是免去其现任职务的用人方式。
适用范围:
适用于部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