铝合金建筑型材 T质量标准.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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铝合金建筑型材T质量标准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
(GB/T5237-2004)
铝合金建筑型材
2004-11-01发布 2005-03-01实施
前 言
GB/T5237《铝合金建筑型材》分为六部分:
——第1部分:
基材
——第2部分:
阳极氧化、着色型材
——第3部分:
电泳涂漆型材
——第4部分:
粉末喷涂型材
——第5部分:
氟碳漆喷涂型材
——第6部分:
隔热型材
第1部分:
基材
1 范围
本部分规定了未经表面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的合同内容、要求、试验方法、检验规则及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本部分适用于建筑行业用6061、6063和6063A铝合金热挤压型材。
用途相同的热挤压管或其他行业用的热挤压型材也可参照采用本部分。
2 规范性引用文件
下列文件中的条款通过本部分的引用而成为本部分的条款。
凡是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随后所有的修改单(不包括勘误的内容)或修订版均不适用本部分,然而,鼓励根据本部分达成协议的各方面研究是否可使用这些文件的最新版本。
凡是不注日期的引用文件,其最新版本适用于本部分。
GB/T228 金属材料 室温拉伸试验方法
GB/T3190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
GB/T3199 铝及铝合金加工产品 包装、标志、运输、贮存
GB/T4330 金属维氏硬度试验
GB/T6987(所有部分) 铝及铝合金化学分析方法
GB/T8478 铝合金门
GB/T8479 铝合金窗
GB/T16865 变形铝、镁及其合金加工制品拉伸试验用试样
GB/T17432 变形铝及铝合金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
YS/T 67 LD30、LD31铝合金挤压用圆铸锭
YS/T420 铝合金韦氏硬度试验方法
YS/T436 铝合金建筑型材图样图册
3 定义
3.1
基材 untreatedprofiles
基材是指表面未经处理的铝合金建筑型材。
3.2
装饰面 exposedsurfaces
装饰面是指型材加工成门窗、幕墙后,仍可看得见的表面。
它包括可开启窗、通风口、门或板等,处于开启和关闭状态时,可以见到的表面。
4 订购单(或合同)内容
订购本标准所列材料的订购单(或合同)应包括下列内容:
a) 产品名称;
b) 牌号、状态;
c) 规格;
d) 尺寸允许偏差精度等级;
e) 本标准编号;
f) 其他特殊要求。
5 要求
5.1 产品分类
5.1.1 牌号、状态
产品的牌号、状态应符合表1的规定。
表1
合金牌号
供应状态
6061
T4、T6
6063、6063A
T5、T6
注:
以其他牌号、状态订货时,由供需双方协商并在合同中注明。
5.1.2 规格
建筑型材的横截面规格应符合YS/T436的规定或以供需双方签订的技术图样确定,且由供方给与命名;建筑型材的长度由供需双方商定,并在合同中注明。
5.1.3 标记示例
产品的标记按产品名称、合金牌号、供应状态、规格(由型材的代号与定尺长度两部分组成)和标准号的顺序表示。
标记示例如下:
用6063合金制造的,供应状态为T5,型材代号为421001,定尺长度为6000mm的外窗用铝型材,标记为:
外窗型材G063-TS 421001X6000 GB5237.1——2004
5.2 铸锭质量
挤压型材所用的铸锭质量应符合YS/T67关于“均匀化状态”铸锭的规定。
5.3 化学成分
6061、6063、6063A型材的化学成分应符合GB/T3190的规定。
5.4 尺寸允许偏差
5.4.1 型材的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
5.4.1.1 型材横截面尺寸的允许偏差分普通级、高精级和超高精级,分别符合表2、表3、表4的规定。
表2、表3、表4的使用说明见附录A。
5.4.1.2 型材的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等级由供需双方商定,但采用6063、6063A铝合金的型材,对有装配关系的尺寸,其允许偏差应选用高精级或超高精级。
5.4.1.3 尺寸允许偏差为高精级和超高精级时,其允许偏差值应在产品图样中注明,图样中不注明允许偏差值,但可以直接测量的部位的尺寸,其允许偏差按普通级执行。
5.4.1.4 横截面中壁厚名义尺寸及允许偏差相同的各个面的壁厚差应不大于相应的壁厚公差之半。
5.4.1.5 门、窗型材最小公称壁厚应不小于1.20mm,外门、外窗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分别符合GB/T8478、GB/T8479的规定。
幕墙用铝合金型材最小实测壁厚应符合有关工程建设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规定。
5.4.1.6 经供需双方商定、可供部分尺寸精度高于超高精级的型材,其允许偏差应在合同或图样中注明。
表2
序号
指定部位尺寸/mm
允许偏差(±)/mm
金属实体不小75%的部位尺寸
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
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
>6~15
>15~30
>30~60
>60~100
>100~150
>150~200
1栏
2栏
3栏
4栏
5栏
6栏
7栏
8栏
9栏
1
≤1.00
0.13
0.18
0.18
—
—
—
—
—
2
>1.00~2.00
0.15
0.23
0.22
0.26
—
—
—
—
3
>2.00~3.00
0.18
0.28
0.26
0.30
—
—
—
—
4
>3.00~4.00
0.20
0.38
0.30
0.35
0.42
—
—
—
5
>4.00~6.00
0.23
0.53
0.35
0.40
0.47
—
—
—
6
>6.00~12.00
0.25
0.75
0.41
0.46
0.52
0.56
—
—
7
>12.00~19.00
0.29
—
0.47
0.52
0.58
0.62
—
—
8
>19.00~25.00
0.32
—
0.53
0.58
0.63
0.71
0.83
—
9
>25.00~38.00
0.38
—
0.61
0.66
0.75
0.84
0.95
—
10
>38.00~50.00
0.45
—
0.70
0.75
0.89
1.01
1.14
1.34
11
>50.00~100.00
0.77
—
0.98
1.09
1.36
1.58
1.87
2.17
12
>100.00~150.00
1.08
—
1.31
1.44
1.82
2.19
2.60
3.00
13
>150.00~200.00
1.41
—
1.59
1.89
2.34
2.76
3.33
3.83
14
>200.00~250.00
1.74
—
1.87
2.14
2.87
3.38
3.99
4.61
注:
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
a 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
表3
序号
指定部位尺寸/mm
允许偏差(±)/mm
金属实体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
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
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
>6~15
>15~30
>30~60
>60~100
>100~150
>150~200
1栏
2栏
3栏
4栏
5栏
6栏
7栏
8栏
9栏
1
≤1.00
0.10
0.15
0.16
—
—
—
—
—
2
>1.00~2.00
0.12
0.20
0.18
0.21
—
—
—
—
3
>2.00~3.00
0.14
0.25
0.21
0.25
0.21
—
—
—
4
>3.00~4.00
0.16
0.35
0.25
0.30
0.38
—
—
—
5
>4.00~6.00
0.18
0.45
0.30
0.35
0.42
—
—
—
6
>6.00~12.00
0.20
0.60
0.35
0.40
0.46
0.50
—
—
7
>12.00~19.00
0.23
—
0.41
0.45
0.51
0.56
—
—
8
>19.00~25.00
0.25
—
0.46
0.51
0.56
0.64
0.76
—
9
>25.00~38.00
0.30
—
0.53
0.58
0.66
0.76
0.89
—
10
>38.00~50.00
0.36
—
0.61
0.66
0.79
0.91
1.07
1.27
11
>50.00~100.00
0.61
—
0.86
0.97
1.22
1.45
1.73
2.03
12
>100.00~150.00
0.86
—
1.12
1.27
1.63
1.98
2.39
2.79
13
>150.00~200.00
1.12
—
1.37
1.57
2.08
2.51
3.05
3.56
14
>200.00~250.00
1.37
—
1.63
1.88
2.54
3.05
3.68
4.32
注:
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
a 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
表4
序号
指定部位尺寸/mm
允许偏差(±)/mm
金属实体不小于75%的部位尺寸
空间大于25%,即金属实体小于75%的所有部位尺寸
3栏以外的所有尺寸
空心型材a包围面积不小于70mm2时的壁厚
测量点与基准边的距离L
>6~15
>15~30
>30~60
>60~100
>100~150
>150~200
1栏
2栏
3栏
4栏
5栏
6栏
7栏
8栏
9栏
1
≤1.00
0.08
0.10
0.14
—
—
—
—
—
2
>1.00~2.00
0.09
0.12
0.16
0.18
—
—
—
—
3
>2.00~3.00
0.10
0.15
0.18
0.20
—
—
—
—
4
>3.00~4.00
0.11
0.20
0.20
0.22
0.23
—
—
—
5
>4.00~6.00
0.12
0.25
0.23
0.24
0.26
—
—
—
6
>6.00~12.00
0.13
0.40
0.26
0.27
0.29
0.30
—
—
7
>12.00~19.00
0.15
—
0.29
0.31
0.32
0.33
—
—
8
>19.00~25.00
0.17
—
0.33
0.34
0.35
0.38
0.42
—
9
>25.00~38.00
0.20
—
0.38
0.39
0.41
0.45
0.49
—
10
>38.00~50.00
0.24
—
0.44
0.45
0.49
0.54
0.59
0.71
11
>50.00~100.00
0.41
—
0.61
0.65
0.76
0.85
0.96
1.13
12
>100.00~150.00
0.57
—
0.80
0.85
1.02
1.16
1.33
1.55
13
>150.00~200.00
0.75
—
0.98
1.05
1.30
1.46
1.69
1.98
14
>200.00~250.00
0.91
—
1.16
1.25
1.58
1.79
2.04
2.40
注:
表中指定部位尺寸为1.20mm~2.00mm的型材壁厚偏差要求是强制性的。
a 除另有说明,本标准提到的空心型材包括通孔未完全封闭且空心部分面积大于开口宽度平方数2倍的型材。
5.4.2 型材的角度允许偏差
型材角度允许偏差应符合表5的规定,并在图样或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061合金按普精级执行,6063、6063A合金按高精级执行。
表5
级别
允许偏差
普精级
±2°
高精级
±1°
超高精级
±0.5°
注:
当允许偏差要求(+)或(-)时,其偏差由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4.3 平面间隙
把直尺横放在型材平面上,如图1所示,型材平面与直尺之间的间隙应符合表6的规定。
未注明级别时6061合金按普精级执行,6063、6063A合金按高精级执行。
表6
型材宽度
平面间隙
普精级
高精级
超高精级
≤25
≤0.20
≤0.15
≤0.10
>25
≤0.8%×B
≤0.6%×B
≤0.4%×B
任意25mm宽度上
≤0.20
≤0.15
≤0.10
注1:
B为所测面的宽度
注2:
对于包括开口部分的型材平面不适用。
如果要求将开口两边合起来作为一个完整的平面,应在图样中注明。
5.4.4 型材的曲面间隙
将标准样板紧贴在型材的曲面上,如图2所示。
型材曲面与标准样板之间的间隙为每25mm的弦长上允许的最大值不超过0.13mm,不足25mm的部分按25mm计算。
当横截面圆弧部分的圆心角大于90°时,则应按90°圆心角的弦长加上其余数圆心角的弦长来确定。
要求检查曲面间隙的型材,要在图纸或合同中注明。
检查曲面间隙的标准样板由需方提供。
5.4.5 型材的弯曲度
型材的弯曲度是将型材放在平台上,借自重使弯曲达到稳定时,沿型材长度方向测量得的型材底面与平台最大间隙(h1),或用300mm长直尺沿型材长度方向靠在型材表面上,测得的间隙最大值(hs),如图3所示。
图中L为定尺长度。
型材的弯曲度应符合表7的规定。
弯曲度的精度等级要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060T5、6063AT5型材按高精级执行,其余按普精级执行。
表7
外接圆直径
最小壁厚
弯曲度,不大于
普精级
高精级
超高精级
任意300mm长度上hs
全长L米ht
任意300mm长度上hs
全长L米ht
任意300mm长度上hs
全长L米ht
≤38
≤2.4
1.5
4×L
1.3
3×L
1.0
2×L
>2.4
0.5
2×L
0.3
1×L
0.3
0.7×L
>38
—
0.5
1.5×L
0.3
0.8×L
0.3
0.5×L
5.4.6 型材的扭拧度
扭拧度的测量方法是:
将型材放在平台上,借自重使之达到稳定时,沿型材的长度方向,测量型材底面与平台之间的最大距离N,如图4所示。
从N值中扣除该处弯曲值即为扭拧度。
扭拧度按型材外接圆直径分档,以型材每毫米宽度上允许扭拧的毫米数表示。
公称长度小于等于6m的型材,应符合表8规定。
大干6m时.双方协商。
扭拧度精度等级要在合同中注明,未注明时6060T5、6063AT5型材按高精级执行,其余按普精级执行。
表8
外接圆直径/mm
扭拧度/(mm/毫米宽),不大于
普精级
高精级
超高精级
每米长度上
总长度上
每米长度上
总长度上
每米长度上
总长度上
>12.5~40
0.052
0.156
0.035
0.105
0.026
0.078
>40~80
0.035
0.105
0.026
0.078
0.017
0.052
>80~250
0.026
0.078
0.017
0.052
0.009
0.026
例:
要求高精级扭拧度的型材,外接圆直径为120mm,宽度为80mm,在1m长度上测得的N值为2mm,弯曲值为1mm,则扭拧值为1mm,型材每毫米宽扭拧值为l/81=U.0123,查表8,允许扭拧值为0.0l7,即实际扭拧度小于允许扭拧度,为合格。
5.4.7 圆角半径允许偏差型材圆角如图5所示。
需方要求有偏差时,在图样中注明,允许偏差参照表9的规定。
表9
圆角半径
允许偏差
过渡圆角半径r0
+0.4
<,DIValign=center>R≤4.7
±0.4
R>4.7
±0.1R
注:
当允许偏差只要求(+)或(-)时,供需双方协商确定。
5.4.8 型材长度允许偏差
5.4.8.1 型材要求定尺时,应在合同中注明,公称长度小于等6m时,允许偏差为+15mm:
长度大于6m时,允许偏差双方协商确定。
5.4.8.2 以倍尺交货的型材,其总长度允许偏差为+20mm需要加锯口余量时,应在合同中注明。
5.4.8.3 不定尺型材的交货长度为1m一6m。
5.4.9 端头切斜度允许偏差
型材端头切斜度不应超过2°。
5.5 力学性能
6063-T5、6063-T6、6063A-T5、6063A-T6、606l-T4、6061—T6型材的室温力学性能应符合表10规定。
表10
合金
合金
状态
壁厚/mm
拉伸试验
硬度试验
抗拉强度,
σb/MPa
规定非比例伸长应力,Rp0.2/MPa
伸长率/%
试样厚度/mm
维氏硬度HV
韦氏硬度HW
不小于
6063
T5
所有
160
110
8
0.8
58
8
T6
所有
205
180
8
—
6063A
T5
≤10
200
160
5
0.8
65
10
>10
190
150
5
T6
≤10
230
190
5
—
>10
220
180
4
6061
T4
所有
180
110
16
—
T6
所有
265
245
8
—
注1:
型材取样部位的实测壁厚小于1.2mm时,不测定伸长率。
注2:
淬火自然时效的型材温力学性能是常温时效1个月的数值。
常温时效不足1个月进行拉伸试验时,试样应进行快速处理,其室温纵向力学性能符合表10的规定。
注3:
维氏硬度、韦氏硬度和拉伸试验只做1项,仲裁试验为拉伸试验。
注4:
表中拉伸试验要求是强制性的。
5.6 外观质量
5.6.1 型材表面应整洁,不允许有裂纹、起皮、腐蚀和气泡等缺陷存在。
5.6.2 型材表面上允许有轻微的压坑、碰伤、擦伤存在,起允许深度见表11;模具挤压痕的深度见表12。
装饰面要在图纸中注明,未注明时按非装饰面执行。
表11
状态
缺陷允许深度/mm,不大于
装饰面
非装饰面
T5
0.03
0.07
T4、T6
0.06
0.10
表12
合金
模具挤压痕深度/mm,不大于
6061
0.06
6063
6063A
0.03
5.6.3 型材端头允许有因锯切产生的局部变形,其纵向长度不应超过20mm。
6 试验
6.1 化学成分分析方法
化学成分仲裁分析按GB/T6987规定的方法进行,化学成分分析取样方法应符合
GB/T17432的规定。
6.2 室温力学性能试验方法
型材的拉伸试验按GB/T228的规定执行。
试样按GB/T16865规定制取。
型材的维氏硬度试验按GB/T4340的规定执行,韦氏硬度试验采用钳式硬度计测量,按YS/T420执行。
6.3 尺寸测量方法
型材的尺寸采用相应精度的卡尺、千分尺、R规、塞尺、钢卷尺等工具测量。
6.4 外观质量检验方法
应用正常视力,在自然散射光条件下检杏,不使用放大器。
对缺陷深度不能确定时,可采用打磨法测量。
7 检验规则
7.1 检查和验收
7.1.1 型材由供方技术监督部门进行检查和验收,保证型材质量符合本标准(或合同)要求,并填写质量证明书。
7.1.2 需方可对收到的产品按本标准的规定进行复验,如复验结果与本标准或合同的规定不,本标准的有关规定向供方提出,由供需双方协商解决。
属于外观质量及尺寸偏差的异议,应在收到产品之日起一个月内提出,属于其他性能的异议,可在收到产品起三个月内提出。
如需仲裁,仲裁取样在需方,由供需双方共同进行。
7.2 组批
型材应成批提交验收,每批由同一牌号、状态、规格的型材组成,批重不限。
7.3 检验项目
每批型材均应进行化学成分、尺寸、力学性能、外观质量的检查。
7.4 取样
型材的取样位置和取样数量应符合表13的规定。
表13
检验项目
取样位置
取样数量
要求的章条号
检验的章条号
化学成分
符合GB/T17432的规定
每熔次或每批(每1000kg产品)不少于1个
5.3
6.1
力学性能
符合GB/T16865的规定
每批1%,不少于10根
5.5
6.2
尺寸偏差
任意部位
每批1%,不少于10根
5.4
6.3
外观质量
任意部位
逐根
5.6
6.4
7.5 检验结果的判定及处理
7.5.1 化学成分不合格时,判整批不合格。
尺寸、外观质量不合格时,为单件不合格,允许逐根检验,合格者交货。
7.5.2 力学性能有一个指标不合格时应从该批(炉)中另取4个试样复检(包括原不合格的型材),复检结果仍有一个试样不合格时,判全批不合格,也可由供方逐根检验,或进行重复热处理,重新取样。
8 标志、包装、运输、贮存
8.1 包装箱标志
型材包装箱标志应符合GB/T3199规定。
8.2 包装、运输、贮存
型材不涂油,其包装、运输和贮存按GB/T3199执行。
包装方式应在合同中注明。
8.3 质量证明书
每批型材均应附有符合本标准要求的质量证明书,其上注明:
a)供方名称;
b) 产品名称;
c) 合金牌号和状态;
d) 规格;
e) 重量或件数;
f) 批号;
g) 力学性能检验结果;
h) 本标准编号;
i) 供方技术监督部门印记;
j) 包装日期;
k) 生产许可证的编号及有效期
附录A
(规范性附件)
横截面尺寸允许偏差表使用说明
A.1 表中2栏-9栏的划分如图A.1所示。
A.2 由2个以上的分尺寸组成1个尺寸时,该尺寸的允许偏差为各部分尺寸允许偏差的总和。
A.3 图A.2中X为包括空间在内的尺寸,该尺寸的实体金属部分不小于75%时,其允许偏差采用2栏,该尺寸的实体金属部分小于75%时,其允许偏差采用4栏。
图A.2中Y为金属实体尺寸,其允许偏差按2栏。
图A.3所示空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