贸易进口付汇管理培训材料企业版 2doc.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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贸易进口付汇管理培训材料企业版2doc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操作指引

(企业版)

 

国家外汇管理局

2010年9月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操作指引

(企业版)

第一章概述

一、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的背景

现行进口付汇核销制度建立于1994年,当时我国正处于外汇短缺时期,制度的相关设计与当时的宏观经济是相适应的,在外汇管理过程中发挥了积极作用。

随着我国国际收支形势、市场环境的变化和法规体系的调整,进口核销制度依赖的宏观环境、体制基础及市场环境发生了很大的变化。

主要表现在以下四个方面:

(一)与贸易便利化的要求不相适应。

近年来,随着我国加入世界贸易组织以及国内外市场环境的变化,我国涉外经济快速发展,贸易主体和交易规模成倍增长。

2009年,我国外贸总额已从核销制度建立初期的不足2千亿美元增长至2.2万亿美元,全年出口收汇企业近50万家,核销笔数超过3000万笔。

在贸易主体和交易规模大幅增长的同时,贸易形式、结算方式和结算币种也更为复杂多样。

在此情况下,逐笔核销、现场核销的管理方式越来越不适应新形势下的管理要求,既增加了企业经营成本和交易成本,不利于企业高效、便捷地办理外汇业务,又占用了政府监管资源,阻碍了外汇管理工作人员抽身从事更有针对性的监测分析和预警工作。

因此,迫切需要在管理理念和管理手段上进行创新,建立起一套适应市场机制运行客观要求的贸易外汇管理体系,在改善管理的同时为企业提供更多的便利和服务。

(二)与涉外经济发展和外汇收支形势不相适应。

进入二十一世纪后,我国目前已基本告别外汇短缺时代。

2003-2009年,我国平均每年新增外汇储备超过2800亿美元,2009年末已达到2。

4万美元。

在此背景下,外汇管理部门面临的主要问题已从资金大规模流出转为资金大规模流入,工作重心相应地从促进收汇转为防止异常跨境资金流入和外汇储备过快增长,这就要求对建立于外汇短缺时代的各项外汇管理制度进行全面反思和改革。

就货物贸易外汇管理而言,迫切需要改变逐笔跟踪货物出口并督促企业及时、足额收汇以及逐笔跟踪货物进口并在购付汇环节设置复杂手续和环节的传统做法,最终建立起一套均衡管理、双向调节的管理体系。

(三)与新《外汇管理条例》要求不相适应。

2008年新修订的《外汇管理条例》中淡化了“出口收汇核销管理”、“进口付汇核销管理”的表述,仅规定经常项目外汇收支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金融机构应当对交易单证的真实性及其与外汇收支的一致性进行合理审查.我们要认识到,“真实性审查”是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的一项基本制度,可以存在多种表现形式,如联网核查、核销、总量匹配等。

因此,核销制度只是真实性审查的一种形式,可以被其他方式替代。

同时,第九条规定,境内机构外汇收入在符合规定的期限和条件下可以存放境外。

这从更高的法规层面上突破了“企业出口必须及时足额收汇"的传统核销管理理念,意味着除非发生国际收支重大变化或者企业出现重大违规,企业留存境外的出口收汇不会被强制要求调回境内.新《外汇管理条例》中的上述规定,既是对核销制度改革提出的新的要求,也为下一步的改革工作奠定了法律基础。

(四)与市场运行机制的客观要求不相适应.从更深层面上看,核销制度改革也是市场运行机制的必然要求.随着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的逐步完善,市场将更大程度地发挥在资源配置中的基础性作用,企业和银行也将按照市场经济规律,以更加灵活多样的方式,在更大范围内组织生产、经营活动。

而过去以行政手段为主的直接管理模式,已不适应市场经济体制改革不断深化的要求。

因此,对于核销管理制度这一涉及面广、社会影响较大的外汇管理制度而言,更应当顺应经济形势发展,坚持市场化改革趋向,创新监管模式,最大程度地实现便利化和有效监管的结合.

为深化外汇管理体制改革,支持涉外经济稳步发展,进一步推进贸易便利化,国家外汇管理局决定实施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

二、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的主要内容和特点

(一)改革的主要内容

1。

进一步明确了进口单位进口付汇真实性应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简化了正常企业的相关凭证和审核手续,包括取消了银行对货到付款进口付汇核注进口报关单等管理要求.

2。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实行“进口单位付汇名录"管理(以下简称名录).进口单位进口付汇前需完成名录登记,签署有关遵纪守法、配合管理的进口付汇业务确认书(见附件1)。

外汇局统一向银行发布名录,名录信息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进口单位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备案手续.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3。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情况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核监测预警,对异常资金流动情况进行现场监督检查(以下简称现场核查)。

进口单位应按有关规定,协助、配合外汇局实施现场核查。

即外汇局不再对一般进口单位的逐笔付汇信息进行核查,而是依托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以下简称核查系统)对进口单位一定时期内的付汇数据和进口数据进行总量比对,从总体上对进口付汇的真实性进行核查和评估。

4。

外汇局在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监测预警的基础上,结合现场核查情况和进口单位遵守外汇管理规定等情况,将进口单位分为“A类进口单位”“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并在名录管理、进口付汇审核、进口付汇登记及进口逐笔报告等环节适用分类管理措施,实施分类管理。

(二)改革的主要特点

改革后的进口付汇管理制度将实现由逐笔核销向总量核查、由现场核销向非现场核查、由行为监管向主体监管的转变.其主要特点为:

1.制度创新。

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是对现行核销管理方式的根本性变革,是贸易外汇管理体制机制的有益创新,充分体现了“转变管理理念、创新管理方式、提升管理手段、简化操作程序"的工作理念.

2。

注重便利化.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改革着重简化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手续,降低进口单位成本,方便进口单位经营,使合规进口单位的正常业务活动“无障碍"进行,从进口单位的角度,将感受不到外汇局对其进口付汇等相关业务“管理"的存在.

3。

风险可控。

在外汇形势发生变化以及贸易主体实施不当行为时,外汇局将采取有效的控制措施防范和化解管理风险。

加大对“B类进口单位”和“C类进口单位”现场核查力度,并对其实施严格的分类监管措施,同时,对违规业务和相关进口单位予以处罚.

三、进口付汇业务流程图

改革后进口单位进口付汇业务流程图:

 

第二章名录管理

进口单位付汇名录(以下简称名录)管理包括名录登记、名录变更和名录注销。

进口单位首次进口付汇前需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签署有关遵纪守法、配合管理的确认书。

名录信息由外汇局统一、实时向银行发布,在全国范围内共享,进口单位异地付汇无需再到外汇局办理事前登记手续.不在名录的进口单位,不得直接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一、名录登记

进口单位取得对外贸易经营权后,应持下列材料到所在地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并签署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附件1):

(一)《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依法不需要办理备案登记的提交《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等相关证明材料;

(二)《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

(三)《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报关注册登记证书》;

(五)法定代表人签字、加盖单位公章的《货物贸易进口付汇业务办理确认书》;

(六)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外汇局对其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进口付汇业务进行辅导管理(以下简称“辅导期管理")。

进口单位辅导期内的进口付汇业务应向外汇局进行事后逐笔报告。

二、名录变更

进口单位名录登记信息发生变更的,应当在变更之日起30日内,持下列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1。

名录变更申请书;

2.信息变更相关文件或证明(工商部门企业营业执照变更证明、商务部门批件等);

3。

外汇局要求的其他文件。

三、名录注销

进口单位发生下列情况之一的,外汇局可从名录中将其注销:

(一)进口单位终止经营或被工商管理部门注销、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二)进口单位终止或被商务部门取消对外贸易经营权的(提供相关证明文件);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注意事项:

1。

改革前已在外汇局办理名录登记手续的进口单位须自《货物贸易进口付汇管理暂行办法》发布之日起六个月内签署《确认书》,未在规定期限内签署的,外汇局将取消其名录资格。

2。

进口单位注销后重新申请进入名录的,按照进口单位辅导期管理规定办理进口付汇业务。

第三章进口付汇业务管理

进口付汇业务管理的主要内容是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应当具有真实、合法的交易基础。

进口单位应当根据结算方式、贸易方式以及资金流向填写核查凭证,进行付汇核查信息申报;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按规定凭相关单证在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登记及逐笔报告业务。

一、进口付汇业务管理范围

(一)向境外支付进口货款;

(二)向境内保税监管区域、离岸账户及境外机构境内账户支付进口货款或深加工结转项下境内付款;

(三)其他货物贸易项下付款(如境内区外企业购买其他区外企业存放在保税监管区域内的货物,向区外货权企业付汇)。

二、进口付汇业务管理内容

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业务时,应按以下规定提交相应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一)以信用证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开证申请书。

对于信用证项下售汇银行与付汇银行不一致的,还需提交经售汇银行签注的审单结论和外汇划转凭证;

(二)以托收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

(三)以预付货款方式结算的,提交进口合同、形式发票。

(四)以货到汇款方式结算的,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2)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提交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五)境外承包工程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工程承包协议、工程承包资质证明等;

(六)转口贸易项下对外支付贸易货款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交有关单证外,先支后收项下还需提供出口合同,先收后支项下还需提交出口合同、收汇凭证;

(七)深加工结转项下对外付汇或境内以外汇结算的,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转厂合同及有关单证外,还需提交贸易方式为“进料深加工"或“来料深加工”的出口货物报关单(复印件)。

(八)进口或者代理进口金银及其制品(金银条、块、锭、粉,金银铸币,金银制品,金基、银基合金制品,含金银化工产品,含金银废渣、废液,包金、银制品,镶嵌金银制品等)的进口单位,除依据不同结算方式提供有关单证外,还须提供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准许进口金银的批件和工商营业执照;

对于上述进口付汇,属于代理进口的,还需提交代理协议.依据规定需外汇局事前登记的,还需凭《进口付汇登记表》(以下简称《登记表》,见附件3)办理付汇。

(九)进口付汇后因合同取消等原因产生的退汇业务,原则上退款人应当为原付汇收款人.进口单位办理相关收汇手续时,应当提供原进口付汇核查凭证、原进口合同、退汇协议以及其他对应退汇证明材料.对于退款人不是原付汇收款人等特殊情况,进口单位还需提供退款人与原付汇收款人不一致的情况说明。

三、进口付汇核查信息填写

(一)进口单位在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时,应根据结算方式和资金流向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

向境外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境内付汇的应填写《境内汇款申请书》或《境内付款/承兑通知书》;向离岸账户、境外机构境内账户付汇的应填写《境外汇款申请书》或《对外付款/承兑通知书》。

(二)进口单位在填写进口付汇核查凭证时,应按照国际收支申报和核查专用信息申报有关规定准确填写相关要素:

1.应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准确标注该笔付汇“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汇”;对于一笔付款涵盖多种交易性质的,只要涉及贸易进口付汇款的,也应在“是否为进口核查项下付款”项下标注为“是”。

2.应根据实际对外付款交易性质,按照“国际收支交易代码"准确填写交易编码。

对于一笔付款涉及多种交易性质的,应按照贸易从大原则,无论贸易项下付款金额大小,进口单位必须将贸易项下支付金额填写在交易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对于一笔贸易项下付款涉及多种贸易方式付款的,按照金额从大原则,在相应币种金额第一栏内填写最大付款金额,第二栏填写次大金额。

3.应按照付款性质,选择本笔付款是否为“预付货款”、“货到付款”、“退汇”及“其他"交易性质.对于货到汇款结算方式项下付汇的,应填写相应进口货物报关单信息.

4。

应当根据货物实际装运日期在进口付汇核查凭证上填写“最迟装运日期",预付货款业务,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合同约定装运日期;一笔进口付汇对应多份合同的,其最迟装运日期应按最迟一笔货物装运日期填写;境外工程使用物资、转口贸易支付,其最迟装运日期填写实际或预计收汇日期,如为分阶段收款,按最迟一笔收汇日期填写。

进口单位应准确填写“最迟装运日期”,填写错误将影响总量核查结果(见案例)。

案例一:

最迟装运日期填写错误影响总量核查

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2010年1季度,某公司核查到货数据为176.38万美元,核查付汇数据为零。

被系统自动列入货物核查预警。

外汇局通过对核查凭证核对发现,该公司1季度付汇核查凭证“最迟装运日期”的填写全部为2010年4月28日。

企业提供单据说明情况:

该公司向外汇局提供了企业说明、合同、报关单、贸易进口付汇核查凭证等材料,证明1季度合计付汇金额190.10万美元,对应的最迟装运日期均为2009年12月,实际进口报关日期为2010年1月17日。

如果该公司能够准确填写最迟转运日期,就不会被核查系统列入核查预警。

四、进口代理业务管理

付汇单位与合同约定进口单位、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应当一致。

代理进口业务,应当由代理方负责进口、购付汇。

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货物报关单经营单位与付汇单位不一致的进口代理业务,报关单经营单位需在货物进口后30日内,持申请书、代理协议、进口货物报关单、免税证明或许可证等证明材料到所属外汇局办理进口货物信息变更手续:

(一)进口单位代理外商投资企业和捐赠项下进口;

(二)许可证、进口配额、重要登记商品项下进口;

(三)外汇局认定的其他情况。

对于发现进口单位提供虚假、不实材料进行货物信息变更的或通过货物信息变更逃避外汇局非现场总量核查的,外汇局可撤销已变更的进口货物信息.

五、进口付汇登记业务管理

(一)进口付汇登记的范围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付汇或开证前到外汇局办理进口付汇业务登记手续:

1。

不在名录进口单位进口付汇;

2。

“C类进口单位”进口付汇;

3。

外汇局认定的其他需办理登记的业务.

(二)进口付汇登记需提供的材料

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登记业务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

不在名录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按照不同结算方式除提供相应单证外,还需提供《对外贸易经营者备案登记表》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外商投资企业批准证书》或《中华人民共和国台、港、澳、侨投资企业批准证书》、《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企业营业执照》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组织机构代码证》;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相关材料。

2、“C类进口单位”的货到付款业务,按《进口货物报关单“贸易方式”分类付汇代码表》(见附2)提交相关有效凭证和商业单据。

凭“可以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提交进口合同、加盖海关“验讫章”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正本(付汇证明联)、商业发票;凭“有条件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付汇的,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不得对外售付汇”进口货物报关单,不能凭以办理进口付汇;

外汇局还需通过“中国电子口岸-进口付汇系统”对进口货物报关单电子底账进行联网核查,核注、结案及打印相关电子底账;

“C类进口单位”不得办理信用证、托收、预付货款等结算方式的付汇登记。

3、其他需登记的进口付汇.进口单位需按外汇局要求提供其进口付汇真实合法交易基础的相关材料。

进口单位凭外汇局出具的加盖“经常项目外汇管理章

(1)"的《登记表》,到银行办理进口付汇或开立信用证.

六、进口付汇逐笔报告管理

(一)逐笔报告的范围

进口单位下列进口付汇业务应在进口货物报关单进口日期或收汇日期后30日内向外汇局逐笔报告:

1。

“B类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

2。

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

3。

单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退汇;

4。

进口单位列入名录后自发生进口付汇业务之日起三个月内的进口付汇;

5。

其他需进行逐笔报告的进口付汇。

进口单位应当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逐笔报告其进口付汇和对应的到货或收汇信息,并持打印的《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见附4)和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现场报告。

(二)逐笔报告提交材料

进口单位办理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时,需提交以下材料:

1.进口付汇逐笔核查报告表;

2。

进口付汇核查凭证;

3。

进口货物报关单(货到付款项下还需根据进口货物报关单的贸易方式,审查相应凭证);

4。

收汇凭证(进口项下退汇、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需提供);

5。

进口合同、发票及差额说明材料(单笔合同项下付汇与实际到货或收汇差额超过合同金额10%且金额超过等值10万美元的进口付汇需提供);

6。

退汇协议(进口项下退汇时需提供);

7.外汇局要求提供的其他材料.

(三)逐笔报告操作流程

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或到外汇局现场办理逐笔报告业务.

1.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逐笔报告

(1)选择左侧列表【进口付汇业务处理】—>【网上逐笔报告】,如下图所示:

点击列表上方的【新增】按钮,系统自动生成新报告表,如下图:

点击【新增】按钮,分别输入需登记单证的编号,系统自动显示对应的进口付汇信息、进口货物信息、进口项下收汇逐笔信息。

信息录入完成后,点击【保存】按钮,完成逐笔报告表的填写。

勾选【报告表编号】,点击【报送】发至外汇局。

打印报告表,并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审核手续。

报告表在报送前可修改和删除。

2。

到外汇局现场办理逐笔报告业务。

进口单位持相关有效商业单证或证明材料到外汇局办理逐笔报告手续。

注意事项:

1。

进口单位逐笔报告信息的及时性和准确性将影响进口单位的非现场总量核查及现场核查结果;

2.贸易方式为“不得对外售(付)汇”报关单的报关数据,不得用于逐笔报告;

3。

已参与货物总量核查或已办理逐笔报告的进口货物信息不允许变更。

第四章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管理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或进口项下收汇数据进行总量比对,核查进口单位进口付汇的真实性和一致性.外汇局可根据地区进口付汇监测情况,随时动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

外汇局以进口单位为主体,参考地区、行业、经济类型等特点,设置监测预警指标体系,对进口付汇和货物进口及进口项下收汇情况进行监测分析,实施风险预警,识别异常交易和主体。

一、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的主要内容

(一)货物总量核查、多到货金额以及多付汇金额等情况;

(二)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等收汇总量核查情况;

(三)进口退汇、进口贸易融资、预付货款以及代理进口等情况;

(四)辅导期内进口单位、跨国公司以及关联进口单位的付汇情况;

(五)资金流与货物流趋势变动情况;

(六)进口付汇规模、结算方式以及国家/地区流向等情况;

(七)进口货物规模、贸易方式以及海关价格申报等情况;

(八)资金流向与货物流向国家/地区偏离度等情况;

(九)其他应实施监测预警管理的情况。

●进口货物总量核查率是指进口到货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

●进口多付汇或多到货差额是指进口付汇金额与进口到货金额的差额;

●进口收汇总量核查率是指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同期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付汇金额的比率;

二、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时间

外汇局每季度(定期)对进口单位的进口付汇数据、进口货物数据或进口项下收汇数据进行总量核查;外汇局也可根据地区进口付汇监测情况,随时动态进行非现场总量核查.

三、非现场总量核查规则

外汇局对进口单位进口付汇数据和进口货物数据或进口项下收汇数据按季度进行总量比对核查,核查规则如下:

货物总量核查规则:

以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与进口付汇凭证上“最迟装运日期"+30天在同一季度内的进口报关单金额与付汇金额进行总金额比对.

收汇总量核查规则:

以收汇日期与付汇日期在同一季度内的进口项下收汇金额(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收汇数据)与付汇金额(转口贸易和境外承包工程付汇数据)进行总金额比对。

案例二:

货物总量核查规则运用

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某公司2009年12月10日付汇1笔,金额为40.6万美元,付汇凭证中填写的最迟装运日期为2009年12月3日,实际货物报关进口日期为2010年2月10日,金额40.6万美元。

货物总量核查情况:

上述业务进口报关单进口日期(2010年2月10日)与进口付汇凭证中“最迟装运日期”+30天(2009年12月3日+30天=2010年1月2日)在同一季度内(同在2010年1季度),故该笔付汇金额40.6万美元与到货金额40.6万美元将在2010年1季度进行金额比对,完成货物总量核查。

案例三:

收汇总量核查规则运用

案例基本情况介绍:

某公司经营转口贸易业务,2010年5月10日收到转口贸易款项1笔,金额为37万美元,2010年6月2日支付对应款项26万美元。

收汇总量核查情况:

上述业务收汇日期(2010年5月10日)与付汇日期(2010年7月2日)在同一季度内(2010年2季度),故该笔付汇金额37万美元与收汇金额26美元将在2010年2季度进行金额比对,完成收汇总量核查。

三、非现场核查与监测预警信息查询

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非现场总量核查和监测预警信息,具体操作流程:

选择【企业信息查询】—〉【进口信息查询】—〉【进口总量核查信息查询】,进入查询页,输入核查起至日期,查询相应时间段的总量核查信息:

第五章现场核查管理

外汇局根据非现场核查及监测预警的结果,对于总量核查指标超过规定范围或存在其他异常情况的进口单位进口项下外汇收支业务实施现场核查.外汇局可采取要求被核查单位报告、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现场调查等方式,对进口单位进行现场核查.

进口单位应当协助、配合外汇局现场核查,及时、如实提供相关资料.对于现场核查中发现涉嫌违反外汇管理规定的进口单位,可移交外汇检查部门。

一、对存在下列情况之一的进口单位,外汇局可实施现场核查

(一)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80%且多付汇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二)核查期内进口货物金额与进口付汇金额的比率大于120%且多到货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三)核查期内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小于90%且多付汇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四)核查期内转口贸易、境外承包工程收汇金额与相应付汇金额的比率大于110%且多收汇金额大于等值100万美元;

(五)单月进口退汇频次大于5次,或单笔退汇金额大于等值50万美元;

(六)外汇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况。

二、现场核查方式

(一)要求被核查单位报告;

(二)约见进口单位法定代表人或其授权人;

(三)现场调查;

(四)外汇局认为必要的其他方式。

三、现场核查流程

(一)接收并签收《现场核查通知书》(见附件5).

进口单位可通过贸易收付汇核查系统(企业版)查询或到外汇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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