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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

第二讲:

“儒法之争”与秦、汉、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演变

第一节成文法的公布与主要立法成就

一、成文法公布的背景:

社会大转型。

1、政权格局:

——“王室衰微”

——“诸侯坐大”

2、社会秩序混乱,周礼威信削弱

3、诸侯争霸、图存,“变法“不断

二、成文法的公布

西周时期,成文法比重上升,但其中的“刑”并未公开

——强调推行“礼治”

——保持法律的威慑力

但不利于新兴贵族利益的保护,因此变法各国公布成文法。

1、活动主要有:

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

邓析造“竹刑”

2、围绕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3、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法制得以发展到新阶段,法律地位提升。

其次,有利于新兴贵族建立自己的统治。

最后,为法律观念和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三、李悝的《法经》

1、《法经》的制订——李悝

2、《法经》的内容

六篇,即《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正律。

前四篇——惩办盗贼的法律规定。

何为盗?

贼?

“窃货曰盗”“害良曰贼”。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列为篇首。

其后是《囚法》和《捕法》。

第二部分是杂律,即第五篇《杂法》,其他犯罪的惩治。

“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第三部分是具律。

即第六篇《具法》,——“具其加减”

3、《法经》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基本特点:

第一、《法经》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封建制度和新兴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二点,《法经》体现了法家的重刑思想。

第三,《法经》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新体例。

历史地位:

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后世法典的奠基之作。

第二节:

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对立与争论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内容

①何谓儒?

②继承西周“礼治”、“明德慎罚”,发展出“仁学”、“仁政”。

③“仁”?

——“克已复礼曰仁”,“人而不仁如礼何?

“仁者爱人”。

要推己及人,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礼记·礼运》篇中说: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各得其所,众人亲爱,无讼无刑的社会。

乱世,应该强调礼治、德治、贤人政治。

④维护“礼治”。

——“为国以礼”,“礼让为国”,“克己复礼”。

“不知礼,无以立也”。

法律上,“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无礼义,则上下乱”,(孟子)——荀况说“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

从维护“礼治”出发,儒家主张:

A、“正名”。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孔子“是可忍,孰不可忍”。

B、“亲亲为大”,“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孟子与桃应与问答。

——《孟子·尽心上》:

桃应问曰:

“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叟杀人,则如之何?

孟子曰:

“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曰:

“夫舜恶得而禁之?

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曰:

“舜礼弃天下犹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C、礼乃是“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十义”:

父慈、子孝、兄良、弟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后世儒家概括为八德:

“孝、悌、忠、信、礼、义、廉、耻”。

⑤提倡“德治”。

——“若抱赤子”,“以不忍之心,行不忍之政,天下可运之掌上”(孟子)

A、“省刑罚,薄赋敛”。

——孔子“苛政猛于虎”,主张“使民以时”

——孟子“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主张使“民有恒产”,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主张“富民”、“裕民”,————荀子说:

“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民本思想。

《孟子·梁惠王下》:

齐宣王问曰:

“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

孟子对曰:

“于传有之。

曰:

“臣弑其君,可乎?

曰:

“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

残贼之人,谓之‘一夫’。

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孟子更进一步阐述君臣关系,《孟子·离娄下》:

孟子告齐宣王曰:

“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

并且主张为人应“居天下之广居(仁),立天下之正位(礼),行天下之大道(义)。

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

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谓大丈夫”。

B、重教化,反对不教而杀。

认为统治人民主要不应靠刑罚,而应靠教化。

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孟子认为人性可教,“性相近,习相远”(孔子)。

孟子则谓:

“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人生而有“仁义礼智”四种“善端”,因而犯罪可以预防,可以教化。

——荀子则从性恶论出发,要求“化性起伪”。

所谓“教化”,核心是“礼教”(恭敬、谦让),。

礼教中最重要的基础是什么?

——“孝”。

何谓“孝”?

以子奉老。

为何要教孝?

“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

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

(《论语·学而》——即孝是各种美德的根基。

——百善之源。

教孝道是否可行?

与生俱来的,是与人性相合。

为何孝与人性相合?

山东曲阜孔庙有一篇《劝孝良言》:

“十月怀胎娘遭难,

坐不稳来睡不安。

儿在娘腹未分娩,

肚内疼痛实可怜。

一时临盆将儿产,

娘命如到鬼门关。

儿落地时娘落胆,

好似钢刀刺心肝”。

“把屎把尿勤洗换,

脚不停来手不闲。

“每夜五更难合眼,

娘睡湿处儿睡干。

倘若疾病请医看,

情愿替儿把病担。

“三年哺乳苦受遍,

又愁疾病痘麻关。

“七岁八岁送学馆,

教儿发愤读圣贤。

“衣帽鞋袜父母办,

冬穿棉衣夏穿单。

倘若逃学不发愤,

先生打儿娘心酸。

十七八岁订亲眷,

四处挑选结姻缘。

“养儿养女一样看,

女儿出嫁要庄奁。

为儿为女把帐欠,

力出尽来汗流干。

倘若出门娘挂念,

梦魂都在儿身边。

“千辛万苦都受遍,

你看养儿难不难。

如何做才算孝?

——《礼记》“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孝与养之差别)

——核心是养、敬、谏诤。

“亲有过,谏使更,怡吾色,柔吾声。

谏不入,悦复谏,号泣随,挞无怨”。

(《弟子规》)

“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立官不净,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

(《礼记》)

如何教呢?

——身教;《孟子·公孙丑上》:

“孟子曰:

仁则荣,不仁则辱。

今恶辱而居不仁,是犹恶湿而居下也。

如恶之,莫如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

(官员身教;家长特别是母教)

——主旋律;(乐教,反对靡靡之音)

——多样化形式(1、启蒙读物:

《百家姓》、《三字经》、《朱子治家格言》、《弟子规》等。

元朝郭居敬编撰的古代24个著名孝子的故事《二十四孝》,家喻户晓。

2、儒学经典:

《孝经》;3、戏剧。

C、宽猛相济,德主刑辅。

不否认刑罚的必要性。

孔子“宽以济猛,猛以济宽”——荀子“明礼义以化之”,“重刑罚以禁之”的“治之经,礼与刑”。

——总体上更倾向于刑罚是教化的辅助手段,目的在于促成教化,即“德主刑辅”。

“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⑥重视“人治”。

——贤人政治。

子曰: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心拱之”。

(《论语·为政》)

“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论语·颜渊》)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论语·子路》)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

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

孔子对曰:

子为政,焉用杀?

子欲善而民善矣。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论语·颜渊》)

A、“为政在人”

——“仁者爱人”、“举贤才”。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祖述尧舜,宪章文武”、

“五百年必有王者兴”、“惟仁者宜在高位”。

B、“有治人,无治法”

——第一、“法者治之端”,“君子者,法之原也”;

第二、“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

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第三、“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

儒家并非排斥、否定法制(治)。

二、法家的法律思想

①倡导“以法治国”的学派。

管仲、子产和邓析——李悝、商鞅、慎到、韩非等。

②与“礼”对立的法律观。

A、关于“法”的概念。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

赏存乎慎法,而奸加乎奸令者”(《韩非子·定法》)。

B、“法”的性质。

其一、规范性。

其二、公平性。

司马迁“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

商鞅称为“壹刑”,即“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韩非: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旨敢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其三、公开性。

子产。

商鞅“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正名,愚智遍能知之”,“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

韩非“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韩非子·难三》)。

A、法的作用。

其一、定分止争。

“一兔走,百人逐之

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商君书·定分》)

其二、兴功禁暴。

理论基础: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商秧:

“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而索乐,辱则求荣”。

《管子·禁藏》:

“夫凡人之性,见利莫

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

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

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

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也”。

商鞅说:

“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商君书·错法》)。

韩非:

尧舜也非“圣人”,禅让的评价。

——君臣关系亦是“臣尽死力与君市,君垂爵禄与臣市”。

③“法治”理论。

A、“以法治国”。

“法治”——“礼治”。

“法治”——“德治”。

“法治”——“人治”。

“以法治国,举措而已”(《韩非子·有度》)。

④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A、必须“以法为本”。

B、唯一准则。

其一、“明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其二、壹法。

其三,“禁奸于未萌”

C、运用赏罚。

其一、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

其二、“赏誉同轨,非诛俱行”;

其三、刑多赏少与轻罪重罚。

商秧提倡重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以刑去刑,刑事去事成”。

D、“法”、“势”、“术”相结合。

韩非子的术:

“君道无为,臣道有为”、

“去好去恶”、

“赏贤罚暴,权操诸己”、

“挟知而问、倒言反事”。

第三节:

“皆有法式”的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专制国家,法制的开创性

一、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立法思想:

法家学说。

商鞅、韩非的思想。

1、以法为本,皆有法式。

“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2、法令一统,君主独断。

“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3、重刑主义,严刑峻法。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劓鼻盈累,断足盈车”

(二)立法活动

主要是商鞅“改法为律”——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制定了秦律六篇。

(三)法律形式:

1、律——基本,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

2、令——皇帝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法律答问——官方解答,具有法律效力。

4、廷行事——官廷已决之事。

判例。

5、式:

程式、格式

——“云梦秦简”

二、秦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管理法规

皇帝制度——独揽立法、行政、军事、司法大权。

朝议制度

建立封建官僚体系——皇帝直接任命、代表皇权管理社会

——中央:

三公九卿

——地方:

郡县制

特点:

“君市爵禄,臣卖智力”

与“世卿世禄”的不同:

——任官方式:

世袭、委派;

——任官报酬:

土地、俸禄;

——权力范围:

全权、授权;

——任官标准:

任亲、任贤。

监察制度的形成——监督、纠察。

产生原因?

中央的的御史大夫,地方的监郡御史

监察制度得以长期发展。

与权力运行规律吻合(权力需要制约、监督才能理性运行)

(二)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1、民事法律规范

强调对社会的控制,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小

(1)民事权利主体

强调以“户”为单位进行民事活动。

什么是户?

《法律答问》:

“户为同居”

原因:

农本经济下个人对于家庭、家族的依赖性强;

秦从商鞅变法开始,以“什伍连坐”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

此后沿袭。

(2)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发达)、私人所有权(发展)

(3)婚姻制度

儒家思想影响少,强调国家控制。

结婚——达到婚龄、官府登记

夫妻关系——夫妻平等和互相忠诚

离婚——到官府登记

(三)经济管理法规

种类繁多、内容详备

农林牧业管理(农业生产的信息报告、种籽管理、牛羊的饲养及繁殖率

等)

手工业管理(生产标准化、劳动定额、质量控制制度——质量追溯)

金融与商业管理(控制钱币铸造,币值之间的兑换比例,出售商品明码标价,统一度量衡,对外贸易登记制度)

法律的调整领域深入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空间。

封建的计划经济!

原因?

利弊?

(三)刑事法律规范。

发达。

1、刑法原则:

(1)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

一般考虑年龄。

为何秦考虑身高?

(2)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或“端为”——“不端”。

(3)累犯加重

(4)犯罪连坐

分为三种:

亲属连坐、邻里连坐和职务连坐。

(5)诬告反坐

奖励告奸相平衡。

2、刑名的变化。

(1)死刑方法增多、严酷。

戮(又叫生戮,指活着受刑辱示众然后斩首)、腰斩、弃市、车裂等等。

枭首?

具五刑?

(2)肉刑的变化。

斩左右趾。

(3)劳役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

(4)赎刑增加

(5)新的耻辱刑种,如髡(剃去犯人的头发)、耐(剃去犯人的胡须)

3、主要罪名的变化

危害皇权罪:

谋反、泄露皇帝行止、诅咒诽谤、以古非今、妄言与非所宜言等

危害社会秩序罪:

群盗、投书、诬告等;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包括逃避赋税、逃避徭役、盗铸钱币、盗徙封等;

危害人身与公共安全的犯罪:

杀人、伤害、强奸、失火、纵火等;

官吏犯罪:

失职、渎职、贪污、犯令与废令、不直与纵囚等。

三、秦朝的司法制度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统一的司法机关体系

中央——廷尉是专门的司法机关,丞相和御史大夫也执掌一定的司法权。

地方——郡守、县令,司法行政合一。

(中国长期的司法传统)

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的发展:

诉讼分为两类:

官府纠举、当事人呈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强调调查与勘验:

“爰书”

审判过程中重视证据、刑讯合法

读鞫与乞鞫

司法官责任。

第四节:

“儒法合流”的汉朝法律制度

“汉承秦制”、“礼法合流”。

一、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法律思想

两次大的转变

1、汉初七十年奉行黄老之学。

内容:

(1)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2)约法省禁,尊主安民。

(3)“刑不厌轻”,“罚不患薄”。

——陆贾

原因:

社会需要(经济、政治)、统治者推动(刘邦)、传统阻力。

2、汉武帝继位后“独尊儒术”

原因:

社会需要(经济、政治)、统治者推动(汉武帝)、传统阻力。

董仲舒的新儒学:

——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礼法结合,法有等差

——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性三品”说:

“圣人之性”、“中人之性”和“斗筲之性”

封建正统思想,影响了后世法律二千年。

(二)立法活动与法律式样

1、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汉朝立法的开端。

——《九章律》的制订。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萧何参照秦法,制订《九章律》。

基本体例和内容源于《秦六律》,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2、汉代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科的基本含义是科罪,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法律。

——比。

又称“决事比”,从秦“廷行事”发展而来的,在汉代广泛使用。

二、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1、行政法律规范

(1)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其一,强化皇帝制度。

——神化皇帝皇权,强化皇帝尊严与权威。

其二,尚书台的出现。

皇权与相权的冲突;由尚书署发展而来。

其三,地方行政机构的变化。

文帝开始力行“削藩”,武帝行“推恩令”,。

武帝开始设州刺史。

(2)官吏管理制度的变化。

——官吏的选任,出现了举荐(诏举、辟举、察举)、学校培养(太学)等形式。

——官吏考课,形成了上计制度。

——致仕制度。

效率。

(3)监察制度的发展。

在中央设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分别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

御史大夫拥有司法审判权。

——后在中央设立御史台。

对于地方的监察,汉代设有司隶校尉(京师地区)。

汉武帝时期,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各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

(二)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恢复礼教、重农抑商。

——婚姻制度。

“六礼”、“七出”、“三不去”。

要求早婚:

“女子十五以上不嫁者,五算”。

——家庭关系中强调维护父权和夫权。

——重农:

土地和劳动力相结合:

比如士兵复员,根据战功赏赐土地;流民还乡,恢复旧有土地等;组织兴修水利。

减轻赋税:

田税实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是中国历史上田税最轻的时期之一。

——抑制商业发展。

原因:

汉代;历代继承;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实行盐铁酒专卖。

第二、实行均输平准制度。

第三、贱商辱商。

“告缗令”。

影响。

(三)刑事法律规范

1、罪名

强化对皇权的保护:

——人身安全方面:

《越宫律》。

阑入宫殿罪、失阑罪、不卫宫罪、犯跸罪。

——侵犯皇帝尊严、权威方面:

不道罪(“拒闭使者”、“非议诏书”)、“大逆不道”(谋反),不敬、大不敬罪。

“君畜产且犹敬之”。

矫制、矫诏罪。

废格诏令罪。

擅发兵罪。

怨望诽谤罪——腹诽罪。

其他如左官罪、阿党与外附诸侯罪、酎金不如法罪,削弱诸侯势力。

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盗窃罪区分情节处刑。

杀人罪中,为亲复仇不处刑。

伤人罪中,“保辜制度”。

2、刑制改革。

原因:

沿用秦朝刑名体系严酷、体系比较混乱,大量使用肉刑与劳动力需求相矛盾。

“缇萦上书”。

文帝:

“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不仁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

”下令除肉刑,用其他刑罚代替。

丞相张苍制订具体办法:

黥——髡钳为城旦舂

劓——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

劳役刑确定刑期。

评价:

废止肉刑,宽缓刑罚,无疑是一大进步。

但存在缺陷:

有直接改轻为重者;也有实施时实际加重者。

景帝进一步改革——减少笞杖数,制定《chui令》。

意义:

刑制文明、有利于犯人自新、保存了劳动力、成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过渡。

3、刑法原则的变化:

其一、上请原则。

其二、矜老恤幼的恤刑原则。

其三、亲亲得相首慝原则。

“得”何意?

三、汉代司法制度

集权化和儒家化。

(一)司法机关体系

1、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廷尉、丞相

和御史大夫。

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强化:

上请制度;

诏狱。

廷尉——专门的中央司法机关。

“杂治”——会审制度的源头。

2、地方司法机关——行政兼理司法。

(二)诉讼审判制度

系统、完备。

1、起诉——告、劾。

继承连坐告奸制度。

对诉权有一定限制——逐级上告;“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诬告反坐。

2、审讯——“鞫狱”、“传复”、“断狱”、“读鞫”、“乞鞫”。

3、录囚——审判监督制度。

起因。

作用:

统一法制、平反冤狱、改善狱政。

(三)春秋决狱

出现原因:

统治思想的转变与汉代现存法律制度的冲突。

立法难题;司法突破。

选用《春秋》?

最正统的儒家经典;“微言大义”。

原则:

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评价:

限制了严刑苛法;增加了决狱的随意性;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四)秋冬行刑

行刑特别是执行死刑,在秋冬进行。

——顺应天时;不误农时。

第五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自学。

两大主题:

其一、主要代表性法典的内容、体例特点;(曹魏律、晋律、北齐律)

其二,法律儒家化的典型表现——“八议入律”、“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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