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法.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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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法
第二讲:
“儒法之争”与秦、汉、
魏晋南北朝法律制度的演变
第一节成文法的公布与主要立法成就
一、成文法公布的背景:
社会大转型。
1、政权格局:
——“王室衰微”
——“诸侯坐大”
2、社会秩序混乱,周礼威信削弱
3、诸侯争霸、图存,“变法“不断
二、成文法的公布
西周时期,成文法比重上升,但其中的“刑”并未公开
——强调推行“礼治”
——保持法律的威慑力
但不利于新兴贵族利益的保护,因此变法各国公布成文法。
1、活动主要有:
郑国的子产“铸刑书”;——中国历史上第一次公布成文法的活动
晋国“铸刑鼎”;——第二次
邓析造“竹刑”
2、围绕公布成文法的争论
3、公布成文法的意义
首先,法制得以发展到新阶段,法律地位提升。
其次,有利于新兴贵族建立自己的统治。
最后,为法律观念和技术的发展提供了基础。
三、李悝的《法经》
1、《法经》的制订——李悝
2、《法经》的内容
六篇,即《盗法》、《贼法》、《网(囚)法》、《捕法》、《杂法》、《具法》。
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是正律。
前四篇——惩办盗贼的法律规定。
何为盗?
贼?
“窃货曰盗”“害良曰贼”。
“王者之政莫急于盗贼”,列为篇首。
其后是《囚法》和《捕法》。
第二部分是杂律,即第五篇《杂法》,其他犯罪的惩治。
“六禁“——淫禁、狡禁、城禁、嬉禁、徙禁、金禁。
第三部分是具律。
即第六篇《具法》,——“具其加减”
3、《法经》的特点和历史地位
基本特点:
第一、《法经》的立法宗旨在于保护封建制度和新兴贵族的私有财产和人身安全。
第二点,《法经》体现了法家的重刑思想。
第三,《法经》开创了中国古代法典编纂的新体例。
历史地位:
第一部较为系统的封建成文法典。
后世法典的奠基之作。
第二节:
儒家、法家法律思想的对立与争论
一、儒家法律思想的内容
①何谓儒?
②继承西周“礼治”、“明德慎罚”,发展出“仁学”、“仁政”。
③“仁”?
——“克已复礼曰仁”,“人而不仁如礼何?
”
“仁者爱人”。
要推己及人,要“己所不欲,勿施于人”,
要“己欲立而立人,己欲达而达人”,
《礼记·礼运》篇中说:
“大道之行也,天下为公。
选贤与能,讲信修睦,故人不独亲其亲,不独子其子,使老有所终,壮有所用,幼有所长,鳏寡孤独废疾者,皆有所养。
男有分,女有归。
货恶其弃于地也,不必藏于己,力恶其不出于身也,不必为己。
是故谋闭而不兴,盗窃乱贼而不作,故外户而不闭,是谓大同”。
——各得其所,众人亲爱,无讼无刑的社会。
乱世,应该强调礼治、德治、贤人政治。
④维护“礼治”。
——“为国以礼”,“礼让为国”,“克己复礼”。
“不知礼,无以立也”。
法律上,“礼乐不兴则刑罚不中,刑罚不中则民无所措手足”。
——“无礼义,则上下乱”,(孟子)——荀况说“礼者,法之大分(本),类之纲纪也”。
从维护“礼治”出发,儒家主张:
A、“正名”。
——“名不正则言不顺,言不顺则事不成”。
孔子“是可忍,孰不可忍”。
B、“亲亲为大”,“父为子隐,子为父隐”,
孟子与桃应与问答。
——《孟子·尽心上》:
桃应问曰:
“舜为天子,皋陶为士,瞽叟杀人,则如之何?
”
孟子曰:
“执之而已矣”。
“然则舜不禁与?
”
曰:
“夫舜恶得而禁之?
夫有所受之也”。
“然则舜如之何?
”
曰:
“舜礼弃天下犹敝屣也。
窃负而逃,遵海滨而处,终身欣然,乐而忘天下”
C、礼乃是“承天之道”以“治人之情”。
“十义”:
父慈、子孝、兄良、弟弟(悌)、夫义、妇听、长惠、幼顺、君仁、臣忠。
后世儒家概括为八德:
“孝、悌、忠、信、礼、义、廉、耻”。
⑤提倡“德治”。
——“若抱赤子”,“以不忍之心,行不忍之政,天下可运之掌上”(孟子)
A、“省刑罚,薄赋敛”。
——孔子“苛政猛于虎”,主张“使民以时”
——孟子“暴其民甚,则身弑国亡;不甚,则身危国削”;主张使“民有恒产”,说“民之为道也,有恒产者有恒心,无恒产者无恒心,苟无恒心,放僻邪侈,无不为已”,主张“富民”、“裕民”,————荀子说:
“君者,舟也,庶人者,水也;水则载舟,水则覆舟”。
民本思想。
《孟子·梁惠王下》:
齐宣王问曰:
“汤放桀,武王伐纣,有诸?
”
孟子对曰:
“于传有之。
”
曰:
“臣弑其君,可乎?
”
曰:
“贼仁者谓之‘贼’,贼义者谓之‘残’。
残贼之人,谓之‘一夫’。
闻诛一夫纣矣,未闻弑君也”。
孟子更进一步阐述君臣关系,《孟子·离娄下》:
孟子告齐宣王曰:
“君之视臣如手足,则臣视君如腹心;君之视臣如犬马,则臣视君如国人;君之视臣如土芥,则臣视君如寇仇”。
并且主张为人应“居天下之广居(仁),立天下之正位(礼),行天下之大道(义)。
得志,与民由之;不得志,独行其道。
富贵不能淫,贫贱不能移,威武不能屈,此谓大丈夫”。
B、重教化,反对不教而杀。
认为统治人民主要不应靠刑罚,而应靠教化。
孔子“道之以政,齐之以刑,民免而无耻;道之以德,齐之以礼,有耻且格”。
——孔子、孟子认为人性可教,“性相近,习相远”(孔子)。
孟子则谓:
“无恻隐之心,非人也;无羞恶之心,非人也;无辞让之心,非人也;无是非之心,非人也。
恻隐之心,仁之端也;羞恶之心,义之端也;辞让之心,礼之端也;是非之心,智之端也。
”——人生而有“仁义礼智”四种“善端”,因而犯罪可以预防,可以教化。
——荀子则从性恶论出发,要求“化性起伪”。
所谓“教化”,核心是“礼教”(恭敬、谦让),。
礼教中最重要的基础是什么?
——“孝”。
何谓“孝”?
以子奉老。
为何要教孝?
“其为人也孝弟,而好犯上者鲜矣。
不好犯上,而好作乱者,未之有也。
君子务本,本立而道生。
孝悌也者,其为仁之本与?
”。
(《论语·学而》——即孝是各种美德的根基。
——百善之源。
教孝道是否可行?
与生俱来的,是与人性相合。
为何孝与人性相合?
山东曲阜孔庙有一篇《劝孝良言》:
“十月怀胎娘遭难,
坐不稳来睡不安。
儿在娘腹未分娩,
肚内疼痛实可怜。
一时临盆将儿产,
娘命如到鬼门关。
儿落地时娘落胆,
好似钢刀刺心肝”。
“把屎把尿勤洗换,
脚不停来手不闲。
”
“每夜五更难合眼,
娘睡湿处儿睡干。
倘若疾病请医看,
情愿替儿把病担。
”
“三年哺乳苦受遍,
又愁疾病痘麻关。
”
“七岁八岁送学馆,
教儿发愤读圣贤。
”
“衣帽鞋袜父母办,
冬穿棉衣夏穿单。
倘若逃学不发愤,
先生打儿娘心酸。
十七八岁订亲眷,
四处挑选结姻缘。
”
“养儿养女一样看,
女儿出嫁要庄奁。
为儿为女把帐欠,
力出尽来汗流干。
倘若出门娘挂念,
梦魂都在儿身边。
”
“千辛万苦都受遍,
你看养儿难不难。
”
如何做才算孝?
——《礼记》“大孝尊亲,其次弗辱,其下能养”。
(孝与养之差别)
——核心是养、敬、谏诤。
“亲有过,谏使更,怡吾色,柔吾声。
谏不入,悦复谏,号泣随,挞无怨”。
(《弟子规》)
“居处不庄,非孝也;事君不忠,非孝也;立官不净,非孝也;朋友不信,非孝也”。
(《礼记》)
如何教呢?
——身教;《孟子·公孙丑上》:
“孟子曰:
仁则荣,不仁则辱。
今恶辱而居不仁,是犹恶湿而居下也。
如恶之,莫如贵德而尊士,贤者在位,能者在职”。
(官员身教;家长特别是母教)
——主旋律;(乐教,反对靡靡之音)
——多样化形式(1、启蒙读物:
《百家姓》、《三字经》、《朱子治家格言》、《弟子规》等。
元朝郭居敬编撰的古代24个著名孝子的故事《二十四孝》,家喻户晓。
2、儒学经典:
《孝经》;3、戏剧。
)
C、宽猛相济,德主刑辅。
不否认刑罚的必要性。
孔子“宽以济猛,猛以济宽”——荀子“明礼义以化之”,“重刑罚以禁之”的“治之经,礼与刑”。
——总体上更倾向于刑罚是教化的辅助手段,目的在于促成教化,即“德主刑辅”。
“善人为邦百年,亦可以胜残去杀矣”,“听讼吾犹人也,必也使无讼乎”。
⑥重视“人治”。
——贤人政治。
子曰:
“为政以德,譬如北辰居其所而众心拱之”。
(《论语·为政》)
“政者,正也。
子帅以正,孰敢不正?
”(《论语·颜渊》)
“其身正,不令而行;其身不正,虽令不从”。
(《论语·子路》)
“季康子问政于孔子曰:
如杀无道,以就有道,何如?
孔子对曰:
子为政,焉用杀?
子欲善而民善矣。
君子之德风,小人之德草。
草上之风,必偃”。
(《论语·颜渊》)
A、“为政在人”
——“仁者爱人”、“举贤才”。
“其人存则其政举,其人亡则其政息”
——“祖述尧舜,宪章文武”、
“五百年必有王者兴”、“惟仁者宜在高位”。
B、“有治人,无治法”
——第一、“法者治之端”,“君子者,法之原也”;
第二、“法不能独立,类不能自行。
得其人则存,失其人则亡”;
第三、“故有良法而乱者,有之矣;有君子而乱者,自古及今未尝闻也”。
儒家并非排斥、否定法制(治)。
二、法家的法律思想
①倡导“以法治国”的学派。
管仲、子产和邓析——李悝、商鞅、慎到、韩非等。
②与“礼”对立的法律观。
A、关于“法”的概念。
“尺寸也,绳墨也,规矩也,衡石也,斗斛也,角量也,谓之法”(《管子》),
“法者,宪令著于官府,赏罚必于民心。
赏存乎慎法,而奸加乎奸令者”(《韩非子·定法》)。
B、“法”的性质。
其一、规范性。
其二、公平性。
司马迁“不别亲疏,不殊贵贱,一断于法”(《史记·太史公自序》)。
商鞅称为“壹刑”,即“所谓壹刑者,刑无等级,自卿相将军以至大夫庶人,有不从王令、犯国禁、乱上制者,罪死不赦”。
韩非:
“法不阿贵,绳不绕曲。
法之所加,智者弗能辞,勇者旨敢争。
刑过不避大臣,赏善不遗匹夫”。
其三、公开性。
子产。
商鞅“故圣人为法,必使之明白易知,正名,愚智遍能知之”,“万民皆知所避就”,“吏不敢以非法遇民,民不敢犯法以干法官”。
韩非“法者,编著之图籍,设之于官府,而布之于百姓者也”。
(《韩非子·难三》)。
A、法的作用。
其一、定分止争。
“一兔走,百人逐之
非以兔可分以为百也,由名分未定也。
夫卖兔者满市,而盗不敢取,由名分已定也”。
(《商君书·定分》)
其二、兴功禁暴。
理论基础:
“好利恶害”的人性论。
商秧:
“民之性,饥而求食,劳而求逸,苦而索乐,辱则求荣”。
《管子·禁藏》:
“夫凡人之性,见利莫
能勿就,见害莫能勿避。
其商人通贾,倍道兼行,夜以继日,千里而不远者,利在前也。
渔人入海,海深万仞,就彼逆流,乘危百里,宿夜不出者,利在水也。
故利之所在,虽千仞之山,无所不上,深渊之下,无所不入也”。
商鞅说:
“人生有好恶,故民可治也”(《商君书·错法》)。
韩非:
尧舜也非“圣人”,禅让的评价。
——君臣关系亦是“臣尽死力与君市,君垂爵禄与臣市”。
③“法治”理论。
A、“以法治国”。
“法治”——“礼治”。
“法治”——“德治”。
“法治”——“人治”。
“以法治国,举措而已”(《韩非子·有度》)。
④法家推行法治的方法。
A、必须“以法为本”。
B、唯一准则。
其一、“明法”——以法为教,以吏为师。
其二、壹法。
其三,“禁奸于未萌”
C、运用赏罚。
其一、信赏必罚与厚赏重罚;
其二、“赏誉同轨,非诛俱行”;
其三、刑多赏少与轻罪重罚。
商秧提倡重刑“行罚,重其轻者,轻者不至,则重者无从至矣”,“以刑去刑,刑事去事成”。
D、“法”、“势”、“术”相结合。
韩非子的术:
“君道无为,臣道有为”、
“去好去恶”、
“赏贤罚暴,权操诸己”、
“挟知而问、倒言反事”。
第三节:
“皆有法式”的秦朝法律制度
第一个统一的中央集权制专制国家,法制的开创性
一、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立法思想:
法家学说。
商鞅、韩非的思想。
1、以法为本,皆有法式。
“治道运行,皆有法式”——“秦法繁于秋荼,而网密于凝脂”。
2、法令一统,君主独断。
“天下之事无大小,皆决于上”
3、重刑主义,严刑峻法。
“赭衣塞路,囹圄成市”、“劓鼻盈累,断足盈车”
(二)立法活动
主要是商鞅“改法为律”——以《法经》六篇为基础,制定了秦律六篇。
(三)法律形式:
1、律——基本,稳定性和普遍适用性。
2、令——皇帝发布的命令,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
3、法律答问——官方解答,具有法律效力。
4、廷行事——官廷已决之事。
判例。
5、式:
程式、格式
——“云梦秦简”
二、秦律的主要内容
(一)行政管理法规
皇帝制度——独揽立法、行政、军事、司法大权。
朝议制度
建立封建官僚体系——皇帝直接任命、代表皇权管理社会
——中央:
三公九卿
——地方:
郡县制
特点:
“君市爵禄,臣卖智力”
与“世卿世禄”的不同:
——任官方式:
世袭、委派;
——任官报酬:
土地、俸禄;
——权力范围:
全权、授权;
——任官标准:
任亲、任贤。
监察制度的形成——监督、纠察。
产生原因?
中央的的御史大夫,地方的监郡御史
监察制度得以长期发展。
与权力运行规律吻合(权力需要制约、监督才能理性运行)
(二)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1、民事法律规范
强调对社会的控制,受儒家思想影响较小
(1)民事权利主体
强调以“户”为单位进行民事活动。
什么是户?
《法律答问》:
“户为同居”
原因:
农本经济下个人对于家庭、家族的依赖性强;
秦从商鞅变法开始,以“什伍连坐”来加强对社会的控制。
此后沿袭。
(2)所有权
国家所有权(发达)、私人所有权(发展)
(3)婚姻制度
儒家思想影响少,强调国家控制。
结婚——达到婚龄、官府登记
夫妻关系——夫妻平等和互相忠诚
离婚——到官府登记
(三)经济管理法规
种类繁多、内容详备
农林牧业管理(农业生产的信息报告、种籽管理、牛羊的饲养及繁殖率
等)
手工业管理(生产标准化、劳动定额、质量控制制度——质量追溯)
金融与商业管理(控制钱币铸造,币值之间的兑换比例,出售商品明码标价,统一度量衡,对外贸易登记制度)
法律的调整领域深入到了社会经济生活的各个空间。
封建的计划经济!
原因?
利弊?
(三)刑事法律规范。
发达。
1、刑法原则:
(1)以身高作为确定刑事责任能力的标准。
一般考虑年龄。
为何秦考虑身高?
(2)区分故意与过失
“端”或“端为”——“不端”。
(3)累犯加重
(4)犯罪连坐
分为三种:
亲属连坐、邻里连坐和职务连坐。
(5)诬告反坐
奖励告奸相平衡。
2、刑名的变化。
(1)死刑方法增多、严酷。
戮(又叫生戮,指活着受刑辱示众然后斩首)、腰斩、弃市、车裂等等。
枭首?
具五刑?
(2)肉刑的变化。
斩左右趾。
(3)劳役刑
城旦舂、鬼薪白粲、隶臣妾
(4)赎刑增加
(5)新的耻辱刑种,如髡(剃去犯人的头发)、耐(剃去犯人的胡须)
3、主要罪名的变化
危害皇权罪:
谋反、泄露皇帝行止、诅咒诽谤、以古非今、妄言与非所宜言等
危害社会秩序罪:
群盗、投书、诬告等;
破坏社会经济秩序罪:
包括逃避赋税、逃避徭役、盗铸钱币、盗徙封等;
危害人身与公共安全的犯罪:
杀人、伤害、强奸、失火、纵火等;
官吏犯罪:
失职、渎职、贪污、犯令与废令、不直与纵囚等。
三、秦朝的司法制度
皇帝掌握最高司法权
统一的司法机关体系
中央——廷尉是专门的司法机关,丞相和御史大夫也执掌一定的司法权。
地方——郡守、县令,司法行政合一。
(中国长期的司法传统)
在诉讼审判制度方面的发展:
诉讼分为两类:
官府纠举、当事人呈诉(“公室告”与“非公室告”)
强调调查与勘验:
“爰书”
审判过程中重视证据、刑讯合法
读鞫与乞鞫
司法官责任。
第四节:
“儒法合流”的汉朝法律制度
“汉承秦制”、“礼法合流”。
一、法律思想与立法活动
(一)法律思想
两次大的转变
1、汉初七十年奉行黄老之学。
内容:
(1)文武并用,德刑相济。
(2)约法省禁,尊主安民。
(3)“刑不厌轻”,“罚不患薄”。
——陆贾
原因:
社会需要(经济、政治)、统治者推动(刘邦)、传统阻力。
2、汉武帝继位后“独尊儒术”
原因:
社会需要(经济、政治)、统治者推动(汉武帝)、传统阻力。
董仲舒的新儒学:
——则天顺时,法自君出
——礼法结合,法有等差
——德主刑辅,先教后刑。
“性三品”说:
“圣人之性”、“中人之性”和“斗筲之性”
封建正统思想,影响了后世法律二千年。
(二)立法活动与法律式样
1、立法活动。
——“约法三章”:
“杀人者死,伤人及盗抵罪,余悉除去秦法”。
——汉朝立法的开端。
——《九章律》的制订。
“三章之法不足以御奸”,萧何参照秦法,制订《九章律》。
基本体例和内容源于《秦六律》,增加《户律》、《兴律》、《厩律》三篇。
——“汉律六十篇”的形成。
2、汉代法律形式。
律、令、科、比。
——科的基本含义是科罪,是一种单行的刑事法律。
——比。
又称“决事比”,从秦“廷行事”发展而来的,在汉代广泛使用。
二、汉代法律的主要内容。
1、行政法律规范
(1)行政管理体制的变化
其一,强化皇帝制度。
——神化皇帝皇权,强化皇帝尊严与权威。
其二,尚书台的出现。
皇权与相权的冲突;由尚书署发展而来。
其三,地方行政机构的变化。
文帝开始力行“削藩”,武帝行“推恩令”,。
武帝开始设州刺史。
(2)官吏管理制度的变化。
——官吏的选任,出现了举荐(诏举、辟举、察举)、学校培养(太学)等形式。
——官吏考课,形成了上计制度。
——致仕制度。
效率。
(3)监察制度的发展。
在中央设御史大夫,下设御史丞和御史中丞,分别监察中央和地方官吏。
御史大夫拥有司法审判权。
——后在中央设立御史台。
对于地方的监察,汉代设有司隶校尉(京师地区)。
汉武帝时期,将全国划分为十三个监察区,各设刺史一人,负责监察。
(二)民事经济法律规范
恢复礼教、重农抑商。
——婚姻制度。
“六礼”、“七出”、“三不去”。
要求早婚:
“女子十五以上不嫁者,五算”。
——家庭关系中强调维护父权和夫权。
——重农:
土地和劳动力相结合:
比如士兵复员,根据战功赏赐土地;流民还乡,恢复旧有土地等;组织兴修水利。
减轻赋税:
田税实行十五税一或三十税一,是中国历史上田税最轻的时期之一。
——抑制商业发展。
原因:
汉代;历代继承;
这些措施主要包括:
第一、实行盐铁酒专卖。
第二、实行均输平准制度。
第三、贱商辱商。
“告缗令”。
影响。
(三)刑事法律规范
1、罪名
强化对皇权的保护:
——人身安全方面:
《越宫律》。
阑入宫殿罪、失阑罪、不卫宫罪、犯跸罪。
——侵犯皇帝尊严、权威方面:
不道罪(“拒闭使者”、“非议诏书”)、“大逆不道”(谋反),不敬、大不敬罪。
“君畜产且犹敬之”。
矫制、矫诏罪。
废格诏令罪。
擅发兵罪。
怨望诽谤罪——腹诽罪。
其他如左官罪、阿党与外附诸侯罪、酎金不如法罪,削弱诸侯势力。
危害社会秩序的犯罪:
盗窃罪区分情节处刑。
杀人罪中,为亲复仇不处刑。
伤人罪中,“保辜制度”。
2、刑制改革。
原因:
沿用秦朝刑名体系严酷、体系比较混乱,大量使用肉刑与劳动力需求相矛盾。
“缇萦上书”。
文帝:
“刑至断肢体,刻肌肤,终身不息,何其刑之痛而不德(不仁德)也,岂称为民父母之意哉?
”下令除肉刑,用其他刑罚代替。
丞相张苍制订具体办法:
黥——髡钳为城旦舂
劓——笞三百
斩左趾——笞五百
斩右趾——弃市
劳役刑确定刑期。
评价:
废止肉刑,宽缓刑罚,无疑是一大进步。
但存在缺陷:
有直接改轻为重者;也有实施时实际加重者。
景帝进一步改革——减少笞杖数,制定《chui令》。
意义:
刑制文明、有利于犯人自新、保存了劳动力、成为奴隶制五刑向封建五刑过渡。
3、刑法原则的变化:
其一、上请原则。
其二、矜老恤幼的恤刑原则。
其三、亲亲得相首慝原则。
“得”何意?
三、汉代司法制度
集权化和儒家化。
(一)司法机关体系
1、中央司法机关:
皇帝、廷尉、丞相
和御史大夫。
皇帝对司法权的控制强化:
上请制度;
诏狱。
廷尉——专门的中央司法机关。
“杂治”——会审制度的源头。
2、地方司法机关——行政兼理司法。
(二)诉讼审判制度
系统、完备。
1、起诉——告、劾。
继承连坐告奸制度。
对诉权有一定限制——逐级上告;“亲亲得相首匿”原则;诬告反坐。
2、审讯——“鞫狱”、“传复”、“断狱”、“读鞫”、“乞鞫”。
3、录囚——审判监督制度。
起因。
作用:
统一法制、平反冤狱、改善狱政。
(三)春秋决狱
出现原因:
统治思想的转变与汉代现存法律制度的冲突。
立法难题;司法突破。
选用《春秋》?
最正统的儒家经典;“微言大义”。
原则:
原心定罪——“《春秋》之听狱也,必本其事而原其志。
志邪者不待成,首恶者罪特重,本直者其论轻”。
评价:
限制了严刑苛法;增加了决狱的随意性;是法律儒家化的开端。
(四)秋冬行刑
行刑特别是执行死刑,在秋冬进行。
——顺应天时;不误农时。
第五节三国两晋南北朝法律制度
自学。
两大主题:
其一、主要代表性法典的内容、体例特点;(曹魏律、晋律、北齐律)
其二,法律儒家化的典型表现——“八议入律”、“准五服以制罪”、“重罪十条”、“官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