石油库管理制度.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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石油库管理制度
关于重新印发《石油库管理制度》的通知
中石化(1990)销字17号
各省、区、市石油公司,各直属公司,计划单列市石油公司:
全国石化销售系统的《石油库管理制度》于一九八一年印发以来,在推动石油库加强管理工作方面起了重要作用。
为了进一步提高石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以确保生产安全,更好地做好成品油的供应工作,根据近十年来新技术的不断发展,国家有关条法的不断发展,石油库承担任务的不断发展,经过广泛征求意见,对一九八一年印发的《石油库管理制度》进行了修定。
现将修走后的《石油库管理制度》随文重新印发,请各级公司认真贯彻执行。
中国石油化工总公司
一九九0年九月七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二章 油库内部机构和主任职责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组织与领导
第二节 安全制度与教育
第三节 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四节 安全规定
第五节 消防管理
第六节 劳动保护
第七节 事故管理规定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油品收、发、保管
第二节 油品计量
第三节 油品质量
第四节 财会
第五章 设备管理
第一节 储、输油设备
第二节 电气设备
第三节 油捅管理
第六章 环境保护
第七章 附则 附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石油成品油库(以下简称油库)是接卸、储存、供应石油成品油的基地。
为了提高油库的科学管理水平,做好成品油的供应工作,特制订本制度。
第二条 石油成品油(以下简称油品)具有易燃爆、易挥发、易渗漏、易于集聚静电荷的特性。
油库必须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积极采取措施,提高安全生产的保障能力。
第三条 油库要积极采用新工艺、新技术、新设备、新材料,不断提高油库现代化技术水平。
第四条 油库必须做好各项基础工作,不断提高标准化、规范化、科学化、现代化的管理水平。
第五条 油库必须贯彻执行勤俭办企业的方针,改善经营管理,减少油品损耗,降低流通费用,努力提高经济效益。
第六条 油库必须根据设计规范,制定布局总体规划。
经上级主管部门组织审定批准后,作为扩建和更新改造的依据。
新建、改建油库时,油库管理部门要参与方案论证、设计审查、竣工验收。
油库及其主要设备拆迁,要按程序上报批准后,方能实施。
第七条 油库必须认真做好职工思想政治工作、遵章守纪教育和职业道德教育,树立全心全意为人民服务的思想,不断提高服务质量。
第八条 油库必须根据本制度要求,结合本身实际情况,建立起从油库主任到每个岗位职工分工具体、职责明确的岗位责任制、技术操作规程、安全管理制度,并做到严格考核,保证贯彻执行。
第二章 油库内部机构和主任职责
第九条 油库等级划分:
一级油库总容量50000m^3及以上。
二级油库总容量10000-50000m^3以下。
三级油库总容量2500-10000m^3以下。
四级油库总容量500-2500m^3以下。
(以上总容量系指石油库储油罐的公称容量)
第十条油库的人员编制,按照业务收发量大小、作业环节多少、复杂程度,本着精简的原则,进行定岗定员。
消防人员按照《企业事业单位专职消防队组织条例》规定配备。
警卫人员从各地实际出发,由油库提出方案报上一级主管部门批准后配备。
第十一条 油库内部的职能机构,根据油库规模和担负任务的实际需要设立业务、仓储、修建、安全等部门。
第十二条 油库主任的主要职责:
一、全面负责油库的管理,是油库的安全责任人。
二、组织贯彻执行上级规定的方针、政策、制度、计划。
三、组织落实各项安全措施。
四、组织、划分各职能部门的职责范围,以及各级安全责任人的职责。
五、组织制定本单位的各项工作计划和规章制度。
六、组织检查、总结和向上级单位报告工作完成情况。
七、组织抓好思想政治工作、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文化学习,关心职工生活。
第十三条 油库管理是一项专业技术性较强的工作。
对熟悉这项工作的管理干部和保管、计量、化验、电工、维修工、司炉工、司泵工、消防等技术性工种,要保持相对稳定。
第三章 安全管理
第一节 安全组织与领导
第十四条 成立由油库主任领导的,由有关职能部门和技术人员参加的安全生产委员会,统一领导全油库的安全管理工作。
管理安全工作的职能部门,要根据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安排,负责做好日常工作。
第十五条 各部门、车间、班组,都要设置专(兼)职安全员,负责督促本部门、车间、班组贯彻落实各项安全管理规定、措施。
组织群众性的义务警卫消防队伍,并要对其加强安全教育和业务技术训练,做到常备不懈。
第十六条 与毗邻单位组成治安与消防联防组织,安全保卫职能部门负责与之保持密切联系,要定期研究了解社会治安情况,搞好安全教育和防火、灭火技术训练,共同保卫油库安全。
第二节 安全制度与教育
第十七条 建立健全以岗位责任制为中心的安全管理制度体系,主要内容包括:
一、岗位专责制;
二、交接班制;
三、岗位联系制;
四、巡回检查制;
五、设备维护保养制;
六、岗位练兵制;
七、安全生产制。
第十八条 油库凡因制度不健全,职责分工不明确,或有制度和分工,而不检查督促执行者发生的责任事故,在追究当事人责任的同时,要追究油库主任的责任。
第十九条 要进行安全生产教育
一、对油库职工要定期进行安全教育。
二、凡新入库职工(包括学徒工、外单位调入职工、合同工、代培人员和大专院校实习学生等)必须经入库安全教育,并经考核合格,方可进入生产岗位工作和学习。
三、外来人员(包括临时工、外包工、办事和参观人员)进库前必须进行人库安全教育。
四、电工、锅炉工、起重工、电焊工、汽车与机动车驾驶员、船员、计量、化验、司泵等专业工种结合政审,进行专业安全教育。
五、采用新设备、新工艺或调换新工种时要进行重新教育。
六、基建、改造、大修等工程施工前,对参与施工的人员进行质量、安全、防火等教育。
七、发生较大或典型事故时,要联系实际进行“三不放过”的教育。
第三节 安全监督与检查
第二十条 各级油库必须建立领导干部夜间轮流住库值班制度,节假日要有领导干部带班。
重大作业期间,领导必须上岗指挥生产,组织巡检。
第二十一条 油库应配备巡检员,建立巡检制度。
作业时,巡检员要对作业场所(如罐区、栈台、码头、泵房、管线、阀门、仓库)进行定时巡检,并填写巡检记录,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第二十二条 各级油库都要定期进行安全检查。
一、年度大检查一般在第四季度内进行。
(一)检查的主要内容:
领导对安全工作是否重视,对过去查出的隐患是否已经完成整改;规章制度是否健全和严格执行;安全组织是否健全和起到应有作用;各种生产和消防设备的技术状况是否符合安全要求,各种设备的运行、控制、检修记录和设备技术资料档案是否完整。
(二)检查的基本分工:
直属公司负责检查所属油库;省、区、市公司负责检查直属油库和地、市级的油库;地、市级公司负责检查县级油库。
(三)对检查中发现的问题,要分类排队,油库能解决的,限期整改。
油库解决有困难的,属于上级公司管的,上级公司要及时予以解决;属于行政领导部门管的,要汇报清楚,要求予以解决,同时积极采取防范措施。
检查后,要将上年度整改情况,取得的成绩和经验教训,本年度检查发现的问题和解决意见及时逐级写出报告。
二、安全生产委员会负责组织,每月对油库进行一次定期安全检查。
其主要任务是:
(一)着重查思想、违章、隐患和劳动、工艺、操作、施工、工作纪律。
(二)研究解决存在问题的措施,组织力量抓紧整改。
通过检查总结,进行安全教育。
三、基层单位的安全监督巡检员,要督促检查本单位每一个职工执行安全制度、技术操作规程、岗位责任制的情况,对违犯者有权予以制止、纠正和向领导报告。
第四节 安全规定
第二十三条 油库要建立要求明确的出入库管理制度,在大门外设立醒目告示牌,由门卫负责监督检查实施。
出入库管理制度中主要包括:
禁止一切人员因私事入库、住库,临时工人库必须佩带证章,因公入库人员必须进行登记,严禁携带火柴、打火机、香烟及其它易燃易爆物品入库,各种汽车入库必须有防火帽、静电接地装置、灭火器材等项内容。
第二十四条 油库职工在岗期间,必须穿着非化纤类工作服。
第二十五条 铁路蒸汽机车入库,要加挂隔离车,关闭灰箱挡板,不得清炉和顶车溜放作业。
第二十六条 油船停靠码头时,锅炉及生活用火必须关闭。
第二十七条 严格明火管理:
一、库内电焊、气焊、化验等常用固定明火点,要加强管理,并不得擅自移位。
二、在非固定点进行明火作业时,油库必须提出用火理由、地点、项目、工作量、施工人员、安全防范措施等。
在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轻油装卸作业区的用火要报经当地有关领导部门或公安消防部门批准;在其他场地的明火作业,要经过油库安全生产委员会同意。
第二十八条 油库的油罐区、桶装油品储存区、收发油栈台、码头、油泵房、发电间、变配电间、消防泵房、锅炉房为要害部位,必须采取措施,严加防范,非本部门工作人员,未经批准不得擅自进入。
315KVA以上的变配电间和消防泵房,要建立值班制度。
第二十九条 油罐区的防火堤及防火堤以内,不准种植树木和其他作物。
防火堤以外种植的树木,不得影响消防道路的畅通和妨碍消防人员的实际操作。
地上明罐防火堤以内不得有超过十公分的杂草和枯草,要及时清除复土隐蔽罐顶部及其周围五米以内的枯草。
第三十条 油库与周围其他单位、建筑物的安全距离,油库内部建筑的安全间距和明火作业点与其他建筑的安全距离,要符合《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一条 油库要做好六防:
一、防汛、防洪、防台风。
每年雨季到来之前,要对所有生产设施进行全面检查,发现问题及时整改、加固,并疏通排水沟道。
遇有紧急情况时,空油罐和空容量较大的油罐,要进行注水;趸船和码头引桥,要紧固系牢,防止水、风袭击造成移位、损坏。
同时,要采取有效措施,保护好油库的机电设备、桶装油品和其它贵重物资。
二、防胀。
输油管线上的膨胀管,在收发和输转油品时要关闭,用完后及时打开,防止胀裂管线、阀门。
三、防冻。
每年冬季到来之前,要做好油库设备的保温防冻工作。
油罐放水阀、排污阀(底阀)和管线上的阀门、消火栓要排除积水或用不燃材料包扎保温,防止冻裂。
解冻后及时清除包扎物。
四、防山火。
复土隐蔽库要在离罐壁15米以外修筑防火沟或防火带,防止山火侵袭。
五、防地震。
油库接到地震预报后,要尽可能扩大桶装油品数量,以保证做好震期用油供应,同时要进一步加固防火堤,堵死放水口。
接到临震预报后,放空高架罐,拆断油罐阀门处的管线(金属软管线除外),防止拉裂油罐、阀门、管线。
六、防雷。
遇有雷雨、大雪、大风沙天气时,应暂时停止接卸,设备复位。
第三十二条 防静电规定:
一、金属油罐,按周长计算每30米要设一组静电接地装置,但周长不足60米的油罐,静电接地装置不得少于两组,电阻值不得大于10欧姆。
油库中其它部位的防静电和防雷共用接地装置的电阻不得大于100欧姆。
接地装置技术要求符合有关规定。
二、油罐汽车、火车、船舶装油规定:
(一)油罐汽车必须保持有效的静电接地胶带。
在装油前先接好静电接地线。
使用非导电胶管输油时,要用导线烙胶管两端的金属法兰进行跨接。
(二)油罐火车装油,必须将栈桥、鹤管、管道、槽车进行等电位联接。
(三)船舶装油时,要使作业管线的金属管口与油船的进油口保持金属接触,并用导线与岸上金属管进行跨接。
三、灌油和输油:
(一)装油鹤管输油时,要下伸到接近油罐、船仓底部间距不高于200毫米处(油船有输油管达到仓底者除外),严禁喷溅式进油(包括油罐输油)。
套筒式鹤管,套筒间要进行金属跨接。
严禁用塑料桶灌装汽油。
(二)灌油、输油的速度控制在1米/种之内,在出油口被浸没以后加大流速,但最高流速不得超过6米/秒。
四、计量、取样:
(一)接卸轻质油品静置时间,小于15m3的油罐汽车静置时间2分钟,15- 50m3油罐火、汽车及储罐静置时间3分钟,50-5000m3的储罐静置时间10分钟,大于5000m3的储罐静置时间30分钟后才能进行计量。
(二)输油作业过程中进行测油高时,为防止静电放电,金属量油尺一端要和油罐跨接或用带木锤的绝缘皮尺测量油罐空间。
(三)取样筒、温度计的系绳须是铜链或棉麻绳,不得使用含有化纤材料的制品,不得使用化纤纱头。
五、其他方面的防静电装置,要符合电业部门及《石油库设计规范》的规定。
第三十三条 油库罐区、油泵房不准设临时设施进行收。
发作业。
除消防车外的机动车辆,未经安全职能部门批准不准进入罐区。
第五节 消防管理
第三十四 消防人员主要职责:
一、熟悉消防设施的分布情况和灭火作战方案,熟练掌握消防设备、器材的操作技术和灭火要领,做好防火、灭火工作。
二、装卸、收发、输转轻油作业及在非固定明火作业点动用明火时,要派人员值勤,负责现场安全,发现违犯规定时有权立即制止。
三、专职消防人员除按规定轮休者外,一律住库,外出必须请假,不得擅离职守。
有计划地进行业务学习和训练,搞好消防设备、器材的维护保养,负责对本库和联防单位的义务消防人员进行灭火训练。
第三十五条 立式钢质油罐的消防设施,必须按照《石曲库设计规范》的规定设置。
第三十六条 地上小油罐库的罐区,必须配置的消防设施:
一、移动式消防泵一至二台及配套的水带、水枪、泡沫钩枪等,配备一定量的泡沫液。
二、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上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一百至二百立方米的消防水池。
三、规模在一千立方米以下的小油罐库罐区,要设置总容量50-100立方米的消防水池。
第三十七条 油品收发作业区和桶装储存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铁路装卸油作业区,按鹤管组数配置。
(一)一组配置石棉被两块,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升泡沫灭火机两个。
(二)五组以下者配置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两台。
(三)五组以上者配置100升手推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三台,并设消火栓及配套的泡沫钩枪、吸取器、泡沫液桶、水带等。
二、油泵房,按油泵台数配置。
一台泵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3公斤干粉灭火机三个。
每增加一台泵,增加灭火机一个。
泵与电机设有隔墙者,隔离间要按上述标准配置。
泵房门口设 0.5立方米砂箱(桶)一个,石棉被四至五块,防火铁锹五把。
三、桶装仓库、简易仓库、小油罐库房、露天桶装场地,按库房建筑面积或存放场地面积,每300平方米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四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1台,0.5立方米砂箱两个,铁锹5把,石棉被五块。
建筑面积超过300平方米时,要按比例相应增加。
四、副油间和副油场地,按副油管数配置。
四组以下的配置8公斤干粉灭火机或10升泡沫灭火机三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二台,石棉被三块,0.5立方米砂箱一至二个,铁锹五把,四组以上的要适当增加。
五、码头、趸船配置10升泡沫灭火机六至八个,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二至五台,石棉被四至八块。
大型码头要配置消火栓、泡沫钩枪、泡沫液桶和足够数量的水带、砂箱、铁铲等。
第三十八条 辅助生产作业区消防器材的设置:
一、计量室、化验室各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或“1211”(二氟一氯一溴甲烷)灭火机二至五个。
二、锅炉房设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两个,燃油锅炉增设10升泡沫灭火机两个。
三、变(配)电间、仪表控制室、空气压缩机室,按作业间每间配置3公斤二氧化碳灭火机和4公斤“1211”灭火机各一个。
第三十九条 土油罐区,要配置石棉被四至五块,100升手推车式泡沫灭火机或65公斤干粉灭火机一至两台。
第四十条 消防器材要摆放在取用方便的地方,要有专人保管。
摆放位置、品名、数量,要绘成平面图,加强管理,不准随便移动或挪作他用。
第四十一条 油库必须根据实际情况制订灭火作战计划,并编制图表和说明,作为实践和灭火训练的主要内容。
灭火作战计划确定以后,报上级和公安部门备案。
第四十二条 供水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消防水池要经常存满水,池内不得有水草杂物。
二、地下供水管线要常年充水,主干线阀门常开,地下管线每隔二至三年要局部挖开检查,每半年冲洗一次管线。
寒冷地区冬季放空管线水时,要保证5分钟内将水送到最远油罐。
三、每天巡回检查消火栓,每月作一次消火栓出水试验。
距消火栓1.5米范围内,严禁堆放杂物。
四、固定式消防水泵要常年充水,每天作一次试运转。
消防车要每天发动试车,按规定检查、养护。
五、消防水带要盘卷整齐,存放在干燥的专用箱里,防止受潮霉烂。
每半年对全部水带按额定压力作一次耐压试验,持续五分钟不漏水者为合格。
使用后的水带要晾干收好。
第四十三条 泡沫系统的管理和检修:
一、灭火剂的保管:
空气泡沫液应储存在5-40℃的室内,禁止靠近一切热源,每年检查一次泡沫液沉淀状况。
灭火剂每半年抽验一次质量,发现问题及时处理。
灭火剂的有效期,按照生产厂说明书规定,掌握调换。
二、空气泡沫混合器,每半年做一次检查校验。
空气泡沫产生器的空气滤网,要经常刷洗,保持不堵不烂,隔封玻璃要保持完好。
三、各种泡沫枪、钩管、升降架等使用后,都要擦净、加油,每季进行一次全面检查。
四、泡沫管线,每年进行一次分段试压,试验压力应不小于1.2Mpa,五分钟无渗漏。
第四十四条 各种灭火机,要避免暴晒,火烤,冬季要有防寒措施,要定期换药,每隔二年进行一次筒体耐压试验,发现问题,及时维修或更换。
第六节 劳动保护
第四十五条 油库应按国家和当地劳动部门并参照石化企业的有关规定,发
放劳动保护用品。
第四十六条 卸收车、船余油和清洗油罐,必须进入车、船、油罐作业时,要佩带有效的劳动保护用品,使用防爆工具,系好安全带并指派专人监护。
第四十七条 焊工,电工等工种作业时,必须佩带专用的劳动保护用品。
高空作业,要根据规定,佩带安全带、安全帽,设置绳网和脚手架。
第四十八条 油库必须关心职工生活,要定期进行身体检查,发现有疾病者,妥善安排。
高温季节要做好防暑降温,冬季严寒地区要做好防寒取暖。
第七节 事故管理规定
第四十九条 各级油库发生事故,必须立即组织抢救,并按照规定向上级单位报告。
其中库内发生爆炸、着火、人员伤亡、重伤、跑油、混油及其财产损失一万元以上(销售公司直属油库六千元以上)的一级事故,逐级上报。
省、区、市公司和直属公司接到油库报告后,应在24小时内用电话、电报等快速方法上报销售公司。
第五十条 油库发生的事故,要根据查不清事故原因不放过,当事人和职工受不到教育不放过,安全措施不落实不放过的原则,进行严肃处理。
第四章 业务管理
第一节 油品收、发、保管
第五十一条 油而入库:
一、油库接到发货方的启运通知和运输部门的车、船到达预报后,要及时做好接收准备。
主管人员必须亲自检查准备工作情况,并到现场指挥。
二、车、船到达后,要按照启运通知认真核对到货凭证及车号。
散装油品,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铅封,并进行化验、计量;桶装油品要清点件数、检斤计重、检查质量,尽快卸收,防止积压车、船。
发现问题,要查明原因,作出记录,按有关规定进行处理。
三、卸收铁路罐车油品时,要收尽底部余油。
卸收船装油品时,轻油要注水冲舱,粘油要进行刮洗。
四、卸收和输转油品时,必须严格遵守操作规程,指定专人巡视输油管线。
连续作业时要办好交接班手续。
作业开始前与交接班后应有复查制度。
五、油品卸收完毕后,要及时办理入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第五十二条 油品出库:
一、油品出库,必须根据发货凭证,检查发出油品的质量和数量。
车、船到达前做好装运准备。
车、船到达后,要检查车、船体技术状况、包装容器的完好和洁净程度,符合要求者,及时装运。
二、装完车、船后,要按规定进行计量、铅封,出具合格证,及时办理发运和出库手续,做好登记、统计工作。
三、发出的桶装油品,要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
第五十三条 罐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所有油罐均须逐个建立分户保管帐,及时准确记载油品的收、发、存数量,做到帐货相符。
二、油库储油不得超过安全容量。
除储存轻质油品罐的底板有严重变形影响计量准确度的以外,一般不得垫水。
三、不同品种、规格的油品,要实行专罐储存。
油罐改储他种油品时,要按照本制度附录三的要求进行清洗。
第五十四条 桶装油品的储存保管:
(一)、要贯彻先进先出的原则,避免长期存放。
如存放期限超过半年,应进行倒垛。
二、保管要求:
(一)要严格执行季节定量灌装标准,并做到标记清晰,桶盖拧紧,无渗漏(灌装标准见附录八)。
(二)对不同品种、规格、包装的油品,要实行分类堆码,建立货堆卡片,逐月盘点数量,定期检验质量,做到货,卡相符。
(三)润滑油和润滑脂应当入库保管,其中润滑脂类、变压器油、电容器油、汽轮机油、小包装油品及各种工业用汽油等,不得露天存放。
三、库内堆垛方法:
(一)一律立放,双行并列,桶身靠紧,垒层牢固,桶口向外。
(二)油品闪点在28℃以下的,不得超过二层;闪点在28℃至45℃之间的,不得超过三层,闪点在45℃以上的,不得超过四层。
(三)桶装库的主要通道宽度不能小于1.8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垛与墙的间距不能小于0.5米。
四、露天堆垛方法:
(一)堆放场地要坚实平整,高出地面0.2米,四周有排水设施。
(二)卧放时要做到双行并列,底层加垫,桶口朝外,大口向上,垛高不超过三层。
斜放时要做到下部加垫,桶身与地面成75度角,大口向上。
(三)堆垛长度不能超过25米,宽度不能超过15米,堆垛内排与排的间距不能小于1米,垛与垛的间距不能小于3米。
(四)汽、煤油要斜放,不能卧放。
润滑油要卧放,立放时必须加以遮盖。
五、根据实际需要实行定时检查保养制度。
(一)发现油桶渗漏,要及时倒装。
(二)发现库内油品蒸气浓度超过规定时,要加强通风。
(三)露天存放的桶装汽、煤油,气温高于28℃时要采取降温措施。
第二节 油品计量
第五十五条 油库都必须配备待有合格证的专职计量人员,二级以上油库要设置计量机构。
第五十六条 计量人员的基本任务:
一、收油时检查车体状况,核对车型、车号、油品品种,计量数量。
二、对储油罐进行计量,动转罐作业前后及时计量,非动转罐每三天计量一次。
每次计量都要做出完整记录,及时准确地提供容器存油变化动态。
三、油罐输油作业时,要对输油状况进行监视,防止瘪罐、溢油。
第五十七条 计量人员要接受系统内和地方计量部门的技术指导和监督检查。
要认真贯彻执行国家颁发的计量法规和石油产品计量管理规定,严格按石油产品计量操作制度正确操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