经济法案例.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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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济法案例
案例:
甲、乙为兄弟,甲借乙人民币1万元,约定年息800元。
问:
甲、乙之借款合同是:
A有偿合同B无偿合同
C单务合同D双务合同
答案:
AD
贷款人有按时提供借款的义务,借款人也有按期偿还借款并支付利息的义务。
案例1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租期5年,从1997年3月1日起,每月5日付当月租金。
2002年3月1日后,甲(房客)未搬出,乙(房主)亦未催甲搬出,到2002年3月5日,甲照常交租金,乙照收不误。
问:
甲乙之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
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
《合同法》236’租赁期间届满,承租人继续使用租赁物,出租人没有提出异议的,原租赁合同继续有效,但租赁期限为不定期。
法律认为,一个人的行为在特定场景下是何含义,依社会常识及人之常情,是能够推断出其行为的意思的,于是法律就确认了这种合理的的推定效力。
案例2甲乙订立一试用买卖合同,约定甲交付彩电给乙,乙试用1个月以决定是否购买,试用期从8月1日至8月31日。
于8月29日,乙将彩电出租(出卖)给丙。
问:
乙之行为于法律上有何效力?
视为乙同意购买甲的彩电,甲、乙的买卖合同成立。
案例1:
顾客甲在逛商场时看到一时装,上前询问销售员乙:
“这件衣服多少钱可以卖?
”乙即问:
“你出多少钱买?
”甲回答说:
“400元,你卖不卖?
”乙应声回答:
“至少800,少了不卖。
”
本例中,甲的询问与乙的反问的意见均为要约邀请,而甲乙各自的回答的意思表示均为要约。
讨论2:
超市发出的电报是要约还是要约邀请?
2008年3月1号,某超市想要购进一批毛巾,于是向几家毛巾厂发出电报,称:
本超市欲购进毛巾,如果有全棉新款,请附图样与说明,我商场将派人前往洽谈购买事宜。
于是有几家毛巾厂都回电,称自己满足该超市的要求并且附上了图样与说明。
其中一家毛巾甲厂寄送了图样和说明后,又送了100条毛巾到该超市,超市看货后不满意,于是决定不购买甲厂的毛巾。
甲厂认为超市发出的是要约,他送毛巾的行为是承诺,合同因为承诺而生效,超市拒绝购买是违约行为,应该承担违约责任。
而超市认为他的发出电报行为是一种要约邀请而不是要约,超市不受该行为约束。
点评:
首先,这个电报是超市发出的,是特定的人发出的。
但是,根据这份电报的内容,是不具备一个合同应该具备的主要条款。
没有标的的数量、价款、也没有履行的期限。
因此这根本不是一份要约,而是一项要约邀请。
超市是不受该行为的约束。
超市和甲厂之间没有法律上的关系,甲厂受到的损失应该自己承担。
3)要约的生效----到达生效
案例3:
甲于3月1日向乙发出一商业要约普通信函,要以优惠价购买乙的某种商品。
3月5日到达乙处。
问:
该要约何时生效?
案:
3月5日
案例4设上例中要约函3月5日到达乙的信箱,恰巧乙外出办事,3月7日回来后才发现该要约函。
问:
该要约何时生效?
答案:
3月5日。
“到达”的含义是指到达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可控制的区域范围内,至于受要约人及其代理人是否看到,在所不论。
案例5设甲于3月1日发出要约后,逢3月2日市场行情突变,于是于3月3日发出撤回原要约信函,以特快专递寄出,3月4日到达乙处。
问:
3月5日到达乙处的要约有无效力?
答案:
无效。
要约已被撤回。
案例6设乙收到要约时准备于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
于3月5日,甲发现市场行情突变,于是当日发出撤销要约之通知,以特快专递邮出,于3月8日一早到达乙处。
问:
乙能否在3月8日下午发出承诺?
答案:
不可以。
要约已被撤销。
案例7甲建筑公司向乙丙两水泥厂各发一函,均称:
急需1000号水泥1000吨,价格300元/吨,货到付款。
乙水泥厂收到函后即传真给甲:
函收到,即日发出。
丙水泥厂收到函后未回函,但当即组织车队运输1000号水泥1000吨,给甲送去。
问:
甲与乙丙之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案:
均已成立(甲之函在性质上为要约)。
因为乙以通知方式,丙以行为方式作出了有效的承诺。
案例8:
设上例中,甲发给乙水泥厂函后,乙当即回函:
同意发货,款到交货。
甲收到函后立即汇去30万元至乙帐户。
问:
乙之回函是什么性质?
甲、乙之合同是否成立?
为什么?
答案:
乙之回函为新要约;甲乙合同成立,因为甲对乙之新要约以行为方式作出了承诺。
注意:
承诺的内容应与要约一致,换言之,若对要约内容作出实质性变更的,为新要约;所谓实质性变更,一般是指对《合同法》第十二条所列八大条款的变更。
案例9:
北京碧溪公司与上海浦东公司订立一份书面合同,碧溪公司签字、盖章后邮寄给浦东公司签字、盖章。
该合同于何时成立?
A自碧溪公司与浦东公司口头协商一致并签订备忘录时成立
B自碧溪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C自碧溪公司将签字盖章的合同交付邮寄时成立
D自浦东公司签字盖章时成立
答案:
D双方异时签字的,以最后一方完成签字或盖章时间为准。
讨论10:
没有签字或盖章的合同也可成立吗?
张先生是一位技术专家,一家新成立的公司欲聘其作为公司的技术顾问,为公司运营中遇到的技术问题提供咨询服务。
经协商,公司决定给付张先生每年1.8万元的技术顾问费,张先生负责解答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
据此,张先生拟定了一份书面合同交给了该公司经理。
之后,该公司因遇到技术难题曾两次找张先生咨询,张先生都给以详细解答。
但一年的咨询服务期满后,张先生却没有领到约定的1.8万元顾问费。
原因是该公司经理认为,一年来公司所遇到的技术难题并不多,加之合同没有签字或盖章,合同未生效。
张先生应该怎么办?
点评:
一般而言,只有双方当事人签字或盖章,合同才成立。
但是法律对合同成立也有例外的规定。
《合同法》第三十七条规定:
“采用合同书形式订立合同,在签字或者盖章之前,当事人一方已经履行主要义务,对方接受的,该合同成立。
因为:
首先,如果在合同书没有签字或盖章之前,一方当事人按合同履行了义务,相对方又接受了该义务,则双方的行为本身即证明了成立合同的愿望和真实意思表示,这时法律就应尊重客观事实,承认合同生效成立,而不拘泥于形式。
否则可能使已履行义务一方当事人利益受损,有失公平。
其次,这一规定也体现了《民法通则》和《合同法》中最为基本的“诚实信用”原则。
“诚实信用”原则要求当事人订立合同时必须具备诚实、善良的内心状态,履行合同时恪守信用,以使交易双方相互信赖,减少纠纷,保障交易安全。
张先生有权请求人民法院判决其履行义务并承担违约责任。
讨论11:
如何评价以下合同条款?
1、条款:
“如在上述期限内(签认购书十天内),认购方未能缴付上述各期楼款,出售方除可将认购方所付之款项没收外,并有权将该物业另行出售,无需事前告知认购方。
”
2、条款:
“在未签署正式预售契约前,若因出售方原因致使该物业不能出售时,出售方不受任何约定约束,只需退还所收定金而不必附加利息或赔偿。
”
3、条款:
“甲方须于××年×月×日前将房产交付使用,若延期则每迟交一个月,按乙方已付房款3%计算罚金,付给乙方作赔偿。
乙方若未按期限向甲方缴清房款,视为违约,甲方有权从乙方已交购房款中,扣罚10%的金额作违约金,同时不予办理进户手续。
”
4、条款:
“面积误差时,买受人不退房。
面积误差部分双方按每平方米房价款据实结算房价款。
”
5、条款:
“在乙方交清首期房款以及本条第5款所列的有关综合费用时,甲方应与乙方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
点评:
1、“没收”属强制性措施,是国家有关行政机关、司法机关依照所具职能、法定程序方可行使的权力。
任何组织和个人无权“没收”公民合法财产。
消费交易双方是平等的主体,一方不得将自己的意志强加给另一方。
当事一方主张解除合同的,应当通知对方,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合同。
2、按法律规定,收受定金一方不履行约定债务,应当双倍返还定金。
而这一条款意味着开发商有过错时,不仅不受任何惩罚,就连利息和损失也得由消费者承担,是违法、无效条款。
3、上述格式条款对合同双方支付违约金的额度规定非常不对等,实质上是加重消费者责任,减轻了经营者责任,违反了法律公平原则,可依法申请人民法院或仲裁机构予以撤销或变更。
4、房屋面积出现误差时,选择退房、要求赔偿、据实结算是消费者的主要权利。
上述条款以双方约定名义,为开发商免除、减轻自己的责任提供了方便,严重侵犯了消费者的自主选择权、公平交易权,是典型显失公平条款。
5、实际上,在签认购书时,购房者已交付定金,并提供了立约担保。
该条款又规定购房者必须先交清首期房款及有关综合费用,才能签署商品房买卖合同,实际上颠倒了顺序。
这种条款把购房者置于不利境地,侵犯了消费者的公平交易权,属不公平、不合理条款,消费者应坚决拒绝签署这样的条款。
案例12甲乙两企业就彩电购销协议进行洽谈,其间乙采取了保密措施的市场开发计划被甲得知。
甲遂推迟与乙签约,开始有针对性地吸引乙的潜在客户,导致乙的市场份额锐减。
下列说法正确的是()
A甲的行为属于正常的商业竞争行为
B甲的行为违反了先合同义务
C甲的行为侵犯了乙的商业秘密
D甲应承担缔约过失责任
答案:
BCD
案例13甲欲购买乙的汽车。
经协商,甲同意3天后签订正式的买卖合同,并先交1000元给乙,乙出具的收条上写明为:
收到甲订金1000元。
3天后,甲了解到乙故意隐瞒了该车证照不齐的情况,故拒绝签订合同。
下列哪一个说法是正确的?
A甲有权要求乙返还2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B甲有权要求乙返还1000元并赔偿在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C甲只能要求乙赔偿在磋商买车过程中受到的损失
D甲有权要求乙承担违约责任
答案:
B订约欺诈
案例1甲乙于6月1日签订一水果买卖合同。
问:
该合同何时生效?
——6月1日生效。
案例2甲乙于6月3日签订一房屋买卖合同,甲将位于A城B区的楼房一幢卖给乙,两人于6月15日办妥产权变更登记手续。
问:
甲乙合同何时生效?
——6月3日生效。
案例3甲乙订立一房屋租赁合同,约定若甲父死亡,则甲提供房屋供乙居住。
问:
该合同是附条件还是附期限的合同?
附期限的合同。
附条件与附期限的一个重大区别,即在于后者是肯定会到来的,具有确定性。
众所周知,人固有一死,或早或晚而已。
案例4公民甲与房地产开发商签订一份商品房买卖合同,乙提出,为少缴契税建议将部分购房款算作装修费用,甲未表示反对。
后发生纠纷,甲以所交装修费用远远高于标准为由,请求法院对装修费用予以变更。
该装修费用条款效力应如何认定?
C
A、是双方当事人真实意思表示,有效
B、显失公平,可变更
C、以合法形式掩盖非法目的,无效
D、违反法律禁止性规定,无效
案例5甲为一乘客(老烟民,熟知烟的价格),乙为一小商贩。
乙在火车车厢叫卖:
红塔山香烟。
10元1条。
甲欣然买之。
经查,该烟为假烟。
甲乙之间的行为性质应如何认定?
A、无效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C公然买卖假烟是违反法律规定的行为
B、可撤销民事行为,理由为欺诈
C、无效民事行为,理由是违反法律规定
D、有效民事行为,理由是双方达成合意
案例6甲乙为朋友,甲有一彩电委托乙保管,乙保管期间,不经甲同意,即以自己的名义与丙订立买卖合同。
后甲得知后,原谅了乙的行为,并告知丙:
我同意乙的行为。
问:
乙丙的合同效力如何?
——自始有效。
经权利人追认后有效
案例7设上例中,乙丙订立合同之次日,甲对乙说:
那台彩电赠给你吧!
乙大喜。
问:
乙丙之合同效力如何?
——自始有效。
因事后无处分权人取得处分权。
案例8甲在乙商场购买一豆浆机,乙商场告知甲该机有100种功能。
甲信之,买回家经反复调试使用,发现只有一种功能。
次日,甲找乙商场交涉,乙商场承认只有一种功能。
一周后,甲以原价转让给丙。
问:
事后甲能否请求撤销其与乙商场的合同?
为什么?
不能,因为甲以其行为表明放弃了撤销权。
案例9甲向首饰店购买钻石戒指一枚,标签标明该钻石为天然钻石,买回后被人告知实是人造钻石。
甲遂与首饰店交涉,历时一年零六个月,未果。
现甲欲诉请法院撤销该买卖关系,其主张能否得到支持?
A
A不可以,已超过行使撤销权的一年期限
B可以,首饰店主观上存在欺诈故意
C可以,未过两年诉讼时效
D可以,双方系因重大误解订立合同
讨论10:
结合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康兰16岁,一天她到某公司以4000元购买了一台电脑,她父母认为她尚未成年,没有征得家长同意,不能进行大数额的买卖,要求公司退款,而康兰提出她作临时工,可以自食其力,不愿退货。
问:
(1)康兰的买卖行为是否有效?
(2)如果康兰是一名在校中学生,其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否合法?
(3)如果该电脑实际价值8000元,但售货员一时大意错标成4000元,该公司能否主张撤销该买卖行为?
4)如果该公司卖出该电脑确实是优惠价为4000元,但需部门经理审核才可卖出。
售货员擅自销售后,公司提出该售货员并未被授权出卖该物,属于越权,据此主张买卖无效,是否合法?
(5)如果康兰购买时带钱不够,留下3000元,并约好第二天带1000元取走该电脑,但电脑在当夜被盗,该损失应由谁承担?
点评:
1)有效。
康兰已年满16周岁,并以自己工资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根据《民法通则》第11条第2款之规定,16周岁以上不满18周岁的公民,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
因此康兰可以视为完全民事行为能力人,因而该买卖行为合法有效。
(2)在这种情况下,康兰不属于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因未满18周岁,康兰属于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该买卖行为属于效力未定的民事行为,其法定代理人有权不予追认,因此,康兰父母的退款要求是合法的。
(3)根据《民通意见》第71、73条之规定,行为人因对行为的性质、对方当事人、标的物的品种、质量、规格和数量等的错误认识,使行为的后果与自己的意思相悖并造成较大损失的,可以认定为重大误解。
对于重大误解的民事行为,当事人可以请求法院予以变更或撤销。
对价格的误解属重大误解,因此该公司有权请求撤销该合同。
(4)纵是售货员越权订立的合同,但当时康兰有理由相信其有相应的代理权,故属表见代理,该行为有效。
(5)由于双方约定次日付款提货,因此被盗时电脑尚未交付,意外毁损、灭失的风险应由公司承担。
讨论11:
请案例回答下列问题:
甲乙双方口头约定购销合同,甲方向乙方购买20万瓶劣质酒,货款为24万元,交款提货,并约定乙方须加贴名牌商标,以便甲方冒充名酒出售。
在合同履行时,甲方借口手头一时紧,只付了15万元即提走了全部货物。
乙方一再催讨无果,遂向人民法院起诉,要求甲方如数支付拖欠的货款。
问:
(1)该购销合同是否有效?
理由何在?
(2)双方各自返还财物给对方,是否可以?
为什么?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如何处理双方的经济责任?
(4)该购销合同若为无效,其无效应从何时开始?
评点:
(1)该购销合同为无效合同。
理由是:
根据我国《合同法》第五十二条规定,凡损害社会公共利益,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合同是无效合同,本案中的双方当事人约定以劣质酒冒充名牌酒的行为,不仅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而且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所以应确认为该和同是无效合同。
(2)在本案处理中,不能采取各自返还对方财物的方法,因为双方订约时都是恶意,不仅违反了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且损害了社会公共利益。
(3)人民法院在审理该案时,应当追缴20万瓶劣质酒和乙方的15万元以及甲方尚未支付的9万元货款。
理由是:
《合同法》第五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恶意串通,损害国家、集体或第三人利益的,因此取得的财产收归国家所有或者返还集体、第三人。
(4)该无效的合同,从其订立的时候起就没有法律约束力。
案例1甲乙双方订立一商品买卖合同,约定甲给付乙10吨货物,乙付款100万元。
后甲交付了7吨货物,同时请求乙付款100万元。
问:
乙应如何行使抗辩权?
为什么?
本案中甲乙未约定履行顺序,故乙可以行使同时履行抗辩权,但此时应行使30万元的抗辩权,对另外70万元,乙无权行使抗辩权。
案例2甲乙订有一买卖合同,约定甲于6月1日前交货,乙收到货后1个月内付款。
甲于5月8日请求乙付款,乙拒绝。
问:
乙拒绝之意思是否是行使后履行抗辩权的意思?
为什么?
不是。
因为只有双方的债务都到期时,才能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本例中,乙主张的是自己无履行的义务
案例3设上例中,过了6月1日,甲未交货,但要求乙付款,乙称:
你必须先交货,我一个月后再付款。
乙的主张有无道理?
有道理。
乙在行使后履行抗辩权。
案例4甲乙订立合同,规定甲应于2008年8月1日交货,乙应于同年8月7日付款。
7月底,甲发现乙财产状况恶化,无支付货款之能力,并有确切证据,遂提出终止合同,但乙未允。
基于上述因素,甲于8月1日未按约定交货。
依据合同法原理,有关该案的正确表述是:
A、甲有权不按合同的约定交货,除非乙提供了相应的担保A
B、甲无权不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可以要求乙提供相应的担保
C、甲无权不按合同的约定交货,但可以仅先交付部分货物
D、甲应按合同的约定交货,如乙不支付货款可追究其违约责任
案例5乙欠甲债务2000元到期未还,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退休金3000元,乙到期未主张。
问:
甲能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不可以。
退休金是专属于债务人自身的债权。
案例6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现在正在起诉丙。
问:
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不可以。
“乙现在正在起诉丙”说明乙没有怠于行使其到期债权。
所谓“怠于行使”是指债务人不以诉讼的方式或仲裁方式向次债务人主张其享有的具有金钱给付内容的到期债权。
案例7乙欠甲债务10万元到期未还,丙欠乙11万元货款亦到期,乙一直未向丙主张,但乙拥有价值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
问:
甲可否对丙行使代位权?
不可以。
“乙拥有价值若干辆,价值在20万元以上”说明没有危害到债权人的债权,故没有保全之必要。
案例8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无其他财产,但丙欠乙10万元,已到期。
一日,乙对丙发出通知,免除丙之债务,丙不知道甲乙的纠葛。
问:
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可以。
属放弃到期债权。
案例9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之财产仅有一辆汽车而已,价值在15万元左右。
一日,乙赠汽车与丙,丙不知甲乙之债情况。
问:
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可以。
属无偿转让财产。
案例10设上例中,乙以3万元将汽车卖与丙,丙不知甲乙之纠葛。
问:
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不可以。
在有偿行为场合下,受让人若为善意,债权人不得行使撤销权。
案例11乙欠甲债10万元,到期未还。
乙之汽车价值在15万元左右。
一日,乙赠汽车与丙,但乙尚有银行活期存款10余万元。
问:
甲可否行使撤销权?
不可以。
若债务人的上述之行为不足以危害债权人的债权,撤销权不成立。
案例12甲公司欠乙公司30万元,一直无力偿付,现丙公司欠甲公司20万元,已到期,但甲公司明示放弃对丙的债权。
对甲公司的这一行为,乙公司可以采取以下哪些措施?
A、行使代位权,要求丙偿还20万元
B、请求人民法院撤销甲放弃债权的行为
C、乙行使权利的必要费用可向甲主张
D、乙应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甲放弃债权2年内行使权利
BC撤销之诉的诉讼时效期间为1年,自知道或应当知道撤销事由之日起算。
讨论13:
该洒店是否违反合同的履行原则?
2002年1月5日,秦某为庆祝自己50岁生日,一家5口在某县剑南酒店就餐。
席间点了一道菜叫“春雷一声响”,该菜是锅巴炒鱿鱼,再浇上滚沸的汤料而成。
服务员张某在上该道菜时,没有报菜名,又未提示大家注意,就将沸汤往菜盘中倒。
秦某怕被烫伤而将座椅往后靠,椅子滑倒秦某摔倒在地,右腿骨折。
秦某要求酒店赔偿经济损失2500元,酒店称秦某受伤是心理素质差造成的,与酒店无关。
点评:
1、本案中,秦某一家与酒店之间是服务合同关系,酒店作为经营者,其服务人员在上菜时,应报菜名并提请客人注意。
秦某由于躲让而摔倒致伤,是由于服务人员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所致。
2、酒店在提供服务时,没有适当地履行义务,造成秦某的人身受到伤害,应负赔偿责任,法院应判决支持秦某的诉讼请求。
讨论14:
供销社能否提前履行?
2008年3月,某镇供销社与某市副食品公司签订了一份干辣椒买卖合同,合同约定供销社向副食品公司出售特定质量的干辣椒5000公斤,单价每公斤2.4元,货款总计1.2万元。
交货日期为:
2008年9月上旬交付3000公斤,10月中旬再交2000公斤;交货地点为副食品公司仓库,供销社负责运货,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
合同签订后,2000年9月,供销社按期交付干辣椒3000公斤,副食品公司验收后付款。
9月下旬,供销社电告副食品公司,由于集中收购的干辣椒数量较多,库房十分紧张,为保证干辣椒质量起见,恳请副食品公司能够提前接受第二批干辣椒。
副食品公司接此电报后,由于主管人员均出差在外,未作答复。
供销社未见到副食品公司的回音,考虑到由于自己库房紧张,可能因长期挤压严重影辣椒和其他货物的质量,遂于9月26日向副食品公司发出了第二批货物即2000公斤干辣椒。
货抵副食品公司后,供销社要求验货付款,副食品公司则认为供销社擅自将货物运来,未经其同意,违反了合同约定的交货时间,同时自身的库房也紧张,于是拒绝接收货物
点评:
1、在本案中,供销社与副食品公司签订的干辣椒买卖合同合法有效,根据《合同法》第60条的规定,双方均应遵照履行。
但是,供销社由于库房紧张且考虑到干辣椒的质量,遂提前履行了第二批干辣椒的交货义务。
副食品公司拒绝接受货物也是出于正当理由,因为在收货方库房也紧张的情况下,接受对方的提前履行将使其必须另行寻找库房并导致保管费用的增加。
2、根据《合同法》第71条的规定,副食品公司经过调解同意接受提前履行而引起另租库房的费用,就应由供销社承担。
本案中法院调解达成的协议,合理也合法,符合当事人双方的利益。
讨论15:
该案中,合同应当如何履行?
甲乙双方订立了买卖合同20吨油料的合同,用以加工某产品。
但是双方没有在合同中约定交货期,只规定了分四次交货,并规定如果乙方拒收货物应承担违约责任。
另外,乙方带甲方参观了工厂,并说明了要求四次交货主要是仓库有限,供货量只要考虑生产量的需要量。
之后,甲方一时仓库积压物,履行中在一个月内分四次交货给对方,对方拒收。
甲方认为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交货时间,只要通知对方并四次交付即可。
乙方主张,甲方知道自己要求四次交付的意图。
于是发生了争议,甲方诉至法院,要求乙方承担违约责任。
点评:
甲乙双方合同中对于交货时间约定不明,甲方一时仓库积压物,主张履行合同没有约定具体交货时间,只要通知对方并四次交付即可。
乙方主张,甲方知道自己要求四次交付的意图,实际上希望分四次平均分配时间交付。
这需要对于合同进行时间上的补缺。
依据合同法六十一条有关条款规定和根据诚实信用原则的要求,也应给予权利方必要的准备时间,本着诚信的原则协作履行。
因此,应对合同作一年四季四次履行的解释,符合合同的的目的、交易习惯和诚实信用。
案例1甲乙订立一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甲收购乙场秋后收获的全部棉花。
不料,乙农场逢夏季洪水之灾,棉苗全被冲走,寸棉未收。
问:
谁可以解除合同?
甲乙二人均可。
一方发生不可抗力,发生方与对方均有法定解除权。
解除权的发生以不可抗力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为要件。
“致使合同目的不能实现”是指由于一方不履行主要债务,剥夺了另一方或双方根据合同有权期待得到的东西,即丧失合同利益或丧失履行利益。
案例2甲乙订立一棉花购销合同,约定甲收购乙场秋后收获的全部棉花。
不料,乙农场逢夏季洪水之灾,但灾后棉花产量只是稍有减产而已。
问:
甲乙谁有权解除合同?
均无法定解除权
案例3甲乙于7月订立一买卖合同,标的是甲主传一宋代钧窑瓷瓶,约定9月1日交货。
8月8日,甲约乙看瓶,并当乙面掷瓶于地(或赠瓶给市博物馆)。
问:
乙可否解除合同?
为什么?
可以。
甲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构成预期违约。
案例1甲公司与乙公司(建筑企业)于2007年4月签订一买卖合同,约定2007年8月30日由甲向乙提供建筑用水泥100吨。
同年5月初,甲公司所在地发生洪水灾害,甲公司未将受灾之事通知乙公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