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院校.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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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院校
宁夏回族自治区高等院校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综合考核评价办法(试行)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自治区高等院校领导班子建设及领导干部管理,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综合考核评价包括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和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采取定量考核与定性评价等方法,对高等院校领导班子的思想政治建设、领导水平、完成重点任务与工作实绩、党风廉政建设等情况和领导干部的德、能、勤、绩、廉等方面进行综合考核评价。
第三条高等院校领导班子一般每五年为一个任期。
年度综合考核评价在任期内前四个年度的年底至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任期综合考核评价在任期届满当年年底至次年年初组织实施。
如换届提前或延迟,考核年度时间相应减少或增加。
第二章年度综合考核评价
第四条年度综合考核评价的定量考核包括绩效考核、民主测评、组织部门评价、自治区领导评价等内容。
定性评价通过听取领导班子年度工作总结报告、班子成员述职述德述廉、个别谈话、综合分析等方式进行。
第五条 绩效考核。
绩效考核由自治区教育工委组织实施。
第六条民主测评。
(一)召开年度考核民主测评大会:
党委主要负责人代表领导班子作工作总结报告,党、政主要负责人进行述职述德述廉,班子其他成员作书面述职述德述廉。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派出的考核组成员列席会议。
领导班子工作总结报告和领导干部述职述德述廉报告应采取适当方式提前在学校内部公布,接受教职工监督。
(二)参加民主测评大会人员范围:
1、本单位领导班子成员;
2、近两年退下来的原领导班子成员;
3、中层正职领导人员(如人数较少,可扩大到中层副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人员;
4、正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人员(如人数较少,可扩大到副高级专业技术职务);
5、本校民主党派支委(支部)负责人;
6、学校教代会、职代会执委会成员;
7、其他需要参加的人员。
(三)测评主体划分:
为进行分类统计,将参加民主测评人员分为A、B、C、D四类。
分别是:
班子正职(A类),班子其他成员和近两年退下来的原领导班子成员(B类),中层正职领导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C类),其他参会人员(D类)。
(四)民主测评评价要点:
为方便参会人员了解高等院校领导班子及成员的职责、工作等情况,紧扣高等院校实际设置测评评价要点(见附件1、2)。
(五)民主测评表填写:
工作总结报告和述职述德述廉结束后,由考核组发放民主测评表,参会人员现场填写。
考核组组长作填表说明,引导参会人员熟悉评价要点,并结合聆听或阅读工作报告、述职述德述廉材料以及平时了解的情况,客观公正地填写民主测评表。
应提供充足的时间(至少10分钟)确保参会人员熟悉评价要点并填表。
(六)计算民主测评得分:
民主测评表中的评价意见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按测评主体和赋分权重计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计分方法见附件4)。
第七条个别谈话。
参加个别谈话人员主要包括领导班子成员和近两年退下来的原领导班子成员。
根据需要,可增加部分中层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部分师生代表。
个别谈话时,对党委书记重点了解统揽全局、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落实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选人用人、党的建设、反腐倡廉、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对校(院)长重点了解统筹协调、依法治校、深化改革、教学科研、人才培养、事业发展等方面的情况;对班子其他成员重点了解组织协调、沟通配合、执行决策、推动落实、廉洁自律方面的情况;对纪委书记还要重点了解开展反腐倡廉工作等方面的情况。
第八条组织部门评价。
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年终考核、“双向约谈、深入走访”和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量化评分。
第九条自治区领导评价。
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对被考核领导班子成员进行量化评分。
第十条综合分析评价。
根据绩效考核、民主测评、组织部门评价和自治区领导评价统计结果,按赋分权重计算被考核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年度考核量化得分(计分方法见附件4);结合年度总结、个别谈话、平时了解掌握的情况,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进行综合分析,形成年度考核意见。
年度考核意见中,领导班子考核结果不分等次。
领导干部考核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优秀等次人员应在平时考核表现突出的领导干部中产生。
第十一条 领导干部被评为优秀等次的,民主测评评价优秀票数一般应不低于五分之三。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评价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但其中不合格票数未超过三分之一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基本合格等次。
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评价不合格票数超过三分之一,或不合格票数连续两年超过五分之一的,经组织考察认定,评为不合格等次。
除被评为优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次的,其余为合格等次。
第十二条 领导干部考核期内有下列情形之一,且民主测评评价不合格票数未超过十分之一的,经所在高校党委申报,可评定为优秀等次,占本校优秀等次名额:
(一)在教育教学和学术研究方面取得重要成果,对自治区经济社会发展做出突出贡献,或分管工作有重大改革创新,受到自治区党委、政府和国家部委表彰的;
(二)本人在完成急难险重任务或处置重大突发事件中有重大立功表现的;
(三)有其他突出贡献的。
第十三条 领导干部分管工作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考核期内年度考核不得评定为优秀等次:
(一)发生一次重大以上安全责任事故的;
(二)发生重大群体性事件,对社会稳定造成严重影响,负有领导责任的;
(三)受到教育部或上级党委、政府通报批评的;
(四)有关工作存在“一票否决”的;
(五)有其他不得评为优秀等次情形的。
第十四条 新提拔任职的领导干部,按现任职务进行考核。
交流任职的领导干部,在现工作单位参加考核。
交流任职不足半年的,其交流前的有关情况由原工作单位提供。
领导干部被立案审查尚未结案的,参加考核评价,但考核等次待问题查清后再行确定。
领导干部受党纪政纪处分的,年度考核评价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五条 参加考核的正职领导干部和其他领导干部评优名额分别核定。
参加考核的正职以外其他领导干部总数在6人以下的单位,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名额不超过1名;7人以上的单位,评定为优秀等次的名额不超过15%。
获年度绩效考核一等奖的单位,优秀等次名额可适当上浮。
第十六条领导干部年度考核等次采取以下方式评定:
党政正职年度考核等次建议,由自治区党委或政府分管领导根据考核结果和工作实绩提出建议人选,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汇总后报自治区党委审定。
其他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均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根据考核结果研究提出考核等次建议,报自治区党委审定。
第十七条领导班子的年度考核测评情况,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以书面形式向被考核高校党委主要负责人或党委班子集体反馈。
党政正职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结果,由评价打分的自治区领导向领导干部本人反馈;其他领导干部的年度考核等次评定结果,由所在高校党委主要负责人向干部本人反馈。
考核情况反馈后,被考核高校党委应及时召开会议,认真总结,开展批评与自我批评,提出整改措施。
年度考核有关情况和整改措施,可以采取适当方式公开。
第十八条年度综合考核评价情况作为加强领导班子建设和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培养教育、管理监督、激励约束的重要依据综合运用。
(一)领导干部拟提拔任用的,应综合分析研判,充分运用考核结果。
(二)领导干部被评定为优秀等次的,予以通报表扬。
(三)领导干部被评定为基本合格等次的,视具体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工作调整。
(四)领导干部近三年年度考核中有被评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等次的,不得列为考察对象。
(五)领导干部被评为不合格等次的,应当降职使用。
(六)领导班子年度民主测评评价中优秀和合格的票数达不到三分之二或者不合格的票数超过三分之一、经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进一步了解认定确实存在问题的,督促加以整改,必要时进行组织调整;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三章任期综合考核评价
第十九条任期综合考核评价,除在定性评价中增加民意调查和征求意见环节外,其它程序、内容、方法与年度综合考核基本一致。
第二十条民意调查。
主要采取填写民意调查表的方式,进一步了解被考核高校领导班子的情况。
领导班子民意调查内容包括履行职责、主要业绩、公众形象、总体评价等内容。
参加民意调查人员范围:
(一)未参加民主测评的教职工代表;
(二)内设机构及直属单位代表;
(三)教职工中的“两代表一委员”;
(四)学生、家长、用人单位等直接联系服务对象代表。
参加民意调查的人数应在60人以内。
第二十一条征求意见。
分别征求自治区纪检、审计、巡视等机构对被考核高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意见。
第二十二条定性分析。
定性分析主要采用以下方法:
1、根据考核信息进行评价。
将民主测评、民意调查、个别谈话、征求意见的结果进行比较分析,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主要优缺点和群众公认度。
2、根据领导干部的一贯表现进行评价。
将任期考核与平时考核、年度考核结果,以及纪检监察机关、巡视组的意见和其他平时了解的情况相互印证,评价领导班子的整体效能和领导干部的基本素质。
3、根据领导干部履职情况进行评价。
将任期内基础条件与取得的业绩结合起来,综合分析评价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工作努力程度和推动科学发展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量化评价。
根据任期内历年年度考核结果,按赋分权重计算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综合考核得分(计分方法见附件4)。
第二十四条在综合分析评价的基础上,由考察组集体研究,对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提出评价意见,对领导干部提出使用意见,形成任期综合考核报告,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报自治区党委。
第二十五条领导班子任期综合考核评价结果分“优秀”、“良好”、“一般”、“差”四个等次。
对评为“优秀”的,进行通报表扬;“一般”的,限期整改;“差”的,进行组织调整,班子主要负责人确有责任的,对其进行诫勉谈话。
第二十六条领导干部任期综合考核结果分“优秀”、“合格”、“基本合格”、“不合格”四个等次。
对评为“优秀”的,以适当方式给予表彰,并将其综合考核评价情况作为培养使用的重要依据;“基本合格”的,视具体情况,进行诫勉谈话或工作调整;“不合格”的,降职使用。
第二十七条建立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档案,作为领导干部道德品行、工作实绩、履职能力、日常表现纪实情况的重要内容。
第四章附则
第二十八条本办法由自治区党委组织部负责解释。
第二十九条部门管理高职院校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的综合考核评价,可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十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附件:
1、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
2、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
3、领导班子民意调查表
4、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及考核量化计分方法
附件1
XX大学(学院)领导班子民主测评表
单位:
测评人员类型:
[A][B][C][D]
评价类别
评价要点
评价意见
思想政治建设
政治方向:
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坚定,政治鉴别力和敏锐性强,贯彻党的教育方针,坚持社会主义办学方向
[A]
[B]
[C]
[D]
办学思想:
办学理念先进,目标明确,思路清晰,特色鲜明
团结协作:
坚持党委领导下的校长负责制和民主集中制,班子成员分工协作、团结协调,整体功能得到发挥
领导水平
科学决策:
坚持科学发展观和正确的政绩观,科学定位、科学规划、科学发展
依法治校:
遵守法律法规,健全学校章程等规章制度并严格执行,坚持党务、校务公开,发挥教代会、职代会作用,民主管理,民主监督,保障师生的合法权益
统筹协调:
合理、高效地配置利用学校各种资源,有科学、高效的行政管理体制与运行机制
完成重点任务与
工作实绩
教育教学:
有科学规范的院系教学工作评价体系和教学质量保证体系;完成年度教学科研等目标任务,教育教学质量达到国家合格标准;加强学生教育与管理
学科建设:
重点学科、学位点建设,本科和研究生教育,取得学术科研成果
办学效益:
产学研合作不断深入,服务全区经济社会发展能力增强;毕业生有较高的就业率,学校社会声誉提高
党的建设:
基层党组织阵地建设科学、实用,活动开展经常;党内规章制度落实严格,组织生活质量高,思想政治教育成效明显;党员作用发挥好,党组织号召力、凝聚力、战斗力强
选人用人:
执行干部选拔任用有关规定严格,突出德才素质,凭实绩用人;师资管理、队伍建设规划、结构、数量和质量科学合理
安全稳定:
落实安全工作责任制,无重大安全责任事故和不稳定事件
党风廉政建设
作风建设:
有较好的校风、教风和学风,勤政务实,严谨治学,服务师生,反对“四风”
廉洁从政:
落实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遵守廉政规定,加强组织纪律和思想道德教育,班子自律,秉公用权,反腐倡廉
意见
建议
注:
1、测评人员类型[A]为班子正职;[B]为班子其他成员及近两年退下来的原领导班子成员;[C]为中层正职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D]为其他人员。
请在代表相应测评人员类型的字母上打“√”。
2、评价意见为:
[A]优秀,[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
请在代表相应评价意见的字母上打“√”。
3、有其他意见建议请写在“意见建议”一栏内。
附件2
XX大学(学院)领导干部民主测评表
姓名:
测评人员类型:
[A][B][C][D]
评价类别
评价要点
评价
意见
德
政治品德:
理想信念、政治立场坚定,有正确的世界观、人生观、价值观;坚持民主集中制,讲原则、顾大局,公道正派,党性修养好
[A]
[B]
[C]
[D]
职业道德:
爱岗敬业,尊师重教,忠于职守,秉公用权;正确对待个人名利,作风正派,敢于担当
社会公德:
模范遵纪守法,品行端正,言行规范,诚实守信,情趣健康,形象良好
家庭美德:
家庭关系融洽,家风良好,邻里和睦
能
政策水平:
提出政策措施科学合理,掌握执行政策准确到位,依法办事
组织
协调
正职:
驾驭全局,统筹协调,团结和带领班子成员
副职:
维护大局,组织协调,管理和指导分管部门
业务
能力
正职:
办学理念先进,遵循教育规律,有较强的专业素养、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善于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
副职:
工作思路清晰,遵循教育规律,有一定的专业素养、管理能力和创新意识,能妥善处理复杂问题和突发事件
心理素质:
意志与自信心强,心理适应及承受能力好
勤
精神状态:
事业心、责任感强,勤奋敬业,善于学习
工作投入:
精力投入足,妥善处理管理工作与业务工作的关系
工作作风:
求真务实,调查研究,服务师生,反对“四风”
绩
书记:
正确把握发展方向,维护学校和谐稳定,科学选人用人,加强党的建设,推动事业发展
校长:
依法办学治校,加强学科建设、人才培养、教学科研,推动事业发展
副职:
决策部署落实到位,执行规章制度严格,勇于改革创新,分管工作成效明显
廉
严格遵守廉政规定,清正廉洁,不谋私利,对配偶、子女和下属严格要求与约束,自觉接受监督
意见
建议
注:
1、测评人员类型[A]为班子正职;[B]为班子其他成员及近两年退下来的原领导班子成员;[C]为中层正职和下属单位主要负责人;[D]为其他人员。
请在代表相应测评人员类型的字母上打“√”。
2、评价意见为:
[A]优秀,[B]合格,[C]基本合格,[D]不合格。
请在代表相应评价意见的字母上打“√”。
3、有其他意见建议请写在“意见建议”一栏内。
附件3
XX大学(学院)领导班子民意调查表
评价内容
满意度
满意
比较
满意
基本
满意
不满意
不了解
1、您对XX大学(学院)领导班子履行职责是否满意?
2、您对XX大学(学院)教育教学质量是否满意?
3、您对XX大学(学院)领导班子形象是否满意?
4、总体评价
征
求
意
见
栏
备注:
请按照评价内容,在满意度评价意见相对应的空格内打“√”,并根据您所了解的情况,在征求意见栏中提出意见建议。
附件:
4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及考核量化计分方法
一、民主测评量化计分:
1、民主测评表中评价意见“优秀”计100分,“合格”计80分,“基本合格”计60分,“不合格”计40分。
2、各类型评价主体的量化得分=(优秀票数×100+合格票数×80+基本合格票数×60+不合格票数×40)/该类型主体的总有效票数(不计空白票)。
3、领导班子及班子正职民主测评得分中,领导班子成员及近两年退下来的原领导班子成员评价占25%,中层领导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评价占40%,其他参会人员评价占35%。
4、正职以外其他领导干部民主测评得分中:
领导班子正职评价占15%,班子其他成员和近两年退下来的原领导班子成员评价占15%,中层领导和直属单位主要领导评价占40%,其他参会人员评价占30%。
二、年度考核综合得分量化计分:
1、领导班子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自治区教育工委绩效考核结果占60%,民主测评得分占30%,组织部门评价占10%。
2、领导班子正职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自治区教育工委绩效考核结果占60%,民主测评得分占30%,组织部门评价占5%,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评价占5%。
3、正职以外其他领导干部年度综合考核得分中,自治区教育工委绩效考核结果占50%,民主测评得分占35%,班子正职评价占5%,组织部门评价占5%,自治区党委、政府分管领导评价占5%。
三、任期考核综合得分量化计分:
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任期考核综合得分中,任期内五个年度考核综合得分依次占18%、18%、18%、18%、28%。
领导干部只参加过四次考核的,考核得分依次占20%、20%、20%和40%;只参加过三次考核的,考核得分依次占30%、30%和40%;只参加过两次考核的,考核得分依次占40%和60%。
抄送:
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政府办公厅,自治区纪委办公厅,自治区党委巡视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
中共宁夏区委组织部办公室2014年12月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