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小孩落户口.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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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小孩落户口
对外办公指南:
1、办理户口接待室。
办公时间:
每周一至周五(国家法定节假日休息),上午8:
30—11:
30下午13:
30—17:
00。
办公地点:
北京市成寿寺路甲19号。
电话:
87680101(监督举报);87682129(户口进京咨询);87680153(常住人口咨询);87682116(暂住人口咨询)。
孩子出生一个月之内报户口就可以。
只要在孩子父母一个月之内有北京市户口本就可直接在北京申报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
来源:
北京市公安局网站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
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需要的东西:
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也就是俗称的准生证)特别注意:
以上全部需要原件,根本不需要复印件!
!
详细说一下,我和我爱人都是北京户口(非集体),在羊坊店街道,入的女方的户口(结婚没有把户口迁到一起,为了今后孩子的入学问题)
1,检查一下你们户口本上的婚姻状况,是否已经改成已婚,如果没改就需要先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修改一下,需要带上结婚证及复印件,别的都不用,别人代办也可以!
(有的派出所可能不需要)
2,孩子出生之后尽快起名字,办理好出生证明(要求新生儿户口一月之内办好).拿到出生证先到你小区的居委会开个新生儿入户通知单.集体户口的需要由单位出具育龄妇女卡片.
3,拿到新生儿入户通知单之后,带着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入户通知单到你所在街道办事处盖章。
章是盖在生育服务证上.
4,最后一步,去你所在街道的派出所户籍科办理户口,一定带齐父母双方户口本,身份证,结婚证,孩子的出生证明,生育服务证(不用复印).就OK了!
!
5,我的孩子户口入到了他姥爷家里,网上说还需要什么户主(姥爷)开允许入户证明,都是扯,根本不用,到了派出所直接办!
关于新生儿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有关问题的通知
[2006-07-23] 源自:
作者:
北京市计划生育委员会文件
京计生法字[2003]143号
各区县计生委:
为配合市公安局落实《北京市户籍管理具体实施办法》精神,现就“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中办理计划生育手续的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父母为本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新生婴儿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女方户籍地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应当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的变更手续;对违反法律法规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为其出具《征收社会抚养(育)费收据》。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新生婴儿按原规定办理。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须办理的手续
(一)2003年8月7日以后新生婴儿常住户口的登记和户口迁移程序
1、新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
(1)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一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为其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第一个子女生育证明(来自不办理一孩《生育服务证》省市的人员,需提供街道或乡镇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婚育状况证明);《结婚证》。
(2)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第二个子女要求随父登记常住户口的,符合北京市《条例》规定生育的,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以下简称(条例))规定的,为其办理二孩《生育服务证》。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县以上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第二个子女生育证明;《结婚证》。
2、户口迁移
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子女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又申请随父落户的,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二)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子女的户口迁移程序
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不满18周岁(即1985年8月8日以后出生)的未成年人,已在母亲户口所在地登记常住户口要求随父入户的,要办理户口迁移手续。
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查符合《条例》规定生育的,应当为其出具“随父入户通知单”。
1、第一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2、第二个子女“随父入户通知单”由父亲户口所在地的区、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
申请人应提交以下材料:
母亲户口所在地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出具的生育证明;《结婚证》。
三、夫妻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出生婴儿在京入户须办理的手续
父母一方为本市户口,另一方为港澳、台同胞或外籍公民,结婚后出生的婴儿在本市登记常住户口,经本市一方户口所在地街道或乡镇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审核,对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为其办理《北京市生育服务证》(第二个子女由区或县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办理);对不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在征收社会抚养(育)费后,为其出具《社会抚养(育)费征收收据》。
申请人应当提交以下相关材料:
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指定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国外或境外使馆出具的其他子女国籍或永久居住权的证明;外国人或港、澳、台一方的身份证明;《结婚证》。
根据《条例》第四十一条“育龄夫妻一方或者双方为外省市户口,违反规定生育的,夫妻本人及其子女的户口不予批准进京”的规定,办理随父入户和户口迁移的子女,必须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的有关规定。
各级计划生育行政部门在新出生婴儿常住户口登记和随父子女户口迁移过程中要严格审查,认真把关,切实加强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附件:
随父入户通知单
二00三年九月二十二日
新生儿落户——父母双方都是北京集体户口第七页更新生育服务证办理程序
刚刚给西西成功落户,来给大家说说关于父母双方都是集体户口的落户过程,希望对后来的亲们有所帮助,少走弯路。
先去办事处办理新生儿报出生——领取新生儿申请入口登记表——去派出所上户口。
先来说说需要准备的东西,我们是到了办事大厅才知道要准备什么,结果跑了两次。
1、父母双方的户口卡(集体户口只有户口卡)原件,父母双方的集体户口首页和自己本人页复印在一张A4纸上,并且盖单位人事或人力资源的红章。
2、父母双方身份证:
正反面复印到一张纸上。
3、结婚证:
复印照片页和个人信息页。
4、孩子的出生医院证明:
要在证明上盖上落户方(随母随父都可以)的单位的人事或人力资源红章。
5、生育服务证:
折页部分填写完毕,同第二、三页复印在一张纸上。
注意:
所有复印件都要是A4的纸。
原件和复印件都要带上。
我局出台新的新生儿申报户口政策
2003年08月19日
2003年8月14日,我局新闻发言人宣布了新的新生儿申报户口政策,北京市民关注已久的“新生儿户口随父随母自愿”政策终于浮出水面。
8月8日,公安部颁布了一系列便民利民措施,其中规定新出生婴儿的常住户口登记,可以自愿选择随父或者随母。
北京市公安局结合本市户籍管理的具体情况决定,2003年8月7日起出生的婴儿,如果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其监护人可以从8月14日起自愿选择随父或者随母申报常住户口登记。
要求随父登记的,可到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
而此前本市新生儿户口登记的规定是,监护人只能到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如果父、母亲有一方是北京市户口,其监护人打算为婴儿办理北京户口时应持的证件、证明包括:
(1)婴儿父亲或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已婚但户口簿上婚姻状况未做变更的,还应持本人结婚证);
(2)婴儿出生医院签发的出生医学证明或出生医院补办证明;
(3)计划生育服务部门签发的生育服务证;
(4)婴儿生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要交验其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个人身份证明;
(5)在外地出生的婴儿,还应有婴儿生母单位人事部门或街道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证明。
出生登记
办理机构
婴儿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的户籍派出所
婴儿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宣武区的办理地点在分局户政大厅
婴儿父母常住户口所在地为大兴区兴丰、清源路、林校路、开发区派出所辖区的办理地点为分局户政大厅
办理地址、电话:
北京市公安局各分县局户籍派出所及宣武、大兴公安分局户政大厅
市公安局人口管理总队咨询电话:
87680101
办理时间:
城镇地区派出所户籍接待室每周七天对外办公,农村地区派出所双休日实行预约办事制度。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时办理
办理程序:
一、受理
(一)条件:
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在取得北京市常住户口以后出生(指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的婴儿,在出生后一个月内,由户主、亲属等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2003年8月7日以前出生的仍按原有规定随母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的,婴儿应当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出生户口;父母均为本市集体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可以随母登记出生户口;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父随母登记出生户口。
(二)办理出生登记,应持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丢失《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原发证医疗机构补办后办理;无《出生医学证明》的,到北京妇幼保健院开具证明后办理;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出手续);
4、婴儿父母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还需提供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
(1)、
(2)项证件证明及婴儿母亲或父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并须经派出所所长审批;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审核:
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立即办理。
三、审定:
同审核。
四、告知
工作标准:
及时准确告知申办人办理结果。
(一)提供的证件、证明材料齐全、真实、有效
(二)存档材料齐全规范
时限:
即时办理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办理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未经许可,不得转载。
北京市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作者:
佚名来源:
本站原创更新时间:
2009-8-522:
42:
27评论:
0条
北京市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现将《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京公户字(1991)557号同时废止。
北京市关于印发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的通知
各分(县)局:
为加强常住人口管理,严密户口登记工作,现将《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北京市公安局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程序》(试行)京公户字(1991)557号同时废止。
二○○四年十一月四日
派出所办理常住户口登记工作规范(试行)
办理户口登记、迁移应由本人(未成年人由其监护人)或户主办理。
非本人或户主办理户口登记、迁移的,应出具户口登记、迁移人授权的委托证明。
第一条办理出生登记
(一)父母双方或母亲一方是北京市常住户口的婴儿,在出生一个月内,由监护人到婴儿父亲或母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出生登记。
婴儿父母一方为本市集体户口,一方为本市家庭户口的,婴儿须随家庭户一方登记常住户口。
婴儿母亲为本市集体户口,父亲为市外户口的,户口可随母亲登记为集体户口。
母亲为本市农业户口的,婴儿可以自愿选择随母或随父登记为非农业户口。
办理出生登记,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2.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
3.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生育服务证》(随父申报登记的,该证需到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办理迁移手续);
4.婴儿母亲系驻京部队现役军人的,须出具其母所在部队团以上政治部门出具的证明及本人身份证件;
5.超计划生育、非婚生育婴儿等违反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须持婴儿出生医院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和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及婴儿母亲户口所在地计划生育部门开具的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
非婚生婴儿同时提供亲子鉴定证明经派出所审批办理;
6.在港、澳、台及国外出生的婴儿,须持国外或境外医疗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原件、复印件及翻译机构出具的出生证明翻译件;我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或《护照》;婴儿父亲、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北京市生育服务证》或缴纳社会抚养费证明或区县计生部门出具的同意入户证明。
(二)父亲为本市户口、母亲为外省市户口的婴儿(2003年8月7日以后出生),要求随父申报出生登记的,应符合北京市计划生育政策,经婴儿父亲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审批办理。
应出具下列证件证明:
1.入户申请;
2.医疗机构填发的《出生医学证明》;
3.婴儿父母亲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结婚证》,婴儿父亲的住房证明;
4.《北京市生育服务证》(外省市生育服务证明需到入户地街、乡计划生育部门更换成《北京市生育服务证》)。
第二条办理死亡登记
本市常住户口的居民死亡后,由户主或亲属、监护人等在火化前持下列证件证明到户口所在地派出所申报死亡登记注销户口。
(一)在医院死亡的,须持医院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在家中死亡的,须持当地街道、乡镇卫生保健部门开具的《北京市居民死亡医学证明书》或街道居(村)委会证明及亲属申请;非正常死亡的提供公安司法等部门出具的死亡证明。
(二)死者的《居民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
第三条办理迁出登记
办理户口迁往市外登记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办理:
(一)招生、毕业分配的须持招生、毕业分配证明。
(二)参军的须持《入伍通知书》或军事院校录取通知书。
(三)出国(出境)定居的须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批准赴港澳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批准赴台湾地区定居注销户口通知单》或家属书面注销户口申请;已在国(境)外定居的,提供本人在国(境)外有效身份证明和书面申请。
(四)失踪6个月以上注销户口须持法院(宣告失踪)裁定或派出所报走失登记及亲属书面申请。
(五)其他原因迁往市外的须持迁入地公安机关开具的《准予迁入证明》。
上述人员迁出或注销户口,还需提供迁出或注销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第四条办理市内迁入登记
办理市内迁入,实行“一地办结”(取消市内户口迁移证),须出具下列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迁入人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
(二)迁入户的《居民户口簿》。
(三)迁入人与户内成员亲属关系证明(如结婚证、独生子女证、出生证等)。
(四)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出具北京市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和复印件;单位自管房须出具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无房产证明要求入户的,须出具购房发票或银行贷款购房合同及房管、物业部门出具的居住证明及以上证明的复印件;农业人口须出具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五)农业人口迁入的,须出具村委会同意迁入证明。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及注销户口证明。
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第五条办理市外迁入
办理市外迁入户口登记,须出具以下证件证明到其户口迁入地派出所办理:
(一)复员、转业退伍军人系从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或区、县复员转业安置部门的落户介绍信或市局《入户通知单》、《复员证》或《转业证》;非本市参军的须出具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档案部门出具的户口项目证明及《复员证》或《转业证》;从本市参军注销户口后,被部队退回入户的,须出具所在部队师以上单位退兵证明;以上人员还须出具部队或原户口注销地派出所出具的公民身份号码证明。
(二)大中专院校录取或毕业分配的学生
录取学生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录取通知书》及分县局《入户通知单》。
毕业分配的学生须出具:
1.本市院校毕业分配的外地生源须出具《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
2.外地院校毕业分配的(含本市生源)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就业报到证》、接收单位证明及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入户通知单》;本市生源未分配工作的须出具《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分县局或市局的《入户通知单》及学校证明;
3.本市学生到外地院校上学后退学的须出具就读学校出具的退学证明和《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
(三)本市出国(出境)未取得定居权的人员须出具《中华人民共和国护照》或其他出入境证件;在国外遗失《护照》的,须出具我国驻外使领馆签发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旅行证》;在国内遗失《护照》的,须出具北京市公安局出入境管理处出具的“原护照签发证明”。
出国前户口在外地及非北京生源学生在京院校学习期间出国留学,归国后安置到本市的人员,须出具分县局或市局开具的《户口准迁证》、《户口迁移证》或《入户通知单》、《常住人口登记卡》、《护照》。
(四)华侨、港澳台同胞到本市定居人员须持市局出具的《入户通知单》。
(五)失踪注销户口又寻回的须持原注销户口登记证明、本人或监护人书面申请,经派出所长审批办理。
(六)刑满释放、解除劳动教养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或解除劳动教养证明。
监外罪犯入户的,提供监管场所释放证明及派出所长审批单。
(七)外省市人员调动工作进京、投靠等入户的须持《居民身份证》、《户口迁移证》、《准予迁入证明》、《入户通知单》。
(八)迁入人员新立户的,非农业人口须持房屋产权证明或公有住房租赁合同原件及复印件;单位自管房提供单位出具的《住房分配通知单》及复印件;农业人口须持村委会同意立户证明。
新生儿如何上北京集体户口?
(2009-02-0420:
47:
14)
转载
标签:
育儿
分类:
育儿常识
我是北京集体户口,原来归FESCO,属于朝阳区,老婆是高校老师,也是北京集体户口,户口在丰台的学校。
由于我前几个月从外企离职,现在的小公司不管户口和档案,又不想把户口迁到回龙观,回龙观就属于昌平了,以后要是从昌平再往市内的城区迁就麻烦了。
当时非要把户口和档案从FESCO拿走才能正式离职,自己问了很多人才都不接收,包括海淀人才,双高等。
最后才打听到中科人才能接个人档案和集体户口。
于是把档案和户口拿到了中科人才,因为生育服务证上登记的还是FESCO,怕有麻烦,先没转户口,把户口页就拿在手上,等给宝宝办了户口再迁,还押了1200元钱在fesco。
办理宝宝的户口需要:
出生证(出生之后进口起好名字交给医院就给开了,出生证打印出来之后就不能改名字了)、生育服务证(在去派出所办户口之前需要先到计生办把生育服务证填好,盖章)、结婚证、夫妻双方的集体户口页(如果有一方不是集体户口也不行)、夫妻双方的身份证、还要一份集体户口所在单位开的同意孩子落户证明(加盖公章,当时因为老婆单位的人事部门放假了,找保卫科开的证明)。
记得还要复印结婚证和户口页,派出所好留底。
然后把这些材料交给办户籍的民警就可以了。
当然,婴儿的户口也是一个户口页,也是集体户口,不过从此刻起,孩子就有一个唯一的身份证号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