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障性住房管理委托合同3121.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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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障性住房管理委托合同3121

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委托合同

委托方(以下简称甲方):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

受托方(以下简称乙方):

为了加强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限价商品房(以下统称保障性住房)的使用管理,按照《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保障性住房委托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订立本合同。

第一条委托管理的保障性住房

甲方将以下保障性住房委托给乙方进行使用管理:

(一)项目名称:

东锦瑞苑

(二)坐落位置:

成都市锦江区芙蓉西路115号

(三)房屋数量:

□廉租住房无套,其中已租无套,空置无套;□公共租赁住房2463套,其中已租无套,空置套;□经济适用住房无套,其中已售无套,空置无套;□限价商品房无套,其中已售无套,空置无套,详见《房屋明细表》(附件)。

本合同签订后,委托管理的房屋数量发生变化的,以甲方另行提供给乙方的房屋数量变化情况说明为准。

(四)房屋标准:

建设工程竣工验收合格,但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专有部分装修还需符合《成都市城乡房产管理局公共租赁住房装修标准》。

第二条委托管理期限

委托管理期限自2014年4月1日起至2015年3月31日止。

第三条委托管理事项及要求

甲方将下列事项委托给乙方,并按照本合同要求完成委托管理事项。

本合同未明确具体要求的,乙方应当按照《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承接验收管理细则(试行)》、《保障性住房委托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等相关规定的要求完成委托管理事项。

(一)负责房屋承接查验,督促工程质量问题整改,具体要求如下:

1、负责对小区共有部位及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专有部位设施、设备的查验,对发现的质量问题及时提交产权单位、公管中心、施工单位;

2、督促施工单位对工程质量问题进行整改,跟踪整改进度;

3、整改完成后,按照《成都市保障性住房工程质量分户验收和承接验收管理细则(试行)》的相关规定办理验收手续。

(二)办理保障性住房入住和退出登记手续,具体要求如下:

1、办理入住登记手续时,查验承租人、购房人提交的购(租)房合同、缴款票据、身份证、户口簿等相关材料;

2、采集承租人、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人员基本信息、影像资料等,填写保障性住房住户基本情况调查表,录入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系统并分类整理;录入信息发生变化的,及时在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系统中予以变更;

3、发放住户手册、房屋使用说明等资料;

4、督促承租人、购房人签订《入住承诺书》、《消防安全承诺书》等;

5、发放房屋钥匙,协同承租人或购房人验收房屋设施设备,核实水、电、气读数;

6、承租人或购房人退房的,督促其办理退房手续,查验退房人身份,查验房屋设施设备、租金缴交等情况,填制《退房交接验收单》,收回房屋钥匙及其他资料,并将保障对象退房情况录入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系统。

(三)负责保障性住房居住使用情况的现场巡查监管,具体要求如下:

1、制定周、月、季梯度巡查计划;

2、每季度巡查覆盖小区全部房屋;

3、开展日常巡查,做好巡查记录,每月形成《月度巡查情况汇总报告》报甲方;

4、每月开展对房屋内部设施设备的安全检查,及时制止、处置安全隐患,形成《月度房屋安全检查情况报告》报甲方;

5、每半年开展入户调查,收集保障对象收入变化、共同申请人等情况,分类整理失业、孤寡、残疾、低保等特殊人员基本情况,报甲方;

6、根据甲方工作需要,乙方不定期开展排查、入户或走访调查工作;

7、对承租人、购房人及其共同申请人的出租、转租、转借、调换、空置、违规装修、改变房屋室内布局、改变房屋规划用途等违规使用行为进行及时排查,有违规使用行为立即制止、书面告知、记录谈话、通知整改,拒不整改的,调查取证并配合甲方进行处理。

在相关情况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内进行回访并记录;

8、受理、记录、核查各种投诉举报,报告并协助甲方或其他有关部门进行处理,在处理完毕后7个工作日进行回访并记录;

9、根据甲方要求做好未配租房屋的巡查管理工作,发现违规占用、需要维修等情况的立即予以处理;

10、巡查监管过程中,应当利用甲方提供的手持智能终端进行跟踪记录,将巡查记录录入保障性住房管理系统,并形成各种阶段性报告,在阶段性工作完成后次月的前5个工作日内报甲方。

11、每月5日前将消防维保单位出具的《消防月度检测报表》、电梯维保单位出具的《电梯月度检测报表》报甲方。

(四)负责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租金收(催)缴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指派专人在小区现场收取租金,开具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当天归集已收租金并在下午4:

30之前存入甲方指定的保障性住房资金专用账户(每周五及每年1-11月最后一个工作日收到的租金于上午12:

00之前存入,每年12月最后一个工作日不再收取任何租金),即开户行:

中国建设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成都后子门支行(简称:

建行后子门支行),户名:

成都市公共住房管理中心,账号:

51001426239050146333(专项资金);51001426239050138477(非专项资金);

2、采用银行代扣租金的,每月10号、25号前将制作完善的租金代扣明细表发送至甲方财务科,扣款成功后于5个工作日内将《银行代扣日记账》及《银行代扣租金缴款单》交甲方财务科;

3、根据每日租金收(催)缴情况,制作当日租金缴款单和日记表,及时更新租金台账。

制作当月欠费明细表、累计欠费明细表、欠租原因分析表、当月租金汇总单等表格,连同当月租金台账,于下月第5个工作日前报甲方,同时与甲方财务科进行租金收缴对账和核销已用票据;

4、对欠缴租金的承租人,采用电话通知、发催收函、主动上门等合理方式进行催收,全程做好催收记录并调查取证;

5、通过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系统收缴租金,甲方依据该系统内租金收取情况作为考核依据;

6、指派专人负责四川省政府非税收入通用票据的领取、保管和核销,每月15日前,该专人须按甲方规定将上月使用的票据存根连交回检查与核销,确保该月租金收取金额与票据金额相对应;

7、廉租住房当年一季度实收租金(不含本年度前欠费及预收以后季度)达到当季度应收租金的85%以上,二、三、四季度实收累计租金(不含本年度前欠费及预收以后季度)达到截止当季度应收租金总额的90%以上(上季度未收到租金纳入下季度应收租金总额内);公租房当年一季度实收租金(不含本年度前欠费及预收以后季度)达到当季度应收租金的95%以上,二、三、四季度实收累计租金(不含本年度前欠费及预收以后季度)达到截止当季度应收租金总额的98%以上(上季度未收到租金纳入下季度应收租金总额内)。

8、其他未尽事宜,须按甲方相关规定执行。

(五)负责质保期满后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专有部分的日常维修管理工作,具体要求如下:

1、负责单项单次维修费用在3000元以下(含3000元)的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及其附属设施的报修登记;

2、与甲方共同委托成都市政府采购服务中心在定点供应商库中确定维修单位;

3、设立公开报修电话,指定专人负责受理报修申请,填写《日常维修报修记录表》,并于2个小时内报维修单位;影响承租人及其共同申请人安全使用的紧急报修申请,应立即报维修单位;

4、报修后第二个工作日进行维修进度跟踪,填写《房屋日常维修进度跟踪及回访表》;

5、每月按照《保障性住房日常维修考评标准》相关规定对维修单位进行监督考评,填写《房屋日常维修考评评分表》;

6、每月5日前将上月的《房屋日常维修考评评分表》、《日常维修报修记录表》、《房屋日常维修进度跟踪及回访表》、《房屋维修施工单》及维修前后的照片装订成册后报甲方;

(六)其他相关工作,包括:

1、受理廉租住房物业服务费补贴申请,收取、整理、保管申请资料,每周报甲方审核。

每月25日前汇总当月物业服务费补贴情况报甲方;

2、在愿意继续承租廉租住房的保障对象资格期满前3个月,向其送达《资格复核告知书》、《资格审核申报单》,并在收到保障对象填写的《资格审核申报单》及相关资料后的3个工作日内将其报给甲方;

3、按照一户一档建立纸质和电子使用管理档案,分类整理、编号、装订、上架进行规范保管;管理过程中新增资料的,及时更新档案;

4、每半年开展一次保障对象满意度调查,回收、整理满意度调查表;

5、开展保障性住房政策法规、应急避灾和规范安全使用知识的宣传工作,每个保障性住房小区设立5个宣传栏,每月至少更新一次,每个保障性住房小区每月宣传费不得超过500元;

6、制定保障性住房小区突发事件应急预案,预防自然灾害、安全事故、社会安全事件等突发事件。

突发事件发生后,20分钟内报告甲方并采取紧急处置措施。

每半年开展一次消防演练、避灾培训等活动,每次活动费用在2000元以内;

7、针对治安、卫生、安全等事宜,每半年与公安、街道等单位开展一次联动管理活动,每次活动费用在2000元以内;

8、每季度开展一次医疗进小区、家电维修、电影放映等公益活动,每次活动费用在1000元以内;

9、因工作需要,甲方临时委托的其他事项;

10、使用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系统开展各项工作。

第四条甲方权利义务

(一)指导、监督、检查乙方完成委托管理事项;

(二)根据《保障性住房委托管理考评办法(试行)》,每季度对乙方进行动态考核和计分,汇总考核结果;

(三)根据考核结果确定应向乙方支付的季度委托管理费;

(四)根据第三条的委托管理事项,及时处理乙方报告的各种情况,最迟不超过15个工作日,因迟延处理乙方报告产生的责任由甲方承担;

(五)乙方在考核期间存在违反合同约定或相关禁止行为的,甲方有权取消乙方该考核季度的考评资格并单方解除委托管理合同。

第五条乙方权利义务

(一)严格按照保障性住房相关法规政策的规定和本合同要求,认真履行委托管理事项;

(二)配置符合保障性住房管理工作需要的办公场所、设施设备等;

(三)做好宣传、突发事件及其他管理工作事项;

(四)接受甲方的指导、监督、检查和考核,按要求提供资料;

(五)定期整理并移交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档案;

(六)对考核标准和方式提出合理化建议,可以按照规定渠道对考核结果及费用支付提出异议;

(七)要求甲方按照合同约定支付考核后相应的委托管理费用。

(八)配合甲方做好有关保障房使用管理的其他工作。

第六条委托管理费用标准及支付

(一)委托管理费支付起算时间以廉租房、公租房承租户入住时间起计算,未入住的乙方不收取委托管理费(有任一户廉租房、公租房住户办理了入住手续即视为该类型房屋已入住);

(二)委托管理费标准由两部分构成:

一是每套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委托管理费基本标准为28.68元/月;二是每个保障性住房小区的宣传、活动等其他委托管理费为18000元/年。

(三)甲方根据财政专项资金经费拨付情况按考核结果向乙方支付委托管理费。

(四)按照《保障性住房委托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的相关规定,甲方对乙方考评的原始分值为100分,按考评标准予以相应加分、减分。

当季度考核结果70分以上(含70分)的,甲方向乙方支付与考核结果相同比例的委托管理费,并对乙方追收回的承租人本年度前所欠租金给予追收金额7%的奖励,即:

委托管理费=考核得分率×(委托管理标准28.68元/套.月×廉租住房、公共租赁住房的实际套数×3个月+季度其他委托管理费确认额度)+追收本年度前欠费×7%。

当季度考核结果在70分以下的,甲方不予支付乙方委托管理费。

季度其他委托管理费额度由甲方根据本合同载明的要求对乙方本季度开展的活动项目及效果进行综合确认。

活动开展符合要求的,甲方按照本合同第三条第(六)项予以确认;不符合要求的,不予确认。

第七条合同续签与终止

(一)甲方根据乙方在本合同期限内的考核结果综合确定是否续签合同,并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2个月内通知乙方。

甲方确定续签合同的,应于本合同期限届满前1个月内完成续签事宜;甲方确定不再续签合同的,本合同期限届满时自行终止。

(二)在本合同期限内,因保障性住房相关政策变化,甲方调整委托管理标准且乙方不符合条件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且不承担违约责任,但须提前1个月通知乙方。

第八条合同终止后的移交

本合同终止之日起1个月内,乙方应当按照甲方要求与甲方重新委托的物业服务企业或委托运营单位办理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相关资料的移交事宜。

第九条甲方违约责任

甲方违反合同,致使乙方难以履行委托管理事项的,乙方有权书面通知甲方尽快解决并要求甲方按照委托管理费基本标准及履行时间具实结算当季度实际产生的委托管理费用。

第十条乙方违约责任

委托管理期限内乙方累计两次季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的,甲方有权要求乙方整改。

乙方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甲方有权单方解除合同,并要求乙方根据该项目廉租房与公租房实际套数支付相应违约金。

(廉租房与公租房总套数在500套以下的,按照一个季度委托管理费基本标准准额的100%支付违约金;廉租房与公租房总套数在500套(含)—1000套的,按照一个季度委托管理费基本标准准额的75%支付违约金;廉租房与公租房总套数在1000套(含)以上的,按照一个季度委托管理费基本标准准额的50%支付违约金。

(一)未按照本合同第三条要求完成委托管理事项的;

(二)委托管理期限内乙方累计三次季度考核得分低于70分(不含70分)或累计两次季度考核被一票否决的;

(三)在管理过程中被住户举报投诉三次及以上,经查举报属实的;

(四)乙方经营状况发生严重变化直接影响到委托管理事项的继续履行;

(五)违反《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保障性住房委托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规定的;

(六)本合同终止后,逾期或不按要求办理交接手续的。

第十一条本合同未尽事宜,经甲、乙双方协商一致,可签订补充协议。

补充协议及附件为本合同组成部分,与本合同具有同等法律效力。

第十二条 本合同发生的争议,由双方当事人协商或申请调解;协商或调解解决不成的,双方有权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第十三条 其他约定事项:

(一)如《成都市保障性住房物业管理办法》、《保障性住房使用管理办法(试行)》、《保障性住房委托管理考评办法(试行)》等相关政策有修改或出台新的政策的,双方同意本合同条款与修改或新出台的政策不一致或有冲突的,以修改或新出台的政策为准;

(二)本协议终止失效的,本合同约定的违约责任并不因此失效。

第十四条 本合同自双方签章后生效。

第十五条 本合同一式肆份,其中甲、乙双方各执贰份。

 

甲方(签章):

          乙方(签章):

经办人:

          法定代表人:

联系电话:

           联系电话:

日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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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年 月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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