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金融法讲稿

金融法讲稿

第一篇金融法总论

第一章金融法概述

概要本章是金融法一书中最为重要的一章。

通过本章的介绍和阐释,旨在使同学们较为全面、系统地掌握金融法学的基本原理、把握金融法体系的总体框架,进而为以后各章的学习、为准确把握金融法的各具体法律制度奠定基本的金融法学理论基础。

在本章中,将着重介绍和阐释金融、金融关系的概念;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金融法的渊源及其体系;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的沿革与发展趋势;我国金融体制改革的总体目标与金融立法的重点等基本理论问题。

关键术语金融金融关系金融法金融法基本原则金融法律关系金融法体系金融体制金融立法

第一节金融法的概念

一、金融和金融关系

(一)金融的概念及其产生条件

金融是货币资金融通的简称,它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

心的各种形式的信用活动以及在信用基础上组织起来的货币((((((((流通。

((

金融的出现有其产生的条件:

1.货币从商品交换过程中自发地分离出来,起一般等价物的特殊商品作用。

2.信用日益发展,多种信用形式的出现。

3.银行等专门金融机构的出现。

〔延展阐述〕需要特别强调指出的是,金融本身在本质上是经济活动,但它和各国的政治、历史、文化是高度相关的。

各国的金融史表明,决定金融发展的因素并不只是经济活动及其发达程度,各种政治事件、内外战争、经济金融危机及其处置乃至金融个案的裁决等都对各国的金融走向发生着极大的作用,进而催生出不同的金融体系和金融制度,推动着经济金融中心在世界各国间发生位移。

金融,从某种意义而言,更是政治、法律和危机的塑造物,是在诸多不确定因素中曲折前行。

近现代金融始终是在一定程度上受管制和调控的经济。

因此,在有关金融和金融法制的变革时,除应遵守经济、金融运行规律外,还必须充分考虑其他多方面的因素。

(二)金融关系的概念及其含义

金融关系是指金融监管调控机构、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

机构在从事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同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与信用活动和货币流通相关联的各种经济关系。

((((

金融关系的概念具有三层含义:

关系是一种经济1.金融关系,是有货币经济内容的金融(((((((((

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

2.金融关系是以银行等金融机构为中心的经济关系。

((((((((

3.金融关系的参与者,除了银行、非银行金融机构外,(((

还有其他金融主体,包括国家、一般工商企业、公民个人、外国人等。

二、金融法的概念及其调整对象

金融法是由国家制定或认可的,用以确定金融机构的性质、地位和职责权限并调整在金融活动中形成的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的法律规范的总称。

金融法的调整对象是在金融活动中产生的金融关系,包括金融监管、调控关系和金融业务关系两大类:

1.金融监管、调控关系。

是指国家金融监管部门在组织和管理全国的金融事业和对金融市场的监管、调控过程中形成的经济监督管理关系。

包括:

(1)货币发行、流通管理与调控关系;

(2)金融主体资格监管关系;

(3)金融业务监管关系;

(4)金融处罚关系。

2.金融业务关系,或称“金融交易关系”,是指银行和其他非银行金融机构在法律、法规允许的范围内从事相应业务活动而与其他金融主体之间发生的平等主体间的经济关系。

(1)直接融资业务关系;

(2)间接融资业务关系;

(3)金融中介业务关系;

(4)特殊融资业务关系。

三、金融法的本质、特点及其功能

(一)金融法的本质与特点

虽然从形式上看,金融立法属于技术性立法,但是,从金

融法调整金融关系的最终目的来看,是为一定阶级利益(统治(((((((((((阶级)服务的,是一国社会各阶层利益再分配、再调节的一种(((((((((((((((((((((((((((方式,是统治阶级实行经济政策、管理和调控经济的一种工具。

(((((((((((((((((((((((((((金融法作为经济法的一个子部门,具有以下特点:

1.金融法具有实体法和程序法相统一的特点。

(((((((((

法具有融合公法和私法,以社会为本位的社会法2.金融(((的特点。

3.金融法具有强行性、准则性特点,其法律规范多为义(((((((

务性、禁止性规范。

4.金融法具有调整范围越来越广、法律内容日益增多的(((((((((((((((((特点。

(二)金融法的功能

金融法的功能,是指金融法通过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规范金融主体的行为,从而对整个社会金融生活产生的调节机制作用。

金融法主要包括以下三大功能:

1.确认金融机构的法律地位,建立、健全金融机构组织((((((

体系((

2.培育和完善金融市场体系,规范和调控金融市场行为,((((((

协调、确保金融市场各参与者的合法权益,提高资金运营效益,实现资金融通的个体效益目标和社会整体效益目标的有机统一。

3.确定金融宏观调控、监管目标,规范金融调控、管理、监督行为,完善金融宏观调控、监管体系。

(((((((((((

第二节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金融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是金融立法的指导思想,是调整整个金融关系、从事金融调控、监管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必须遵循的行为准则。

它是金融法本质和内容的最集中的表现,对金融法的各个法律制度具有普遍的意义和指导作用。

金融法的基本原则在不同性质的国家有所不同,在同一国家经济发展的不同时期也会有别。

二、我国金融法的基本原则

(一)依法统一管理金融,实行管理和经营分离,规范和完

善国家金融调控、监管行为的原则。

(二)在稳定币值的基础上促进经济增长的原则。

(三)以社会整体经济利益和金融秩序稳定为依归,依法规范和完善金融机构组织体系和金融市场体系,促进金融业公平、公开、有序竞争,提高金融资源配置效率,维护金融市场各利益主体合法权益的原则。

(四)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的原则,或称?

?

维护金融稳定的原则。

(五)在立足于中国国情的基础上,借鉴国外通行立法做法和国际惯例的原则。

第三节金融法的渊源及体系

一、金融法的渊源

(一)国内渊源

金融法的国内渊源,是指国家有关机关制定并发布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具体包括:

1.宪法。

宪法是我国金融法律规范的最高表现形式,是我国金融立法的基础。

2.金融法律。

是由全国人大及其常委会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它包括专门的金融法律和其它法律中涉及到金融活动的有关规定。

3.金融行政法规。

是指国务院制定的有关金融组织及其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4.金融行政规章。

是指国家金融监管、调控部门(或机构)根据金融法律、法规的规定或授权制定的有关金融活动的规范性法律文件。

5.金融地方性法规、规章。

6.金融司法解释。

7.自律性规章。

(二)国际渊源

我国金融法的国际渊源,是指我国缔结或参加的有关国际条约、协定以及一些具有广泛影响、为国际社会接受并认可的国际惯例。

1.国际条约。

是我国参加国际金融活动所签订和加入的双边或多边条约。

这些条约在一般情况下,有优先适用的效力。

2.国际惯例。

是在国际经济交往中形成的为国际社会广

泛接受并予承认的,一经有关国家确认就具有法律约束力的习惯性规范。

二、金融法律关系

(一)金融法律关系的概念及特征

金融法律关系是由金融法律规范调整的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具有权利义务内容的社会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的特征:

1.金融法律关系是在金融监管、调控活动和金融业务活动过程中形成的权利义务关系,在金融法律关系主体当中,应有一方当事人是金融机构,否则,难以形成金融法律关系。

2.金融法律关系具有纵向金融管理和横向金融协作的双重性,是比较典型的经济法律关系。

3.金融法律关系具有广泛性、多样性特征。

4.金融法律关系的确立、变更和终止,多采用书面形式,有着较为严格的准则性、程序性要求。

(二)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

金融法律关系的构成要素是由主体、客体和内容三个要素构成。

1.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

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依法享有权利、承担义务的当事人。

国家机关、企事业单位、社会组织和个人依法可以成为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而金融机构则是金融法律关系的当然主体。

2.金融法律关系的客体。

是指参加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的权利义务所共同指向的对象。

能够成为金融法律关系客体的有货币、金银、有价证券等金融资产和金融调控行为、监管行为、交易行为、服务行为等。

3.金融法律关系的内容。

是指金融法律关系的主体依法所享有的权利和承担的义务。

(三)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变更和终止

金融法律关系的产生。

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存在或变化,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之间形成一定的权利义务关系。

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

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或变化,使业已存在的金融法律关系的某些要素发生了改变,从而引起金融法律关系的变更。

包括主体的变更、客体的变更和内容的变更三种情况。

金融法律关系的终止。

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律事实的出现,使金融法律关系主体间的权利义务关系归于消灭。

(四)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

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机构。

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主要是通

过以下三个方面的保护机构进行的:

(1)金融监管、调控机构。

(2)仲裁机构。

(3)司法机构。

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

从广义而言是指国家通过金融立法、金融执法和金融司法活动,来保护金融法律关系当事人之间的权利义务的实现;从狭义来讲,就是对破坏正常金融法律关系的行为依法追究法律责任的方法。

对金融法律关系的保护方法主要有三种:

(1)行政保护方法。

(2)经济保护方法。

(3)司法保护方法。

三、金融法的体系及主要内容

(一)金融法体系的含义

金融法的体系是指在金融法的基本原则指导下,调整金融关系不同侧面的金融法律、法规、规章等金融法律规范,分类组合为不同的金融法律制度,共同实现金融法的任务,而形成的相互连结、和谐统一、层次分明的统一整体。

它是一个多层次的结构体。

(二)金融法体系的主要内容

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发展的要求,我国金融法大致可以划分为六个部分,即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间接融资法、直接融资法、期货期权与外汇法、金融中介业务法。

上述六大方面的基本内容,归根到底,可归结为金融主体法、金融调控与监管法、金融业务管理法、涉外金融法四个大的方面。

第四节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金融体制的概念

金融体制是指一国划分金融管理机构和金融业务机构的法律地位、职责权限、业务范围,协调彼此之间的活动及其相互关系而形成的制度系统。

一个成熟的现代国家的金融体制应包括金融机构组织体系、金融市场体系、金融监管调控体系和金融制度体系四方面的内容。

目前,在西方发达工业化国家中,基本上都形成了在法制基础上以国家金融主管部门为监管、调控中心,以商业银行和证券机构为主体,与信托、保险等其他金融机构并存,以货币、资本、保险等金融市场为枢纽的金融体制。

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与金融立法

(一)西方主要国家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1.美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美国的金融体制是典型的市场主导型(直接融资为主),它是自然构造和人为构造相互交替、相互适应、共同作用的结果,是和美国双重分权制的联邦政体相联系的,其复杂构造是美国特定历史发展的产物。

其特点是:

(1)实行“双线多头”的金融管理体制。

(2)联邦储备系统在组织上的不完整性。

(3)独家(或称单一)商业银行制。

(4)金融业务分离制。

(5)非银行金融机构实力雄厚,直接融资比重非常大。

(6)银行控股公司(或称“银行持股公司”)成为美国银行制度中一种占有相当优势的金融组织形式。

〔延伸阅读〕美国《金融服务现代化法》

美国1999年11月4日通过的《金融服务现代化法》共7章219条,分别为促进银行、证券公司、保险公司之间的联合,对保险客户的保护,加强监管,联邦住宅贷款银行体系现代化,对经纪商和自营商的分工监管,单一储蓄与贷款控股公司,自动取款机(ATM)收费改革等。

这部法案体系庞大,对银行、证券和保险在内的金融活动从实体权利到程序运作等方面都进行了明确规定,从而对美国的金融体制作了历史性的重大变革:

一是容许银行、证券、保险公司以控股公司的形式相互滲透,以法律的形式确定了金融控股公司的法律地位和金融混业经营的合法性;二是在监管体制上,改变了以往分业立法、分业监管的纵向监管体系为统一立法、功能性监管体系。

规定美联储有权对金融控股公司及其子公司进行全面监管,使其成为能够同时监管银行、证券和保险业的唯一的一家联邦机构。

2.日本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二战后,因受美国的影响,日本实行的是“专业化分离”的

金融体制,其突出特征是各金融机构在业务经营和服务对象上有严格的分工;而且由于1952年《长期信贷银行法》的颁行与主银行系统的存在,日本的间接金融在相当长时期内在整个金融中占据主导地位;此外,日本有一个独立而且资力雄厚的邮政储蓄系统。

而自1998年4月开始,日本进行了“金融大爆炸”式德改革,其目标有三个:

一是Free,;二是Fair,;三是Global,为达成这些目标,日本对30多部涉及金融方面的法律、法令进行了立、改、废。

2005年10月,日本参议院通过的《邮政改革法案》,更以法律的形式对日本邮政体制民营化改革的内容和步骤作了长达12年的改革规划。

上述改革,使

日本的金融体制出现金融经营综合化、自由化、民营化、全球化和金融监管统一化的特点和趋势。

3.英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英国的金融体制,在经历了漫长的自然演进后其自然构造的特点比较明显,但也深受系列金融事件的重大影响。

英国目前实行的是混业经营、市场主导、高度统一监管的金融体制。

其特点:

(1)有一套比较完整和行之有效的金融体制,成为西方国家建立金融体系和管理金融的一个模式。

(2)英国的金融业具有悠久的历史,因而在现行金融体制中仍存在一些传统金融机构的痕迹。

(3)外国银行是英国金融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4)英国的金融监管过去以自律监管、分业监管为特色,但自上世纪九十年代末以来,英国成立了世界上最强有力、最复杂的金融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FSA),自此在全球范围内引发了一股建立统一金融监管机构的浪潮。

〔知识链接〕英国第一次“金融大爆炸”改革

为防止伦敦失去世界金融中心的地位,大幅度提高英国金融市场的功能和效率,为政府“国企私有化”政纲提供服务,1986年10月,撒切尔发动了一场规模宏大的后被称为第一次“金融大爆炸”的金融改革。

改革的核心内容是金融服务业自由化,包括:

(1)取消经纪商和交易商职能不能互兼的规定,经纪人与出场代理人互相兼任,放开交易所会员资格的限制;

(2)取消证券交易的最低固定佣金限制,实行代理手续费自由化;(3)取消非交易所成员持有交易所成员股票的限制,所有的金融机构都可以参加证券交易所的活动;(4)废除各项金融投资管制,银行开始提供包括证券业务在内的综合性金融服务等。

而在金融监管方面,拟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职能移交给英国金融服务管理局。

这场改革全面摧垮了英国本土及英联邦国家金融分业经营的传统体制,促进了商人银行业务与股票经纪业务相融合,以及商业银行与投资银行的相互结合。

英国的商业银行纷纷收购和兼并证券经纪商,逐渐涌现出一批超级金融机构,业务领域涵盖了银行、证券、保险、信托等各个方面,成为与德国相类似的全能金融集团,很快便引发了全球金融自由化浪潮。

英国第二次“金融大爆炸”改革背景、内容及影响

为适应金融混业发展的需要,改革英国传统的复杂的金融监管体系,应对国际金融竞争,1997年布莱尔领导的工党政府上台后践履执政承诺:

改革金融监管体制,制订通货膨胀目

标以防范金融业日益增加的系统风险,确保金融业对经济的良性作用。

改革的主要措施是:

将确定基础利率和实现通胀目标的责任从政府转到英格兰银行,赋予其独立制定货币政策的权力;将英格兰银行监管银行业的权力移交给金融服务管理局(FSA),形成不按机构监管而按功能监管的格局。

改革的目的:

一是让金融监管机构更加独立,不受政府更迭的影响;二是让中央银行只负责货币政策,控制通货膨胀,金融监管只负责金融市场稳定,互不干扰,责任明确;三是统一金融活动的监管标准,按风险分类,无论是银行、保险公司、住房基金还是证券公司,同类活动服从同类的法律与监督。

以1997年金融服务管理局成立为发端、以《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出台为标志,英国的金融监管改革取得重大突破。

体现在:

(1)金融监管权力逐步集中于唯一监管机构――金融服务管理局。

(2)颁布《2000年金融服务和市场法》,明确新成立的金融监管机构和被监管者的权力和义务,统一了监管标准,并取代了此前制订的一系列用于金融业监管的法律、法规。

由于此次英国金融改革的力度大、影响广,而被称为英国第二次“金融大爆炸”改革。

4(法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1)受18世纪早期密西西比(公司)泡沫事件和法国传媒普遍受贿现象的影响,法国的金融市场尤其股票市场发展缓慢,故传统上法国属于以银行间接融资为主导的金融体制。

(2)法国银行业国有化、私有化运动交替进行,但总体而言,商业银行国有化程度高、银行资本集中。

(3)银行与企业多属于同一集团,经过不断兼并,拓宽金融业务,形成金融寡头。

(4)专业信贷机构基本上是官方或者半官方性质的政策性金融机构。

(5)在金融监管、调控体制方面,强调发挥行业组织自律监管的作用,实行多头金融监管的体制。

5.德国的金融体制及其特征。

德国实行的是以全能银行为主导、银企结合、混业经营、统一监管的金融体制,其主要特点有:

(1)德国实行全能银行制度(或称综合化银行制度)。

(2)银企关系非常密切,金融资本与产业资本结合程度非常高,形成具有德国特色的开户银行系统。

(3)三大商业银行与储蓄机构、信用合作银行两大系统在资金融通中占主导地位,从而使德国形成以间接金融为主的金融体制。

(4)证券市场相对落后,从来就没有独立的投资银行。

(5)金融监管法制健全,监管体制由分业监管向统一监管发生了转变,并注意做到机构监管与社会监管、内部监管相结合。

此外,德国在长期的金融监管实践中,还注重做到政府机构监管、金融机构自我监管和社会监管的有机结合。

〔知识链接〕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的组织架构与监管目标

德国联邦金融监管局作为具有独立法人地位的公共机构,依法对金融市场履行统一监管职能,在其职责范围内代表国家参与相关国际事务,有较强的独立性,但要受联邦财政部的法律监督和业务监督。

联邦金融监管局不受国家财政预算的制约,其收入来源分两部分,一是各金融机构按资产规模一定比例上交费用;二是直接审计收入。

目前分两地办公,监管银行与保险的部门设在波恩,监管证券及证券经纪服务公司的部门设在法兰克福。

为节约监管资源,各州不设分支机构,其内部机构设置为:

三个专业部门,分别监管银行、保险和证券业务;三个交叉业务部门,专门负责处理交叉领域的问题。

由于机构设置与人手问题,日常的商业银行的报表仍由联邦银行的各地分行进行初审,有问题的银行才转报金融监管局作出最终处理;联邦银行有关金融机构的统计信息和关于资本金、流动性方面的报告也应向金融监管局提供。

金融监管局在实施监管时并不过多干涉银行内部的经营业务,甚至连这方面的建议也不能作。

它采取的监管方式主要是通过委托经济审计公司进行年度和非常规审计,或根据经济审计公司提交的审计报告,组织专业人员进行审计。

此外,金融监管局还成立了包括金融机构、消费者保护协会和学术团体代表在内的咨询委员会,主要就如何提高监管水平提供建议。

金融监管局的监管目标是:

保障德国金融业整体功能的发挥;保障德国金融机构的偿付能力;保护客户和投资人的利益,进而维护金融体系的稳定。

6.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比较

简单来说,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的共同之处表现在:

(1)都十分注重金融法律制度的建设。

(2)都实行“二级银行制度”。

(3)都对金融机构和金融市场进行一定程度的监管和调控。

这个调控、监管的机构过去是(或主要是)中央银行,但现在各国越来越注意设置专门监管机构、甚至是大一统的监管机构来分离原由中央银行行使的金融监管职能。

(4)商业银行因其吸收支票存款、发放短期贷款而在各国的金融机构体系中曾居于重要地位。

但其地位因金融工具的

创新和金融管制的逐步放宽等而有所下降,各金融机构通过采取全能银行、金融控股公司的形式进行金融混业、全能经营的趋势日益明显。

(5)金融市场发展迅速,融资多元化、市场化、证券化倾向日益明显,直接融资比重显著增加,大有和间接融资平分秋色之势。

(6)为弥补民间金融机构对一些特殊经济领域融资的不足,各国都由政府出面建立或担保设立了不少政策性融资机构。

当然,西方工业化国家的金融体制也有许多不同之处。

如美国的双轨注册、市场主导、独家银行制;日本的主银行制;德国的全能银行制、银企结合制;英国的总分行制;法国的高国有化程度等。

都各具特色,殊值深究背后的缘由。

(二)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及趋势

1.金融法的产生与发展。

金融法作为调整金融关系的法律规范,是随金融活动的出现而产生并随金融活动范围的扩大而日益丰富其内容的。

早期的金融法,萌芽于货币兑换、收支、借贷等活动中逐渐形成并普遍遵循的各种契约和习惯,这些习惯到了奴隶制国家被赋予了阶级统治的内容,成为奴隶主和大商人通过高利借贷关系剥削小生产者的习惯法。

而在封建社会,金融法的最具重要意义的发展是统一货币制度的建立(亦即使货币制度法律化),并使有关借贷关系的不成文习惯法成文化。

现代意义上的金融法是随资本主义商品经济和信用活动的高度发展、银行等金融机构大量出现并成为一个产业(金融业)时,才产生和发展起来的。

一般认为,1844年英国国会通过的由首相皮尔提出的《英格兰银行条例》(又称《皮尔条例》)是世界上第一部银行法,也是世界上第一部专门性的金融法律。

目前,市场经济发达国家先后制定、颁布了票据法、信贷法、保险法、证券法、信托法等各种专门调整金融关系的金融法律、法规,形成了一个比较完整的金融立法体系。

2.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趋势。

第二次世界大战后,特别是自上世纪70、80年代以后,西方主要工业化国家金融立法具有四大趋势:

(1)放宽金融管制,鼓励竞争,逐步加速自由化趋势。

(2)提高中央银行的地位和独立性,加强金融宏观调控。

(3)强化监管机构的地位和职权,建立健全动态调适的、以风险监管为本的金融监管体制,确保金融安全。

(4)随经济全球化、区域经济一体化、金融自由化进程的加快,国际间的金融监管合作与协调越来越重要,国际性、地

区性的金融条约、金融惯例影响越来越广泛,各国的金融立法也相互借鉴、相互影响,有日益趋同、走向融合的趋势。

总之,西方工业化国家金融体制和金融立法的沿革发展及其特点,深刻说明国际金融及其监管立法发展的四大趋势——更多的市场导向性(金融自由)、更独立的货币政策、更权威有效的金融监管、更紧密的国际监管合作已是不可抗拒的金融历史潮流。

〔知识拓展〕功能性金融监管

功能性金融监管是由哈佛商学院罗伯特?

默顿最先提出,是指依据金融体系基本功能而设计的监管。

较之传统的行业金融监管,它能够实施跨产品、跨机构、跨市场的协调,且更具连续性和一致性。

功能性金融监管的优点主要是:

?

关注的是金融产品所实现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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