电大法律专科刑法1考试小抄.docx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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电大法律专科刑法1考试小抄
1.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2.刑法是规定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
3.刑法体系答:
是指刑法的组成和结构。
4.刑法解释答:
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5.立法解释就是由立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出的解释。
6.学理解释:
就是由国家宣传机构、社会组织、教学科研单位或者专家学者从学理上对刑法含义所作的解释。
7.司法解释:
就是由司法机关对刑法的含义所作的解释。
8.文理解释就是对法律条文的字义,包括单词、概念、术语,从文理上所作的解释。
9.论理解释答:
就是按照立法精神,联系有关情况,从逻辑上所作的解释。
10.限制解释答:
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狭于字面意思的解释。
11.扩张解释答:
是根据立法原意,对刑法条文作超过字面意思的解释。
12.罪刑法定原则答:
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治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与刑事司法意义的准则。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是对罪刑法定含义的高度概括。
13.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答:
亦可称为罪刑相适应、罪刑相当、罪刑相称、罪刑均衡,其含义是:
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应判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罪轻罪重,应当考虑行为人本身和其他各种影响刑事责任大小的因素。
14.刑法空间效力答:
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15.属地原则答:
亦称领土原则,即以地域为标准,凡是在本国领域内犯罪,无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都适用本国刑法,反之,在本国领域外犯罪,都不适用本国刑法。
16.属人原则答:
亦称国籍原则,即以人的国籍为标准,凡是本国人犯罪,不伦是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7.保护原则答:
亦称自卫原则,即以保护本国利益为标准,凡侵害本国国家或者公民利益的,不伦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8.普遍原则答:
亦称世界原则,即以保护国际社会的共同利益为标准,凡发生国际条约所规定的侵害国际社会共同利益的犯罪,不论犯罪人是本国人还是外国人,也不论犯罪地在本国领域内还是本国领域外,都适用本国刑法。
19.刑法溯及力答:
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20.从旧原则即按照行为时的旧法处理,新法没有溯及力。
21.从新原则答:
即按照新法处理,新法有溯及力。
22.从新兼从轻原则答:
即新法原则上有溯及力,但旧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警较轻的,则按照旧法处理。
23.从旧兼从轻原则答:
即新法原则上没有溯及力,但新法不认为是犯罪或者处刑警较轻的,则按照新法处理。
24.犯罪构成答:
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25.犯罪答:
就是一切危害社会,依照法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的行为,是作为对各种犯罪现象的本质特征和法律特征的科学抽象与概括。
26.犯罪客体答: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而为犯罪行为所侵犯的社会关系。
27.一般客体答:
是指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主义制度下社会关系的整体。
28.同类客体答:
是指某一类犯罪行为所共同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某一部分或某一方面。
29.直接客体答:
是指某一犯罪行为所直接危害的我国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即我国刑法所保护的某种具体的社会关系。
30.犯罪对象答:
是指犯罪行为所直接作用的具体人或者具体物。
31.犯罪客观方面答:
是指犯罪活动的客观外在表现。
32.危害行为答:
是指表现人的意志或意识并且对社会有害的行为。
33.作为答:
是指犯罪人用积极的行为所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即刑法禁止做而去做的情况。
34.不作为是指犯罪人有义务实施并且能够实施某种积极的行为而未实施的行为,即应该做也能够做而未做的情况。
35.危害结果即犯罪结果,是指犯罪行为已经造成的实际损害,也包括可能造成的危害结果,刑法意义上的危害结果还可以有广义与狭义之分。
狭义的危害结果是指作为犯罪构成要件的结果,通常也是对直接客体所造成的损害。
36.犯罪主体答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
37.刑事责任能力答:
是指行为人构成犯罪和承担刑事责任所必须的,行为人具备的刑法意义上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
38.刑事责任年龄是指法律所规定的行为人对自己实施的刑法所禁止的危害社会行为负刑事责任必需达到的年龄。
39.犯罪特殊主体答:
是指刑法所规定的影响行为人刑事责任的行为人人身方面特定的资格、地位或状态。
40.单位犯罪答:
是相对于自然人犯罪而言的一个范畴。
41.犯罪主观方面答就是指犯罪主体对自己行为的危害社会结果所持的心理态度。
42.犯罪的故意答:
就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会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主观心理态度。
43.直接故意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必然或者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希望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4.间接故意答:
是指行为人明知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并且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心理态度。
45.犯罪的过失答:
就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轻信能够避免的心理态度。
46.过于自信的过失答:
是指行为人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但轻信能够避免,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7.疏忽大意的过失答:
是指行为人应当预见到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这种结果的心理态度。
48.意外事件答:
行为虽然在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不认为是犯罪,这种情况就是刑法理论中所说的无罪过的意外事件。
49.犯罪目的答:
是指行为人希望通过实施犯罪行为达到某种危害社会结果的心理态度,也就是犯罪结果在犯罪人主观上的表现。
50.犯罪动机答:
是指剌激犯罪人实施犯罪行为以达到犯罪目的的内心冲动或者内心起因。
51.正当防卫就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对不法侵害者所实施的不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的损害行为。
52.假想防卫答:
如果不法侵害实际上不存在,行为人却误以为存在,进而错误地实行了自以为是正当防卫的行为而给无辜者造成一定的损害,此即为刑法理论上的所谓假想防卫。
53.防卫过当答:
是指在实行正当防卫过程中,违反正当防卫的限度条件,明显超过必要限度给不法侵害人造成重大损害,因而依法应当承担刑事责任的行为。
54.特别防卫权答:
“对正在进行行凶、杀人、抢劫、强奸、绑架以及其他严重危及人身安全的暴力犯罪,采取防卫行为,造成不法侵害人伤亡的,不属于防卫过当,不负刑事责任。
”这一规定在刑法理论上称为特别防卫权,亦称无限防卫权。
55.紧急避险答:
是指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发生的危险,不得已而采取的损害另一个较小的合法权益的行为。
56.避险过当答:
是指紧急避险超过必要限度造成不应有的危害行为。
57.故意犯罪停止形态答:
是指故意犯罪在其发生,发展和完成犯罪的过程及阶段中,因主客观原因而停止下来的各种犯罪状态。
58.犯罪既遂是指行为人所故意实施的行为已经具备了某种犯罪构成的全部要件。
59.犯罪预备答:
是指行为人为实施犯罪而开始创造条件的行为,由于行为人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着手犯罪实行行为的犯罪停止形态。
60.犯罪未遂答:
是指行为人已经着手实行具体犯罪构成的实行行为,由于其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61.犯罪中止答:
是指在犯罪过程中,行为人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而未能完成犯罪的一种犯罪停止形态。
62.共同犯罪答:
是指二人以上的共同故意犯罪。
63.主犯答:
是指组织、领导犯罪集团进行犯罪活动或者在共同犯罪中起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
64.从犯,,是指在共同犯罪中起次要或者辅助作用的犯罪分子。
65.胁从犯答:
是指被胁迫参加共同犯罪的犯罪分子。
66.教唆犯答:
是指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犯罪分子。
67.首要分子答:
在犯罪集团中起组织、策划、指挥作用的犯罪分子。
68.想象竟全犯答:
亦称想象数罪,是指行为人基于一个犯罪意图所支配的数个不同的罪过,实施一个危害行为,而触犯两个以上异种罪名的犯罪形态。
69.结果加重犯答:
亦称加重结果犯,是指实施基本犯罪构成要件的行为,由于发生了刑法规定的基本犯罪构成要件以外的重结果,刑法对其规定加重法定刑的犯罪形态。
70.继续犯答:
亦称持续犯,是指犯罪行为自着手实行之时直至其构成既遂,且通常在既遂之后至犯罪行为终了的一定时间内,该犯罪行为及其所引起的不法状态同时处于持续过程中的犯罪形态。
71、连续犯是指行为人基于数个同一的犯罪故意,连续多次实施数个性质相同的犯罪行为,触犯同一罪名的犯罪形态。
72.牵连犯答:
是指行为人实施某种犯罪,而方法行为或结果行为又触犯其他罪名的犯罪形态。
73.吸收犯答:
所谓吸收犯是指行为人实施数个犯罪行为,因其所符合的犯罪构成之间具有特定的依附与被依附关系,从而导致其中一个不具有独立性的犯罪,被另一个具有独立性的犯罪所吸收,对行为人仅以吸收之罪论处,而对被吸收之罪置之不论的犯罪形态。
74.刑事责任是依照刑事法律的规定,犯罪人应当承受而国家司法机关也强制犯罪人接受的否定评价和制裁标准。
75.刑罚答:
是刑法中明文规定的由国家审判机关依法对犯罪人所适用的限制或剥夺其某种权益的最严厉的法律制裁方式。
76.刑罚目的答:
是指国家制定刑罚,适用刑罚和执行刑罚所预期达到的效果。
77.特殊预防就是通过刑罚适用预防犯罪分子重新犯罪。
78.一般预防答:
就是通过对犯罪分子适用刑罚,警戒社会上不稳定分子,防止他们起上犯罪道路。
79.主刑答:
就是对犯罪分子适用的主要刑罚方法。
80.管制答:
是指对犯罪分子不予关押,但限制其一定自由,由公安机关予以执行的刑罚方法。
81.拘役答就是短期剥夺犯罪分子的自由,就近执行并实行劳动改造的刑罚方法。
82.有期徒刑答:
是剥夺犯罪分子一定期限的人身自由,并强制其进行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83.无期徒刑答:
是剥夺犯罪分子的终身自由,强制其参加劳动并接受教育改造的刑罚方法。
84.死刑也称生命刑,即剥夺犯罪分子生命的刑罚方法。
85.附加刑答:
也称从刑,是补充主刑适用的刑罚方法。
86.罚金答:
是人民法院判处犯罪分子或者犯罪单位向国家缴纳一定金钱的刑罚方法。
没收财产;指将犯罪分子个人所有财产的一部或全部强制无偿收归国有的刑罚方法。
88.剥夺政治权利答:
是剥夺犯罪分子参加国家管理与政治活动的刑罚方法。
89.驱逐出境答:
是指强迫犯罪的外国人离开中国国境的刑罚方法。
90.刑罚裁量答:
又称量刑,是指人民法院依据刑事法律,在认定行为人构成犯罪的基础上,确定对犯罪人是否判处刑罚,判处何种刑罚以及判处多重的刑罚,并决定所判刑罚是否立即执行的刑事司法活动。
91.刑罚裁量情节答:
又称量刑情节,是指人民法院对犯罪分子裁量刑罚时应当考虑,据以决定量刑轻重或者免除刑罚处罚的种情况。
92.法定情节答:
是指刑法明文规定的在量刑时应当予以考虑的情节。
93.酌定情节答:
是指人民法院从审判经验中总结出来的,在刑罚裁量过程中灵活掌握,酌情适用的情节。
94.累犯是指因犯罪而受过一定的刑罚处罚,在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于法定期限内又犯一定之罪的罪犯。
95.自首答:
是指犯罪分子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出自己的罪行的行为,或者被采取强制措施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行为。
96.数罪并罚答:
是对一行为人所犯数罪合并处罚的制度。
97.限制加重原则答:
是指以一人所犯数罪中法定或已判处的最重刑罚为基础,再在一定限度内对其予以加重作为执行刑罚的合并处罚规则。
98.缓刑答:
属于刑罚暂缓执行,是对原判刑罚附条件不予执行的一种刑罚制度。
99.刑罚执行答:
是指法定的司法机关将生效的刑事裁判所确定的刑罚付诸实施的刑事司法活动。
100.减刑答:
是指对于被判处管制,拘禁,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其在刑罚执行期间的悔改或者立功表现,而适当减轻原判刑罚的制度。
101假释是指对于被判处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在执行一定刑期以后,由于其确有悔改表现,不致再危害社会,因而附条件地将其提前释放的一项刑罚制度。
02.刑罚消灭是指由于一定的法定原因致使国家针对特定犯罪人的刑罚权归于消灭。
103.时效答:
是指经过一定的期限,对刑事犯罪不得再追诉或者对所判刑罚不得再执行的一项法律制度。
104.追诉时效答:
就是指对犯罪分子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有效期限。
105.时效中断答:
是指在追诉期限内,因犯罪分子又犯新罪而使前罪所经过的时效期间归于无效的制度。
106.时效延长答:
“在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国空安全机关立案侦查或者人民法院受理案件以后,逃避侦查或者审判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被害人在追诉期限内提出控告,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公安机关应当立案而不预立案的,不受追诉期限的限制”。
这种因在追诉期限内发生法定事由而使追诉时效处于保持状态的制度,刑法理论上称之为时效延长。
107.赦免答:
是国家对于犯罪分子宣告免予追诉或者免除执行其刑罚的全部或者部分的法律制度。
1、如何理解刑法学及其研究对象?
答:
刑法学是法学的一个重要部门,是以刑法为研究对象的科学。
而刑法是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法律,因此,刑法学是研究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科学。
刑法学以特定的研究对象把刑法学与其他法学学科特别是犯罪学、犯罪心理学、刑事诉讼法学等其他刑事法学学科区分开来。
因为尽管这些学科研究的内容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也有密切关系,但是它们都不是专门研究刑法规定的,即它们都不是从刑事实体法的角度来研究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犯罪学是研究犯罪现象、犯罪原因和犯罪预防的科学;犯罪心理学是研究犯罪人的心理活动及其规律的科学等等。
这些学科在研究对象上与刑法学是不相同,从而它们与刑法学之间的界限也是分明的。
在了解刑法学特定的研究对象的同时,还必须注意到:
中国的刑法学不同于外国刑法学或比较刑法学,它属于国别刑法学,所以它只能以研究中国的刑法及其所规定的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为主,适当借鉴外国或历史上刑法的有关经验与内容。
中国刑法学的研究,要以我国现行刑法和司法实践为基本依托,以社会主义法学的基本原理为指导,以外国和中国历史上有关刑法的有益经验为比较和借鉴,研究关于犯罪、刑事责任和刑罚的原理、原则与共性制度,研究具体犯罪的罪责刑规范,从而形成具有本国特色和部门特点的我国刑法学。
2、如何理解刑法的性质?
答:
刑法的性质包含两方面的含义:
一是刑法的阶级性质;二是刑法的法律性质。
所谓刑法的阶级性质就是指刑法的阶级属性。
刑法和其他法律一样,是随着私有制和阶级出现而作为阶级矛盾不可调和的产物应运而生的。
刑法是统治阶级阶级意志和利益人体现。
刑法的阶级本质由国家的阶级本质决定。
所谓刑法的法律性质是指刑法作为法律体系中之一部分所具有的特征。
它具有两个显著的特点:
1、刑法所保护的社会关系的范围更为广泛。
任何一种社会关系,只要受到犯罪行为的侵犯,刑法就就规定对这种行为予以一定的刑罚处罚,从而使这种社会关系进入刑法调整范围,刑法可以说是其他部门法的保护法。
2、刑法的强制性最为严厉。
任何法律都具有强制性,所有这些强制性都不及刑法对犯罪分子进行刑事制裁。
刑罚不仅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财产、限制或剥夺犯罪分子的人身自由,剥夺犯罪分子的政治权利,而且在最严重的情况下还可以剥夺犯罪分子的生命。
3、怎样理解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答:
我国同犯罪作斗争的具体经验及实际情况,是我国刑法制定的实践根据。
调查研究,实事求是,一切从实际出发,是我国刑事立法的根本指导原则。
按照这一原则,我们制定刑法,既不能凭主观想象,也不能照抄照搬前人或外国现成的东西,而应当系统地进行调查研究,认真地总结我国长期同犯罪作斗争的经验,立足于我国的实际情况。
我国刑法的制定正是贯彻了这一原则。
在立法过程中,我们借鉴吸取了中国历史上和外国在刑事立法方面对人民有益的和科学的经验,并从我国目前的实际情况和实际需要出发,使得我国的刑法成为一部具有中国特色的刑法。
从刑法规定的内容来看,我国多年来同犯罪作斗争行之有效的、成熟的经验以及我国独创的制度,刑法都作了规定。
我国的刑事立法是从实际出发的不是主观臆想出发的,刑法不仅立足于现实,而且应当预见未来,应当具有一定的超前性。
4、什么是刑法的解释?
种类有哪些?
答:
刑法的解释是指对刑法规范含义的阐明。
刑法的解释,按照不同的标准可以划分为不同的种类:
1、按照解释的效力划分为:
立法解释,司法解释和学理解释。
2、按照解释方法划分为:
文理解释和论理解释。
5、什么是刑法的基本原则?
其主要特征即界定标准是什么?
答:
刑法的基本原则是指贯穿全部刑法规范、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与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意义的的准则。
特征(界定标准):
刑法基本原则必须是贯穿全部刑法规范的原则;必须体现我国刑事法制的基本性质和基本精神;具有指导和制约全部刑事立法和刑事司法的意义。
6、什么是罪刑法定原则?
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罪刑法定原则是指行为之定罪处刑(行为之处罚),以行为时法律有明文规定者为限。
“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
基本要求:
1、法定化:
即犯罪和刑罚必须事先由法律作出明文规定,不允许法官自由擅断。
2、实定化:
即对于什么行为是犯罪和犯罪所产生的具体法律后果,都必须作出实体性的规定。
3、明确化:
即刑法条文必须文字清晰,意思确切,不得含糊其词或模棱两可。
7、适用刑法人人平等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是什么?
答:
适用人人平等的原则是指“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基本要求是:
就犯罪人而言,任何人犯罪,不论其社会地位、家庭出身、民族、宗教、信仰、职业状况、财产状况、政治面貌、才能、业绩如何,都应当一律平等地适用刑法,在定罪量刑时一视同仁,依法惩处,而不应有所区别;就被害人而言,任何人受到犯罪侵害,都应当受到刑法同样的保护,不得因为被害人身份、地位、民族、宗教、信仰、财产状况、政治面貌、等情况的不同而对犯罪和犯罪人予以不同的刑法适用。
8、怎样理解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含义与基本要求?
答: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是指“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即犯多大的罪,就应承担多大的刑事责任,法院亦判处其相应轻重的刑罚,做到重罪重罚,轻罪轻罚,罚当其罪,罪刑相称。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基本要求包括了立法和司法两个方面。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立法要求是:
刑事立法要依据罪责刑相适应的原则设置体现区别对待的刑罚制度和轻重有别的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1、刑法确立科学严密的刑罚体系;2、刑法规定区别对待的处罚原则与刑罚制度;3、刑法分别设立轻重不同的不同具体犯罪的法定刑幅度。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的司法要求是:
1、纠正重定罪轻量刑的错误倾向,把量刑与定罪置于同等重要的地位。
2、纠正重刑主义的错误思想,强化量刑公正的执法观念。
3、纠正不同法院量刑轻重悬殊的现象,实现执法中的平衡和协调统一。
9、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
答:
刑法的空间效力,是指刑法对地域和对人的效力。
它所要解决的是国家刑事管辖权的范围问题。
我国刑法关于空间效力的规定,采用的是以属地原则为基础,兼采属人原则、保护原则、普遍原则的刑事管辖体制。
具体表现为:
1、属地管辖原则:
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的,除法律有特别规定的以外,都适用本法。
所谓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指我国国境以内的全部空间区域,包括领陆、领水、领空。
我国的船舶或航空器及我国的驻外使、领馆,均视为我国的领域。
所谓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犯罪,是指犯罪的行为或结果有一项发生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内。
“法律特别规定”是指:
享有外交特权和豁免权的外国人的刑事责任,通过外交途径解决;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基本法作出的例外规定自治区或省人民代表大会根据当地民族特点和刑法典的基本原则,制定变通或补充的规定等等。
2、属人原则管辖原则: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本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但是按本法规定的最高刑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可以不予追究;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工作人员和军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犯法规定之罪的适用本法。
3、保护管辖原则:
外国人在中华人民共和国领域外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或公民犯罪,而按本法规定的最低刑为三年以上有期徒刑的,可以适用本法,但是按照犯罪地的法律不受处罚的除外。
4、普遍管辖原则:
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缔结或参加的国际条约所规定的罪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在所承担条约义务的范围内行使刑事管辖权的,适用本法。
10、如何理解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的规定?
答:
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如果适用,就是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是没有溯及力。
我国刑法关于溯及力问题采取的是从旧兼从轻原则;所谓从旧兼从轻的原则,是指对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至1997年10月1日新刑法典生效前这段时间内发生的行为,应按以下不同情况分别处理:
1、当时的法律不认为是犯罪,而新刑法典认为是犯罪的适用当时的法律,即新刑法典没有溯及力;2、当时的法律认为是犯罪,但新刑法典不认为是犯罪的,只要这种行为未经审判或判决尚未确定,就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3、当时的法律和新刑法典都认为是犯罪,并且按照新刑法典总则第四章第八节的规定应当追诉的,原则上按当时的法律追究刑事责任,即新刑法典不具有溯及力。
但是,如果新刑法典比当时的法律处刑较轻的,则适用新刑法典,即新刑法典具有溯及力。
4、如果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作出了生效判决,该判决继续有效。
11、怎样认识犯罪的基本特征?
答:
我国刑法中的犯罪是指严重危害我国社会,触犯刑法并且应受刑法处罚的行为。
犯罪的基本特征是:
犯罪是严重危害社会的行为,即具有相当严重的社会危害性。
犯罪是触犯刑律的行为,即具有刑事违法性。
犯罪是应受刑罚处罚的行为,即具有应受刑罚惩罚性。
12、怎样理解犯罪概念的意义?
答:
犯罪概念的意义表现在它是统一认定犯罪和划分罪与非罪界限的总标准;一个行为究竟是犯罪或不是犯罪,是犯罪还是其他违法行为,是犯罪不是错误,从总体上说,就看这个行为是不是具有一定的社会危害性,并且是否达到触犯刑律应受刑罚处罚的程度。
如果一个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触犯了刑律、应当受到刑罚处罚,那么这个行为就是犯罪,反之则不属于犯罪。
13、什么是犯罪构成?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怎样?
答犯罪构成是指刑法规定的决定某一具体行为的社会危害性及其程度,而为该行为构成犯罪所必须具备的一切主观要件和客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犯罪构成与犯罪概念的关系表现为既有联系又有区别:
联系在于:
犯罪概念是犯罪构成的基础,犯罪构成是犯罪概念的具体化。
区别在于:
它们的功能有所不同,犯罪概念与犯罪构成是抽象与具体的关系。
14、怎样把握犯罪构成的特征?
答:
犯罪构成具有如下三个特征:
1、犯罪构成是一系列客观要件和主观要件的有机统一的整体。
任何